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管制刑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出路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管制刑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一)管制刑适用率不高

近年,虽然管制刑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逐渐焕发出活力,其适用率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适用管制刑的判例屈指可数。笔者对河南省三级法院(2014年至2016年)审判的案件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河南省全省范围内判处管制刑的仅有113个案件;河南省Z市两级法院判处管制刑的有11个案件;河南省Z市F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刑的有1个案件。可见,管制刑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几乎被进一步边缘化,其适用率远没有缓刑适用率高。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笔者又对河南省Z市F县人民法院2014—2016年缓刑适用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如下表)

 

Z市F县人民法院2014—2016年缓刑适用的情况

  

年度 案件总数 缓刑适用案件数 缓刑适用比率2014 167 60 35.9%2015 181 56 30.9%2016 190 78 41.1%

可见,与缓刑相比,管制刑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形同虚设。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可以判处管制的罪名的适用率并不高。例如,河南省Z市两级法院在判处管制的刑事裁判文书所认定的罪名中,管制主要适用于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三个罪名,比例占了近一半。由此表明管制适用范围窄,法院适用管制的案件类型少。管制刑的功能与缓刑的功能存在着很大的重叠,因此管制刑自身的制度缺陷导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更愿意选择缓刑。此外,笔者通过调研还发现对特殊人群的管制适用甚少,在全国范围内所收集的被判处管制的2017个刑事裁判文书中,未成年及老年犯罪人被判管制刑的没有一例。特殊人群中,未成年犯、怀孕妇女以及属于限制刑事责任人的精神病人所占比重均为1.67%,说明管制刑适用在对象上未作特殊性考虑,因此导致对这些本来应该从宽的特殊人群管制刑适用率并不高。

研究对象为我院在2016.1-2018.1期间收治的80例神经外科患者,在经过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收集临床资料,按照入院的先后顺序分为对照组40例和观察组40例,患者均签署知情同意书,病情未威胁患者生命,无合并心、肝、肾以及其他器官的严重疾病,近期无精神疾病治疗记录。

为什么会产生这个现象呢?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管制刑惩罚力度不够,这使得管制刑在某种程度上成了“无罪释放”的代名词,在普通老百姓看来,宣告管制刑与宣告无罪没有区别,这就使管制刑的刑罚属性大打折扣,并不能使受刑人感受到应有的刑罚痛苦。第二,执行效果不佳,缺乏专业化的执行机构,现有的管制制度起不到对管制犯实行专业化的教育改造的效果。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制刑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执行机关无所适从;群众监督的规定也不明确,缺乏可执行性。第三,管制刑在适用对象上缺乏科学性,和缓刑的适用对象难以区分,两者都适用于“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管制刑存在的问题就是缺少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具体罚则,而缓刑犯、假释犯均必须遵守考察规定,如果不遵守,可能导致随后的缓刑、假释被撤销,监禁刑恢复执行,因此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二)在管制刑的社区矫正过程中增加公益劳动与现行立法相冲突

在管制刑的社区矫正过程中增加一定的公益劳动,这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比如在大街上打扫卫生、值班值勤等等。目的是为了强化管制刑的惩罚功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但这样的方式显然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公益劳动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依照我国的立法体制,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作出规定。这无论是从制定机关还是效力层级上来说都直接与《立法法》的规定相违背。同时,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仅是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不强制要求其参加劳动。相反,对于参加劳动的管制犯不仅能够获得报酬,而且做到同工同酬,显然这与公益劳动所要求的无偿性是不相符的。因此在刑事基本法没有进行修改的情况下,在管制刑的社区矫正过程中增加带有强制性的社区服务,似乎就有违法的嫌疑。这样看来,当前的规定是不妥当的,即便一定要在管制刑的社区矫正过程中增加公益劳动也必须通过对刑事基本法进行修改的方式来完成,这才是遵从法治的方式。

(三)惩戒措施的缺乏削弱了管制刑的威慑力

管制刑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仅靠司法行政机关是很难实现的,目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仅以退休人员和街道干部为主,专业性得不到保障。因此社区矫正专业人员的严重缺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管制刑社区矫正发展的瓶颈。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建议让高校学生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如果司法行政部门能与当地高校合作,并与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等专业学生签订相关的实习协议,再由高校从自愿报名的报名者中选拔专业素质优秀的学生前往社区矫正机构实习,这样既可以帮助解决实习单位的问题,使学生学以致用,又可以解决社区矫正目前所面临专业化人才缺乏的局面,可谓一举两得。

二、完善管制刑社区矫正的未来设计路径

(一)完善立法

就目前社区矫正制度而言,首先要解决无法可依的状态。现阶段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而对于该文件的法律属性却始终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官方给出的解读是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这样的说法是极不具体明确的。国家应尽快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比如改革管制刑内容,附加定量的社区服务,并规定管制犯应根据劳动所得给被害人相应的物质赔偿。这样判处被告人在管制期间从事社区服务工作并缴纳赔偿金,可以充实管制刑内容,又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提升管制刑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效果。〔1〕

管制可以适用于经常寻衅滋事但尚不需要刑事处罚者、实施猥亵行为的违法人员、以小偷小摸为生的社会闲散人员、以金额不大的赌博为生的违法人员、以销售盗版制品为生的小摊贩等。

(二)实现管制刑社区矫正执行人员的专业化

对于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人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违反应当遵守的义务时,法律对应该如何处置没有做出明文的规定。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禁止令条款,对管制刑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禁止令的犯罪人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但禁止令并不具备通用性,它仅是一种选择性的举措,并不是对所有的管制犯都会宣告禁止令。因此对于那些没有被宣告禁止令但又违反了社区矫正期间其所应当遵守的义务的管制犯来说,现行立法仍旧束手无策。惩戒措施的缺位也是对违反社区矫正义务的管制犯的一种放纵,使得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

(三)建立管制刑易科制度

保安处分是为预防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节的前提下,对行为人施加的教育性、保护性处分。保安处分的基本要素包括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着眼点,以刑法的明确规定为发动前提,并必须具备法定的情节方能对行为人施加保安处分。保安处分的内容包括教育、救治、保护、隔离等内容,并非单纯地强调隔离、剥夺犯罪能力,而是以教育、矫治为核心。把管制刑改造成社区保安处分的具体思路是:

(四)把管制刑改造成社区保安处分

可以借鉴国外的易科制度来弥补我国现行管制刑的不足。所谓刑罚的易科,又被称为换刑处分,是指判决宣告的刑罚,因特殊事由不能执行或不宜执行,而选择其他刑罚为执行的代替。在自由刑内部实现一定条件下的转换,并且只是针对管制刑和有期徒刑的易科,这样可以增强管制刑的执行力。易科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手段,已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得到适用,尽管我国对该制度的设立采取较为消极的态度,但不管从理论上还是现实的角度考量,它都有着自身的独特价值。易科制度的建立,旨在破解社区矫正期间管制犯不遵守规定但又得不到相应惩罚的难题,以威慑力的增强来保障管制刑的顺利实施,从而实现对犯罪人惩罚与教育的目的。管制刑的易科制度是立足社会实践,主动寻求自身变革的一种表现形式。为了实现其刑罚的效果,在管制犯违反其所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情况下,对原有刑罚的执行方法适时地做出一定的调整,在管制刑与有期徒刑之间架设起转化的桥梁,以解决实际生活中发生的问题,提升管制刑的适用率。易科制度能够实现适度的报应,合乎正义的要求,满足国民的法治感情。刑罚体现的是国家对犯罪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管制刑作为一种惩罚,必须给犯罪人造成一定的痛苦,管制刑的执行也是如此。对于在管制刑社区矫正执行期间违反其所应当遵守的义务的犯罪人,若法律不做出任何的反应,会对国民朴素的正义感造成伤害,继而使得国民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大受影响。同时,从刑罚公平正义适用的角度考量,对于管制刑社区矫正执行期间表现良好的犯罪人,作为一种制度奖励,在理论上是存在减刑的可能性的。而对管制刑社区矫正期间违反其所应该遵守的义务的犯罪人法律却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这种只有奖励而没有惩罚措施的立法规定与最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而对于违反规定的管制犯来讲,当其知道法律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办法时,他对于法律的敬畏也就会不复存在,从而可能实施其他更为严重极端的犯罪行为。管制刑易科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消除管制犯的侥幸心理,保证刑罚的及时性,维护法律的尊严。管制刑易科制度的建立,使得立法对于管制刑的规定更加完整,更加有利于保障管制刑的司法适用。同时,建立管制刑与有期徒刑之间的易科制度,也是完善我国当前刑罚体系的需要。从我国目前的刑罚体系来看,各刑种之间都是彼此独立且封闭的,没有办法实现相互间的转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目的的实现。而易科制度正是为了克服各刑种之间封闭、僵化的状况而出现的,它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刑罚变得更加灵活,更能够实现对犯罪的惩治和对法益的保护。在管制刑易科制度具体的操作方面,对于违反管制刑社区矫正期间应该遵守的规定的犯罪人,可以考虑由具体负责对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再由司法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最后由法院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在对犯罪人进行必要的讯问后作出判决,将剩余的管制刑刑期按照相应的比例折抵为有期徒刑,并交由执行机关执行。

1.重新定位管制的对象

假设一:构成消费支出的八个项目(食品、衣着、居住、医疗保健、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其他用品及服务)均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相关。

2.丰富充实管制刑的内容

将管制改造为社区保安处分,不是直接从刑罚体系分离出来直接纳入保安处分体系,而充实管制的内容,使之符合保安处分的性质,实现保安处分的目的。一是常规监督措施。常规监督措施是指被管制的对象应当遵守的程序性事项,以保证对象在考察机关的监督之下,包括:服从考验监督人员的监督;按照考验监督人员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如实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接受考验监督人员的传唤或来访;更换工作、改变住所应当及时通知考验监督人员;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过考验监督人员批准。二是消极禁令的遵守。这是指法院判决规定被管制的处遇对象必须遵守的某项或某几项义务,不得从事某项或某几项行为,以保证对象能够摆脱不良环境的影响,或者减少可能引发犯罪的其他消极因素。包括:不得在任何不适当的场所出入,法官可以宣布禁止管制对象出入酒吧、舞厅、电子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不得进行不良交往,法官可以发布指示,禁止对象与可能诱发犯罪机会的某些不良人员(如被判刑的人)交往;法官可以发布指示,要求对象在特定时间(如夜间10点以后至凌晨7点以前)不得外出;不得携带某些易诱发犯罪可能的物品,如各种管制刀具、枪支等危险物品;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必须参加某项职业训练;对交通肇事罪以及其他利用交通工具犯罪的管制对象,禁止驾驶交通工具等等。三是积极义务的履行。这是指法院判决要求被管制的对象履行某项或某几项特定义务,这些义务应当以有利于处遇对象悔过自新、接受矫正、重建与社区的和谐关系为目的。积极的义务包括:参与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缴纳善行保证金;接受戒酒、戒毒、疾病治疗等措施;赡养家庭;积极参加职业计划,寻求就业机会等等。四是管制的辅导援助内容。除要求对象遵守种种限制外,还应当建立系统的对管制对象的辅导援助机制。辅导援助的核心含义就是对管制对象进行教育、帮助、保护,以矫正和帮助其重返社会为目标,具有非权力性、福利性。辅导援助包括:提供心理咨询与辅导;以教育训练的手段提供帮助;帮助得到医疗保护;帮助找到住处;帮助就业;改善、调整生活环境;帮助回乡定居,帮助与社区实现和解;其他有益于其本人改造所必要的措施。并非每个被管制对象都必须遵守上述全部规定,而可以由法官在作出判决时选择其中某些内容并要求被管制对象遵守。〔2〕

有的教师认为,体育课仅仅就是教会学生各种运动技能、运动方法,理论课可有可无。其实不然,学生接受不到全面、系统的体育理论知识的学习,没有对体育正确深刻全面的认识,就没有体育参与的动机与愿望。毛泽东同志在体育之研究中深刻指出:“要促使其自觉,非动主观不可。”从发展学生核心素养来说,理论课的有效学习有助于发展学生体育文化基础。我在教学过程中,除了讲授教材上的内容外,借助风雨天气室内课的机会,拓展学生体育知识。例如:讲体育名人故事、体育的趣闻轶事、不同体育项目兴起和最初雏形(比如:标枪最早由于打猎)等。通过教授体育理论知识(体育与健康基础知识)提高学生体育文化素养、指导体育与健康实践等。

大数据分析计算平台是基于Hadoop集群构建的分布式计算平台,利用HDFS实现海量数据的存储。为满足绿通治理的业务需求,该平台提供离线海量数据的分析计算和实时在线分析计算2种分析计算模式。

参考文献:

〔1〕施亮.浅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J〕.法治与经济,2014(4).

〔2〕孟克那顺.管制刑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建议〔J〕.人民检察,2014(7).

 
张素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