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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超人311
首页 > 论文问答 > 公共外交杂志投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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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吃不懈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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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并不会被判监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扩展资料赔偿侵犯肖像权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参照资料:百度百科: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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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小希希

中国眼耳鼻喉科杂志》投稿须知: 《中国眼耳鼻喉科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主办,中国眼耳鼻喉科杂志编辑部编辑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面向全体眼科和耳鼻喉科医学工作者的专业性学术期刊。宗旨是促进国内外眼科和耳鼻喉科领域内科研成果的交流,加快技术与信息的传播,为临床工作者总结经验、提高业务水平提供学术园地。1 栏目设置本刊除基础研究、临床研究、临床交流、病例报告、综述、调查研究等常规栏目外,设有玻璃体视网膜手术、国际交流、学科前沿、教育园地、专家笔谈等深受眼科和耳鼻喉科临床医师欢迎的临床特色栏目。同时设立研究生专栏,为研究生基础研究提供了快速通道,设立基层医院之窗,为基层医疗单位临床医师提供交流经验的平台。2 撰稿要求拟稿前,请先阅读本刊的“投稿须知”(刊登在本刊每年的第1期上),请参阅各栏目相应文章的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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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L快跑

大学生毕业就业时,面试是一个非常首要的过程,有些大学生在这个过程中感到不知所措,或者做得不好,使自己在求职中因小失大,达不到成功。应该在求职过程中做到以下大学生就业面试注意基本礼仪和技术,才能达到事半功倍,增强面试的有效性。  1、面试中的求职面试基本礼仪  (1)一旦和用人单位约好面试时间后,必定要提前5-10分钟到达面试地点,以表示求职者的诚意,给对方以相信感,同时也可调整自己的心态,作一些简单的仪表准备 ,以免仓促上阵,手忙脚乱。为了做到这一点,必定要牢记面试的时间地点,有条件的同学最好能提前去一趟,以免因一时找不到地方或途中延误而迟到。如果迟到了,肯定会给招聘者留下不好的印象,甚至会丧失面试的机会。  2) 进入面试场合时不要紧张。 如门关着,应先敲门,得到允许后再进去。开关门动作要轻,以从容、自然为好。见面时要向招聘者主动打招呼问好致意,称呼应当得体。在用人单位没有请你坐下时,切勿急于落座。用人单位请你坐下时,应道声”谢谢“。坐下后保持良好体态,切忌大大咧咧,左顾右盼,满不在乎,以免引起反感。离去时应询问 ”还有什么要问的吗“,得到允许后应微笑起立,道谢并说”再见“。  (3) 对用人单位的问题要逐一回覆。 对方给你介绍情况时,要认真聆听。为了表示你已听懂并感兴趣,可以在适当 的时候点头或适当 提问、答话。回覆主试者的问题,口齿要清晰,声音要适度,答话要简练、完整。一般情况下不要打断用人单位的问话或抢问抢答,否则会给人急躁、鲁莽、不礼貌的印象。问话完毕,听不懂时可要求重复。当不能回覆某一问题时,应如实告诉用人单位,含糊其辞和胡吹乱侃会导致面试失败。对重复的问题也要有耐心,不要表现出不耐烦。  (4) 在整个面试过程中,在保持举止文雅大方,谈吐谦虚谨慎,态度积极热心。 如果用人单位有两位以上主试人时,回覆谁的问题,你的目光就应注视谁,并应适时地环顾其他主试人以表示你对他们的尊重。谈话时,眼睛要适时地注意对方,不要东张西望,显得漫不经心,也不要眼皮低望,显得缺乏 自信,激动地与用人单位争辩某个问题也是不明智的举动,冷静地保持不卑不亢的风度是有益的。有的用人单位专门提一些无理的问题试探你的反应,如果处理不好,容易乱了分寸,面试的效果显然不会理想。  2、应试者语言运用 的面试技术  面试场上你的语言表达艺术标记着你的成熟程度和综合素养。对求职应试者来说,掌握语言表达的技术无疑是首要的。那么,面试中怎样适当地运用 谈话的技术呢?  (1) 口齿清晰,语言流利,文雅大方。交谈时要注意发音正确,吐字清晰。还要注意控制说话的速度,以免磕磕绊绊,影响语言的流畅。为了增添语言的魅力,应注意修辞美妙,忌用口头禅,更不能有不文明的语言。  (2) 语气平和,语调适当,音量适中。面试时要注意语言、语调、语气的正确 运用 。打招呼时宜用上语调,加重语气并带拖音,以引起对方的注意。自我介绍时,最好多用平缓的陈述语气,不宜应用感叹语气或祈使句。声音过大令人厌烦,声音过小则难以听清。音量的大小要根据面试现场情况而定。两人面谈且距离较近时声音不宜过大,群体面试而且场地开阔时声音不宜过小,以每个用人单位都能听清你的讲话为原则。  (3) 语言要含蓄、机智、幽默。说话时除了表达清晰以外,适当 的时候可以插进幽默的语言,使谈话增加轻松愉快的气氛,也会展示自己的优越气质和从容风度。尤其是当遇到难以回覆的问题时,机智幽默地语言会显示自己的聪明智慧,有助于化险为夷,并给人以良好的印象。  (4) 注意听者的反应。求职面试不同于演讲,而是更接近于一般的交谈。交谈中,应随时注意听者的反应。比如,听者心不在焉,可能表示他对自己这段话没有兴趣,你得设法转移话题;侧耳倾听,可能解释由于自己音量过小使对方难于听清;皱眉、摆头可能表示自己言语有不当之处。根据对方的这些反应,就要适时地调整自己的语言、语调、语气、音量、修辞,包括陈述内容。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面试效果。  3、应试者手势运用 的技术  其实,在日常生活交际中,人们都在自觉不自觉地运用 手势帮助自己表达意愿。那么,在面试中怎样正确 地运用 手势呢?  (1) 表示关注的手势。 在与他人交谈中,必定要对对方的谈话表示关注,要表示出你在聚精会神地听。对方在感到自己的谈话被人关注和理解后,才能愉快专心地听取你的谈话,并对你产生好感。面试时尤其如此。一般表示关注的手势是:双手交合放在嘴前,或把手指搁在耳下;或把双手交叉,身体前倾。  (2) 表示开放的手势。这种手势表示你愿意与听者接近并建立 联系。它使人感到你的热心与自信,并让人觉得你对所谈问题已是胸有成竹。这种手势的做法是手心向上,两手向前伸出,手要与腹部等高。  (3) 表示有把握的手势。如果你想表现出对所述主题的把握,可先将一只手伸向前,掌心向下,然后从左向右做一个大的环绕动作,就好像用手”覆盖“着所要表达的主题。  (4) 表示强调的手势。如果想吸引听者的注意力或强调很首要的一点,可把食指和大拇指捏在一起,以示强调。  以上介绍的是面试中常见的手势,但要达到预期的目标,还应注意因时、因地、因人灵活运用 。  4、应试者回覆问题的技术  (1) 把握重点,简捷明了,条理清楚,有理有据。一般情况下回覆问题要结论在先,议论在后,先将自己的中心意思表达清晰,然后再做叙述和论证。否则,长篇大论,会让人不得要领。面试时间有限,神经有些紧张,多余的话太多,容易走题,反倒会将主题冲淡或漏掉。  (2) 讲清原委,避免抽象。 用人单位提问总是想了解一些应试者的具体情况,切不可简单地仅以”是“和”否“作答。应针对所提问题的不同,有的需要解释 原因,有的需要解释程度。不讲原委,过于抽象的回覆,往往不会给主试者留下具体的印象。  (3) 确认提问内容,切忌答非所问。面试中,如果对用人单位提出的问题,一时摸不到边际,以致不知从何答起或难以理解对方问题的含义时,可将问题复述一遍,并先谈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请教对方以确认内容。对不太明确的问题,必定要搞清楚,这样才会有的放矢,不致答非所问。  (4) 有个人见解,有个人特色。用人单位有时接待应试者若干名,相同的问题问若干遍,类似的回覆也要听若干遍。因此,用人单位会有乏味、枯燥之感。只有具有独到的个人见解和个人特色的回覆,才会引起对方的兴趣和注意。  (5)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面试遇到自己不知、不懂、不会的问题时,回避闪耀,默不作声,牵强附会,不懂装懂的做法均不足取,诚恳坦率地承认自己的不足之处,反倒会赢得主试者的相信和好感。  5、应试者消除紧张的技术 由于面试成功与否关系到求职者的前途,所以大学生面试时往往容易产生紧张情绪。有些大学生可能由于过度紧张而导致面试失败。因此必须设法消除过度的紧张情绪。这里介绍几种消除过度紧张的技术,供同学们参考。  (1) 面试前可翻阅一本轻松活泼、有趣的杂志书籍。这时阅读书刊可以转移注意力,调整情绪,克服面试时的怯场心理。避免等候时紧张、焦虑情绪的产生。  (2) 面试过程中注意控制谈话节奏。进入试场致礼落座后,若感到紧张先不要急于讲话,而应集中精力听完提问,再从容应答。一般来说人们精神紧张的时候讲话速度会不自觉地加快,讲话速度过快,既不利于对方听清讲话内容,又会给人一种慌张的感觉。讲话速度过快,还往往容易出错,甚至张口结舌,进而强化自己的紧张情绪 ,导致思维混乱。当然,讲话速度过慢,缺乏 激情,气氛沉闷,也会使人生厌。为了避免这一点,一般开始谈话时可以有意识地放慢讲话速度,等自己进入状态 后再适当 增加语气和语速。这样,既可以稳定自己的紧张情绪,又可以扭转面试的沉闷气氛。  (3) 回覆问题时,目光可以对准提问者的额头。有的人在回覆问题时眼睛不知道往哪儿看。 经验证明,魂不守舍,目光不定的人,使人感到不诚实 ;眼睛下垂的人,给人一种缺乏 自信的印象;两眼直盯着提问者,会被误解为向他挑衅,给人以桀骜不驯的感觉。如果面试时把目光集中在对方的额头上,既可以给对方以诚恳、自信的印象,也可以鼓起自己的勇气,消除自己的紧张情绪。  最后,还应正确 对待面试中的失误和失败。面试交谈中难免因紧张而涌现失误,也不可能面试一次就必定成功。此时,切不可因此而灰心丧气。要记住,一时失误不等于面试失败,首要的是要战胜自己,不要轻易地放弃机会。即使一次面试没有成功,也要分析具体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以新的姿势迎接下一次的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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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苗条龙龙

司法实践未经本人同意非营利目使用人肖像行也有能构成侵犯人肖像权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得营利目使用公民肖像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二十条规定: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叫肖像权 肖像从同角度上有同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肖像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人物形象物质载体下再现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人格利益般具有下法律特征: 1、肖像艺术地再现自人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外部形象表现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形式和表现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图像;二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肖像必须真实辩、熟知人看知道谁肖像 其次必须特定公民肖像事实公民肖像图片应占整图像被凸显主体地位被作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作陪衬体;同时目也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目 2、肖像具有物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某特定物质载体上(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定财产利益 3、肖像肖像权客体表现了自人特有人格利益 所谓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人外貌特征本身、而基于肖像产生人格利益所派生并体现了同人格利益需求对自人肖像权给予法律上保护实际上对人格利益保护需要 所谓 肖像权种专属于自人人格权法律意义:自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形式客观物质载体上再现自己形象(肖像)所拥有侵犯专有权 公民自己肖像上所体现人格利益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对象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特点: 1、肖像权权利主体只能自人只有自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社会组织由于存客观、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肖像因此享有肖像权(法人企业形象指人肖像而有关法人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种财产利益种财产利益通过肖像权人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允许肖像权人定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人制作和使用自己肖像并从获得应有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于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辩识每特定自人(而姓名权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自人外貌形象固定胶片、相纸或其物质载体上使自人形象转化肖像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肖像权人根据自己需要或人、社会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人制作自己肖像人均得干涉;二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人未经自己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肖像非法制作人肖像构成侵权行 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只要公开肖像权人肖像构成侵权行对法律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理解应当: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制作时否取得了肖像权人许未经许进行制作——即使私藏目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利益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专有权摄影人来说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人进行肖像摄影肖像权人同意而强行拍照种侵权行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旦固定定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利用价值有普遍意义享有使用专有权只能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 自人有权任何方式使用自己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满足和财产上收益人得干涉(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自人有权允许人使用自己肖像并决定从获得报酬(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自人有权禁止人非法使用自己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公民专有人格利益人得干涉和侵犯内容:公民有权禁止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肖像;二公民有权禁止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肖像;三公民有权禁止人对自己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般原则:公民对自己形象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同意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再现自己形象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肖像、有权允许人使用自己肖像、有权禁止人使用自己肖像权利 侵犯肖像权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定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样三要件即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有损害事实发生被 侵犯肖像权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定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样三要件即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有损害事实发生被摄者肖像权受侵害受害人名誉、地位、身份受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痛苦主要体现肖像权人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能性减少里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确有法律、法规禁止行非法侵害人肖像权即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之间有因关系种有因关系必须摄影者行与损害结之间内、本质、必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摄影活动只要有下列情形之即被视侵害人肖像权 、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行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行也称当使用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法律规定基本上针对肖像当使用而规定种当使用区分:营利目和非营利目非法使用我们能认只要营利目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肖像种理解片面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得营利目使用公民肖像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39条对种侵权行限制:营利目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伤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未经本人同意非营利目使用人肖像行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行才合法行新闻报道、公安机关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肖像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人得享有侵犯肖像权行于盈利目使用公民肖像而于尊重公民对其肖像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公民肖像予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同意否则构成对肖像权侵害 二、擅自制作人肖像(包括拥有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人肖像(照片)行对于摄影人来说偷拍人照片行 肖像公民人格外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否再现自己形象至于制作(拍摄)肖像作品了公开发表还私藏目并影响侵害肖像权行构成说:虽加公开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人肖像即法行人恶意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方式侵害人肖像或破坏人肖像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人照片样行仅构成对肖像权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侵害 综合上述摄影实践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有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侵犯肖像权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我想原因多归结能有样三种:摄影人懂法律;二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被摄影者懂肖像权法律意义只要看自己肖像见了报端起诉索赔 1、营利目必须同时具备两条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人肖像;二营利目行侵犯了人肖像权即使用者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人肖像使用获得经济利益所谓营利并我们通常理解上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行无论行人否实现营利目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任何形式侵害了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见未经肖像权人许营利目而使用人肖像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司法实践同样存许多营利目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案例 上清楚表明:否营利目并决定否存侵犯公民肖像权唯前提和要件而只确定侵权责任大小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种情况无需否存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种情况般属于合同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侵害肖像权责任方式主要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财产责任方式我国司法实践侵权责任确定般:营利目营利目作赔偿标准即无论否情节严重也无论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目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侵权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对于非营利目侵害肖像权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确定情节严重基本标准标准情节轻微造成严重般判定物质方面赔偿 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经肖像权人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得擅自使用其肖像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使用其肖像并构成侵害肖像权便使用人肖像人提供了抗辩事由些抗辩事由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违法性 我国虽未方面制定具体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般掌握有: 1、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具有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人物般多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们活动往往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合理使用 第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具有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人物般多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们活动往往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合理使用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并构成侵权例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案即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由于原告远威摄影展上留影出现了被告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处理陈、李认山西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法院认陈、李合影留念远威摄影展属于公益性质社会活动完全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表达此外远威公司编印广告宣传画册了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塑造良好企业形象具有直接营利目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每公民都享有肖像权肖像权行使应受定限制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肖像权并没有受侵犯 2、使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人物肖像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人肖像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已说明其已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些特定场合形成肖像应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合理利用 3、风景区摄影创作人物作点缀或者拍摄照片人摄入照片内些场合并人物主体; 4、行使正当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批评某种文明行、举止谴责行人法行或道德行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文明行而使用公民肖像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行等; 5、肖像权本人利益、其自人利益和其社会公益目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寻找下落明人而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本人照片 6、诉讼活动作证据(刑事或民事诉讼阶段过程)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肖像公安机关追捕逃犯或其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执行、适用法律(行政执法过程)而使用公民肖像; 8、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而定范围内使用人肖像(主要指社会公开范围)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而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人认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下几方面: 、正确理解文章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作品命名等) 三、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图片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说明词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协议内容 七、关键要取得肖像权人书面协议 法律虽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界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尤其加入WTO对于摄影作品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了利益影响尤其经济因素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法律关于肖像权法律保护仍比较原则比何界定何营利性新闻媒体上配图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肖像权特别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界定等而我们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问题往往非常具体所当我们凭借些抽象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具体事情时非常困难里难办营利目鉴于此作名摄影师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三点十分重要我意思每人都有肖像权要使用别人肖像权要经过别人同意——保险(所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些常见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肖像 回答肯定:没有 2、肖像权只关照脸 每当人们看肖像时总会联想被记录法律主体人格特征种人格特征人类社会项重要资源其潜巨大商业价值尤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近期TCL手机广告请韩国女影星) 具有明显特征其身体部位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被记录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其身体部位视觉也属于肖像也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否构成肖像自人正面面部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般人认知程度予全面综合判断见判断表现侧面或者其部位而般熟知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谁该侧面或其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有肖像权问题 有大家知道人肖像之肖像权人人格权独立存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各权利人独立肖像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性相统特征各肖像权人照片均享有独立人格权;另方面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分特质(每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般:使用人针对集体肖像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此特定人人格权比重程度足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侵害显而易见 其次判断使用集体肖像行否侵害了集体肖像特定人肖像权时使用者否营利目、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基本依据 见集体肖像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人肖像说:集体肖像之人肖像权受定限制此种限制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限度(只因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人争吵照片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存商店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恶劣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恶劣态度、与顾客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职业道德也社会消极现象对样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进步有利因些样事件无疑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新闻报道手段之拍摄种场面照片属于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人肖像构成侵害售货员肖像权 两兄弟争吵也般说 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否对公民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某汽车站抓了几小偷又构成犯罪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商场进行照片曝光期提醒乘客注意看来本意好善意小偷事件也存违法事由 随意使用人照片特别人照片张贴公众场合并因种张贴及相关文字说明引起特定多数人对该人否定性评价极有能构成对人肖像权侵犯上述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加解决即使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规范性文件得设定行政处罚里有原则:即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政府机关能做;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公民 因此查遍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找公安机关公民照片公开场合张贴形式来进行惩罚所公安派出所行属于种任意侵权行 6、已知被侵权受害人保护期限 记得有张有名照片《倒闭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文字:正抽闷烟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照片拍摄于1986年《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全国轰动时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阶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二年也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该权利人即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权利也即权利人胜诉权归于消灭所实际上石永阶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我记得《人民摄影》报上有位作者写了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种方法阐述自己何取得肖像权人所谓授权书之秘诀即给对象拍照请被拍摄者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另面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声明类做实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方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行视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原则有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帝王条款里指:民事主休民事活动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权利和履行义务得滥用权得得损害人利益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判定非确定责任三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足重要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定自由裁量权所人称之帝王条款也说:出现法律漏洞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因此千万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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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基本的文学功底与起码的文字表达能力。如若语言表达能力不佳,那么就算有再好的构思也无法写成完好的文章;如若缺乏文章的表述技巧,即使是将自己的意思表达清楚了,也同样无法写成完好的文章。2、具备充足的写作时间。专职写作者,需专注于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准备。'自由攥稿人'一词中'自由'的意思是--不隶属于任何公司,可完全自主文章的投稿去向、自主完成文章的时间等 。而兼职写作者,需考虑自己的主业是否有充裕的业余时间可以从事写作。3、具备善于观察与思考的能力。不管是什么艺术的表达形式,其表达者的灵感素材皆来源于生活。一位优秀的自由攥稿人,会将生活中的每一处细节发现故事从而思考出道理,并将自己发现与思考结晶文字的表达形式表达出来让别人也体会到。而文章并非无所为之作,仅为作文而作文者写出来的东西便毫无实质意义可言--如果说消遣时间也算一种意义的话除外。4、具备善于收集信息整理资料的能力。针对需要撰写稿件的类型特点,需留心并搜集有利于进行创作其类型特点的资料,必要时需将笔记做好或将其在电脑里面备份。这样周密的准备才尽量不会使创作的灵感与素材枯竭。5、拥有钻研的精神。除了不断的钻研磨练自己的作文表达能力与文章技法外,还需去钻研了解报刊、读者等的兴味之所在,这样自主创作文章的类型走向就有了大致的雏形。满足了消费者(读者)的胃口,便可以得到更多的报酬(现实来讲)。6、拥有充足的耐心与坚定的恒心。通常情况下,刚开始从事自由撰稿者,常常作品产量多而被采纳的少,甚至于没被采纳过。但这是每一个自由撰稿人的必经之路,只有拥有充足的耐心与坚定的恒心者才会逐渐在行业中拥有一席之地。7、具备端正整洁的字迹或具备使用电脑打字的能力。如若手写的文章字迹不堪入目,那么即是被最先淘汰掉的稿件。8、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一方面可以利用法律捍卫自己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要熟悉关于写稿投稿的有关规定限制,否则将会因为撰稿挣钱而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官司。当然,还可以利用相关法律来保证自己的劳动报酬不被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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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的明

照片未经同意被用来做广告,侵犯了肖像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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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you(yu)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如作品的命名等。) 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 不!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 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 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 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建议你与影楼先私下沟通一下,可以要求赔礼道歉,或者赔偿!具体数额不等 依情况而定,如果没有达到自己意愿可向法院起诉 。对方低头的话建议适可而止,因为打官司的费用也许比赔偿要多 劳心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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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中的女人

刘瑞,吉林长春人氏,清扬小筑主人,幼喜书画。先后毕业于长春商贸学院、清华大学美术理论高级研修班,现居北京。现为职业画家、自由撰稿人、中国当代美术研究院国画院副秘书长、外交部礼宾专供艺术家。师从王天胜、苏百钧等先生。作品取法宋元,博采众长,擅长工笔花鸟画。作品曾多次参展,并被海内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收藏。【作品欣赏】燕燕于飞绢本四条屏东南飞140X65绢本繁花隐歌鸟134x65孔雀竹叶140X65绢本蓝田玉暖日生烟80X58绢本绿野仙踪110x80密叶隐歌鸟140X65绢本洗净凡羽入花荫134x65早春80X58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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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又来临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具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肖像权的内容包括:(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扩展资料: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解释百度百科——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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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蛋爹是石头 2人参与回答 2024-05-24
  • 公共外交季刊投稿要求多少页

    现在都是通过电子邮件投稿,主题:《xx》投稿+投稿栏目名+文名+笔名+字数,如果单纯想要在网站发布文章也可以找软文代发,我找推一手进行过,价格不高

    吃不饱的阿呜 4人参与回答 2024-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