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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规定的研究

更新时间:2016-07-05

《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民法基本法第一次明确规定网上虚拟财产的概念。虽然这一条款没有明确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但是由于它在“民法”民事分权的民事权利客体中有所界定,因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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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解析

我国没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但是,有很多理论上的理解。在宏观层面上,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空间中具有价值的所有合法财产都可以称为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各类账户信息(如ID、会员、邮件、货币等),还包括各类虚拟物品(如网络游戏的个人设备等)。

含37种脂肪酸甲酯的混合对照品试剂盒(美国Sigma公司,其具体组成见表1);1%水杨酸甲酯溶液[内标,梯希爱(上海)化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批号:119-36-8];正己烷、硫酸、甲醇等试剂均为分析纯,购自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实验用水为超纯水。

从微观层面看,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就是指在网络上被作为网络等价交换物、等价流通物的物品。例如QQ的Q币,以及各大网站充值后的云币,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等。这些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但是这些财产的来源同时也是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财产。这样微观的网络虚拟财产是不具备盈利能力的。但是财产的特性就是具备盈利能力。网络虚拟财产从属于财产的一个重要分支,所以说,网络虚拟财产也应该具有盈利能力。狭义地理解虚拟财产有失偏颇,笔者认为应该从广义上来进一步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鉴于网络更新的速度和新型虚拟媒体的出现,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解释应该坚持宽泛的解释模式,不应局限于具体的特定类型财产。同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解释应着重于“虚拟”的定义和网络“财产”的定义。“虚拟”强调空间的特殊性或方向性,这是与现实生活的一个重要区别。在网络上,财产属于无形物,但也应该有的财产的基本特征。如可以用于交易,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解释为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空间中,具有价值属性,可以用于合法交易的合法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

(一)合法性

第一,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对象范畴的用处之一是增加事物的多变性,丰富权利对象的内容。第二,面对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当代社会物质形态的变化渐渐被纳入民法体系,使民法能够与时代同步发展。第三,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业的全部属性,特别是其价值和实用性,具有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拥有使用价值,为合法所有者带来财富。若有人恶意损害他人网络虚拟财产,将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受到损失。因此,确认在线虚拟财产属于财产权其中的一种,为虚拟财产权人在民法上的产权保护提供了最有力的保障。并为《民法总则》第113条关于“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所保护。

(二)价值性

《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公民权利的对象,应该被解释为物权的客体。它在民法和社会生活中都有重要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法律价值。

(三)无形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在网络环境中以数字化存在的形式模拟真实事物的财产形式。既是独立的,也是独有的。它存在于网络环境中,以数字化的形式模拟真实的世界。相对独立,享有独立的法律功能。基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这些法律特征,我们可以确定网络虚拟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

三、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的重要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的分支,因此具有价值是其基本特点之一。这里的“价值”,笔者认为应该主要是“使用价值”或“买卖价值”,即通过占有劳动的主体来获取其精神需求的利益,这种虚拟财产凝聚了创造者的劳动,通过交流可以使第三人达到同样的精神需求。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无价值的,因为它仅是一种无法永久实现或交易的虚拟物品。例如,他们认为在游戏服务器关闭并且没有长期存在的情况下,游戏内的装备可能会消失。届时持有者将失去拥有设备,即使用价值消失。笔者认为衡量“虚拟财产”价值的关键应该集中在创造者的劳动力而不是财产的存在期。例如,日常食品,其也随着消费而消失,而实物创造则是农民物质劳动的聚集。

(一)增加物权客体即物的种类

网络虚拟财产是无形财产,它存在于虚拟网络的数据信息之中,一方面,无形性强调。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并不代表对象的拥有,在使用中几乎不会造成任何损耗。例如,由于时间的增加,游戏中设备的使用不会自动消耗或消失。另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的无形性也表明某种虚拟财产不是单一的主体。在实践中,物质财产是垄断性的,而虚拟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严格区分这个问题。例如,在线游戏中,拥有游戏账户的个人被视为游戏账户中所有财产的所有者。另外,正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无形特征,这种财产在权益保护上的复杂性非常强。

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具有合法性,任何非法的网络虚拟财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黑客技术的提高,许多非法盗窃他人的主体利用网络技术窃取客户的游戏账号信息,然后窃取各种游戏道具账号;或者窃取客户的QQ账号信息,窃取客户Q币等财富。此外,在实践中很多玩家,通过使用诸如刷虚拟货币、游戏级别、游戏设备等方式快速积累虚拟财产。2003年,有关部门明确表示,应当坚决依法打击非法服务和插件等行为,直接表明法律不保护非法网络虚拟财产的态度。

双星行星机构中不相啮合而又邻近的内外行星轮之间要保持一定的间隙t,如图6所示,行星齿轮gn1与gw2,gn2与gw3及gn3与gw1之间不相互干涉.以gn3与gw1的关系说明该关系:要求gn3与gw1的距离足够大,以保证不干涉.在△gw1Sgn3中应用余弦定理,可求得gn3与gw1的距离Lgn3gw1,其中∠gw1Sgn3=∠gn1Sgn3-∠gn1Sgw1,而∠gn1Sgn3=2π/nb,∠gn1Sgw1需要在△gn1Sgw1中再次应用余弦定理计算得到:

(二)为虚拟财产提供物权保障

目前盛行的商业交易模式中,最重要、最突出、最有价值的交易方式是在线交易平台,即网上交易。在网络交易中,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等大型网上交易平台,造就了海量的网上交易。同一个网络网上交易平台,每天都有大规模的网络服务交易发生。

要确认网络空间的所有权问题,就应该确认网络虚拟空间的物权所有者应该得到保护。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购买特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例如比特币和游戏武器,都不是虚拟的不动产,而是虚拟的动产,像这样的虚拟动产,所有者并不是以投资和盈利为目的。但是在建立网络板块时,网络用户通过建立网上店铺与服务商之间的信用协议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都应该受到保护。这个财产权是所有权,也是拥有、使用、收入、处置所有权。法律应该保护在线虚拟财产的所有权。

(三)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法律服务依据

网络虚拟财产可分为虚拟动产和虚拟不动产,为此可以建立与之相对应的财产权。从目前看来,在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归属时,人们往往只是狭义地关注某一类型的虚拟财产,而忽视了广义的虚拟财产。人们觉得想要解决问题,没有必要把一切都概括其中。但是虚拟财产不仅仅是狭义的财产。当前,虚拟财产还有广义的意思,这部分财产价值更广。例如,一个网站的建设可以是一个虚拟的不动产,与真实世界的投资和物体具有相同的价值。这些虚拟实物和不动产的实物财产权的确立,实际上是建立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虚拟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者拥有所有的虚拟不动产和动产并具备,拥有、使用、收入、处置等功能。

2)教练员在难度动作的选用时应以难度动作的成功率、运动员的技术特点、难度动作的分布为基础,选用不同根命名动力性力量难度动作,在保障难度动作成功的前提下,促进动力性力量难度动作的多样性发展。

互联网交易平台上最常见的民事纠纷是互联网商铺的所有权纠纷。在繁荣的互联网交易中,网上商铺的转变落后于现行法律法规,理论争议较大。确认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建立所有权,然后能够确认网络拥有、使用、收入的法律关系等网络虚拟财产的,是网络租赁合同。由此可知,法律将严格控制网络虚拟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租赁的所有权,网络交易平台建立者和网店经营者的法律关系是债务关系,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的性质已经确立。

在立法中,“网络虚拟财产”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规范,积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主体的合法期望,并鼓励这些经济主体依法行使其权利。首先,应该从民法的角度阐明其意义。其次,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考虑,明确网络虚拟财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保护(非侵权、占有、盗窃等),救济等权利(如报告、投诉、寻求司法救济等);义务包括接受适当的管理(如按期付款、接受保养和检查等)并依法使用。最后,应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责任承担,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完全依照民法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损害赔偿、财产归还和现状恢复。网络虚拟财产有其独特的个性,但它也具有普通财产所具有的共性。在处理虚拟财产的有关问题时,要妥善处理好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关系。虚拟财产也是公民财产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虚拟财产的有关权益应该得到妥善保护,公民也可以通过虚拟财产获得收益。同时,有关立法也应该防止不法人员通过虚拟财产获得非法收益。

四、结语

网络虚拟财产,是个人财产中的一部分,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把虚拟财产作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也符合法律的立法宗旨,同时符合网络时代的发展需要,对确立我国现代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唐浪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04期
《法制与经济》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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