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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浅论1

更新时间:2009-03-28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为基础,以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领域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向现代化迈进。

Ge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of quartzite mine in Sanchahe LI Yi XU Ke LUO Huai-peng(102)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以及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经历多年的积累与摸索,走出了“中国道路”,形成了“中国经验”,凝聚了“中国智慧”。2016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132.2亿元,世界500强企业中已有480余家落户中国,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支撑对外开放的突出成效。[1]在加快知识产权建设和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中,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与新需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秉持公平公正、开放接轨与促进发展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审判机制、改进裁判方式、提高诉讼效率,从而促进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与价值实现,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定位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设立之初,即确立了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保护并行运作的“双轨制”。以1984年《专利法》为例,当时的考虑任务专利权纠纷的处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以现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为宜;而且,当时的人民法院并不具备这样的审判力量。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保护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2015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显示: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数量都保持上涨的趋势。2017年,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全国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13,480件,审结202,970件,比2016年分别上升46.04%和43.13%。在新收案件中,民事一审案件201,039宗,其中涉及著作权的137,621件,商标权的38,014件,专利权的16,044件,其他类型的9,360件。[2]

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定位来看,既要处理好与立法、行政执法保护的关系,又要处理好与其他类型案件审理的衔接,同时还要处理好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的关系,从而要明确3大方向。

1.统一全国法律适用标准

因此,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既考虑了国际通行做法,又照顾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体现了4大运行机理:

教学是双向过程,要使学生主动参与到课堂上来,除了从制度上约束学生之外,根源上要对教师的教学评价机制的合理化进行构建。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教师是提供教学产品的供给方,这种供给必须是有效的,才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教师的教学评价机制应是360度全方位的,包括上级、同事、学生的多角度评价。其中,最直接的是学生的评价。因此,要构建上级、同事、学生多角度的全面教学评价系统,并合理赋予不同角度评价权重,突出学生评价的重要性,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提升教学效果。通过教学评价系统的反馈,教师要针对评价反馈做出反思,并进行教学的改进。

2.服从司法改革整体安排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其他案件的审判一样,都应当按照《意见》的部署,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下进行。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首次针对专门审判领域提出保护纲要,切实抓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继续优化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设置,健全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要在抓住司法责任制改革重要问题的基础上安排重要任务、开展重要试点,同时又抓住关键问题,推动建立完善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严格的追责惩戒机制、配套的职业保障机制,完善司法审判体系、提升司法公信力。[4]

3.承担我国相应国际义务

知识产权法院成立4年多来,通过对立法的解释和发展,逐步为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明确、细化和落实确立了标准;通过与行政执法保护、诉前诉中调解、仲裁等的衔接,完善了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对民事、行政典型案件的审理,进一步发挥了统一法律适用、专业人士审理、回应创新需求的作用,体现了司法主导知识产权保护的功能和价值。

二、知识产权法院运行机理

从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上看,我国法院经历了3次大的改革:199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审判庭。随后,各中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知识产权庭。但是,这一改革并未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的高度专业性与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分立审判模式之间的矛盾,因此,解决这种矛盾的出路就是实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三审合一”。199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始试行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湖北、广东、陕西、重庆等地法院也积极进行探索,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尝试进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逐渐形成了“武汉模式”、“南海模式”、“珠海模式”、“西安模式”和“重庆模式”等。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肯定了这一改革,明确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在“三审合一”探索的早期阶段,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上诉后二审不在知识产权庭审理,而仍在中院的刑庭和行政庭审理,后来逐步发展为一审法院审结的三类案件上诉审也集中于知识产权庭,从而实现了横向和纵向上的“三审合一”。第二次改革为司法部门的专门化、管辖的集中化、程序的集约化和人员的专业化积累了经验,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年11月6日、12月16日、12月28日,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这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里程碑,也标志着知识产权审判组织设置的进一步科学化。

一方面,从与立法保护的关系上看,《民法总则》在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对比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的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均为新增内容,将会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的具体规定提供依据。但是,知识产权分编或者基本法尚付阙如,目前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尚处于四分五裂甚至相互冲突的局面,因此,通过司法审判工作,明确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统一知识产权审判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从与行政执法保护的关系上看,二者各有优势、相互补充。根据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版权协会联合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CTR)组建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项目组发布的2016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2016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总体发展良好,得分为72.38分,较去年提升3.66分,呈现持续提升状态。其中,90%以上的受访者认为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司法保护力度均应当加强;在专利行政执法方面,2016年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总体认可率达到85.18%。[3]因此,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既要切实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瓶颈问题,又要在发挥司法保护主渠道的前提下用好“双轨制”以及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并不是要将知识产权纠纷全线压到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之中,而是需要运用专利行政执法、调解、仲裁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分流之后,对少部分案件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进行裁决,对行政部门的执法予以监督,对知识产权案件统一保护标准,从而发挥确立规则、明确预期的作用,这才是主导的题中之义。

1.改革试验、示范带头

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增加,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节节攀升,而现有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存在因审判力量分散不均,专业化分工不强,碎片化的审判体制影响知识产权法官审判能力和审判质效的提升,以及民事、行政案件尚未全面实现集中管辖,分散审理程序冗长,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亦不易统一等突出问题,制约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充分发挥。3家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即是希望通过改革的办法,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目前3家法院的审理模式各不相同,代表了改革的不同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审理北京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北京地区以外的案件还是由地方法院负责管辖,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全国范围内由北京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可跨区域管辖,对广东省内的部分案件享有一审管辖权,对广东省内基层法院的部分上诉案件,享有二审管辖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三中院等合署办公。虽然探索方向不一,但是通过实践的检验,改革试点、试验的结果将有利于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2.专业办案、集中审理

3家知识产权法院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率先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司法责任制等审判运行机制改革措施。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为例,在专业办案方面,该法院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和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了技术事实查明的客观性、科学性和高效性。上海知产法院全年共开展49次专家咨询,50起案件有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14起案件启动技术鉴定程序。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案件35件,出庭43次,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和咨询意见书17份,参加证据保全、现场勘验、完成技术咨询和办理相关事务300余次。在集中审理方面,组建涉自贸区案件专项合议庭,对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进行集中审理。2016年,上海知产法院共审理涉自贸区专利、商标、技术秘密、信息网络传播权、特许经营合同等案件152件。[6]同时,上海知产法院形成“法官+执行人员+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的保全新模式,高效实施证据保全。全年共办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30件,同比上升114.28%;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诉中证据保全、诉中行为保全裁定共计186件,同比上升77%。[6]

3.确立标准、多元解决

新业态新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涉及尖端、前沿技术的疑难复杂案件,例如智能终端、信息通信、软件、集成电路、化工、医药等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侵权纠纷,给事实认定带来了新挑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着力完善事实认定制度,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通过总结知识产权法院引入的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和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探索“法官+执行人员+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的保全新模式,从而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的准确性,确保技术事实查明的客观性、科学性和高效性。

4.回应创新、贴近实际

3家知识产权法院均地处创新集聚区域,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和制度实践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大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这是全国法院首家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基地。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努力探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援引在先案例制度。上海知识产权法法院制定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服务保障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为上海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大力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庭审数字化程度,实现远程视频庭审与网络直播“双同步”。这些措施均贴近本地区的特色发展路径,反映创新创业主体的需求,通过各项具体的工作措施,体现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为民的宗旨。

白丽筠说,你不找个正式工作怎么行呢?我倒是认识一位领导,似乎可以帮上忙。那家单位是国企,不知道你嫌不嫌?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建议

TRIPS协议在主要规范知识产权执法问题的第三部分的条款中既涉及民事程序,也涉及行政和刑事程序,从法理上看,旨在规范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民商事国际条约,规定了行政和刑事程序,这并不是节外生枝,而是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规律,适应知识产权“经行政批准方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的特殊性,正是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思路。[5]美国、英国、法国、德国、韩国、印度、泰国、土耳其、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俄罗斯、芬兰等多数国家,均是由特定的民事审判法院或者法庭全面受理和审判与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的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件。因此,从履行国际义务的角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与国际接轨,顺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审判需求,在制度和实践上做出重大调整。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张乾并非不爱小琵琵仙。他是觉得,自己年岁大了,又生活无着,如若应允就会耽误姑娘的一生。其时张父过世多年,张乾将祖传产业交与弟弟,自己独走江湖,带着一帮穷兄弟走南闯北,快意恩仇,义薄云天,倒也活得顶天立地。因为行踪难定,他将小儿托付给琵琶仙,声言大恩大德来生再报。

但是,正如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所指出的那样,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专利法第4次修改针对这些问题,着重建立健全举证制度、无效制度、群体侵权和重复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具体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则存在专业鉴定难、诉讼成本高、赔偿额偏低等问题,应按照《意见》的部署,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制度、机制和程序:

1.完善事实认定制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新近发布的审判白皮书显示:该法院坚持严格保护原则,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客观性和不确定性双重特点,既力求准确反映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相应市场价值,又适当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实现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双重效果。对于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的行为人,根据具体案情酌情确定适当高于市场价值的损害赔偿。[6]该法院还探索建立了符合知产案件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经与10家社会调解组织和行业协会签订合作协议,吸收社会资源扩充调解队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入诉前调解的知识产权案件96件,调解成功23件,调解成功率24%;诉中调解737件,调解成功率39%。同时,该法院还积极引导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的调查取证、证据审查、侵权判定等标准向司法标准看齐,发挥行政执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作用。例如,在一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中,上海知产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未对涉案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等事实进行审查,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部分行政处罚决定。而在另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案件中,法官在审查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作品性质认定不当的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发送了司法建议。

2.完善司法审判机制

一方面,在审判程序上,由于“循环诉讼”的存在,应通盘考虑与无效程序之间的衔接,依法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从而缩短审判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因为权利人只能获得因侵权行为损失的金额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而不能同时获得这两方面的赔偿,而且在具体案件中,司法认定非常困难,所获赔偿也难以填补真正的损失。此外,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所付出的物质成本、时间成本等也得不到补偿,因此确实存在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现象。应建立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着力破解“赔偿低”的关键问题,进一步健全审判机制。

3.完善民事赔偿制度

目前司法审判中“赢了官司、丢了市场”以及判决执行不到位等状况,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功能发挥。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的获利与权利人的损失很难认定,法院往往依据法定赔偿额来作出判决。研究显示:平均判赔额仅在8万元至10万元左右。因此,应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一方面,专利法的第4次修改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价值、提升知识产权权利人信心、提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另一方面,还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

[1] 新时期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根本遵循[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07-21(001).

普洱市“十三五”旅游规划中指出,思茅区要以优势资源为依托,充分发挥生态、文化及产业资源优势,引导传统优势产业与休闲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构建以生态观光、城市休闲和养生度假为核心的多元化产品体系,这对普洱茶养生旅游提供了政策上的极大的支出支持。

后来有人从上海带来几本书,何禾看完了以后说:你看,大都市里的人都只叫别人的名,不叫别人的姓的,和我们一样。你看这行:“安,你好吗?童问道。”何禾合上书,说道:我们会很快地融入大城市的,如果我离开了这里。

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日益成为支撑创新驱动和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同时,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民事权利,也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深入实施《意见》,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司法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作用,坚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创新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制度、打造知识产权审判新亮点[7],从而有力保障创新创业、努力营造法治环境、积极扩大知识产权国际影响。

[2]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林广海: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EB/OL].(2018-01-27).https://mp.weixin.qq.com/s/IPCoZtf YqTZ5n9CFWVWuZQ##.

反思阶段学生总结学习活动全过程,讨论工程设计的过程,展示作品,并在小组间交流反思,应用了哪些技术?设计的纸桥是否符合审美要求?通过借鉴其他小组分享的经验思考在哪里能进一步改善纸桥?学生在不断反思中巩固学到的知识,完善认知结构,培养批判性思维,正确认识自己,实现自我管理[22]。

[3] 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CTR).2016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发布[EB/OL].http://www.ctrchina.cn/insightView.asp?id=2032.

20世纪80年代初冬前使用绿麦隆防除看麦娘,春季使用二甲四氯防除巢菜等阔叶杂草,但年度间、田块间防治效果差异大。针对这一问题,逐步改进采用绿麦隆与尿素、细土混配浅层施药技术,提高绿麦隆对杂草的防除效果。

[4] 人民法院报.周强:敢于担当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推进司法改革[EB/OL].(2017-02-25).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6692.htm l.

[5] 郑成思.独特的民法原理——民法、民诉法与知识产权研究[J].国际贸易,2001(08):32-36.

[6] 央广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年度审判白皮书[EB/OL].(2017-04-12).http://www.cnr.cn/shanghai/tt/20170412/t20170412_523704773.shtm l.

[7] 中国法院网.最高法院通报“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运行情况[EB/OL].(2015-09-09).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9/id/1703517.shtm l.

 
王淇
《科技促进发展》 2018年第03期
《科技促进发展》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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