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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与环境保护编辑部职责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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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与环境保护编辑部职责范围

你说的是地质勘查管理处吧,职能是拟订省内地质勘查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省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全省地质工作;管理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勘查工作;指导和监督省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地勘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另外环保方面现在叫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职能是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技术规范;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修复政策宣传和创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国土资发[2001]79号发布)前言地质灾害是指各种地质作用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造成的危害。科学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环境资源,避免和减轻致灾地质作用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990年2月,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印发了地质矿产部组织编制的《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实施10年来,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1998年机构改革,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职能。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基本完成原规划任务的基础上,编制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年)》。一、我国地质灾害现状与防治工作进展(一)地质灾害现状我国致灾地质作用种类繁多,分布广泛,活动频繁,危害严重。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分布范围占国土面积的8%,其中又以西南、西北地区最为严重,平均每年造成1000多人死亡,经济损失巨大。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采空塌陷)主要分布在岩溶地区和矿区。岩溶塌陷分布广泛,自1949年以来,已在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近千起,塌陷坑总数3万多个,其中尤以中南、西南地区最多。矿区(以采煤为主)采空塌陷十分严重,仅华北、华东地区的煤矿区采空塌陷每年就达5万亩。地面塌陷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几十亿元。地面沉降主要发生在东部平原地区,全国已有上海、天津、苏州、无锡等40多个大中城市出现较为严重的地面沉降灾害。地面沉降虽不致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但由于它多出现在经济发达地区,所以造成的经济损失尤为严重。地裂缝已在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多个县(市、区)发现400多处,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较为严重。(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展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别是自1988年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职能以来,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使我国为防治地质灾害而开展的调查、评价、监测预报和治理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基础工作得到了加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地质灾害现状调查;先后完成了长江、黄河等11条大江大河和成昆铁路、宝成铁路、川藏公路等交通干线的环境工程地质普查;特别是完成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50万以地质灾害为重点的环境地质调查。初步掌握了全国地质灾害分布规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和法制建设有了明显进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成立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防灾预案制度、灾害速报制度、险情巡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全国已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1999年国土资源部第4号部长令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开始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治理工作成效显著进行了长江三峡链子崖危岩体、黄腊石滑坡、鸡扒子滑坡、重庆豆芽棚滑坡等200多处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的勘查治理,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测网络初具规模,预报工作卓有成效初步建立起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对一些危害较大的滑坡、危岩、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开展了专门的监测预报。通过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提高了受灾害威胁地区干部群众的减灾防灾意识,适合中国国情的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正在稳步推进,汛期地质灾害检查和应急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实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从1993年开始,先后颁布实行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目前已有铁道、建设、煤炭、水利、电力、交通、化工、有色、冶金、建材、地矿等11个行业所属的400多个单位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此外,举办了多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培训班,培养了一大批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尽管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法制不够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尚未建立、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全国地质灾害分布状况与危害程度尚未完全查清;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每年1000多人死亡,经济损失高达200多亿元。因此,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指导各地、各部门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积极主动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二、指导思想、规划原则与目标(一)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以突发性致灾地质作用为重点,以群测群防为主要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障社会稳定为主要目的,把地质灾害防治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处理好长远与当前、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二)规划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究实效,东、中、西部防治重点各有侧重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阶段实施的原则;坚持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的原则;坚持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谁受威胁谁出资的原则。(三)规划目标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的总体目标是:用15年的时间,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加强基础调查工作,在基本掌握我国致灾地质作用分布状况与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建立并逐步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群测群防体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力度,使危害严重的重大地质灾害点基本得到整治。通过这一阶段工作,将地质灾害防治从过去分散的、被动应急的状况,转变为有组织的、专门的、主动的和有预见性的工作。到2005年,使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日益突出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到2015年,基本改变我国地质灾害日趋严重的局面,使我国地质灾害的发生率和损失量有明显降低。分段目标是:到2005年:进一步掌握我国致灾地质作用的分布规律、主要致灾危险点的分布状况、危险性、危害程度等。群测群防监测网络覆盖到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700个县(市、区)、占国土面积约50%的范围,并初步形成全国专业监测骨干网络,在三峡库区等重要地区实行立体监测。建成相对完善的全国地质灾害空间数据库,提供主要地质灾害信息适时查询。建立规范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格控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到2015年: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以群测群防为基础,现代化专业监测为主导的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在防治技术方法和地质灾害体综合开发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使一些危害特别严重并需要治理的致灾危险点得到有效治理。三、总体部署根据我国地质环境条件和致灾地质作用分布特点,结合全国国土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防治工作重点放在经济发达地区、人口密集区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按东、中、西部进行部署。(一)东部平原地区即大兴安岭—太行山—雪峰山一线以东,衡山—黄山一线以北,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大部、河南、湖北中东部、湖南中东部、江西北部、安徽、江苏、山东、浙江北部。这一地区,总体上地势低平,经济比较发达,生态环境相对较好,主要的问题是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大量超采地下水引起严重的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海水入侵等致灾地质作用。采矿特别是采煤造成的地面塌陷也是这一地区比较常见的致灾作用。除此之外,在部分丘陵区有小型崩塌、滑坡、泥石流,规模虽不大,由于人口密集,所以其危害也比较严重。这一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首先是要加强行政管理,科学部署地下水开采井位和开采层位,通过高效的全自动监测网络,严密监测,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减缓地面沉降。其次,要做好以国土经济开发区为重点的环境地质综合评价和地质灾害防治区划,并据此及时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布局,避免将重大工程和重要设施建在岩溶地面塌陷危险区和矿山采空区,杜绝人为诱发地质灾害。(二)东南丘陵区即雪峰山—十万大山一线以东,衡山—黄山一线以南地区,主要包括:浙江南部、江西大部、福建、广东等地区。这一地区内丘陵区的小型崩塌、滑坡、泥石流是主要的致灾作用。除此之外,广东等地采石场常常发生崩塌。针对这一地区人口密度大,寸土寸金的现实,要加强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勘查、防治,特别要注意将防灾与土地、矿产开发利用紧密结合起来,走开发性治理的道路,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经济效益。对农村丘陵山区的点多面广的致灾地质作用,要研究其形成机制,普及基本知识,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三)中西部山区即大兴安岭—太行山—雪峰山一线以西,祁连山—岷山—龙门山—玉龙雪山一线以东,龙首山以南地区。包括河北西部、甘肃、陕西、山西、四川大部、重庆、云南大部、贵州、广西等地区。这一地区,地形上,以切割强烈的山地、高原为主,新构造活动强烈,气候条件复杂。这一地区不仅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交通和城镇建设的重要地带,也是农、林、牧业生产的主要基地。区内以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最为常见,是我国地质灾害防治部署的主要地区。这一地区要在全面开展相应的环境地质调查的基础上,加强国土经济开发区和大江大河、交通干线等突发性致灾地质作用多发区段的地质灾害防治区划工作。要特别注意加强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紧紧围绕重点工程展开,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避免将城镇、重要设施建在受致灾地质作用严重威胁的地区,确保重点工程的安全。二是要针对这一地区崩塌、滑坡、泥石流点多、面广,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在防治区划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监测预报系统,加强监测预报;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对危害严重的隐患点采取防治措施。三是矿产资源的开发应在“保护中开发”和“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指导下,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四)西部地区主要包括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云南西部地区。矿产、能源、森林资源丰富,国土开发程度较低,地壳活动频繁。这一地区可分为两部分。南部山地、高原区以自然形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致灾作用为主。这一地区的突出特点是人口密度小,经济欠发达,而致灾地质体的规模又很大,所以防灾工作的主要手段是避让,对少数民族地区和城镇集中居民区危害重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治理。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编制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重点要加强区域地壳稳定性评价工作;对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做好长江上游、黄河上游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评价与地质灾害防治区划;对可能开发的大型矿产基地、大型水能基地,提前做好环境地质综合评价。北部内陆盆地区主要问题是荒漠化和盐渍化。主要的防灾手段是加强地下水的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特别要注意在沙漠边缘地区寻找地下水源,建立绿色屏障,并逐步向沙漠区推进。四、主要任务(一)基础调查评价与区划2001~2005年:全面完成分省(自治区、直辖市)1∶50万环境地质(以灾害地质为重点)调查工作。此项工作自1991年开始,到2000年底,共完成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2005年底以前完成全国的区域环境地质调查(以灾害地质为重点)工作。2005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全国以县(市、区)为单元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全面掌握我国地质灾害的发育规律、主要致灾危险点的分布状况、危险性、危害程度等,为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和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奠定基础。(1)对受致灾地质作用威胁十分严重的700个县(市、区),由国家和地方共同出资,按《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要求》开展调查工作,将所有对主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有较大威胁的灾害危险点基本调查清楚。2002年底以前完成400个县(市、区),2005年底以前全部完成。(2)受致灾地质作用威胁较为严重的500个县(市、区)的调查与区划工作,由地方各级政府出资完成。(3)其余受致灾地质作用威胁较轻的县(市、区)的调查与区划工作,由各县(市、区)出资完成。2006~2015年:完成全国地质灾害多发城镇、经济开发区地质灾害隐患调查与土地利用控制区划。完成全国规划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隐患调查与土地利用控制区划。(二)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体系建设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在开展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时,采取专业队伍与当地村镇干部混合编队的方法组成联合调查组,每发现一个隐患点,即由当地政府领导指派当地群众按调查组提出的方法和要求进行监测。重要隐患点,则由乡镇政府在技术人员的协助下制定防灾预案。2005年以前,监测机构落实到县(市、区)。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全部结束时,全国所有调查出来的灾害隐患点都要有明确的防灾负责人和监测责任人,由此形成一个覆盖全国主要地质灾害多发区的群测群防网络。专业骨干网络建设对一些危害相当严重,将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灾害隐患点,由专业人员利用现代化仪器进行站网式监测。2005年以前,以三峡库区崩塌滑坡、苏锡常地区(苏州、无锡、常州)地面沉降监测为主。监测数据达到适时传输、自动处理。2015年以前,建成覆盖全国的以站网式监测为骨干的立体监测网络。建成比较完善的地质灾害防灾预警指挥系统。应急反应系统建设2002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成以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主体的地质灾害应急反应系统。每年汛期前对主要灾害隐患点进行险情巡查;汛期中加强监测;汛后进行复查。发现险情或接到险情报告,要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险情鉴定,提出处理对策措施。(三)信息网络建设在进行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时,按统一要求填写调查表,由此形成地质灾害基础信息,建立地质灾害信息网络。2002年底,建成主要地质灾害的空间数据库结构,提供动态查询的主要地质灾害信息。2003年以前完成整个信息网络的骨架建设,建立基于GIS系统的地质灾害状况和地质灾害管理公众自由查询系统。2005年底,建成相对完善的全国地质灾害的空间数据库,使一般民众能通过互联网查询任何一个目的区的地质环境状况、地质灾害历史和致灾隐患点的分布、危险性和可能的危害范围;提供主要地质灾害信息适时查询。(四)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示范区建设为提高区域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水平,为探索开发性治理地质灾害的途径,2015年以前,分别在三峡库区、陕西关中地区、太行山地区、龙门山地区、江西宜春地区、云南东川地区、广东深圳市建立示范区。长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示范区建设2001年,全部完成库区19个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建立19个县级监测站,初步建成群测群防监测预报网。建立全库区的RS监测系统,完成首次1∶1万航摄飞行;建立全库区的GPS控制网、基准网。2002年,建成库区以60个危害严重的致灾隐患点的自动化监测为主体的监测预报网络。实现监测数据的自动采集、适时传输和自动分析。长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示范区的建成将为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的建设提供最直接的经验。陕西关中、太行山、龙门山、江西宜春地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群测群防示范区建设2005年以前分年度建成上述4个示范区,主要是通过详细的野外地质环境调查并对当地灾害历史情况进行分析,掌握各地区地质灾害主要诱发因素特别是降雨在灾害发生中所起的作用,研究不同地区的临界暴雨强度,通过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利用较为精确的天气预报进行区域性灾害预报。在此基础上,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完善监测预报系统。云南东川泥石流灾害治理示范区建设2003年开始启动,在我国泥石流博物馆———云南东川选择危害面较大造成大量土地无法利用的泥石流沟,采取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和少量资金补助,鼓励企业、个人出资治理,获得土地使用权。通过示范,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探索地质灾害治理与土地开发利用相结合的新路,以减轻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经济压力。深圳市岩溶塌陷灾害预防示范区建设充分收集深圳市多年来工程勘查中积累的大量资料,特别是钻孔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查和详细研究,进行深圳市岩溶塌陷危险性的详细分区,建立深圳市地质环境状况公众查询系统,一方面,利用该项成果调整城市规划布局;另一方面,也可作为单位、个人投资工程建设时的参考依据。该项示范区建设2001年启动,2003年建成。(五)开展全国地质灾害风险区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1∶50万环境地质调查等已有资料为基础,运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研究中国致灾地质作用活动程度与各地区社会经济易损程度,分析地质灾害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评价我国地质灾害风险程度与地区差异,为国土开发和地区经济布局提供科学依据。2005年以前:完成三峡地区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完成我国七大经济区域(长江三角洲及沿江地区、环渤海地区、东南沿海地区、西南及华南部分省区、东北地区、中部5省区、西北地区)地质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完成我国规划的主要交通干线地质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完成全国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5种常见的、多发的致灾地质作用的危险性评价、易损性评价和风险性评价。2015年以前完成全国地质灾害严重的700个县(市、区)的以县(市、区)为单元的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六)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2005年以前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实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对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则实行国家、地方和受威胁单位共同出资治理的方式。使一些危害特别严重并需要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得到有效治理。在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除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依旧实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外,自2006年开始,对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逐步推行政府强制性限期治理的方法。治理经费除极个别的特殊情况由政府补贴以外,原则上由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出资。使危害严重并需要进行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大部分得到有效处理。五、主要措施(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强化管理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之一。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第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加强管理,确保规划的实施。在各级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省、地、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均应设置地质环境管理机构,并规定其主要职责,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全面履行职责,开拓创新,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把地质灾害监测机构落实到县(市、区),地质灾害严重的乡村要有地质灾害监测员。(二)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把法制建设放在首位,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集中力量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基本建立起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体系。2001~2005年拟制定以下法规、规章:(1)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法规);(2)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章);(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章);(4)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规章);(5)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管理办法(规章);(6)修订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7)完善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防灾制度(规范性文件)。2006~2015年拟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法及其相配套的城镇与基础设施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在努力推进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要积极引导、促进地方性法规的建设。(三)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国家、地方及部门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指标纳入相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四)建立健全防治经费的投入机制要保证规划实施,必须要有相应的经费保证。遵照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和“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实行分级防治。国家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能力建设经费和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区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以中央财政为主;各产业部门所辖建设区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各部门负责;广大城乡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以地方政府和部门、企业为主,中央财政为辅,多渠道投入。(五)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综合能力。特别要做好致灾地质体的综合勘查、评价和评估,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提高灾害信息采集和快速处理水平,建立灾害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防治研究,提高抗灾应急能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特别要分轻重缓急解决地质灾害防治中关键性的技术问题、难题。首先,要通过专门的研究,总结出斜坡稳定性、岩溶分布区地面稳定性判别的宏观标志等,迅速提高群测群防的科技含量;其次,要在较长时间资料积累的基础上,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判据的研究,逐步使高科技的监测技术从试验阶段逐步过渡到实用阶段;最后,要逐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理论研究、致灾地质作用过程模拟与过程控制研究,以及地质灾害监测仪器的研究。积极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2005年以后要特别注意加强开发性治理地质灾害的新技术、新方法研究。要充分发挥科研单位与院校的技术力量,实行“产学研”相结合,组织科技攻关,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难题。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吸收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六)完善管理手段,建立健全基本制度目前推行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已为社会认可,效果明显。为尽快完善管理手段,还必须推行地质灾害防治目标责任制度、地质灾害限期防治制度。(七)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保护地质环境和防灾减灾的意识与水平大量的事实说明,群众普遍对预防地质灾害意识淡薄,防灾知识缺乏,以使致灾地质作用造成严重的后果。为此,必须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媒介,深入系统地介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经验,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调动他们和广大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当前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农村和乡镇。要集中力量办好全国地质灾害调查及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培训班,使全国受致灾地质作用威胁严重的700个县(市、区)的地矿行政领导基本上都要掌握这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范。要用2~3年的时间,通过各种形式,把10000个受地质灾害威胁最严重的村镇的有关干部群众轮训一遍。

地质灾害与环境保护编辑部职责范围是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易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情况,因此要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地环政管理工作逐步得到了加强,地环政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也逐渐明确。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一)地质环境立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地环政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有关环境标准为准绳。因此,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地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以保证地环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目前,在地质环境立法方面的主要任务是,制订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二)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我国幅员辽阔,地质环境资源较为丰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经发现500多处有一定科研和开发保护价值的地质环境资源。目前,开发地质环境资源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一大热点,一些地区纷纷利用当地的地质环境资源开展旅游业和第三产业,从而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过度开发而导致地质环境资源遭到破坏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国家必须加强对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建立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或称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制定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以保护地质环境资源为目的,管理保护区内的各项活动;第二,申报国家级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对国家级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实行管理;第三,制订地质环境资源区划和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对区内地质环境资源进行分类和分级,确定保护对象、保护重点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和保护措施;第四,制订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第五,对国家级以外的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遭受破坏的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六,批准在国家级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内参观、旅游、考察和开展科研活动的方案,防止未经许可擅自采集标本和化石。(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会造成地质环境的变化,如地震、水土流失、沙漠化、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和地面塌陷等。这些地质环境的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和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了防治、减轻地质灾害给人类造成的危害,各级地质环境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预防与治理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制订地质灾害调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第二,在进行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对地质灾害进行分类和分级,划定并管理地质灾害危险区;第三,制订地质灾害的勘查技术标准、防治工程技术标准、灾情统计标准和防治效益评估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范;第四,制订地质灾害的评估办法,对地质灾害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第五,制订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第六,审定地质灾害治理的方案,认定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第七,制订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第八,鉴定地质灾害的责任,调处地质灾害纠纷。鉴于地质灾害及其防治管理与整个生态环境及其管理密切相关,需要实行综合治理。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授权做好有关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四)地下水资源勘查和开发监督管理地下水资源存在于一个复杂的水循环系统中,在通常情况下,地下水动态受大气降水、地表水体及含水层特性影响,在相当长时期内形成动态平衡。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类活动的干扰,破坏了这种平衡,造成了一些地区地下水水位的下降和水质的恶化,并危害了地质环境。为了减轻和避免由于地下水资源的变化而诱发地质灾害,必须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地下水资源勘查和开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勘查规划与计划;第二,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勘查区块登记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权转让办法”),对地下水资源的勘查活动进行管理和对地下水探矿权的转让活动进行管理;第三,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编制本辖区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与计划;第四,制订并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监测管理办法,对地下水资源的监测情况进行通报;第五,对可采地下水资源量进行登记管理。(五)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和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管理都离不开监测工作。监测的目的在于动态地了解地质灾害活动的情况和地下水资源及质量的变化,以便能够及时、准确地预报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地下水资源的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六)地质环境信息服务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环境资源和地下水资源,防治、减轻地质灾害给人类造成的危害,地环政管理部门要为社会提供有关地质环境信息服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提供公益性、基础性的地质环境调查资料;第二,提供地下水勘查的有关资料;第三,提供地质环境监测的有关资料;第四,提供有关地质环境方面的咨询服务。

地质灾害与环境保护编辑部职责范围是什么

一、地质环境的概念和类型(一)地质环境的概念地质环境是指地球岩石圈对人类有影响的所有地质体和各种地质因素作用的总和。地质环境在内、外力地质作用下形成,对人类的生存、生产和生活具有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影响。地质环境与人类的生存和活动具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是人类生存的基本场所。人类活动受地质环境的制约和影响,人类活动反过来又对地质环境产生影响。这种相互影响有的是直接的、明显的,有的则是间接的、潜在的和滞后的。地质环境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系统,在自然或生物活动的影响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有些对人类生存活动有利,有些则是不利的。地质环境管理的目的是使地质环境向着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方向转化。(二)地质环境的基本类型环境有多种涵义,总是围绕某一中心事物而存在,相对于某一中心而言。牛津简明英语词典上所定义的环境为“任何人或事物生存或发展的条件或影响”;环境保护科学中研究的环境系指作用于人类这一主体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环境地质是与环境有关的所有地质特征和地质性质的总和。环境地质学是地质科学中一门新兴的属于应用地质学范畴的分支科学,以研究人、地关系为主,介于地质科学与环境科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或综合性学科。我国地质环境复杂,地质环境类型的划分方法也很多,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即地质资源环境类、地质环境资源类和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类。地质资源环境类它主要指各种地质资源,在其赋存、演化及开发过程中,形成对人类生态环境有影响作用的地质环境。本章主要论述地下水资源环境,其他矿产资源环境问题将在其他有关章节中述及。地质环境资源类它指具有一定价值或可被开发利用的地质环境。主要包括典型代表性的地质剖面、地质构造、地质景观等有科研和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或可利用的地质空间。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类它指自然和人为因素等内、外力地质作用造成地质因素的变化,形成了对人类产生负效应的地质环境,这种变化直接地、间接地或潜在地威胁、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生产活动。二、地质环境行政管理的概念地质环境行政管理是指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据宪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务院赋予的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职能范围内,采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教育等手段或措施,对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通过管理,防止、控制和减轻地质环境向不利于人类生存活动方向发展,预防和治理各种地质因素与过程对人类生存、生产和生活的危害和破坏;鼓励人类合理利用地质环境,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作出积极贡献,达到既能发展经济满足人类需要,又不超出环境容许极限的目的。地环政管理是地质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欲准确把握这个概念,需要掌握4个要点:①行使这项管理职能的主体是国家各级政府地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人员;②必须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务活动;③必须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政务;④它仅对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三、我国地质环境现状我国地质资源种类繁多,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多变。随着人口的增加,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自然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多,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地质环境状况也越来越严峻。(一)地下水资源环境现状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124亿立方米/年,居世界第六位。其中河川径流量为27115亿立方米/年,亩均水量为世界的四分之三,人均水量为世界均值的四分之一。全国地下水天然资源为8700亿立方米/年,微咸水约200多亿立方米/年,地下水平均补给模数约9万立方米/年·平方公里左右,接近世界平均地下水补给模数10万立方米/年·平方公里。全国地下淡水开采资源为900亿立方米/年,微咸水为130亿立方米/年,宜井地区地下水开采资源为2390亿立方米/年。据初步概算,平原盆地等地区地下水储存资源约23亿立方米。我国地下水资源特点和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1)水资源的地区分布很不均匀,与人口、耕地的分布不相适应。南方水多、地少;北方地多、水少;东部水多,西部水少;夏秋水多,冬春水少。这种特征造成南方水量有余,而约占全国国土面积60%的北方15省(区、市)水资源量只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地下淡水天然资源为2600亿立方米/年,接近全国地下水天然资源的三分之一,开采资源总量为1400亿立方米/年,接近全国的一半,宜井地区的开采资源为1300亿立方米/年,占全国宜井地区开采资源的五分之三以上。(2)开采布局不合理,开采量集中,造成局部地下水位下降和水质恶化。地下水在城市居民生活和工农业供水中占有重要地位,全国70%的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依靠地下水,据107个重点城市统计,71%的城市开采地下水作为工业和城市生活供水水源,一半以上城市以地下水为主。城市和工业用水量增长快与有限的水资源矛盾日趋尖锐,全国近300个城市不同程度缺水,其中50个城市严重缺水。由于城区集中开采地下水,使许多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城市产生了很多地质环境问题。如地裂缝、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等。(3)地下水开发缺乏统筹规划和科学管理,造成盲目打井抽水,井孔结构不合理,成井质量差,造成咸淡水混合,海水入侵,地下淡水资源受到不同程度破坏。(4)区域地下水分散开发潜力较大。工业发达、人口稠密地区,地下水开采集中,造成局部水资源供需不平衡,水资源紧张,但有些地区如青海、内蒙古、黑龙江和吉林等地区,地下水资源分散开发潜力较大,地下水剩余开采资源约占70%左右,可供分散开采利用。(5)与地表水相比,我国地下水水质较好,但在局部地区,近年来,地下水水质有点状污染和恶化趋势,个别地区水质有变好的情况。如沈阳市区、本溪市1995年水质与1994年相比硬度、硝酸盐等均有所降低,而河北省张家口市硝酸盐、氮污染相对1994年有所扩大。(6)受地球化学条件的制约,在我国很多地区存在着与地下水质有关的地方病,如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地甲病等。(二)地质环境资源现状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和地理条件复杂,形成了种类繁多的地质环境资源。如典型地层剖面、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具有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貌景观及一些特殊的地质现象等,在国际国内具有很大影响。(1)天津蓟县剖面,厚达9200米,它记录了距今18亿至8亿年间地球演化的历史,是我国中上元古界的标准剖面和实物教科书。山东临朐山旺,汇集了距今1800万年的古生物化石约400多种,三分之一属种化石个体完整,微细结构清晰,昆虫的爪毛翅纹都非常清楚,是我国古生物化石宝库。(2)岩溶、丹霞、火山、冰川等奇特地质景观具有重要科研和观赏价值。湖南武陵源是由泥盆系厚层石英砂岩形成的峰林地质景观,在分布范围、形态及峰林高度方面都名列世界前茅。西南地区岩溶地质景观,西北的黄土地貌,青藏高原众多鲜为人知的特殊地质景观都属世界罕见,很多已开发利用成为旅游资源。(3)我国恐龙化石及遗迹产地分布很广。1993年,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内乡、淅川三县境内发现大量恐龙蛋化石,并发现一批与恐龙蛋化石并存的恐龙骨骼化石,引起国内外科学界的高度重视。湖北郧县也发现了恐龙蛋与骨骼化石并存的罕见地质遗迹。(4)辽宁西部朝阳、锦州地区中生代盆地的晚侏罗—白垩纪地层中龙鸟化石的发现,对鸟类起源和衍化的研究提供了重要信息。这些堪称世界之最的珍贵罕见地质资源属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中国乃至全人类的宝贵财富,在我国发现是中国人民的骄傲,保护好这些环境资源是我们的光荣使命。地质环境资源具有很高的社会、经济和环境价值。开发地质环境资源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纷纷利用当地的优越地质环境资源扩大知名度和开发旅游业,对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因不适当地开发或疏于管理,使地质环境资源受到破坏,这种情况近几年也屡有发生。目前,据20多个省的初步统计,已发现有一定科研、开发保护价值的地质环境资源500多处,根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分别建立了国家级、省级和县级保护区,也有很多作为旅游资源进行了开发利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效益。(三)地质灾害现状所谓地质灾害,就是在自然或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按致灾速度可分为突发性和缓变性两大类。前者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即习惯上的狭义地质灾害。后者如地面沉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中国地处环太平洋构造带和喜玛拉雅构造带交汇部位,太平洋板块的俯冲和印度板块向北对亚洲板块的碰撞使中国大陆承受着复杂的地质动力作用。复杂而强烈的构造活动和西高东低的地势反差,不仅形成了中国大地构造和地形的基本轮廓,同时也是形成我国地质灾害种类繁多的根本原因。(1)根据地质灾害的分布特征,可从西向东大体以贺兰山—六盘山—龙门山—哀牢山一线和大兴安岭—太行山—武陵山—雪峰山一线为界,将中国分为三大地质灾害区(大体与中国地形三大阶梯划分接近,又略有差异)。西区为高原山地,海拔高,切割深度大,地壳变动强烈,构造、地层复杂,气候干燥,风化强烈,岩石破碎,因而主要发育地震、冻融、泥石流、沙漠化等地质灾害。中区为高原、平原过渡地带,地形陡峻,切割剧烈(相对切割深度为最大),地层复杂,风化严重,活动断裂发育,因而主要发育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地面变形、黄土湿陷等地质灾害。东区为平原及海岸带和大陆架,地形起伏不大,气候潮湿且降雨量丰富,主要发育地震、地面变形、崩滑流、河湖灾害、海岸灾害、盐碱(渍)化、冷浸田等地质灾害。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全国共发育有特大型崩塌51处、滑坡140处、泥石流149处;较大型崩塌2984处以上、滑坡2212处以上、泥石流2277处以上。(2)目前,除北京、天津、上海、河南、甘肃、宁夏、新疆以外的其他省、区都发现岩溶塌陷灾害。全国岩溶塌陷总数为2841处,塌陷坑33192个,塌陷面积28平方公里。黑龙江、山西、安徽、江苏、山东等则是矿山采空塌陷的严重发育区。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20个省、区内,共发生采空塌陷180处以上,塌陷面积大于1150平方公里。地面沉降灾害主要发生在沿海城市及少量内陆城市。目前,全国共有上海、天津、江苏、浙江、陕西等16个省(区、市)的46个城市(地段)出现了地面沉降问题,总沉降面积达87万平方公里;地裂缝出现在陕西、河北、山东、广东、河南等17个省(区、市),共434处,1037条以上,总长超过78公里。(3)据对天津、上海、新疆、西藏、海南、台湾以外的其他省(区、市)统计,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7万平方公里,比新中国成立初期150万平方公里新增加37万平方公里,增长幅度为6%,是相当惊人的。现在,全国每年的泥砂流失量超过47亿吨,每年新增流失面积在4790平方公里以上。(4)我国的沙漠化土地主要分布在西部及西北部的北纬37°~42°之间,危害着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新疆、甘肃、青海、宁夏、陕西、内蒙古、山西、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1个省(区)。我国现有沙漠化土地4万平方公里,风沙化土地7万平方公里,加上沙漠戈壁2万平方公里,共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9%,已超过全国耕地的总和。沙漠化土地的分布情况是:41%面积分布在大兴安岭两侧的半干旱地带,以农作物交错区的旱农区风沙危害为主;32%分布在干草原的荒漠草原地带;27%分布于西部干旱荒漠地带。四、地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1994年,国务院关于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设置的通知中规定,地质环境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有关审查意见”。“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负责全国地下水资源的勘查、动态监测和储量审批管理工作,对全国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任务还有:“负责区域、城市、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管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管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根据上述职能,地环政管理主要包括对地质资源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的管理,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和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3个方面。(1)地质资源环境既是自然资源的组成部分,又与其他自然资源一样,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一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地质资源的种类和数量及开发利用程度对生产发展和经济实力起着重要作用。人口、经济的迅速增长和新技术手段的运用,促进了工业化和城市化,极大地改变着社会经济结构和生态环境状况,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我国面临发展和环境的双重压力非常突出,有限的资源和相当脆弱的生态环境要永久维系日益增长的经济总量和人口总量,必须加强地质资源环境管理。这种管理要以保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促进环境改善为基本原则。(2)地质环境资源因其具有观赏、科研等资源价值和不可恢复性,如果这种环境遭到破坏,则资源的价值就降低或消失。因此,依法保护地质环境资源是地质环境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3)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是因自然的和人为的作用而导致地质环境和地质体发生变化,对人类的生存和活动造成潜在的和直接的危害和灾害。所以,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的管理重点是预报、预测和防治管理。五、加强地环政管理的意义和主要措施(一)地环政管理意义人类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既要使社会、经济、环境三者协调发展,同时也存在相互制约的因素。在有些地方,由于人类对环境变化规律缺乏认识,不重视环境资源的价值,或由于控制能力的局限,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环境造成破坏,资源遭到浪费,生态受到威胁。为减轻和避免这种破坏,就要提高对地质环境资源管理的认识。地质环境管理是协调经济发展与地质环境保护相互关系的重要手段。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我国是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统筹规划国土资源开发和整治,严格执行土地、水、森林、矿产、海洋等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植树种草,搞好水土保持,防治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地环政管理是保证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总体战略实施的重要环节之一。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或防治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制定保护管理规划,加强地环政管理。我国是一个地质环境比较脆弱的国家,又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近几年,因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地质环境管理的相对滞后,产生了很多地质环境问题,如区域性地下水位下降,漏斗的形成和扩展,区域性地面沉降和个别地方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对局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在尚不能拿出更多的资金解决这些环境问题的情况下,加强地环政管理,预防和减轻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尤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环政管理包括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监测工作运行,各种减灾方案的制定,措施的实施与监督,都必须有行政管理作保证。一个国家地质环境质量改善的过程也就是地环政管理不断发展完善的历史。(二)地环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方法措施管理的法律依据地环政管理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有关标准、规范为准绳,监测数据、分析预测为基础。要求:①合理开发利用地质资源环境;②保护地质环境资源;③防治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为核心,机构和经费为保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为手段,重视科学技术,实行分级管理,做好政府服务。地环政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水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开采登记办法、两权转让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采用的标准主要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资源分级分类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等。地环政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地环政管理机构和公务人员是地环政管理的组织保证。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都应把地质环境管理职能落到实处,做到机构健全,职能到位,人员精干,经费落实,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具体措施有以下几方面:①转变观念,使地环政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府宏观管理;②加强宣传,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各级领导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全民族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的自觉性,使大家认识到地质环境与人人有关,做到人人关心地质环境保护工作;③制定和完善地质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④制订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以目标责任制的方式层层落实;⑤加强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站网和信息系统建设,增强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⑥积极主动工作,把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规划、计划纳入各级政府规划、计划中;⑦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地质环境是指与地质作用相关的自然环境,包括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活动的总和。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与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地质环境管理的内容包括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或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监测、监督以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下水、矿泉水和地热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对其监督管理;管理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组织编写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负责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评估单位的资质管理;进行地质灾害责任鉴定及纠纷调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按规定使用资金。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地质遗迹保护。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地质遗迹被破坏和污染。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成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地下水、矿泉水和地热资源保护。地下水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矿泉水属水汽矿产,地热资源是宝贵的能源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法监测、监督以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避免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发生,保护地质环境的职责。

地质灾害与环境保护编辑部职责范围包括

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历史表明,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社会经济对自然资源进行大规模的深度开发和利用。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即使可以从发达国家过去的“错误”中吸取教训,也不可能找到一条完美无缺的发展道路,在大规模开发利用资源的同时完全避免付出一定的代价[4]。在工业化进程中,发生地质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经济发展必须要付出的代价。因此,地质环境问题和灾害管理是地质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地质环境问题与灾害的防治和发生灾害后的应急响应管理。针对地质环境问题与地质灾害防治,各个国家探索出了各种管理措施,包括地质环境修复与补偿制度、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闭坑制度等。地质环境补偿是对社会经济活动给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的补偿、恢复和治理行为。美国于1977年通过了露天开采控制与复垦法,规定矿业公司在采矿地资源耗竭后必须将土地复垦,所有的煤炭开发活动都必须交纳一定的复垦保证金,交纳的复垦保证金进入废弃矿山复垦基金,基金存入国库,用于资助废弃煤矿山的复垦。部分国家规定矿业项目在申请之前,须提交矿地恢复或土地复垦计划,如巴西的“退化土地恢复计划”,西班牙的“采矿破坏区恢复计划”,加拿大安大略省的“闭坑计划”,对这些计划的编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说明,有的还制定有专门的法律[5]。地质环境应急响应管理是一个国家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具体包括灾前地质灾害应急响应预案、灾情的获取和评估、灾中灾害应急响应预案的调整和实施、灾中的应急行动管理等。地质灾害的应急响应管理首先需要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对区域地质环境的稳定性、致灾因子的风险性和承灾体的脆弱性进行评估,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做出预测,以此作为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响应预案的基础。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案的内容。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管理中,快速准确地获取地质灾害信息是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关键。在美国,国土安全部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负责全面协调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在灾害应急管理方面,政府的职责主要包括:加强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服务系统建设;建设防灾减灾工程项目;从法律上加强对易灾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建立健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防灾标准和法规;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多灾地区居民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开展自然灾害保险业务;强化灾害应急管理建设,增加灾害援助资金;推动灾害综合管理[6]。

【地质环境】是指与人类社会关系最密切的岩石圈表层所有组成部分,包括岩石、土壤、地下水、地质过程和现象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积极与大气、水、生物圈进行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的环境子系统。地质环境是有空间概念的,它的上限是岩石圈的表面,下限位置,决定于人类社会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进入岩石圈内部的活动深度。【地质资源环境】是指除矿产资源以外,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地质环境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包括地下水、地质遗迹、地质地貌类景观等。【地质环境行政管理】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务院赋予的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职能范围内,采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教育等手段或措施,对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通过管理,防止、控制和减轻地质环境向不利于人类生存活动方向发展,预防和治理各种地质因素与过程对人类生存、生产和生活的危害和破坏;鼓励人类合理利用地质环境,达到既能发展经济满足人类需要,又不超出环境容许极限的目的。【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对地质环境保护的职能,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区域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是指在自然地理单元或社会政治经济单元划定的地域内开展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目的是努力使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与资源合理利用、地质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相适应,为区域可持续发展服务。区域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和预测是区域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基础和前提。要全面了解区域社会经济总体发展规划,调查评价区域资源态势,划定区域地质环境功能区,判定区域主要环境地质问题,论证开发建设活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地质环境预测与风险分析,确定区域地质环境容量和提出地质环境合理利用与防治方案。区域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服务层次高,它必须落实到区域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区域地质环境管理体系包括:区域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有关政策与法规、对策与措施、监测预报信息系统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等。【城市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城市地区国土开发强度最大,地质环境变化显著。由于地质环境条件和人为不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环境,环境地质问题突出,有的已构成地质灾害,已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城市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要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中。从总体上看,要抓好6个重点工作:①城市区域地壳稳定性评价;②地基稳定性评价;③供水条件和水资源保护问题;④城市废弃物外置的地质条件评价和监测;⑤地质景观资源和建筑材料的调查和评价;⑥城市地质灾害的评价、监测和预测。加强城市地质环境保护,首先要制定相应的城市地质环境管理配套法规,明确城市规划要有地质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区划为依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城市发展规模的确定,必须充分考虑地质环境的可能容量及承载力;提出的地质环境问题及地质灾害的整治意见以及预测、预报信息,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和保护性措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①制定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法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②根据矿业生产特点,制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管理办法,要把地质环境的勘查、评价、治理、监督贯穿到矿山勘探、设计、建设、生产的全过程中;③对新建矿山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防治污染和其他地质灾害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④采取措施,加强对矿山“三废”的综合开发利用,逐步实现尾矿、矸石及矿坑排水资源化;⑤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站网、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预防灾害措施;⑥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②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划定危险区并对其监督管理;③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申请建设用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定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⑤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质管理;⑥进行地质灾害责任鉴定和纠纷调处。【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划分为以下七类: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层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 林、火山、冰川、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念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地质遗迹保护区分级】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国家级:①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②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③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省级:①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②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③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县级:①在本县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②在小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或地质现象。【地质公园及其分级】地质公园(Geopark)是指具有特殊的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优雅的美学观赏价值,并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发育区。它融合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并具有生态、历史和文化价值,是为人们提供具有较高科学品位的观光游览、度假休息、保健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的场所。同时也是地质遗迹景观和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区、地质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基地。因此,地质公园是保护地质遗迹、向公众普及地球科学知识和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地质公园可划分为三级,即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古生物化石】是指人类史前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生物遗体和活动遗迹,包括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等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它是地球历史的鉴证,是研究生物起源和进化等的科学依据。古生物化石不同于文物,它是重要的地质遗迹,是我国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它具有综合价值:①为国内乃至国际研究动植物生活习性、繁殖方式及当时的生态环境,提供十分珍贵的实物证据;②对研究地质时期古地理、古气候、地球的演变、生物的进化等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③探索研究地球生物的大批死亡、灭绝事件,提供罕见的实体及实地;④有些特殊、特形化石其本身或经加工具有极高的美学欣赏价值和收藏价值,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它也是一种重要的地质旅游资源和旅游商品资源。国家对下列古生物化石和古生物化石产地实行重点保护:①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②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③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④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古生物化石采掘管理制度】古生物化石的采掘管理制度是国土资源部第13号令发布施行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考虑到古生物化石所具有的较强的专业性,《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建立了专家评审与事后备案相结合的古生物化石的采掘管理制度,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普及的需要,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外采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同时要求其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要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古生物化石清单报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古生物化石与文物的区别】化石不同于文物,主要在以下几方面:(1)在属性上,古生物化石指地质时期由于地质作用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生物遗体和活动遗迹,包括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等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它们是经过漫长地质作用形成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而文物是人类生产、生活保留下来的遗物。(2)古生物化石的时间跨度是“史前”的地质时期。而文物的时间跨度是指“人类历史以来”。(3)在保护方法上,由于古生物化石与文物自然属性以及保存状态的差异,古生物化石除了保护实体外,更侧重于产地保护,如建立保护区等,提供科学家研究生物及生活及埋藏环境。而文物侧重于实体保护和博物馆保护。(4)在科学研究范畴上,文物研究属社会科学类,而古生物化石研究属自然科学类,前者属考古学,后者属古生物学。(5)在科学研究用途上,古生物化石是地球历史演变和生物演化的重要鉴证,而文物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见证。【古生物化石出入境管理制度】古生物化石的出入境管理是有效制止古生物化石流失国外的必要环节。为打击各种走私贩卖古生物化石的活动,国土资源部第13号令发布施行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规定,因科学研究、教学、科普展览等,需将古生物化石运送出境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对临时入境、复带出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查验、复验,由国土资源部指定的机构负责;查验、复验相符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地质环境监测是有效实施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供优质服务,已成为一项十分必要而紧迫的基础性、公益性工作。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是以城市、重要经济、重大工程区、矿山和地质灾害威胁较严重的地区为重点,以地下水位、水质和地质灾害为主要监测对象,以调查——规划设计——调整建设——日常监测与维护——信息数据处理——综合评价——信息管理与发布为主线,最终形成与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和环保具有同等地位的全国六大公益性监测网之一,实现全国地质环境的有效监控。地质环境监测要实现地质灾害与地下水监测并重;地下水资源与环境功能监测并重;地质灾害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监测成果面向政府,为地质环境管理与保护服务,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基础支持;面向社会,为防灾减灾提供信息服务,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促进调查评价与监测相结合,调查评价为监测提供背景条件,监测为调查评价提供基础支持,形成三大监测网络、2个信息系统:三大监测网络:以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网络为龙头,带动形成全国地质环境3级监测体系: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重要地区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地质灾害易发区群测群防监测网络。两个信息系统:通过地质环境基础数据库、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库、缓变性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库和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库的建设、完善与集成,建立基于GIS的预警与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和基于网络的监测信息分级管理与发布系统。

地质灾害与环境保护编辑部主任职责范围

地质环境是指与地质作用相关的自然环境,包括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活动的总和。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与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地质环境管理的内容包括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或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监测、监督以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下水、矿泉水和地热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对其监督管理;管理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组织编写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负责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评估单位的资质管理;进行地质灾害责任鉴定及纠纷调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按规定使用资金。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地质遗迹保护。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地质遗迹被破坏和污染。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成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地下水、矿泉水和地热资源保护。地下水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矿泉水属水汽矿产,地热资源是宝贵的能源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法监测、监督以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避免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发生,保护地质环境的职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地环政管理工作逐步得到了加强,地环政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也逐渐明确。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一)地质环境立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地环政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有关环境标准为准绳。因此,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地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以保证地环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目前,在地质环境立法方面的主要任务是,制订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二)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我国幅员辽阔,地质环境资源较为丰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经发现500多处有一定科研和开发保护价值的地质环境资源。目前,开发地质环境资源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一大热点,一些地区纷纷利用当地的地质环境资源开展旅游业和第三产业,从而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过度开发而导致地质环境资源遭到破坏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国家必须加强对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建立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或称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制定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以保护地质环境资源为目的,管理保护区内的各项活动;第二,申报国家级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对国家级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实行管理;第三,制订地质环境资源区划和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对区内地质环境资源进行分类和分级,确定保护对象、保护重点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和保护措施;第四,制订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第五,对国家级以外的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遭受破坏的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六,批准在国家级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内参观、旅游、考察和开展科研活动的方案,防止未经许可擅自采集标本和化石。(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会造成地质环境的变化,如地震、水土流失、沙漠化、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和地面塌陷等。这些地质环境的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和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了防治、减轻地质灾害给人类造成的危害,各级地质环境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预防与治理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制订地质灾害调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第二,在进行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对地质灾害进行分类和分级,划定并管理地质灾害危险区;第三,制订地质灾害的勘查技术标准、防治工程技术标准、灾情统计标准和防治效益评估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范;第四,制订地质灾害的评估办法,对地质灾害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第五,制订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第六,审定地质灾害治理的方案,认定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第七,制订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第八,鉴定地质灾害的责任,调处地质灾害纠纷。鉴于地质灾害及其防治管理与整个生态环境及其管理密切相关,需要实行综合治理。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授权做好有关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四)地下水资源勘查和开发监督管理地下水资源存在于一个复杂的水循环系统中,在通常情况下,地下水动态受大气降水、地表水体及含水层特性影响,在相当长时期内形成动态平衡。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类活动的干扰,破坏了这种平衡,造成了一些地区地下水水位的下降和水质的恶化,并危害了地质环境。为了减轻和避免由于地下水资源的变化而诱发地质灾害,必须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地下水资源勘查和开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勘查规划与计划;第二,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勘查区块登记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权转让办法”),对地下水资源的勘查活动进行管理和对地下水探矿权的转让活动进行管理;第三,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编制本辖区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与计划;第四,制订并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监测管理办法,对地下水资源的监测情况进行通报;第五,对可采地下水资源量进行登记管理。(五)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和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管理都离不开监测工作。监测的目的在于动态地了解地质灾害活动的情况和地下水资源及质量的变化,以便能够及时、准确地预报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地下水资源的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六)地质环境信息服务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环境资源和地下水资源,防治、减轻地质灾害给人类造成的危害,地环政管理部门要为社会提供有关地质环境信息服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提供公益性、基础性的地质环境调查资料;第二,提供地下水勘查的有关资料;第三,提供地质环境监测的有关资料;第四,提供有关地质环境方面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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