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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过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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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D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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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英 文 名] analysis on the aim of modernization of china ’s constitution [内容摘要] 我国宪法的现代化应当基于两个维度:一是针对原有宪法存在的问题,一是尊重宪法的普适性价值。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确立**保障与**价值,二是推进宪法的形式化。 [关 键 词] 宪法 现代化 ** ** 价值 形式主义 引言:“不一样”的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项双向比较运动:一方面,现代化面对过去,过去构成现代化的起点和基础。现代化是对传统的变革与创新,或者对传统的扬弃。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变革、创新或扬弃的过程。另一方面,现代化又指向未来,而这个“未来”的模式是以已经现代化的国家即发达国家为原型来描述的,其结果,现代化是一个不断向发达国家靠近的过程。现代化是一个比较性概念。对于落后国家,现代化是对发达国家的追赶或超越的过程。就“面向过去的运动”而言,由于各民族国家背负传统的差异,在变革与创新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各国现代化的过程具有特殊性。而对“指向未来的运动”而言,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其现代化的内容与过程都必然带有某种普遍性。这些普遍性为落后国家的现代化过程提供了一个参考模式。因此,现代化必然既是一个转化传统的过程,也是一个吸纳普遍性的过程,其结果是:尽管各国的现代化在结果形态上大体一致,但若将各自确立的现代化目标分解成若干细目,则可发现在这些细目的选项上存在着差异。 因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现代化目标和不同的现代化道路。与其他国家相比,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都是“不一样”的现代化。这是在现代化问题上传统因素的特殊性与发达国家现代化的普遍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不同国家宪法的现代化也是“不一样”的。从这一认识出发,确定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必须考虑两个维度:一是要针对原有宪法及实施中存在的特有问题确定解决方向与所要达到的目标,二是从发达宪政国家的现代宪法中概括出基本的普遍性要素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确定为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立**保障与**价值,一是推进宪法的形式主义。 一、厘清宪法的价值承载 (一)价值在宪法中的意义 1、价值判断与宪法学 根据哈耶克的研究,18世纪到19世纪初,科学尚未分化。像政治经济学这类现在看来非常明确归于社会科学的学科,在当时既可以称科学的一支,也可以称为道德哲学或社会哲学的一支。19世纪上半叶,科学日益局限于指自然科学和生物科学,并形成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严密性和确定性,而科学的成功导致另一些领域的工作者着手模仿它们的教义和术语,出现了狭义的科学方法和技术对其他学科的专制。[①]实证主义正是这种“专制”的哲学解读——它“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主张社会科学必须将自己的范围严格限制于事实领域,因为事实领域可以应用经验的或自然科学的方法,以从中求得确定无疑的规律。”[②]韦伯也主张,“社会科学是价值中立的”,“它不是应当价值中立,而它就是价值中立的”。[③]19世纪下半叶,实证主义侵入了包括法律科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一切分支。法律实证主义为了追求客观性,它也运用所谓“物理的”科学的方法,试图消除科学家的任何主观因素,法律科学家必须审慎地避免把自己的价值观带到调查中。[④]“实证主义导致一切价值判断都是非理性的说教”。价值判断被认为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个人的或者集体方式相同的基本评价,也就是说,人员对某一对象物的种种感觉状况转换解释为该对象物的一些特征,亦即被客观化。东西不是美或者丑,行为不是善或者恶,等等,而是一些人员或者人员圈子对它们的中意还是不中意,赞成它们还是不赞成它们。[⑤]价值判断被认为是主观的,而且仅仅是一种统计学上的确认:如果多数人对某物持共同评价——他们赋予其相同的用途,或者期待它在相关的人看来具有相同的效用,那么,该事物就有价值。实证主义理论的致命之处在于:它无法真正做到所谓“价值中立”或“摆脱一切价值”。 与法律实证主义相反,一些学者把他们的研究完全置于价值判断之上,如古斯塔夫·拉特布鲁赫。对他来说,整个法哲学是“法的价值的观察”,法哲学必须探索各种价值,在各种价值的基础上,某一种实在法的法制显示出是公正的或是不公正的,是正确的或者不正确的法。[⑥] 事实上,法学研究不可能离开价值判断。边沁认为法学研究的任务是,“(1)确定法律是怎样的;(2)确定法律应当怎样。”[⑦]宪法学的研究也应该是要达到这两个目的:一是确定宪法是怎样的,二是确定宪法应当怎样。无论你如何小心,只要你冀望确定宪法应当是怎样的,则无法避开价值判断。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看到(seeing),从任何重要的意义上来看,都依赖于我们的看(looking),看反映了关切、理论、目的和理念的整个系统,它们引导我们去追寻所考虑的事物中这一个而不是另一个本性。[⑧]马丁·洛克林反问道:我们真的能够在不选择任何价值立场的情况下辩识和安排关于英国宪法的“事实”吗?他说,在我看来,这一学科中的知识必定关系到人的目的以及我们赋予给周遭情境的意义。这标明:首先,知识必须到意义中去寻找;其次,知识是关系性的。知识的这些特性表明:我们不可能在人类目的的社会背景之外来确定真理或谬误。[⑨] 可以得出结论,价值判断在宪法学研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的方向与路径。任何一个从事宪法学研究的人,他必须先为自己预设必要的价值判断,至少他必须确认对宪法学的研究这一活动本身是有价值的。这个价值判断构成了他研究的出发点,他在研究中可能改变其价值判断,而在改变之前,他一定又接受或形成了新的价值判断。其次,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成果的性质与历史意义。再次,价值判断的多元化所导致的宪法学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是宪法学学术进步的前提。黑格尔曾从哲学的角度强调了一个学科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对于该学科的重要性:“哲学系统的分歧和多样性,不仅对哲学本身或哲学的可能性没有妨碍,而且对于哲学这门科学的存在,在过去和现在都是绝对必要的,并且是本质的。”[⑩] 我国传统宪法学的问题在于,过分强调一种单一的价值判断,而忽视了其他价值判断的存在。这导致宪法学研究的单调,缺乏创新,研究本身不过是对某种价值判断的注释。 2、价值与宪法文本(或宪法规范)。 林来梵博士将宪法规范喻为“单纯的容器”,认为它具有价值中立的特性,不排除任何一种特定的价值。因此,事实与价值可以相对分离,任何价值均可以通过竞逐而注入宪法规范。[11]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事实上,并不存在价值中立或者不含任何价值观念的宪法规范。首先,事实上,宪法所特有的价值理念,如权力、权利、正义、**等价值观念都是先于宪法观念之前而产生的。[12]制定宪法的动议及制定的整个过程都是在一定的价值理念指导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宪法在制定时就已经被预设了价值理念。此时,价值是制宪者为宪法预设的道德目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这种价值理念的实现手段才被确定下来的。因此,宪法规范根本不可能与价值分开来,“单纯的容器”是不存在的。正如马丁·洛克林的断言:“不存在关于英国宪法的价值无涉的事实。”[13]其次,并不是宪法文本中每一个宪法规范或每一具体条文都能读出价值内涵。但这并不排除一些规范或条文,如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直接表述宪法的价值,这类规范可以称为宪法的价值规范。其他不直接表达宪法价值的规范可称为非价值规范,它又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类。从形式上看,相同或类似的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在任何一部宪法都可以找到,它似乎不含任何价值观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在一部宪法中,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总是要与价值规范结合在一起才构成宪法规范的整体,而且,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只有在促进价值规范的实现过程中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价值。因此,即使内容完全一样的技术性、社会性宪法规范,在纳粹德国和其他真正实行**宪政的国家,实践中会表现出完全不同的价值倾向。从根本上讲,宪法的价值是通过所有宪法规范组成的规范系统所发挥的整体功能来体现的。再次,宪法一旦颁布实施,其价值作为一个系统或整体隐藏在规范的背后。价值必须借助于概念和逻辑的形式,尽可能精确地转化为调整具体宪法行为、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才有可能在具体的行动领域得以彻底、全面的贯彻。这一过程,一方面使宪法规范获得了正当性,另一方面也为宪法规范及宪法规范的具体适用过程获提供了评价的标准。 我们以往的宪法并非没有确立价值,而是所确立的价值仅停留在纸上,换句话说,宪法文本叙述的价值与宪政实践中的实际价值诉求并不一致。 (二)将**保障确定为宪法的核心价值 1、对**保障作为宪法价值的一般考察 (1)西方国家一开始就将**保障确定为宪法的首要价值,其经典表述是: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自近代以来,宪法在西方世界一直是一个极具价值意义的概念。欧洲的启蒙思想家们为我们建立起一套关于以**保障为核心的价值体系的学说。同时,为实现**保障价值,他们还绞尽脑汁设计出以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为特征的政制方案。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特别是1791年获得批准的“权利法案”,使这套价值体系及以此为基础的政制方案在北美洲率先实证化。美国宪法“最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成了现实。”[14]1789年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5]**价值成为宪法存在的前提,法国革命者们情绪化地高喊:“无宪法,毋宁死!”[16]法国1791年、1793年、1795年宪法都将《**宣言》置于篇首作为宪法所依据的基本原则;[17]1946年、1958年两部宪法序言虽未将《**宣言》置于篇首,但都确认了1789年《**宣言》所载权利与自由。至此,“**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理论了”。[18]美、法两国宪法极具示范效应,以**价值迅速获得了普遍认同。到上个世纪,亨金宣称:“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19]**保障理所当然地被公认为宪法的首要价值,几乎在当今170个国家的宪法中都被奉为神圣。[20] (2)近代以来中国接受宪法的直接动机是富国强兵,**保障未成为宪法的核心诉求。 在中国,宪法是舶来品,对宪法的接受不是基于价值认同,而是别有原因。面对1840年以来西方国家的强烈挑战,中国人渐渐知道自己的不足了:[21]先是在器物上感到不足,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于是举办洋务。及至中日甲午一战,洋务运动破产,人们才痛切地认识到,西方国家强大的原因不止于器物,更在于其政治制度的优越,[22]“日本有宪法而强,中国无宪法而弱”。[23]于是“觉得我们政治法律等等,远不如人,恨不得把人家的组织形式,一件件搬进来,以为但能够这样,万事都有办法了”,[24]立宪强国成为了那个时代的基本共识。1904年的日俄战争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信念:“日本的立宪政治,虽然还不曾得到真正民权自由;但是他施行钦定宪法没有多年,便以区区三岛打败庞大专制的中国,再过十年,又打败一个庞大专任的俄国;于是大家相信‘立宪’两字是确有强国的效力了;仿佛一纸宪法,便可抵百万雄兵”。[25]孙中山说:“我们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富强的国家,有什么方法可以实现呢?这个方法,就是实行五权宪法。”[26]毛泽东在谈到1954年宪法时也说:“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27]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清末以来的各种政治力量之所以“接受”宪法,其实都是将宪法当作某种政治工具来看待的,[28]保障**未成为宪法的价值诉求。哈耶克曾追问:“难道宪法的作用仅仅在于使政府顺利且有效地运转,而不管它们的目的是什么吗?”[29]我们也可以进一步追问:难道宪法仅仅在于富国强兵或者国家稳定,而不问国家的目的? 不过,1949年后的几部宪法在形式上似乎更关心**,但其理论基础并不是前面提到的**保障的价值哲学。几部宪法在价值上都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始终没有将**保障确立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宪法的主要目标仍然不是保障**,每一次修宪都发生在国家重大政策、方针发生变化之后,每一次对宪法的修正都不过是为新的政策、方针提供“合法性”。第二,即使宪法文本中将“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放在更为显著的位置,或者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得特别完善、全面,但由于未规定违宪审查、宪法诉愿等制度,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常常停留在纸面上,难以落到实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全面规定并将这部分内容放在显著的位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不过是一种政治姿态。第三,强调国家或民族的集体权利如发展权、生存权等,忽视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公民个体权利。一般认为,**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但在笔者看来,**主体主要是公民个体,集体或团体仅仅是作为个体的延续、或者被视为一定程度上具有个体人格时,它才享有部分的权利。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只有针对公民个体才具有实在的意义。过分强调国家目的或集体权利,其代价必然是牺牲公民个体权利。 2、将**保障确定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彻底贯彻,仍然是我国宪法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这一目标意味着:(1)要确立**保障价值相对于秩序、效率等其他价值的优先地位。这意味着**保障价值具有一定程度的终极性,在**价值与其他价值冲突时优先保障**,不能在秩序、效率等的名义下损害乃至牺牲**价值。(2)要将这一价值贯穿整个法律体系,保障**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精神。这就是说,不仅是宪法,而且其他法律规范体系也都要以**保障为其价值目标。(3)价值是制度和规范的灵魂,但价值不会自动实现,它必须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规范(即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及其保障制度)并通过制度与规范的执行来实现。这要求**保障制度如宪法诉愿、违宪审查等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4)为避免绝对化的理解,我们还必须明确:强调**保障价值对于宪法的重要意义,并不意味着**价值是绝对的。相反,“权利观念承认对权利的一定限制是允许的,但限制本身应受到严格限制。”[30]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在以下两方面是可以被接受的:一是平等的要求。即人人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为保证每个人都平等拥有权利而产生的限制是可以容忍。二是紧急状态的要求。国家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瘟疫及严重的社会动乱如战争等紧急状态下,为防止因紧急状态的发生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可依法对公民合法权利进行一定范围、一定限度的限制乃至剥夺。但这种限制或剥夺,其范围和程度必须事先严格限定,而且还应当有一个确定的底线。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下公民权利是不得克减:人的生命权,不得施用酷刑,不得使用奴隶,不得仅仅因无力履行约定而被监禁,不得把追究溯及既往的行为定为犯罪,人格权受尊重,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不可侵犯,等。当然,还必须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受侵害时必要的救济手段和途径。[31]在这一底线之下,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其他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就是可以被接受的。 (三)廓清宪法的**价值,实现政治的**化与**的法律化。 1、代议制成为实现**的根本形式。 在十八世纪的英美世界,**是“表示由人民治理的政府”,即“它不只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而且实际管理政府的权力也在人民手里。”[32]这种理解在当时被称为简单**或纯粹**制,也即后来所谓直接**。美国制宪时代的思想家们并不看好甚至反对**,其原因就在于,他们将**理解为直接**。[33]根据卢梭的教导,由于规模等难题,直接**是不可行的。[34]同时,当时的思想家们还存在另外一个担忧:多数决定原则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35]古希腊时期雅典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法国大革命时期以“**”的名义对**的践踏与忽视,都是“多数的暴政”的显例。由于这样的原因,在美国宪法中通篇找不到“**”的字眼。但是,美国的宪法确实是对**的确认!不过,这种**即美国早期称为“共和”的代议制度,而非直接**。代议制度被认为是“用少数来取代多数”,最早来源于英国。十八世纪的英国人相信,在下院他们有自己的代表,他们已经为自己的自由建立起制度的保障。他们将“**制”(即代议制)一词与君主制和贵族制合在一起使用,都作为其混合政府或者平衡政体的一个核心部分。[36] 2、宪法对**的确认。 现代宪法理论认为,**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对**的确认和保障,是**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7]各国宪法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认了**: (1)对“人**权”原则的确认。“人**权”原则是**的精髓,[38]它已经成为各国宪法的通则。美国宪法序言写道:“我们合众国人民……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1958年法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第4条规定: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原则。”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0条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的社会合作的联邦国家”,“全部国家权力来自人民。”[39]我国1949年以后的几部宪法也都规定了这一原则。1982年宪法第2条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规定代议**的制度构成和程序。**在本质上是一套程序。程序对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一方面,宪法就是要通过严格的程序确保代表或议员不会偏离选举人的意志行使权力,使他们能始终代表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是一种多数决策的过程,在决策前并不存在预设的实体结果,人们之所以接受这个结果仅仅是因为他们事先接受了形成这个决策的程序。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程序决定了实体。在这方面,我国的宪法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一、宪法规范的内容重实体而轻程序。宪法对**的程序规定篇幅很少,残缺不全。[40]二、宪法中未确定正当程序原则。一般认为,现代西方立宪主义的核心是“正当过程”条款(the due process clause)。[41] (3)规定对代议**的制约和补救。从各国宪法来看,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创制、复决权。这实际上是承认一定条件下公民享有直接立法权,以克服或纠正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不能有效地反映民意甚至违背民意的现象。二是规定全民公决。这是通过由全体公民投票来决定某一重大问题的制度,它通过公民以主权者的身份直接行使的决断权。三是规定对代表或议员的监督与罢免。我国宪法未规定公民享有创制、复决权,也未规定全民公决制度。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的规定也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3、**应当成为我国宪法现代化的重要价值目标。 当代西方学者对**制度极为推崇。美国弗朗西斯·福山甚至认为,自由**制度也许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并因此构成“历史的终结”。[42]因为,自由**制度不存在根本性的内在矛盾,“所有真正的大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解决”,于是“构成历史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可能不再进步了”。[43]笔者对所谓“历史终结”抱有谨慎的疑虑,但仍然非常赞同福山的初步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找不出比自由**理念更好的意识形态。”[44] **原本具有手段的意义,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但人们逐渐发现,**早已超越了其手段或技术的意义,而具有独立的价值——对**的程序保障在某种程度上比实体保障更为根本,**的实体保障最终通过程序保障来实现。**本身也成为宪法的价值诉求。 从**的价值出发,我国宪法现代化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化。政治是在共同体中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而作出决策和将付诸实施的活动。[45]权力是政治的基本要素,政治的实质就是公共权力的获得和运用。因此,政治**化意味着,所有公共权力必须来源于人民的授予,所有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反映人民的意愿。 (2)**政治法律化。公共权力的获得和运行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或者都由宪法和法律进行规范。这要求宪法对公共权力的获得与运行要作出完备的规定。**可分为人治**即以人治方法实行的**和法治**即以法治方法实行的**。法治**的基本特征包括,用法律来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并按照“服从法律的就应当是法律的创造者”的精神与要求来制定法律;法律至上;国家权力受宪法和法律限制;已制定的法律得到严格实施。[46]法治**所蕴涵的正是**政治的法律化。 (3)建立以权力制约机制,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就我国目前而言,最关键、最紧迫的是,尽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二、推进宪法的形式化 (一)形式合理性优先:宪政的法律之维 理性在启蒙运动以来被用以为价值之源和对现存事物批判的标准。启蒙运动的开展及其对宗教的猛烈批判,整个社会表现为一个世俗化的过程,即韦伯所说的“世界的祛魅”过程,这实质上就是一个世界走向理性化的过程。“理性化”是韦伯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概念,并将其作为他对经济、法律、政治和行政管理等社会制度合理化发展的分析工具。在韦伯那里,形式合理性指的是可以准确计算的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则指由伦理的、政治的、功利主义的、享乐主义的、等级的、平均主义的或者某些其他的要求来衡量的合理性。实质合理性从根本上不具有可精确计算的属性,因为用以判断实质合理与否的价值是无限多的,不仅仅有来自于政治上、伦理上和习俗上的各种各样的相互矛盾的理论、观念和原则,就是在那些信奉同一种政治和伦理学说的人们中间,也不大可能有两个人的价值标准在一切方面都完全一致。[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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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一丑

其中,前五个研究方向始终站在学科前沿,在国内具有明显的学术特色和优势:(1)法理学。学术带头人为张文显教授、姚建宗教授。本方向近20年多来一直居于国内学术发展的最前沿,始终是我国法学理论发展的引领者和推动者,提出并论证了许多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原创性的学术理论观点。(2)西方法哲学。学术带头人为邓正来教授。本方向是国内高校同类研究方向中起步较早、影响最大的两个单位之一,在推动国内法学界对本领域的研究方面做出了令人瞩目的成就。(3)法律社会学。学术带头人为马新福教授。本方向在国内起步较早,并以理论法社会学研究和法律发展研究为基本特色。(4)法律文化学。学术带头人为霍存福教授。本方向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为重点,并引入文化学、语言学、符号学和社会学等的理论与方法,实现了从单纯的历史研究范式向综合的多维视角研究范式的转换。(5)法律经济学。学术带头人为张文显教授、徐卫东教授。本方向在国内发展较早,在法律经济学基本理论、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现代企业制度的法理研究走在国内前列。作为国家重点学科和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本学科点通过承担和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了一大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推动了中国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吉林大学国家重点学科“法学理论”)。除上述五个研究方向,还有以下若干研究方向:人权理论与人权法、比较法学、部门法哲学、立法学、司法学、现代法理学、西方法理学、法文化研究、应用法理学、行为法学研究、法经济学、法政治学、法学方法论、法哲学、法律语言与逻辑、法治文化、法律逻辑、法律语言学、法治与文学、法治新闻、传播法与传播伦理、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公共政策、法与社会科学、人权理论与制度、法律方法论、丝绸之路经济带法治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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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子已停机

政治学改变了,我对这个当今社会的一个发展和这个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和治安方面的一些看法,这个是比较重要的。聚培训作文春天作文 聚培训作文2019-05-10“古木阴中系短篷,杖藜扶我过桥东。沾衣欲湿杏花雨,吹面不寒杨柳风。”这是南宋和尚僧志南的《绝句》。这是一首描写春游的绝句。春光明媚,勾起了出家人的游兴,于是走出庙宇,观赏春光。驾着小篷船出游,将船停泊在古树下,拄着藜杖桥东漫步。虽是平铺直叙,但古木阴中停泊着小船,这个画面很雅,很古朴,颇如一帧中国古代的文人画。后两句准确精练地表现了春天杏花盛开,小雨纷纷,杨柳飘舞,东风和暖的美丽而宜人的景象,是传诵千古的名句。这首诗情与景汇,物与心谐,诗人抓住春风春雨的特点,略加渲染,便透露出内心的喜悦和对大自然的热爱。“草长莺飞二月天,拂堤杨柳醉春烟。儿童散学归来早,忙趁东风放纸鸢。”这是清代诗人高鼎的《村居》。一、二句具体生动地描写了春天里的大自然,写出了春日农村特有的明媚、迷人的景色,二月里,春光明丽,草长莺飞,杨柳以长长的枝条轻拂堤岸,好像被美好的春色陶醉了。三、四句描述了一群活泼的儿童在大好的春光里放风筝的生动情景,他们的欢声笑语,使春天更加富有朝气。这首诗落笔明朗,用词洗练。全诗洋溢着欢快的情绪,给读者以美好的情绪感染。“阴阴溪曲绿交加,小雨翻萍上浅沙。鹅鸭不知春去尽,争随流水趁桃花。”这是宋代诗人晁冲之的《春日》。这是一首寓情于景的惜春诗。全诗四句四景,小溪明净,细雨翻萍,鹅鸭嬉戏,桃花逐水,画面十分鲜明,历历如在目前,令人悠然神往。诗人以鹅鸭“趁桃花”的景象寄自身的感慨,春已去尽,鹅鸭不知,故欢叫追逐,无忧无虑,而人却不同,既知春来,又知春去,落花虽可追,光阴不可回,诗人的惜春之情,溢于言表治法它其实是包含着很多方面的,嗯,其中包含的这个经济啦,治安啊,或者是一些那个其他的的这个管理,它都是包含在这个政治法里面的,所以说我个人而言的话,看法不是很多,嗯所以说能够好好的活在当下的话,那我个人就是很满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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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醉的猫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党的十七大在理论上的最大亮点就是提出了一面旗帜,一条道路,一个理论体系。这面旗帜就是我们要永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这条道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个体系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下,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中国艰辛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结晶,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其重大的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是怎么估计也不过分的。所以,十七大将“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作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三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要战略思想。  邓小平理论是在社会主义遭受严重挫折、和世界先进水平不断拉大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人对于如何利用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这两件利器,坚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深入思考。他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社会主义本质理论,为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建设现代、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开创了一条金光大道。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四个多样化”的社会和思想现实,对于“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一重大问题,从而间接地对“什么是社会,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首要基本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回答。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面对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阶段性特征,认真分析并顺应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理论创新,先后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推动建设和谐世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内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它正确地对“要不要发展?什么是发展?发展为了谁?怎样才能发展?”这样四个关系到中国未来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做出了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回答。从而在新的高度上凝聚了人心,统一了思想,把人们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这三大重要理论成果之间的关系是既一脉相承,又各具特色。从理论主题上看,这根“脉”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是千百万人民群众为之奋斗的事业,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前途和命运的事业;从理论品格上看,这根“脉”就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种科学的思想方法,这是马克思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活的灵魂在今天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一切从实际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敢于纠正自身的失误,敢于超越自身的局限,永不停歇地进行理论创新;从理论基点来说,这根“脉”就是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想问题、办事情都是从这样一个基础出发,得出的思考才能符合实际情况,不说过头话,不办超越自身能力的事情;从理论目标来看,这根“脉”就是为了亿万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奋斗,尽管时代不同了,但共产党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没有变,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的成果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依然是我们庄严的承诺。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每向前推进一步,我们党的理论创新和理论武装就相应地向前加深一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没有终结,我们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探讨也不会结束。所以,这一由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开辟的科学理论体系是一个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开放的体系,随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这“三大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容也必然愈加丰富。领导干部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  人才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对人才重要性的认识达到新高度,标志着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跃升到一个新起点,标志着我国人才工作进入到全面展开、整体推进的新阶段。当前,全国各地正在全力打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新环境,全面开创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努力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人才新队伍。领导干部的人才观事关人才去留,事关民心向背,事关事业兴衰。领导干部的人才观对于整个人才工作大局,对于抢占人才工作的制高点,对于掌握加快发展的主动权至关重要。因此,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尤为重要和迫切。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必须解决“人才工作的出发点是什么”的问题。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围绕发展的总体要求,确立人才工作的总体目标;根据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用发展水平和质量,检验人才工作的成效。人才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大局,必须有利于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凡是不利于发展的人才政策都要废除,凡是有利于发展的人才政策都要尽快建立。通过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让所有人才都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让所有人才都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施展才华、贡献力量。因此,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必须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才工作的“出发点”。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必须解决“人才工作的落脚点是什么”的问题。当前,人才工作面临着四个问题:人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分布不均衡、流失较严重;同时也还隐藏着三个深层次问题: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人才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尚未消除,人尽其才的用人机制有待完善。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在加强对人才的培养锻炼的同时,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全面推进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努力形成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行业协会严格自律、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运行格局。尽快健全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尽快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等限制,尽快建立社会化的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尽快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可见,人才工作的“落脚点”是为人才服务,不仅要为“人人成才”服务,而且要为“人尽其才”服务。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必须解决“人才工作的切入点是什么”的问题。人才工作是一项事关当前、影响长远的重大战略任务,人才工程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人才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当前,人才工作进入全面发展、整体推进的新阶段,培养锻炼的任务很重,需要做的工作很多,需要建立的制度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那么,我们工作的切入点是什么呢?好高骛远必然一事无成,急功近利定会欲速不达,必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把现有的人才资源开发好、利用好,为各类人才不断涌现和充分发挥作用营造氛围,制定政策,提供机会,提供舞台,提供服务。要特别重视把人口压力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变“闲人”为“贤人”,变“常人”为“能人”。不仅要在人才观念上实现重大转变,在人才工作上实现重大突破,而且要在人才发挥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上取得明显效果。所以,人才工作的“切入点”是开发利用好现有人才,变人口压力为人才资源优势。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必须解决“人才工作的关键点是什么”的问题。“骏马能历险,犁田不如牛;坚车能载重,渡河不如舟”。人才是一个动态的有机体,每一个历史时期都有一个相对主流的人才界定标准。由于历史、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对人才的认识还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念,主要表现为人才“文凭化”、“全才化”、“政治化”、“先天化”等,这些片面的观念对人才成长导向、人才发挥作用影响极大,产生这些错误人才观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一个正确的人才评价体系。人才评价标准不一,人才工作方向不明,人才成长导向不清,人才作用发挥不好。因此,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是人才工作的关键。中央指出,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积极贡献,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建立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党政人才的评价重在群众认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评价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改革各类人才评价方式,完善人才评价手段,提高人才评价的科学水平。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必须解决“人才工作的根本点是什么”的问题。培养人才、引进人才、评价人才、使用人才都不是目的,搞好人才工作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劳动和创造。一个人到底是不是人才,要看他是否能创造出显赫的业绩。因此,我们要重用人才,更要服务人才,厚待人才,要在全社会积极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社会环境。各级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既要有识人的慧眼,也要有用人的胆略,更要有容人的雅量;既要当好伯乐,又要当好益友,更要当好良师。一定要珍惜,要理解人才,善待人才,加强与他们的沟通,发挥他们的长处,宽容他们的过失,尊重他们的劳动。使人才创业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真正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必须解决“人才工作的结合点是什么”的问题。组织工作和人才工作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二者虽然工作的对象、范围、要求各不相同,但二者工作的终极目的基本一致,都力图通过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的育人选人用人机制,达到人人成才,人尽其才,奉献社会,造福人类的目的。因此,找准组织工作和人才工作的结合点,把发展党员与培养人才结合起来,把选拔干部与发现人才结合起来,把提拔干部与重用人才结合起来,把党员、干部、知识分子三支队伍的建设与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的建设结合起来,必将对深化组织工作和推动人才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党员、干部、人才素质的提高、能力的增强是一个动态的、渐进的过程,对其评价和使用也要及时跟进,及时调整。要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评价体系和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让干部、人才各就其位、各显其才,各尽其能,破除职务、职称终身制,促进干部、人才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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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猫TJ

论当代大学生的政治认知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政治认知的形成往往基于认知主体的智力水平和认知结构,它是在社会客观政治环境中,认知主体收到政治事件的刺激后产生的心理反应。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矛盾冲突也日益凸显,作为青年中先进分子的大学生的政治认知显得尤为重要,而当代大学生的政治认知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优化大学生政治参与的环境,以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认知。一、政治认知的概念阐述作为政治心理体系的基础,政治认知是政治主体对于政治生活中各种人物、事件、活动及其规律等方面的认识、判断和评价,即对各种政治现象的认识和理解。认知过程包含着认知主体对认知课题的主观抽象画。也就是说,“政治认知是政治观念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是政治主体在社会政治实践中对整治客体,即政治权利、政治体制。政治规模、政治功能等方面的认识与把握,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意识导向,并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影响国家未来的制度变迁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意识导向,并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影响国家未来的制度变迁。因此,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使大学生了解国情,熟悉影响国家政治的各种因素,对于促进国家政治稳定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二、当前大学生政治认知特点(一)政治认识片面性、表层性大多数学生的政治认知过程把感知和记忆对立起来,以记忆排斥感知,使思维失去了对客观事物感知的客观基础,只是在记忆的基础上,脱离客观事物周围环境的情况下进行分析、思考、判断、推理等思维活动,这种以主观偏见去肯定或否定客观事物的主观性做法是当前大学生政治认识片面性的表现之一;表现之二在于大学生虽已掌握许多政治“书本知识”但缺乏政治“经验知识”,由于大学生长期在校园中生活学习,与社会接触的机会较少,而且接触范围狭窄层次不高,所以青年学生普遍缺乏社会阅历和政治经验,这就导致即使大学生们有积极地参与实际政治生活的热情,也不会起到很大作用,他们实际上沦为政治“边际人”,陷入了缺乏经验─政治边际化─更加缺乏经验─更加边际化的怪圈。这不仅是政治认知片面性的表现也是长期政治认识片面性酿成的恶果。 大学生政治认识还有表层性的特点,即对政治事实、理论常识、基本观点等方面事实认知水平比较高,而对关乎评价、信仰、作用等方面的价值认知水平却不容乐观,对于政治知识的学习大多还处于浅尝辄止自以为满足的状态。通过访谈发现不少学生对理论学习不重视,缺乏辨证思维,对事物的认识多是凭自身的生活体验和心理感受获得,很容易陷入片面性、表面性和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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