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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探析1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知识产权争端概述

知识产权国际争端是指TRIPs协议或者WTO成员国或者成员地区之间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产生的争端,而不是指权利人之间或者权利人与非权利人之间的争端。可见,它是指TRIPs协议缔约方或者WTO成员之间就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或者法律所发生的国际公法意义上的争端,而不是成员方私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就知识产权保护发生的司法意义上的争端。

WTO争端解决机制将政治、外交及准司法争端解决集合于一体。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对于当事人的国际义务起决定性的影响,DSB已经成为WTO规则运行的直接表现。美欧日等发达国家日益关切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态,WTO成员的中国自身利益显得尤其重要,而中国想要维护好自身利益,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局争端解决机制的试题和程序规则,已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案例也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

华东政法大学赵丽曾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执法条款》一文中统计,2012年为止共有29个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协议”)的案件启动争端解决程序,其中,有15个案件申诉方曾就执法条款提出诉求(见表1):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解决程序以及结果观察后不难发现,各国对于知识产权执法申诉的态度依旧谨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态度依旧克制而保守。其中,2001年后,WTO机制下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数量大幅度减少;绝大多数争议都经和解解决,启动“准司法”程序的案件非常少;而知识产权执法申诉的胜诉率较低的原因主要在于TRIPs协议执法条款本身的开放性和模糊性有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对执法条款的克制和谨慎态度导致。

1.WTO/TRIPs知识产权争端

TRIPs协议是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一个关键协定。《TRIPs协议》并不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源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最早源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业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形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奠定了基础,其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各国制定本国知识产权法时应租售的最低标准,以及要求为外国国民提供取得权利并获得保护的主体资格。

 

表1 TRIPs协议执法条款争端列表

  

编号DS28 DS82 DS83 DS86 DS115 DS124 DS125 DS174 DS176 DS186 DS196 DS290 DS362 DS408 DS409时间1996 1997 1997 1997 1998 1998 1998 1999 1999 2000 2000 2003 2007 2010 2010被诉方日本爱尔兰丹麦瑞典欧盟欧共体希腊欧共体美国美国阿根廷欧共体中国欧盟及其一成员国欧盟以其一成员国案件主题录音制品相关措施影响版权和邻接权授权的措施影响知识产权实施措施影响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影响版权和邻接权授权措施电影电视节目知识产权执法电影电视节目知识产权执法农产品及食品商标地理标志保护《综合拨款法》第211节1930年关税法337节及其修订保护专利和测试数据的特定措施农产品及食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措施扣押过境的一般药品扣押过境的一般药品解决和解和解和解和解和解和解和解终结终结磋商和解终结终结磋商磋商涉及TRIPs执法条款第61条第41,42,43,44,45,46,47,48,61条第50条第50条第41,42,43,44,45,46,47,48,61条第41,60条第41,60条第41,42,44条第42条第41,42,49,50,51条第50条第41,42,44条第41.1,59,61条第41,42条第41,42,49,50,51,52,53,54,55,58,59,条

TRIPs协议包括7部分:(1)总条款与基本原则(第1条至第8条);(2)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的标准(第9条至第41条);(3)知识产权执法(第41条至第61条);(4)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第62条);(5)争端的防止与解决(第63条至第64条);(6)过渡协议(第65条至第67条);(7)机构安排;最后条款(第68条至第73条)。

TRIPs协议规范的主体是WTO成员的政府,这点与其他国际多边条约相同,通过规范和调整成员的域内法律,对于成员主体行为起到间接作用。TRIPs协议下的争端类型主要包括4类:(1)任何成员对其他成员就影响该协议履行的任何问题而引起争端,要求磋商解决;(2)任何成员对其他成员未能履行该协议规定义务引起争端,经磋商解决未成,可要求成立专家组审查解决;(3)任何成员对其他成员实施任何措施(无论该措施是否与该协议的规定产生抵触)而引起争端,经磋商未成,可要求成立专家组审查解决;(4)存在其他情况引起的争端,经磋商未成,亦可通过专家组审理解决。一般将第1类称为“磋商解决”,第2类称为“违法之诉”,第3类称为“非违法之诉”,第4类称为“情势之诉”。

2.W IPO知识产权争端

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 IPO”)正式成立,这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里程碑。W IPO是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政策、合作与信息的自筹资金的联合国机构,有191个成员国。它所管理的国际条约构成了知识产权多边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但是相较于WTO下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而言,在强制实施和争端解决上的履行效力上大打折扣,其中由于知识产权争端引发的贸易冲突也是有发生。其结果导致一些国家的不满,他们试图借助管帽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需求更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W IPO为了使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更加充分的实施,设置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

1993年9月,W IPO成立仲裁与协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W IPO工作机制中的主要执行结构,承担行政性管理机构与辅助性服务中心两大基本职能。

作为行政性管理结构,中心将调解、仲裁、简易仲裁以及调解-仲裁程序作为管理W IPO争议的解决方式。W IPO的相关程序规则(参见《W IPO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决规则》)规定了中心的各项职能。其中,以仲裁为例,中心行使的职能主要包括:(1)中心将在仲裁庭未成立之前,代替仲裁庭管理日常行政事务,比如收取争议双方提交的仲裁申请、仲裁答复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又如在当事人未按仲裁规则及时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等等。(2)当仲裁庭成立之后,中心主要负责行政监督。例如,仲裁庭必须遵循仲裁规则所限定的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间,仲裁庭应向中心提交申请,由中心决定是否批准延期。同时,在仲裁程序进程中,一旦遇到仲裁庭无法自行处理的情况,特别是诸如对仲裁员的异议,仲裁员的解除与替换等事项,仲裁庭将移交中心来作出最终决定。(3)当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裁决送达等后续工作也由中心承担。在其它几类争议解决机制中,中心的职能大抵与仲裁程序的情况相类似,不再赘述。

在作为辅助性服务中心方面,中心也承担着某些与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无直接关系的职能,例如,中心可以辅助争议双方起草有关合同条款;如果争议双方已将争议提交给并非由中心管理的有关程序解决,中心仍然可以在当事人支付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应双方的共同请求为他们指定调解员或仲裁员;中心还负责举办各类有关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研讨会与培训项目。

“仲裁与调节理事会”与“仲裁咨询委员会”作为中心的咨询机构,也同样是知识产权解决机制的两个重要机构。其中仲裁与调节理事会向W IPO的仲裁规则、调解规则、简易规则向中心提供一些有计划性和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理事会的组成部分由各国政府和民间组织代表组成。

二、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在知识产权机制方面,WTO的建立在某些程度上弥补了W IPO的部分短板。一方面,TRIPs协议为WTO的全体成员方必须遵守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设定了一系列最低标准,另一方面,TRIPs协定又为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构建框架并规定措施,TRIPs协定事实上就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知识产权争端,而加强保护力度。

1.W IP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在W IP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成员之间就条约的解释与使用问题发生的争端;二是成员国私法主体之间的争端。在W IPO体制下,对于这两种不同的争端解决办法采取不同的规则和程序。

W IP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的外部性有尊重争端当事方自主意愿、透明度好、权威性高等特点,但实际中的缺陷是无法克服的。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缺乏一个强有力的解决知识产国际争端机制的问题。尽管W IPO设立了仲裁与协调中心,但只是负责解决私权主体之间的争端,在国际公法上的知识产权争端无能为力。事实上,在W IPO的体制下,知识产权国际争端主要还是通过协商、斡旋、调解等外交手段进行的。虽然这种方式灵活,但是弊端也显而易见,当争端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时,国际社会也无可奈何。另外,当争端双方存在政治或经济差异时,谈判对于弱者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对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产生一定影响。

(1)国家之间争端的解决程序

在国家之间争端的解决程序中,与其相关的条约一般没有设定完善的争端解决机构或程序,许多条约甚至对争端解决都没有详细规定。例如,在1961年《罗马公约》所采用的关于争端的决定,换言之,当事方不能用谈判解决争端时,除非双方(或多方)统一意见,同意采取其他的解决的方式,否则其中任意一方均有权利向国际法院提交该争端。之后在1967年,《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增加了相同内容的规定,但成员国在加入时可以对此规定做出保留。

在1989年《华盛顿公约》中的第14条中对争端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创立了一种与前述条约不同的争端解决模式、即设立了一种内部解决的程序。这个程序包括:(l)磋商(2)其他解决方式,如斡旋、调解、调解与仲裁等。(3)专家小组报告,上述方式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争议时猫应争端任一方的书面请求,公约大会应从成员政府指定的名单中选定三名成员组成专家组来审议争端。(4)公约大会建议。

在随游击队转战陵川的过程中,桂涛声目睹太行“千山万壑”,亲身感受抗日军民这个真正的“铜壁铁墙”,触景生情,心底迸发出歌词《在太行山上》,随手写在香烟包装纸上。1938年5月,桂涛声离开太行山,6月返回武汉,即带着歌词去见冼星海。冼星海当时在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治部第三厅主持抗战音乐工作。他接过桂涛声写在烟盒上的歌词,仿佛看到太行军民浴血奋战的身影。坐在钢琴前,冼星海反复琢磨、构思,连夜将歌词《在太行山上》谱写成一首兼有抒情性和进行曲风格的二部合唱曲。

(2)私人之间争端的解决程序

1993年,W IPO建立了国际间私人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其中具体内容包括:

调解程序

1961年生于浙江金华。毕业于中国美术学院。现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山水画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学院山水画研修班导师、金华书画院副院长、金华市美术家协会副主席、金华市政协第七届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同盟盟员。

依据《W IPO调解规则》,“如果当事方订有将争议交由该中心调解的协议并由任一方向中心提出请求并附随相关文件,双方如有争端发生,中心的调解程序即行开始。除非当事方另有协议,中心的调解规则应视为调解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除非当事方已选定或就选定方式另外达成协议,调解员由中心在与当事方协商之后任命。调解如何进行由当事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由调解员确定。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的信息或材料,当事人也可以随时向调解员提交书面信息或资料”(参见《W IPO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决规则》)。

由图6(a)可知,弯曲梁的受力情况与微纳测头受Z向载荷时支撑梁的受力情况是一致的,故支撑梁弯曲时试函数与式(1)相同。

其中,第13条规定,为促使达成争端的解决调解员可以选用任何方式,如果调解员认为调解方式不适用该争端,同时可以建议使用其他方式来解决,其优势为更有效、花费最小的方式,其中包括:(1)专家决断;(2)仲裁;(3)双方提交解决方案,由仲裁庭做出最后决断;(4)调解员作为仲裁员进行直接仲裁。

另一方面,调解程序在以下3种情况下可以终止:(1)当事人签订了争端解决协议;(2)调解员考虑当下情况认为不能解决争端而终止程序;(3)任意一方当事人签订争端解决协议之前书面声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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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包括:

①一般仲裁程序规则

首先,仲裁协议。依据《W IPO仲裁规则》,当任意一方当事方将争端提交中心时,一般仲裁程序即开始。仲裁协议既可以是专门的协议,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该W IPO的仲裁规则别视为该协定的一部分。在仲裁员的选任方面,仲裁庭的成员数是由当事人之间的协商确定,在未达成协商时,应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在某些特种情况下(中心考虑一些情况后)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在仲裁员的更换与解职方面,在当事人有合理的理由时,可对仲裁员的审理过程或结果提出异议,其中包括是否无私或进行独立审理,如果各方当事人对异议表示同意或者仲裁员提出辞职,则仲裁员将被替换;另一方面,如果他方对异议表示反对,则由中心介入做出最后决定。其次,如果当中心认为仲裁员不可能完成职责时,可直接解决其职务,在当事双方一致同意也可以解除其职务。

最后,在仲裁决定与仲裁终止方面,裁决可以分为初裁、临时裁决、中间裁决、部分裁决和最终裁决。当由多名仲裁员进行仲裁时,所有的裁决、命令与决定是由多数票决定,当没有多数票时,由庭长决定。当当事人自行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或者仲裁已经无意义或无法进行,仲裁庭可以发出终止仲裁的命令。

②快速仲裁程序规则(expedited arbitration rules)

快速仲裁程序是对一般仲裁程序的简化,缩短了程序时间,节省了花费,为当事人提供快速解决争端的途径。与一般程序相比,其主要的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始终采用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磋商调解程序包括磋商和斡旋、调解与调停。

第二,在原告提请仲裁或被告对请求进行答复时,必须同时附上起诉状与答辩状。

⑤渐进性和实用性

第四,审理时限从收到答辩状或仲裁庭组成起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程序的时限是九个月),并且在审理完结后的一个月内(一般程序为三个月)做出最后裁决。

第五,登记与管理费降低,大约只有一般程序所需的一半。

(3)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①中立性

氧弹燃烧液闪测量法是目前比较普遍使用的生物样品14C分析方法,尤其是针对环境生物样品。本方法通过氧弹燃烧将干燥的生物样品转化为二氧化碳和水,利用碱性有机试剂吸收生成的二氧化碳,与有机闪烁液混合制备成待测样品,放入液闪谱仪中测量。[1-3]此方法在国际上也有较为普遍的使用,例如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在国内实践应用的基础上,有必要推出关于生物样品14C分析方法的相关标准。我单位承担了此项分析方法国家标准的编写工作。在此之前,已经完成了该方法的企业标准编写并获得发布[4]。

W IPO是一个国际组织,到目前为止,它拥有188个成员国,占世界上国家总数的90%以上,正是由于如此大的基数,它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中立性。

②专业性

仲裁是DSU的一个辅助方法,这是一个新规定,但不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DSU第21条第3款关于合理期限的确定、第22条第6款关于减让水平的争议,依据规定均可提交仲裁解决。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和机构上的统一性、全面性保证了对成员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高效性。

W IPO争议解决机制最大的优势在于其专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W IPO仲裁与协调中心拥有强大的仲裁员和资源库。其中包括各大洲专业的律师、专家、学者,这些专家学者的研究领域几乎涵盖了知识产权方面的所有专业。换言之,任何国家的知识产权争议来到W IPO都可以找到精通其专业的专家。这一切条件保障了W IPO仲裁与协调中心在争端解决方面可以提供较高的专业水平。总之,在世界范围内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国际组织来看,仅此一家。因此,W 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性不容否认。

在《义务课标2001》“统计观念”的基础上,章飞提出统计观念是统计意识、统计技能和统计评判质疑能力的统一体[7].在《义务课标2011》“数据分析观念”的基础上,童莉认为数据分析观念是学生在有数据的统计活动中所建立起来的对数据分析的某种“领悟”,是关于数据分析内涵、思想方法以及应用价值的综合性认识[5].另外,李金昌将统计素养描述为人们掌握统计基本知识的程度、统计理论方法水平及运用统计方法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所具有的统计世界观[8].惠琦娜认为统计思维是人们自觉运用数字对客观事物的数量特征和发展规律进行描述、分析、判断和推理的思维方式[9].

③高效率

在争端解决速度方面,W IPO仲裁与调解程序快于诉讼。其原因在于,在诉讼程序方面有着严格而且正式的特点,其法定的程序以及期限,一个案件的整个程序需要很长时间。在这方面,W IPO仲裁和调解的优势便凸现出来。尤其在调解方面,调解协议只是起到引导作用,并不存在强制力,因此,当事人无需担心由于特定的规则而导致时间的浪费。在仲裁方面,由于仲裁的程序具有灵活多变的特点,仲裁员可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和案件的情形安排适合其实际情况的程序,不过多的受形式和程序的限制。换言之,由于每个案件都有属于自己的“量体裁衣”的仲裁规则,所以在时间方面,也有大大的缩减。从争议解决的时间来看,一般地,诉讼以“年”计,W IPO仲裁以“月”计,而W IPO协调以“天”(甚至是“小时”)计。

④保密性

W IPO仲裁与协调中心具有严格的保密性,诸多当事人往往也是看中了此特点。诉讼是不具有保密性的,即便当事人申请了保密程序,但是依旧需要法庭审查同意,而且诉讼解决也是对外公开的。但W IPO仲裁和协调的案件通常情况下都是保密进行,只有在仲裁裁决被承认与执行的时候,才会公之于众。而在W IPO调解程序中,则可能完全处于保密状态,除非当事人要求公开。在诸多实践中,W IPO的规则的保密性也落实的最好,广受当事人好评。

⑤低成本

人们普遍认为诉讼是最昂贵的争议解决方式。因为在审理的过程中需要诸多手续,如提交证据、聘请律师等,这些手续均有费用支出,当涉及到国际知识产权诉讼而言,还有可能产生翻译费等其他费用。若需要上诉和执行,其费用成本将继续增大。而在仲裁汇总,由于仲裁员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换言之,在很大程度避免了诉讼的部分费用支出。

2.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建立在某些程度上弥补了W IPO在知识产权体制中的遗憾,一方面,TRIPs协议为WTO全体成员规定了一系列最低标准在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方面;另一方面,TRIPs协议又为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勾勒了整体框架并规定了具体措施。其实在某些程度上,TRIPs协议的出现,标志着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正式从W IPO向WTO转变。

(1)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程序

①磋商调解程序

由于喷雾系统先后由冷却系统,滚筒内喷雾和摇臂外喷雾串联运行,造成在喷雾泵供水压力额定的情况下,采煤机外喷雾效果良好,但最终端内喷雾压力不够,喷嘴经常被煤尘堵塞,不能起到很好的喷雾降尘效果;但如果调大喷雾泵供水压力,以使最终端内喷雾压力达到工作要求,减少喷嘴堵塞情况,又会使采煤机内各冷却系统的冷却管压力增大,导致冷却管损坏,进而影响采煤机内齿轮、变频器、电控箱等部件,造成采煤机不能正常运转,影响安全生产。

磋商是WTO争端解决的第一个阶段,《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关于磋商的规定表明WTO决心将争端解决程序控制在磋商阶段,通过磋商的的方式解决当事方之间的利益纠纷,从而告别漫长的诉讼和其他负面影响。

DSU第5条规定,与磋商的强制性不同,斡旋、调节和调停是争端当事方同意时自愿采纳的程序。争端的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问均可请求斡旋、调解与调停,该程序可随时开始,也可随时结束、而且一旦结束,起诉方可继续请求设立专家组,但当斡旋、调解与调停是在磋商的60日期限内进行时,则起诉方在60日内不得请求成立专家组,除非争端当事人均认为斡旋、调解与调停已不能解决争端、在斡旋、调解与调停过程中,总干事可依其职权参与其中,以期协助各成员解决争端。(参见DSU第5条)

②专家组程序

专家组程序的出现,是由于在磋商、斡旋、调解与调停均不能解决争端的情况下,DSU第12条第2款规定,专家组程序应有充分灵活性以保证提供高水平报告、而又不会不适当地延误专家组审案进程。该条款被认为是专家组工作程序的主旨。专家组的主要职能是按照与成员方争端有关的协定中的规定,审查当事方向DSB提交的争端事项,协助DSB就此有关的协定的执行情况提出建议裁定。为此,专家组应当向DSB提交有关调查材料的书面报告,此项报告除向DSB提交外,还应向当事各方提供。为保证程序效率,报告一般应在专家组成立后的6个月内作出并提交争端各方,最迟不得超过9个月,紧急情况下,专家组应尽力在3个月内向争端各方作出报告,期间如果争端已由各当事方自行解决,专家组的报告则只需扼要说明案件及已达成的解决办法即可;否则、专家组就要向DSB报告其调查结果,说明事实真相、有关条款的适用性以及作出调查结论和建议的理由等。专家组活动期间,可举行听证会,也可召开争端方参加的会议,就一些专门问题咨询专家,提出不含结论的中期报告以征询意见等。最终报告提交争端各方后,一般在3周内发送给WT0全体成员。(参见DSU第12条)

WTO争端解决机制注重自力救济和法制主义并重,具有明显的渐进性和实用性。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最具特色之处在于其不仅具有争端解决的功能,而且具有争端防止的功能。根据TRIPs协议第63条的规定,WTO成员有效实施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取得、实施和防止滥用的法律和法规及普遍适用的司法终局裁决和行政裁决应以本国语言公布,如果没有颁布的可能或必要,则也必须使公众能够得到,否则就不视为具有透明度。应注意的是,对透明度义务的履行,不应损害成员国或地区的公共或私人利益,所以,TRIPs协议又对透明度义务作了适当限制,明确了任何规定均不得要求各成员披露会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TRIPs协议第63条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对于预防各成员间的争端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明确了各成员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使得成员间相互了解各自的国内立法、司法裁决、行政决定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双边协议,有利于成员间的沟通和相互监督,也有利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审查协议实施的情况。

⑤仲裁程序

上诉复审程序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发展,该程序在某些程度上愈加取向司法化。当当事方不服专家组的最后报告,可以申请由“WTO争端解决实体”(以下简称“DSB”)设立的上述机构进行复审。上诉机构只限于法律审查,即审查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以及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关于上诉复审的期限,DSU规定,一般情况下,从争端当事方正式通知决定上诉之日其到上诉机构散发其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90日,上述机构的报告应在其发送给各成员方后30日内由DSB通过,并由争端各方无条件接受,除非DSB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

④执行程序

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能否得到实施,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键所在。DSU第21条第1款规定:“为所有成员的利益而有效解决争端,迅速履行DSB的建议或裁决是必要的。”成员方应在报告通过后的30日内,向DSB通知建议与裁决的执行情况。

另一方面,当DSB的建议或裁决有关成员方未予执行,那么在DSB批准的合理期限内,争端当事方可谈判协商,以寻求彼此接受的补偿方案。如果在合理期限届满后20日内未能商定令人满意的补偿办法,则起诉方可请求DSB授权中止对对方实施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DSB应于合理期限满后30日内给予授权,由起诉方采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措施。总体原则是,起诉方应首先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丧失的相同部门内寻求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只有在此不可行或无效时,才能寻求中止同一协定中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若仍不可行或无效,且情况十分严重,则可寻求中止另一使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后两项即通常所说的“交叉报复”或“跨部门报复”。

在传统的英语教学中,许多课程的开课计划为一周一次,这就意味着学生每周只能与任课教师见面一次,而且时间非常有限。相比之下,微信能让师生的见面以及英语学习时间变得更富弹性。任课教师可以通过微信群跟同学们进行线上交流,布置作业,及时批改并给出建议。因此,微信不仅可以打破师生限于某一时间和某一地点见面交流的束缚,还可以将课程学习延伸到课外,做到课上有学习,课下有互动,让课程教学更具生动性。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笔者将每班分为三个小组(按学号先后),分批次上交作业,从而培养小组间的团结合作,形成竞争氛围,最终实现各小组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共同评价。

按传统行业划分,2017年中国创业投资行业的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18.27%)、新能源和环保(11.61%)、生物医药(11.38%)、其他行业(10.44%)等领域。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投资金额出现大幅下降,占比由2016年的47.55%缩减到7.11%④ 由于投资热点变化,软件信息服务业的投资项目占比由2016年的26.65%下滑到2017年的18.27%。。

推进全域旅游是海南旅游发展的必然趋势,必须突破产业界限,深入加强产业融合,促进旅游产业与各个产业的的融合发展,全域都是景区,全域协同发展,保护完好的自然生态环境,没有遭受破坏的当地植被和自然景观,浓郁的热带民族风情和原汁原味的乡土文化,热情友善的当地居民,打造诚信可靠、便捷周到的服务体系。什寒村的营销推广必须充分利用琼中县整体的旅游营销活动,通过节庆活动、旅游联盟、媒体联盟等多渠道宣传,通过举办各类主题活动,比如"奔格内"琼中绿橙旅游季、好美琼中·"奔格内"乡村旅游季、"三月三"黎苗文化旅游节、"乡村旅游音乐节"等,不断挖掘琼中什寒旅游新热点、新卖点,成功打造什寒乡村休闲旅游品牌。

(3)建立灵活动态的薪酬体系。独立学院没有国家财政拨款,靠自收自支维持其办学过程中所需各种经费需求。结合当前我国新一轮事业单位改革及绩效工资改革的大背景和契机,应充分利用自主办学和机制灵活的优势,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的条件,制定符合独立学院发展特征的灵活薪酬体系。高校提供的薪酬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工作环境、沟通渠道等外部报酬决定了教师的去留。留人,更要留心,独立学院不仅要保障学校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地位,更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教师对“工作”本身所带来的归属感、成就感等内部报酬。

(2)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①性质方面

WTO知识产权解决机制在性质方面的最大特点就是超强的约束力。首先,司法化,DSU设专家小组和上组机构作为一审和二审机构,执行能力方面强有力。其次,非司法化,专家组认定的事实是不必通过上诉机构进行审查的,换言之“反向协商一致规则”3“反向协商一致”是指只有对不通过决议达成“协商一致”,否则决议即可通过。即经过协商,只有在所有参与决策方均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决议才不能通过。反向协商一致规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项重要创新。与“民主评议方式”不同。总而言之,司法化与非司法化的并存,虽存在明显差异,但不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

②法律适用方面

在法律适用上看,TRIPs协议第64条第2款规定:“自WTO协定6生效之日起5年内,GATT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不得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这表明对涉“非违法之诉”的知识产权争端是有条件适用DSU。该条第3款还规定了在5年过渡期内将此类争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过渡办法:TRIPs理事会应审查根据本协定提出的,属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规定类型的起诉的范围和模式,并将其建议提交部长会议供批准。部长会议关于批准此类建议或延长第2款中的时限的任何决定只能经协商一致作出,且经批准的建议对所有成员生效,无须进一步的接受程序。

③管辖权方面

从管辖权来看,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中的DSB对案件拥有强制管辖权(compulsory jurisdiction)。在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中,不管其成员是否愿意,只要被另一方诉至DSB,则往往身不由己。DSU第2条规定了DSB有权设立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倒协商一致规则(negative consensus)”又使得其报告基本上是自动通过。换言之,该行为就是授予DSB、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以审理案件的全权,这就是法律术语中的“强制管辖权”,DSU关于强制管辖规则的直接意义在于,突破了“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反其本身意志来进行诉讼”的传统国际法规则,对于管辖权的控制直接影响案件解决的高效。

④严密性和高效性

DSU对争端的解决规定了严格的时限:协商阶段60天,60天后设专家小组;协商阶段终结后20天内成立专家组,当事方可在20天内协议专家组职权;专家组审案一般不超过6个月,紧急情况不超过3个月;如无上诉,DSB应在60天内决定是否通过专家组报告;上诉审核应在60—90天内结束;如有上诉,DSB应在30天内决定是否通过上诉报告。时限的严密性再加上倒协商一致规则(negative consensus)的运作方式,使得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为提高。

第三,除非有特别情况,任何听证不得超过3天。

③上诉复审程序

三、小 结

本文以知识产权争端作为研究基础,浅析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国际组织对世界知识产权争端的态度、争端解决机制和特点。以中美两国双边知识产权争端为案例,分析了中美两国对于知识产权争端的态度以及解决办法。对此,本文提出关于多双边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建议如下;

1.加强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更好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2017年12月9日,金正恩又一次登顶白头山。朝中社称,还未有人在风雪怒吼的12月登上白头山顶点,当时虽然是严冬时节,却赶上了春天也罕见的好天气。

2.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的经验,设立知识产权执法队伍,查处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培养输送人才,培养WTO和W IPO知识产权人才,为中国即将面临的知识产权争端提出更深层次更高效的建议与意见。

参考文献:

解决孩子的“问题”,并不等于消除现象(情绪/行为/想法),并且需要从理解孩子成长的需求出发,养育的终极目标是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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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峻涛
《科技促进发展》 2018年第03期
《科技促进发展》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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