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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及其进路

更新时间:2009-03-28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被认为是继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毫无疑问,监狱工作要在现代化愿景的统摄和引领下,积极作为,实现监狱治理的现代化。这既是监狱工作者的政治自觉,也是历史担当。在监狱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树立问题意识,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这既关乎认识论、方法论和路径的选择问题,也将决定着监狱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内涵和体系构建。

根据R型因子分析及R型聚类分析结果,结合全区地质、地球化学特征以及研究区现有矿化线索,将分析的20种元素进行划分,确定组合异常5个分别为Cr,Ni,Co组合,La,Nb,Th,U,Y组合,Ag,Cd,Cu,Pb,Zn组合,W,Sn,Mo,Bi组合及Au,As,Sb组合。

新中国监狱的发展历史,实际上就是管理体制机制、法律规范和实践与政治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不断调适的历史,就是不断应对突出问题、解决主要矛盾的过程。时代潮流的裹挟、监禁刑罚自我改良的冲动和突出问题的倒逼 进入21世纪以来,所披露的辽宁大连监狱腐败案、湖南邵东监狱罪犯“特优会见”丑闻、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暴动越狱案、原健力宝集团总裁张海虚假立功减刑案等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暴露了我国监狱在体制机制、日常管理、刑罚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监狱的体制机制改革、规范管理和减假保政策的调整。,是监狱事业前行的主要动力。因此,对于监狱治理现代化这个全新的命题,如果不树立问题意识,不坚持问题导向,缺乏对我国监狱历史与现状、问题与矛盾、所处时代背景的深刻考察,将不可避免地落入“应景式”跟风研究的窠臼。

一、监狱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矛盾与动力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发展的关键期、改革的攻坚期和矛盾的凸显期,也是犯罪的高发期,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社会公众对安全、公平、权利的诉求强烈。总体来看,监狱面临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主要有:如何准确定位监狱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民众期许与重新犯罪率攀升、监狱改造罪犯实际效能的差距;监狱领域腐败对行刑公信力的严重破坏;刑罚执行权力运行范式的构建;监狱制度设计的初衷与监狱实然运作的背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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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辩证唯物主义者眼中,问题蕴含着机遇,矛盾产生着动力。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既有监禁刑罚制度内生的原因,也有时代的发展性、顶层设计的科学性和实践运作的复杂性等因素,而我们所处的特定时代背景,则是对这些问题与矛盾以及解决这些问题与矛盾的动力、方法与路径的最好阐释。

(一)监禁刑罚理论的发展

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伤补偿和法律帮助等方面的权利。要适当提高参加劳动罪犯的报酬,使罪犯的劳动报酬可以更好地用于赔偿(或给付)刑事被害人、缴纳社保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基金、补贴家庭和出狱创业等方面。适当提高罪犯在监狱劳动改造过程中的工伤补偿标准。目前的补偿标准较低,实践中根本无法执行,引发了不少矛盾。我国法律未赋予罪犯就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罪犯的债权债务、宅基地、征地拆迁、婚姻等纠纷因其在监狱服刑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总体来看,罪犯的权利救济渠道比较狭窄,应当赋予罪犯特定情况下的律师帮助权,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罪犯遭受重大不利益行为,如记过、禁闭、取消减刑假释资格、裁定不予减刑假释、劳动中致伤致残或遭受体罚虐待、其他罪犯施加人身损害的;二是罪犯狱外的重大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

2.2.1 标准舞练习组与拉丁舞练习组女生对比分析 根据表6显示,通过13周的体育舞蹈训练,标准舞练习组女生在上肢快速反应协调性测试、触杆反应测试和十字变向跑的灵敏性测试中,均为P<0.01,训练前后测试结果有非常显著性差异。全身协调测试中因前测错误次数较少,前后虽有提升,但P>0.05,不具有显著性差异。拉丁舞练习组女生在4项测试中均为P<0.01,训练前后具有非常显著性差异。

(二)我国法治实践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愿景

从“依法治国”到“法治国家”,法治,不仅仅是一种信念和追求,更成为了我国近半个世纪的生动实践。“法治政府”“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等的根本要义就是规范和限制公权力,即重点是“治权治官”而非“治人治事”。法治在监狱行刑领域的基本要求,就是要防范刑罚执行权力的扩张、恣意和滥用,以罪犯权利来对抗和制衡刑罚执行权力,做到依法而刑、刑有范式。行刑法治,当然地包含正义的追求及所衍生的法律公信。“钱(权)刑交易”,“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服刑不实等监狱腐败问题,极大地挑战着公众的心理底线,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其严重的破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现代监狱应该有一套完整的机制有效地防范监狱行刑领域司法腐败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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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是国家“暴力机器”,一种特殊的公共部门营造物,它合法地使用暴力、实施强制,发挥着刑罚预防与惩治犯罪的功能。刑与礼互补、法治与德治并举,一直是我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基本范式。监狱一直是一种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主要方法、工具和手段,是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的方法体系、策略体系和能力结构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当下,监狱当然性地要与之同向、同步地走向现代化。这就要求监狱不断推进“四个能力”即惩罚与改造罪犯能力、监狱内部管理能力、维护社会秩序能力和促进公平正义能力的建设。比如,我国罪犯构成特点的新变化 张晶主持的《第三代囚犯》研究课题,对我国东中西部的江苏、广东、云南、河南、辽宁等10个省份监狱7300名囚犯开展调研,指出:“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监狱囚犯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社会底层人群(弱势群体)占囚犯的绝大多数,已呈现第三代囚犯的全新格局。”参见张晶:《第三代囚犯》,载《刑事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限制减刑与终身监禁罪犯、余刑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短刑犯的收押,对监狱的狱政管理、刑罚执行和教育改造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公民社会的生成

我国正处于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快速转型期,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使得罪犯的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罪犯的权利保障情况俨然成为观察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独特“窗口”。如果说《监狱法》实施前,监狱的核心语境是“劳动改造”,《监狱法》实施之后,“依法治监”是贯穿我国监狱这20多年发展的“红线”,那么,以保障罪犯权利、规范刑罚执行权力运行为重点的“行刑法治”将会成为引领监狱治理走向现代的旗帜。

在公民社会中,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诉求表达影响着监狱的发展,社会公众将参与到监狱的行刑活动中去,甚至刑罚权力不再像过去一样被国家完全地、绝对地垄断而是部分让渡给公民和社会组织。被害人、社区、社会组织、公众的利益和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实质性地影响着刑事方式的采取、刑罚的裁量和刑罚的具体执行,社会力量也将实质性地介入监狱的罪犯矫正领域。现代监禁刑罚制度必然要更加关注因为犯罪而引发的社会关系变动与恢复,如刑事被害人的利益、犯罪人的社会回归、犯罪人的家庭问题等。

(四)法律文化的传承、借鉴与发展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是一种宝贵的财富和进步的力量,现行的刑法逐渐重拾慎刑、亲亲相隐、矜老恤幼等传统伦理。其实,我国古代刑罚中的一些零散做法如恤囚、录囚、听妻入狱、留养承嗣等,以现代的眼光来看不乏悲悯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当下的刑法及其法律文化呈现出相当程度的趋同性与同构性,域外的刑法经验尤其自联合国成立以来所推动的刑罚交流与合作以及所形成的刑法(罚)共识,对我国整个刑事法律体系、刑事政策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例如西方监狱重视罪犯的心理矫治、监狱按警戒等级分类等做法就给我国监狱工作以很大的启迪。当然,我们不能忽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刑主义、工具主义等不良影响,也不能不加甄别、不顾国情地照搬照抄、强行移植域外经验。

二、监狱治理现代化的本质

“现代”一词,暗喻了人类对未来的诸多期冀和向往,增进人类福祉、促进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尽管处于概念阶段的监狱治理现代化尚不能向我们展示具体的图景,就诸多重大理论问题尚未形成共识,但是,国家、社会和公民包括罪犯,必然要从监狱治理现代化中获得或分享利益。在我国监狱的发展过程中,以阶级分析理论为基础的“斗争哲学”曾经绝对地把持了监狱的话语权,改造、惩罚、强制、半军事化、集体、统一等词语构成了我国监狱的核心语境,监狱更多地被赋予了阶级统治工具、国家暴力机器的色彩和性质。在监狱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中,监狱的社会治理功能将进一步凸显,承担 “七位一体”(监禁、权益保护、再社会化训练、犯罪研究、恢复性司法、出狱人帮扶和警示教育)的“角色扮演”,监狱制度公正、谦抑和效率的品质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一)监狱的“角色扮演”

现代监狱的“角色扮演”,着眼于监狱“惩罚与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行刑目的的实现,积极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对于罪犯,现代监狱不能仅仅满足于保障其基本权益,而要更加关注他们的未来和发展权利。因此,监狱在强制罪犯再社会化过程中,必须尊重罪犯的主体性地位,弱化长期监禁刑罚的负面影响,关注其需求、激发其响应、引导其互动,在保持适度惩罚的基础上以罪犯顺利融入社会生活为根本目的,对现有的劳动、教育和管理模式进行“改造”。例如,要动态调整罪犯的处遇、监管等级,实现警戒等级、管控强度、剥夺烈度与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匹配,妥善调适行刑封闭与开放的关系;要协调好警察管理与罪犯自我管理之间的关系,警察不应该也不可能全面、深入地介入到罪犯的全部服刑生活,罪犯之间轻微矛盾的处理、休息方式的选择、心理的调适、具体生活事务的安排等,应该发挥罪犯和罪犯组织的自我管理功能。又如,在犯罪统计学上有一个重要的结论——少数人对大多数的罪负责,现代监狱必须突出对重点罪犯的矫正。在刑事司法与社会的链接上,更需要突出对人身危险性大、重新犯罪倾向明显的刑释人员的帮扶和控制。罪犯刑满释放导致监狱与罪犯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消灭,但这并不必然导致监狱作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在帮助刑释人员平安度过重新犯罪“危险期” 司法部对全国刑满释放3年内又重新犯罪的7132人的调查发现,刑满释放后第一年内重新犯罪的占48%,第二年内重新犯罪的占32.2%,第三年内重新犯罪的占19.8%。罪犯回归社会的第一年是重新犯罪的危险期和高峰期。参见陈兴良主编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顺利融入社会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的完全消灭。

因入狱服刑而引发的罪犯家庭问题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据统计,我国目前每年约有40万名罪犯被投入监狱,其中70%的罪犯有未成年子女。某城市对2000名犯罪青年的调查显示,其中24%的源于破碎家庭或父母一方去世,或有家庭成员犯罪。〔1〕因此,无论是促进罪犯安心和积极改造,还是改善因罪犯家庭与社会关系失衡而引发的贫困、犯罪等问题,现代监狱必须将触角延伸到狱外的罪犯家庭,包括帮助协调解决罪犯未成年子女就学、维护罪犯狱外合法权益、促进罪犯家庭关系改善等。

③-2层黏土(Q3al+pl):灰黄色~黄色,夹灰绿色条带,偶含砂姜,分布相对较少,但局部偶有富集;硬塑,有光泽,中等偏高干强度,中等韧性,中等压缩性;场区普遍分布。

对于被害人,现代监狱应该关注被犯罪行为所破坏和毁损的社会关系的修复。传统刑罚更多地基于国家政权稳定和社会整体秩序控制的考量,被害人的利益往往被置于其后。这在监禁刑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罪犯一旦被投入监狱,其接受刑罚情况被害人就无法过问或参与其中,被犯罪行为毁损的社会关系并没有得到完全修复。这不利于被害人的利益甚至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仇恨,也不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社区)。现代监狱应该尽可能地推行恢复性司法:督促罪犯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并将之与其行政奖励和减刑假释等挂钩;鼓励罪犯向被害人悔罪,如写信道歉、增加赔付、寄送自己的劳动报酬等;办理罪犯的减刑假释时,法院要适当考虑重大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意见;设立国家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将罪犯的部分劳动报酬和监狱企业的部分利润作为一个资金渠道。 现行的监狱企业在财政供养的体制下参与市场竞争、与民争利,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基本伦理。组织罪犯进行“赎罪劳动”,把企业利润作为一种“公共福利”用于救助刑事被害人,无疑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方案。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现代监狱要发挥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安定的功能,并通过刑罚权力的实然运作彰显法律的尊严。第一,现代监狱应该是设施先进、管理有序的,脱逃、凶杀、暴狱、瘟疫流行等是不可容忍的。第二,监狱应该积极参与预防犯罪的研究,包括犯罪原因、刑罚体验、刑释后社会适应状况的调查,为刑事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制定提供素材和建议。第三,现代监狱应该通过适度开放、狱(刑)务公开、公共关系建设等方式,更好地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提升监狱行刑的公信力。

(二)监狱品格的新内涵

虽然刑罚具有“钟摆效应”的历史循环主义特点〔2〕,但报应、惩罚、防卫等体现“朴素正义”的原始品格,在监狱话语体系中从未“缺席”。公正、谦抑和效率是现代监狱的灵魂和主体品格,呈现出发展性和丰富的时代内涵。

通常对于公正的讨论,一般都会集中在推进依法治监、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尊重罪犯人格、平等对待每个罪犯等方面。这些内容,现代监狱必须继承和发展。监狱治理现代化还应该在以下三个方面凸显其公正的优秀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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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防范“冤狱”问题上积极作为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以现行监狱法为主体的监狱法律制度体系,但现行监狱法由于缺失独立部门法地位而事实上沦落为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附属法”,自身也存在着无实施细则、与其他法律规范协调性差的问题。监狱法的修改呼声很高但进展不顺。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监狱法律规范,囊括所有与监狱行刑有关的法律制度。

嵌入式系统的教学内容主要可以包含硬件设计和软件设计,选取的教学内容应该符合本科阶段的学习难度、课程学时以及可操作性。下面将分硬件和软件两部分讨论嵌入式系统教学内容的编排。

社会协同理念还要求运用再社会化知识体系促进罪犯的“社会融合”,尽量减少监禁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反差。出狱的年轻罪犯,如果不懂得使用智能手机,不会利用网络查找资讯,不会网上购物、订票、汇款,他就显得与社会“格格不入”。虽然在实践中,有的监狱在出监监区(分监区)设立“微型社会”(内有交通服务站、派出所、人才市场、行政服务中心、银行、网吧等模拟功能区室),对罪犯开展适应社会的专项训练,帮助罪犯掌握户口申报、购买车票、办理银行卡、使用网络等基本社会技能,但在整个服刑生活中,罪犯事实上长期处于“信息孤岛”。要尽可能地为罪犯提供获得社会信息、与社会人员合法接触的机会与条件,弱化封闭环境对罪犯再社会化进程的阻碍。

有一群在博物馆参观的年轻人,听了这个故事都笑了起来。原来大文豪鲁迅,也曾这样痴迷爱情。这也正如他本人所言:“无情未必真豪杰,怜子如何不丈夫?知否兴风狂啸者,回眸时看小於菟。”

我国监狱以“罪犯的可改造性”为立论基础,突出罪犯的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形成了“刑罚体验—改造表现—考核奖罚—未来重新犯罪可能”的基础逻辑链条。众所周知,罪犯狱内“改造表现”的认定很难量化,更多地基于警察的主观感觉或认知,将之与罪犯“将来”的“可能性”等同起来,包含了相当的任意性和偶然性。基于这种逻辑对罪犯进行行政、法律方面的奖罚和处遇方面的差别化,会使罪犯变得不诚实和投机改造,无客观根据地造成罪犯之间的不平等,侵犯受刑人的平等权,造成“同样的刑罚其具体含义因人而异”的局面。

社会协同,要求监狱工作必须打破对封闭行刑的推崇,主动融入社会发展进程、顺应社会发展潮流并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密切关注社会政策、社会发展等外部环境对监狱工作的影响,积极与其他主体有效配合、共享资源,实现国家、社会、监狱、罪犯在惩治与防范犯罪体系中的“各就其位”。无论是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还是提高服刑罪犯的矫正质量,都需要现代监狱牢固树立社会协同理念,改变单打独斗、凭借一己之力、“关起门来搞改造”的错误观念,实现监狱工作的社会化。积极利用罪犯亲属、专业机构、志愿者、慈善公益组织等资源,促进罪犯改造。尤其要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入社会专业力量,与监狱一起承担罪犯的心理咨询与矫正、劳动技能培训、人身危险性评估等大部分“技术活”。

社会伦理是一种社会共识和主流的进步文化,监狱行刑制度必须接受社会主义基本伦理的检验,具备相应的伦理底蕴。现行的监狱企业已经不再担负为罪犯挣“囚粮”、为民警挣“工资”的使命,理应真正成为服务于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但目前,监狱企业的产业类型没有被规制并且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企业利润的流转与分配机制不规范,国家财政保障下的监狱企业确实存在着赢利的强烈冲动和“与民争利”的严重倾向,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伦理。不少具体的行刑技术、方法、手段也缺乏相应的伦理底蕴。如罪犯联号制度,以罪犯的连带(连坐)责任为核心,这既与个人责任自负原则相冲突,也在客观上纵容了告密等不健康的罪犯亚文化的滋生;信息化技术的全面采用,使罪犯24小时全面地暴露于视频画面中,并未适当地考虑罪犯应有的尊严和隐私;监狱关押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后,监狱建筑的压抑性明显增加,罪犯生活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刑罚是一种恶,一种万不得已的恶,因此,刑罚应该被谦抑地使用。现代监狱的谦抑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施加给罪犯的痛苦是必要的并且是最低限度。所谓必要,是指符合刑法规定、满足刑罚目的、出于“善良愿望”且符合对正义的一般理解;所谓最低限度,是罪犯作为“人”之最低限度,即“严不过囚”,惩罚烈度符合比例原则。过度依赖和迷信监禁刑罚威慑力的观点是不足取的。另一方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尽可能地使罪犯尽快脱离(暂时脱离)被监禁状态。罪犯达到一定的条件如实际服刑年限、人身危险性改善、身体状况等,就应该被解除(暂时解除)被监禁状态或者相应地弱化监禁强度。因此,既要完善现有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特赦等制度,还要运用好《监狱法》明确规定的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的制度,不能因为害怕罪犯在狱外犯罪而将这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束之高阁。同时,要积极探索半开放监狱、罪犯积假出监和白天外出就业等制度。

一个良好的社会必须是有秩序的社会、公正的社会、自由的社会,也必须是高效率的社会(当然,对效率的追求必须于法律、正义和伦理的框架之内)。经济学对效率的解释是产出与投入的对比,效率的获得主要有增加产出、减少投入等途径。在法学和社会学领域中,公共产品的“产出”内涵非常丰富并且很难具体计量,因此更加侧重于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治理方法的科学性。就外部而言,作为产出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监狱行刑公信力和对社会秩序的贡献,是衡量监狱工作的主要标准。在监狱内部,对于效率的追求,包括降低刑罚执行成本、追求矫正罪犯效果以及为此而采取的科学“方法论”。在现代监狱中,刚性的预算约束机制使得监狱增加对行刑成本的考量,财政资金的投资决策与效率评价机制将进一步建立;监狱的分类建设和罪犯的分类关押得以实质性推进,矫正资源更多地分配到人身危险性高的罪犯身上;科技尤其是计算机与通信技术,将更加给力“现代监狱”在内部管理、罪犯劳动和教育等方面效率的提升;由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和法学等众多学科知识构建的“知识群”为科学矫正罪犯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尤其是符合我国罪犯特质的人身危险性量表、刑罚体验量表、重新犯罪预测量表等技术逐渐成熟;社会协同机制初步建立,社会资源和力量将积极参与罪犯的矫正、生活安置、就业、帮扶照管、心理辅导以及重新犯罪倾向高的刑释人员的管控等全过程;在弱化罪犯“监狱化人格”形成、避免罪犯“交叉感染”、强化罪犯融入社会能力的培养等方面,会有更多的创新举措。

三、监狱治理现代化的构建进路

人类对未来的憧憬,往往会大于对历史与当下的关注。实现监狱治理现代化,既要眺望未来,更要立足现实,要以科学规划为引领,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

(一)树立现代行刑理念

与制度形态、物质形态相比,理念具有在更高层面上的统摄、引领和规范功能。监狱治理现代化必须要以先进的行刑理念为支撑。除了前文论述监狱公正、谦抑和效率三大主体品格时涉及的理念外,此处重点阐述社会协同理念。

3.监狱行刑制度具备社会伦理

2.监狱行刑符合逻辑规律

(二)健全行刑法律制度

有罪是刑罚发动的先决条件,如果无罪,监禁刑罚就是彻底和绝对的不正义。虽然“冤狱”问题不多,但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是极其巨大的。监狱应该在尊重法院判决的基础上积极排查和发现“冤狱”,在冤假错案的纠正上积极作为,尤其要在对法律文书进行“适当”的“实质性”检查的基础上,结合罪犯关于证据、刑讯逼供等方面的反映,对持有一定怀疑的案件,积极主动申请法院进行复查。2013年轰动全国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冤案”得以昭雪,监狱和驻监检察部门的积极作为起了关键作用。 “浙江叔侄强奸冤案”对此很有启迪意义。张辉与张高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于2004年分别被浙江高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杭州市公安局发现该案被害人指甲内提取的DNA分型与一名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某高度吻合。2013年3月浙江高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在狱中,张高平、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张高平称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某系此案嫌疑人,而张辉称曾在狱中遭遇牢头狱霸袁某的暴力取证。张辉在狱中认罪并获得减刑,而张高平则坚决不认罪甚至拒绝减刑以至于多次被关禁闭。张高平的坚持不认罪引起了监狱及驻监狱检察官的关注,监狱帮助张高平转递申诉材料,驻监检察官亲自写信给浙江当地的司法机关建议组织案件复查。由于张高平及张辉父亲张高发的持续申诉,特别是新疆监狱部门的帮助申诉,引起了杭州市有关政法机关的重视,将该案列入了专项督查与审查的范围,进而冤案得以昭雪。

山水画的笔墨总是在概括一山一水的自然物象,一时一地的风土人情,正如宋代郭熙对不同地方的山的描写也不同:“嵩山多好溪,华山多好峰,衡山多好别岫,常山多好列岫,泰山特好主峰。天台、武夷、庐霍、雁荡、岷峨、巫峡、天坛、王屋、林虑、武当皆天下名山巨镇,天地宝藏所出,仙圣窟宅所隐,奇绝神秀,莫可穷其要妙。欲夺其造化,则莫神于好,莫精于勤,莫大于饱游饫看,历历罗列于胸中。”

司法部应当牵头组织罪犯改造关键技术的课题研究。处理好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统一教育与个性教育、强制教育与需求教育、灌输教育与自我教育、监狱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关系,对教育内容进行充实和拓展,尤其要引入社会认知、社会交往、社会生存技能和劳动技能等内容。增加监狱生存劳动的康复性、习艺性、赎罪性和公益性。

可考虑适用以下几类罪犯:所犯罪名被新刑法取消而继续服刑的 可参见曾经在2011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关于“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牛玉强”事件的讨论。;以新刑法的量刑标准衡量当时量刑明显过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自身恶性程度较小的首次过失非暴力罪犯,已经获得刑事被害人的充分谅解且家庭确有重大困难或完全丧失再犯罪能力的;为基本生存而犯轻微罪行的弱势群体;能通过特赦显示国家自信、顺应社会民意的。建立监禁刑罚的特赦制度,可以与审判非监禁化、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等有机衔接起来,更好地体现刑罚的谦抑性。

2.细化监狱对判决的请求复查权

现行《监狱法》第24条规定:“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但对于“认为判决有错误的”标准比较难以把握,监狱一般不会轻易启动该程序,有的罪犯后期也会“自认倒霉”放弃申诉。 上文提到的“浙江叔侄强奸冤案”主角之一张辉,后期在狱中“认罪”并获得减“刑”。要赋予监狱对法院判决的请求复查权。监狱在对法律文书进行“适当”的“实质性”检查后,结合罪犯关于证据、刑讯逼供等方面的反映和申诉情况,对持“一定怀疑”的案件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予以复查,更好地发挥监狱防范冤假错案的最后“捡漏”功能。

3.制定在监狱行刑领域推进恢复性司法的规定

督促服刑罪犯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和退赃追赃,将之与罪犯的行政奖励和减刑假释等挂钩;鼓励罪犯向被害人悔罪,促进和解,如写信道歉、增加赔付、寄送自己的劳动报酬等;办理罪犯的减刑、假释和特赦时,要适当考虑重大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意见;设立国家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将罪犯的部分劳动报酬和监狱企业的部分利润作为一个资金渠道。

4.规范罪犯“减假保”、特许离监和离监探亲制度,结合监狱分类建设,推进罪犯“积假外出”和“白天外出就业”等制度

一方面,要对罪犯“减假保”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进行科学设置,对“改造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等评价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增加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扩大假释的适用比例,并基于对罪犯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权利的考虑,适当放宽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同时,对于那些经过评估人身危险性得到明显改善、可以弱化监禁强度的罪犯,应该及时弱化监禁强度,多提供其与家庭、社会接触的机会。

5.进一步丰富罪犯的权利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把脱贫攻坚摆到治国理政突出位置,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作出一系列新决策新部署。重庆市巫山县深学笃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的重要论述,撸起袖子加油干,奋力推动脱贫攻坚决战决胜。

较之于残害生命和肢体的肉刑,监禁刑罚无疑是“社会文明的一朵灿烂花朵”。但监禁刑罚本身“天然”地具有很多缺陷和悖论,所以,从其产生的第一天起,诟病就如影随形、不绝于耳。尽管各国不断地推进狱制改良,但诸如监狱化人格、交叉感染、重新犯罪率升高、行刑成本等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加之对于犯罪现象、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认识的逐步理性,各国防范与打击犯罪的策略呈现出多元化趋势,逐步摆脱了对监禁刑罚的迷信和过度依赖,监禁刑罚逐渐被理性和谦抑地使用,催生了保安处分、非监禁化、社区矫正等监禁刑罚替代措施,如我国在犯罪治理中,逐渐抛弃了严打模式,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社区矫正获得了快速发展。监狱在保持惩罚与社会防卫基本属性的同时,改造、矫正(矫治)、复归、尊重罪犯权利、关注罪犯未来发展等话语在监狱语境中逐步得以确立。给予犯罪人基本的人道待遇、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文明、制度和地域的阻隔,逐渐成为人类的基本共识。同时,迅猛发展的科学技术如计算机、心理学、医学等对监狱的物质形态、管理活动和矫正罪犯等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三)丰富监狱行刑样态

罪犯是具有个性的主体,这就决定了监狱的改造工作也应该具备个性的品格,而这种品格主要体现在监狱的器物形态、改造技术、改造内容等具体行刑样态上。

1.推进监狱分类建设与罪犯“三分”工作

总之,母语的迁移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它们互相作用,共同制约着母语迁移,不存在某个因素决定了母语的迁移,这也就是不同的做不同的研究得出不同的结果。

使监狱的警戒等级、管理强度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动态匹配,增加入监、出监、病犯等功能性监狱(监区、中心医院)和低度警戒等级监狱,改变目前监狱器物形态雷同、管理模式单调、功能区划不清的局面。

2.坚持专业化的方向,推进监狱人民警察分类建设

要落实司法部提出的从底线安全观向治本安全观转变的要求,突出监狱的主业主责,切实发挥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向社会提供合格产品的功能。对分管教育改造的副监狱长,逐步设立法学、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等学历或履历的任职资格条件,对监狱紧缺的专业人才通过聘任公务员机制进行招录。根据具体岗位设定对应的准入门槛,确定警察的专业发展方向,改变目前警察队伍分工不细、专业不精和“万金油”等现象。

3.在改造罪犯的技术层面,借助多学科知识构建改造罪犯的“知识群”“方法群”

1.制定监禁刑罚的特赦制度

(四)构建行刑权力范式

被遮蔽的刑罚权力是监狱的本质,正如福柯认为的:边沁的“全景敞视监狱”是一种权力行使方式,其主要后果在于“在被囚禁者身上造成一种有意识和持续的可见状态,从而确保权力主动地发挥作用……总之,被囚者应该被一种权力局势所制约,而他们本身就是这种权力局势的载体”,(监狱)“都有嵌入、分配、监视、观察的体制。这一网络一直是规范权力的最大支柱”。〔3〕无疑,刑罚执行权力得到更加规范地行使,是监狱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而“行刑法治”的实质就是刑罚执行权力的运行范式。

1.精密设计监狱行刑制度,从本源上规范刑罚权力的行使

在计分考核、行政奖惩(尤其是记过、禁闭、立功、重大立功)、提请与裁定(决定)减假保等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的基础上,对罪犯工种安排(调整)、劳动能力认定、计分考核中的主观评价分值确定、处遇等级适用、警察与罪犯亲属的接触等具体事务作出明确规定,使刑罚执行权力运行链条上的所有程序、环节得到规制,突出对权力容易滥用、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产生腐败的领域、节点的严格管控。同时,行刑具体制度的设计,要关注执法流程的“工序质量控制”功能和自我纠错功能。 工序质量控制,是指生产线的下道工序要能发现上道工序所提供的产品在质量方面的问题,并杜绝不合格产品从本道工序流入下道工序。

2.突出对刑罚执行权力的监督

除了落实现行监狱法律规范中有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的规定外,要在两个方面拓展监督的形式和范围。一是坚持“党管监狱”的原则,强化党的纪律监督,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监狱工作中得到正确执行,突出对监狱党员领导干部依法用权、不插手干预司法活动的监督。二是要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等都是体制内的监督,而社会监督尤其是新闻媒体的监督,因其独立性与时效性,对于监狱治理现代化的推进作用越来越大,因此,要在主动接受罪犯亲属、公民、媒体等社会监督的同时,积极发挥网民、公益组织、知名人士、研究机构等监督作用。也可借鉴英国刑罚执行监督的具体制度,如设立独立监察委员会、独立巡视委员会等。 独立监察委员会,是一种独立于各监狱对监狱实施监督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由政府或议会任命,向议会负责,对监狱的日常执法工作进行定期监察或对重大事件进行特殊监察;独立巡视委员会,是当地社团监督机构,通常由10至20人组成,任期3年,独立巡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监督监狱是否依法保障罪犯的权益和是否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参见邵雷著:《中外监狱管理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09页。

液压系统由电机—齿轮泵总成、手动应急泵总成、高压蓄能器总成、阀组总成、管路总成等组成。采用双液压源双回路加蓄能器结构,一套电机—泵总成工作,另一套备用,两套同时出现问题时,可使用手动应急泵应急处理,具有多重保护功能,提高了可靠性和安全性。

小学生的身心都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但不同的个体之间发育速度和时期都会存在或大或小的差距,这就导致了即便在同一年级中,学生之间的身体素质也容易出现较大的不同。许多教师在足球教学中忽略了这一点,用统一的标准来要求全体学生,以至于有些身体素质较低的学生难以达到学习目标,内心产生挫败感,失去了学习足球的兴趣。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当看到学生的独特性和发展性,并对身体素质处于不同层次的学生进行区别化的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能树立一个合理的目标,并在自己原有的基础上通过努力获得提高。

3.增加刑罚执行权力行使的伦理考量

伦理对监狱刑罚执行权力的正当行使具有补充和矫正功能,一方面,它在关注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也考量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另一方面,监禁作为除死刑外最为严厉的刑事制裁措施,伦理的介入可以使之具备最基本的人文关怀。至少在以下制度与实践中,需要增加伦理考量:我国特色监狱制度建立在罪犯可以改造的立论基础之上,侧重对于罪犯的思想、道德改造;以罪犯的改造表现、刑罚体验作为预测其重新犯罪的主要依据;裁定(决定)罪犯“减假保”时,过度依赖人身危险性评估量表、出狱再犯罪预测量表、社区影响评价报告和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监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安防信息化技术的全面使用,使得罪犯24小时暴露于视频之中;在具体管理活动中,以合法合规性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存在机械执法、冰冷执法等现象;等等。

4.打造监狱法治文化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发挥文化的整合、引导和教育功能,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央关于监狱工作的指示精神,倡导、营造公正文明执法的理念和氛围,最大限度地消除监狱领域的腐败和不公正文明执法问题。提高监狱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构建“权由法授、行权有序、用权担责、终身问责”的权力治理机制。要坚持监狱整体工作的规划引领、效能导向,切实提高各级监狱管理者依法治监的水平,减少“跟风式”“运动式”“长官意志式”“花拳绣腿式”等活动,实现警力和有关资源向押犯监区倾斜,把监区建设成改造罪犯的“主战场”,切实减轻基层民警的工作压力。

(五)增进监狱行刑公信

公信力是公共权力的本质属性之一。“塔西陀效应”说明,当公权力遭遇到公信力危机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当下的监狱与社会公众之间存在较大的隔阂,形成了官方和民间两套近乎撕裂的“叙事系统”。增加监狱行刑公信、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整体提高是监狱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要立足监狱、着眼社会,大力推进监狱功能由单纯狱内行刑向多方位服务社会拓展,推动监狱工作从封闭走向开放,从狱内走向社会,从孤立走向协同,实现监狱行刑由一元主体向监狱与社会多元主体的理念转变,着眼内部效能提升与寻求社会力量支持的并行并举,监狱发展与国家社会发展的同频共振,通过公开促进公信,通过合作增加公信。

1.进一步推进狱务公开、政务公开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围绕罪犯及其近亲属、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和热点问题,进一步深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方法,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切实推动执法的内容、方式、制度、服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实行记功、改造积极分子、立功、重大立功等行政奖惩和“减假保”提请与裁定(决定)文书的网上公示。

2.加强公共关系建设,提高监狱透明度

监狱要主动依托现代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影视作品、展览、监狱开放日等形式、载体,向社会展示法治、文明和改造罪犯的成果,消除公众对监狱的疑虑和误解,争取民众支持。落实《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分层面对罪犯、罪犯亲属和社会公众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根据对犯罪原因、刑罚体验、释后跟踪等调查研究结论,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就防范与打击犯罪、提高监狱行刑效能、帮扶困难罪犯家庭、帮助刑释人员回归等献计献策。要规范监狱日常管理,防范各类狱内安全事故,严肃查处警察体罚虐待、贪腐、徇私舞弊案件,妥善处理好与属地政府、社区的关系,积极应对涉狱涉警舆情。联合第三方开展监狱执法满意度或行刑公信力调查,畅通控告、检举和投诉渠道。

监狱治理的现代化,不是某一方面的、局部的发展与创新的简单“堆砌”,而是一个包含理念现代化、制度现代化和器物现代化的自洽的“集合体”。监狱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必须突破“唯安全观”的束缚和监狱自身利益的羁绊,要“跳出监狱看监狱”,将监狱置于整个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宏观体系之中。它不是监狱的“自说自话”,更不是仅仅局限于“内部管理现代化”这个狭义的子命题,而是对现代社会治理理念、政策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全面、紧密“跟进”。监狱治理现代化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它与时代背景、国情的契合程度,取决于监狱“问题意识”的强烈程度。因此,要以整体、系统和协同的思维方式,深刻挖掘制约监狱长远发展的瓶颈问题,理性评价现有的实践与经验,着眼于方向性问题和战略性问题,不能拘泥于细枝末节、零打碎敲或单纯的器物形态。

参考文献:

〔1〕九三学社清华大学基层委员会.罪犯子女群体状况〔J〕.北京观察,2005(7).

〔2〕郭明.中国监狱学史纲〔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296.

〔3〕〔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349-350.

 
乔成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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