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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先期赔付法律制度初探

更新时间:2009-03-28

2012年上市公司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件被揭露,次年其保荐公司平安证券拿出资金设立“补偿专项基金”,采取“先偿后追”的模式,先行补偿投资者。其后被查处的另一上市公司海联讯也同样采取了类似的偿付方式。2016年欣泰电气欺诈上市,其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也于 2017年发起先行赔付。“这场偿付(万福生科案),在国内资本市场史上是第一次,它实质上是券商本身、虚假陈述行为人通过券商共同实施的一次有限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自纠行动,在目前无法实施集团诉讼的情况下,依靠行政监管的威慑力走出一条和解之路,具有一定的示范性。” 刘俊海、宋一星主编:《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2015年4月20日人大审议版本)中,第173条写入了“先期赔付”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4月20日人大审议版本)第173条:“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先期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2017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二读”,该条款没有发生变化。证监会在2015年12月30号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第18条规定了保荐人的先期赔付义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18条:“招股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及承诺:‘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从上可以看出,证券市场“先期赔付”正在从实践层面上升到制度层面。然而由于实例较少,该制度又是中国本土新生事物而非国外成熟制度引进,难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探讨和调整。本文试图用有限的文字,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对先期赔付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予以初浅探讨。

2月16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介绍了《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有关情况,并与水利部总规划师周学文、水资源司司长陈明忠一起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一、证券市场先期赔付制度引入

(一)先期赔付制度源起

证券市场先期赔付制度(以下简称先期赔付)来源于实践中万福生科与海联讯的例子,后经欣泰电气案再次实践,因此欲探寻先期赔付制度源起,必须先回到实例中去考究。

实践中,上市公司万福生科与海联讯均涉及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现以海联讯公司为例,介绍先期赔付制度源起。

中国并不是狮子的原故乡,它们来自大洋彼岸的非洲、中亚、西亚和美洲。西汉时期,汉武帝派遣张骞出使西域,狮子随着“丝绸之路”的开辟,成为中国境内的新物种。

在证监会立案稽查海联讯虚假陈述案件后,海联讯股东拿出二亿元成立专项补偿基金,由国务院认可的投保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采取“先期赔付”的方式全额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要想拿到这笔赔偿款,必须签署《和解承诺函》。在该承诺函中,投资者放弃了对所有相关责任主体的追偿权。在投资者拿到赔偿后,海联讯的股东再向连带责任人追偿。最后结果表明,有大部分的投资者选择了先期赔付。而证监会在做出行政处罚时,会鉴于以上原因对事件中的责任方从轻发落。 参见:中财网:《[公告]海联讯: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http://www.cfi.net.cn/p20141106002078.html,下载日期:2017年2月20日。

(二)“先期赔付”的定义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先期赔付协议中的“放弃诉权条款”并不能产生“和解”的效果来解决投资者与各个证券违法主体之间的纷争,那么从逻辑上讲,只有一种情况可以解释:即投资者与协议外的责任主体之间的纠纷仍然悬而未决,而对于“放弃诉权条款”的解释,只能另寻他路。

二、先期赔付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证券违法行为诉讼现状

在对该制度进行基本定义后,就必须要探讨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要理解先期赔付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就要先了解我国证券诉讼现状,立足当下,才有讨论的意义。一般情况下,当证券市场出现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时,投资者要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必须经过行政前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而在行政前置的制度背景下,投资者要获得司法救济,往往需要数年之久(详见表1) 表1中的案例均来自刘俊海、宋一欣主编:《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均是原告因虚假陈述起诉证券违法主体并获得赔偿的案例。表1由这些案例整理而成。

慢性荨麻疹指病程大于等于6周的荨麻疹,由于其病因繁多,各个年龄段均可发病,且尚无特效根治药物,导致患者大多只在发病时重视对其的治疗,而忽略了平日的预防与保健。有研究表明[3],药物、病毒感染等因素可引起荨麻疹外,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以及情绪因素也为荨麻疹可能的病因。此外,既往研究显示[4],对于药物副作用的恐惧、以及对于荨麻疹治疗效果的失望也是引起患者依从性降低的因素。

 

表1: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救助的时间跨度

  

案号 虚假信息揭露日行政处罚决定做出日 宣判之日做出行政处罚的时间跨度(单位:天数)从揭露日至宣判日时间跨度(单位:天数)备注(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7号2001/8/27 2002/7/4 2009/5/7 311.00 2810.00调解结案,原告比一审少获得赔偿(2007)闽民终字第348号2001/10/26 2001/10/26 2009/5/7因处罚公开而被揭露2750.00一审原告没获赔,原告上诉获赔偿(2006)豫法民二终字第159号(2009)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0号(2009)高民终字第4807号2000/10/31 2001/9/27 2006/10/31 331.00 2191.00 被告上诉,维持原判2005/4/30 2007/5/29 2009/12/21 759.00 1696.00 2005/11/8 2008/5/26 2009/12/8 930.00 1491.00 原告上诉,维持原判(2006)渝五中民初字第37号2004/1/10 2004/1/10 2007/8/9因处罚公开而被揭露1307.00(2008)银民商初字第95号2005/4/26 2006/3/1 2008/11/6 309 1290.00(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21号2005/5/10 2005/4/20 2007/11/1 6在揭露之前已经被处罚920.00被告上诉,调解结案,原告比一审少获得小部分赔偿

从表1可以得出结论:1. 证监会做出诉讼所必需的行政处罚决定消耗的时间长。已经列出的案件显示,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最短需要一年,最长耗时两年半。2. 要想获得最后的司法救济,投资者需要等待数年之久。已经列出的虚假陈述案件显示,从虚假陈述揭露至出审判结果,最短需要两年零三个月左右,最长可达七年零八个月。3. 虚假陈述案件一般较为复杂,无论是被告想要拖延时间还是原告想要更多赔偿,双方很容易因为上诉而导致时间延长,甚至出现上诉不如一审获赔来的多的情况。

研究结果表明,本实验建立的基于UPLC-Q-Orbitrap的化学成分研究方法可系统、全面、准确地对芪参益气滴丸中的主要活性成分进行快速识别。本研究首次从整体层面上对芪参益气滴丸的有效成分化学谱进行深入探索,为明确其药效物质基础提供了一定的科学依据,同时也为该药今后质量控制的提高和进一步的临床研究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

(二)先期赔付制度的积极影响

投资者维权之路“遥遥无期”,与此相比,先期赔付制度则能使投资者早日获得赔偿。从表1可以得知,要获得司法判决的支持,最短接近两年零三个月,最长可以经过七年零八个月。而且,即便经过司法判决,可能也只是获得部分赔偿,这也是难怪原告会选择上诉。即便最终获得赔偿,对于市场理性人假设下的证券投资者而言,时间成本与机会成本损失更大。而万福生科、海联讯和欣泰电气先期赔付的例子则不同,详见表2: 表2是根据以下网站的信息整理而成:(1)虚假陈述揭露日与基金设立日的日期均来自相对应的补偿基金专项公告,其中万福生科的资料来自于网站:http://www.wfskjj.com/special.html,海联讯资料来自于网站: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719/12753025_0.shtml;欣泰电气资料来自网站:https://zxjj.sipf.com.cn/investor/。(2)行政处罚决定均来自于证监会官网。万福生科行政处罚决定: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311/t20131129_238995.htm海联讯行政处罚决定: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412/t20141215_265057.htm欣泰电气处罚决定: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607/t20160712_300557.htm和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1/201703/t20170322_313931.htm。

 

表2: 实践中证券市场先期赔付进展的时间表

  

公司 虚假陈述揭露日(被立案稽查日) 设立基金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日投资者获得赔偿日万福生科 2012/9/15 2013/5/10 2013/9/24 2013/7/3海联讯 2013/3/22 2014/7/18 2014/11/14 2014/9/19欣泰电气 2016/6/12 2017/6/9 2016/7/5(2016/11/30)(复议维持) 2017/11/8

现存的供水工程管理模式主要有:①统管模式,即供水工程成立专门的供水管理机构,由供水管理机构一管到底,直接管理到各村或用水户,这些工程多为跨乡镇供水工程,规模相对较大,多归自来水公司管理。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中间环节少,管理直接。②自管模式,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的多为村、镇自建小规模供水工程,自建自管,供水范围小,供水管理方便,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和适应性。应因地制宜地选择管理模式,将统管和自管结合起来。

然而,本文认为,这两点担心完全是多余。

该制度除了安稳受害的投资者和证券市场外,甚至还对违法事件的“始作俑者”有一定益处。对于赔付主体而言,该制度能使其获得如下益处: 1. 在面临证监会的处罚时,获得从轻发落。《行政处罚法》就规定了宽免的依据。《行政处罚法》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证监会对平安证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如下文字:“我会已充分考虑各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吴文浩、何涛等7名责任人)》,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310/t20131018_236557.htm,下载日期:2017年2月20日。2. 及时挽救商誉。通过先期赔付,赔付主体在监管机构面前表现出“认罪态度良好”的形象,在社会公众面前展现出负有社会责任感的一面。正是这种高姿态的危机公关为其挽回了价值不可估量的信誉。

在从上述三个角度讨论先期赔付制度的积极影响后,仍有一点值得指出:先期赔付制度其实是违法主体的自救,而对赔付主体的益处恰恰构成了其做出先期赔付这场自救的动力,同时也是其能够履约的保证。换而言之,先期赔付制度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法上的威慑力以及现实中的商业利益驱动。

在分析了先期赔付制度的积极影响之后,仍然有人担心先期赔付制度会带来消极影响。

从表2可以很容易地看出,自被立案稽查之日起一年半的时间内,投资者便可以获得赔偿,相较于以往至少需要两年才能获得司法救济的传统方式而言,先期赔付是一种快速获取救济的渠道。先期赔付之所以能够短时间内实现赔偿投资者,是因为先期赔付制度相比于司法裁判,省去了各个责任主体之间复杂的责任划分,直接由偿付主体先行垫付,再由其追偿。

其认为,先期赔付会带来两个问题:“其一,成本转嫁问题。通常是由保荐机构先行垫资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无疑会促使保荐机构……转移自己未来可能承担的责任。这种成本转嫁……会落在投资者身上。其二,道德风险问题。先行赔付制度相当于为投资活动提供了相对明确的赔付保障。这种确定性的保障可能促使投资者放松对上市公司应有的风险识别和审慎投资,进而形成不当依赖证券违法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道德风险。” 陈洁:《证券市场先期赔付制度的引入及适用》,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8期,第27页。

先期赔付制度不仅能在个体投资者层面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还能够实现宏观层面证券市场的安定。“每当发生虚假陈述事件时,受损的投资者会因赔偿的不确定性而惶恐不安,涉及事件的证券业者之间会因各自责任的不确定性而影响营业规划,这样证券市场就会陷入较长时间的混乱当中”, 陈洁:《证券市场先期赔付制度的引入及适用》,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8期,第26页。而先期赔付制度则能给整个不稳定的证券市场吃下定心丸。在万福生科案件中,“补偿资金确认申报的适格投资者有效申报账户数为12756个,占适格投资者总账户的95.01%;有效申报金额为178,565,084元,占适格投资者应补偿总金额的99.56%。” 证监会:《2013年7月5日新闻发布会》,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fbh/201307/t20130705_230373.html,下载日期:2017年12月5日。从实例可以看出,在“先期赔付”方案指定的时间内,就有95%的受损投资者得到稳定,有99%的损失得到填补,足见该制度在稳定证券市场方面的作用。

投资者放弃诉权,对于该条款中提到的协议外的连带责任人,无疑是获益的。此处的对其他责任人有益,不是说投资者去起诉其他责任主体之后,一定会获得支持,因为即便原告胜诉,也只是正当维权,不能说是获益,对于败诉的被告不能说是减损。而是应该认为投资者放弃了诉权,就放弃了“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依实体法和诉讼法审理和裁判的权利”。 同上,第18页。投资者若行使诉权,法院就有义务启动司法程序,就要通知被诉人应诉。而被诉人出庭应诉则是义务。因此若投资者放弃起诉,则可以说是为其他责任主体免去未来可能的义务。不仅如此,“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则必然要经过一定的诉讼期间,被诉人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来处理相关诉讼事项,对权利人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可估量的间接损失”。 乐岚:《论诉权滥用》,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8期,第231页。既然起诉会给他人带来负担,投资者放弃起诉对于其他责任人而言就是免去了其未来可能遭受的损失,那么将“放弃诉权条款”解释为“利他”条款便没有任何问题。

首先是成本转嫁的问题。从违法事件的发生到行政、司法的解决这一整体过程来看,先期赔付的主体,如果是保荐人、承销人等证券服务机构,在出现证券违法行为之后,其本身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在每个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诉讼维权的理想情况下,都是要向投资者支出赔偿金的。先期赔付,仅是将这笔赔偿金,由某个主体先行垫付。因此,先期赔付并不给这些连带责任的主体增加义务,自然就不存在成本增加和转嫁的问题。况且,这笔赔偿金的来源本是违法所得,缴纳违法所得又怎可称之为成本呢?即便单从先行垫付的角度来看,由垫付主体先拿出赔偿金的确是一个很大的负担,然而这笔负担本身可以看作是投资者为自己买了一份保险,即便因此导致最后的股价发行价格高,也应允许投资者“用脚投票”,法律不应去考虑。

O-GlcNAc修饰调节心血管功能的作用是复杂的。随着深入研究发现,O-GlcNAc修饰对心血管蛋白的修饰是一个动态过程,对维持心肌细胞的正常功能至关重要。O-GlcNAc修饰从基因水平到蛋白质水平调节着细胞。新证据表明,蛋白质O-GlcNAc修饰也有助于调节自噬、表观遗传学以及线粒体生物合成[22,45-46]。在细胞核、细胞质以及线粒体中也存在不同的OGT和OGA亚细胞库,它们可能对特定刺激做出不同的反应。

其次是道德风险问题。先期赔付其实不会引发道德风险。无论是先期赔付制度或是其他投资者救济制度,对于投资者因自己非理性投资造成的损失是不予赔偿的,赔偿的仅仅是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这点完全可以在设计赔偿方案的时候解决。虽然实践中万福生科和海联讯实行的是“全额赔偿”(包括了系统风险),然而无论是国外在保护投资者方面已经成熟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还是国内学者在论述先期赔付法律构造时都采取限额赔偿,因此投资者想通过先期赔付获利是完全不可能的。 关于国外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限额赔偿,参见步淑段著:《证券民事赔偿基金制度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33~34页;亢力著:《证券投资者偿付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37页。关于先期赔付制度应采取限额赔偿,参见张东昌:《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构造——以投资者保护基金为中心》,载《证券市场导报》2015年第2期,第70页。欣泰电气案中赔付人兴业证券扣除系统风险的实例也表明,在偿付方案设计上,赔付人可能会压低投资者损失。 关于实践中三个案例赔付方案,参考孙宪超:《欣泰与兴业对簿“仲裁”,三问先行赔付方案》,载《证券时报》2016年9月24日,第A004版。

三、先期赔付制度的相关问题探讨

(一)先期赔付的纠纷解决方式

1. 对“和解”的否定

无论是万福生科还是海联讯的案例,都要求投资者签署《和解承诺函》。然而“和解”二字系法律专业术语,是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本文认为此处系乱用,有损害当事人利益之嫌。以海联讯的案子为例,纵观整个《和解协议》,与“和解”最为有关的条款,莫过于“放弃诉权的条款”:“基于此,本人承诺不会就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向以下部分或全部责任人索赔:(1)海联讯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海联讯;(3)……保荐人和承销商;(4)为海联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服务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为海联讯上市后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5)上述第(2)、(3)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第(4)项中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的责任方。” 巨潮网:《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杨德广 关于设立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 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公告》,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4-07-18/1200064300.PDF,下载日期:2017年2月27日。若该条款能够产生投资者与所有连带责任主体诉讼上“和解”的效力,则必须仔细研究该条款并对其做出解释。

制备好的试样(图3),首先用刷子清理试样表面的灰尘;其次,测试前为保证试件内含有足够量的水[21],在去离子水中以0.1 MPa的压力进行10 h的抽真空饱水,这一步是保证试验结果准确性的关键;将饱和后的样品取出,用保鲜膜擦除样品表面的水分;最后,将放入核磁线圈中测试。T2测试的CPMG序列如表3所示,其中T2表示横向弛豫时间。

和解作为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其使用自然只能发生在纠纷双方之间,即发生在投资者与赔付人之间。假设最后经法院查明,赔付人仅需承担40%的责任,剩余60%责任由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承担,那么赔付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和解自然只能解决40%的部分。剩余60%的责任归属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赔付人是无权与投资者和解的。若该条款能够产生使赔付人与投资者诉讼上的“和解”及于协议之外其他责任人的效果,那么在法律上只有一个可能的解释路径:代理制度,即该条款能够发生代理制度的效果。代理制度又分为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两种。

首先是委托代理的情形。如果是委托代理中的特别授权,则需要第三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如此一来,则先期赔付就不是赔付人“一厢情愿”地拿出资金,则是所有责任人一同参与到赔付中去。相对应地,证监会在从轻处罚的时候,应该考虑所有的责任人,而不是仅仅考虑赔付人。然而现实的情况似乎并非如此。

其次是法定代理的情形。有人认为,“应当授予承担先期赔付责任的主体以法定代理权,其与接受先期赔付的投资者之间签订和解协议时,其效力及于其他未参与先期赔付的连带责任人”。 陈洁:《证券市场先期赔付制度的引入及适用》,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8期,第28页。然而这种解释更加难以进行。法定代理制度无论从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均有特殊含义,不可随意设置。从实体法上讲,“当事人可能不具备法律交往所需理性能力,却又存在交往需求,若以理性不足为由将其排除于法律交往之外,未必合乎人性,亦不利于理性能力的积累于提升。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由对其负有法定照管义务之人代位实施法律行为,法律效果则归诸行为能力欠缺人自己。此即法定代理制度。” 朱庆育著:《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28页。从程序法上讲,“法定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专门为无资格亲自实施诉讼行为的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提供帮助,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对象仅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0页。

可见,无论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的角度,都认为法定代理是为了补足意思能力上的不足或者诉讼行为能力而设定的,是法律对意思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不足者的特殊照顾,一旦能力足够(如当事人成年),法定代理即告消灭。而先期赔付制度中,责任主体均是各项能力充足的理性人,法律无设置法定代理的必要,若法律强加设置了法定代理,无异于是法律对个人意思的干预。

综上,代理制度在此处解释不通,那么就意味着该条款产生的效果不是“和解”,必须换一个角度思考纠纷解决方式。

2. 纠纷解决方式的确定

在规范层面上《草案》对先期赔付制度描述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先期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4月20日人大审议版本)第173条:“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先期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从草案的表述可以看出,“先期赔付”的赔付数额涵盖投资者因证券违法行为遭受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赔付的主体是责任人与国家认可的投保机构,实践中见到的赔付主体是责任人;赔付的对象是指因证券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并未再区分中小投资者或是大型机构投资者;“赔付”之后可以进行追偿。具体的问题下文将有论述。

此时不妨仅将“放弃诉权条款”看成投资者与赔付人签订的众多条款中的“利他条款”。

In the ancient times,because of historical and social restrictions,the morality principle and philosophical thoughts is also different.Therefore some remarks in the drama may cause misunderstanding,confusion or even disputes.Here takes a libretto from scene six of the drama《风流土司》:

在能够看成“利他”条款的情况下,必须要明确的一点是:投资者与协议外的第三人的纠纷仍然存在,投资者不起诉其他责任人,仅仅是因为投资者的诉权行使被赔付人戴上了“法锁”,但并不代表诉权消失,且由于此种“法锁”不过是种协议,具有相对性,不为第三人所知晓,所以投资者仍然可以冒着违约的风险起诉其他责任人,但其他责任人则可以该条款抗辩,不过这样一来反倒造成实践中的诸多不便与制度目的落空。

所以,为了更彻底地解决该问题,就必须实质性地解决投资者与其他连带责任人之间的纠纷。在这方面,先期赔付制度采用的方法是:将投资者与其余连带责任人的纠纷转移到赔付人与其余责任人之间。如此,在理论上投资者就不再享有诉权,并且被完全排除出这场纠纷。而转移纠纷的实质,便是下文要论述的“追偿权”。

(二)先期赔付的追偿权

先期赔付制度采取的是“先偿后追”的模式,也只有通过赋予赔付人追偿权的方式,才能彻底地在理论上将投资者从纠纷中解放出来。

正因为现实中证券违法行为诉讼时间跨度长达数年,从维护投资者利益方面考虑,先期赔付制度才有其讨论的意义。

对于追偿权的法理,其本质是债权让与。债权让与有三种类型:基于法律规定、基于裁判规定、基于法律行为。 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58页。 而先期赔付制度的追偿权目前并没有很明确的法律规定。草案中关于追偿权的表述是:“先期赔付后,(赔付人)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4月20日人大审议版本)第173条第2款:“先期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但“依法追偿”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债权让与合同进行追偿,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法定债权让与进行追偿。在草案没有明确指出的情况下,本文目前的看法是,赔付人不妨暂时通过意定债权让与取得追偿的权利,待此种方式在实践中出现问题时再寻求立法上的法定债权让与,这样一方面尊重意思自治,一方面节省立法成本。实践中由于赔付人往往是保荐人,而保荐人往往会采取“五方协议”的方式进行追偿。所谓“五方协议”是指:“保荐人(某证券公司)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达成的协议,协议约定:除保荐人外的其他主体将股份托管于保荐人指定的席位,若干年内不得转让。在出现赔付事由后,由保荐人先行赔付,在赔付事由出现 5 个工作日内其余主体应向专项基金监管账户存入可覆盖投资者全部损失的足额资金。如无足额资金,则之前托管的股份用于质押担保。” 谢丽媛:《探析先行赔付制度的构建——以<证券法(修订草案)>为探讨背景》,载《西南金融》2017年第7期,第59页。五方协议虽然饱受诟病,但从追偿的角度而言不失为一种方式。然而,无论采取哪种债权让与方式,需要注意的有两点:第一,赔付人未必全然没有责任,赔付人仅能就自己承担的责任范围之外额外承担的部分进行追偿,其本应承担的部分不能追偿;第二,先期赔付金额有限,不能涵盖投资者损失的部分,应允许投资者自行追偿。鉴于实践中赔付方案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先期赔付金额并不能完全填补投资者损失,不足部分应允许投资者追偿。例如先期赔付仅仅赔偿投资者80%的损失,那么追偿的部分自然只能限定在80%的范围内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部分。相应地,剩余的20%的损失,投资者有权起诉以求得赔偿。

(三)先期赔付制度启动时间以及协议履行问题

在已经探讨先期赔付的纠纷解决方式与追偿权这两个微观的问题之后,本文接下来要从宏观角度粗浅地探讨先期赔付制度启动时间以协议履行问题。

1. 先期赔付启动时间

先期赔付究竟仅是先于司法裁判还是应当先于行政处罚,关于这一点无论是《证券法(修订草案)》或是《招股说明书》并未予以明确。实践中万福生科与海联讯案中的先期赔付是先于行政处罚决定的,而欣泰电气案中的先期赔付施行则是落后于行政处罚。对此本文认为先期赔付应该先于行政处罚。

1.2 免疫组织化学 将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病理科采集的组织蜡块制作成组织切片,进行DAB免疫组织染色。60℃恒温箱烘烤,二甲苯脱蜡,梯度乙醇脱水,0.01 mmol/L柠檬酸钠缓冲溶液抗原修复,含3%过氧化氢的甲醇溶液处理后,孵一抗(北京博奥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B7-H4和B7-H6抗体按1∶1 000稀释于抗原稀释液中,200 μL覆盖在组织切片,4℃孵育过夜;PBS清洗后,二抗(美国Vector公司)按1∶1 000稀释于抗原稀释液中,覆盖切片,4℃孵育过夜。DAB显色,脱水,脱脂,中性树胶封片。

如若先期赔付后于行政处罚,先于司法裁判,则其实施效果会大打折扣。赔付人会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来拖延先期赔付时间,使得先期赔付稳定证券市场的优势荡然无存。从表1已知证券违法案件发生后,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最短需要一年,最长耗时两年半。在欣泰电气案中,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12日被立案稽查,其在先期赔付基金设立前(2017/6/9之前)对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提起复议与行政诉讼,在这期间已有不少投资者对欣泰电气提起诉讼,对于证券市场的稳定造成冲击。 行政诉讼判决作出时间为2017年5月4日。行政诉讼进展见:http://www.cfi.net.cn/p20170505000620.html。

本文认为先期赔付应该先于行政处罚。如前文所述,无论是从先期赔付制度能使投资者迅速获得赔偿以及稳定证券市场的层面或是赔付人赔付积极性的角度,先期赔付均应先于行政处罚,以实现投资者、含赔付人在内的违法行为人等各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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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乡师资队伍建设上,针对农村学校教师的老龄化的情况,政府不断制定相应方案,以避免农村学校山现“教师荒”,例如,拓宽农村教师入职渠道,培养计划内免费师范生,设立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极力解决农村教育教师队伍人才匮乏的问题。对农村教师的薪资待遇及社会保障政策加以完善,鼓励优秀大学毕业生及年轻的城市教师到农村任教,以缓解农村教师的老龄化现状,为教师队伍融入新鲜血液,鼓励临退休教师提前办理退休,予以补偿。通过教师素质评价体系,对考核结果中综合素质较低、能力较差的教师做出一定的奖惩措施,甚至强制退出教育系统。

2. 先期赔付协议履行问题

有的学者在探讨“先期赔付”协议履行问题上,主张“经由证监会审批,赋予先期赔付协议以行政和解的效力”。 陈洁:《证券市场先期赔付制度的引入及适用》,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8期,第31页。这里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该学者误用“行政和解”的术语。“行政和解”要求有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其次,先期赔付协议不应当经过证监会的审批。原因在于,第一,经过证监会审批,就是用行政在干预私法自治,有“窗口指导”之嫌;第二,“先期赔付”先于行政处罚,违法的事实直到行政处罚做出时才可算是有定论。先期赔付协议虽然大部分是有关投资者损失的计算问题,但赔付的初衷仍然涉及违法事件,若要证监会对先期赔付协议进行批准,就是让证监会对违法事件进行“未审先判”。因此,先期赔付协议不应当经过证监会的审批。

有关学者之所以急于赋予先期赔付协议以较高的效力,无非是担心赔付人不能如约履行,导致该制度赔偿投资者等目的落空。而本文认为,赔付人违约的情况很少发生。先期赔付的落实本就是先于行政处罚决定而实施的,前已述及,先期赔付可以为赔付人争取到行政从轻处罚。而且从万福生科以及海联讯的案例可以看出,赔付资金到账的时间是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若资金没及时到账,赔付人甚至是二次伤害了证券市场,行政机关甚至可以 “从重处罚”。可以说,先期赔付制度是依靠行政处罚的震慑力而保证赔付人的履约。即因赔付人不履约而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情形在实践中很难发生。

四、结论

先期赔付制度无论是对于投资者、证券市场甚至是赔付主体都有积极的影响。特别是对于赔付主体而言,其得到了监管机构的宽免和商业信誉的挽回,这点为先期赔付制度的成功提供了很大的保证。

给出m个样本{(x(1),y(1)),…,(x(m),y(m))}作为训练集,其中y(i)是第i个样本的类别标签y(i)∈{1,2…k}。因为研究对象分为两类(ASD和TD),所以类别标签为y(i)∈{1,2}。在预训练阶段,稀疏自编码训练的目标就是要尽可能让输出层数据等于输入层数据,以输入、输出的距离最小作为目标,利用BP算法,逐步调整各层之间的W与b。同时,为了防止训练集数据的过拟合而导致神经网络的推广能力变差,需要添加一个正则项以对权重进行约束,因此代价函数为:

基于当前的诉讼现状以及先期赔付的实践案例,本文肯定先期赔付制度的效率价值。在这一前提下,本文对先期赔付制度的纠纷解决性质、追偿权的行使、制度启动时间以及协议履行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主要认为投资者与责任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其实质是通过转移争议的方式进行了处理,这种解决的方法也催生了追偿权的产生。至于先期赔付制度的启动时间,应该先于行政处罚。而关于其协议履行问题,本文认为应该排除行政机关的干涉并认为实践中很难出现因赔付人违约导致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情形。

 
许奕圣,赵威
《海峡法学》 2018年第01期
《海峡法学》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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