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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经济法综合立法的思考

更新时间:2009-03-28

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经济新常态下涌现出的种种问题、挑战,对经济法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经济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不断灵活地进行理论和制度方面的创新,以回应纷繁复杂的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和助推经济增长的目标。

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消费需求量不断扩大,人们的消费行为和观念也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着改变。在“共享经济”的时代下,每个人都扮演着“消费者”和“拥有者”的双重角色,将自己闲置不用的物品用于与别人的交换,既能合理高效的配置资源,使闲置物品带来经济收益,同时也体现了合作互助,绿色环保的现代消费理念。

当前经济法立法的分散化现象及其困境

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自改革开放开始,我国就较为注重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尤其是在1993年将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后,作为经济法立法之基石的经济宪法条款日趋完善,经济法的各子部门法随之也得到了飞速发展。目前,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均有代表性法律,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确立。

改革开放至今,经济法的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并且逐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目前经济法立法中存在着“分散化”现象,阻碍了经济法制度功能的实现,不利于解决经济新常态下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具体而言,经济法立法中存在着“分散化”现象。

在中国的教育体系中,孩子从小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父母就像是一个提款机,只要孩子有需要父母就会满足。大人几乎不和孩子谈钱,更多关注的是孩子的健康和学习。只要身体健康,成绩100分比什么都好。孩子对钱的知识基本是零,更谈不上培养其财商了。

(一)子部门法立法效果显著,统一性的综合立法欠缺

在1992年我国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前,经济法的立法体系处于初创时期;1993年之后,市场经济立法得以大规模推进,时至今日,市场规制法、财税法、金融法均颁布了代表性法律。在一些重要领域,还缺少基本的法律,例如,在国债领域,还没有《国债法》,在计划方面,还未制定《计划法》,等等。这些都说明了在立法数量上还有所欠缺。不过从总体上看,我国经济法的子部门法立法效果显著。

以目前广受关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为例,该新兴问题涉及到了经济法律体系的多个方面。国务院相继发布一系列重要文件,对PPP模式的推广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这些软法规范由于效力较低,又由于多个部门同时对其进行管理,发布相关文件时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与横向的有效协调,因而条文之间存在着重叠交叉与矛盾冲突的现象,并且有些条文内容原则笼统,有时难以指导具体操作。由此可见,软法规范虽能及时回应改革攻坚期出现的新现象与新问题,但在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等方面却有所欠缺。针对经济领域中软法规范存在的这些问题,只有与相关硬法规范进行整合,形成合力,使软法规范的及时性、灵活性与硬法规范的权威性、普遍性和强制力相互配合,才能最大化地发挥各自优势,更好的应对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所带来的新问题与新挑战。

(二)经济领域硬法规范与软法规范未能形成有效合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罗豪才教授等认为:“法律有硬法与软法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其中硬法是指那些需要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而软法则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1]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2]由此可见,经济生活中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软法现象。尽管党和国家层面还未使用“软法”这一术语,但上述论述实际上已确认了软法和软法体系的存在,并且充分肯定了软法和软法体系在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诉讼程序是最为重要和典型的法律程序。实现经济领域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平衡发展,必须首先建立完善的经济诉讼程序体制。由于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济责任具有独立性,经济冲突具有特殊性,经济诉讼目的具有公益性,社会经济问题日益呈现复杂性、综合性等特点。因此,制定单独的经济诉讼法是很有必要的。在单独的经济诉讼法制定的基础上,经济审判机构的恢复与拓展也很有必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是全国首个专门金融审判部门。除了金融法庭之外,各地区设置了其他类似审判机构。这些专门审判庭的设立打破了目前法院审判组织机构的固有模式,针对各地区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及易发案件类型而设立,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不同地区的实践探索为经济审判庭的重设与深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与子部门法立法效果显著相比,经济法的综合立法则长期缺位。目前的经济法立法中,不仅存在数量众多的法律、行政法规,而且行政规章也层出不穷。不仅硬法规范数量众多,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软法规范。它们在各自的调整范围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这些经济法规范分散形成,缺乏一部科学性、系统性的经济基本法进行指导和统率,有时可能对经济法的基本宗旨、基本原则、整体价值等体现得不够全面,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法和范围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遗漏,将会影响到经济法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从而使得经济法规范作为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功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或损害。因而,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作用,需要在提炼经济法的原理、原则、规则的基础上,推进经济法综合立法进程,以应对经济新常态下的新问题与新挑战。

少佐又来一个鞠躬。这个民族真是繁文缛节地多礼啊。翻译用很上流的造句遣词对英格曼说:“神甫阁下,我们真是一腔诚意而来。”他说着略带苦楚的英文,少佐以苦楚的神情配戏,“怎样才能弥补我们之间的裂痕呢?”

(三)经济领域实体法与程序法发展失衡

任何部门法规范都由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二者共同构成,缺一不可。程序和程序法对于确保主体的实体法权利的有效实现,实现程序正义,提高当事人的自觉遵从度等,都具有重要作用。这些共识对于研究经济法上的程序问题也是适用的[3]。程序法是实体法目的实现的手段保证。经济法的有效运行,不仅与经济实体法的具体适用密切相关,而且也离不开相关的程序法。

我国很早就在人民法院设立了经济审判庭,最早规定出现在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然而在2000年,最高法在其机构改革方案中决定,撤销原有的经济审判庭,原经济审判庭变为民二庭。二十余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经济审判庭的设立和工作开展,对于加快改革开放进程、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即使这一制度存在缺陷,也不应全盘否定、硬性撤销,而是要积极探索,使经济审判庭制度趋于完善。

其次,经济法的完善需要一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经济法的内容也要及时回应经济社会的变化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定型,经济新常态下涌现出了大量复杂的新问题,不断涌现的经济问题会引发不同程度的社会问题;而每次经济问题的出现和社会危机的爆发,经济法都需要及时做出回应,新的立法工作需要及时调整。然而,法典化的目的之一是通过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一劳永逸地将各种法律现象有条不紊地纳入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8]。法典化极易导致整个经济法体系的封闭,其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的能力将受到削弱。现阶段就着手制定经济法典,将是十分困难和不切实际的。

不过,在西王篮球俱乐部,西王集团老板王勇“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言犹在耳,实际运作过程中大纪等人却是处处掣肘,即便是到了现在,因为山东西王篮球俱乐部在中国篮协方面还没有得到承认,现在俱乐部还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单位,所以,从西王集团方面来说,俱乐部是个连公章都没有的“单位”,独立的账号也不能建立,所有的花费,都需要走集团繁琐的程序,这就导致本来在民企来说很简单的事情,到了大纪和大龙手里,却是难上加难。据说,现在中国篮协和CBA公司给各俱乐部拨付的经费也到不了西王篮球俱乐部手里,因为,他们没有独立的账户!

经济法综合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一)经济法综合立法,是经济法体系化建设的需要

经济法的体系化,就是按照一定标准对现行单行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归纳,使之成为一个内容完整、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统一协调的规范体系[4]。体系化是经济法由分散走向统一、由幼稚趋向成熟、从混乱不堪走向系统协调的必经之路。部门法的体系化直接关系到人们对于部门法的直观认识。在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方面,较为引人注目的是经济法同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在推进综合立法的道路上,其他部门法的发展路径对经济法具有一定程度的参照意义。

在民事立法领域,国家先是制定《民法通则》,随之进行分散立法。2017年已经通过并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分则的立法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预计将于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在行政立法领域,各类法律通过分散立法完成,没有进行体系化的综合立法。在经济法领域,选择的也是制定并不断完善各单行法的“分散立法”的路径。总的来说,民法领域的综合立法程度最高,行政法领域次之,而经济法领域的综合立法则亟待推进。早在1986年,17名经济法学者联名提出建议,希望能够统筹安排《经济法纲要》和《民法通则》的制定;然而在《民法通则》出台之后,《经济法纲要》的立法工作却未有下文。自此,在体系化程度方面,二者的差距越来越大。宪法、刑法和诉讼法都已法典化,民法典编纂工作即将完成,学界对提升行政法的体系化水平、制定行政基本法的讨论也日益热烈[5-6]。在多个部门法都已完成或正在加强立法的体系化的情况下,经济法也应不失时机地加强综合立法,适应经济法体系化建设的需要。

(二)经济法综合立法,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

当前经济进入新常态,意味着原有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模式必须做出回应与调整。全面深化改革以及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成为了推动新时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富有现代性和灵活性的经济法,始终都在回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面对当前经济新常态下所涌现出的各种新问题时,必须持续而深入地进行理论、制度、实践方面的创新,以有效应对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经济法律问题,不断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持续增长。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经济转型,对经济法的发展提出了崭新而严峻的挑战。这种挑战是全方位、深层次、多领域的。以“互联网+”经济对经济法律制度的挑战举例:近年来,“互联网+”经济中出现的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维权难、产品责任追溯难问题,众多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中发生的平台被黑客攻击、集资诈骗等问题,可谓层出不穷。类似“互联网+”这样的新兴领域还有很多,例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自贸区建设等。这些深化改革进程中涌现出的崭新、复杂、多元法律问题的解决,仅靠单行法不可能完全解决。一方面各个单行法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狭窄的,另一方面单行法又具有滞后性。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日益增多的新问题,如果仅依靠单行法进行调整,或陷入顾此失彼的局面,或面对大量法律空白而无所适从。这就需要以整体性、综合性的法治思维方式来加以对待,推动经济法的综合立法进程,减少分散立法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本研究的主要问题是:新入职高职英语教师教学反思的主要内容;反思性教学的实践特点;教学反思对教师专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

经济法综合立法的实现路径

(一)从经济法分散化立法到经济法统合立法的转变——制定经济基本法

推进经济法的综合立法,应当建立一个完整的经济法律体系。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以一部完备的、包罗万象的法典来表现,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另一种是以“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来表现,其中,在基本法中规定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众多单行法的核心和统帅,如我国民法。但是目前我国经济法欠缺法典化的条件。

首先,法典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需要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长期积累。民法典、刑法典、成文宪法典都是立法和司法实践长期积淀的成果。世界上第一部经济单行法产生才一百多年,我国现代经济法产生也仅仅30余载。就当前我国经济立法来看,虽然立法数量较多,但立法质量普遍有待提高,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经验明显欠缺。“作为法的体系化存在,法典具有高度的普遍性、确定性和完整性,需要有较高的立法技术予以支持”[7]。因此,经济法立法水平以及经济执法、司法机关的办案经验等因素都制约着我国经济法的法典化。

从目前的经济法制现状观之,现有的大量立法往往都重实体而轻程序,忽视对权利救济的程序规定,使得经济领域实体法与程序法发展失衡。由于经济诉权等在立法上的缺失,我国各种经济实体法在实践中很难找到相应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实体权利。因而要想实现经济法的实体权利义务,在程序上就不得不依赖于民商法律程序或行政法律程序,由此导致了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精神湮没其中。为了使经济法的操作性和时效性更强,必须加强经济程序法的研究,推进经济程序法的立法进程,更好地保障经济法的有效运行,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此外,经济法还欠缺法典化的理论基础,欠缺必要的基础性工作——学科的概念化[4],经济法国别特征明显,借鉴、移植难度较大。以上种种因素使得中国经济法体系完善的主要路径就是制定经济基本法。

经济基本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和本质,是经济法中所提炼出来的共有的、基本的核心内容,是经济法分论中各个部分都适用的内容。经济基本法首先必须对立法宗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作出“一般规定”。其次要明确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以有效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还要明晰相关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避免在经济调整中出现缺位、越界、冲突等现象。再次,规定经济法的实体法制度。需要明确规定经济法的基本主体及其架构,明晰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地位、体系。在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中各相关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最后,要注重经济领域实体法与程序法平衡发展。构建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宏观调控程序、市场规制程序、责任追究程序、权利救济程序。

学界和立法界在研究和推动经济基本法的制定时,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规划,及时、有效回应经济新常态对经济法律体系提出的新要求。经济基本法所确立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要能够有效地对这些现实已经存在或即将出现但还没有专门立法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避免在处理新兴经济问题时却没有法律依据。

高校多媒体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关系较为复杂,分工不明确,为避免出现互相推卸责任、扯皮的现象,各高校应根据自身的特点,以服务师生为出发点,建立精简有效的管理组织体系。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工作,同时也应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理顺多媒体管理体制,就需要实行“一体化”的管理模式,由某一部门来主管多媒体教学设备等,以达到高效率管理多媒体教学设备的目的。比如可以考虑由学校教务处主管多媒体,统一协调与批准多媒体的使用。

(二)从注重经济领域硬法的制定到经济领域的硬法与软法协同发展

经济领域业已存在的软法体系,作为回应和治理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问题的一类重要制度力量,它本身“非但没有消解硬法的正当性,反而为法增添了正当性来源,拓展了法律层次,丰富了法治内涵”[9]。当前,经济法制度分散为若干硬法规范和软法规范,二者缺乏一部经济基本法的有效整合,这些“碎片化”的法律规范如何形成有效合力、充分发挥各自功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法治问题。推进经济法的综合立法,必须在基本经济法的指导下,使“软法体系”有机融入经济法体系,并与“硬法体系”和谐共存、优势互补。

在协调经济领域的硬法与软法的关系时,要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在强制性经济法律关系中,进行硬法、软法规则的整合时,要以硬法为主导,软法为辅助。例如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互联网安全等方面。而在自主性经济法律关系中,进行硬法、软法规范的整合时,则要优先适用软法,并以硬法作为坚强后盾[10]

关于推进经济法的综合立法,虽然学界的相关探索已持续几十年,但探讨的对象一般都局限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硬法规范这一层面。无论是经济基本法,还是各个经济法子部门范围内具有综合性的基本法,都是从硬法规范的视角加以探讨的。随着软法规范在法治体系中的作用不断凸显,在推进经济法的综合立法时,也应转换囿于经济领域硬法制定的思路,将经济领域的硬法与软法协同发展确定为促进经济法综合立法的一个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在推动经济法综合立法的进程中,一方面需要考虑到经济法的综合立法应当从全部经济领域内硬法规范和软法规范的运行实践中提炼出基本性、规律性的规范形式,另一方面,制定的经济基本法应当能够对经济法范围中所有的硬法规范和软法规范的运行提供有效指导。基于此,才能够实现经济领域中的硬法与软法功能互补、协同发展。

(三)从侧重经济领域实体法的制定到经济领域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平衡发展

虽然经济领域中,软法作为硬法的有益补充,对于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一部统率性的基本经济法的统摄和整合,“分散化”“碎片化”的硬法规范与软法规范并没有形成有效合力,经济领域中硬法规范与软法规范的创制与施行难以形成系统全面、运行有效、有机协调的制度体系,经济法难以实现优化经济结构、助推经济增长等目标。

应积极确立和不断完善经济法非诉讼程序体系,积极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经济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一方面,要科学整合现有的和解、调解、申诉、仲裁等经济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建立以行业协会为基石的行业性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并依法赋予其特定范围的裁决结果执行权。另一方面,切实加强对经济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结果的执行力度。当事人可以选择经济非诉讼程序,并达成纠纷解决协议。只要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协议就必须得到严格执行,而不能再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11]。最后,建立健全经济执法、经济司法与经济法非诉讼程序的相互协调机制,实现三者的优势互补,紧密配合,协同一致。最终构建起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经济法纠纷解决机制体系。

除了完善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以外,经济法程序规范的制度化还应包括经济监督程序、协商程序、指导程序、批准程序等方面的健全和系统化[12]

结语

法治体系的形成、完善与有效运行,既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因此,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就是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13]。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法体系,也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加快形成。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四个全面”“一带一路”等战略不断提出,必须遵循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基本逻辑,推进和加强经济法治顶层设计,有效解决制约经济法综合立法发展的全局性、关键性问题,多维度多层次地推进经济法综合立法,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14],进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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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C是一种直接数字控制,以CPU为基础,执行器由微机预编程的程序直接驱动、控制。DDC的微处理器运算速度快,并配有足够的I/O端口。因此,它可以同时管理多个循环,等价于多个模拟控制器在同时工作[1]。DDC控制器具有体积小、连接少、功能强大、性价比高、安全可靠等特点。可见,DDC控制是空调控制系统中使用最广泛、最有效的控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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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2S仅是还原产物,A项错误。5 molFeS2和14 molCuSO4正好反应,反应过程中Cu得电子:14×1 mol=14 mol,S得电子:7×1mol=7mol,S失电子:3×7mol=21mol,反应中电子转移了21 mol,B项错误。FeSO4中部分SO2-4是由FeS2中S元素失电子形成的,是氧化产物,C项正确。FeS2既作氧化剂又作还原剂,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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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线以教师为主导,实践线以学生为主体,两条线相互作用、相互穿插,使数据库技术与工科专业的融合从基础到应用逐步贯彻到教学的全过程。

也由于没能认清自我,在岁月中对付度日,找不到人生的方向,身心都得不到安放,所以很痛苦。有的既想赚大钱,又吃不了苦,看这不顺眼,看那不合胃口,结果每一天都活在磕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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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筒最底部与地面距离较近,通过沟坎时容易损坏风筒,风筒风力一部分靠皮带张紧轮控制容易造成风力转速丢失,建议调整风筒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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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代学徒制企业师徒关系具备契约关系。现代学徒制是职业教育与企业培训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长期、稳定的企业导师和学徒之间的技能传承关系,打破了传统师徒关系中的私人关系、依附关系。师徒之间的技艺传承,从师傅偶尔点拨,转变为从职业素养、职业技能到职业技艺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指导,师徒之间实质上具备了契约关系。

 
常磊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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