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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囚权主义”实施体系的要素分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囚权主义》一书以囚权的起源与属性开篇,在明晰对囚犯人权识别误区的基础上,把其当作发展着的权利。随后,通过对“囚权主义”的分析,以及对人性化、监狱法治化与囚犯权利关系的梳理,进一步展现囚犯权利的本质内核。最后,围绕囚犯主体、监狱载体的特征,对“囚权主义”刑罚模式、囚犯权利的关系范畴进行剖析,并以关于维权三类形式的比较收尾。〔1〕全书深入刑事法学前沿,内容兼具超前性和现实性,其中超前性在于“囚权主义”的提出,是刑事司法处罚对象最新转换的最好证明(从建国之初的“敌人”到改革开放后的“犯罪人”再到最新的“犯罪的人”)〔2〕;现实性在于文中多次穿插一线民警的疑惑并结合监管实际进行解释,使新理论在情感上更容易被接受,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可能。在作者的启发下,结合对一线民警的实证调查结果,笔者提出,基于系统论视野,以法治体系为目标导向,对构建囚犯权利保障实施体系的要素进行分析,实现“囚权主义”的思想理念、实践方法更好融入现代监狱建设。

一、基于治本安全观要求,推进囚犯权利保障的意义

治“本”的要求是从“不跑人”的底线,上升到转变刑罚执行和教育矫正的理念,对监狱工作环节进行系统再造,对现有教改资源、方式方法进行优化组合。推进囚犯权利保障,正是着眼当前监狱工作深层本质,通过转变刑事司法观念,明晰囚犯权利内容层次与表现形式,再造工作系统流程,实现监狱本质安全。

1.慢性肝炎结节一般是局部废弃,肝脏作高温处理,如果病变面积大则全肝废弃。其它内脏器官和胴体无可见病变者,仍可按市场鲜销处理。

(一)推进囚犯权利保障有利于实现监狱人权进步的最宏大理想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监狱是黑暗、腐败、残酷、肮脏的代名词。封建社会的怜囚恤狱政策只是封建王权的一时恩赐,囚犯没有应当享有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囚犯权利维护才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特别是1992年8月《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的发表以及1994年12月《监狱法》的颁布,囚犯权利的保障有了质的飞跃。经过几十年的法治实践,囚犯权利保障不断向前推进。目前,总体表现为:囚犯基本生活权、健康权得到充分保障,政治权、人格权、名誉权总体保障良好,申诉和控告权保障程度在不断提升,减刑和假释权保障情况呈现普及但不均衡的特点,教育权保障遇到现实瓶颈和障碍,劳动权保障出现强化和异化共存的现象,婚姻家庭权保障在争议中缓慢发展。〔3〕可以说,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囚犯权利保障也在稳步向前,监狱人权保障正向着法治、文明、高度社会化、靠拢国际人权保障标准的趋势发展。推进囚犯权利保障与监狱人权发展是由因到果,由表及里,只有通过不断累积推进囚犯权利保障的跬步,才能最终实现监狱人权进步的宏大理想。

(二)推进囚犯权利保障有利于筑牢应对囚犯风险的最前沿防线

在初次接触囚权字眼时,很多人的认识停留在囚犯权利保障的范畴,并想当然地认为可能被部分囚犯用作扰乱监管秩序的工具,增加监管安全风险。但在阅读中,笔者发现囚犯权利的发展脉络、内核本质、外在延伸、影响因素都非常立体丰富。特别是作者在阐述囚犯权利的关系范畴时,彻底颠覆原来关于保障囚权就会导致囚犯风险增加的错误认识。作者围绕权利与权力、义务、惩罚、权利滥用、未来权利的关系,呈现出囚犯权利的丰富内涵。尤其是义务的依附地位,惩罚的限度使用,权利滥用的正确对待,都强调以规范方式进行规制,在限定范围实施限制。文中对囚犯义务进行详细列举,倡导用恰当的方式强化囚犯履行义务,要求在法治的框架下实施惩罚,这些实际上就是从本源上降低囚犯风险,在法治的轨道中实现权利、义务、惩罚的闭环。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清晰划定囚犯可为的范围和内容,实际也是界定囚犯不可为的界限和红线。当所有行为活动的每个环节都有能否可为的依据,实现囚犯全天候全方位的管理,那么就是最前沿大幅降低囚犯的风险。〔4〕

程序法定、程序正当是推进囚犯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用法定程序规制民警权力、保障囚犯合法权利,并以详细条例的形式将法定程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权力的来源、权力运行的章程以及权利保障的机制。在对待民警权力上,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对待囚犯权利上,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在《刑罚执行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向民警其他执法领域延伸,向囚犯权利内容延伸,最终形成程序法定、内容完备的综合权力清单。

(三)推进囚犯权利保障有利于理顺监狱治理体系的最后一公里

以个别访谈和结构化问卷的形式,先后对江苏省12个监所29名监区长进行访谈。访谈形式包括面谈、电话、新媒体(微信)等。访谈对象均为监区长(监狱基础在监区,监区长是监狱治理重要终端),访谈对象所在单位在苏南、苏中、苏北地域上和在城市、农村层级上均实现平衡。访谈时间在20—30分钟。访谈内容包括:一是用一段话描述囚权主义;二是你对囚权主义的看法;三是目前监狱囚犯权利保障的现状,结合你们监区实例说明;四是对推行囚犯权利保障远景的预期。

(四)推进囚犯权利保障有利于深化民警权益保护的最本质内涵

这要求未来的囚犯权利保障规定与监狱其他管理条例各条文之间周延严密、有机协调,整个规则体系应该严密而又具有可操作性。从规则体系实施要求来看,目前条例体系不无缺漏,主要表现为:有些管理条例不严谨,更多侧重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可行性,使得条例仅仅是宣示性条文;有些管理条例缺乏配套体系,实施过程中缺少其他保障支撑。这些问题应当是囚犯权利保障规定走向成熟需要解决的问题。

企业针对党建政工工作进行创新发展,已经成为了企业建立基层党建政工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企业在当前竞争中获得优势的有效途径。因此,就需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能够对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趋势进行掌握,并要做到定期更新企业内部思想、完善政工工作制度、创新政工工作方式、建立健全政工工作体制,提高政工人员的综合素质等。企业只有量这几个方面进行完善,才能有效的提升企业竞争力,并在当前发展过程中将企业发展与党建政工工作相结合,从而有效助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步前行。

二、基于实证调查分析,基层民警对囚犯权利保障的认识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出“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新要求,监狱机关根据要求,主动融入社会治理精细化总体布局,把推进监狱治理精细化作为谋划和推动下一步监狱工作的主方向、主抓手。可以说,建立监狱治理体系是推进监狱治理精细化的基础,同时完善治理体系应当重在基层,围绕囚犯中心度身设计整套体系。囚权主义的刑罚模式是以权利为中心展开,包括惩罚在内的刑罚全部内容,表现为源于报应、表于惩罚、载于改造和止于自由,是体现刑罚文明进步的崭新模式。这与建立完善监狱治理体系的指导原则、工作重心、方法要求不谋而合。依据囚权主义刑罚模式的具体表现,对监狱治理体系进行进一步梳理,有助于充分体现法治文明进步的成果,有助于始终紧扣监狱治理的核心对象,有助于彻底打通治理中条块与层级壁垒,最终实现监狱治理能力的提升。

通过对访谈资料整理发现,75%的访谈对象能够较为详细科学地描述“囚权主义”内涵;93%的访谈对象结合实例,认为现阶段监狱囚犯权利保障良好;85%的访谈对象认为推进囚犯权利保障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趋势和要求。

围绕访谈结果,可以得出结论:一是“囚权主义”在基层民警中已经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民警能够较为准确地对其内容进行描述;二是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主流观点认为推进囚犯权利保障是必然发展趋势;三是内心对“囚权主义”持反对观点的依然占有较大比重;四是近半数被访谈者认为推行囚犯权利保障,当务之急是构建完善高效的实施体系。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访谈对象对“囚权主义”的观点主要分为四类,内容与比重分别如下:理论与实践的积极倡导者占比9%;愿意依据高效的实施体系的推行者占比48%(要求体系符合内容详尽、体例规范、配套完善、分级区分的标准);情感层面拒绝但法治层面的顺从者占比37%;情感与行为的坚定反对者占比6%。

2016年,为了有针对性地了解宁夏图书馆持卡读者的基本特征及阅读习惯,更好地开展读者服务,宁夏图书馆特面向广大持卡读者开展问卷调查。调查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11月25日,采取随机发放纸质调查问卷200份。经过10天的随机调查,回收182份,去除无效问卷9份,实际有效问卷173份,问卷有效率为86.5%。

三、基于法治系统思维,对“囚权主义”实施体系的特征分析

(一)尊重人权的神圣性

当下,国家和社会层面都在不断地对人的生命和命运给予更多关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和实践在不断向前推进。但如果给人权加上主体限定词“囚犯”时,公众依然情绪复杂,充满争议。事实上,2016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发展》白皮书。白皮书认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是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不断改进和完善中国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仍将是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因此,要继续倡导尊重人权的神圣性,坚持保障司法领域人权的正当性,让更多的人从理念上真正接受保障囚犯权利的必要。〔6〕

(二)规则体系的严谨性

囚犯与监狱民警是现阶段大墙内唯一存在的两个主体。依据社会发展阶段、监狱职能属性、现阶段工作模式,两大主体之间仍以管理教育为主。正因为角色长期对立,以至于提及囚犯权利时,人们普遍存在认识误区,诸如倡导囚权,就会束缚监狱矫正官手脚,会助长囚犯反改造气焰,会限制监狱矫正官权力。这些观点片面强调两者之间的尖锐对立,忽视或者弱化了矛盾统一的关系。如2014年9月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江苏省监狱机关刑罚执行权力清单》,制定之初也被部分民警认为有限制束缚之嫌。但实施以来,逐渐得到广大民警的接受认同,制度的“铜墙铁壁”是约束更是保护。同样,在明晰囚犯权利义务界限的同时,也规范了民警权力责任的边界。最终,在法治的视野和要求下,寻找到囚犯权利与民警权力的平衡点,在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时,实现对拥有法治思维的监狱民警最本质的保护。〔5〕

(三)执行程序的法定性

我上网查了查资料,发现道理其实很简单,那就是放大镜虽然放大了物体,但并没有改变物体的形状。在放大镜下面,构成角的两条射线的位置都没有变化,因此这两条射线张开的角度也没有变,角还是那么大。放大镜只是把图形的每个部分成比例地放大了,但并没有改变图形的状态。

艾迪需要一个能够肯定她存在的人,而与安斯的婚姻正是给了艾迪“一种即刻的解脱”,而这种解脱在她怀上儿子凯什时又不复存在了。艾迪说:“后来当我知道我怀上了凯什的时候,我才知道生活状况是多么糟糕,我才知道这是生活做出的回应。”[4]此时的艾迪顿悟到“话语是毫无价值的”。艾迪认为,仅用言语交流的人像“蜘蛛一样,靠嘴巴吐出的一根丝悬垂下来,摇荡、旋转,彼此却绝不接触”,而“只有通过鞭子的抽打才能使我的血液和他们的血在一根血管里流动”。[3]

(四)违规后果的有责性

违规后果对于一切违规行为是必然的。违规成本低或无成本,必将产生“破窗效应”,严重阻碍《囚犯权利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在推进囚犯权利保障中,违规主要包括囚犯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违反管理规定被惩罚、权利滥用等现象,以及监狱民警出现违法使用权力现象。在具体实践中,要注重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规定违规后果,对违规后果进行实质性阐述,这样才能让违规后果切实可见,对其他执法主体、执法对象产生警醒作用。

(五)执法过程的透明性

囚犯权利要在公开透明中运行。将狱务公开和囚犯权利保障两者结合,在狱务公开成为新常态的基础上,针对囚犯收押分配、岗位调动、计分考核、行政奖惩、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权利事项,不仅从执法依据、标准和程序上公开,更加注重对执法事项、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的公开。通过62326狱务公开热线、局长信箱、监狱长接待日、狱务微博微信、狱务公开手册、科技法庭、会见室查询机等载体,使囚犯权利保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六)救济渠道的通畅性

虽然目前在囚犯权利受到侵犯时,已经具备相对完善的救济渠道并能提供相应制度支撑,但在监狱民警作为侵犯主体,囚犯权利救济与监管秩序稳定发生冲突、囚犯主动提出救济要求以及监狱民警认为救济期望超出现实的情况下,救济渠道往往很难保持通畅。需要进一步完善囚犯权利救济制度,建立健全囚犯权利侵犯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反馈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切实保障囚犯合法权益。

(七)监督机制的有效性

充分发挥各项监督机制应有的职能,是确保囚犯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关键。推进囚犯权利保障的实施体系应该注重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要注重对囚犯权利保障实施体系顶层决策的监督,在法治轨道内构建实施体系,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制定体系的法定程序。要建立监狱内部推进囚犯权利保障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建立执法主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要加强对囚犯权利保障的外部监督,通过执法过程的透明,主动要求社会媒体、囚犯家属、执法监督员等主体走进大墙实地监督。

(八)民警队伍的可靠性

没有一支高素质、能力强的监狱民警队伍,保障囚犯权利就无从谈起。要实现队伍可靠,首先要政治可靠,要把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置于首位。增强作为执法管理主体的使命感、神圣感。其次是素质可靠。不断增强自身本领能力的危机感,确保履职能力符合不断提升的工作要求。再次是组织可靠。单靠民警个体远远不够,监狱更要注重思想政治建设,畅通人才培养机制,推进民警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最后是制度可靠。依托不断健全完善的职业保障体系,用好正向激励手段机制,不断激发民警队伍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活力。

参考文献:

〔1〕〔4〕张晶.走向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饶恩明.囚犯权利保障的制约及完善措施研究〔D〕.广州:中山大学,2012.

〔3〕张绍彦.刑罚的使命与践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汤力勃.论监狱警察权益的保障〔J〕.法制与社会,2008(31).

〔6〕叶秀山.启蒙与自由〔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

 
刘枫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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