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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文化刊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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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文化刊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报刊图书市场管理,活跃城乡人民文化生活,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报刊图书发行是社会文化市场的一个组成部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第三条 邮局、新华书店、出版单位的发行机构、集体所有制的发行企业、个体经营发行摊点,以及其他形式的发行网点(以下统称发行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省新闻出版局和省文化厅主管全省报刊、图书市场管理工作。地、市、县文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刊、图书市场管理工作。  各级新闻出版(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刊、图书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第五条 申请从事发行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  (二)有固定的具备一定政策、法律水平和文化知识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经营资金和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第六条 凡经营报刊、图书等刊物发行业务者(包括邮局、新华书店和出版社、报刊社、编辑部开办集体或个体性质的发行单位),须经所在地县(区)以上(含县、区)文化局审查同意,并提交批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严禁无照经营。  除邮局、新华书店和出版单位的自办发行部门可以经营书刊批发业务外,其他单位经营报刊、图书批发业务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文化局审批发证。个体书店、书贩、书摊不得经营批发业务。第七条 发行单位必须经营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正式出版物,不得经销非法出版物。严禁销售、出租反动、淫秽的报刊、图书。第八条 内部报刊、图书由出版单位和新华书店在内部发行,不得批发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报刊、广播、电视上公开宣传和刊登广告,严禁公开陈列出售。第九条 非出版单位因教学、科研或业务的需要而编印供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图书、报刊,须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发给准印证。此类书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出售。第十条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出版的书刊统一由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单位和外文书店经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走私入境的报刊、图书。第十一条 组织进出口报刊、图书展销,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第十二条 销售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应严格按照出版物版本记录页规定的定价出售,不得私自抬价和搭售。第十三条 发行单位不得从事编印、翻印、租型重印等出版业务,也不得承揽报刊、图书的代印、分印业务。第十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或省新闻出版局决定停止发行的报刊、图书,发行单位应立即停售,并与发货单位联系清退。第十五条 对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经营思想端正,遵纪守法,服务优良者,由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表扬;对一贯遵守本规定并主动揭发检举或协助破获重大非法出版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奖励。第十六条 抬价销售书刊者,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文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无证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新闻出版(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出版物和全部非法收入;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的罚款;  (五)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新闻出版局和陕西省文化厅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区文体活动中心规章制度为活跃社区职工和广大居民群众文化生活,切实维护社区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加强活动室管理,确保安全、防火,保持环境卫生,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文化活动室由社区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其职责主要是按规定时间开关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维护、维修活动器材设备。二、文化活动室的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下午16:00—18:00,节假日全天开放。活动人员必须遵守开放时间,不得随意要求提前或延长,特殊情况另行安排。三、凡来文化活动室参加活动者须自觉遵守活动室制度。要讲究文明礼貌,禁止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注意公共卫生,不得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 四、活动人员请按照器材使用规则安全使用,爱护室内乒乓球桌、棋牌桌、健身器材等设施,如果人为损坏,照价赔偿。活动器材不得向外借用。 五、不带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入室活动。六、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器材归放原位,关闭门窗、电源。七、为不断改善活动室的管理服务工作,活动者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搞好管理工作,并欢迎提出批评和建议。

群众文化刊物管理

坚持为人民服、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广大群众的需求,贴近实际、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众文化引导群众生活、教育群众、推动社会和谐的功能。决不给错误思想提供传播渠道,杜绝给腐蚀人们心灵、败坏社会风气的文化垃圾提供场所。

答案良莠不齐, 有人说计划有人说行政。 个人推荐 : 专业机构 、 协调机构、 行政机构 、 本答案仅供参考、、、

群众文化一般各地市委宣传部门主抓,落实到各地文化局,群众文化馆等部门直接操作。

群众文化刊物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法规,属于我国的部委规章。法律依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四)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群众文化刊物管理条例

群众文化评审条件,群众文化职称资格条件,群众文化职称评审条件是什么?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是很多作者迫切关心的问题。根据我们所掌握的群众文化职称文件以及多年以来的群众文化职称论文发表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学历资历、语言、计算机和继续教育要求(一)申报研究馆员学历资历要求1、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位后,受聘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2、大学专科毕业后,并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25年,受聘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7年。(二)申报副研究馆员学历资历要求1、取得博士学位后,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2年;2、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5年;3、大学专科毕业后,并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17年,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6年。(三)语言及计算机要求:参加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四)继续教育要求: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二、研究馆员条件(一)专业技术能力要求1、有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负责策划组织6次市级以上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并制定相关设计方案及撰写工作总结;2、有很强的学识水平,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2项(市级4项)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或活动方案,或主要参与制定并主持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完成2项本专业重点课题研究,或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群众文化重点研究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省级以上民族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项目,并通过同级主管部门的验收鉴定;3、有很强的创作能力,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演出、播出、展览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之一:(1)2部戏剧、音乐、舞蹈类大型作品,或1部中型作品和10部小型作品;(2)50件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2部长篇小说,或4部中篇小说,或3部诗歌、散文集。4、有很强的培训教学能力,独立编写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10万字群众文化专业培训教材。(二)业绩、成果要求1、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2、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2项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3、主创或直接辅导的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1次一等奖或2次二等奖或3次三等奖,或3次省级一等奖;4、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1次一等奖或2次二等奖或3次三等奖,或3次省级一等奖;5、获得群众文化活动的2次全国优秀组织(个人)奖,或2次全国优秀辅导奖,或3次省级优秀组织(个人)奖,或3次省级优秀辅导奖,或直接辅导的人员获得全国性评奖1次一等奖或2次二等奖。(三)论文、着作要求公开出版或发表学术专着、论文,符合下列1、2条其中之一:1、撰写1部(第一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本专业的学术专着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并独立撰写3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2、独立撰写5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三、副研究馆员条件(一)专业技术能力要求1、有较为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负责策划组织4次市级以上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并制定相关设计方案及撰写工作总结;2、有较强的学识水平,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1项(市级2项)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或活动方案,或主要参与并付诸实施群1项众文化重点课题研究,或主要参与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市级民族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项目,并通过同级主管部门的验收鉴定;3、有较强的创作能力,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演出、播出、展览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2部戏剧、音乐、舞蹈类中型作品,或10部小型作品;(2)30件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1部长篇小说,或2部中篇小说,或2部诗歌、散文集;4、有较强的培训教学能力,独立编写并在市级以上群众文化辅导培训活动被采用5万字专业培训教材。(二)业绩、成果要求1、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1项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2、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市(厅)级科技成果1项一等奖或2项二等奖;3、主创或直接辅导的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1次二等奖或2次三等奖,或2次省级一等奖;4、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1次全国性评奖二等奖,或1次全国性三等奖和1次省级一等奖,或省级2次一等奖或4次二等奖;5、获得群众文化活动的1次全国优秀组织(个人)奖,或1次全国优秀辅导奖,或2次省级优秀组织(个人)奖,或2次省级优秀辅导奖,或直接辅导的人员获得1次全国性评奖二等奖。(三)论文、着作要求公开发表或出版学术专着、论文,符合下列1、2条其中之一:1、撰写或编辑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排名前三名)本专业的学术专着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并独立撰写1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2、独立撰写3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群众文化职称评审条件主要有哪些规定由于群众文化职称文件、政策处于变动调整之中,所以群众文化评审条件也会有适当变化。

法律分析:《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法规,属于我国的部委规章。法律依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四)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群众文化刊物管理办法解读

摘要:文化馆免费开放可以保障群众享受基本文化权益,对社会文化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应采取措施使文化馆免费开并放充分发挥其作用。关键词:作用;措施;内容前言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文化馆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处于群众文化建设的最底层、最前沿。在文化建设领域政府和群众之间发挥着桥梁的作用、组织和实施群众文化活动的枢纽作用以及专业研究、创作、普及与提高群众文化活动规模和活动水平的作用。新时期究竟如何发挥文化馆的职能作用,如何为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呢?本人认为,文化馆应站在时代的前列,认清形势,开拓进取,按照政府赋予我们的职能,大力开展当地的群众文化活动,提升群众的文化品味,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就必须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向社会免费开放。文化馆免费开放遵从了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可充分发挥文化馆的作用,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文化科学发展理念,是在文化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1 文化馆免费开放的主要作用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使广大群众更好地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日千里,各种文化知识为人们的生存发展、立足社会所必需,而艺术素养和能力也是人们愉悦身心、享受高质量生活所必需的。文化馆免费开放,更好地实现了现代公民学习科学知识、接受文化熏陶的权益,对他们提高文化艺术素养、陶冶道德情操具有极大的价值。此外,通过参加群众文化活动,群众休闲娱乐、愉悦身心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体现。特别指出的是,通过免费开放,基层群众、一些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文化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实现。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实现对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共享和放大,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民族认同感和自信心。文化馆的免费开放可以促进青少年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和能力的提升。文化馆是青少年塑造心灵的地方,是他们主动求知、接受校外教育的社会大课堂。文化馆免费开放会使青少年获得更多的主动学习、提高综合素质的机会。还能够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创新和文化馆各项工作水平的提升。文化馆免费开放为改变公共文化服务方式进行了新的探索。新的方式带来文化馆运行模式的变化,对辅导培训、后勤保障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文化馆免费开放意味着文化馆要有更加丰富的文化传播内容、更加细化的服务标准和更高的管理水平。外在的压力可以转换为创新的动力。2 文化馆免费开放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应采取的措施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新的历史背景下,提出文化馆免费开放,符合人民群众对文化发展的新要求新期待,受到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一是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强化政府在公共文化建设方面的责任。文化馆作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出发点是丰富引领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以最大限度地服务广大群众为主要目标。然而,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由于财政投入不足带来的生存压力,加之约束监管不到位。导致文化馆在实际运作中功能出现某种弱化、异化的现象。所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文化馆功能的发挥,偏离了国家设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初衷。因此,文化馆免费开放后,场地设施的运行、设备购置保养、培训辅导等费用都需要财政部门的资金保障。二是转变思想观念,创新服务模式。在思想观念层面,免费开放要突破业界一部分人士的一些既有观念或担心,如文化馆是高雅文化场所,无需免费开放,全面免费开放,财政无力承担、秩序难于管理,免费开放后群众整体素质下降导致文化设施、设备等损坏。实践告诉我们,只要科学预测、系统安排、强化管理,免费开放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从制度层面看,免费开放在文化馆的提供方式、补偿机制上应有所创新。要推动服务内容创新,面向不同群体组织开展各类新型文化活动。要在运行上优化服务接待流程,加大质量管理力度。三是牢记文化馆的服务性和公益性。文化馆作为面向群众服务的窗口,要时刻牢记服务性和公益性。群众参加活动时要热情接待,耐心指导,不辞辛苦,不计报酬。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面对一切需提供服务的人群。因到文化馆参加活动的群众不同于专业人士,受学历、艺术经历等因素的影响,他们的艺术水平、基础会千差万别,面对这样的群体首先要热情耐心,然后分门别类分开档次对他们进行指导。对群众热情耐心是文化馆实现其服务职能的基础。如果群众满怀激情来到文化馆,而遇到的是冷冰冰的面孔,其心情可想而知,辅导就不会取得预期效果。要创新辅导模式,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的参与热情,使得培训辅导生动有趣,从而取得良好的效果。要降低门槛,面向最广大的基层群众,保障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实现好每个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这样做,既符合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符合现阶段社会公共需求快速增长的要求。在免费开放的同时,要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模式,面向基层,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四是文化馆业务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下群众文化工作的要求。面对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文化馆业务人员要不断创新学习,研究群众文化领域的新需求、新动向。要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拓宽学习面。业务辅导人员的提升,是带动整个辅导对象提高的基础。3 关于文化馆免费开放进一步研究的内容促进文化馆免费开放,就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推进文化馆的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对文化馆功能定位的理解,继续创新发展思路。文化馆是国家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满足群众精神需求、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实现的主要途径。公共服务的普遍性、均等性、非营利性是它的基本特点。研究构建文化馆的新型体制,目前,文化馆实行事业单位的体制,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其工作人员是国家事业单位编制身份。在绩效管理方面,缺乏对文化馆全面、科学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以行政性评价为主,法制化管理的手段比较缺失。应探索更加科学、分类指导文化馆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办法。如将服务覆盖面和到达率、群众满意度、社会影响力等纳入评估体系,对财政投入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提高资源利用的有效度。研究建立更具活力的文化馆运行新机制,文化馆现有的运行机制还不完全能适应新形势和事业发展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员工身份与岗位管理制度、分配激励制度等多个方面。如赋予其更多的自主权,在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岗位设置、岗位聘任、绩效考评等诸方面进行大胆改革尝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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