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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队伍正规化建设探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在部分城市开始试点实行,到2009年全面开展试行,再到2014年在全国推进,已有十多年的历史,成效显著。社区矫正工作正规化关键在人,为此,需要打造一支正规化的社区矫正队伍,切实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和使命,使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科学有序地推进。

一、社区矫正工作概述

(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外来语,从英语community corrections或者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一词翻译成中文,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表述。目前,社区矫正没有统一的概念,国外关于社区矫正概念的评析观点主要有“排斥说”“平行说”“交叉说”“分类说”“延伸说”等[1]。在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社区矫正概念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2003年出台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社区矫正”做了一个定义式的论述,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生活在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此外,武玉红教授[1]列举了天津市司法局政策法治研究室李根宝、储槐植、张绍彦等关于“社区矫正”概念的论述,笔者不再赘述。笔者比较赞同吴宗宪教授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即“社区矫正是依法在社区中监管、改造和帮扶犯罪人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2]

为了培养学生各方面的良好习惯,学校可利用新课程背景理念下的小组合作和新时代“抱团发展”理念,在养成教育方面借鉴小组合作学习方式。在考虑学生学习、性格、特长、行为等基础上,对学生进行合理分组,互助小组以四到六人为宜,力求小组之间实力相当。选举责任心强的同学当组长,在本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再把两个小组合并为一个大组,在班上与其他大组展开竞争。以合作互助的方式,在小组内学习其他人良好的习惯,共同纠正不良习惯。以此便达到了充分发挥合作互助在班级管理中的智慧和力量,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的目的。

2003年《通知》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下统称“社区矫正人员”)。刑法修正案(八)未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是否接受社区矫正的问题。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区矫正的对象变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等4类罪犯,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排除到社区矫正之外。《社区矫正办法》《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均沿袭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排除在社区矫正之外。为什么会这样处理,主要是由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法律仅规定不让其行使政治权利,没有规定对他们进行教育等活动,故没有必要对其采取社区矫正。”[3]这样是否妥当,尚存争议。

(二)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法律依据

2003年发布的《通知》,确定了以京、津、沪等六省(市)为代表的首批社区矫正试点,社区矫正在我国拉开了序幕。该《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等有关单位和社会基层组织,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和教育改造工作,基层司法所具体承担日常的社区矫正工作。

综合以上检算结果,可以得到如下结论:目前该桥上部结构实心板梁的承载能力仅能满足汽车-8级,人群荷载3.5 kPa的安全承载要求;若板梁间失效铰缝修复完好,则该桥上部结构实心板梁能满足汽车-15级、挂车-80,人群荷载3.5 kPa的安全承载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了社区矫正法是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2016年12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出台的前奏。《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管辖区内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和协助;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监护人、保证人、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相关规章制度的出台,为探索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刑罚制度,为积极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对社区矫正制度化、队伍正规化建设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

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主要由县(区)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和街道(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组成。司法所工作人员数量少、兼职人员多、稳定性差。一般每个基层司法所正式的工作人员只有1—2名,但是,司法所的日常工作繁琐复杂,涉及面广。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接受社区矫正的人数在不断增加。截至2017年4月,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 240 688人,自2012年以来约有3万多社区服刑人员因为违法和违反监管规定而被收监执行[5]。各地的基层司法所由于工作人员数量不足,每天都超负荷工作,因而无力再抽调人员专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这样难免导致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

科学定位和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不断规范化发展。国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是包括正规的专业人员如缓刑官、假释官和志愿者(志愿者主要包括退休人员、社会团体人员、学生、家教人员等)。专业人员(缓刑官、假释官)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是明确的。专业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志愿者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从事协助性事项[6]。目前,应以《社区矫正法》的出台为契机,立足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地位,建立专职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队伍,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这样就能避免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尴尬处境。

刑法修正案(八)中用四个法律条文笼统地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罪名的犯罪分子依法在社区中实行社区矫治。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意味着我国社区矫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全面确立。

在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中,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包括初任培训和在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等,提高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使其能够胜任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同时,要鼓励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钻研业务,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发展阶梯制度,促进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队伍的职业化发展。

二、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现状分析

(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定位不清、专业性不强

社区矫正是一项具有法律性又兼具社会性的刑罚执行活动。从社区矫正的规范和实践层面来分析,当前社区矫正机构没有单独的编制,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专门的经费作为保障。我国目前大概有70万社区服刑人员,主要是由基层司法所来推行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应该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而且还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但从目前我国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来看,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总体偏低,缺少具有社区矫正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在实践中,我国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配额少,只有一小部分人员是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录用的,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都是当地政府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聘用的,这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工作实际需求的不一致,导致我国社区矫正队伍专业水平较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收入不高且没有编制,导致很多人不愿意从事此项职业。工作人员中大多数是女性和中老年人,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组成不合理,这使得在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中的高危人群方面出现漏洞和缺口[4]

2.3 BALF中白细胞总数和中性粒细胞数 结果(表1)表明:损伤后4 h、12 h,治疗组BALF中白细胞总数和中性粒细胞数均较对照组减少,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不足

2012年1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共计40条,规范了从审前评估调查、交付接收、矫正司法适用与解除等环节。该办法针对性、实践操作性强,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承担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就读学校的责任人、家庭成年家属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应该积极协助和配合。该办法对我国社区矫正队伍正规化建设和法制化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流失严重

2.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招录规范化与培训正规化

三、社区矫正队伍正规化建设

(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正规化建设

1.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

2012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依法被判处管制、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具体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其执行,这明确规定了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为社区矫正队伍的专门化、职业化奠定了基础。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不足,任务繁重,而工作需要较多的人力投入。实践中,政府部门多鼓励民间团体和志愿者作为补充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但是,目前既懂法律知识又能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数量相对较少。同时,由于投入到社区矫正的经费不足,那些通过招聘方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因不能忍受低工资、低福利而大量流失,从而使民间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极其匮乏。另外,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补充力量的志愿者,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加上符合要求的数量非常少,因此有的司法所几乎没有志愿者参与。有的司法所由于时间、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即使有志愿者参与,但参与的次数较少,并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

我国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招录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从其他国家机关中选拔,另外一种是直接面向社会招录。社区矫正工作比监狱矫正更讲究技术性,难度更大,因而在组建队伍初期,就必须坚持较高的选拔标准。在以后的招录工作中应坚持以下标准:(1)具有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等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的学习背景。(2)具备过硬的身体素质。社区矫正工作经常与犯罪打交道,具有危险性,所以必须具备过硬的身体素质。(3)进行心理测试。社区矫正平时多是琐碎的事务性的工作,但是有可能要面对社区居民的不理解、被害人的抱怨与愤怒、矫正对象的情绪低落与自暴自弃,这都需要具备较好的心理素质。(4)按照公务员的招录标准对其严格考查。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应该在我国社区矫正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借鉴联合国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如《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范》《联合国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范》等,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实现中国本土化,体现出中国特色。

(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正规化建设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发展,需要促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化发展和稳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是指按照一定条件选择并经过系统培训后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社会工作的全日制专业人员[7]。这类人员具有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素质较高,受过专门的训练,比社区矫正志愿者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拥有更多的权利。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签订合同。社会工作者根据合同的要求,为社区矫正机构提供所需要的服务和工作。同时,应该逐步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专门组织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协会或者社团,重视其职业化发展;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职业发展等级和可预期的职业发展规划,进行必要的职业化培训,实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管理。

(三)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正规化建设

1.志愿者多元化参与社区矫正

2.该车如在4S店修理,因喷油器泄漏故障较多,技师会凭经验首先检查喷油器,但是在综合汽修厂技师必须一步一步诊断。本文详细分析数据流,作者严谨规范的工作态度值得称赞和提倡。表1是故障车发动机的失火数据,表2是清除故障码后故障车发动机的失火数据,由此看出发动机控制系统的λ控制功能起作用,故障原因应出在在硬件方面,也说明作者充分掌握了λ控制机理。

目前,我国各地在试点工作中组织的志愿者大多数以大学生、专家为主,但这部分志愿者很少实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考虑从以下群体中吸纳和扩充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1)社区党组织的党员。社区党员通过家访,对其负责的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并通过家访随时掌握其日常行踪,不至于脱管。(2)社区自治组织的成员。城市社区要将社区矫正纳入社区工作中,社区居委会的主要成员要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3)业主委员会的主要成员。业主委员会是小区里具有一定权威的组织。小区居民或许不关心整个城市是否推进社区矫正,但是会关心本小区是否有社区矫正的对象。所以应积极鼓励和接纳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加入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4)社区警务工作人员。我国自公安部杭州会议以来,在全国推广社区警务战略。社区警务战略的推进,促进了基层派出所民警与小区治安联防联勤,在实践中就是将每个小区的门卫室改组为社区警务室。将社区警务室的主要工作人员吸纳到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中,对矫正对象进行定期的监督,有利于对罪犯的监控。

福建自贸区生物医药产业经营环节的监管主要通过GSP认证实现,目的是保证生物医药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和稳定性性,涉及生物医药产品的采购、储存、验收、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贯穿生物医药产业的整个经营环节。但目前福建自贸区生物医药产业的管理人员普遍不重视GSP认证,常通过专业人员证件挂名、建立虚假产品质量管理工作记录等方法来应付了事,且产品质量相关文件缺乏实际内容,导致福建自贸区生物医药产业经营环节的监管力度有所缺乏。

感恩和怜才构成了徐渭与张岱家族关系的主线,尽管由于徐渭“贱而懒且直,故惮贵交似傲,与众处不浼袒裼似玩”[1]638,而张元忭则是一种介耿不苟的性格,因此,徐张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所难免,但这仅仅是徐渭与张岱家族关系主线中的一种变奏,反而丰富了徐渭与张岱家族关系的内涵。400多年后,当我们回顾徐渭与张岱家族间的这一段风雅往事,无疑已经成为一个传说、一道风景。

各地各级应成立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由当地的社区矫正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和支持。应组建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由社区矫正机构主任、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组成人员、所在社区志愿者组成。

将方法 1.3.1所提取到的花桥板栗淀粉配置成质量分数为10%的淀粉悬浊液,置于90 ℃热水中加热糊化30 min后,分别移装于平皿(90×15 mm)中并在室温条件下冷却,即得相态转变次数0次的淀粉凝胶样品。再将剩余淀粉凝胶依次移装密封置于-18 ℃的冰箱中进行冷冻处理,冷冻 22 h之后,将其放入30 ℃温水中进行融化,融化时间为2 h。至此获得水分子相态转变1次后的花桥板栗淀粉凝胶。按此方法依次制备相态转变次数为1、2、3、4、5、6、7次的淀粉凝胶样品,备用。

2.社区矫正志愿者培训正规化

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志愿者队伍虽然发展迅速、数字庞大,但实际上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有限。部分志愿者对社区矫正了解极少,管理松散,组织性不高,工作缺乏系统性,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培训实属当务之急。

严格正规的培训,是培育队伍优良作风,提升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基本途径[8]。志愿者的培训应由专门培训机构中的专职人员负责,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设定针对性的课程。培训制度应分为理论培训和实践训练两种。理论培训主要是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理论教育,聘请专家学者讲解矫正的基本业务理论;实践培训采用公安部门刑警队的工作方式,在新加入的志愿者独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之前,先由经验丰富的社区工作者进行“师傅带徒弟”式的训练,并可采取交叉的训练方式,派遣新招录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到发达地区进行训练。

[参考文献]

[1]武玉红.社区矫正概念之辨析[J].河南司法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7(3):11-15.

[2]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

[3]吴宗宪.论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133-141.

[4]张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执行主体制度的完善[D].长春:吉林大学,2014:1-34.

[5]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三点建议[J].中国司法,2017(9):23-25.

[6]欧渊华.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244.

[7]吴宗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16.

[8]缪文海.社区矫正队伍正规化建设研究[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6(2):66-71.

 
聂英斌,杨亚飞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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