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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文化刊物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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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文化刊物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一、充分了解建设与开展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真正意义   谈及到基层群众们的文化活动,我们必须要知道国家为了更好的进行在社会主义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已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我国经济在不断的进步,网络信息科技也在不断的向前发展,群众文化的各类需求也就显得非常丰富,我们要知道群众的文化活动是一种无界限、无范围,面向所有人民群众的大众性质的文化活动,活动包含着容纳性与传承性。群众文化在内容上丰富多彩,在目的上讴歌现实社会、反映现时精神。在新时期发展的大背景下积极发展群众文化,做到寓教于乐,这本身就具有优秀的社会效应。   (一)在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时候,很容易看出活动具有鲜明的凝聚力,将人与人的距离拉近,做到心与心的沟通,使社会各阶层成员在内心形成一种奇妙的归属感。   (二)基层群众所展开的文化活动是具有非常强大的吸引力与传播力的,它能够有效地引导群众的行动方向与行为方式,让群众的行为与思想的发展方向趋于一致化。更好的追随中国共产党的脚步,提高自我的思想觉悟,成为思想进步、能力出众的中国好群众。   (三)基层群众所开展的文化活动是提高思想教育、政治发展的有效载体,活动是基于群众们喜闻乐见、脍炙人口的的文艺表现形式,将党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以一个健康流行的宣传方式进行传播,让群众在开心欢乐的气氛里更好的得到知识的学习。   (四)在群众开展文化活动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活动本身能够提供较大的学习、锻炼的空间。通过活动本身让群众自我提高文化知识、身心素质,而且还能在群众活动中发掘文艺人才,为社会与国家做出文化上的贡献。   二、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具体措施   为了能够更好的发展基层群众的文化活动,国家或者社会要充分的重视群众与人才的培养,让他们发挥真正的作用。在活动开始的阶段要加强群众队伍与专家们的积极作用,从根本上认识群众活动对于社会、对于国家的积极影响。而具体的发展措施在于:   (一)利用国家性的重大节日,由群众自我组织开展不同的文化活动   在群众文化活动这一领域,我们能够举办一些中小型的或者大型的,让群众有兴趣参加的文化活动。活动要符合群众的内心,尽量包含不同层次的人们,让群众都能参与属于自己的文艺活动,使更多的群众在不同的、富有特色的活动中享受文艺的魅力。例如:借助节日的机会积极开展特色性活动,像“重阳节赛诗会”、“中秋赏月大型文艺晚会”、“喜迎春节、大型群众联欢晚会”等。   (二)积极开展不一样的主题性群众活动,在活动中传递爱国情怀   中国共产党让人民群众走出苦难,爱国情怀一直萦绕百姓心中。所以基层群众的文化发展自然不能缺少同爱国主题相关的文艺活动。身为人民群众中的一员,我们可以组织经常性的、有着文化底蕴的,同时歌颂我们祖国的爱国活动,切实培养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怀。如:在喜迎建党93周年之际,可以举行“我爱我党、我爱我国”的大型主题晚会,让群众切实参加到其中,形成一股浓郁的爱国爱党的高尚氛围。   (三)大量开展社区性活动,充分吸引群众的参与兴趣   社区活动的开展较为方便,容易利用最短的时间、最节省的开支开展一次群众参与的文化活动。社区活动可以有效的激起群众的参与热情,为了满足不同群众的不同需求,在社区里开展各种各样的文化活动。如:社区内举行的“群众歌手大赛”、“生活艺术节”等社区活动。让群众能够乐于参与,乐在其中。   (四)加强文艺表演团队的演出质量,进行高质量的文化演出   文体艺术团的演出,是最能提高群众的文化生活质量的活动。近年来,文体艺术团的演出越来越突破场地、时间、人员等限制,逐渐走入社区、乡村、城镇的大街小巷,直接为基层群众进行艺术演出,从而更好的提高群众的文化水平。基层群众的文化活动有艺术团的参加能够更好的将人民群众聚集在一起,让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更加的丰富多彩,更加具有文化韵味。因此,文艺表演团应该积极的排练属于自己的高水准的艺术活动,为百姓、群众奉献高质量的文艺表演,让群众能够真正的了解文化的乐趣与内涵。   结 语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已经得到了迅猛发展,整体的文化建设中最不能忽视的就是基层群众的文化建设。基层群众的文化活动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文化发展整体面貌,要想有效的进行基层文化活动建设就要充分认识到它的重要性与影响力。每个人都应该积极的参与到基层文化活动当中,不断的创新自我思路,拓展群众文化的活动空间与范围。组织各种形式各异、丰富多彩且又喜闻乐见的群众文化活动,不断的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的需求,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贡献力量,争取早日建设成全民娱乐、文化全民的和谐景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群众文化刊物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法规,属于我国的部委规章。法律依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四)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群众文化刊物管理办法解读

摘要:文化馆免费开放可以保障群众享受基本文化权益,对社会文化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应采取措施使文化馆免费开并放充分发挥其作用。关键词:作用;措施;内容前言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文化馆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处于群众文化建设的最底层、最前沿。在文化建设领域政府和群众之间发挥着桥梁的作用、组织和实施群众文化活动的枢纽作用以及专业研究、创作、普及与提高群众文化活动规模和活动水平的作用。新时期究竟如何发挥文化馆的职能作用,如何为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呢?本人认为,文化馆应站在时代的前列,认清形势,开拓进取,按照政府赋予我们的职能,大力开展当地的群众文化活动,提升群众的文化品味,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就必须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向社会免费开放。文化馆免费开放遵从了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可充分发挥文化馆的作用,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文化科学发展理念,是在文化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1 文化馆免费开放的主要作用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使广大群众更好地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日千里,各种文化知识为人们的生存发展、立足社会所必需,而艺术素养和能力也是人们愉悦身心、享受高质量生活所必需的。文化馆免费开放,更好地实现了现代公民学习科学知识、接受文化熏陶的权益,对他们提高文化艺术素养、陶冶道德情操具有极大的价值。此外,通过参加群众文化活动,群众休闲娱乐、愉悦身心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体现。特别指出的是,通过免费开放,基层群众、一些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文化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实现。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实现对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共享和放大,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民族认同感和自信心。文化馆的免费开放可以促进青少年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和能力的提升。文化馆是青少年塑造心灵的地方,是他们主动求知、接受校外教育的社会大课堂。文化馆免费开放会使青少年获得更多的主动学习、提高综合素质的机会。还能够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创新和文化馆各项工作水平的提升。文化馆免费开放为改变公共文化服务方式进行了新的探索。新的方式带来文化馆运行模式的变化,对辅导培训、后勤保障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文化馆免费开放意味着文化馆要有更加丰富的文化传播内容、更加细化的服务标准和更高的管理水平。外在的压力可以转换为创新的动力。2 文化馆免费开放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应采取的措施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新的历史背景下,提出文化馆免费开放,符合人民群众对文化发展的新要求新期待,受到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一是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强化政府在公共文化建设方面的责任。文化馆作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出发点是丰富引领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以最大限度地服务广大群众为主要目标。然而,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由于财政投入不足带来的生存压力,加之约束监管不到位。导致文化馆在实际运作中功能出现某种弱化、异化的现象。所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文化馆功能的发挥,偏离了国家设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初衷。因此,文化馆免费开放后,场地设施的运行、设备购置保养、培训辅导等费用都需要财政部门的资金保障。二是转变思想观念,创新服务模式。在思想观念层面,免费开放要突破业界一部分人士的一些既有观念或担心,如文化馆是高雅文化场所,无需免费开放,全面免费开放,财政无力承担、秩序难于管理,免费开放后群众整体素质下降导致文化设施、设备等损坏。实践告诉我们,只要科学预测、系统安排、强化管理,免费开放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从制度层面看,免费开放在文化馆的提供方式、补偿机制上应有所创新。要推动服务内容创新,面向不同群体组织开展各类新型文化活动。要在运行上优化服务接待流程,加大质量管理力度。三是牢记文化馆的服务性和公益性。文化馆作为面向群众服务的窗口,要时刻牢记服务性和公益性。群众参加活动时要热情接待,耐心指导,不辞辛苦,不计报酬。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面对一切需提供服务的人群。因到文化馆参加活动的群众不同于专业人士,受学历、艺术经历等因素的影响,他们的艺术水平、基础会千差万别,面对这样的群体首先要热情耐心,然后分门别类分开档次对他们进行指导。对群众热情耐心是文化馆实现其服务职能的基础。如果群众满怀激情来到文化馆,而遇到的是冷冰冰的面孔,其心情可想而知,辅导就不会取得预期效果。要创新辅导模式,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的参与热情,使得培训辅导生动有趣,从而取得良好的效果。要降低门槛,面向最广大的基层群众,保障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实现好每个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这样做,既符合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符合现阶段社会公共需求快速增长的要求。在免费开放的同时,要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模式,面向基层,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四是文化馆业务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下群众文化工作的要求。面对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文化馆业务人员要不断创新学习,研究群众文化领域的新需求、新动向。要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拓宽学习面。业务辅导人员的提升,是带动整个辅导对象提高的基础。3 关于文化馆免费开放进一步研究的内容促进文化馆免费开放,就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推进文化馆的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对文化馆功能定位的理解,继续创新发展思路。文化馆是国家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满足群众精神需求、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实现的主要途径。公共服务的普遍性、均等性、非营利性是它的基本特点。研究构建文化馆的新型体制,目前,文化馆实行事业单位的体制,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其工作人员是国家事业单位编制身份。在绩效管理方面,缺乏对文化馆全面、科学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以行政性评价为主,法制化管理的手段比较缺失。应探索更加科学、分类指导文化馆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办法。如将服务覆盖面和到达率、群众满意度、社会影响力等纳入评估体系,对财政投入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提高资源利用的有效度。研究建立更具活力的文化馆运行新机制,文化馆现有的运行机制还不完全能适应新形势和事业发展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员工身份与岗位管理制度、分配激励制度等多个方面。如赋予其更多的自主权,在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岗位设置、岗位聘任、绩效考评等诸方面进行大胆改革尝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群众文化刊物管理办法最新

群众文化评审条件,群众文化职称资格条件,群众文化职称评审条件是什么?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是很多作者迫切关心的问题。根据我们所掌握的群众文化职称文件以及多年以来的群众文化职称论文发表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学历资历、语言、计算机和继续教育要求(一)申报研究馆员学历资历要求1、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位后,受聘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2、大学专科毕业后,并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25年,受聘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7年。(二)申报副研究馆员学历资历要求1、取得博士学位后,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2年;2、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5年;3、大学专科毕业后,并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17年,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6年。(三)语言及计算机要求:参加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四)继续教育要求: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二、研究馆员条件(一)专业技术能力要求1、有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负责策划组织6次市级以上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并制定相关设计方案及撰写工作总结;2、有很强的学识水平,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2项(市级4项)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或活动方案,或主要参与制定并主持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完成2项本专业重点课题研究,或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群众文化重点研究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省级以上民族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项目,并通过同级主管部门的验收鉴定;3、有很强的创作能力,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演出、播出、展览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之一:(1)2部戏剧、音乐、舞蹈类大型作品,或1部中型作品和10部小型作品;(2)50件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2部长篇小说,或4部中篇小说,或3部诗歌、散文集。4、有很强的培训教学能力,独立编写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10万字群众文化专业培训教材。(二)业绩、成果要求1、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2、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2项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3、主创或直接辅导的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1次一等奖或2次二等奖或3次三等奖,或3次省级一等奖;4、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1次一等奖或2次二等奖或3次三等奖,或3次省级一等奖;5、获得群众文化活动的2次全国优秀组织(个人)奖,或2次全国优秀辅导奖,或3次省级优秀组织(个人)奖,或3次省级优秀辅导奖,或直接辅导的人员获得全国性评奖1次一等奖或2次二等奖。(三)论文、着作要求公开出版或发表学术专着、论文,符合下列1、2条其中之一:1、撰写1部(第一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本专业的学术专着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并独立撰写3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2、独立撰写5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三、副研究馆员条件(一)专业技术能力要求1、有较为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负责策划组织4次市级以上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并制定相关设计方案及撰写工作总结;2、有较强的学识水平,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1项(市级2项)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或活动方案,或主要参与并付诸实施群1项众文化重点课题研究,或主要参与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市级民族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项目,并通过同级主管部门的验收鉴定;3、有较强的创作能力,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演出、播出、展览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2部戏剧、音乐、舞蹈类中型作品,或10部小型作品;(2)30件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1部长篇小说,或2部中篇小说,或2部诗歌、散文集;4、有较强的培训教学能力,独立编写并在市级以上群众文化辅导培训活动被采用5万字专业培训教材。(二)业绩、成果要求1、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1项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2、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市(厅)级科技成果1项一等奖或2项二等奖;3、主创或直接辅导的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1次二等奖或2次三等奖,或2次省级一等奖;4、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1次全国性评奖二等奖,或1次全国性三等奖和1次省级一等奖,或省级2次一等奖或4次二等奖;5、获得群众文化活动的1次全国优秀组织(个人)奖,或1次全国优秀辅导奖,或2次省级优秀组织(个人)奖,或2次省级优秀辅导奖,或直接辅导的人员获得1次全国性评奖二等奖。(三)论文、着作要求公开发表或出版学术专着、论文,符合下列1、2条其中之一:1、撰写或编辑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排名前三名)本专业的学术专着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并独立撰写1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2、独立撰写3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群众文化职称评审条件主要有哪些规定由于群众文化职称文件、政策处于变动调整之中,所以群众文化评审条件也会有适当变化。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下列文化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一)营业性娱乐;(二)营业性演出;(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五)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六)美术品经营;(七)营业性艺术培训、艺术摄影摄像;(八)文化经纪;(九)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十)依法应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电影影片的发行、放映,国家允许的文物经营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有关法规执行。第三条 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文化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全省文化市场发展总体规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合理布局,引导文化经营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培育农村文化市场发展,促进农村文化市场繁荣。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开展文化经营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对文化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和文化经营活动涉及的信息网络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新闻出版(版权)、电信、交通、卫生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文化市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对文化市场进行依法管理和经营中取得显著成绩,以及检举、制止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等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设立文化经营单位或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第十条 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演出经纪机构和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在90日内到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第十三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音像制品出版、批发单位在本省举办音像制品订货会或者展销会,应当在举办5日前告知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文化经营活动需办理消防安全、卫生等许可证件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 开展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第十七条 禁止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一)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或者渲染暴力的;(六)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宣扬邪教、迷信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内容。第十八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在入口处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显著标志。设置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入口处设置限制未成年人入内的显著标志,在非法定节假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证件。第十九条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托运、邮寄或者运输违法音像制品,不得存储用于经营的违法音像制品。第二十条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除外。港、澳、台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港、澳、台或者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邀请港、澳、台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服务。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对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拒绝实施、中断运行、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办理接入服务时,应当查验经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终止接入服务;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暂停接入服务。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对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对含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并保存60日。第二十五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的美术品,应当有合法的来源证明。美术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盗用他人名义的美术品。第二十六条 从事营业性艺术培训,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有培训目标和方案,由取得相应资质或者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任教,保证培训质量。第二十七条 从事营业性艺术摄影、摄像的,不得拍摄、制作色情、淫秽的照片或者录像制品,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第二十八条 从事文化经纪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二)签订虚假合同;(三)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四)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五)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 文化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第三十条 文化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或者对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文化经营单位终止营业,应当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文化经营单位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第三十一条 文化经营单位应当维护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标准,保障经营场所的消防等安全设施能够正常使用。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 文化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做好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第三十三条 文化经营单位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对经营和服务的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强迫、欺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第三十四条 文化经营单位除依法缴纳税、费外,有权拒绝缴纳任何单位非法向其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法定权限内和上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工作。第三十六条 对文化经营活动实施稽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文化市场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第三十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查处文化经营违法行为时,应当相互配合。对文化经营单位作出吊销、注销或者撤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等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三十八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音像制品,应依法予以扣留,并立即通知文化行政部门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接到运输、存储违法音像制品的举报,需要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检查的,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负责对涉嫌违法的音像制品进行鉴定。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化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第四十条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化市场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法办理文化经营许可;(二)对举报的文化经营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三)从事、参与或者变相从事、参与文化经营活动;(四)违反规定收费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五)挪用、私分收缴物品或者罚没款;(六)故意刁难、报复经营者;(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八)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建设;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维护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演出未经批准擅自售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内容未经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第二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的,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第三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纳8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吊销许可证。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终止接入服务或者未暂停接入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者暂停接入服务,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九条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群众文化刊物管理

坚持为人民服、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广大群众的需求,贴近实际、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众文化引导群众生活、教育群众、推动社会和谐的功能。决不给错误思想提供传播渠道,杜绝给腐蚀人们心灵、败坏社会风气的文化垃圾提供场所。

答案良莠不齐, 有人说计划有人说行政。 个人推荐 : 专业机构 、 协调机构、 行政机构 、 本答案仅供参考、、、

群众文化一般各地市委宣传部门主抓,落实到各地文化局,群众文化馆等部门直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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