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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海盗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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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下列文化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一)营业性娱乐;(二)营业性演出;(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五)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六)美术品经营;(七)营业性艺术培训、艺术摄影摄像;(八)文化经纪;(九)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十)依法应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电影影片的发行、放映,国家允许的文物经营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有关法规执行。第三条 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文化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全省文化市场发展总体规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合理布局,引导文化经营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培育农村文化市场发展,促进农村文化市场繁荣。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开展文化经营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对文化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和文化经营活动涉及的信息网络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新闻出版(版权)、电信、交通、卫生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文化市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对文化市场进行依法管理和经营中取得显著成绩,以及检举、制止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等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设立文化经营单位或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第十条 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演出经纪机构和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在90日内到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第十三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音像制品出版、批发单位在本省举办音像制品订货会或者展销会,应当在举办5日前告知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文化经营活动需办理消防安全、卫生等许可证件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 开展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第十七条 禁止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一)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或者渲染暴力的;(六)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宣扬邪教、迷信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内容。第十八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在入口处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显著标志。设置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入口处设置限制未成年人入内的显著标志,在非法定节假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证件。第十九条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托运、邮寄或者运输违法音像制品,不得存储用于经营的违法音像制品。第二十条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除外。港、澳、台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港、澳、台或者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邀请港、澳、台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服务。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对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拒绝实施、中断运行、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办理接入服务时,应当查验经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终止接入服务;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暂停接入服务。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对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对含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并保存60日。第二十五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的美术品,应当有合法的来源证明。美术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盗用他人名义的美术品。第二十六条 从事营业性艺术培训,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有培训目标和方案,由取得相应资质或者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任教,保证培训质量。第二十七条 从事营业性艺术摄影、摄像的,不得拍摄、制作色情、淫秽的照片或者录像制品,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第二十八条 从事文化经纪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二)签订虚假合同;(三)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四)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五)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 文化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第三十条 文化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或者对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文化经营单位终止营业,应当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文化经营单位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第三十一条 文化经营单位应当维护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标准,保障经营场所的消防等安全设施能够正常使用。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 文化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做好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第三十三条 文化经营单位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对经营和服务的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强迫、欺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第三十四条 文化经营单位除依法缴纳税、费外,有权拒绝缴纳任何单位非法向其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法定权限内和上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工作。第三十六条 对文化经营活动实施稽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文化市场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第三十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查处文化经营违法行为时,应当相互配合。对文化经营单位作出吊销、注销或者撤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等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三十八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音像制品,应依法予以扣留,并立即通知文化行政部门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接到运输、存储违法音像制品的举报,需要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检查的,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负责对涉嫌违法的音像制品进行鉴定。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化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第四十条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化市场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法办理文化经营许可;(二)对举报的文化经营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三)从事、参与或者变相从事、参与文化经营活动;(四)违反规定收费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五)挪用、私分收缴物品或者罚没款;(六)故意刁难、报复经营者;(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八)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建设;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维护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演出未经批准擅自售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内容未经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第二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的,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第三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纳8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吊销许可证。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终止接入服务或者未暂停接入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者暂停接入服务,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九条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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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运吧2016

《戏剧之家》杂志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一份大型政策指导与理论研究的学术期刊。由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管,湖北省戏剧家协会、今古传奇集团主办的戏剧艺术类专业理论期刊。其宗旨是: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振兴民族地方戏曲。刊物集理论性、学术性、指导性于一体,融知识性、趣味性、观赏性于一炉;立足湖北,面向全国,以关注当代戏剧发展,宣传新人佳作,培育青年观众(读者)为己任。需要可以直接加扣四九三一六七七四六。征稿文章类别:艺术类:戏剧、音乐、舞蹈、美术(含舞美、设计、雕塑、摄影、书法)等方面的论文以及剧本创作。文艺评论: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的鉴赏评论,电影、电视等文艺形式评论。教育前沿:各类院校教学经验、教学艺术交流、技巧和经验总结等。群众文化:群众艺术、文化馆、工会、文化宫、博物馆等文宣工作者的管理理论、方法、经验交流等。民间艺术:民间艺术的发掘研究、管理经验、学术论文等。图书馆及档案:图书馆理论研究、管理、实践经验等;档案管理:档案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等。主管单位: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办单位:湖北省戏剧家协会 今古传奇报刊集团主编:何大猷ISSN:1007-0125CN:42-1410/J世纪论文网,论文搭就平台,职称成就梦想。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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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stal85k

群众文化评审条件,群众文化职称资格条件,群众文化职称评审条件是什么?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是很多作者迫切关心的问题。根据我们所掌握的群众文化职称文件以及多年以来的群众文化职称论文发表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学历资历、语言、计算机和继续教育要求(一)申报研究馆员学历资历要求1、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位后,受聘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2、大学专科毕业后,并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25年,受聘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7年。(二)申报副研究馆员学历资历要求1、取得博士学位后,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2年;2、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5年;3、大学专科毕业后,并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17年,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6年。(三)语言及计算机要求:参加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四)继续教育要求: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二、研究馆员条件(一)专业技术能力要求1、有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负责策划组织6次市级以上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并制定相关设计方案及撰写工作总结;2、有很强的学识水平,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2项(市级4项)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或活动方案,或主要参与制定并主持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完成2项本专业重点课题研究,或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群众文化重点研究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省级以上民族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项目,并通过同级主管部门的验收鉴定;3、有很强的创作能力,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演出、播出、展览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之一:(1)2部戏剧、音乐、舞蹈类大型作品,或1部中型作品和10部小型作品;(2)50件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2部长篇小说,或4部中篇小说,或3部诗歌、散文集。4、有很强的培训教学能力,独立编写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10万字群众文化专业培训教材。(二)业绩、成果要求1、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2、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2项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3、主创或直接辅导的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1次一等奖或2次二等奖或3次三等奖,或3次省级一等奖;4、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1次一等奖或2次二等奖或3次三等奖,或3次省级一等奖;5、获得群众文化活动的2次全国优秀组织(个人)奖,或2次全国优秀辅导奖,或3次省级优秀组织(个人)奖,或3次省级优秀辅导奖,或直接辅导的人员获得全国性评奖1次一等奖或2次二等奖。(三)论文、着作要求公开出版或发表学术专着、论文,符合下列1、2条其中之一:1、撰写1部(第一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本专业的学术专着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并独立撰写3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2、独立撰写5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三、副研究馆员条件(一)专业技术能力要求1、有较为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负责策划组织4次市级以上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并制定相关设计方案及撰写工作总结;2、有较强的学识水平,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1项(市级2项)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或活动方案,或主要参与并付诸实施群1项众文化重点课题研究,或主要参与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市级民族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项目,并通过同级主管部门的验收鉴定;3、有较强的创作能力,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演出、播出、展览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2部戏剧、音乐、舞蹈类中型作品,或10部小型作品;(2)30件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1部长篇小说,或2部中篇小说,或2部诗歌、散文集;4、有较强的培训教学能力,独立编写并在市级以上群众文化辅导培训活动被采用5万字专业培训教材。(二)业绩、成果要求1、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1项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2、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市(厅)级科技成果1项一等奖或2项二等奖;3、主创或直接辅导的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1次二等奖或2次三等奖,或2次省级一等奖;4、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1次全国性评奖二等奖,或1次全国性三等奖和1次省级一等奖,或省级2次一等奖或4次二等奖;5、获得群众文化活动的1次全国优秀组织(个人)奖,或1次全国优秀辅导奖,或2次省级优秀组织(个人)奖,或2次省级优秀辅导奖,或直接辅导的人员获得1次全国性评奖二等奖。(三)论文、着作要求公开发表或出版学术专着、论文,符合下列1、2条其中之一:1、撰写或编辑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排名前三名)本专业的学术专着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并独立撰写1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2、独立撰写3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群众文化职称评审条件主要有哪些规定由于群众文化职称文件、政策处于变动调整之中,所以群众文化评审条件也会有适当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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