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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独立刑事错案发现机构及相关机制构想探索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域外刑事错案发现和纠正机制

1.美国刑事错案救济机制

美国的刑事错案纠正机制有着浓重的民间化色彩,20世纪90年代以来“无辜者计划”在民间兴起,其旨在发现无辜者被判有罪的案件,对错案的救济要依托于民间非盈利组织和大学内部的教学实践机构[1]。“无辜者计划”主要依靠申请的形式获得错案的来源,当地律师推荐或当事人主动申请。由于该组织属于民间非盈利性质资金有限,所以,对申请的审查很严格,首先管辖上有可能只针对特定地区,其次程序上要求其他救济途径用尽,再有申请人必须存在经济困难。“无辜者计划”主要利用定罪后的DNA检测帮助“主张事实上无罪”的人赦免或申请再审。

2.英国的刑事错案救济机制

英国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是独立于检察院、法院之外的独立官方机构,除了根据申请进行错案审查外,还可以主动对可疑的案件进行审查。“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不能决定被申请和主动审查的案件在被提交上诉以后的结果,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要交于上诉法院决定,但该机构被赋予了广泛的调查权,地位完全独立。

3.法国的刑事错案救济机制

法国通过在最高法院内部设立专门机构——最高法院刑事判决再审委员会,以此对申诉进行审查并进行审理,也就是说审查申诉和再审由一个机构来完成。为了维护法律判决的安定性,法国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法定情形、提出主体都做了严格的限定。

著名教育学家马卡连柯说过:“教育技巧的必要特征就是有随机应变能力。”所以在教学中,教师也应当善于应变,才能够有效提高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确保教育的严肃性与科学性,正确引导学生处理问题,选择恰如其分的处理方式。高中数学教材中部分内容枯燥乏味,学生难以理解,例如:无穷等比数列与数列极限概念等,这些知识点都较为抽象。对于此种情况,教师应当结合学生的认知规律以及教材内容,将教学的重难点有效突出,并且将疑问巧妙设置其中,这样能够使学生对数学重难点产生浓郁的探究兴趣,从而提高学生的探究能力。

4.德国的错案救济机制

德国既没有设立独立于检、法的机关来审查错案,也没有在检、法内部设置专门的机构,而是将错案的审查交由各级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的原审法院有权受理申诉但之后要移交给有再审管辖权的法院。值得一提的是不同于法国,在德国既可以向法院提出有利于被告的再审,也可以提出不利于被告的再审,当然不利于被告再审启动的限制条件要多于启动有利于被告再审的条件。以上是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以及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和法国的刑事错案救济制度的主要特点。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错案救济倾向于将刑事错案的发现和救济启动机构与司法机关相分离,追求一种主动救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错案救济机制更倾向于司法系统内部机构发挥刑事错案救济的职能,有一种被动性的特点。通过分析和比较发现,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错案纠正机制方面都最终回归于法院,这是司法审判权的必然要求,这也是在构建我国错案救济制度时所必须注意的。

二、我国背景下的制度构建

(二)引介者的再叙述相当于文本的再创造。阅读过程中,儿童读者的接受思维处于较为被动的感悟状态,在思辨思维较弱的环境中,引介者就占据了信息渠道,成为作者的信息代言。于是,究竟是“凤凰涅槃”还是“鸠占鹊巢”,取决于引介者的审美经验和话语态度。“凤凰涅槃”式的阅读引导,在引介者主体经验的转换中已经实现了文本的超越,能够沉积儿童读者审美经验;“鸠占鹊巢”式的阅读混入诸如浅层解构,错误解构,各种思想观念的代言解构等信息屏障,只会将儿童文学的信息引向负面的方向。

目前,我国的错案发现途径主要有当事人申诉、检察院提起再审及法院提起再审,但目前我国的这些错案发现制度并没有改变我国错案发现偶然性的特点。“无辜者计划”之所以能在美国建立并推广开来,主要在于其有传统的民间团体传统,“社会资本”极其巨大,而我国“社会资本”相对薄弱,并没有很强大的社团力量。因此,我国想要实现制度改革,必定要借助政府的力量,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体制,在人大之下设置刑事再审委员会是相对可行的,此机关专门行使刑事错案的发现职能,受人大监督,与政府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平级独立行使职权[2]。考虑到不同级别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数量和案件性质上的差异,在级别上拟制在省和地市两级设立刑事再审委员会即可。中央一级可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全国刑事再审委员会,专门负责全国的刑事再审委员会审查案件的管辖和审查标准的问题,以及对地方发挥监督职能并对全国人大负责。在发现错案机制上与现有再审制度不同的是“刑事再审委员会”应具有主动与被动两种发现错案的机制,一方面,刑事再审委员会可以受理申诉请求,并对受理的已决案件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在未受理申诉时也可以主动对可疑的已决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考虑到目前我国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司法成本应首先对错案高发的人身侵害类案件进行审查,重点锁定在已决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案件,待时机成熟再逐步扩大审查的案件范围。此外,在审查标准上还可以参照国外“实质错案”的标准,筛选那些对救济更加急迫的案件,提高司法效率。

1.正确看待错案摆脱错误的司法理念

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和法律制度的缺陷,错案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像美国这样程序法制极其完善的国家尚不可避免,我国现阶段出现一定的冤假错案是必然的,因此,不应有意回避甚至忌讳谈论冤假错案,相反,要积极正视它研究它。每一次错案的出现都推动着制度的完善,每一次制度改革的背后都少不了阵痛,法制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错案观,不能为了忌讳错案而机械地设定考评标准甚至害怕错案的发现,这样才不会堵塞无辜者申诉的道路和中国法制事业的前进之路。

我国目前所适用的错案救济机制——刑事再审制度是一种依附于司法系统的被动发现机制,此种机制的缺陷主要在于错案的提起和发现机制。首先,我国刑诉法对提起再审理由的规定过于模糊,无论是申诉提起再审的理由还是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的理由,都只是粗略的规定了“原裁判确有错误”,没有具体法定条件的规定,这样一般会导致两种结果:一是提起再审异常艰难,二是法院判决失去稳定性,而我国显然属于前者。其次,提起主体间地位不平等。我国刑诉法规定由检察院抗诉提起的再审法院必须启动,而由申诉提起再审却无此规定,这显然造成追诉方与被追诉方的不平等。再有我国刑诉法也未区分有利于被告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的再审,使得再审有可能违背不得加重被告人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的人身权利造成危害[1]。此外,在提起主体方面,我国刑诉法规定法院也是其中之一,这有悖于不告不理原则以及控审分离原则。下面是笔者在浅析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以及分析比较域外刑事错案救济制度思路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有刑事错案救济制度缺陷提出的一些制度构想。

2.独立的官方审查机构

在西方叙事理论和中国古代小说批评理论的影响下,以对《聊斋志异》所有作品的全面考察为支撑,以研究主题、研究方法和理论观点的创新为根基,《〈聊斋志异〉叙事艺术研究》形成了个性鲜明的研究特色。

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仍处在发展阶段,其中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民众的法治思想层面,具体反映出来就是民众对于制度的信赖程度较低,一项制度如果得不到民众的信赖它就难以实现它应有的意义。因此,“刑事错案再审委员会”除吸收公务人员外,可以广泛吸收高校法学院的教授、律师、著名法学家以及专业的司法鉴定人员作为参与主体,充分扩大刑事错案发现机制的参与广度。一个程序参与主体越多元,其正当性和民主性相对来说就越强,民众对于它的信赖程度就越是高,这有利于程序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3.扩大刑事错案发现与纠正机制的参与主体

2)空气由断面Ⅰ—Ⅰ流向断面Ⅱ—Ⅱ的过程中,风筒气体流通断面发生变化导致风流紊乱程度加剧,产生一定的局部阻力,静压差法中局部阻力损失系数的经验取值范围为0.96~0.99,局部阻力损失系数取值不合理可能会造成较大的误差。

4.错案纠正程序应回归再审

刑事错案救济程序有两个阶段:刑事错案的发现程序和刑事错案的纠正程序。在错案发现程序中“刑事再审委员会”有权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诉材料、收集证据以及主动审查可疑的刑事错案。但刑事案件的审理最终还是要回归法院,刑事错案再审委员会是没有再审的决定权和审判权的,一旦刑事案件被提交再审,之后便交由法院处理,这是不告不理原则和控审分离原则的内在要求。

5.确立刑事救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我国在刑事程序立法上并未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这样的结果就是,只要是发现错案,检察院和法院均可以提出再审,再审程序启动后,被告人甚至有可能面临比原有刑罚更重的刑罚,进而影响被告人再审申诉的提出,这不利于被告人人权的保证,同时不利于刑事错案的发现。我国刑事错案救济制度应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同时确立再审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救济制度启动后原则上不增加被告人的刑罚。建议通过设置严格的限定条件限制不利于被告人再审的提出,例如,规定不利于被告人再审提出的情形仅限于伪证和司法人员贪赃枉法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6.加大高科技手段的运用比例

美国的“无辜者计划”之所以成果斐然,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定罪后DNA检测制度的实行,DNA检测强大的排他性可以高效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此项技术的成本较高,我国起步也比较晚,但这不意味着我国不能尝试去运用此项技术,而且除此之外,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可以被运用到痕迹物证领域,这些将大大减少错案发生的概率。当然,在运用高科技手段的同时,也不能一味迷信高科技手段,因为误差是不能避免的,这是客观规律,在运用此类手段的同时,也要遵守基本的证明规律。

三、结语

目前,我国的刑事错案救济程序的缺陷主要存在于错案的发现环节。具体来讲就是缺乏主动的错案发现机制,笔者认为以我国现有体制机制为基础建立起独立的官方错案审查机构,吸收一定的民间力量,辅助以科技手段以及正确的司法观念、司法原则进行主动地错案发现,以此建立起一套长效化、制度化的错案发现机制,是一种能使我国错案救济特点从单一、偶然转变为多元、长效的方案。

参考文献:

[1]龚佳禾.“刑事错案认定标准”研究 [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5).

[2]白雪.浅析我国再审程序的完善[J].青年科学:教师版,2014(7).

 
李文捷
《黑河学院学报》 2018年第03期
《黑河学院学报》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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