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构成分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2011的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过,并以刑法条文正式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我国,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名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认定相当困难。因此,研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构成,加深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理解,可以有效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使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更好地适用。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客体

(一)本罪的主要犯罪客体分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了两个客体,一是劳动者的财产权;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本罪的两个客体中;如何确定主要客体,首先就要弄清楚该罪属于哪一类罪。我们知道刑法中的同类罪侵犯的是同一个客体。本罪在刑法中被放入了“侵犯财产罪”这一节中,因而可以看出立法者更偏向于将本罪的主要客体归于劳动者的财产权,所以本罪立法的价值取向就是不让劳动者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而且,进一步来看,行为人之所以拖欠薪资,其目的就是满足自己的某些需求,然后在这一过程中附带地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本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应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从劳动报酬的性质来看,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基于自己的劳动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对价,因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属于债权的范畴。我们知道,债权是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请求而给付的权利[1]。而劳动报酬权正是用人单位应劳动者的请求而给付报酬的权利。因此,以劳动者劳动报酬形式所存在的债权涵盖在财产权客体之中。

(二)本罪的犯罪对象分析

依据刑法条文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对象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里“劳动者”即是被侵犯的人,“劳动报酬”即是被侵犯的物。

1.劳动者

我国用法律条文将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劳动者的利益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笔者认为,刑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劳动法保持一致,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才能保持法律的一致性。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对象。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场所参加劳动改造的人员,由于其进行的是特殊劳动,虽然有一部分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但其劳动改造的目的性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不同,因此也不是本罪所指的劳动者,即不受劳动法调整。

2.劳动报酬

在我国劳动报酬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与表现方法,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没有对劳动报酬予以具体的说明。就本罪而言,应当从狭义方面来理解其含义,参照劳动法对此的规定,即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工方支付给其的劳动收入。在实际生活中劳动收入包括:第一,劳动者以劳作时间长短获得的收入;第二,劳动者以完成物品数量的多少获得的收入;第三,劳动者出色完成劳动获得的额外物质奖励;第四,劳动者根据法律及其他规定获得的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收入;第五,劳动者因职位的特殊性而获得的补贴。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保险、福利等其他收入不属于劳动收入的报酬,即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报酬。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报酬”仅限工资。我国现行法律也是将劳动报酬等同于工资,并不计入工资范围的与劳动相关的其他报酬,比如社会保险和福利。而工资又可分为基础工资和辅助工资,所谓基础工资是在法律规定或人为约定的劳作时间内,劳动者付出劳动所应得的对价[2];而辅助工资是除基本工资之外的、在工资构成中处于次要地位的工资组成部分。从以上我们不难看出,基本工资是狭义上的工资,而辅助工资则是广义上的工资。具体包括劳动者出色完成劳动获得的额外物质奖励、劳动者根据法律及其他规定获得的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收入以及劳动者因职位的特殊性而获得的补贴资金等。由此可知,我国劳动法上的工资就应当属于广义上的工资。所以,劳动报酬的内涵与外延都不应该超出劳动法上工资所包括的内容。

84例酮症酸中毒患者经治疗病情缓解81例,治疗成功率96.42%,死亡3例,均为高龄合并严重感染者,且其中一例合并高血糖高渗状态。

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性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是指用工方明明有支付的能力,但却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来抗拒支付的行为。我们知道,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划分为作为与不作为。很显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总体上属于后者。不作为即行为人有义务去实施某种行为,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不实行特定行为的法律义务包括不履行、逃避履行和抗拒履行行为。不履行属于消极行为,逃避履行与抗拒履行显然属于积极行为[3]

通常,大多用人单位都是通过拖欠等不作为的手段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但是,也有例外,现实生活中也出现过用暴力行为拒绝支付的行为,甚至造成了人员伤亡。此时,作为与不作为行为结合在一起,那么,我们是否应该认为该行为是通过不作为的方式达到的呢?即是否就因此转变为作为犯罪呢?一般来说,应当重点考虑违反该罪的义务,而不是仅仅从身体动作上来判断。在本罪中,虽然存在通过暴力方式达到拖欠目的的行为,但从违反的义务来看,该罪却是行为人通过不履行支付义务这一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因此,不能就此简单认为该罪是作为犯。

无机盐培养基(g/L):KH2PO42.0,Na2HPO43.0,KCl 0.7,NH4NO31.0,MgSO40.5,NaCl 24,pH 为 7.0,5 mL微量元素液,微量元素液的组成参照文献[19].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特征

从客观方面来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行为人明明有支付能力,但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诸如转移财产、隐匿等方式拒不支付,且拖欠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下将从不支付的形式、有能力支付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情节严重的表现形式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不支付

在笔者看来,将“不听从当局指令”加入本罪确有必要。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来看待问题,法院因为政府没有责令改正而拒不受理,这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这也能够促使用人单位尽早支付其应该支付的报酬,减小因直接起诉带来的不利影响,也能够使劳动者尽早获得其应得的报酬。

第一,转移、逃匿的手段。一是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欠薪状态下,将自己的财产抛弃、赠与或恶意低价转让,使其真实财产状况不明,被欠薪人很难通过正常途径维权。二是逃匿的方式,是指行为人故意躲藏,加大被欠薪人维权的难度。

第二,直接拒不支付的手段。拒不支付,是指欠薪人采用暴力与非暴力等手段,使被拖欠人难以维权。所谓暴力方式,是指欠薪人通过恐吓或直接侵害被欠薪人人身,使其不敢或不能维权。而非暴力方式,是指欠薪人通过欺骗等手段,使被欠薪人的请求难以实现,此外还包括不闻不问,耍无赖等方式。

无独有偶,今年3月,生态环境部组织检查发现,临汾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文清在监测数据上动手脚,打歪主意,授意工作人员故意实施破坏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行为,通过堵塞采样头、向监测设备洒水等方式,对全市6个国控自动监测站点实施干扰近百次,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达53次。最终,涉案人员分别获刑一至两年。

第三,非法克扣的手段。非法克扣,简言之就是用工方无故扣减劳动者工资。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下是可以适当扣减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但若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没有明确规定,那么用人单位的扣减行为就涉嫌违法了。非法克扣行为并非完全不支付,只是支付其中一部分,从表面看这的确与其他完全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有所不同。但是,它们有共同点,即都使劳动者权利受到侵犯,也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

2.有能力支付

有能力支付,可以分两点来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并且的确负有支付的义务;二是行为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

第一,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独立参与民事活动。用人单位不是具体的“人”,其行为能力具体体现在其内部成员身上,因而自然也不会发生行为不能的情况。自然人作为行为人的身份存在,自然以其自身来体现自己的行为能力。因此,一旦该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且其欠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逃不掉刑法的惩治。但是,对于没有能力承担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自然人,基于其民事行为的无效性或局限性,其拖欠薪资行为就不会受到刑法的惩治。另外具有支付义务,即劳动者付出了劳动,行为人基于此必须给其支付对价。

第二,行为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可用来支付的并且不是法律所禁止或不适合用来支付的财物。那么,应当如何来判定行为人的哪些财产可供执行呢?我们可以从下方面来考虑。一方面,这些财物不会影响到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行和自然人的正常生活。诸如厂房、必要的生产设施以及自然人的生活补助津贴、保险金等。因为这些财物是用人单位和自然人得以存续和生活的保障,所以必须将其排除。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营失误,而将这些财产变卖用来抵债,那么这无疑与我们所宣扬的保护人权的理念相违背。但是,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我们则可以将其厂房、必要的生产设施等用来抵债。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将行为人的财产与其共同生活者的财产区别开来。共同生活者不仅包括其配偶、子女,还包括其他亲戚,在认定时一定要具体分析。

3.情节严重

本罪并非数额犯,而是属于情节犯。因为数额犯的数额是具体的并且能够独立地作为定罪的依据。而情节犯就不相同了,其数额必须与其他因素来综合考量,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在本罪中,除了较大数额这一要求,行为人还需具有不听从当局指令这一情节。因此,数额只是认定该罪的一个条件而非决定条件。

综上,并不是行为人做出了欠薪这一行为就构成本罪,还必须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情节严重”这一范畴。“情节严重”在法条中所规定的是两个具体情节,即“数额较大”和“不听从当局指令”。

《萨蒂钢琴曲全集(第二版)》,CD6张,商标:Warner Classics/Parlophone,唱片号:B07CQL32G3,发行日期:2018年8月24日。演奏:阿尔多·齐科里尼。埃里克·萨蒂的钢琴作品充分体现了他作为创作者的独特声音,包括幽默和模仿神秘主义和宗教色彩。对于这些神秘的作品,阿尔多·齐科里尼的诠释是无可替代,他对萨蒂音乐的善变情绪和幽默感非常敏感,没有人能像他那样出色地演绎萨蒂。当音乐需要时,他会以纯洁、细腻和力量的完美融合来演绎作品。

本文通过对民用《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标准和《军用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编码》标准的详尽对比,分析了军民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代码和组成的特点,在逐要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双方要素间的映射关系,总结出要素映射关系的特点。同时,在详尽对比分析、统计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代码要素军民融合的一些建议,包括标准的融合定位、融合原则、要素融合方法和标准融合思路等。本文的研究成果可为后续军民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标准融合提供参考和依据,推进军民融合在测绘行业的顺利开展。

第一,所欠数额较大的本罪犯罪数额,是指劳动者应得的具体劳动报酬。立法者在立法时对本罪的数额做了一个模糊规定。很多人认为这种规定没有实际意义,认为其不能提供一个具体的参考标准。那么,为什么立法者会做如此规定呢?原因在于,在实际生活当中,不同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大不相同,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高有低,统一的规定会与实际生活脱节;而开放性的规定,不但有利于践行人人平等的社会理念,还可以让法官据此做出符合法理的判定。虽然前文没有对数额较大做出一个具体的认定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及行为人所欠具体劳动报酬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将这三者进行一个比对,从而可以对数额进行一个较为准确的判定。

第二,不听从当局的指令。在立法时,对于是否要将本条列入本罪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立法委员认为需要删除,他们认为政府并不能面面俱到地监控到各个企业的欠薪问题。甚至还认为在实践中政府的监管会给劳动者起诉带来困难。因为,一旦政府责令改正的要求还没有做出而劳动者就到法院起诉的话,法院会以此为由不予受理。将政府的监管置于首位,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4]

不支付,是指行为人有支付的义务却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点,行为人之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想以此来谋取更大的财产利益,那么其与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的欠薪行为就没有本质上的区别[10]。因为,这两者都对本罪的两个客体造成了侵犯。在实践中,经常有劳动者因为自己的劳动报酬权益被侵犯,而采取极端方式追薪的行为。所以,如果非将此要件加入其中,那么无疑会对劳动者及其家属的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害[11]

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用水需求持续增长。城市和工业用水需求快速增加,对欠发达地区供水能力和保证率的要求不断提高,必须通过各种措施保障用水需求。特别是北方欠发达省份,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依赖更为明显,如新疆有水就有绿洲,有绿洲再有城市、农场、工厂,无水则一片荒漠戈壁;宁夏河套平原,灌溉条件造就了美丽的“塞上江南”,而水资源条件差的西海固则“苦甲天下”。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二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构成具体犯罪所必须达到的年龄要求。一旦行为人的年龄不符合规定,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同样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行为人能够自我控制并能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评价,究竟是对还是错,自己是能够进行判断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不但包括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人”,还包括个体户、未依法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公司的发起人及合伙人。

(二)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目的是为单位谋取私利,并且犯罪行为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6]。那么单位犯罪主体可以细分为哪些呢?刑法第三十条就此做出了详细的阐述,即主要包括国有、集体制所有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以单位的名义不是仅指以整个单位的名义,还可以扩大到其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刑法对本罪采取的是双罚制,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都会受到惩罚,只是方式不同。

四、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一)本罪犯罪主观方面的特点

1.本罪的认识因素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可以理解为行为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结果所抱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态 [7]。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是由意识因素与认识因素构成。二者在认定行为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018年5月28日每个小区于对角线处选择3个点,每个点选择有代表性的0.1 m2,调查有效穗数(剔除5粒以下的小穗),折算成1 hm2有效穗数;样点内从根部随机取20个麦穗(剔除5粒以下的小穗),调查穗粒数,计算每穗粒数,千粒质量按该品种常年千粒质量(39.3 g)计算,产量计算公式如下:

认识因素,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是否了解其所侵犯的事实以及是否知道案件的性质。

首先,犯罪事实指的是行为人对其采取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据此可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该犯罪行为时是有着清醒的认识的。即其知道自己的拖欠行为将会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上文言及本罪除了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外,还对市场经济秩序有危害。从侵犯本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此有十分明确的认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言,行为人仅需知道自己拖欠的劳动报酬具有财产性质。而对市场经济秩序,也仅需行为人知道自己的做法会对社会信用体系产生破坏。其次,犯罪性质,即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该行为不利于社会稳定,以及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违法,但并不要求其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有深刻认识。在本罪中,因为法律并没有对数额做出一个具体规定,所以就不要求行为人对此有所了解。最后,对于是否犯罪,不能取决于行为人的自我评价,而应当从全局考虑,从社会的整体评价着手。因此,行为人的自我看法,并不能作为不定罪的依据,而应根据法律来判断。对于其行为的危害性,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对劳动者不利,那么就能对该行为是否有危害性做出判断[8]

2.意志因素内容

在劳动力价格日趋高涨的情况下,减少劳动力工作日,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益,加快投入装备,实现自动化和机械化、半机械化是重要的途径,针对土墙日光温室,一是配置滴灌设施,实现小规模2-10栋温室规模的水肥一体化设施,实现灌溉浇水、施肥施药等的自动化,降低温室内湿度,减少病虫害。二是对温室通风口和外保温改造,配置温度湿度的监控装置,并同通风口、卷帘机和手机等联结,形成自动化的日光温室植物生长因素监控遥控系统。三是对于比较大的温室,增加角铁轨道或悬挂吊轨输送采摘蔬菜和生产资料。

意志因素有四种形态,即希望、放任、疏忽与轻信。希望是指行为人有意寻求危害结果发生。放任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不加管制。疏忽是因行为人粗心大意而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则是行为人过于自信而造成的危害结果。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本罪的意志因素是“希望”[9]

非法据为己有是否应当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的一个要件?在笔者看来并不需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关于法条中“政府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现行法律来进行判定。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管此类案件,这是其对行为人支付情况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此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故此当其做出支付劳动报酬的仲裁时,则完全可以看作是政府下属机构对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令。对本罪中的拒不听从的认定,是在收到指令书或裁决书以后,欠薪人没有服从指令书或裁决书所规定的具体要求,那么据此就可以认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不听从当局指令这一情节的规定。有人认为也可以将人民法院的判决看作是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行为[5],但我们看来本罪法条中的“政府相关机构”不应当包括人民法院。众所周知,在我国人民法院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其承担的只是向人大汇报工作的任务。其次,如果将人民法院的判决也看作责令支付的行为,那么欠薪人拒不支付,就同时侵犯了本罪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形成想象竞合犯,这就造成司法适用上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点,从该罪的条文结构来看,并没有将非法据为己有列入其中。因此,可以认为即使行为人没有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但只要其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就应受到惩治[12]。据此,我们可以看出立法目的,其只是想通过刑法起到震慑作用,从而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一旦将非法据为己有列入条文当中,很多用人单位就会以此为由,采取定期拖欠的方式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这与本罪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初衷相矛盾。

第三点,财产性犯罪不仅包括对所有权的侵害,还包括对他物权的侵害,而使用权被他物权包含。在本罪中,行为人侵犯的正是劳动者对其劳动报酬的使用权,其应当得到刑法的保护[13]

(二)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因其他原因而不能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那么如何将这种情况与本罪的拖欠行为区别开来,就需要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做一个具体认定。如果行为人确因有困难而难以履行义务,就不能因此认定其为故意[14]。反之,行为人确有支付能力,而采取其他手段抗拒支付的,就应当认为其主观方面为故意。所以,在对行为人主观故意方面进行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抗逆力(resilience,又被翻译为“复原力”、“心理韧性”等)是个人面对生活逆境时,能够理性做出正向的、建设性的选择方法和应对策略的能力③。抗逆力是20 世纪50 年代以来欧美各国心理学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抗逆力理论主张从积极心理学视角挖掘个人的内在潜能,不再单纯关注问题的负面影响,而是强调人在面对压力、逆境时的潜能激发和自我超越④。

1.客观环境条件

有人问我任教的学生:“为什么叫陈校长为‘秋兰姐’?”他们很严肃地反问:“你以为‘秋兰姐’是浪得虚名吗?”

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对客观环境条件进行判定,意义重大。因为,据此我们可以知道行为人是否真的有正当理由而不支付。客观环境条件是自然条件及现实条件的总称[15]。前者主要是指行为人的拖欠行为是否是因自然的不可抗力而发生;后者则是指是否因市场及经济发展的异常而导致不能支付。

2.拖欠时间长短及拖欠的次数

2015年5月,学院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领,对接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顺应南京市及周边地区智能制造技术产业需求,进一步提升内涵建设水平,打造核心竞争力,在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总工程师、国家智能制造重大工程联合论证专家组组长杨海成教授的指导下成立智能制造学院。通过不断的实践锻炼,有力提升了学生的创业素质。

由于现阶段技术条件的限制,在河道整治过程中供选择的材料较少。一般情况下可供选择的河道整治材料分为浆砌石块和混凝土两种。众所周知,这两种材料都比较坚硬,用于河道整治会破坏河道水域与陆域间的能量传导,限制彼此间的物质交换,水域特有的净化能力也会遭到破坏。再者,工程结构设计不完善、工程性能未能发挥到极致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基于以上众多原因,生态型、友好型工程材料的选择是维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首要问题。加大技术创新,选择合适、正确的材料对河道整治工作的推进以及促进河道环境恢复有着积极作用。

拖欠时间的长短有时候并不是行为人主观意志能够支配的,或许是因为其内部执行不顺畅而导致效率低下所致。据此,我们就不能就此认为这是行为人故意为之。当然,这也得与其他因素综合起来考虑,诸如拖欠的次数。就本罪认定而言,拖欠的次数不能太过频繁,拖欠的时间也不宜太长[16]。这样可以避免行为人采取低频率长时间或高频率短时间的方式来钻法律的空子。

3.犯罪的手段

前文我们已经谈到,该罪的犯罪手段有暴力与非暴力两种。众所周知,采用暴力手段达到目的的行为其危害性远甚于非暴力手段。通过非暴力手段转移、逃避支付的行为,一定条件下可以认为行为人故意为之。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76.

[2]王全兴.劳动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264.

[3]姜涛.恶意欠薪罪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论坛,2012(1):79-86.

[4]陈丽萍.恶意拖欠报酬不应再增限条件[N].法制日报,2011-02-25(6).

[5]谢天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1):46-52.

[6]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751.

[7]孙燕山.劳动关系调整的刑事责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135.

[8]庄乾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比较研究[J].法商研究,2012(2):134-142.

[9]高铭瑄,陈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与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10.

[10]王梦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用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3:13.

[11]陈志军.波兰刑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348.

[12]宋伟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司法认定[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17.

[13]白洁.对农民工欠薪的法律初探[J].山西农经,2010(4):40-44.

[14]张小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16.

[15]章伟斌.探析拒不支付判决、裁定罪[J].江南论坛,2011(2):29-30.

[16]付其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理解和适用[D].武汉大学,2017:15.

 
黄梅,陈波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