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我国社区矫正基本理念的冲突与裂变

更新时间:2009-03-28

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决定社区矫正的价值选择。世界各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基于不同的价值理念而设计的,彼此之间既有共同之处,也有重大差异。我国社区矫正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虽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由于前期的理论储备不足,在社区矫正的诸多理念认知上产生了冲突,比如在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认知、机制建设的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上就出现了矛盾,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成为社区矫正工作在立法思想和制度构建上的瓶颈。究其原因在于,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机制构建和模式选择,代表了社区矫正工作在顶层制度设计上的基本理念定位,它不仅决定着社区矫正的形态和性质,而且决定着社区矫正的模式建构和发展方向,同样,也直接影响到微观上的基层制度的设计效仿。

一、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执行刑罚抑或矫正教育

关于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自2003年在我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以来就备受争议。我们究竟选择什么“质地”的社区矫正,出现了诸多观点,综合起来看,前期的主要观点有行刑说、社会处遇说、矫正教育说、救助监督说、混合说等 行刑说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上海政法学院的刘强教授、武玉红教授等;社会处遇说这一观点的代表性人物是冯卫国教授;救助监督说这一观点的代表性人物主要以吴宗宪教授为代表;矫正教育说是较为普遍的一种观点;混合说比较复杂,有人认为社区矫正应当是“刑种、量刑与行刑制度的结合”,是一种综合性的,主要偏重于执行的措施、方法或者制度,具有刑事制裁性的基本特征,有人认为社区矫正是“行刑、矫正和福利性质”的综合性矫正方法,还有人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复合型制度”等等。,之后,又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比如,王平教授的双重说,认为社区矫正的性质具有多重性,社区矫正既是刑罚执行活动,又是社区社会活动。社区矫正就是对犯罪人以及虞犯进行矫正,矫正可以分为犯罪前的预防矫正、犯罪后的预防矫正、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后续矫正和帮助。〔1〕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应该由狭义的、单纯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变成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和矫正教育活动并举。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是宽容性,但是宽容并非等同于放纵,将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置于社区中,仍要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实现社区矫正目的。而这一手段的实施不是要突出或实现法律的惩罚性,但又不等同于对公众的社会管理,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种中间措施。〔2〕很明显,不同的观点代表了社区矫正的价值取向。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争议的焦点逐步集中在行刑说和矫正教育说。

行刑说认为,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确认社区矫正的行刑权是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的。首先,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的规范性文件所界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已经赋予了社区矫正工作具有行刑权。社区服刑人员是经法院依法判决的法律意义上的罪犯。社区矫正是将罪犯置于社区之中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相对于监禁刑的行刑,非监禁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虽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但社会活动的空间更大,接触的人员更为复杂,因此行刑者的责任更加重大。在这样的行刑条件下,社区矫正机构必须具有行刑权,且只有拥有了强有力的行刑权,才会对社区服刑人员产生威慑力,才会有效抑制社区服刑人员的危险行为;否则,社区矫正就会出现由于缺乏威慑力而不能有效控制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给社会带来潜在的风险。其次,行刑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否则,社区矫正工作就不具有权威性,相应地在工作中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监督管理、刑事奖惩、减刑、收监等执法行为就因缺失了法律依据而成为“非法行为”。再次,社区矫正工作的行刑权具有传承性。社区服刑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之前是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的管理就是通过刑罚执行而实现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之后,同样是执法活动,理应具有传承性。很显然,行刑说的前提是将社区矫正工作置于执法活动的范畴来讨论的,将社区矫正有无行刑权视为工作成败的生命线。由此,执行刑罚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

CYP2C9基因多态性对非甾体抗炎药代谢及其消化道出血的影响……………………… 韩俊萍,李嘉琪,吴跃章,等(1·35)

矫正教育说认为,社区矫正“不是将惩罚放在首位,而是将矫正作为最终价值”。〔3〕社区矫正的本意在于“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置于社区环境内,由“社区来矫正”,而不是简单的监禁空间的转换“放在社区被矫正”。在这里,社区矫正的“行刑”属性只是“悬在社区服刑人员头上的一把剑”,是社区矫正的前置威慑条件,刑罚执行已退居次要地位,也就是说,在社区矫正中,只要社区服刑人员不违背法律的规制,行刑程序就不会启动。因此,社区矫正的本意在于:一是监禁刑的替代措施。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监禁刑的弊端颇多指责,最为典型的就是罪犯长期关押在监狱中,对监狱产生了依赖,形成监狱人格,完全被监狱化,导致刑满释放后,不能够融于现代社会之中,适应社会生活,致使重新犯罪。同时,监狱又是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的场所,罪犯在长期服刑过程中,相互传授犯罪技艺,导致罪犯回归社会后的重新犯罪危害更大。因此,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小的罪犯,置于社区之中进行矫正,规避监禁对罪犯的伤害。二是大力借助社区资源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矫正。根据现代恢复性司法理论,罪犯的犯罪是整个社会的责任,社会成员和罪犯所居住的社区都有责任参与到罪犯的矫正教育中,共同预防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三是刑罚文明与进步的体现。现代刑罚文明与进步主要体现在对待犯罪和对待罪犯的宽容性。“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社区矫正是现代刑罚对犯罪的宽容,是现代社会对犯罪人的宽容。”〔4〕由此,“由社区来矫正”才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

社区自治模式虽然能使社区功能得以发挥,社区优势得以体现,但是也存在局限性。一是高度依赖成熟的社区和丰富的社区资源。对于我国而言,除了大中城市之外,广大的农村地区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不具有社区矫正所需要的基本条件。二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社区矫正经费完全依靠捐款、基金及会员会费等社会捐助,显然不符合我国实际。三是社区的特性是自治性。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涉及执行刑罚环节,由于缺乏强制性而无法开展。

让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功能主义的价值目标正在被弱化,甚至被忽略,打着安全主义的旗号,刻意追求功利主义价值,社区矫正机构正在被裂变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刑罚执行机关。

从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发展趋势来看,理论界关于行刑说与矫正教育说的争议仍在持续,而实务界则基于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维,清一色地坚持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属性。笔者认为,这一趋势有可能影响社区矫正的立法活动。一旦定位于“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虽然有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制和社区矫正风险管理,但在强化刑罚威慑力的同时,则彻底违背了社区矫正制度设计的初衷和本意,社区矫正就彻底异化或裂变为行刑空间转换式的“放在社区被矫正”。如果这样,社区矫正不仅违背了初衷,而且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属性界定上,应采取二元化,首先确认社区矫正法律上的基本特质是执行刑罚,同时在价值特质上强调矫正教育的社会属性。这样,社区矫正就成为刑罚执行主导下的矫正教育活动。

图书馆现有空间无法满足开展大型系列活动的开幕式和文艺展演的要求。作为大型活动的开幕式一般对于场地、参与人数、设备要求较高,一般的报告厅、会议厅场地较小,而在公共空间如图书馆大厅举行此类开幕式或表演又会对周边需要安静的学习空间产生噪音影响,妨碍学生的正常阅览和学习。

二、社区矫正的机制建设:功利主义抑或功能主义

以政府主导的行刑空间转换模式,又称政府主导型。特点是政府与社区紧密结合,政府对社区矫正的干预较为直接与具体,并在社区中设立专门的派出机构,社区矫正的官办色彩浓厚,典型的如新加坡。〔13〕以国家机关主导的行刑空间转换模式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犯罪学的标签理论,即监狱制度对行为人造成“监狱化”或形成“监狱人格”的消极结果。国家机关就应当突破监狱的封闭环境,将行刑空间拓展到社区之中,以较好地实现行为人再适应社会的能力,从而实现防止再犯可能的目的。这种模式的优势十分明显,能有效利用政府所掌握的巨大行政资源,自上而下地拓展社区矫正空间,利用行政手段构建社区矫正的机构体系,使社区矫正工作做到规范有序。

“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下的社区矫正机制,体现的是以维护社会安全为导向,以“罪犯无害化”为目的的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追求社区矫正的社会功效和社会利益,“主张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行为准则的伦理观点”。〔5〕很显然,功利主义思想指导下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以刑罚为本位、国家为本位和社会为本位,强调社会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试图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的危险评估和危险控制,追求刑罚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力图把社会风险降到最低。因此,按照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或“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基于“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下的社区矫正机制的设置,必然要赋予社区矫正机构相应的行刑权。在功利主义的语境中,没有行刑权就无法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所以,行刑权就成为社区矫正机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标志。从目前社区矫正的社会实践来看,行刑权的缺失,也确实给实务工作带来了诸多障碍,使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刚性规制。仅从表象来看,似乎也只有行刑权的威慑,才能使社区服刑人员产生畏惧,才能体现刑罚的惩罚性本质。在此需要讨论的问题是社区矫正机构拥有法律所授予的行刑权之后,其自身的法律属性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社区矫正机构就成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相应地,社区矫正活动也演变为严肃的警察执法活动。这与充分体现社区矫正的社会属性和矫正教育功能是相互矛盾的,并且这一矛盾是不可调和的。

以矫正教育为价值取向的社区矫正机制,则追求社区矫正本质功能的实现。“社会学的功能分析理论认为,功能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它是指功能事项对功能承受单位作用产生的‘可观察到的客观后果’。”〔6〕《现代汉语词典》对功能的解释是“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效能”。〔7〕很显然,社区矫正的矫正教育价值取向是在刑罚执行的预设前提下,让社会力量来完成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教育,其目的在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融合和回归,也就是说,他不仅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也追求矫正教育社区服刑人员的个别正义,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追求。由此,在执行刑罚的预设框架中,社区矫正的惩罚功能成为刑罚惩罚性的文化符号,而随之延伸出来的是社区矫正的矫正功能、维护功能、警示功能、控制功能和恢复功能。与此相连结的以矫正教育为价值取向的社区矫正机制的设置,政府和社会参与者既有不同的分工,又有充分的合作。在整个制度设计中,政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掌舵者”,起到领导者、组织者、监督者的作用;而社会力量才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真正“划桨者”,对社区矫正工作起着推动作用。

在功能主义支配下的社区矫正,其核心在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教育。在由社区矫正所衍生出来的诸多功能中,惩罚功能居于预设的地位,成为附条件的“激活者”;矫正功能走上社区矫正的前台,成为贯穿社区矫正工作始终的核心;维护功能成为张扬社区矫正价值追求的标志,也是社区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状况的晴雨表;控制功能成为实现社区矫正目的的有效手段;警示功能成为社区矫正向社会公众昭示刑罚惩罚严厉性的符号和社会宽容性的象征;恢复功能则是恢复性司法更深层次的价值追求。

笔者认为,目前在社区矫正的机制建设理念上,在功利主义支配下,过分强调社区矫正的惩罚功能、控制功能和警示功能,导致矫正功能相对弱化,甚至教育和矫正成为摆设、软指标;维护功能无法真正实现,特别是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上相对缺乏,表现为实然权利得不到落实,应然权利无法实现,除了大中城市以外的广大地区,社区矫正的社会化程度低,社会资源没有充分利用,或者就没有开发,更谈不上形成合力;至于社区矫正的恢复功能就没有纳入社区矫正机构的思维框架之中,使社区矫正机构完全裂变为“刑罚执行机关”,成为政府一家自演自唱的“独角戏”,社会力量完全成为“配角”,或者成为无所作为的形式“配角”,甚至根本没有“配角”。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的社区矫正工作都是基于本国的法律实践而加以制度设计,本无定法,比如,美国对于假释犯和缓刑犯的社区矫正,就是单纯的“刑罚执行活动”;而与此同属英美法系国家的英国,在社区矫正的制度设计上,既有社区服务令,又有社区服务刑,是量刑、刑种和刑罚执行方式的结合。因此,我国在社区矫正之初,试图博采众长,在社区矫正的定性上,采取了“中和”的混合说,即“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在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殊不知,此定义直接导致了在社区矫正本质属性界定上的“裂变”,导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尤其是坚持行刑说者,以官方定义为有力依据,认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把前缀“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给忽略了。实质上,不论是美国的“刑罚执行活动”,还是英国的“量刑、刑种和刑罚执行方式的结合”,亦或是其他国家的“保安处分的执行”等等,都是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由社区来矫正”为价值取向,决不是转换空间的“放在社区被矫正”。

三、社区矫正的模式选择:社区自治抑或政府主导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社区矫正的模式多种多样,运用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形态不同的模式,但是,以社区矫正的主导主体作为依据,“从社区矫正的发起方式、资金来源、目标设定等要素,大体上有三种主导模式可供选择:以社区自治主导的社会改造模式,又称本源模式;以政府主导的行刑空间转换模式;以政府职能与社区优势相结合的复合主导模式”。〔8〕

以社区自治主导的社会改造模式是以社区主导为主体的模式,是社区矫正产生的最初形态和原始动力。因此,这一模式又叫社区自治型或社区主导型。“从社区矫正较为发达的国家所走过的道路来看,社区矫正的发展基本上是‘先民间,后官方’,采取的是以社区自治主导的民间创新推动官方行为的社会改造模式。”〔9〕其理论基础可从两个层面加以阐述:一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认为犯罪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权利、社区的权利和国家的法律秩序。因此,要求在处理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应当考虑被害人和社区的需要。〔10〕二是恢复性司法的责任分担说,除了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外,社区和社区成员也应对处理犯罪负有责任,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对犯罪人悔过自新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11〕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的社区矫正就应当由社区主导,在社区自治的范围内,行为人同社会充分互动,顺利完成教育改造的目的。社区自治模式的特点:一是政府以立法形式间接干预与规范社区矫正,政府对社区矫正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规范,基本不涉及社区矫正的组织与计划方案,至于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则完全按照自治原则,实行社区居民的自主治理。〔12〕二是没有政府投资,没有政府官员参与管理。在资金来源上,大都来自捐款、基金及会员会费等社会捐助。三是通过社区基层力量组织矫正活动。在参与方式上是自下而上的,强调唤起社会集体行动、依赖大众运动和使用大众媒体。构建社区主导的社区矫正模式,有赖于良好的社区组织,坚决避免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行刑场所的转换而忽视社区的自我治理能力。强调社区矫正并不只是行为人“在社区内被矫正”,而应该是“由社区来矫正”。也就是说,社区矫正的路径选择是社区自治而非国家主导。

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社区矫正的机制建设,不同的机制代表着不同的职能定位。社区矫正的机制形态选择,直接影响到功能的发挥和发展的路径。

1、开展支部活动对标点评,形成比学赶帮超氛围。中心党总支通过每月组织召开总支委员、支部书记等人员工作例会,传达贯彻公司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交流党内活动工作信息,布置下阶段工作要求。对各党支部开展的“三会一课”活动,“中国梦·国网情” 主题学习活动,党员群众“互帮·共进”活动及社区服务、好人好事宣传、积极分子培养和党员发展等工作进行对标点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提出努力方向,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形成了“组织创先进、党员争优秀、工作上水平、员工提素质”的良好局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及法院内部职责划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由立案庭负责立案,由行政庭负责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定,由负责非诉执行的执行庭、行政庭甚至是法警队予以执行,三部门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和明确的时限规定③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执行局:《非诉行政执行之机构重建》,《人民司法》,2014年第9期;黄学贤:《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

政府主导模式能够充分运用行政资源自上而下地强力推进,在资金来源上,主要是来自国家税收;在发展目标上,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持政治稳定;在参与方式上,较多地依靠立法、舆论和恢复性司法活动。〔14〕但是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违背‘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有国家权力过于深入和干预社区活动的嫌疑,与基层自治建设的努力相悖;其次,政府在矫正工作中主要以承诺书、考勤表、道德法律宣传等表面文章为结果评价指标,忽视或无力就行为人在具体的社区关系中的教育改造进行实质的工作,因而效果极为有限。”〔15〕再次,这一模式主要以法规规章的形式来规范相关内容,但受制于各自的权限范围,必然造成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突出的是政府,必然造成强制性的扩大,变“由社区来矫正”为“在社区内的强制矫正”,难以体现社区矫正的本意。〔16〕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模式,既不是以社区自治主导的模式,也不是以政府主导的行刑空间转换模式,而是裂变为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实际的政府主导、社区参与的混合模式,即以政府职能与社区优势相结合的复合主导模式。表现为:一是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直接实施干预和控制。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工作规范的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者,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很明显,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是政府的职能,主要负责社区矫正的体制机制建设,工作计划的整体设计,工作进程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考核、提供社区矫正经费等。二是政府主导下购买服务。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导下,政府以购买服务的形式招聘组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教育、监督管理、社会救助、风险管理和控制等工作。这也是目前社会资源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形式。三是政府主导开发社会资源。主要是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组织、协调社会志愿者、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社区基层组织等参与社区矫正的辅助工作。

综上所述,90后藏族大学生的婚恋观是比较健康理智的,且具有民族特性,他们都不支持在校大学生结婚,认为会影响学业。而且不论男生还是女生都认为家庭和事业同样重要,这打破了以往男性以事业为重、女性以家庭为重的传统观念,说明即使在藏族文化传统下,女主内的现象已经在慢慢改变,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也体现了现代少数民族女性追求成功、要求脱离繁重的家庭劳动、走向独立的精神。总的说来,处在社会文化转型期的90后藏族大学生的婚恋观正处于调整转变期,呈现出明显的多元格局,大体上与社会文化转型、价值观念重塑的历史主流相适应,是被社会肯定和接受的。

总之,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各地各有特色,但是,在宏观上突出地表现为“官办为主,民间协助”的格局。

参考文献:

〔1〕王平.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13.

〔2〕连春亮,李玉成,殷尧.罪犯矫正形态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4:211-212.

〔3〕但未丽.社区矫正: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26.

〔4〕〔8〕〔16〕连春亮.社区矫正学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4.

〔5〕〔7〕中国社会科学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6〕余飞.社会转型期中国监狱功能透视〔J〕.中国监狱学刊,2009(3).

〔9〕靳国胜.论我国社区矫正的模式选择〔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1(6).

〔10〕〔11〕〔15〕谭全万.主体或空间:论社区矫正的模式选择〔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7(3).

〔12〕〔13〕〔14〕张鹏.英美社区矫正模式述评〔A〕.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连春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