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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er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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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文体活动中心规章制度为活跃社区职工和广大居民群众文化生活,切实维护社区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加强活动室管理,确保安全、防火,保持环境卫生,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文化活动室由社区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其职责主要是按规定时间开关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维护、维修活动器材设备。二、文化活动室的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下午16:00—18:00,节假日全天开放。活动人员必须遵守开放时间,不得随意要求提前或延长,特殊情况另行安排。三、凡来文化活动室参加活动者须自觉遵守活动室制度。要讲究文明礼貌,禁止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注意公共卫生,不得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 四、活动人员请按照器材使用规则安全使用,爱护室内乒乓球桌、棋牌桌、健身器材等设施,如果人为损坏,照价赔偿。活动器材不得向外借用。 五、不带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入室活动。六、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器材归放原位,关闭门窗、电源。七、为不断改善活动室的管理服务工作,活动者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搞好管理工作,并欢迎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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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雨霖

杂志详细介绍 《大众文艺》杂志创刊于1956年,由河北省文化厅主管,河北省群众艺术馆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全国文艺类优秀学术期刊。 本刊发表文艺类学术论文、艺术作品等,欢迎各艺术院校、艺术团体、演出团体、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厂、电影公司、影剧院、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档案馆、图书馆、工会、文化宫、博物馆及各企事业单位宣教工作者踊跃投稿。杂志栏目设置: 文艺评论: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的鉴赏评论、电影、电视等文艺形式评论;理论研究:艺术院校、文艺团体、电台、电视台以及企事业单位文宣人员的文艺理论、文学艺术评论、艺术史料史论、创作谈、随想,杂感、文艺宣教工作经验、论述,包括表导演(含播音主持剪辑制作)、音乐、舞蹈、美术(含舞美、灯光、道具、设计、雕塑、摄影、书法、模特、卡通、艺术工艺品)等;教育前沿:艺术院校教学经验、教学艺术交流、艺术技巧和经验总结、学术论文等;群文论坛:群众艺术、文化馆、工会、文化宫、博物馆等文宣工作者的管理理论、方法、经验交流、学术论文等;民间艺术研究:民间艺术的发掘研究、管理经验、学术论文等;图书馆论坛:图书馆理论研究、管理、实践经验等;档案管理:档案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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呀哟哇啦

第一条 为加强报刊图书市场管理,活跃城乡人民文化生活,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报刊图书发行是社会文化市场的一个组成部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第三条 邮局、新华书店、出版单位的发行机构、集体所有制的发行企业、个体经营发行摊点,以及其他形式的发行网点(以下统称发行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省新闻出版局和省文化厅主管全省报刊、图书市场管理工作。地、市、县文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刊、图书市场管理工作。  各级新闻出版(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刊、图书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第五条 申请从事发行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  (二)有固定的具备一定政策、法律水平和文化知识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经营资金和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第六条 凡经营报刊、图书等刊物发行业务者(包括邮局、新华书店和出版社、报刊社、编辑部开办集体或个体性质的发行单位),须经所在地县(区)以上(含县、区)文化局审查同意,并提交批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严禁无照经营。  除邮局、新华书店和出版单位的自办发行部门可以经营书刊批发业务外,其他单位经营报刊、图书批发业务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文化局审批发证。个体书店、书贩、书摊不得经营批发业务。第七条 发行单位必须经营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正式出版物,不得经销非法出版物。严禁销售、出租反动、淫秽的报刊、图书。第八条 内部报刊、图书由出版单位和新华书店在内部发行,不得批发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报刊、广播、电视上公开宣传和刊登广告,严禁公开陈列出售。第九条 非出版单位因教学、科研或业务的需要而编印供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图书、报刊,须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发给准印证。此类书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出售。第十条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出版的书刊统一由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单位和外文书店经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走私入境的报刊、图书。第十一条 组织进出口报刊、图书展销,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第十二条 销售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应严格按照出版物版本记录页规定的定价出售,不得私自抬价和搭售。第十三条 发行单位不得从事编印、翻印、租型重印等出版业务,也不得承揽报刊、图书的代印、分印业务。第十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或省新闻出版局决定停止发行的报刊、图书,发行单位应立即停售,并与发货单位联系清退。第十五条 对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经营思想端正,遵纪守法,服务优良者,由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表扬;对一贯遵守本规定并主动揭发检举或协助破获重大非法出版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奖励。第十六条 抬价销售书刊者,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文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无证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新闻出版(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出版物和全部非法收入;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的罚款;  (五)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新闻出版局和陕西省文化厅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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