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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风险分担问题简析

更新时间:2016-07-05

一、火灾及火灾风险的综合特征分析

(一)火灾的偶然性与必然性

火的运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之一,火对人类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在社会发展前期,人们崇拜火、敬畏火,但现代社会,每每提到火,更多的是联想到火灾的恐怖与不可控。火灾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社会发展中的“灰犀牛”,给人们带来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精神负担等各方面的负面影响。

火灾的发生具有偶然性。自然界的气候因素、个人的日常行为、设施的轻微损坏等因素看似毫不相关,但偶然发生碰撞即有可能引发火灾造成巨大危害,偶发性在火灾事件中体现得非常突出。但在现有社会条件、科技条件下不可能绝对避免这种偶然,从而完全规避火灾的发生,所以火灾的发生又具有其必然性。

(3) 灾害到达承灾体概率及承灾体时空概率分析。灾害到达承灾体的概率PT∶L根据两者之间的距离来确定,当承灾体处于坡体上时,PT∶L=1;当承灾体处于边坡滑移路径范围内时,按两者之间的距离进行定量估计,PT∶L=0.5~1.0之间;当承灾体处于边坡潜在危害范围边界时,PT∶L=0.0~0.5之间[19]。因此,K1+160—K1+310边坡到达承灾体的概率见汇总表3。

(二)火灾的风险极高、危害巨大

风险通常被描述为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或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引起风险的事件多种多样,火灾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火灾风险的突出特征在于无法完全避免和掌控,且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火灾风险还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多发高发状态。2010年,我国共发生火灾132497起,至2016年,火灾数量上升为323636起,增长迅速。

通过制定实施财政、金融、担保等方面的政策,促进政府财政、社会商业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保险机构等合力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弥补市场机制引导企业成果转化在资金、风险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

在随机森林的基础上,尝试结合多种算法策略[2~4]。表2显示了随机森林结合各算法策略取得的结果。其中,line1表示Danger过采样方式的Borderline1策略,line2表示 Danger过采样方式的Borderline2策略;SVM表示Safe采样方式的SVM策略;M1表示只对过采样后的均衡数据进行训练,M2表示对过采样后的均衡数据和扩充数据合并训练;Tomek表示Tomek策略,ENN表示ENN策略。

(三)火灾后往往出现责任人无力担责的情况

火灾规模造成的损失或轻或重,通常根据损失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损失分为公共损失、受害人损失及责任人损失,即火灾不仅会导致周边无辜人员受害,公共利益受损,还有可能使引起火灾发生的责任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甚至遭受最严重的损害,直至丧失或部分丧失承担灾后赔偿的能力。另外,损失根据受损权益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损失、财产损失以及其他方面例如给周边环境带来的损失等。损失是多方面的,责任人在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能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对于已遭受灾害损失的火灾责任人来讲是承担不起的负担。所以火灾风险的另一突出表象是责任人多无承担风险的能力。

二、政府“代位赔偿”方式分担火灾风险的评析

(一)“代位赔偿”的含义及产生

由于火灾的极高风险及风险出现后责任人承担不力的情况反复出现,所以不得不探索风险分担的新出路——政府“代位赔偿”的做法在现阶段较为多见。“代位赔偿”本是保险业中的名词,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火灾后的损失应当由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如放火事件中的放火人、失火事件中过失引起火灾的人员进行赔偿,但这些人员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或丧失担责能力,为了平息事件、避免次发矛盾、稳定受害人情绪,各地政府通常在灾后极短的时间内与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足额支付赔偿,称为政府“代位赔偿”。

(二)“代位赔偿”的优势

政府“代位赔偿”是长期处理火灾风险分担问题诸多做法中的一个较优选择。发生重特大火灾后,尤其是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后,调查火灾原因、处理责任人员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伤者亟待治疗,医药费需立即到位,死者家属的情绪急需抚慰,死亡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需尽快落实,这时政府挺身担责似乎合情合理。所以长期以来政府以“补偿”的名义解决火灾后人身损害救济成为通行做法。但通过有关补偿理论可知,火灾后政府的“代位赔偿”可理解为政府代替火灾责任人履行赔偿义务,由此取得向责任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即通过代位赔偿使责任方及权利方发生位移。这一做法出自民生的考虑,其作用也显而易见,对火灾受害人而言,能够迅速得到较为满意的赔偿,用于治疗伤痛、抚慰心灵,对政府而言,可以避免火灾后受害人及其家属情绪激动可能引起的各类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于责任人而言,可以暂时延缓赔偿责任的实际承担,争取时间。

(三)“代位赔偿”存在的问题

然而,在显见优势的背后,“代位赔偿”回避不了的问题却一直存在。第一,政府代位赔偿本是一种责任转移的方式,即政府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取得向过错方主张赔偿责任的资格,但实践中政府的追责行为力度明显不足,责任人长期甚至永久性逃避了责任的承担,致使这一做法成为火灾中过错方的“避难所”,不利于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不利于法的教育作用体现,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第二,政府“代位赔偿”的费用追根究底来源于国库,来源于每个纳税人的付出,根据公共负担平等说,用这样的费用为少部分人担责的做法增加了公共负担,对其他纳税人来讲有失公平,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第三,政府“代位赔偿”来源于财政资金,由于财政资金具有计划预算性,所以其能为突发性火灾提供的资金数目往往非常有限,这样一方面制约了赔偿的足额性,一方面可能出现为了满足赔偿要求而挪用其他资金的不法情况。第四,由于政府“代位赔偿”通常由政府与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通过半保密协议的方式完成,在赔偿数额上并无需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导致“闹访”“闹赔”的情况时有发生,且赔偿数额节节攀升,已大大超出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的金额。

保险可有效解决火灾后的赔偿问题,并且在未火时督促被保险人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火灾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而言,保险公司代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了消防监督,对社会消防管理起到推动作用。同时,引入保险机制分担火灾风险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自身发展。火灾相关保险本应是保险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的侥幸思想、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消防保险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公众的接受程度不高,保险公司也未着重发展这方面的业务,保险机制的引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现有状况,促进保险业进一步发展。

火灾不仅多发高发,而且危害巨大。每一次重特大火灾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灾难都是巨大的,大量的财富和生命转瞬即逝,给逝者家属、受害人家庭以及周边的人群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影响。越来越多的人口、财物集中于城市,越来越多的新生事物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火灾的发生的概率。2010年11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高层公寓大楼火灾、2015年5月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火灾、2015年8月,天津港特大火灾爆炸事故、2017年11月北京大兴西红门镇“三合一”场所火灾等重特大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

三、通过保险机制解决火灾后的风险分担问题

保险的最大优势在于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火灾的发生既具有偶然性也具有必然性,所以制定“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重点更加侧重平时的防火工作。应对火灾风险也同样适用这一规则,应该更多地着眼于未火灾的平时。保险的最大优势恰恰就在于此,能够在火灾发生之前将所有因素进行考虑、衡量,在其中找到最好的平衡点,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突破口,从而使各方利益达到平衡状态。

(一)保险具有其自身的优势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模式之一,基于精算,通过使少数人的损失由全体保险人承担的方式,实现风险分担。保险源自人们在面对自然灾害和人为事件侵扰时自救的朴素追求,是人们应对无法避免又无法控制灾害过程中逐渐探索出的有效路径。火灾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保险与消防的关系自然密不可分。现代的火灾保险制度最早就是源于火灾后人们对保障的极度渴求。保险在火灾责任分担领域有其独特的优势,引入保险机制是解决火灾后风险分担问题的最好路径。

(二)保险可促进公民消防意识的提高

保险业具有专业人才和力量,能够准确计算损失和各方应分担的数额。保险基于精算,保险公司有完整的、高端的团队应对各种精算分析,相对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其他单位,保险公司拥有明显的人才、技术优势,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更加精确地计算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更加公平、合理地平衡各方利益需求并化解矛盾。法律能够对其进行监督,如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得到有效救济。

火灾后的风险分担问题需深入探讨,通过各种途径解决问题。其中国家给付可以作为必要的补充,以满足紧急、临时的需要。通过市场杠杆调节的保险分担了大部分火灾风险,但有时也不能完全充分地解决所有问题,公共财政作为必要的补充可以发挥作用。国家给付可以应对保险不能负担的其余小部分风险,从而使火灾风险消弭于无形,完满地解决火灾事故的赔偿、补偿等问题。

(三)保险理赔具有专业性

保险机制的引入可以提升公民消防意识,加强社会单位自管自查的消防工作水平。保险是市场经济的构成要素之一,保险经营者最主要的目的之一是盈利,所以尽最大可能避免理赔事件即,火灾的发生是所有相关保险活动的直接目标。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消防宣传、保费调节、日常消防事项监督等各种手段达到这一目标,从而进一步推进消防社会化,间接促进消防素质提高、消防自我管理水平提升。

(四)保险与消防管理形成良性互动

根据现代国家的保障职能,在公民遭受灾难时,国家、政府有义务为其提供救助,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条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类似规定,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灾害发生后,有关政府部门应立即反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下发救灾资金(物资)。火灾后,政府应当积极作为,发挥保障职能,为受灾公民提供必要帮助,但越俎代庖的实施“代位赔偿”明显不符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火灾风险通过政府“代位赔偿”机制来分担并非最好的选择。

四、结语

创业价值观是指个人对创业重要性的认识,以及个人所拥有的创业憧憬、创业能力和资源积累意愿并通过社会责任感等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稳定的价值取向。一个大学生将来会不会走上创业之路、选择哪个行业创业以及如何进行创业等诸多方面都与其所拥有的创业价值观有关,因此,培育大学生正确的创业价值观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大学生正确价值观的培育在大部分湖北省属高校的创业课程中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对于大学生创业价值观的教育可以通过引导大学生树立创业理想、激发创业动机、培养企业家精神等3个方面进行培育,这需要老师收集大量的案例,通过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创业价值观。

根据《消防法》《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尤其是2017年国务院下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负有法定消防监管义务,发生火灾后,由失职失察的有关部门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也于法有据,同样不失为较好的火灾风险分担的途径之一。此外,设立消防基金用于紧急情况处理等火灾风险分担的做法也可以进行实践探索。总之,在法律的规制下,充分发挥能动性,以保险机制为主体,各方积极作为,互相配合,可以探索出更多更好的路径以应对火灾风险。

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特点非常适合开展产教联合发展模式。有专家研究证明:对高职教育来讲,与国家办学和民资办学相比,企业办学的合作办学水平较高,特别是具有垄断性企业举办的高职办学水平更高[4]。虽然在实践中已经总结出工学结合、学生去企业顶岗实习、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等好的经验,但是企业的投资主体与高校的主体并不一致,企业在忙于经营的同时,在校企合作上往往投入的工作精力不大,再加上两者教育理念、对高职教育规律的认识的不同,合作的实质内容并不多。这样的校企合作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仍然不能摆脱产业与教学相脱离的倾向。

注释

①“灰犀牛”是通过古根海姆学者奖获得者米歇尔·渥克撰写的《灰犀牛:如何应对大概率危机》一书为世界所知。灰犀牛体型笨重、反应迟缓,你能看见它在远处,却毫不在意,一旦它向你狂奔而来,定会让你猝不及防,直接被扑倒在地,它并不神秘,却更危险,可以常用“灰犀牛”来形容一种大概率危机。

②公安部消防局.2017中国消防年鉴[M].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326。

③参见百度词条“代位赔偿”。

④公共负担平等说源于社会契约论,其要义在于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为公民设定义务。

1991-1995年、1996-2000年、2001-2005年、2006-2010年男、女AP患者的中位年龄分别为55、52岁,48、48岁,46、49岁,43、47岁,其中男性患者的年龄降低更为明显。1996-2010年3个时间段男、女患者的中位年龄分别为50岁(30~76岁)、51岁(24~86岁),显著低于1991-1995年间男、女患者中位年龄的55岁(19~85岁)、52岁(20~88岁),差异有统计学意义(z=-5.367,P<0.001;z=-2.502,P= 0.0124)。

刘颖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04期
《法制与经济》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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