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我国旅游合同违约时间浪费赔偿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休闲已经成为国民普遍的生活需求,外出旅游的频率也在增加,同时大量的旅游违约纠纷也随之产生,诉诸法律的事件层出不穷。在旅游合同违约纠纷中,法官断案因为相关法律的滞后或者判决赔偿标准的问题引起了业界的关注。本文通过旅游合同违约在时间浪费赔偿方面的法律问题,探讨境内外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可以提供的借鉴和启示,供有关专家学者提供参考。

比如在教学《过零丁洋》时,教师就可以穿上长袍,满面戚容地走上讲台,举目四望,背手独吟这首诗,在沉郁顿挫的情感中,把这首诗所饱含的慷慨激昂的爱国热情和视死如归的高风亮节,以及舍生取义的人生观。将这些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崇高美德,淋漓尽致地展现给学生,使学生深切感受到传统文化的意义和价值。

一、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

在国外,关于旅游合同或者旅行契约的法律法规比较规范,细化的也比较明确。最早的旅游合同违约方面的法律是1970 年的《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借鉴了本公约在民法典中提出合同违约除了可以请求物质赔偿,还可以请求财产之外的赔偿的理论,对其他国家旅游合同违约的立法和司法判例产生深远影响[1]。德国一直认为不履行旅游合同的约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责任严格限定在财产赔偿方面,对于非财产赔偿的精神损害和时间浪费赔偿也承认,但是严格限定[2]。随后,日本在立法中确立完备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并出台了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条文,在条文中规定了旅游经营者违约应该承担的对应条款,条款比较细致,旅游者因为侵权诉诸法律可以直接找到对应的赔偿条款[3]。美国学者认为如果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金钱的利益,如果利益受到侵害可以在旅游合同违反的时候提出非金钱方面的诉求。法国学术界以前一直认为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属于赔偿范围,但自从1833年经由判决而认定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所适用的规定与财产上损害赔偿并无不同以来,大多数学者认为合同违约和侵权违约所产生的损害本质上是一样的[4]

不同国家对旅游合同违约责任进行立法状况虽不同,但都体现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确保旅游合同的可操作性。德国、我国的台湾地区是在民法典中专门章节设立旅游法对旅游合同违约责任规定;日本采用专门立法来对旅游合同违约责任进行立法;法国则是在调整旅游关系的有关法案中对旅游合同违约责任进行规定;英国和美国是主要通过司法判例来规范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关系。

(二)国内研究

国内关于旅游合同的研究是伴随着我国旅游立法的完善不断深入的。1985年首次颁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2001年修订《旅行社管理条例》,2009年完善《旅行社条例》并出台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权利和义务。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旅游纠纷案件处理中对有关法律适用的问题做出了规定,从司法角度提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适用的法律条款。2013年《旅游法》正式颁布实施,对旅游合同违约应该承担的责任做出了规定,结束了旅游业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为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省市也相应修改完善了地方的旅游管理条例来规范本地旅游业。

目前我国旅游法中涉及到旅游服务合同条款还是比较宏观和指导性的,缺少操作性,很多地方还需要通过补充协议来规范和完善,旅游纠纷处理还需要借鉴和参考《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条例来处理,旅游行政管理部们和司法部门在处理旅游行业纠纷案件时既要结合其它法律条文又要考虑民事审判实践,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旅游纠纷在实践中处理起来就比较棘手和麻烦。

阎连科:善良,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基和原本,而家庭和家族中世代酝酿的亲情与温情,则是养育善良的土壤、阳光和细雨。

有关“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研究的学者张谊、姜姗、周宗莹、黄远、张璐等对旅游合同制度和违约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梳理了旅游和旅游合同的基础理论,其他国家在旅游合同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建议;何茂韧、李凡等学者提出旅游合同违约非财产赔偿的法律问题;尹娇娇 、刘小刚 、黄瀚瑶 、路其晗 、陶铁元等提出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有关精神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张健等研究合同违约时间浪费赔偿的问题[5]

二维码过闸方案中,脱机配对的方式,不能控制二维码进出站状态,容易造成进出站交易配对不成功。联机刷码的方式,进出站时间较长,不能适应城轨大客流通行的特点。联机回写的方式,对车站网络要求较高,必须保证网络通信较好,否则无法进出站。双脱机回写方案,采用脱机安全认证技术,检票速度不受网络条件影响,安全性高、交易速度快、支持城轨阶梯票价,把二维码等于同于实体卡,降低票务处理难度。

从国内学者的研究情况看,研究旅游和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和合同的关系,旅游合同违约适用的法律关系,我国旅游合同违约在法律上的适用条件和境外国家在旅游合同违约的立法和司法审判的文献较多。只有少量学者研究了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非财产损害,这是因为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非财产损害因为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在法律上目前比较模糊,而且司法审判比较谨慎,目前还存在颇多争议。

二、我国旅游合同违约时间浪费赔偿的法律问题

(一)典型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2011年,严某等与北京某旅行社签订了泰国旅游合同并缴纳了旅游费用7600元,旅行社在行程里面约定飞机直飞泰国并在泰国沙美岛住宿一晚。但是12月16日出发时,旅行社却告知严某等飞泰国的行程要从香港转机,原来的沙美岛住宿也得取消。为此,严某等将该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该旅行社赔偿浪费时间和改变行程违约损失约3500元。法院通过调节,该旅行社一次性赔付严某等共计3000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6]

案例二:2013年,陈某等三人与上海某旅行社签订了前往欧洲的出境旅游合同,并缴纳了旅游费用等55326元,在合同里面,双方约定了当事人违约支付违约金的比例和时间限定。后来,陈某因为工作原因无法成行,三人到旅行社退团,旅行社认为办理签证、预定机票和境外酒店实际费用已经成生,扣除产生的成本25598元,只退还三人25128元。陈某等认为解除合同只是承担旅游合同约定中约定的比例的违约金费用,不承担旅行社提出的其他产生的费用,要求被告返还除了违约金之外的其他费用。法院一审认为,陈某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合同违约给旅行社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失应该酌情承担旅行社签证等已经产生的费用的一半,其他没有产生的费用退还;法院二审认为旅行社不能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即使后来提供的证据因为没有经过公证和客观科学的认证,存在举证不力,因此,二审法院改判旅行社承担大部分损失,旅游者只酌情承担2703元有限赔偿,再退还旅游者22895元[7]

制定旅游合同违约时间浪费赔偿制度,将旅游者的赔偿限定在一个范围内,既可以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又避免旅游者维权过度加重旅游经营者的负担。根据我国和境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德国的民法将损害赔偿限定在旅游总费用三倍以内的做法和台湾地区将旅游费用平均到天数来确定赔偿金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以上两个案例当事人违约主体既包含了旅游经营者也包含旅游者。案例一中,因为旅行社的违约导致旅游者时间浪费和原定的住宿承诺取消,案例二中因为旅游者的个人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损失实际发生,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实际上都是将时间浪费视为特殊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例一中,旅游经营者时间浪费导致原告身心造成一定损害,构成了侵权,所以法院对原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给予酌情支持。尽管案例二中是旅游者违约在先,旅游经营者要想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在境外产生的损失,需要按照境外当地的法律来进行公证和证明,因为旅游经营者不能自已来证明自己的损失,得有第三方的权威机构认证,自己存在举证不力,因此法院二审判决改判。法官认为在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和旅游者对信息的知晓是不对等的,即使旅游者有过错但是旅行社如果不能有力举证自己因为时间浪费产生的实际损失,所以二审改判原告胜诉,对旅行社提出的赔偿损失请求不予支持。目前,关于旅游合同违约涉及到非物质损害赔偿的证据,包括旅游经营者也存在举证难和现有法律是否适用的问题。

小学语文是众多学科里面比较重要的一门学科,教材中的任何一篇课文都是需要学生了解其中的主旨内涵,在思维发散中获得语文的多重感悟。教学中对微课的应用非常符合当下小学生的特点,打破了死气沉沉的语文课堂。因此老师应该顺应时代的改变,使微课的优势在课堂中最大化,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把学生从旁观者状态脱离出来,在语文学习中融入自己的情感与作者产生共鸣。微课不仅图文并茂,还能够在网络中获取大量的辅助信息,在课堂中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把语文教学内容充实起来,把微课作为载体,促进语文教学质量的有效提升。

(二)案例引出的法律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旅游合同纠纷关于时间浪费赔偿在司法实践上判决是有争议的,即使同一个案例,法官的判决也会因为经验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判罚,案例二中二审法官改判就很好说明了这一点。《合同法》《旅游法》《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只有在主张侵权行为构成人格权的损害的时候,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旅游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旅游者的人格权只要没有受到侵害,即使旅游者精神受到损害或者感受到精神痛苦,旅游者也不能请求精神赔偿。在实践中,时间浪费经常伴随着精神损害被提出,法院在判决时,如果时间浪费没有对旅游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即使请求侵权诉求也不一定得到法院支持。一般旅游经营者的行为同时构成侵权和违约,只有在法官认为时间浪费违约的后果很严重确实给旅游者造成了可以界定的精神损害时,通过侵权提出诉求,法院才会部分支持。

三、境外旅游合同违约时间浪费赔偿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651条第2款中规定旅游者因为在旅游过程中遭受因为时间浪费可以请求金钱赔偿。德国民法典经过多次修订,1979 年首次将旅游合同有名化,同时也将精神损害明确写入民法典之中。2006年修订民法典又明确规定,不管何种原因造成旅游者精神、健康受到损害都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德国民法典中对时间浪费严格采取责任规则原则,认为只要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的时间被浪费了或者被无益消耗掉了,不管旅游者经营者有无过错,都应该承担损失。

台湾地区时间浪费赔偿的典型案例如下:陈先生任职于某家电脑设计公司,担任公司工会主席,安排了某旅行社组织的秋季旅游。本来出游大家都兴致很高,但是实际旅游过程中,吃、住、行等各环节都出问题。行程结后,大家委托陈先生等以公司名义书面列出了某旅行社违约事项,要求某旅行社依契约规定赔偿。某旅行社对于行程中出现的问题都推给当地接待的旅行社,不赔偿陈某等人的损失。因此,陈某代表公司将旅行社告到旅行业品质保障协会,要求旅行社就违法合同约定内容及时间浪费赔偿291474元台币。最后,经过品质保障协会协调,双方磋商,某旅行社承担合同违约金12426元台币,时间浪费赔偿等共计15万元台币,双方达成和解[9]

(二)台湾

旅游合同时间浪费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包含以下考虑的因素:时间浪费的认定,时间浪费的时效,时间浪费的程度。时间浪费的认定应该是发生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也就是旅游合同已经成行并且还没有结束;时间浪费的时效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民法”的规定“旅游者的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旅游终了或应当终了之时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时间浪费的程度必需导致旅游者的旅游目的根本不能实现才可以申请时间浪费赔偿[10]

典型的司法案例审判是1956 年的海上旅游案,当事人夫妻俩乘船出境旅游,到了目的后发现托运的行李没有及时送达,经过交涉发现是因为轮船公司的疏忽导致行李托运出了问题,在随后的旅游行程中,因为没有行李夫妻俩后面的行程受到了严重影响,导致旅游体验大打折扣。因此夫妻俩把轮船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因为行李扣押等而导致的行程精神不愉快等赔偿诉求。法官根据德国民法典条文判定被告承担违约损失。在本案例中,法官认可了因为轮船公司的疏忽行李不能送达,原告大量的有益时间被浪费,所以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时间被无益浪费需要用金钱来补偿[8]

(三)启示

从德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法律和司法判例都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我国可以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成熟的经验,在旅游合同可以预料但是因为旅游经营者的违约导致行程严重不符合约定浪费了旅游者的有益时间,给予旅游者时间浪费一定的赔偿。同时为了防止旅游者维权过度,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把旅游者的时间浪费赔偿限定在旅游费用的三倍以内。

在学习定语从句之前,学生已经学习并掌握了简单句和并列复合句。因此,从以上(a)和(b)两句在衔接手段上的对比迁移到非限制性定语从句的关系词对主从句的衔接功能,学生在理解上应不存在困难:

四、完善旅游合同违约时间浪费赔偿制度

(一)完善有关法律

1.扩张解释《合同法》和《旅游法》

建议细化《合同法》第 107 条、第112 条、第113 条、第 114 条、第 191 条、第 246 条、第 302条等条文中的“损失”,解释为包含“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或者时间浪费赔偿”,这样旅游者在诉讼时有了法律的依据。《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扩展解释承担违约责任也包含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时间浪费赔偿责任。 修改《旅游法》,同时细化旅游合同违约有关时间赔偿的具体细则。

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定通过《民法总则》,接下来将会制定民法典的分则,其中包含合同法分则,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在一定阶段将同时使用,碰到法律不一致的地方,新法优于旧法。目前《民法通则》第120条、第 106 条、第111 条、112 条等“赔偿损失”应扩张解释为“包含赔偿精神损失和时间浪费赔偿”。《民法总则》179条中“赔偿损失”和186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扩张解释“违约或者侵权责任包含精神损失和时间浪费赔偿损失”。

2.细化民法典分则

(二)建立时间浪费赔偿制度

1.赔偿适用条件

台湾地区的立法受大陆法系国家影响较深,对财产损害以外的赔偿也是严格限制的,后来修订“民法”增设了旅游合同专门条款,规定只要旅行社违约导致旅游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从而耽误了旅游者的休闲度假时间,只要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免责,旅游者可以向旅行社提出因为休闲度假时间的浪费的经济赔偿请求,但是赔偿数额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4.2.1 柴油凝点检测区分性 将安庆0#车柴和齐鲁 -10#车柴按照 3∶1,1∶1,1∶3 的比例调和,每种调和油样进行两次重复性试验,以两次试验的平均值作为该种油样的凝点检测结果,表10为各调和油样凝点的试验结果。

2.赔偿数额的限定

企业在对产品进行包装时,容易对他人的著作权产生侵犯,赔偿的风险也很高,因此要提高对他人著作权的尊重意识,对他人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出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运用学到的理论知识探讨实际案例,在实践中切实保障商品包装的著作权。通过对包装著作权的认识,可以用法律的强制力对包装创作进行约束,同时可以为企业提供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刘劲柳.旅游合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1-50.

[2]张璐.论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D].重庆:重庆大学,2010,27.

[3]刘劲柳.旅游合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1-50,61-68.

[4]张璐.论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D].重庆:重庆大学,2010,26.

[5]根据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输入“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关键词搜素相关作者张谊、姜姗、周宗莹、黄远、张璐、何茂韧、李凡、尹娇娇 、刘小刚 、黄瀚瑶 、路其晗 、陶铁元、张健等代表文献整理.

[6]泰国精品游“缩水” 游客诉旅行社获赔[EB/OL].中国旅游新闻网.http://www.cntour2.com/viewnews/2012/03/03/AMS5KhTR7iL-wPscXGS060.shtml,2012-03-03.

[7]陈明,徐炎芳,陈洁.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EB/OL].最高人民法院.http://www.china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9/id/1710279.shtml,2015-09-21.

(一)工作覆盖面相对传统单一导致“一头热”“一头冷”。工作覆盖面往往影响结果,结果较大程度地反映工作覆盖面的大小。应当看到,文艺界的结构状态、民间的参与程度,较以前发生了许多变化,在社会组织化程度大大降低的情况下,由工作之外、退休以后及自由职业者中的各类兴趣人士结盟、结社的民间文艺行为已经出现热化的趋势。而面对服务联络对象变化的现实,我们在联络范围、协调手段、服务对象等问题上缺少深入的思考,更缺少扩大覆盖的应对之策。因此,对“一头热”(民间)“一头冷”(管理方、协调者)的现象必须加以重视,并加大力度探索,让更多的各类文艺兴趣人士找到组织,并通过有效的联络、协调和服务,扶持他们,善待他们。

[8]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41-142.

[9]浪费时间 旅行社必须负责任[EB/OL]“.中华民国 ”旅行业品质保障协会网. http://www.travel.org.tw/list.aspx?item_id=8&-class_db_id=54,2012-03-01.

[10]马春莉.旅游合同时间浪费赔偿制度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2.

分析结果表明:不同色调和粒级的磷灰石中Y的含量相对稳定,变化不大。一般含量在2780×10-6~3268×10-6之间。

 
谢建宏,李霞
《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