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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P2P网贷平台犯罪的实证研究——以近四年裁判文书网上关于利用P2P网贷平台犯罪的裁判文书为例

更新时间:2009-03-28

样本分析

(一)样本的选择

本文所选的样本均来自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颁布实施。根据此办法,除了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的情况外,最高人民法院产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一般都应当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布。并且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生效判决文书也应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布。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公布实施。该规定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整合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布;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在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且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由此可见,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具有典型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一定的规范性,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样本的代表性以及代表的程度也许会遭质疑。无论怎样,样本是无法代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情况。关于这一点,白建军老师大概是这么说的:“以典型的示范性案例为样本并非是修饰现实的框架,采用这种抽样模式不仅在审判信息尚未全部公开的的情况下只好这样,而且也如实说明抽样选取样本方式恰好意味着,我们并不避讳类似于这样的可能性:实然的示范性案例尚且如此,对应然公正的追求也许有更长的路要走。”

(二)样本呈现出的特点

1.近四年涉嫌刑事犯罪的数量变化。利用P2P网贷平台犯罪的数量在近四年逐渐呈现出一个递增的趋势,截止2017年4月26号,本人经过筛选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关于利用P2P网贷平台的犯罪共43起,其中2014年只发现1例,2017年则为3例(并不是一年的),2016和2015年两年已经多达30多例了,由此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进步,涉嫌P2P网贷犯罪的比例越来越高。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脆弱,面临着水资源极度短缺、水土流失严重、风沙危害明显、湿地萎缩退化、环境污染等问题。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要保障其顺利实施,必须加强这一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水土保持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战略选择,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基础。

2.利用P2P网贷平台犯罪的地域分布。就样本分析来看,利用P2P网贷平台犯罪主要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其中广州、浙江、山东等地分布较多,在偏远的西北地区基本上没有出现,这就说明P2P网贷的出现与经济的发展有必然的联系,换句话说,P2P网贷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与发展是合理存在的,那么为了让其健康的发展,创建一个和谐而稳定的环境就显得十分重要。

3.利用P2P网贷平台犯罪的主体特征。从样本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涉嫌犯罪的当事人都接受过教育,并且大部分人读过大学、开过公司,具有一定的文化和经历。

就P2P网贷平台的性质来说,除了以提供信息为目的的中介服务,其他利用P2P网贷平台超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采取散发传单,粘贴广告、虚假宣传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人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然而在众多利用P2P网贷平台犯罪的案件中无一例外都超出运营范围在没有有关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都进行了资金的吸收,有些平台起初设立P2P网贷平台时以提供信息为目的,但是在后续的运营过程逐渐异化,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刑初1822号判决书中指出,被告人起初利用公司所建立网贷平台为投资人及借款人提供借贷的信息,但在后面的运营过程中逐渐演变为先接受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平台先行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并收取年利息率20%至30%的利息,然后制作借款标的,在网贷平台上放标吸收资金并形成资金池的运作模式。

利用P2P网贷平台犯罪的内部运营情况

(一)设立P2P网贷平台的目的

本案恰好说明P2P网贷这个新生事物,若采用比较严苛的刑法规制,势必会打击他的成长,影响经济的发展。P2P网贷交易快捷、回报高,对于目前急需经济支持的实体经济来说,无异于及时雨。所以用严厉的刑罚手段进行打击遏制是不妥的。就像刑法学家冯·耶林所言:刑法犹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深受其害。[2]

在分析利用P2P网贷平台犯罪涉嫌的罪名时发现其中大部分被各大法官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有一小部分被定为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当然分析其运作的内在规律会发现其有可能涉及的罪名还很多,比如非法经营罪、洗钱罪等。

2016年4月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P2P网贷平台应该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落实提供信息中介性质,运营过程中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任意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身提供担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付息,不得打包拆分、虚构标的、虚假宣传,不得通过虚构、夸大项目前景而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从此规定中可以看出P2P网贷平台的性质是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性质。

(二)利用P2P网贷平台融资的方式

隐喻翻译的简单对应虽然拉近了译文读者与原文的心理距离,却曲解了原词汇的文化预设。译者必须清楚每一个表层意义的文化预设,调和文化、文本之间的差异。文化负载词须谨慎对待,否则它们将启发译文读者构想出违背交流者(原作者和译者)意图的情景。

(三)利用P2P网贷平台融资的资金去向

在这些涉嫌利用P2P网贷平台犯罪的案例的判决中对这些犯罪实施者的处罚中无一例外的都适用了主刑——徒刑,比如在(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176号判处被告人任月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无论如何就我国现行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设立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便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P2P网贷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利用P2P网贷平台犯罪涉及的罪名以及处罚情况

(一)利用P2P网贷平台犯罪涉嫌的罪名

初中体育传统课堂教学更加注重的是课程的程序化,所以在实际教学中往往会忽略随时都可能变化的教学活动,一旦遇到突如其来的教学问题则难以有效应对。初中体育高效课堂构建的本质是教师有效完成教学任务,这就需要教师在实施教学的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一切事件进行提前的预判。即便教学环境发生改变,还是教学内容需要调整,都可以灵活应对。

(二)利用P2P网贷平台犯罪处罚的徒刑占比较高

通过对该43个裁判文书的分析,利用P2P网贷平台吸收的资金有多种去向,有的被用作平台的经营;有的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及借贷给他人;有的用于赌博、支付利息等活动;有的则借款给单位和个人、先接受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而后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并收取高额利息,然后制作借款标的,网贷平台上放标吸收资金并形成资金池的运作模式;还有的用于企业经营和归还民间借贷。

利用P2P网贷平台犯罪的定罪标准

(一)纠正理念:被夸大的刑法规制作用和被僵化的定罪标准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经营挑战和法律风险相较传统的金融要更高。防范风险的发生和提高经济效益是法的价值所在,应该用刑事制裁还是行政手段管控亦或者二者兼用则是一个问题。[1]经过本次案例分析发现刑法应对其予以法律上的规制,但同时应保持一定的克制。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刑初3848号刑事判决书指出其当事人梁名羽等人发布投资借款标的,以年收益率10%~20%吸引投资者的存款,将吸取的投资款用于日常的支付工资、房租以及投资外汇等。判处梁名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3日从中商行公司网站后台下载提取了网站资金统计表以及所有借款明细表,显示该网站成功借出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1600元,已还款为人民币5701600元,所有70条借款状态均显示为已还完,当事人供认不讳。

在众多样本分析中发现,设立P2P网贷平台的目的不尽相同,有的利用该平台主要开展居间电子网络平台业务,给投资客户,借款客户之间搭建一个网络平台,提供中介服务,从中收取居间服务费;有的则因为经营企业中遇到资金困难,成立一家可以在网上融资的网贷平台进行融资;有的创建P2P网贷平台,发布各种各样的借款标的(其中大部分为虚假借款标的),并且以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和投资奖励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推广P2P信贷投资模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去头去爪鸡只落入二挂挂槽后,每组对应红、黄、蓝、绿、紫的标记,将提前剪好的单片绑在各组鸡翅翅根上,及时挂鸡,避免混淆,双线分开进行。对摘鸡心、摘鸡肝、摘鸡胗、剪鸡肛、复检摘鸡等岗位员工,进行工作安排并分发单片,链条鸡只绑什么颜色的单片,员工在内脏摘取后将对应颜色的单片放入小盒内,确保所有内脏必须与鸡只对应数量。将不同分组的胴体进行称重,记录每组胴体重量,并确保单片系绑的牢固,防止在预冷池中单片丢失,导致实验失败,后将胴体依次放入预冷池中,待后区分割实验。

[1] 丁春燕.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6:17.

(二)量刑时可采用“数额+情节”的综合标准

在刑法分则第176条中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4]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以数额为主要标准,但是这样的定罪标准是不能体现社会危害性,同时也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法理矛盾、罪刑不相适应等现象。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为采用“数额+情节”的定罪标准提供了理论基础,参考2015年刚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贪污贿赂罪所采用的“数额+情节”的综合性定罪标准,制定更加合理的综合定罪标准。比如:吸收公众存款,将所吸收的存款用于企业经营或者投资到国家鼓励的的行业进行生产投资的不应认定为犯罪;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将所吸收的存款用于赌博、或者以高额利息借款给他人等扰乱金融秩序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才能认定为犯罪。与此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未归还的金额数量和占吸收总存款的比例,例如:(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515号判决书中被告吸收公众存款58244561.88元,未归还15140210.01元,而(2016)浙0104刑初87号判决书中被告吸收存款1611余万,未归还470万,但是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前者判处罚金十万,后者则判处十五万。很明显前者的社会危害性要比后者小,所以在认定犯罪时,不能只考虑吸收存款的数额,还要考虑归还的存款数额,以及其所占的比例等综合因素。

参考文献

在这43个案例中,大部分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着正常融资的P2P网贷平台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互联网金融融资的本质就是面向社会,向不特定的众人筹集资金,其本身就具有涉及范围广、交易方便快捷、回报高的特点。所以就P2P网贷的本质与特点来说是无法避免“众筹”“不特定”等特点,这恰巧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总体来看,目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并不是很适合新生的互联网金融,用滞后的刑法去调整新生事物是不妥的,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应该调整现行法律。[3]

[2] 刘宪权.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J].法学家,2014(5):78-91.

秀容月明派使者去见梨友。使者来往三次,双方就谈妥了,只要秀容月明投降,梨友入城之后,一人不杀。秀容月明可站着投降,见了单于,也无须下跪。

[3] 姜涛.互联网金融所涉犯罪的刑事政策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5):10-19.

[4] 俞燕夏.P2P网络借贷平台刑事法律问题探析[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5.

“法治”是当今社会的主旋律,必须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建立和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以确保其拥有稳固的制度根基[1]。一般来讲,该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必须有以下依据:

 
李维娟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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