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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佛教与基督教的家庭伦理观

更新时间:2016-07-05

一、佛教与基督教各自面对的矛盾

(一)佛教理论与实践的矛盾

一直以来,在人们的直觉上,认为佛教就是与传统的家庭伦理不相容。自诞生以来就带有的浓厚的出世主义和消极色彩,和修行上削发易服、脱离家庭、禁欲绝嗣的要求,都使得佛教看似趋向于家庭观念的反面。佛教自传入中国以来与重视家庭、掌握思想主流的儒家发生的争论也可视作这一倾向的佐证。

其中,“孝”作为最重要的家庭伦理,也成为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牟子理惑论》中就记载了儒家对于佛教“无孝”的批评:“《孝经》言:‘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曾子临没,启予手,启予足。今沙门剃头,何其违圣人之语,不合孝子之道也。”[2] 周叔迦、周绍南:《牟子丛残新编》,中国书店2001年版,第6页。南朝范缜更在其《神灭论》中指责佛教使“家家弃其亲爱,人人绝其嗣续”[3] 姚思廉:《梁书》,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670页。

然而,奇怪的是,如果向佛教经典中探索,却会发现许多关于孝顺父母、敬顺亲族的叙述。这其中的内容多种多样:有佛教为了在中国生存而妥协的成分,如两部疑伪经《佛说父母恩重难报经》和《梵网经》,前者以完全世俗的论说方式,仔细描绘日常生活中的父母之恩以宣扬孝道,后者直接将“孝”确定为“至道之法”,说道:“尔时释迦牟尼佛,初坐菩提树下,成无上觉。……孝顺至道之法,孝名为戒。”这里贴合了中国本土的伦理家庭观,将“孝”的地位提升到一个原始教义中不可能达到的高度。也有在与儒家的争论中为了自我辩护而阐发出来的对佛教之孝道的诠释,如《牟子理惑论》所说“苟有大德,不拘于小”,而归心事佛、成道成圣,乃至使父母亲人皆得渡,正是至德至孝。孙绰在《喻道论》中主张:“孝之为贵,贵能立身行道,永光厥亲。”[4] 僧祐:《弘明集》,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82页。慧远则明确说佛教徒出家则“道与俗反”,佛教教规是为方外而设,其目标正是变俗以达道,与世俗之伦理不同是理所当然的。

庄翻译愣了一下。正要开口,刁德恒一步蹿了过来,撩开白绸子大褂,露出腰间的两把短枪,甩着指头说:“百里香,你他妈的不要敬酒不吃吃罚酒!太君拜您为师学习厨艺,那是你祖坟发裂撞上好运!还不快给太君做香肠!”

这些都是佛教在中国化过程中发展出的观点,然而,即使排除这些受到中国本土思想环境严重影响的内容,说佛教弃绝家庭、“无孝”甚至不孝也是不公平的。作为原始佛教经典的《阿含经》中的《善生经》是佛教对在家弟子的指导和要求,其中谈到,“夫为人子,当以此五事敬顺父母”和“夫为人者,当以五事亲敬亲族”,体现了原始佛教对家庭伦理的重视。而对出家弟子即比丘,也不是全无“孝”的要求,《五分律》中便说:“佛告诸比丘:“……从今听诸比丘,尽心尽寿,供养父母。若不供养,得重罪。”而佛陀收徒时,也会要求想要出家的弟子先求得父母的同意。显然这与儒家的批评和世人的普遍认识并不相符,事实上,教义的原理要求与现实中的形迹发生了矛盾。

(二)基督教理论的内在矛盾

世俗所言的家庭关系以血缘维系,家庭伦理也建立在血缘亲疏的基础上,以血脉的分享传承为依据,而佛教却将这种关系的对象无限扩充。如一般的孝道,对象仅限于父母亲长,而佛教将之扩大至七世父母,实际意指上包括了所有众生。子女对父母的亲爱和奉养也不再依据血缘,因为根据佛教的理论,子女投生为此世父母的子女,是前世的诸多业报所致,而非父母之功,因此子女也只需报生养之恩,无须感念血脉传承。而基督教几乎忽略血缘的意义,强调人与父母的关系是建立在人与上帝的关系上,在此基础上的亲爱敬顺依赖的是个人对上帝诫命的遵守,而非父母对子女有何恩德。

△型样架:(1)用钢管沿预裂面方向将两排锚桩分别连接成整体,并利用水平尺检测,以确保临近预裂孔侧水平连接杆的水平度,钻孔时钻机的地脚就固定在此水平连接杆上;(2)将△型固定架按80cm间距安装在锚桩两排连接杆上,使用特制量角器粗调样架工作面竖杆倾角,使倾角尽量接近预裂孔设计倾角,用一根水平连接杆将每个△型固定架上部固定,同样要保证这根水平连接杆的水平度,造孔时钻机上臂就固定在此水平连接杆上,这样整个样架就形成了一个整体;(3)测量员使用全站仪校核样架工作面竖向倾角和水平连接杆的水平度,微调处理后加固连接扣件,在上下两排水平连接杆上测量放出钻机固定点位。

对基督教来说,包括家庭关系在内的一切关系都是建立在人与上帝的关系的基础上的。“耶稣还对众人说话的时候,不料,他母亲和他弟兄站在外边,要与他说话。有人告诉他说:‘看哪,你母亲和你弟兄站在外边,要与你说话。’他却回答那人说:‘谁是我的母亲?谁是我的弟兄?’就伸手指着门徒说:‘看哪,我的母亲,我的弟兄。凡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姐妹和母亲了。’”(太12:46-50)基督教认为,一切俗世的关系都有原罪的烙印,都应该予以否定,人与上帝的关系是唯一重要和实质的关系,是基督教团体的基础。一切人与人的关系都建立在人与上帝的关系的基础上,只有在共同信仰敬拜上帝的时候,人与他的父母兄弟才通过这种共同的敬拜建立了联系。而相应的,“凡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都是“我”的父母兄弟,只要共同敬拜上帝,人与人之间就由此建立了联系。而“当孝敬父母”本质上是上帝对人提出的戒律,人“孝敬父母”则是遵行上帝的旨意,因此,家庭关系也是人与上帝的关系的一种体现,人的孝道则是人与上帝关系落实在家庭中、父母身上的一种实践。相较之下,血缘亲情的重要性则被放到更次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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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矛盾的实质

家庭是最基础的生产生活单位,家庭关系是世俗生活无法回避的一环。中国儒家对家庭伦理的强调固然是达到了一个极致,而在其他地区,如佛教发源的印度和基督教发源的巴勒斯坦地区,乃至后来佛教与基督教传播发展的其他地区,包括家庭关系也都是世俗生活秩序中绝不可能忽略的一部分。对家庭伦理的取消必然导致家庭内部乃至社会秩序的紊乱,而对某一宗教来说,主动拒斥家庭关系,相当于主动表示与世俗的不合作。这对于希望获得更广泛传播扩散的宗教来说是不可能的。

在这两种宗教中,要实现宗教的最高理想,获得解脱,都需要通过对家庭关系的否定来完成。然而,这种基础原理所要求的否定却与普遍的世俗生活的秩序产生了激烈冲突。

(一)否定家庭关系的教义原理

我们也可以发现,两教教义中关于家庭伦理的内容更多是针对普通人,即正处在在世俗生活中、信仰程度较浅的人而言的。如佛教要求弟子孝顺父母主要针对的是在家弟子;而基督教的十诫中的“孝敬父母”实际上是摩西颁布给以色列人的,这些人虽是“神的选民”,却不像《马太福音》中追随耶稣的门徒一样直接追随上帝,而是通过摩西遵循上帝的谕令,他们在出埃及的路上也曾多次对上帝产生怀疑乃至背叛上帝,可知信仰的程度也较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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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基督教教义中,人因违背上帝而有了原罪,这成为人的死亡和人生一切弱点的根源。于是三位一体中的圣子道成肉身,化为耶稣,以自己的死来为罪人赎罪。到世界末日时,得救的人进入天国,没有得救的则进入地狱。据《马太福音》中的描述:“当复活的时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样。”(太22:30)也就是说,天国中没有婚姻与家庭关系。这实际上是指出,作为一种人伦关系,家庭关系也是罪的产物,是带有原罪的。而任何带有原罪烙印的东西都是人们为了得救而应拒绝的。“又有一个门徒对耶稣说:‘主啊,容我先回去埋葬我的父亲。’耶稣说:“任凭死人埋葬他们的死人,你跟从我吧!”(太8:21-22)“任凭死人埋葬他们的死人”中的“死人”,指的是无法得救而将落入地狱的人。耶稣不允许门徒去埋葬父亲,其实质意思是,无法抛弃家庭关系而将上帝看得比亲人更重的人都不能得救,而将成为真正的“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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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教原理对世俗生活秩序的妥协

佛教与基督教各自在家庭伦理问题上的内在冲突形式看似不同,然而实质却是相同的:两种冲突在本质上,都是宗教基本原理与世俗生活秩序的冲突。

另一方面,虽然早期佛教带有悲观厌世色彩,但这两种宗教依然有维护世俗生活秩序和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如关于孝道的论述大多产生于大乘佛教兴起之后,当时,为了符合贵霜王朝巩固统治的需要、将出世法与入世法的矛盾降到最低,大乘佛教进行了世俗化的尝试,纳入了更多人伦观念。因此,佛教与基督教早期关于家庭伦理的内容,都是为顺应、维护世俗生活秩序而形成的。

(三)“出家”与“在家”的不同要求

佛教的基本教义是苦、集、灭、道四谛,根据这一原理,万事万物包括人都处于永恒的因果轮回和生灭变化中,而人生则处于无处不在的痛苦之中,为了达到最高的理想“涅槃”从而超越生死轮回、永远从痛苦中解脱,必须通过否定世间一切的方式。只有否定世间的一切,才能达到最终的寂静状态。而家庭关系自然也是需要予以否定的重要一环。《杂阿含经》讲“生子为不善”,因为“儿孙有千数,因缘和合生,长夜迁过去,我与君亦然”“一切众生类,有命终归死,各随业所趣,善恶果自受”——世间一切都是因缘和合而生,亲人关系也是如此,故其来与去不必患得患失。执着于亲缘关系也是一种着相,着相就会痛苦,因此只有丢弃对亲缘关系的执着,甚至斩断亲缘关系,才能摆脱痛苦得证大道。

对于在世俗中的人,宗教给予的指导是顺应家庭伦理、符合一般道德规范的,然而这些并不能触动两种宗教所依据的根本原理,也不能改变其拒斥家庭关系的倾向。这种对浅层次信徒的生活实践指导和“真正的信徒”修行求道的义理依据之间的差距,也是造成两宗教面对的冲突形式不同的原因。基督教没有佛教关于“在家”与“出家”明确的不同要求,态度相对柔和,因此并没有造成事实上对家庭关系的挑战,其传播地区也没有对孝道等的特别推崇,所以冲突只表现为义理字面上的互相矛盾。而佛教由于有在家信徒和出家信徒的明确区分,对在家信徒和对出家信徒在要求上的区别就十分明显了。“毁发易服、遗弃二亲、绝嗣无后”对于佛教的出家信徒而言,都是确有其事的指责,如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大规模的出家、加入僧团,使得这些“出世法”对家庭伦理的破坏事实上成为一种严重泛滥的社会现象。

三、佛教与基督教的家庭伦理观

在更根本的层面上,佛教与基督教所讲求的家庭伦理虽是为迎合世俗秩序而生,但与其各自宗教的根本原理仍保持着联系。

(一)佛教的家庭伦理观

佛教的家庭伦理观的根本依据是佛教的报恩观。仍以孝道为例,早期佛教经典《增一阿含经》中便说:“父母生子多有所益,长养恩重,乳哺怀抱,要当报恩,不得不报恩。”早期佛教中的孝道实际就是通过供养的方式对父母的报恩,甚至有观点认为报恩即是孝的定义。[5] 古正美:《大乘佛教孝观的发展背景》,《从传统到现代——佛教伦理与现代社会》,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0年版,第61页。根据佛教六道轮回的理论,一切人或生物都处于永恒轮回之中,也就是“有情轮回生六道,犹如车轮无始终;或为父母为男女,生生世世互有恩;如见父母等无差,不证圣智无由识;一切男子皆是父,一切女人皆是母”。众生在生生世世的轮回中互为父母,互为夫妻,互为儿女,因此报父母恩与报众生恩是一以贯之的。进一步地,家庭伦理也不能局限于小家庭或者血缘之亲,而是推广为整个世间众生的亲爱关系,在这里,众生相对于众生都是平等的,众生间的关系也都是相同的。孝道成为报恩之中一种归属于现世父母的特殊情况。

(二)基督教的家庭伦理观

然而,也同样是在《圣经》中,流露出明显反家庭的倾向。“因为我来是叫‘人与父亲生疏,女儿与母亲生疏,媳妇与婆婆生疏。人的仇敌就是自己家里的人。’爱父母过于爱我的,不配做我的门徒;爱儿女过于爱我的,不配做我的门徒。”(太10:35-37)这段话直接体现出一种对家庭亲缘关系的拒斥,在人与上帝的关系面前,一切其他关系都不能存在,包括家庭关系。同属《圣经》的叙述却表现出截然相反的倾向,似乎体现出基督教原理的内在冲突,较之佛教存在的理论与实践的冲突更为严重。

(三)两教之孝道观与传统孝道观的差异

可以看到,佛教与基督教的家庭伦理观是可以在两教的基本原理中找到相应依据的。然而,根据这些原理的要求,佛教和基督教定义的家庭关系的内涵,却与一般的家庭关系并不相同。

类似的矛盾也在基督教中出现。上帝颁布给他的子民的生活规范——摩西十诫中对于人伦关系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当孝敬父母。从创世纪里约瑟通过行孝蒙福、迦南不孝而遭咒的故事,到《箴言》里“你要听从生你的父亲”的诫命,关于孝的内容在圣经中多次出现,可见基督教十分关心家庭的伦理秩序。

中国传统的孝道观念更是与这两种宗教的观点相去甚远。由于受到儒家的强烈影响,中国自古以来就赋予了“孝”崇高的理论地位,将其视为一切伦理关系乃至道德规范的起点:“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6] 《孝经·开宗明义章》。“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 《孝经·三才章》。儒家认为,人由于血缘而对有父母的天然的亲爱之情,这一天性是所有道德德行的基础,也是儒家道德体系的核心。也因此,儒家的伦理体系是依据血缘亲疏而有差等的。而佛教与基督教的伦理体系上则没有这样的差等。对佛教来说,众生皆是“我”的父母兄弟,所以一切众生皆平等;对基督教来说,“我”与众生的关系都是“我”与上帝的关系,而众生在上帝面前也都是平等无差别的。因为一切众生平等,父母相对于“我”而言没有特殊的地位,所以佛教与基督教的家庭伦理观也不再是一般意义里子女对父母单方向的敬奉。儒家要求子女对父母的孝是绝对的,推崇的是无论父母如何对待子女,子女都要孝顺父母,如瞽叟欲杀舜而舜仍不失为子之道;而佛教与基督教的要求更多是双方向的:子女孝敬父母的同时,父母也要关照子女——在对子女提出要求的同时,也对父母提出了要求。如《圣经》中说:“你们做父母的,不要惹子女的气,只要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他们。”(弗6:4)

综上,佛教与基督教教义中关于家庭伦理的内容看似与它们拒斥家庭关系的理论倾向相悖,其实却是与各自的基本原理保持一致的。然而,以“孝”为代表,由于两种宗教的家庭伦理都依托于它们各自的理论根基,因而也就与一般理解中的家庭伦理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四、结论

在以孝道为代表的家庭伦理问题上,佛教与基督教都面对着矛盾。佛教教义中并非没有对孝道等家庭伦理的要求,但一直以来却被视作排斥乃至破坏家庭的存在,因此佛教面对的是教义的原理要求与现实实践的矛盾。而基督教没有面对外界对家庭伦理的强烈要求,因此面临的是其教义中拒斥家庭关系的部分与要求孝敬父母的部分的矛盾。

第二,就体验哲学的三条基本原则而言,国内外学者目前已对前两条原则提出了质疑,认为心智的体验性缺乏辩证法,思维的无意识性过于极端。[6]

对于我国采用“精明增长”理念,多位学者都强调“不能离开中国实际条件而生搬硬套”。程茂吉(2013)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精明增长借鉴的重点不仅是其具体做法的借鉴,如何利用合理的政策使得这些做法与条件相组合产生合力的借鉴与运用”。

佛教与基督教面对的两种矛盾实际上都是宗教根本性原理与世俗生活秩序的矛盾。对于前者,要达到“涅槃”,必须摆脱一切执着,包括对家庭的执着;对于后者,为了得救,人必须拒绝一切带有原罪烙印的世俗的关系,包括家庭关系。而两者对于“在家”与“出家”的不同要求使得矛盾在佛教和基督教分别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佛教与基督教教义中关于家庭伦理的内容看似与它们拒斥家庭关系的理论倾向相悖,其实却与各自的基本原理紧密联系。以“孝”为代表,佛教的“孝”本质上是报恩,又将报恩的关系推及众生;基督教的“孝”本质上是个人对于上帝的诫命的遵行,又将所有人与他人的关系统一为人与上帝的关系。这两种“孝”的原理都表现为没有亲疏差等,没有对父母地位的特殊推崇,要求父母与子女相互对等的践行伦理要求。这些特点表明,佛教与基督教中的家庭伦理与普遍观念中的家庭伦理仍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付雪航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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