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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咪天才
首页 > 论文问答 > 地质灾害与环境保护编辑部职责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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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shiyujiao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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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地环政管理工作逐步得到了加强,地环政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也逐渐明确。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一)地质环境立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地环政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有关环境标准为准绳。因此,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地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以保证地环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目前,在地质环境立法方面的主要任务是,制订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二)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我国幅员辽阔,地质环境资源较为丰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经发现500多处有一定科研和开发保护价值的地质环境资源。目前,开发地质环境资源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一大热点,一些地区纷纷利用当地的地质环境资源开展旅游业和第三产业,从而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过度开发而导致地质环境资源遭到破坏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国家必须加强对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建立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或称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制定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以保护地质环境资源为目的,管理保护区内的各项活动;第二,申报国家级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对国家级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实行管理;第三,制订地质环境资源区划和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对区内地质环境资源进行分类和分级,确定保护对象、保护重点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和保护措施;第四,制订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第五,对国家级以外的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遭受破坏的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六,批准在国家级地质环境资源保护区内参观、旅游、考察和开展科研活动的方案,防止未经许可擅自采集标本和化石。(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会造成地质环境的变化,如地震、水土流失、沙漠化、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和地面塌陷等。这些地质环境的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和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了防治、减轻地质灾害给人类造成的危害,各级地质环境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预防与治理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制订地质灾害调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第二,在进行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对地质灾害进行分类和分级,划定并管理地质灾害危险区;第三,制订地质灾害的勘查技术标准、防治工程技术标准、灾情统计标准和防治效益评估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范;第四,制订地质灾害的评估办法,对地质灾害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第五,制订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第六,审定地质灾害治理的方案,认定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第七,制订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第八,鉴定地质灾害的责任,调处地质灾害纠纷。鉴于地质灾害及其防治管理与整个生态环境及其管理密切相关,需要实行综合治理。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授权做好有关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四)地下水资源勘查和开发监督管理地下水资源存在于一个复杂的水循环系统中,在通常情况下,地下水动态受大气降水、地表水体及含水层特性影响,在相当长时期内形成动态平衡。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类活动的干扰,破坏了这种平衡,造成了一些地区地下水水位的下降和水质的恶化,并危害了地质环境。为了减轻和避免由于地下水资源的变化而诱发地质灾害,必须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地下水资源勘查和开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勘查规划与计划;第二,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勘查区块登记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权转让办法”),对地下水资源的勘查活动进行管理和对地下水探矿权的转让活动进行管理;第三,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编制本辖区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与计划;第四,制订并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监测管理办法,对地下水资源的监测情况进行通报;第五,对可采地下水资源量进行登记管理。(五)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和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管理都离不开监测工作。监测的目的在于动态地了解地质灾害活动的情况和地下水资源及质量的变化,以便能够及时、准确地预报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地下水资源的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六)地质环境信息服务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环境资源和地下水资源,防治、减轻地质灾害给人类造成的危害,地环政管理部门要为社会提供有关地质环境信息服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提供公益性、基础性的地质环境调查资料;第二,提供地下水勘查的有关资料;第三,提供地质环境监测的有关资料;第四,提供有关地质环境方面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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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无悲喜201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影响,造成地质环境变化,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地面沉降及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土壤沙化、土壤污染、建筑基坑变形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地质矿产局是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组织协调本市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责编制全市重要地质灾害勘查和防治规划;  (三)负责地质环境和勘查评价和监测管理;  (四)划定全市重要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发布全市地质灾害预报;  (五)负责重要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的立项管理、防治工程设计的审批和工程质量的验收;  (六)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工程勘查、设计、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七)监督检查本市各单位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行情况。  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含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质矿产工作的部门,下同)是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划定本区、县范围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编制防治规划;  (二)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立项管理、防治工程设计的审批和工程质量的验收;  (三)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跨区、县范围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  (四)负责本区域内的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监测工作。  林业、地震、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并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在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的义务。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第七条 市和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设立明显标志。第九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事生产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采取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检查。第十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建立监测网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协助做好监测预报工作,保护监测设施。第十一条 林业、交通、水利、城建等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性质、规模、危害后果,制定本部门的预防措施。第十二条 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门在地质灾害可能危及的区域内发布。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者散布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报。第三章 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的勘查评价第十三条 制定重点区域开发规划和进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首先进行地质环境评价和预测,并制定合理利用保护地质环境和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案。第十四条 区域性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重点工程和大型基建、城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征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后方可按建设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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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whound壹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易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情况,因此要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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