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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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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论文的参考文献格式是gb/t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和《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里规范的。参考文献格式:[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可选)参考资料:-viw8uhsemlo9otirbcr5cqcetlmvdy-mietnojmgv-2wovwyl0tnmcr8-rm0k8dej1s15qu9sfx-dwfuqmvk

M指的是引用的是书籍,1992是书籍出版年份,41、184是引用内容的页数科技论文参考文献规范格式   一、参考文献的类型  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具体如下:  M——专著 C——论文集 N——报纸文章  J——期刊文章 D——学位论文 R——报告  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对于英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作者姓名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格式是: 姓,名字的首字母 如: Malcolm Richard Cowley 应为:Cowley, MR,如果有两位作者,第一位作者方式不变,&之后第二位作者名字的首字母放在前面,姓放在后面,如:Frank Norris 与Irving Gordon应为:Norris, F & IG;  ②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如: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English Weekly。  二、参考文献的格式及举例  期刊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举例】  [1] 王海粟浅议会计信息披露模式[J]财政研究,2004,21(1):56-  [2] 夏鲁惠高等学校毕业论文教学情况调研报告[J]高等理科教育,2004(1):46-  [3] Heider, ER& DCO The structure of color space in naming and memory of two languages [J]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1999, (3): 62 –   专著类  【格式】[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举例】[4] 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财务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  [5] Gill, R 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 [M] London: Macmillan, 1985: 42-  报纸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举例】  [6] 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 光明日报,1998-12-27(3)  [7] French, W Between Silences: A Voice from China[N] Atlantic Weekly, 1987-8-15(33)  论文集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8]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12-  [9] Spivak,G “Can the Subaltern Speak?”[A] In CNelson & L Grossberg() Victory in Limbo: Imigism [C]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88, 271-  [10] Almarza, GG Student foreign language teacher’s knowledge growth [A] In DFreeman and JCRichards () Teacher Learning in Language Teaching [C]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 50-  学位论文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D]出版地:保存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11]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1983:1-  研究报告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12]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1997:9-  条例  【格式】[序号]颁布单位条例名称发布日期  【举例】[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Z]1991—06—05  译著  【格式】[序号]原著作者 书名[M]译者,译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三、注释  注释是对论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注释前面用圈码①、②、③等标识。  四、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与文中注(王小龙,2005)对应。标号在标点符号内。多个都需要标注出来,而不是1-6等等 ,并列写出来。

摘要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撰写论文的摘要,是为了把研究工作的主要内容以最简练的文字予以介绍,协助读者对该工作的目的、设计及研究结果较快地得出概括性的理解。目前科技期刊的论文摘要一般要求按结构式摘要的格式书写,即明确写出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四部分。结构式论文摘要具有固定格式,其撰写格式与科研设计思维方法相一致,有助于作者理清思路,准确表达,甚至可促使作者在实验设计开始时就明确各项内容,使各部分更趋严密、合理,以得出正确结论,便于转载和传播。因此,摘要写得好坏直接影响读者对论文的理解,影响论文被利用的程度,论文作者必须重视摘要的写作。不同期刊对论文摘要的写法有不同的要求,《中国烟草学报》采用的是结构式摘要。现针对本刊部分来稿在摘要撰写中存在的问题,对结构式摘要的书写方法和注意事项介绍如下。 1论文摘要写作中存在的问题 1摘要过于简单,信息量不足,不能反映出论文的主要内容;� 2摘要不精炼,条理不清,结构混乱;� 3摘要内容表达不确切,摘要中出现对论文内容的主观见解、解释或评论;� 4未按国家标准要求书写,如句子中出现“本文"、“作者"等第一人称做主语;……。 2 摘要的结构 目的:应简要说明研究的背景和目的,一般用1~2句话简要概括,不宜太过冗长。目的部分的文字最好不是对文题中已有信息的简单重复。� 方法:应简述研究的材料(对象)、方法、设计方案、资料的收集处理和统计学分析方法等。� 结果:应简要列出主要的结果,描述结果要尽量用具体数据,不要过于笼统。尽可能不用“高于"、“低于"、“大于"、“小于"等笼统表达方法,应用具体数字说明是多高或多低,并注明统计学分析结果。� 结论:应根据研究的目的和结果,得出客观适当的结论,并指出研究的价值和今后有待探讨的问题。� 3 书写摘要注意事项 撰写论文摘要应注意的问题: ① 客观如实地反映所做的研究或工作,不加作者的主观见解、解释或评论; ② 着重反映新内容和作者特别强调的观点; ③ 排除在本学科领域已成常识的内容; ④ 不要用第一人称如“本文"、“我们"、“作者"等作为主语,而应采用第三人称的写法,如 “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式; ⑤ 采用规范化名词术语(包括地名、机构名和人名); ⑥ 缩略语、略称、代号,除非本专业读者能清楚理解,否则首次出现时不论中、英文均应给出全称; ⑦ 应采用国家颁布的法定计量单位; ⑧ 注意正确使用简化字和标点符号; ⑨ 一般不用引文(除非论文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发表的著作); ⑩ 一般不分段落。� 论文摘要的字数要得当,书写论文摘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读者用最短的时间获得有关研究的主要信息。字数少了难以说明问题,字数多了又无必要,故论文摘要的字数应该适当。一般而言,中文摘要一般不超过300字,英文摘要可适当长一些,因为英文摘要主要是给非汉语国家和地区读者看的,他们大多没有能力阅读中文全文。英文摘要内容可较中文摘要稍详细一些,字数一般不超过400个英文单词。中英文摘要各项内容要基本相同。

论死刑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思考  [摘要]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最极端的手段。当今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制度,但是在我国仍然保留了死刑。本文从死刑的产生、在我国法律中的情况等几个方面记叙了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以及我国今后是不是继续保留死刑,死刑制度该怎样改革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 死刑;保留;废除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对犯罪分子具有威慑力,但死刑不同于其他刑罚,死刑剥夺的是一个人的生命,在当今的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如何?基于我国目前犯罪形势十分严峻,我国应该保留死刑制度,但是应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  一、死刑的概念及在我国的产生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因此又称为生命刑。死刑又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严厉的刑罚,又称之为极刑。  (二)死刑在我国的产生  死刑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法产生的年代。最早的刑罚记录中就有有关死刑的记载。死刑在人类历史发展中,作为原始的血族复仇、同态复仇的替代物而出现。在原始社会,氏族之间的矛盾通过血族复仇来解决,往往带来了氏族混战,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破坏。国家产生以后,建立了刑罚制度,其中也包括死刑制度,从而使无节制复仇得以终止。在我国历史上,最初的刑罚方法只有墨、宫、大辟,死刑(大辟)占了重要一席,此后几千年的历史发展,死刑一直存在。  二、当今我国的死刑制度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制度,其中包括欧盟各国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每年都有多个国家在废除死刑。而发达国家仅剩美国和日本。但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中,仅对谋杀罪等严重暴力犯罪判死刑。我国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的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下面介绍我国当今的死刑制度:  (一)法律规定的死刑  我国1997年《刑法》的413个罪名中,规定死刑的已经达到68个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有7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14个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5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有6个罪名;侵犯财产罪有2个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8个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有2个罪名;贪污贿赂罪有2个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有12个罪名。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我国死刑适用的特点  我国1997年《刑法》中死刑适用具有以下特点  :  1、死刑适用的范围广、罪名多  目前,我国死刑适用的范围比1979年《刑法》多了更多的罪名,在刑法分则的十章中有九章都或多或少地规定有死刑,共涉及到刑法条文52条,约占刑法分则条文数的15%;规定死刑的罪名也较多,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17%。  2、死刑选择性罪名多,绝对死刑罪名数较少  在我国理论界,关于选择性罪名的认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行为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对象选择性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三是行为和对象同时选择性罪名,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刑法分则中关于选择性罪名太多了,反而绝对死刑罪名就比较少了。  3、经济犯罪规定的死刑多  在刑法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共有17个罪名,排在刑法分则各种犯罪的死刑罪名之首,如果再把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广义的经济犯罪加起来,就使刑法中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罪名至少达到20个。  (三)我国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的条件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犯罪客观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特别巨大。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重大刑事犯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害特别严重的”。  2、从适用的对象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从死刑适用的程序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看,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四)死刑复核程序  自从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将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自这一规定以后,死刑核准权不断下放,下放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严重违背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有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造成了死刑案件审理上的严重弊端。  三、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制度的原因  至今为止,死刑一直在我国保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看,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程度还不够达到废除死刑的条件。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华璞06年3月11日下午表示,我国一方面物质文明程度还不够高;另一方面,“杀人偿命”等观念在公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立即废除死刑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是的,目前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够成熟,犯罪现象十分严重,离开死刑就难以遏止严重的犯罪现象。保留死刑就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  (二)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实施死刑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才能使他们不再犯罪,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使那些意图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人心里有所惧怕,不敢去实施犯罪,达到威慑作用,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  (三)从我国现阶段的价值观念上看,实施死刑能够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的需要。广大公民对死刑的观念还比较落后,往往只强调死刑的正面效益,而忽略了死刑的负面效应。  四、死刑存废之争的思考  死刑是存是废,在我国乃至世界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议。死刑废除论者认为,废除死刑是教育刑论的必然产物,是纠正死刑存置缺陷的实践依据,符合刑罚发展的最终目标;死刑存置论者认为,死刑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可以达到一劳永逸的除害结果,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无论是死刑废除论者,还是死刑存置论者,他们都各自有各自的观点。死刑制度从表面上看起来虽然是侵犯了犯罪人的人权,但是我国目前的犯罪十分猖獗,如果不适用死刑,就难以遏止严重的刑事犯罪。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必须保留死刑制度,原因上述已经论及到。但是我国并不一定要把死刑制度一直保留下去,如果今后我国达到了废除死刑的条件,是完全可以废除死刑的,这就需要对我国的死刑制度进行改革。  五、积极发挥死刑效能的改革  我国在今后的刑法改革中,要积极发挥对死刑效能的改革,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从死刑的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性规定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从这一限制规定上看,刑法对适用对象的限制性规定还过于狭窄。如果能对单纯的政治犯和犯罪的时候已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更能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政治犯如果同时又实施、参加、策划、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如爆炸、杀人等,完全可以适用死刑,但对于单纯的政治犯,则大可不必适用死刑。我国法律都可以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难道就不可以对犯罪时已满70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吗?如果刑法进行改革,对犯罪时已满70周岁的人不判处死刑,广大公民应该还是能够接受的。  (二)逐渐减少死刑数量  1、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  我国的死刑立法不仅适用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还可适用于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在价值上低于人的生命的非暴力犯罪。如一些走私犯罪,伪造货币罪,金融罪,组织他人****罪等。这类犯罪是以单纯攫取经济利益为目标的非暴力犯罪,对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这类犯罪也大可不必适用死刑。非暴力犯罪占死刑犯罪的大部分,如果废止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死刑罪名就会大幅度减少,这也是我国死刑废除的突破口。  2、取消在实践中很少使用的死刑罪名  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很少使用的死刑罪名,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如果取消实践中很少使用死刑的罪名,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提高我国国际声誉的作用还是比较大的。  (三)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上述已经提到,我国死刑核准权的下放现象十分严重,给死刑案件的审理造成了严重的弊端。死刑复核问题也是社会上广为关注的话题。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曾有一个话题是“关于死刑复核权何时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也作最回应,说是最高法院正在从思想认识准备、法律准备、组织人事准备和后勤保障准备四个方面全面开展工作。正在从全国选调法官。一旦准备工作就绪,最高人民法院将很快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对我国死刑效能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运用一定对策,创造条件,废除死刑  如果对死刑的改革能够很好的实施,废除死刑也就指日可待了。我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克服死刑的扩张与滥用,不断重视刑罚的矫正与引导功能,增强定罪的准确性。我国废除死刑也不能过于积极,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废除,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对策,为废除死刑作准备。  (一)法律对策  即通过及时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法律漏洞。在刑罚上,丰富刑罚种类,如美国的终身监禁和20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可以借鉴。充分发挥财产刑和资格刑的作用。另外,加强对罪犯在刑罚过程中的教育,达到刑罚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的目的。  (二)社会对策  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使社会整体形势得到稳定。如通过一定的对策,企业减少下岗职工;在农村,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困难和失业人员的生活有所保障;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使人们懂法、守法。如果做到了这些,社会的整体形势就会稳定,也会对废除死刑创造一个有利的条件。  总之,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还是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死刑,对打击当前的严重的刑事犯罪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从长远上来看,我国应对当今的死刑制度进行改革,积极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随着社会环境的逐步稳定,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也应随着逐步减少,直至废除。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3]陈明华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李龙、王习根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陈兴良主编:《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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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以从图书馆或者中国知网上找。毕业论文指的是你在大学期间对你所学专业的现实或理论问题进行科学探索且是有一定意义的论文,一般大学生在大三下半学期就可以为毕业论文做准备了,因为大四的上半学期要准备实习,下半学期要准备毕业答辩,等大四再去慢慢准备毕业论文时间是很仓促的。毕业论文的撰写过程要求是相当高的,学生要在相关教师的指导下,选定要写的课题才行,这也是从总体上考察一名大学生大学四年的学习成果。毕业论文一般都包含以下部分:题目、署名、中文摘要、中文关键词、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其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要与中文摘要和关键词相对应)、引言(前言)、正文、参考文献、致谢辞和附录。其中对参考文献的要求和格式都特别严格,查找参考文献的过程也特别浪费时间,下面我将讲讲一些找参考文献的方法。 确定方向不管你要找什么类型的参考,首先都要确定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方向,然后根据根据你的毕业论文主题去寻找你所需要的参考文献。所以,定方向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找信息找信息这一步是最耗费心血也是工作量最大的一步了,因为就算你明确了你要找的参考文献目标,但是这一类的参考文献实在太多了,所以找起来也不方便。这些都是你要面临的挑战。找参考文献的话主要有两种方法:①图书馆。不过这个图书馆的范围就有点大了,你可以利用学校的图书馆,毕竟每一所高校的图书馆都提供了很多的资源供大家使用。同时要是学校图书馆的还是不能找到你所需的参考文献,你也可以去当地的图书馆,每一个县级以上的地区都设有它们专门的图书馆,你可以去看看。②网站信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我们查找资料也越来越方便了,只用动动手指就可以在网上查找到你所需要的资料。现在网上也有专门的网站为大家提供寻找参考文献的便利。比如中国知网和全国学术快报等。信息来源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不仅仅是局限于一些专著,它还可以包括论文集、辞书、研究报告、期刊文章和报纸文章等。所以其实找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其实有多种途径,能找的文献也很多,只是在找的过程中比较麻烦,还有就是一定不要抄袭,要是在毕业论文出现抄袭现象后果是很严重的。

一般是知网、谷歌学术搜索,sci-hub,知网和sci-hub 下载不了的文献,可以在seek68文献馆下载到。

学校的图书馆,网上的论文网站。在图书馆的话都是学校已经毕业出来,一些学长学姐的经验分享,网上的一些论文,网上的话内容比较多。

写论文的时候,通常要求大家以后写十篇左右的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要求应该和你写的题目有关。你写的是会计论文,后面的参考文献是体育论文,是完全不行的。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论文怎么查参考文献? 论文参考文献通常需要10~15个左右,有些学校需要两个英文参考文献。参考文献通常有自己独特的格式,参考文献主要分为期刊和论文。许多学生不知道如何查看这些参考文献,其实并不难。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从查重报告上抄下来。小编推荐的查重系统是Paperfree,将论文上传到该系统进行查重,通常等待15-30分钟左右,会有详细的查重报告。本查重报告将列出本文引用的一些参考文献,因此您只需将本查重报告上的一些参考文献原封不动地复制到您的论文中。这种查找参考文献的方法是最简单方便的,可以原封不动的复制,也可以保证参考文献的格式不会出错。 另一种方法是在早期写论文时阅读大量的参考文献,许多学生会记录这些参考文献的名称。您还可以阅读以前做的阅读笔记,并将这些参考文献摘录到论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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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立法研究2 人权保障与我国刑法的完善 3 刑法上体系性思维的缺陷之补救 4 论刑法中的推定承诺 5 刑法中的义务冲突研究 6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7 隐私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8 论刑法中的错误9 婚内强制性性行为的刑法学研究 10 论我国未成年犯权利的刑法保护 11 论刑法中的片面共犯 12 袭警案件的刑法对策研究13 论公司制度的刑法保护 14 论刑法中的暴力 15 刑法因果关系刍论 16 刑法上的监督过失责任及其立法探讨 17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立法关系的若干反思 18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19 滥用职权罪主体之研究 20 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研究 这里可以找到很多这方面的毕业论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最贴近时代的就是——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思考

很容易,能班忙写一下具体的内容分析还有列提纲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提出-论点; 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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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研究价值。它是指法学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学学科的发展。  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  3、有创新性。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  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  5、有强烈的创作欲。由于写作法学学术论文需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要克服重重困难,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动的强烈创作欲望。  6、符合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这是指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题目,是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内的题目。法学学术论文,是法学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文章。  7、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使法学专业知识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知识相融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写出创新突出,紧跟时代发展潮流的学术论文。  (以上内容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为什么要从定罪量刑的角度来分析呢?gai案的关注点也是争议点在于是否构成犯罪?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初我们班写这个的基本都是高分。切入点很多、例如我国罪责刑原则的贯彻执行很不到位、究其原因、我国的程序审查和监督漏洞。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现今社会背景下、如何认定社会危害程度。罪责刑中的刑事责任并非指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而指的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意义、和对于解释刑法的制约作用。等等、很多……这个题目、经过查阅资料和归纳总结、还可以让你对整个刑罚体系和精神内涵有进一步的、清晰的了解。一举两得啊~~~~

参考文献刑法

论死刑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思考  [摘要]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最极端的手段。当今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制度,但是在我国仍然保留了死刑。本文从死刑的产生、在我国法律中的情况等几个方面记叙了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以及我国今后是不是继续保留死刑,死刑制度该怎样改革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 死刑;保留;废除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对犯罪分子具有威慑力,但死刑不同于其他刑罚,死刑剥夺的是一个人的生命,在当今的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如何?基于我国目前犯罪形势十分严峻,我国应该保留死刑制度,但是应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  一、死刑的概念及在我国的产生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因此又称为生命刑。死刑又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严厉的刑罚,又称之为极刑。  (二)死刑在我国的产生  死刑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法产生的年代。最早的刑罚记录中就有有关死刑的记载。死刑在人类历史发展中,作为原始的血族复仇、同态复仇的替代物而出现。在原始社会,氏族之间的矛盾通过血族复仇来解决,往往带来了氏族混战,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破坏。国家产生以后,建立了刑罚制度,其中也包括死刑制度,从而使无节制复仇得以终止。在我国历史上,最初的刑罚方法只有墨、宫、大辟,死刑(大辟)占了重要一席,此后几千年的历史发展,死刑一直存在。  二、当今我国的死刑制度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制度,其中包括欧盟各国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每年都有多个国家在废除死刑。而发达国家仅剩美国和日本。但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中,仅对谋杀罪等严重暴力犯罪判死刑。我国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的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下面介绍我国当今的死刑制度:  (一)法律规定的死刑  我国1997年《刑法》的413个罪名中,规定死刑的已经达到68个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有7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14个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5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有6个罪名;侵犯财产罪有2个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8个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有2个罪名;贪污贿赂罪有2个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有12个罪名。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我国死刑适用的特点  我国1997年《刑法》中死刑适用具有以下特点  :  1、死刑适用的范围广、罪名多  目前,我国死刑适用的范围比1979年《刑法》多了更多的罪名,在刑法分则的十章中有九章都或多或少地规定有死刑,共涉及到刑法条文52条,约占刑法分则条文数的15%;规定死刑的罪名也较多,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17%。  2、死刑选择性罪名多,绝对死刑罪名数较少  在我国理论界,关于选择性罪名的认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行为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对象选择性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三是行为和对象同时选择性罪名,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刑法分则中关于选择性罪名太多了,反而绝对死刑罪名就比较少了。  3、经济犯罪规定的死刑多  在刑法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共有17个罪名,排在刑法分则各种犯罪的死刑罪名之首,如果再把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广义的经济犯罪加起来,就使刑法中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罪名至少达到20个。  (三)我国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的条件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犯罪客观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特别巨大。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重大刑事犯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害特别严重的”。  2、从适用的对象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从死刑适用的程序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看,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四)死刑复核程序  自从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将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自这一规定以后,死刑核准权不断下放,下放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严重违背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有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造成了死刑案件审理上的严重弊端。  三、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制度的原因  至今为止,死刑一直在我国保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看,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程度还不够达到废除死刑的条件。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华璞06年3月11日下午表示,我国一方面物质文明程度还不够高;另一方面,“杀人偿命”等观念在公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立即废除死刑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是的,目前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够成熟,犯罪现象十分严重,离开死刑就难以遏止严重的犯罪现象。保留死刑就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  (二)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实施死刑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才能使他们不再犯罪,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使那些意图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人心里有所惧怕,不敢去实施犯罪,达到威慑作用,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  (三)从我国现阶段的价值观念上看,实施死刑能够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的需要。广大公民对死刑的观念还比较落后,往往只强调死刑的正面效益,而忽略了死刑的负面效应。  四、死刑存废之争的思考  死刑是存是废,在我国乃至世界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议。死刑废除论者认为,废除死刑是教育刑论的必然产物,是纠正死刑存置缺陷的实践依据,符合刑罚发展的最终目标;死刑存置论者认为,死刑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可以达到一劳永逸的除害结果,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无论是死刑废除论者,还是死刑存置论者,他们都各自有各自的观点。死刑制度从表面上看起来虽然是侵犯了犯罪人的人权,但是我国目前的犯罪十分猖獗,如果不适用死刑,就难以遏止严重的刑事犯罪。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必须保留死刑制度,原因上述已经论及到。但是我国并不一定要把死刑制度一直保留下去,如果今后我国达到了废除死刑的条件,是完全可以废除死刑的,这就需要对我国的死刑制度进行改革。  五、积极发挥死刑效能的改革  我国在今后的刑法改革中,要积极发挥对死刑效能的改革,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从死刑的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性规定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从这一限制规定上看,刑法对适用对象的限制性规定还过于狭窄。如果能对单纯的政治犯和犯罪的时候已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更能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政治犯如果同时又实施、参加、策划、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如爆炸、杀人等,完全可以适用死刑,但对于单纯的政治犯,则大可不必适用死刑。我国法律都可以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难道就不可以对犯罪时已满70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吗?如果刑法进行改革,对犯罪时已满70周岁的人不判处死刑,广大公民应该还是能够接受的。  (二)逐渐减少死刑数量  1、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  我国的死刑立法不仅适用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还可适用于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在价值上低于人的生命的非暴力犯罪。如一些走私犯罪,伪造货币罪,金融罪,组织他人****罪等。这类犯罪是以单纯攫取经济利益为目标的非暴力犯罪,对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这类犯罪也大可不必适用死刑。非暴力犯罪占死刑犯罪的大部分,如果废止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死刑罪名就会大幅度减少,这也是我国死刑废除的突破口。  2、取消在实践中很少使用的死刑罪名  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很少使用的死刑罪名,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如果取消实践中很少使用死刑的罪名,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提高我国国际声誉的作用还是比较大的。  (三)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上述已经提到,我国死刑核准权的下放现象十分严重,给死刑案件的审理造成了严重的弊端。死刑复核问题也是社会上广为关注的话题。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曾有一个话题是“关于死刑复核权何时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也作最回应,说是最高法院正在从思想认识准备、法律准备、组织人事准备和后勤保障准备四个方面全面开展工作。正在从全国选调法官。一旦准备工作就绪,最高人民法院将很快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对我国死刑效能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运用一定对策,创造条件,废除死刑  如果对死刑的改革能够很好的实施,废除死刑也就指日可待了。我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克服死刑的扩张与滥用,不断重视刑罚的矫正与引导功能,增强定罪的准确性。我国废除死刑也不能过于积极,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废除,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对策,为废除死刑作准备。  (一)法律对策  即通过及时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法律漏洞。在刑罚上,丰富刑罚种类,如美国的终身监禁和20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可以借鉴。充分发挥财产刑和资格刑的作用。另外,加强对罪犯在刑罚过程中的教育,达到刑罚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的目的。  (二)社会对策  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使社会整体形势得到稳定。如通过一定的对策,企业减少下岗职工;在农村,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困难和失业人员的生活有所保障;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使人们懂法、守法。如果做到了这些,社会的整体形势就会稳定,也会对废除死刑创造一个有利的条件。  总之,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还是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死刑,对打击当前的严重的刑事犯罪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从长远上来看,我国应对当今的死刑制度进行改革,积极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随着社会环境的逐步稳定,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也应随着逐步减少,直至废除。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3]陈明华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李龙、王习根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陈兴良主编:《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

【参考文献】 [1)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3]〔日〕泷川幸辰.犯罪论序说[A].王泰译.高铭暄,赵秉志.刑法论丛:第3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日〕长冈龙一.刑法の解释と罪刑法定主义の原则(一)[J].东北学院大学论集·法律学第10号. [6]〔日〕川端博,山中敬一,日高义博.鼎谈?罪刑法定主义の问题状况[A].现代刑事法[M].2001,(11). [7]〔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Ⅰ[M].有斐阁,1972. [8]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9]〔日〕内藤谦.刑法讲义总论(上)[M].有斐阁,1983. [10]陈忠林.从外在形式到内在价值的追求——罪刑法定原则蕴含的价值冲突与我国应有的立法选择[J].现代法学,1997,(1). [11]〔日〕牧野英一.日本刑法(第64版)[M].有斐阁,1939. [12]赵秉志,吴振兴.刑法学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 [13]〔日〕曾根威严.刑法总论(第3版)[M].弘文堂,2000. [14]〔日〕ホセョンパルト.罪刑法定主义——法哲学と实定法学の课题として[A].法哲学年报(法哲学と实定法学)[C].有斐阁,1976. [15]〔日〕山口厚.刑法总论[M].有斐阁,2001. [16]储槐植.美国刑法(第2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17]〔日〕泷川春雄.自由主义刑法の山脉と世界观[A].平场安治.泷川先生还历纪念(现代刑法学の课题)(上)[C].有斐阁,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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