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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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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参考文献

论死刑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思考  [摘要]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最极端的手段。当今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制度,但是在我国仍然保留了死刑。本文从死刑的产生、在我国法律中的情况等几个方面记叙了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以及我国今后是不是继续保留死刑,死刑制度该怎样改革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 死刑;保留;废除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对犯罪分子具有威慑力,但死刑不同于其他刑罚,死刑剥夺的是一个人的生命,在当今的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如何?基于我国目前犯罪形势十分严峻,我国应该保留死刑制度,但是应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  一、死刑的概念及在我国的产生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因此又称为生命刑。死刑又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严厉的刑罚,又称之为极刑。  (二)死刑在我国的产生  死刑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法产生的年代。最早的刑罚记录中就有有关死刑的记载。死刑在人类历史发展中,作为原始的血族复仇、同态复仇的替代物而出现。在原始社会,氏族之间的矛盾通过血族复仇来解决,往往带来了氏族混战,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破坏。国家产生以后,建立了刑罚制度,其中也包括死刑制度,从而使无节制复仇得以终止。在我国历史上,最初的刑罚方法只有墨、宫、大辟,死刑(大辟)占了重要一席,此后几千年的历史发展,死刑一直存在。  二、当今我国的死刑制度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制度,其中包括欧盟各国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每年都有多个国家在废除死刑。而发达国家仅剩美国和日本。但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中,仅对谋杀罪等严重暴力犯罪判死刑。我国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的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下面介绍我国当今的死刑制度:  (一)法律规定的死刑  我国1997年《刑法》的413个罪名中,规定死刑的已经达到68个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有7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14个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5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有6个罪名;侵犯财产罪有2个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8个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有2个罪名;贪污贿赂罪有2个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有12个罪名。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我国死刑适用的特点  我国1997年《刑法》中死刑适用具有以下特点  :  1、死刑适用的范围广、罪名多  目前,我国死刑适用的范围比1979年《刑法》多了更多的罪名,在刑法分则的十章中有九章都或多或少地规定有死刑,共涉及到刑法条文52条,约占刑法分则条文数的15%;规定死刑的罪名也较多,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17%。  2、死刑选择性罪名多,绝对死刑罪名数较少  在我国理论界,关于选择性罪名的认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行为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对象选择性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三是行为和对象同时选择性罪名,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刑法分则中关于选择性罪名太多了,反而绝对死刑罪名就比较少了。  3、经济犯罪规定的死刑多  在刑法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共有17个罪名,排在刑法分则各种犯罪的死刑罪名之首,如果再把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广义的经济犯罪加起来,就使刑法中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罪名至少达到20个。  (三)我国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的条件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犯罪客观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特别巨大。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重大刑事犯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害特别严重的”。  2、从适用的对象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从死刑适用的程序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看,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四)死刑复核程序  自从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将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自这一规定以后,死刑核准权不断下放,下放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严重违背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有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造成了死刑案件审理上的严重弊端。  三、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制度的原因  至今为止,死刑一直在我国保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看,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程度还不够达到废除死刑的条件。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华璞06年3月11日下午表示,我国一方面物质文明程度还不够高;另一方面,“杀人偿命”等观念在公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立即废除死刑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是的,目前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够成熟,犯罪现象十分严重,离开死刑就难以遏止严重的犯罪现象。保留死刑就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  (二)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实施死刑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才能使他们不再犯罪,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使那些意图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人心里有所惧怕,不敢去实施犯罪,达到威慑作用,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  (三)从我国现阶段的价值观念上看,实施死刑能够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的需要。广大公民对死刑的观念还比较落后,往往只强调死刑的正面效益,而忽略了死刑的负面效应。  四、死刑存废之争的思考  死刑是存是废,在我国乃至世界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议。死刑废除论者认为,废除死刑是教育刑论的必然产物,是纠正死刑存置缺陷的实践依据,符合刑罚发展的最终目标;死刑存置论者认为,死刑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可以达到一劳永逸的除害结果,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无论是死刑废除论者,还是死刑存置论者,他们都各自有各自的观点。死刑制度从表面上看起来虽然是侵犯了犯罪人的人权,但是我国目前的犯罪十分猖獗,如果不适用死刑,就难以遏止严重的刑事犯罪。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必须保留死刑制度,原因上述已经论及到。但是我国并不一定要把死刑制度一直保留下去,如果今后我国达到了废除死刑的条件,是完全可以废除死刑的,这就需要对我国的死刑制度进行改革。  五、积极发挥死刑效能的改革  我国在今后的刑法改革中,要积极发挥对死刑效能的改革,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从死刑的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性规定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从这一限制规定上看,刑法对适用对象的限制性规定还过于狭窄。如果能对单纯的政治犯和犯罪的时候已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更能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政治犯如果同时又实施、参加、策划、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如爆炸、杀人等,完全可以适用死刑,但对于单纯的政治犯,则大可不必适用死刑。我国法律都可以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难道就不可以对犯罪时已满70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吗?如果刑法进行改革,对犯罪时已满70周岁的人不判处死刑,广大公民应该还是能够接受的。  (二)逐渐减少死刑数量  1、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  我国的死刑立法不仅适用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还可适用于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在价值上低于人的生命的非暴力犯罪。如一些走私犯罪,伪造货币罪,金融罪,组织他人****罪等。这类犯罪是以单纯攫取经济利益为目标的非暴力犯罪,对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这类犯罪也大可不必适用死刑。非暴力犯罪占死刑犯罪的大部分,如果废止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死刑罪名就会大幅度减少,这也是我国死刑废除的突破口。  2、取消在实践中很少使用的死刑罪名  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很少使用的死刑罪名,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如果取消实践中很少使用死刑的罪名,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提高我国国际声誉的作用还是比较大的。  (三)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上述已经提到,我国死刑核准权的下放现象十分严重,给死刑案件的审理造成了严重的弊端。死刑复核问题也是社会上广为关注的话题。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曾有一个话题是“关于死刑复核权何时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也作最回应,说是最高法院正在从思想认识准备、法律准备、组织人事准备和后勤保障准备四个方面全面开展工作。正在从全国选调法官。一旦准备工作就绪,最高人民法院将很快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对我国死刑效能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运用一定对策,创造条件,废除死刑  如果对死刑的改革能够很好的实施,废除死刑也就指日可待了。我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克服死刑的扩张与滥用,不断重视刑罚的矫正与引导功能,增强定罪的准确性。我国废除死刑也不能过于积极,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废除,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对策,为废除死刑作准备。  (一)法律对策  即通过及时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法律漏洞。在刑罚上,丰富刑罚种类,如美国的终身监禁和20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可以借鉴。充分发挥财产刑和资格刑的作用。另外,加强对罪犯在刑罚过程中的教育,达到刑罚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的目的。  (二)社会对策  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使社会整体形势得到稳定。如通过一定的对策,企业减少下岗职工;在农村,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困难和失业人员的生活有所保障;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使人们懂法、守法。如果做到了这些,社会的整体形势就会稳定,也会对废除死刑创造一个有利的条件。  总之,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还是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死刑,对打击当前的严重的刑事犯罪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从长远上来看,我国应对当今的死刑制度进行改革,积极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随着社会环境的逐步稳定,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也应随着逐步减少,直至废除。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3]陈明华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李龙、王习根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陈兴良主编:《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

[1] 赵秉志《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2] 赵秉志《集团犯罪下主从犯认定———以职务犯罪为视角》〔J〕 中国法学,[3] 赵秉志、肖中华《有关集团犯罪若干问题探讨》〔J〕 检察日报, [4] 赵秉志《犯罪主体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6]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第二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 张明楷《刑法通论》〔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8]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9] 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M〕 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 [10]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1卷》〔M〕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11] 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2] 马克昌《刑法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3] 谢治东《犯罪集团问题深究——以共同正犯为例》〔J〕广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14] 陈家林《共同正犯研究》〔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5] 林山田《刑法通论》〔M〕 台北: 三民书局, [16] 韩忠漠《刑法原理》〔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7] 杜国强《集团犯罪研究》〔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8] 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M〕 刘明祥、王昭武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内容摘要: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然而经营者具有信息偏在的优势,与消费者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在现实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会因为赔偿主体难以确定、霸王条款的存在 类别:毕业论文 日期:2008-03-13 2、 浅谈物权公示的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效力贯穿于物权法的始终。物权公示是物权权利的公示,而不是通说所谓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其通过典型或非典型的公示形式将物权的变动状况加以展示。物权一经公示, 类别:毕业论文 日期:2008-03-13 3、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损害中,精神损害的后果有时会比物质损害的后果更为严重。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却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 类别:毕业论文 日期:2008-03-13 4、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人类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趋明朗,所谓“商战无不秘密”,掌控商业秘密是取得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 类别:毕业论文 日期:2007-12-19 5、 关于性骚扰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内容摘要:目前,性骚扰问题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反性骚扰行动已在不少国家得到立法、司法与政府部门的支持。但现行中国法律对性骚扰的概念举证责任及法律救济问题并无明确规定,导致性骚扰行为得不到及时有 类别:毕业论文 日期:2007-12-19 6、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力 内容摘要: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的不当得利制度是从罗马法的返还之诉发展而来,经历二千多年的发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本文通过通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论述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渊源、理论基础、构成要要 类别:毕业论文 日期:2007-12-17 信用卡网络犯罪

参考文献刑法

论死刑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思考  [摘要]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最极端的手段。当今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制度,但是在我国仍然保留了死刑。本文从死刑的产生、在我国法律中的情况等几个方面记叙了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以及我国今后是不是继续保留死刑,死刑制度该怎样改革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 死刑;保留;废除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对犯罪分子具有威慑力,但死刑不同于其他刑罚,死刑剥夺的是一个人的生命,在当今的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如何?基于我国目前犯罪形势十分严峻,我国应该保留死刑制度,但是应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  一、死刑的概念及在我国的产生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因此又称为生命刑。死刑又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严厉的刑罚,又称之为极刑。  (二)死刑在我国的产生  死刑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法产生的年代。最早的刑罚记录中就有有关死刑的记载。死刑在人类历史发展中,作为原始的血族复仇、同态复仇的替代物而出现。在原始社会,氏族之间的矛盾通过血族复仇来解决,往往带来了氏族混战,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破坏。国家产生以后,建立了刑罚制度,其中也包括死刑制度,从而使无节制复仇得以终止。在我国历史上,最初的刑罚方法只有墨、宫、大辟,死刑(大辟)占了重要一席,此后几千年的历史发展,死刑一直存在。  二、当今我国的死刑制度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制度,其中包括欧盟各国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每年都有多个国家在废除死刑。而发达国家仅剩美国和日本。但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中,仅对谋杀罪等严重暴力犯罪判死刑。我国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的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下面介绍我国当今的死刑制度:  (一)法律规定的死刑  我国1997年《刑法》的413个罪名中,规定死刑的已经达到68个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有7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14个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5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有6个罪名;侵犯财产罪有2个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8个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有2个罪名;贪污贿赂罪有2个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有12个罪名。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我国死刑适用的特点  我国1997年《刑法》中死刑适用具有以下特点  :  1、死刑适用的范围广、罪名多  目前,我国死刑适用的范围比1979年《刑法》多了更多的罪名,在刑法分则的十章中有九章都或多或少地规定有死刑,共涉及到刑法条文52条,约占刑法分则条文数的15%;规定死刑的罪名也较多,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17%。  2、死刑选择性罪名多,绝对死刑罪名数较少  在我国理论界,关于选择性罪名的认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行为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对象选择性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三是行为和对象同时选择性罪名,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刑法分则中关于选择性罪名太多了,反而绝对死刑罪名就比较少了。  3、经济犯罪规定的死刑多  在刑法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共有17个罪名,排在刑法分则各种犯罪的死刑罪名之首,如果再把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广义的经济犯罪加起来,就使刑法中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罪名至少达到20个。  (三)我国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的条件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犯罪客观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特别巨大。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重大刑事犯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害特别严重的”。  2、从适用的对象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从死刑适用的程序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看,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四)死刑复核程序  自从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将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自这一规定以后,死刑核准权不断下放,下放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严重违背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有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造成了死刑案件审理上的严重弊端。  三、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制度的原因  至今为止,死刑一直在我国保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看,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程度还不够达到废除死刑的条件。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华璞06年3月11日下午表示,我国一方面物质文明程度还不够高;另一方面,“杀人偿命”等观念在公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立即废除死刑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是的,目前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够成熟,犯罪现象十分严重,离开死刑就难以遏止严重的犯罪现象。保留死刑就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  (二)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实施死刑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才能使他们不再犯罪,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使那些意图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人心里有所惧怕,不敢去实施犯罪,达到威慑作用,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  (三)从我国现阶段的价值观念上看,实施死刑能够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的需要。广大公民对死刑的观念还比较落后,往往只强调死刑的正面效益,而忽略了死刑的负面效应。  四、死刑存废之争的思考  死刑是存是废,在我国乃至世界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议。死刑废除论者认为,废除死刑是教育刑论的必然产物,是纠正死刑存置缺陷的实践依据,符合刑罚发展的最终目标;死刑存置论者认为,死刑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可以达到一劳永逸的除害结果,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无论是死刑废除论者,还是死刑存置论者,他们都各自有各自的观点。死刑制度从表面上看起来虽然是侵犯了犯罪人的人权,但是我国目前的犯罪十分猖獗,如果不适用死刑,就难以遏止严重的刑事犯罪。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必须保留死刑制度,原因上述已经论及到。但是我国并不一定要把死刑制度一直保留下去,如果今后我国达到了废除死刑的条件,是完全可以废除死刑的,这就需要对我国的死刑制度进行改革。  五、积极发挥死刑效能的改革  我国在今后的刑法改革中,要积极发挥对死刑效能的改革,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从死刑的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性规定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从这一限制规定上看,刑法对适用对象的限制性规定还过于狭窄。如果能对单纯的政治犯和犯罪的时候已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更能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政治犯如果同时又实施、参加、策划、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如爆炸、杀人等,完全可以适用死刑,但对于单纯的政治犯,则大可不必适用死刑。我国法律都可以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难道就不可以对犯罪时已满70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吗?如果刑法进行改革,对犯罪时已满70周岁的人不判处死刑,广大公民应该还是能够接受的。  (二)逐渐减少死刑数量  1、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  我国的死刑立法不仅适用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还可适用于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在价值上低于人的生命的非暴力犯罪。如一些走私犯罪,伪造货币罪,金融罪,组织他人****罪等。这类犯罪是以单纯攫取经济利益为目标的非暴力犯罪,对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这类犯罪也大可不必适用死刑。非暴力犯罪占死刑犯罪的大部分,如果废止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死刑罪名就会大幅度减少,这也是我国死刑废除的突破口。  2、取消在实践中很少使用的死刑罪名  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很少使用的死刑罪名,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如果取消实践中很少使用死刑的罪名,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提高我国国际声誉的作用还是比较大的。  (三)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上述已经提到,我国死刑核准权的下放现象十分严重,给死刑案件的审理造成了严重的弊端。死刑复核问题也是社会上广为关注的话题。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曾有一个话题是“关于死刑复核权何时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也作最回应,说是最高法院正在从思想认识准备、法律准备、组织人事准备和后勤保障准备四个方面全面开展工作。正在从全国选调法官。一旦准备工作就绪,最高人民法院将很快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对我国死刑效能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运用一定对策,创造条件,废除死刑  如果对死刑的改革能够很好的实施,废除死刑也就指日可待了。我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克服死刑的扩张与滥用,不断重视刑罚的矫正与引导功能,增强定罪的准确性。我国废除死刑也不能过于积极,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废除,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对策,为废除死刑作准备。  (一)法律对策  即通过及时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法律漏洞。在刑罚上,丰富刑罚种类,如美国的终身监禁和20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可以借鉴。充分发挥财产刑和资格刑的作用。另外,加强对罪犯在刑罚过程中的教育,达到刑罚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的目的。  (二)社会对策  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使社会整体形势得到稳定。如通过一定的对策,企业减少下岗职工;在农村,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困难和失业人员的生活有所保障;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使人们懂法、守法。如果做到了这些,社会的整体形势就会稳定,也会对废除死刑创造一个有利的条件。  总之,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还是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死刑,对打击当前的严重的刑事犯罪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从长远上来看,我国应对当今的死刑制度进行改革,积极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随着社会环境的逐步稳定,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也应随着逐步减少,直至废除。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3]陈明华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李龙、王习根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陈兴良主编:《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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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兴县赵毛陶张金海,身份证132934195510034216,曾经海军里的一员,转业后以卖脚手架为名,搞,偷盗,拐卖儿童!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分别对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做了明文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明文规定抢劫罪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该条,刑法学界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做了具体的诠释:“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1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是简单罪状,没有具体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概念。但根据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由上,抢劫罪的一般犯罪构成如下:抢劫的对象是财物,所以犯罪客体是财产利益;行为人实施抢劫时,又对他人的身体或自由等人身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因此,抢劫罪的客体还包括他人人身权利。抢劫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而当场夺取财物的行为。暴力、胁迫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暴力或以即将实施暴力相威胁;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用麻醉药品)使人陷入不知反抗的状态,再将财物劫走;抢劫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犯罪主体,法人由于其法律拟制性,不能实施抢劫罪;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一般情况下是他人财产利益,但有时候行为人在敲诈勒索时也会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有时候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他人财产利益,也包括他人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威胁或要挟是指行为人以对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的生命、健康的侵害或其名誉、隐私、不法行为等的张扬、揭发相威胁,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威胁或要挟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这种威胁或要挟通常是通过对被害人的精神施加压力来达到强取财物的目的。此外,敲诈勒索罪所强取的财物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定罪,否则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主体,这同抢劫罪的道理是一样的;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通过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一般犯罪构成的比较,两罪在一般情况下是易于区分的。但有时在实践中区别起来却比较困难。本文将从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两个方面来论述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一、一般情况下的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不同犯罪构成,两罪在实践中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两罪除了客体不尽相同(抢劫罪的客体是财产利益和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财产利益,有时候也侵犯人身权利)外,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表现。抢劫罪在客观上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从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和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虽然二罪都可以采用威胁的方式,但威胁的内容和方式有所不同。第一,从威胁的方式来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亲自向被害人提出,也可以通过他人提出;而抢劫罪的威胁只能通过犯罪分子亲自口头提出。第二,从威胁的内容来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可以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通过宣扬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物等方式相要挟,而且敲诈勒索罪一般是通过宣扬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物等方式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而抢劫罪的威胁内容一般情况下是暴力。第三,从实现威胁的现实可能性来看,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表现为如果被害人不答应交出财物,就要对其实施暴力,但一般情况下这种暴力威胁不具有当场实施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没有当场实施暴力的意思,主要是意图通过暴力使被害人精神上产生恐惧,从而交出财物;而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实施暴力的可能性,即如果被害人拒不交出财物,犯罪分子就要立即对其实施暴力。第四,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来看,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与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不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在发出威胁、要挟后一定期限内取得财物;而抢劫罪则是当场取得财物。第五,敲诈勒索罪有数额的限制,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敲诈勒索取得的财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否则不够成敲诈勒索罪;而抢劫罪没有财产数额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至于抢得财物的多少在所不问。 由上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的方法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达到强行劫取财物的目的,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和威胁的方法强行取得财物, “威胁”的方法一般也不表现为当场实施暴力,其取得财物也通常是事后取得。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行为人当场实施了暴力,也当场强取了财物(财产达到敲诈勒索罪的一定数额),但是其暴力程度并没有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这种情况又该如何认定?下面,本文将着重探讨此种情况下如何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二、暴力威胁情况下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以暴力相威胁的敲诈勒索罪与暴力手段的抢劫罪的区分问题,上升到刑法理论上,涉及到两个问题,即抢劫罪的暴力手段是否必须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式是否包括暴力。 抢劫罪的暴力手段是否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问题,有些国家在刑法上做了明文规定。如俄罗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抢劫罪的成立以“使用危及生命或健康的暴力,或以使用这种暴力相威胁”为成立条件。瑞士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也规定,只有“加暴行于人,使其生命身体受急迫危险或以其他方法使不能抗拒者”,才构成抢劫罪。[3]有的国家则没有对此做明文规定。如日本、意大利、韩国等国。不过,这些国家有时候会通过判例和学说对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作限制性解释,要求暴力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抢劫罪。我国刑法典没有对暴力手段的程度做明文规定,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般主张暴力不需要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就构成抢劫罪。如果否认抢劫罪的暴力手段需要达到一定程度,就不存在判断抑制被害人反抗标准的问题,如果主张抢劫罪的暴力手段需要达到一定程度,就需要进一步判断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标准是什么。至于如何判断暴力手段达到了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学理上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主观说认为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标准应根据行为人的认识来判断。即如果行为人预见自己的暴力行为能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则不管客观上有没有抑制被害人反抗,都成立抢劫罪。客观说反对主观说的观点。客观说指出,如果行为人持刀欲抢劫一个瘦小的人(他主观上认为自己能制服该被害人),但由于该被害人曾习过武,结果行为人不但没有抢到财物,反而为被害人所制服。这种情况下,若依主观说,则不够成抢劫罪,但很显然,这是抢劫罪(未遂)。因此,客观说认为,暴力手段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应当根据暴力程度能否抑制一般人的反抗为标准来进行判断。 本人认为,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为抢劫罪的本质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从而劫取财物。因此,行为人通过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如果不考虑暴力的威胁程度而主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就成立抢劫罪,则可能导致抢劫罪的扩大化,有时也可能模糊抢劫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如行为人推倒被害人后,抢走其手提包的行为只能定抢夺罪,而不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推倒被害人)就以抢劫罪论处。另外有学者主张抢劫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或身体健康的程度才能构成抢劫罪,本人认为这种观点对抢劫行为的认定过于苛刻,不利于惩罚抢劫犯。如行为人将被害人反锁在房间里,然后拿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并没有受到威胁或侵害,但不能因此而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不够成抢劫罪,因为被害人是在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让行为人取走其财物的,这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因此应当以抢劫罪论处。关于判断抑制被害人反抗程度的标准,本人以为主观说和客观说都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主观说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难免有主观归罪之嫌。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应当依据客观上是否损害了法益或对法益构成威胁,若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进行判断,一方面主观意识是人的内心活动,难以准确地认定,另一方面若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法益的损害和威胁,而仅仅依据主观故意而进行归罪,可能导致重刑轻罪的结果,是主观归罪的表现,与刑罚的谦抑性也不相符。客观说是日本刑法学界和司法界的通说,本人认为该说也有欠妥之处。若依客观说,则下面的情况定性会产生问题。甲家境清贫,一日腹中饥饿难忍,遂持刀拦住乙强抢钱物。乙知甲为生活所迫拦路抢劫,顿生怜悯之心,将身上所有钱物给乙拿走。依客观说,持刀强行索取财物是能抑制一般人的反抗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因此,上例中甲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既遂)论处。可是实际上乙交出钱物并非是出于对甲的暴力行为的恐惧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而是出于同情之心让乙拿走其钱物,以抢劫罪认定甲犯抢劫罪有违抢劫罪的本质。本人认为,暴力程度应当以客观上是否抑制了被害人的反抗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要求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这里的被害人只能是“具体的人”,而不是客观说认为的“一般人”。因此,上例中以抢劫罪(未遂)论更为合适。 敲诈勒索罪的“胁迫”方式是否包括暴力行为,我国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敲诈勒索的手段,学界通说认为“敲诈勒索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4]其它各国刑法规定也不完全相同。德国刑法规定,“违法地使用暴力”是与“威胁恐吓”相并列的本罪的行为表现之一;意大利刑法规定,“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敲诈勒索行为的表现形式;俄罗斯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的行为只能是威胁,但其中包括以使用暴力相威胁。“实际使用了暴力的性质或者按第163条第2款第2项,或者按第163条第3款第3项定罪。”日本刑法对恐吓行为的手段围坐具体规定,判例和通说认为,恐吓除了胁迫之外,也包括没有达到抑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在以取得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的场合,区分本罪与抢劫罪的关键是看暴力的程度,如果暴力没有达到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就构成本罪;反过来,则构成抢劫罪。[5]从以上各国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都主张敲诈勒索罪的胁迫行为包括暴力行为,俄罗斯虽然将暴力行为排除在胁迫行为之外,但并没有将其排除在敲诈勒索行为之外。我国学界将暴力排除在敲诈勒索行为之外的通说,本人以为可能导致本该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的行为按抢劫罪论处,从而导致重刑轻罪(抢劫罪的量刑比敲诈勒索罪重)。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被告人孙某和严某打听到张某在万某家打牌赢了钱,便想向张某弄几个钱花花。于是二人来到万某家楼下,把正在三楼打牌的张某叫下来,说:“听说你最近打牌赢了钱,借1000块给我们花花。”张掏出300元给孙严二人,表示不用还了。孙某坚持要1000元,张不从,孙即打了张一记耳光,严也跟着踢了张一脚,并要张某去其他地方借钱。张某即到三楼去借钱,孙、严二人站在楼下等着拿钱。(注:三楼万某家有一部电话和5名男子)不久,张某便从三楼下来,把1000元现金交给了孙严二人,孙、严二人当晚被公安局抓获。检察院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严二人的行为是以借钱为名,强行向他人勒索钱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刑。若依据我国理论界的通说,孙某和严某以借钱为名,并没有打算还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对被害人张某实施了暴力行为(孙某打了张某一记耳光,严某踢了张某一脚),并当场取得了现金1000元,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应当以抢劫罪论处。可是需要指出的是,张某虽然实施上实施了暴力行为,但这种暴力并没有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第一,孙某和严某只对张某实施了轻微的暴力,其暴力程度远没有达到抑制其反抗的程度;第二,张某答应去三楼借钱的时候,孙某和严某并没有跟着他上去,也就是说张某在此期间完全有选择不交出金钱的可能;第三,万某屋里有5名男子,如果真要反抗,未必不能成功,况且万某屋里还有一部电话,当时也完全可以报警。张某除了选择交付现金外,还是有很多其他选择的。抢劫罪要求暴力程度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此案中孙某和严某的暴力并没有达到抑制张某反抗的程度,所以以抢劫罪论处不当。二人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由上可以看出,通常主张敲诈勒索罪的手段不包括暴力的,在判断暴力夺取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劫罪的问题上一般都主张暴力抢劫不要求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并当场夺取财物就构成抢劫罪;如果主张敲诈勒索罪的手段包括暴力,则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支持抢劫罪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此区分以暴力手段当场强取财物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是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如果达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场取得财物的,则构成抢劫罪,否则就是敲诈勒索罪。另一种观点就是虽然主张敲诈勒索罪的胁迫手段包括暴力,但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不是以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为标准,而是以是否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或健康为标准。因此, 区分以暴力手段当场强取财物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是是否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或健康,如果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或健康,就是抢劫罪,否则就是敲诈勒索罪。本人同意区分以暴力手段当场强取财物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是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但是,不能把抑制反抗的标准定得过于苛刻,认为只有被害人处于完全不能反抗的状态下,才是达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这样不仅易于宽纵罪犯,导致重罪轻刑,而且在司法实践也难以把握。 尾注:1、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825页2、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926页3、刘明祥著《财产犯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118-119页4、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927页5、刘明祥著《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293-294页 参考文献:1、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2、 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3、 刘明祥著《财产犯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4、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卷(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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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刑法学专业2015年考研招生简章招生目录参考书目、参考教材: 刑法(刑法总论、刑法分论) 《刑法学》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四版)(普通 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当代刑法学》 赵秉志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 国家级规划教材) 刑法修正案(八) 单行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法学综合(含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 《宪法学》 焦洪昌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第四版) 《刑法学》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四版) 《民法》 王利明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五版)

清华大学刑法学不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下面是2015清华大学刑法学学长考研经验:张文显的《法理学》、高其才的《法理学》、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论》、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德沃金的《法律的帝国》,还有高鸿钧主编的《法理学阅读文献》、严存生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等。张明楷的《刑法学》第四版。

考研是一个艰苦的过程,每个人为了自己的梦想不断的奋斗。我想虽然这个过程是艰辛的,但是到收获那天,我想这份果实也是美丽的。我就以南开大学刑法学考研为例,介绍下考研经历的几个阶段,让考研的孩子们参考。 第一阶段:准备考研阶段 对于准备考研的人来说,确定考研方向很重要。首先要全面的剖析自己,先确定考研的方向,了解自己对哪个方面感兴趣,对自己的能力,自己未来的出路要有清楚的认识明白了这一点, 才能随后确定所要报考学校和专业然后再定下考研方向。一旦确定了方向,就可以利用网络资料,从该方向全国排名以及每年的录取比例等方面做一个全面的了解。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报考的学校和专业,切忌不要过高或过低的评估自己。此阶段大家都比较迷茫,不用盲目确定报考学校,因为确定方向后,大体所考的专业科目差不多。如果你还没有定下考研方向,那么可以先从基础课开始复习,一边复习基础课一边确定报考方向;如果你已经确定考试方向,就可以给自己列一个大体计划按照计划完成任务即可。 第二阶段:南开大学金融学考研参考书目 初试指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修正案(八)中国法制出版社 《当代刑法学》赵秉志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民法》王利明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刑法学》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宪法学》焦洪昌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三阶段:复习阶段 在复习阶段,专业课的复习尤为重要,要花了很多时间很多精力都耗在专业课上了。首先要准备好报考学校的考试用书,最好找到考试科目的笔记和真题,对他们本校老师出的教材,一定要多加注意因为一般学校指定的教材不是自己的老师自己出的就是自己的老师参与其中的几个章节的编写对这部分,一定要认真复习的出卷的老师一般就喜欢出自己的研究成果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要拿到历年的试卷,然后对试卷要进行认真研究,尽量找出他们的命题规律,就算是考过的,不要以为不会再出现也要认真的把握至于连续几年都出现的题目也有可能是今年的重点我自己专业课就是按照上面两个方法来复习的我觉得这样子的复习方法还是挺有用处的同样我也是采用了“三遍式”的复习模式:第一遍看课本,重在理解课本上的各个知识点;第二遍整理课本,找出所有知识点,并动手整理在本子上;第三遍认真分大类归纳整理各大部分重点内容。最后达到灵活运用,要能看着目录,写出每部分的重点内容。同时要学会利用往年真题,反复研究真题,尽可能抓住真题出题范围。 我认为复习时一定要讲究效率和方法,不要打疲劳的时间战和死记硬背,这样不但使自己很累,而且长此以往让自己失去了学习的乐趣。学习累了,可以去锻炼一下身体,打一下乒乓球,缓解一下紧张的思维,再回去开始学习,这样效率很高。复习的环境也很重要,尽量避开人多的地方,让自己全心身地投入到复习中。同时也可以找个一个志同道合的考研同伴,一起互相监督鼓励。要注意身体,考研是持久战,好身体才是革命的本钱,要注意及时补充能量,保证良好的睡眠,才能保证第二天有很好的学习效率。最后祝大家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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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张明楷)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 提取码:1qlh书名:刑法学作者:张明楷豆瓣评分:5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年份:2011-7页数:1132内容简介:《刑法学(第4版)》是张明楷教授风格鲜明、独步学林的代表作。无论是理论体系的构建,抑或分析问题的逻辑,都带有强烈的法益思想和浓厚的大陆刑法理论的气息。作者在《刑法学(第4版)》中回归刑法本位,既立足于中国当今社会的现实,又将论题置于世界刑法学之林思考;既评介中国的理论学说,又从学派之争的视角进行分析;既解释现行法条,又深究规范背后的理念;既阐述刑法理论上的要害与重点,又提示并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次新版,二十余万字的篇幅扩容中,既有作者对最新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抉微发隐,亦有作者近年来在刑法学术领域中的深考精思。作者一以贯之地以刑法解释学为本体,发掘成文法的真实含义和内在欲望。新版的体系结构、根本理论及基本方法与前版并行不悖,作者亦不惮以追求真理的学者良心,更改观点、更新论证。《刑法学(第4版)》通过丰富的资料实证和敏锐的论断分析,同时为法科学生和实务人士解惑辩难。因而《刑法学(第4版)》不仅适于刑法学课堂教学及自学之用,也适于司法考试及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系统复习和研究之用,还是实务人士不可或缺的参考书。作者简介:1959年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师大王牌专业的心理,教育类。当然作为名校刑法也不错。研究生主要看导师,这学校不错。准备的话,最好去学校看看亲自了解下。不过关键的是研究历年考题!!绝对绝对重要的!!!买它推荐的书目。每个考研学校都有推荐书目的!还有就是坚持,考研辛苦但是很多人跟你在一起,大家一起努力呢!!这是今年的招生O(∩_∩)O~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09法学硕士复试线(刑法、诉讼法) 学科专业代码、名称 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政治 外语 业务课一 业务课二 总分 030104刑法学 50 50 100 100 350 O(∩_∩)O~下面是它的具体情况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一、培养目标本学科旨在培养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够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专门人才。要求具有坚实的刑法学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全面的部门法知识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有较强的从事科研以及司法实务工作的能力。 学习年限为三年。 二、专业研究方向及研究生导师 序号 研究方向 主要研究内容 研究生导师 1 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体系以及重点、难点问题研究。 赵秉志、张远煌、 狄世深 2 外国刑法 外国刑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体系等。 赵秉志、狄世深 3 犯罪学 犯罪学的基本理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以及主要犯罪类型的专题研究。 张远煌 4 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 赵秉志 三、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总学分:36学分 其中:公共学位课 3门 8学分 学位基础课 2门 6学分 学位专业课 4门 12学分 选修课 3门 6学分 专业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 必修教学环节 3门 4学分 四、培养方式与考核方式 1.授课:采取系统授课、专题讲座、自学、讨论、导师个别指导、教研室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辅之以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 2.课程考核:考核方式采取口试、笔试、开卷、闭卷、撰写文献综述、学术论文等多种方式。其中,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采取考试方式,选修课采取考查方式。 3.开题报告:学生提交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文献综述,由三名相关专业方向指导教师考核,通过答辩后方能进入学位论文写作。 4.中期筛选考核:一般在第三学期末开展。以下条件同时具备方可通过中期筛选: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良好,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2)通过研究生公共外语考试,学位课程考试合格; (3)参加由3名教师组成的专业基础知识综合考核,成绩合格; (4)开题报告审查合格。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许撰写学位论文,按肄业处理。 五、科研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基本要求通过培养,使学生对刑法学理论有系统深刻的理解,并掌握刑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顺利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有较强的听、说、写能力。有独立的科研能力、扎实的专业功底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学位论文的基本标准刑法学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实践价值,论文撰写必须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做到结构严谨、资料翔实、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语言流畅、注释规范。正文在3万字以内,另附300字左右的内容提要(中、英文)、关键词(3-5个)以及主要参考文献目录。七、课程一览表课程种类 课程名称 安排学期 学分 单计 合计 公共 学位课 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Theory and Practice of Scientific Socialisms 学校安排 第1学期 2 8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 Selected Readings in Marxism Classics 2 硕士生英语 English (for Master Program ) 4 学位 基础课 刑法总论 Pandect of Criminal Law 第1学期 3 6 刑法分论 Specific Theory of Criminal Law 第1学期 3 学位 专业课 大陆刑法 Criminal Law of Continental Law System 第1学期 3 12 英美刑法 Criminal Law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第2学期 3 国际刑法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第2学期 3 犯罪学 Criminology 第2学期 3 专业 选修课 刑事执行法 Criminal Execution Legislation 第2学期 2 16 刑事诉讼程序 Criminal Proceedings 第2学期 2 区际刑法 Interlocal Criminal Law 第3学期 2 刑事政策专题 Special Topics on Criminal Policy 第3学期 2 刑事证据 Criminal Evidence 第3学期 2 刑事法理论前沿 Theoretic Front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第3学期 2 刑事法实务专题 Special Topics in Practice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第3学期 2 刑法案例 Criminal Cases 第3学期 2 公共选修课 由研究生院培养处安排 第2-3学期 — — 必修 教学 环节 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 Document Survey and Thesis Commencement 第3学期末 1 4 学术活动 Academic Activity 第3学期 1 实践活动?? Social Practice (社会实践或教学实践任选一) 第3学期 2八、课程简介:课程名称 内容简介 课程种类 刑法 总论 本课程主要对我国刑法总论中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特别是刑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进行专门探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 一、犯罪论部分: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概念与构成要件,正当行为,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事责任; 二、刑罚论部分:刑罚权与刑罚、刑罚的目的与功能,刑罚体系与种类,刑罚裁量制度,行刑制度。课程教学采用专题讲授与学生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位 基础课 刑法 分论 本课程立足于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对具体个罪认定中的重点疑难问题进行专门探讨。课程主要采用专题讲授和讨论的方式进行。要求学生在掌握我国刑法分则的基本规定和刑法分论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能够理论联系实践,运用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的有关原理和理论分析、解决具体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 大陆 刑法 通过对德国刑法、日本刑法和法国刑法等大陆法系刑法的介绍和讲授,要求学生了解并基本掌握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的基本特征、一般原则、理论和刑罚制度,掌握大陆法系各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发展方向和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课程教学主要采用教师教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位 专业课 英美 刑法 ? 本课程以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为主要教学内容,通过教师介绍和讲授,使学生了解并基本掌握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的基本特点、一般原则、理论和具体制度,了解英美法系各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发展的基本方向和趋势。课程教学主要采用教师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国际 刑法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刑法的渊源、国际刑事管辖原则、国际犯罪制裁原则等总论问题,并对战争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毒品犯罪等国际犯罪、跨国犯罪的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进行探讨。课程教学主要采用教师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全面掌握国际犯罪的基本特征、构成要件、管辖原则与制裁途径等方面的知识,并能够分析、比较这些犯罪与国内同种犯罪的关系及其裁判原则。 犯罪学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是对犯罪学的一些重要理论和知识如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等进行专题探讨,课程教学采用教师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对犯罪现象有深刻的认识,理解并掌握中外犯罪学研究的重要理论,对犯罪学的核心和主干问题——犯罪原因有较全面、多层次的掌握,掌握犯罪对策的有关知识,并对常见类型的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有基本的把握。 刑事执行法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执行法的历史沿革、刑事执行机关、对象、内容、原则、方针以及措施等具体制度。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系统、多角度和多层次地学习刑事执行法学,了解和掌握其基本的原理、概念、程序等知识,为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专业 选修课 刑事 政策 专题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政策的概念、体系、目标、制定、实施等刑事政策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政策热点问题。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刑事政策的概念、体系等有较清晰的理解和把握,了解刑事政策的特点、作用及其发展趋势,开阔专业学习和研究的思路。 区际 刑法 本课程以对中国区际跨境犯罪、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等问题的研究为其主要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我国区际刑法的现状特别是对于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以及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等问题有较清晰的认识和了解。 刑事 诉讼 程序 本课程就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内容进行系统、深入地讲授,主要内容包括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等。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熟悉并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为将来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刑事 证据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证据的概念、分类、证明原则、刑事证据的运用原则等。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对于刑事证据的有关知识有系统、全面的了解,并且能够很好地掌握刑事证据的分类及其运用规则。 刑事法理论 前沿 本课程以刑事法理论的前沿问题为其主要内容,在刑事一体化的框架下,就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等刑事法领域内的前沿问题、热点问题展开探讨。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把握刑事法学科发展的最新动态,并进一步拓展其研究视野。 刑事法实务 专题 本课程以关注刑事司法实务为其主要内容,就刑事司法中的重点、疑难问题、热点问题进行探讨。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将刑事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结合起来,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现实问题、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刑法 案例 本课程着重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结合大量的刑法案例,集中培养、强化学生的应用能力、实战能力即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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