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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外交杂志投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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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外交杂志投稿要求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具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肖像权的内容包括:(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扩展资料: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解释百度百科——肖像权

刘瑞,吉林长春人氏,清扬小筑主人,幼喜书画。先后毕业于长春商贸学院、清华大学美术理论高级研修班,现居北京。现为职业画家、自由撰稿人、中国当代美术研究院国画院副秘书长、外交部礼宾专供艺术家。师从王天胜、苏百钧等先生。作品取法宋元,博采众长,擅长工笔花鸟画。作品曾多次参展,并被海内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收藏。【作品欣赏】燕燕于飞绢本四条屏东南飞140X65绢本繁花隐歌鸟134x65孔雀竹叶140X65绢本蓝田玉暖日生烟80X58绢本绿野仙踪110x80密叶隐歌鸟140X65绢本洗净凡羽入花荫134x65早春80X58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如作品的命名等。) 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 不!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 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 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 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建议你与影楼先私下沟通一下,可以要求赔礼道歉,或者赔偿!具体数额不等 依情况而定,如果没有达到自己意愿可向法院起诉 。对方低头的话建议适可而止,因为打官司的费用也许比赔偿要多 劳心劳力。

照片未经同意被用来做广告,侵犯了肖像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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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提出-论点;  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这个写的方面有很多,,来我有写好的 亲

外交学专业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强烈的爱国心,对国际事务和中国外交有系统全面的了解,有交际和谈判的能力,在政治、业务、作风、纪律和语言方面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在外交和其他外事部门从事实际工作、国际问题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外交学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外语、外交学和国际政治、法律、经济知识,接受有关理论、发展历史和现状等方面的系统教育。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关于国际关系的基本理论; 2.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独立从事工作; 3.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国际法、国际经济和国际政治等学科的知识; 4.有较强的汉语基本功和写作能力,以及交际和谈判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调研能力,以及从事国际问题研究的初步能力。 主干课程: 主干学科:政治学 主要课程:外交学、国际关系理论、当代中国外交、国际政治导论、国际关系史、当代国际政治与多边外交、国际法与国际组织、外国政治制度、宗教与国际政治、谈判学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参观访问、社会调查和实习等,一般安排8周左右。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法学或哲学学士 相近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 国际政治 外交学 思想政治教育 国际政治经济学 外交学专业是研究主权国家外交政策的制定和外交行为的实施及其规律的学科。主要研究对象是国家对外行使主权的外交行为和国家实施对外政策的外交实践经验。 本专业与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专业有着密切的关系,但也有明显的区别。外交学专业侧重于研究国家对外交往的实践活动,具有强烈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外交学专业的研究领域包括一般外交学理论与实践和具体国家外交政策两个方面。在理论方面,研究外交的本质、目标和类型,不同外交理论与和范式的比较,一般对外决策理论和模式等;在实践方面,主要研究外交史、外交手段和技巧、外交礼仪和规范、具体国家的外交政策外交行为分析等。 主要研究方向分为:外交学理论与实践;中国对外关系与对外政策;主要国家对外关系与外交决策研究;多边外交;公众外交;经济外交等。 本专业毕业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较宽的知识面、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国际交往能力,主要在各级党政机关、外事部门、新闻单位和教学科研机构从事外事外交、政策研究、对外宣传、国际新闻采编、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外交学学科点目前有教授3人,副教授5人,讲师5人,均有国外留学或讲学的经历。其中博士生导师有金灿荣教授、李宝俊教授、金正昆教授。 外交学专业主要课程包括:现代政治学理论与方法、中国对外关系专题研究、国际组织与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史专题研究、国际关系专题研究、外交学理论与实践、外交决策研究、外交思想史研究、国际政治与环境外交、中日关系专题研究、美国外交与中美关系、科研方法论、欧洲一体化政治与经济研究、国际公共关系等。 硕士研究生考试专业科目:政治学原理、综合考试(国际关系理论、近现代国际关系史、当代中国外交)。主要参考书目有:宋新宁、陈岳主编《国际政治学概论》;李景治主编《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李宝俊主编《当代中国外交概论》;杨光斌主编《政治学导论》、金正昆主编《外交学》等;并可同时参考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政治》、《中国外交》等期刊。看看这些,我想你应该知道应该准备什么了。。

公共外交杂志投稿

中国在短短的30年内,使自己的GDP跃进世界第二位,令世人刮目相看,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中国走向了前台,在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中国一枝独秀,2009年的GDP增长仍达到8·7%,这是个了不起的成就,但我们要看到,虽然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我们的人均收入还不及美国的零头,我们决不可夜郎自大,盲目乐观,我们还不具备世界强国的条件。作为世界大国,你有了权利站在世界的前台,你就得负一定的国际责任和义务。在我们本国人民还不富裕的情况下,我们为什么要尽这些责任和义务?我们还是要把我们人民自己的事情搞好,然后挺起胸膛走在世界前列,这才是我们应发展的方向。

gbd指GBD公共外交文化交流中心。GBD公共外交文化交流中心(简称公共外交中心),是中国创办较早、规模较大的民间外交机构,坐落于北京市建国路78号——北京国贸CBD核心区域,毗邻国贸、华贸中心、中央电视台,主体建筑约14800平米,拥有容纳千人的大型展厅及功能齐全的办公、会议、展览、就餐场馆,是该区域规模最大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地之一。相关信息:作为一家民间外交机构,公共外交中心还主办有GBD公共外交文化交流中心官方网、公共外交网,创办《公共外交》杂志(赠阅型双月刊),并通过公共外交网开办了“国家形象、全民塑造——公共外交讲坛”、“大使面对面”、“危难时刻、紧急护侨”、“聚焦拉美商机——访拉美驻华大使”“投资非洲—访非洲驻华大使”五档大型视频系列栏目,以及“关注阿拉伯”等专题性栏目,以此普及公共外交知识,架设沟通中外桥梁,增进国外公众对我国基本国情、价值观念、发展道路、内外政策的了解和认识。

《网络记者》(三峡出版社,2000,合著);《软力量与全球传播》(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合著);Public Diplomacy of China in the 21st Century,World Culture Forum,Anman,Jordan,Dec 2005Beyond the Visible Borders: The Academic Perspective of China’s Non-traditional Security and Mass Communication,2010年6月,法国巴黎第三届中国当代政治研究论坛“Non-traditional threats and China’s national security policy”Who are they and who are we:US Image in Chinese culture,2010年7月,美国伍德罗·威尔逊中心,基辛格中美关系研究所研讨会The US and China: Mutual Public Perceptionsb) 《西方媒体314报道中的内容选择与意识形态分析》,《新闻与传播研究》2008年第三期c) 《新中国成立初期新闻发布制度的历史考察》,《新闻与传播研究》2009年第四期d) 《试论奥运会与国际传媒的负面议题选择》,《新闻战线》7e) 《美国地方政府部门在危机传播中的作用》,《中国记者》,2009年3月号f) 《社会变革时期新闻评论的角色与作用》,《新闻与写作》10g) 《新闻评论与大规模危机中的舆论导向——以汶川地震为例》,《新闻与写作》7h) 《奥运会与中国公共外交》,《新闻与写作》9i) 《新闻人是另一支抗震救灾先遣队》,《新闻与写作》6j) 《中外时评的差异化——以法制评论为例》,《法治新闻与传播》,2009年第二期k) 《大规模公共危机中的国家形象塑造》,《对外传播》7l) 《奥运会后国际舆论环境的变与不变》,《对外传播》10m) 《国家形象、媒体与在反恐斗争中的作用》,《对外传播》9n) 《政治传播年代的舆论安全和知情民主》,《对外大传播》3;o) 《试论群体性事件中的网络媒体议程设置功能》,《网络传播》8p) 《2000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对华报道透视》,《国际新闻界》2001年第3期;q) 《符号、代码与框架——美国媒体对十六大报道透视》,《国际新闻界》2003年第2期;r) 《国际媒体对于奥运会主要主办城市的报道分析报告》,《全球传播学刊》10s) 《全球反恐政策背景下的美国对中东公共外交初探》,《全球传媒研究》2005年第1期;t) 《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新命题》,《瞭望》杂志2008年第15期u) 《中国公共外交的模式变革》,《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8月v) 《试论公共外交的四种理论维度》,2009年清华大学软实力与政府传播国际研讨会论文集w) 《网络传播互动研究浅探》,第三届亚太地区媒体与科技和社会发展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11月;x) China’s Public Diplomacy in the 21st Century,World Culture Forum,Anman,Jordan,Dec 2005等

公共外交杂志

应该说中国人终于真正的站起来了

中国在短短的30年内,使自己的GDP跃进世界第二位,令世人刮目相看,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中国走向了前台,在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中国一枝独秀,2009年的GDP增长仍达到8·7%,这是个了不起的成就,但我们要看到,虽然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我们的人均收入还不及美国的零头,我们决不可夜郎自大,盲目乐观,我们还不具备世界强国的条件。作为世界大国,你有了权利站在世界的前台,你就得负一定的国际责任和义务。在我们本国人民还不富裕的情况下,我们为什么要尽这些责任和义务?我们还是要把我们人民自己的事情搞好,然后挺起胸膛走在世界前列,这才是我们应发展的方向。

公共外交季刊投稿要求多少页

现在都是通过电子邮件投稿,主题:《xx》投稿+投稿栏目名+文名+笔名+字数,如果单纯想要在网站发布文章也可以找软文代发,我找推一手进行过,价格不高

城市外交是指以城市为行为主体的公共外交活动。察哈尔学会在城市外交方面所做的相关工作包括:(1)出版相关著作在《公共外交季刊》2013年春季号上,学会共织专题“城市与公共外交”,刊发了5篇文章;2014年9月,学会主席韩方明博士主编、中国第一部城市外交案例集《城市外交:中国实践与外国经验》一书由新华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2014年11月1日,由察哈尔学会主编的《扬州:以运河文化扎实推进城市外交》研究报告发布。主要从三个方面(世界文化遗产的公共外交价值、扬州运河:三位一体的城市外交、大运河第一城的城市外交)介绍扬州立足本地特色、多方参与合作的城市外交成功经验。(2)主办相关研讨会与荷兰国际关系研究所、德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韩中地域经济协会等外国机构;上海市、广州市、西宁市等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共外交协会;清华大学、外交学院等国内知名高校共同主办“公共外交国际论坛”、“公共外交地校论坛”等会议。(3)成立城市外交研究中心2013年11月,察哈尔学会城市外交研究中心成立,熊炜担任主任,余万里担任副主任。(4)建立案例研究基地察哈尔学会与扬州市外事办公室、温州公共外交学会、西宁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签署《城市外交案例研究基地协议》。 企业外交是指以公司为行为主体的公共外交活动。2014年察哈尔学会在企业外交方面所做的相关工作包括:(1)出版相关著作在《公共外交季刊》2011年夏季号(总第6期)上,学会组织专题“跨国公司与公共外交”,刊发了5篇文章。在《公共外交季刊》2013年夏季号(总第14期)上,学会组织专题“中国企业与公共外交”,刊发了4篇文章。(2)主办相关研讨会察哈尔学会和韩国韩中地域经济协会、新世纪出版社、清华大学等国内外机构共同主办“济州论坛国际交流分论坛”、“察哈尔圆桌”等相关研讨会。(3)广泛传播相关思想察哈尔学会通过举办讲习班、外出授课和参加会议的机会,广泛传播企业外交的相关思想。 至今,察哈尔学会在冲突与和平方面所做的相关工作包括:(1)丰富研究队伍2014年3月,中国和平学研究领军人物、南京大学刘成教授受聘担任学会高级研究员。2014年4月26日,应学会主席韩方明邀请,“和平学之父”约翰·加尔通(JohanGaltung)先生,出任学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2)主办相关研讨会察哈尔学会与NARPI(东北亚区域和平教育机构)、韩国国际文化交流院等国际知名机构;南京大学历史系、湖南科技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中共张家口市委宣传部等政府部门,共同主办“中国和平学国际学术研讨会”、“察哈尔和平对话”等会议。还特别邀请日本早稻田大学前校长、“亚洲和平贡献中心”理事长西原春夫先生等国际知名学者与会。(3)加入国际和平组织2014年8月,察哈尔学会成为国际和平研究协会会员。(4)参与和平活动2014年9月22——24日,“2014年国际和平日”纪念活动在西安举行。本次活动由中国人民争取和平与裁军协会、联合国驻华系统、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学会主席韩方明博士出席并做重要发言。23日下午,与会各国代表和嘉宾前往荐福寺广场,在静穆的小雁塔下举行隆重的祈福仪式。韩方明博士和与会代表一起,敲响和平的钟声,放飞和平鸽,共同为亚洲和平祈福、为世界和平祈福。

投稿一般用电子邮件发送,效率高、回复快。正文用宋体五号,不加粗。文尾要写上你的名字、地址、邮编、电话、邮箱,以便编辑联系。现在有些杂志社稿酬可以打卡,也有不少是以邮寄取款通知单的形式发送稿酬。届时,你拿着该单及身份证到邮储银行领取。稿件不采用一般不通知。若你的是纯文字稿件,建议嫑用附件发稿,因为有的编辑嫌附件打开麻烦,可能就不看你的稿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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