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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思考

更新时间:2009-03-28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经济模式正在“遍地开花”,淘宝是“互联网+商店”,美团是“互联网+餐饮”,网上银行是“互联网+融资”。在出行领域也出现了 “互联网+交通”。具体细化到出租车领域,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打车,也即网约车。目前,滴滴、快的等拼车打车软件在方便出行的同时,也在推动经济的发展。然而,关于网约车的许多问题接踵而至,如 网约车的法律地位、网约车的法律风险责任、与传统出租车的竞争等。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网约车行业的发展,而且涉及对于新兴经济的法律政策。为此,本文拟从网约车概念界定出发,分析网约车的市场竞争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网约车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建议。

网约车市场竞争的基础理论

网约车是指在网络平台上预约出租汽车的行为。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有着不同于传统出租车的特点。剖析网约车的本质和特征,是定位网约车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和基础。

(一)网约车的本质

网约车在本质上是共享经济的一种类型。[1]共享经济是指闲置资源的使用权交易,是人类在受到资源瓶颈制约和新型科技进步影响下的抉择。共享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形态,是一种新的消费思路。毫无疑问,“共享性”带来的利益将是史无前例的。网约车在司机时间、汽车使用权、收益权等三方面被共享和交换。当今社会,产品越来越丰富,同时有大量的产品闲置,或者有限地被使用,这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在“五大发展理念”的引导下,社会各界寻求资源有效的利用。互联网渐渐地成为日常生活的新平台,让交流越来越密切。闲置资源与互联网的发展这两个方面只是基础条件,更重要的是人合性。人在群体中才有存在的价值,在此意义上,群体生活已经升华为人类的一种基本生存方式。[2]人们愿意与他人合作,更愿意与他人在双方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进行分享。市场机制的动力依赖于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如果他们不能实现收入的最大化,就会力图实现成本的最小化。[3]网约车市场的形成,就是闲置资源的再分配、切身利益的共享。从其本质来说,与其说是经济的共享,不如说是利益的共享。在网约车形成的过程中,毋庸置疑,科技带来了生产力的发展,进而解放和更新了人们的观念。总之,从人性的角度来看,网约车是经营者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追求。

(二)网约车的特征

首先,网约车自由性更强。市场经济之所以是市场经济,就是因为自由的交易和明确的产权。由此形成了竞争有序的市场,价格由市场来决定,保证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与以往的出租车相比,网约车更多体现的是自由交易。没有网络平台,乘客在某一地点打车,往往受途经车辆数量的限制,不能按着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出租车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强势的一方。在经营者主导交易的条件下,乘客似乎只有坐与不坐的选择。网约车的出现,并不是让出租车市场完全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出租车市场供需矛盾的缓解。使用打车软件,乘客可以按车型和司机的信息进行选择,在提前安排的情况下,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将变得微乎其微。在网约车中,网络平台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实际上扮演着居间人的角色。在乘客和平台司机对平台信誉和服务都信任的情况下,选择就比较自由,交易就容易达成。

其次,网约车人合性增强。人合性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关系。人与人的来往发生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交易的达成很大程度上来说就是信任的交换。网约车自由交易的加强,从某种意义上讲,体现了对交易双方人合性的认可和尊重。与出租车不同的是,双方可以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充分的互动。围绕网络平台形成目前的“四方协议”,是合作共赢的结果。多了网络平台,乘客就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而司机在追求客流的情况下,更愿意从事网约车服务。这是主体意识的进步,是共享经济的体现。

[4]冯苏苇,苏奎.出租车交易特征的改变决定监管方向[N].第一财经日报,2016-05-24(A11).

[1]梅健.中国网约车的规制范式研究[J].中国市场,2016(36):163-165.

网约车市场竞争的现状分析

(一)网约车的竞争现状

网约车在出租车市场中成了一个新的竞争力量。出租车可分为网约车和巡游车,后者也即所谓的传统出租车,这两者是竞争关系。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约车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冲击着传统出租车市场,在给群众带来多元化便捷服务的同时,迅速挤压传统出租车的生存空间,快速分割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奶酪”,形成相互替代的矛盾关系[5]。网约车主要采取“车辆租赁+司机代驾” 模式,形成了以网络平台为中心的多方协议,具有协作性强、运营成本低的优势。特别是自2015 年以来,以“腾讯” 和“阿里” 等为代表的公司又实施针对打车者和出租车司机的双向补贴手段,使得网约车风靡全国,对传统出租车是个沉重的打击。然而,网约车的不足随后也显现出来,安全问题、市场准入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各方博弈后,对网约车的管理规定也落实下来。交通运输部在2016年11月1日制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使网约车合法化。随着网约车的合法化,准入门槛低、自由经营等优势已不再凸显。《暂行办法》第21条对网约车价格进行规制,“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从对司机的要求和车型的限制来说,网约车的准入门槛越来越高。

(二)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的竞争

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努力控制人口增长,提高生活质量,扩大劳动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提出了经济、政治、文化“三位一体”的发展方针,这为社会管理的发展提供了指导思想。尤其是在关于社会民生方面,党的十五大提出要让人民过上小康生活,增加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增加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提高教育和医疗水平,充实人民精神生活。在这一阶段,社会管理方面的举措主要涉及社会保障、社会民生,以提高人民生活,保障人民物质生活条件为目标而展开,社会领域的建设日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

(三)网约车同行之间的竞争

目前我国网约车市场主体还是比较多的,除滴滴之外,还有易到、神州专车、首汽等多家有实力的公司。在与传统出租车进行竞争的同时,各个网约车公司之间也在进行着明争暗斗。以C2C为代表的滴滴和优步,以B2C为代表的神州和PP专车,以及其他各种形态的网约车,呈现快速发展的局面。2016年8月1日,优步和滴滴宣布合并,两者将占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7]很可能形成垄断的网约车市场。《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执法机构可以做出不予禁止的决定。健康的市场机制是否受到扭曲和破坏才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而《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秩序的目标也一直没有改变。网约车是对解决我国大城市出行难问题的创新,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竞争者的加入,它们的大战越来越激烈。随着网约车新政的出台,价格已经不再是竞争的重要因素,更多的是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出行服务质量。许多网约车公司意识到了这一点,如滴滴提出“完善用户出行体验,成为一个出行的综合入口”,易到提出要“提高汽车使用效率,更能让用户享受愉悦出行”。[8]在这些企业不断创新、差异化的竞争中,网约车市场将会更加有活力。然而,政府的监管不能忽视,要实现网约车市场的公平竞争。

网约车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建议

首先,科学界定政府的职责,尊重市场的基本功能。要清除市场障碍,净化市场环境,政府、网约车企业和行业协会就要各归其位。要让网约车实现与传统出租车进入市场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消除政府对其不当监管的压力和来自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敌视态度。要对传统出租车在降低“份子钱”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其更加自主地参与市场竞争,打破地区封锁,允许跨区经营。

(一)优化竞争法律规制

在市场竞争行为下,触及的利益必然涉及监管和改革。确定政府在新型经济业态中的角色,决定着政府干预市场的力度。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最为核心的要点在于加强法治建设,“通过转变立法的思路、结构和内容,来提升各类主体能力及整体经济治理能力”[9]。网约车新政中对出租车和网约车服务对象的区分,网约车准入严格制度,以及政府认为有必要情况下实施政府指导价等,将会极大损害网约车的竞争力。在新政出台的背景下,政府的规制行为要规范,特别是针对有关竞争的行为。从目前来看,《暂行办法》中的一些价格限制、地区限制等明显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面对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性,立法机关更应该从法律层面完善相关规则,可以考虑在地方性立法的基础上实现全国性统一的立法,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而努力。

首先,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伴随着市场开放竞争的增强,强制性的特许经营制度已无法适应该行业的发展,“弱化”的行政许可是趋势。我国的出租车行业是特许经营的代表,而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具有深刻的背景:一方面,在城市发展之际,出租车充当了缓解交通压力和促进就业的工具;另一方面,早先的出租车行业发展的无序导致了政府的积极介入。1997年,前建设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成为对出租车行业管制的法律依据。虽说特许经营具有一定作用,但是目前这种局面已不合时宜,政府的过度介入阻碍了市场的有序发育。传统出租车的特许经营权费用,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行政垄断和司机经营负担,可以考虑取消行政许可和总量控制。[10]不管是传统出租车行业还是网约车行业,抑或者其他特许经营行业,简化行政许可,乃至取消行政许可,更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这也符合《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基本要求。

其次,政府应该放松定价管制,尽可能地遵循市场的价格规律,减少不必要的政府指导价。因为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不同,网约车行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具有独特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介入的必要性不大。要具体认定网约车新政中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在补贴和收费之间应该做出相应的平衡,制定相应的标准,明确补贴范围和方式,量化收费事项等。

再次,放开网约车的数量限制。当前出租车市场供需矛盾突出,数量不再成为判断市场地位高低的重要参考。大量闲置的私家车对于激发出租车市场活力的作用是巨大的。针对我国存在大量私家车但是尚不能从事运营的现状,新政的规定只是赋予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的合法路径,对于私家车能否从事运营则没有放松限制。私家车要成为网约车,还要改变车辆性质。从事网约车的车辆需要领取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也就是说,未达到相关要求的私家车,不能从事网约车服务。如何取消数量限制,让闲置资源进入市场,对促进出租车市场公平竞争、实现共享经济意义重大。

(二)完善竞争法律环境

在网约车出现之前,即使存在大量“黑车”,由于政府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管比较严格,“份子钱”和牌照的存在使得出租车市场的竞争很弱。规范的公平竞争环境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要使经济发展更具活力,就应当规范市场竞争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发挥创造活力。

[5]黄祖谋,郑硕.互联网专车快速普及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6(3):27-31.

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的竞争,实际上是相关利益群体的博弈。如何平衡相关利益,促进出租车市场的公平竞争,需要政策指引和法律治理。

其次,鼓励行业协会履行职责,实现多方参与治理。网约车在信息上具有优势,传统出租车在熟悉道路方面更胜一筹。这种不对等的竞争优势,很有可能导致不当竞争,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在传统的竞争优势不存在时,实现服务质量的提高,是公平竞争的应有之意,是实现出租车行业不断发展的动力。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增加了行业协会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定义务。这就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倾听出租车公司、司机等各界的声音,凝聚共识,不断促进出租车行业有序运行。

传统出租车对网约车有敌视的态度。传统出租车是指经过政府行政审批、取得出租车运营许可证、实施有偿经营的客运车辆。出租车行业是政府特许经营的行业,从本质上来讲,是行政垄断行业。网约车是新兴的竞争力量,是在竞争的市场中自发形成的社会力量。[6]网约车遵循市场规则,打破了传统出租车行业垄断局面。于是对网约车进行规范的新政很快落实下来。其中新政对网络平台许可条件、车辆性质和报废管理、价格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提出了相应的转入和约束条件,如其中第五条和第十四条分别对平台公司和司机的申请条件做出了严格规定。可见,新政的出台是对其做出的规范约束,很多规范显示出对网约车的束缚,也暗含了对出租车相关利益的维护。在目前的竞争中,不公平的态势是很明显的。作为规范网约车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暂行办法》禁止私家车直接参与市场,以及要求网约车公司的行政登记制度,也使得网约车的效率优势大为降低。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自由竞争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未来传统出租车与网约车的竞争是一种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的竞争,想要赢得市场,就应在服务质量上做足做好。传统出租车与网约车二者之争也可以看作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矛盾,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出租车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抑或者说,解决好政府监管与市场调节的关系,更有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发育和养成。

(三)培育竞争法律文化

根据学界共识,竞争推进是从根本上解决垄断问题的路径。在一个相对的周期内,竞争文化一旦扎根于一国的文化之中,它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难以估量的作用。[11]竞争文化的推进已经成为各国竞争政策实施的重要内容,消费者观念、市场主体竞争意识、政府的规则等,都会受到竞争文化的影响。竞争法律作为“经济宪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公平竞争的价值理念形成的竞争法律文化是竞争法律的核心,对良好的法治环境建设、公平的市场竞争意识具有重大作用。

培育竞争文化,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一是有关部门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竞争意识”的理解与支持。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和传播竞争文化。二是政府部门要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集中培训,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培育竞争文化、揭示反垄断的危害、弘扬保护竞争的氛围,使公平竞争理念深入人心。[12]竞争文化所带来的理念变化将会是深远的,对促进出租车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都是影响巨大的。

结语

网约车不仅存在市场竞争问题,还存在其他比较突出的问题,如对平台公司的法律地位认定不足、责任承担不清晰、随意定价、用户数据安全等问题。在网约车实现合法化的过程中,政府对于网约车的管理思维还停留在传统出租车特许经营上。防止网约车市场垄断地位的形成,实现网约车市场公平竞争,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长期防治的重点。网约车以新兴经济的姿态出现,表明共享经济的发展模式势头强劲。网约车只是一个开端,继共享单车、共享汽车之后,共享充电宝、共享篮球、共享雨伞等不断涌现。如何避免“共享悲剧”,如何避免“昙花一现”,如何避免“资源浪费”,成为摆在共享经济发展面前的难题。解决问题的出路只能是更新观念,尊重市场规律,树立法治思维,强化规则意识,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参 考 文 献]

再次,网约车运营成本低。网约车司机不仅不用购买“相关车辆”,而且也不需按规定交纳经营所需的 “份子钱”。交易双方能够及时沟通信息,乘客省去了对出租车安全、监管、准入等基本信息查找的必要费用。网约车的成本优势可见一斑。

3)联合生物处理方法对于COD、氨氮、总氮的去除效果显著。其中氨氮的去除率几乎能达到100%,且保持稳定。COD的去除率在75%以上,最高能达到95%,最终出水维持在300 mg/L,普遍维持在90%以上,效果较好。总氮的最终出水为60~200 mg/L,相对于COD有小幅度浮动,去除率为70%~95%。

[2]胡光志.人性经济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图4是开环斜面运动过程中的机身滚转角变化仿真图。1.3s与2.1s分别是第一个运动周期内RH与LH处于摆动相的时刻,可以看到这两个时刻的机身滚转角绝对值较大。观察机器人的爬坡过程,可以发现RH与LH处于摆动项时,机器人机身会发生明显倾斜,即RH处于摆动相,机身明显向右倾;LH处于摆动相,机身明显向左倾。现做如下处理:若机身右倾,令LH的臀关节角度减少、髋关节角度增加;若机身左倾,令RH的臀关节角度减少、髋关节角度增加。以上操作均可减少机身的滚转角度绝对值,使机身趋近水平位置。

[3]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目前,泛海系正试图将地产业务抽离出泛海控股上市公司主体。同时,在打造全牌照金融帝国的路上,泛海系与金融去杠杆迎面遭遇,高负债的隐忧始终牵扯着这个老牌系族最为敏感的神经。

在古西域,“五铢”钱的流出不仅成为了古西域地区流通使用的主要通货,其本身所蕴含的中原文化信息——文字、形制、名称、币材等,很快被西域各族及中亚、南亚各国人民所熟识、欣赏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被吸收融入到他们各自的货币文化体系中,促进了西域地区货币文化的融合发展,使货币中蕴含的文化因素呈现出更加多样性。最明显的例子是西域、中亚等地铸造的带有明显东西方货币文化交融特点的货币。比如古于阗国铸造的汉佉二体钱(和田马钱)、汉文钱,古龟兹国铸造的汉龟二体钱,中亚粟特地区发现的汉粟二体钱等等。

[6]朱天宇,张雷,丛圣元,等.”互联网+”背景下专车法律规制初探[J].商,2016(13):247-248.

[7]马常艳.滴滴优步合并后将占专车市场九成份额[N].中国青年报,2016-08-05(01).

《淮南子·道应训》中的记录和《列子·说符》中的内容大体一致,只是多了老子的一句评价“故老子曰:‘大智若愚,大巧若拙’”。而这段耳熟能详的选千里马的故事要告诉我们的无非是要重视事物内在的本质,也就是原文中说的千里马“其内”(即神韵),而忽略“其外”。刘勰引用这个故事,就是为了说明在文学创作时也应该注重内在的本质,不能一味注重大文体的创作而忽略了小文体的存在。

[8]张国华.网约车竞争囚徒困境:同质化严重 靠补贴打价格[N].经济观察报,2016-07-31(19).

[9]张守文.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J].中国法学,2014(5):60-74.

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发挥车头带动作用,围绕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党章党纪党规和中央及省、市委系列重要会议精神,组织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16次、支部学习128次、集中交流研讨32次。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常委会先后6次组织到杭州、广州、郑州等地开展“对标学访”,推动各项工作提档升级。开设“人大讲堂”,辖党课、法制讲座、机关论坛、道德讲堂、共享课5个分支,举办各类讲座30余场。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狠抓意识形态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支部制度,推行党员“政治生日”和示范支部建设,机关党建基础日益牢固、规范运行。

[10]刘乃梁.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的困境与变革[J].行政法学研究,2015(5):61-73.

[11]徐士英,应品广.竞争文化的培育与发展——从日本竞争主管机关竞争执法、竞争推进谈起[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64-78.

本组20例患者均在其脑底动脉环的周围可见纤细、团块或者迂曲状态的烟雾血管影(见图3、4),患者单侧异常血管网出现在发生闭塞血管同一侧,而双侧患者当中一侧烟雾血管集中者较为多见,常见狭窄闭塞程度较重以及侧支循环情况较差一侧。

[12]郑鹏程.《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之难题及其克服:一个前瞻性的讨论[J].法学家,2010(3):98-105.

2008年6月份的一天,程瀚打电话给叶某,告知他,自己房子需要装修,向叶某“借”30万元现金。当晚叶某亲自把30万元现金送到了程瀚的省公安厅宿舍。2010年6月,程瀚以其子在芜湖碧桂园买房子为由,便打电话给叶某讲要买房子,让叶某准备50万元。当晚叶某便将50万元现金装入两个纸袋子亲自送到了程瀚家。不久后,程瀚又说市政府给他分了一套集资房,需要交首付款,让叶某拿30万元现金。叶某得到程瀚的“指示”后,当天晚上就将30万现金亲自送到了程瀚家里。

 
侯志强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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