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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租赁型共享汽车立法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问题的提出

“汽车共享”是共享经济时代的产物,是一种全新的汽车租赁商业模式,而且也是目前共享领域最具发展前景的行业。

租赁型共享汽车的实现方式有三种:网约车、P2P租车和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网约车是网络约车的简称,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统一将网约车经营服务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1]Peer to Peer(P2P)租车,是个人之间的私家车租赁,手机用户可通过下载手机租车应用软件,注册后通过该应用软件搜索到附近可用的停放车辆,再通过租车应用软件实现与车主的对接和磋商,在达成交易合意并支付完成之后即可解锁并驾驶该车辆。分时租赁共享又称即时租赁共享,是按分钟或者小时为计价单元,应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现代信息技术搭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订、车辆租赁、车辆借还、行程结算等服务的中小型客车租赁服务。

租赁型汽车共享是个多学科相互交叉的领域,包括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王健等探讨了汽车共享的运营模式,通过图表和数据的形式对模式进行优化设计。[2](P37~41)赵斯惠对共享汽车的营利模式、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和消费者的选择等方面进行了经济学分析。[3]随着汽车共享的兴起暴露出许多问题,法学领域对汽车共享的研究也在逐渐深入。法学研究最早从“拼车”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徐武对“拼车”行为进行了学理上的分类,[4](P21~25)杜爱霞探讨了车主与合乘者之间的民事合伙关系。[5](P83~85)白亚东、陈广提出了拼车现象应由政府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同出租车一样实行价格管控的观点。[6](P21~25)关于拼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分摊责任的问题,沙春羽从归责原则出发,进而论述不同情况下车主和合乘者的责任分配,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适用过错原则或公平原则。[7](P84~85)

法学学者对租赁型汽车共享的研究相对较少,罗清和对网约车的合法性、规制路径以及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8](P34~41)关于网约车的规制路径,曹炜、熊静表示应契合网约车的互联网特性,不建议采用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传统管理模式。[9](P60~72)侯登华认为网约车,特别是私家车提供网约车服务的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合法性未定,应采取较为谨慎的管理模式。[10](P96~103)在网约车和出租车的市场关系上,学界分别从出租车和网约车的角度,提供不同的改革建议。但二者的联动改革,已成为学界共识。对于P2P租车,郑娟分析了P2P租车的合法基础及可能的风险,P2P平台存在一般汽车租赁业面临的诈骗、盗窃车辆的风险,同时也具有P2P产业中的征信风险,所以需要更强的政策与资金支持以维持运营。[11]对于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的法学论述很少,一般将其视为增进公共利益的新型交通方式,建议政府采取鼓励态度,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促进其发展。

综上所述,共享汽车处于迅猛发展阶段并因此产生了许多问题,而目前法学领域对租赁型共享汽车的研究不足以解决现存的问题。因此,应当结合国内的研究与实践,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租赁型共享汽车进行全方位的规制,以促进共享汽车的健康快速发展。

中国租赁型共享汽车的立法现状

《暂行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发放运输证的条件另行规定。根据这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是有权利对网约车牌照的数量进行限制的。但是这种规定的合理性值得探究。对网约车牌照数量限制在行政法领域属于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12]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批准通过,草案中规定了对上述四种情形,如能通过事后监督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也应当不设立审批。地方政府对网约车辆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公共道路过度拥挤,但忽略了造成城市交通拥堵的其他因素。网约车发展也增加了很多人出行方式的选择,很多人可能选择网络约车而不是开车出行,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城市公共道路的压力。而且,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来调节网约车的运营,城市公共道路资源使用越多收费就越高,而没必要非得从网约车牌照管制上入手。

在判定中小零售企业电子商务商业运营模式框架基本组成结构后,要结合其实际要求和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完整的后续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行业竞争力,也为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因P2P共享租车与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的兴起比网约车更晚一些,故相关立法较少,目前尚未出台比较系统和完善法律法规。由此产生的纠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进行调整。2015年10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加快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要求,表明了对绿色节能公共产品的支持。2016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促进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成立“新能源分时租赁企业联盟”,协同建设电动汽车的即时租赁系统,实现合作共赢。2017年4月27日,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共享汽车(分时租赁)专业委员会制定了《广州市共享汽车(分时租赁)行业服务规范(试行)》和《广州市共享汽车(分时租赁)“不良信用”记录共享管理制度(试行)》。这是全国首个共享汽车自律性行业规范。2017年6月交通运输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17年8月9日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分时租赁共享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乘客身份信息审查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规定。

1.网约车方面具体立法规定

在网约车领域,目前立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制: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网约车运价和网约车报废标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约车车辆应当为安装有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警报装置并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的7座以下乘用车。第十四条规定了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3年以上驾龄,无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的违法犯罪记录,无吸毒、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暂行办法》还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行驶里程至60万公里或使用年限到达8年时,不得再从事网约车运营。《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增设新的条件。表面上看似合理,实际上却导致全国性的基本标准形同虚设。

2.P2P共享租车方面具体立法规定

国内某些城市已经通过本市的《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规范对P2P共享租车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各个地区的具体规定各有不同,如北京市对P2P租车运营主体实行备案审查制,上海则是许可制,还有一些地方对运营主体没有详细的规定。但是从总体上看,各地区对P2P共享租车的规定都涉及了验证身份信息、经营平台的责任和监管、车辆准入条件和驾驶员准入条件以及保险责任等基本内容。

3.分时租赁共享汽车方面具体立法规定

目前专门针对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本文仅从交通运输部发布《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

(1)分时租赁经营者责任。上述指导意见规定了落实汽车租赁身份查验制度,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个人承租的,应当审查驾驶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单位承租的,应当审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件、代办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书等,审核通过后应当将上述身份信息写入车辆租赁合同中。 (2)总量调控与投放机制。分时租赁共享汽车一般是9座以下的小型载客车,与网约车和P2P租车形式不同,分时租赁共享汽车需要大量的公共空间设置充电桩和停车位,对公共资源的占用比较多,所以对其总量应当有所控制。而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以及交通状况,适用不同的投放机制才更有利于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的发展和给群众带来更好的交通便利。 (3)分时租赁共享汽车保险制度。分时租赁共享汽车兴起后国内发生了的几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引发了对共享汽车保险制度的讨论与关注。上述指导意见建议保险公司开发能用于分时租赁共享汽车领域的新兴保险产品。目前根据车辆价值、使用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标准不同车辆保险的种类和金额具有很大的差别。传统的车辆保险要么针对提供客运服务的出租车,要么针对个人使用的私家车,对于这种新兴的提供客运服务的私家车运营保险制度还未健全。

(4)分时租赁共享汽车停车问题。目前分时租赁主要在一、二线城市发展业务,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城市同时面临着交通拥堵、停车位紧张等难题,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的停放成为首要问题。《指导意见》建议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区域的公共停车场为共享车辆留有一席之地,鼓励通过实施共享汽车城市停车价格优惠政策,促进分时租赁共享汽车更快更好地发展。目前很多一线城市或地区都在当地设置了充电桩和停车位,专供分时租赁共享汽车使用。

中国租赁型共享汽车立法规定存在的问题

()网约车立法存在的问题

1.网约车牌照数量管制存在的立法问题

租赁型共享汽车的发展不仅对公共交通和传统出租车行业产生影响,还与消费者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各种冲突。但是因为共享汽车最近几年才在中国兴起,对中国来说还是个新事物,所以中国目前在租赁型汽车领域的立法比较少,和某些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完善。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表明网约车管理适用于出租车管理体系;2016年7月27日, 交通运输部等七个部门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网约车的运营在部门规章层面进行专门的立法。

2.网约车运价管制的立法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明确规定了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资源稀缺的商品、重要公共事业、公益服务。网约车行业属于服务业,但不属于重要的公共事业,不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而《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存在违反上位法的问题。《价格法》还明确指出:政府指导定权限应当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其中地方定价目录是指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的定价目录,[13]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是没有制定定价目录的权限的。截至目前,中央定价目录中并没有把网约车运价纳入其中,也没有地方定价目录增加了网约车运价。所以,地方实行网约车政府指导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调查结束之后,在老姆登、滴水河、百花岭三个社区进行了国家公园与社区发展的培训,并向村社反馈了部分调研成果。增强原住民自然资源权利及分享国家公园生态旅游利益能力。

3.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准入条件存在的立法问题

分时租赁共享汽车兴起不久,就出现了未随车携带车辆保险单和机动车行驶证上路运营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配备机动车行驶证,放置机动车保险标志,对上路后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司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证扣一分的行政处罚。但是对于租车人来说,租车前不仅需要查看车辆外观是否完好无损,还须审查车辆证件是否齐全,要求是不合理的。

()P2P共享租车立法存在的问题

1.尚无专门法律规制P2P共享汽车租赁业

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着重于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主体责任划分,对于P2P共享汽车租赁过程的存在风险,例如客户信息安全、车辆保险,以及平台监管责任等问题并没有涉及。P2P租车既存在传统汽车租赁行业的特点,同时在结合互联网的情况下,有着自身的特殊属性,P2P租车行业出现的种种问题是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传统法律没有预测到的。所以,P2P租车领域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在现行有效的针对传统汽车租赁方式的法律及政策规定无法妥善地处理P2P共享汽车租赁的情况下,当务之急就是通过立法对这样的市场行为进行规制。

2.忽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信息安全

P2P共享租车发生时,出租方与用户通过共享平台成立租赁法律关系。在双方实名注册账号后,一般还需要填写联系方式、邮箱等相关的个人信息,每个用户在每一次租车过程中都会通过P2P共享平台产生相应的数据,平台公司将会掌握大量的私人信息。对P2P租车公司这种涉及的公众信息安全的运营行为,应当通过具体的制度进行防范,而不能仅仅靠事后监管。

3.难以有效处理诈骗买卖收售租赁车辆等非法行为

P2P租车发展没多久,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用户直接把租来的车辆卖给第三人,有些拿去抵押……很多人认为这些行为涉及诈骗,于是到公安机关去报案。但是,部分公安机关认为,买卖、抵押和典当租赁汽车的行为属于经济纠纷,不应当通过公安机关来解决。中国P2P租车行业法律法规空白,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上述的非法行为。而作为收集和审查租赁双方当事人信息的P2P租车平台,通常会购买或要求用户购买租车责任险,但是这种预防性措施并不能从真正意义上解决这种现状。

当然,韩妆的回暖势必冲击到同属于大众线阵营的本土品牌。上述专业人士透露,虽然相较于韩妆而言,本土品牌利润空间更大,但本土CS渠道也不断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进行门店升级,引进韩妆爆品。加之,进口关税的不断降低,本土品牌的“价格升级”, 在消费者层面,本土品牌势必将遭受新一轮的碾压。“特别是高端面膜,潮流彩妆等品类。”

4.P2P租赁平台权责不清晰

P2P租车平台与其他类型的共享汽车平台同样面临着权责不明晰的问题。传统的租车行业在发生纠纷时,通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决,但是P2P租车涉及主体增加了租车平台,如果还是仅仅以传统的方式去解决新出现的问题,那么就会使得消费者在用车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在法律法规不健全、保险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对租赁平台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责任无法确定,导致各方当事人相互推诿,使得纠纷长久得不到解决。

5.征信系统的缺失

P2P租车行业毕竟涉及的财产额度相对较大,因此在运营过程中租车平台和消费者的信用就显得更为重要。如果交易双方都能互相遵守信用制度,严格按规矩办事,一方面会减少租车平台的管理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会更好地服务消费者,从而促进整个行业效率的提高和更稳健地发展。没有良好的征信系统,交易双方对自己的失信行为就不会很重视,这对行业的发展是极其有害的。

()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立法存在的问题

分时租赁共享汽车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法规的缺失,对现实中已经出现的问题无法通过法律去规制。具体表现为:

综上所述,本研究保肢失败的主要原因是保肢指征较宽,对后期治疗的困难预估不足,对如患者年龄、基础疾病、经济承受能力、心理状态以及患者对治疗结果的期望值等缺乏正确的评估。这些问题均值得临床重视。

1.机动车行驶证是否随车携带

通过《暂行办法》中关于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准入条件的限制可以看出,只有满足一定的标准后,私家车和私家车车主才能够加入网约车平台从事营利活动。而且由于《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多个地方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准入条件,有些限制本地户口或居住证,有些要求必须本地注册的车辆或价值20万以上的乘用车才有资格成为网约车等。这些地方性规定都有违反上位法的嫌疑。

2.用户身份的审查

四川成都一名驾驶人借用他人账号开了一辆分时租赁共享汽车,导致了两死一伤的后果。事后发现,该驾驶人的驾照已经被扣了12分,此时他已不能再驾驶机动车辆。[14]有人认为共享汽车平台应当在审核用户资质工作上加强审查,保证开车的用户一定是具有驾驶资格的。也有人对此持反对态度,摄像头的安装必定极大地加大平台企业的成本,可能不利于整个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的发展。[15]《指导意见》中明确表明,平台应当有责任对用户的信息进行审核,但是目前的规定仅仅是原则上的规定,并没有对用户信息审查装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进行详细的规定。

(3)交通违章后的处理。 针对共享汽车的违章处理,很多共享汽车平台公司都有一条格式条款: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时如有交通违章行为,平台有权利代扣用户账户的金额,数额等同于违章罚款。对于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被扣六分及以上的或吊销驾照的行为,暂不接受委托。[1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法律,平台的代扣代缴行为是违法的。考虑到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的特征,应当有相应立法对此进行规制。

3.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认定

在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中一般涉及多方法律主体,不同情况下不同主体承担的责任大小不同。比如,汽车本身质量存在问题,车主可能要承担较大责任;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违章驾驶应当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但是,以上论述均是在对直接发生交通事故双方主体的责任分配,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共享汽车平台的责任分配问题并未有规定。

4.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的保险制度

共享汽车的服务对象是市民,涉及公共安全,车辆必须保持处于安全可运营的状态。因此立法应当关注车型车种、安全防护设施、计价器安装、排量与尾气排放等方面标准的设定,根据共享汽车的自身特征,制定合理的国家或地区技术标准。另外,针对网约车和P2P租车应制定定期考核制度,督促出租汽车运营者、从业者及时学习最新的交通法律法规以及路况信息,加强从业资格的实质检查。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制备过渡金属硫化物二维纳米片层分散液的方法,将质量比为0.01~100∶1的物质A和过渡金属硫化物二维纳米片层的分散液加入到反应容器内超声,温度0~80 ℃,超声功率1~750 W,超声反应0.5~72 h;超声结束进行离心洗涤,得到分散在不同体系中的功能化产品的分散液;其中,物质A为HS(CH2)nR,R为COOH、NH2、OH或SH,n=2、3、4。该方法操作简单,操作条件温和,所制备得到的功能化产品在不同的有机溶液中都有较好的分散性,可以广泛用于新型复合材料的制备、新型光学及导电材料等领域。

英国皇家海军将军舰的燃料由低燃烧值的煤炭改为高燃烧值的石油,提高了英国舰队的速度,增大了活动范围,燃料补充更加快捷,英国舰队也就更加牢固地掌握了制海权。而以煤炭燃料的德国舰队则受限于狭窄的范围之内,欲出不得。战争爆发时,英国主力舰队压倒了德国公海舰队。

完善中国租赁型汽车共享立法的建议

()宏观层面的立法建议

1.立法上认可租赁型共享汽车形态并建立市场规范

租赁型共享汽车应当通过立法来确定其运营的合法地位,只有合法了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同时,在开放共享汽车行业发展的同时,立法应当对租赁型共享汽车平台公司的运营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比如设立注册共享汽车公司的最低资本,通过资本准入筛选出更优秀的共享汽车公司,防止民间高利贷等非法资金进入市场。只有这样,共享汽车行业才能更加健康地成长。

他们隔着浴室门再次说到了老陆。话题是辛娜提及的。辛娜在里面喊他,他以为辛娜要帮忙,没想到辛娜说起了老陆。辛娜说,小龙读书的事,以后还要请老陆帮忙,小龙的这几次考试成绩想转市重点有点悬,老陆那里我跟他打过招呼,他倒是一口答应会帮忙。

2.提高租赁型共享汽车立法规范的效力等级

目前,中国在共享汽车领域没有一部统一的全国性的立法规定,各个地方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其进行规制,但有些立法规定的内容较为宏观空泛,实践价值不大。且各个地方规定的不一致,会导致共享汽车无法在全国普及,跨地区的业务也将无法开展,严重制约其更好地发展。我们可以借鉴韩国有关的做法:先制定全国性的共享汽车规范统一各个地区不同的标准,然后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放宽监管。

()微观层面的立法建议

1.适度放松数量和价格管制

众多不合规网约车的出现说明中国出租汽车市场供需明显不平衡,首要的就是改进租赁型共享汽车数量管制方法。地方决策应当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结合地方情况,根据供需情况、道路容量,以及公共交通系统发展现状、消费者消费水平与偏好等因素,制定出契合实际的出租汽车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根据市场环境和消费者需求适时调整车辆投入量,做到及时反应、及时协调,把握好对共享汽车数量管制的尺度。另一方面,应当取缔禁止个体经营者进入出租汽车行业的做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配置共享汽车经营许可权,这样做有利于许可权发放的公平与公正。

过于严格的价格管控使得服务质量无法从共享汽车经营的收益中得到区分,使从业者失去改善服务质量的动力。为保证服务质量有效的竞争,政府应当逐步减少对价格管控,采用灵活的价格标准,设置全国范围或区域范围浮动价格,允许从业者根据实际情况在浮动范围内定价。此种情况下,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定价法律程序,共享汽车从业者不仅要向政府部门提供相应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还需要进行价格公示并明确公示方法与公示内容。例如,共享汽车驾驶员必须将收费标准公示于易于乘客关注并了解的位置,以便乘客及时掌握收费标准从而做出选择。[17]

詹姆斯在早期作品《戴西·米勒》中运用第三人称视角,但仍具有明显的全知叙述和现实主义痕迹;在其中期作品《螺丝在拧紧》中采用套叠式叙事视角,运用第一人称由多个叙事主体叙述故事,使故事更加扑朔迷离;詹姆斯在后期形成了更加成熟的单一叙事视角、双重叙事视角及多重叙事视角的综合运用,是作品更具现代性。

2.立法加强租赁型共享汽车质量与共享信息的安全

由于共享汽车的使用者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再加上多方关系的复杂,众多不确定因素的叠加加大了保险理赔过程中的难度,导致流程缓慢,因此相较于其他车辆共享汽车的风险更高。目前缺少一个专门针对共享汽车理赔的机制,也很少有保险公司愿意提供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的保险服务。

共享信息的安全问题不仅仅涉及个人隐私,而且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应当对共享汽车平台公司的准入设置严格的标准,应当有专门机关负责对其进行安全审查,只有通过审查,才能开展共享汽车运营的相关活动。针对外国或者涉外共享汽车平台公司在中国运营的,应当从立法上设置更为严格的准入标准和审查标准,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3.从立法上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

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不同,共享汽车互联网平台涉及了多方法律主体。现实生活中在租赁型共享汽车领域发生的很多纠纷根本原因在于各方主体的权责不明晰,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租赁型共享汽车平台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共享汽车领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纠纷,如果各方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话就会导致纠纷难以厘清,加剧矛盾的激化。

4.立法促进征信机制和保险机制的完善

中国租赁型共享汽车领域目前存在的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跟国民的个人诚信相关。而中国的征信机制并不完善,应当借鉴外国政企合作的相关经验,通过立法将共享汽车平台以及从事共享汽车服务行业的驾驶员的信誉与市场准入、资质等级、上岗资格等条件挂钩,一旦发生失信行为,就会面临信誉降低、资格受限和罚款等处罚,严重的失信还可能禁止再从事共享汽车行业的惩罚。

具体保险种类不应当通过立法去调节,但是汽车共享领域目前面临的保险责任的分配问题相当严峻,如果不通过立法予以明晰,会严重阻碍共享汽车的发展。不同的共享汽车类型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也不尽相同,关于共享汽车领域的保险立法应当针对不同的类型进行区别对待。但是,在保险责任分配方面,共享汽车平台的责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共享汽车平台应当负担起为共享汽车购买相关保险的责任,以及当保险公司不足以清偿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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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祝澜澜.私家车接入专车的法律问题探析[J].赤子(下旬),2016(2).

[6]白亚东,陈广.拼车的法律思考及规制建议[J].净月学刊,2013(6).

[3]赵斯惠.基于O2O视角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研究——以汽车共享为例[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

[4]徐武.“拼车”法律问题研究[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

每学期,我们班家长与老师会共读一本书。这学期,我们聘请4位妈妈担任《正面管教》阅读的“家长督导”。每周四,由“家长督导”主持,公布阅读的范围,交流阅读的困惑,畅谈阅读的收获。有的家长按照“赢得合作”4个步骤,与孩子共同制订家务值日表;有的家长不清楚惩罚带来的后果,其他家长帮忙解除困惑;老师则在关键时刻进行陈述和解答。周四,整个班级群处于积极向上的研讨氛围中,彼此思想的碰撞,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让家长明白科学教育的重要性。

[5]杜爱霞.有偿私家车拼车若干法律问题探究[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11(2).

[2]王健,程苑,胡晓伟.汽车共享下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研究[J].公路与汽运,2016(1).

毛细支气管炎主要由呼吸道合胞病毒(RSV)感染造成,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肺炎,在临床上发病率较高,部分患儿起病急、病情重,<6个月龄和高危婴儿有较高的病死率[1]。Han R-F等研究发现,毛细支气管炎患儿反复喘息发生率高达68%,日后哮喘发生率高达30%[2],因而加强对该病的防治具有重要临床意义。

[7]沙春羽.有关“拼车”的合法化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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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侯登华.网约车规制路径比较研究[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

[11]郑娟.乘用车新型粗赁法律关系的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2015.

例 1 (房屋评估问题) 设U={x1,x2,…,xn}是代表10套房屋的集合,A={a1,a2,a3,a4}={价格, 结构, 色彩, 周围环境}为条件属性集。 “价格”属性值域为{高,适中,低}, “结构”属性值域为{合理,一般,差},“色彩”属性值域为{好,差}和“周围环境”的属性值域为{安静,有一点噪音,有噪音,非常吵},决策属性D={d}的值域为{售卖,进一步评估,禁止售出}。现邀请4位专家对这些房屋的属性进行评估(具体评估结果参看文献[19]),整合所有专家的意见,此时每一个属性都会产生如下所示的一个U的覆盖。

[12]方俊.网约车的规制困境与法律应对[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7(2).

[13]陈越峰.“互联网+”的规制结构[J].法学家,2017(1).

[14]史洪举.共享汽车法律风险该谁担[N]. 人民公安报,2017-05-04.

我们做了上述分析之后,就可以看到青海汉话与蒙古语的关系,可以确切地认识到蒙古语对于汉语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

[15]陈孟勤.共享汽车 请立好规矩再上路[N]. 四川日报,2017-06-01.

[16]韩丹东.“共享汽车”六大涉法问题待解,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N]. 法制日报,2017-02-21.

在当前阶段,要想确保变电站安全稳定运行,就必须要对其进行定期的运行维护。可以说,电气设备是变电站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变电站能否稳定工作。变电站的相关电气专职工作人员要不断学习专业技术和专业方法来进行设备的运行维护以及检修,注意相关的安全隐患,从而减少设备发生故障的几率,保证相关设备能够稳定运行对于变电站具有重要意义。以下简要地阐述变电运维现场安全工作的要点及有关措施,希望可以给有关企业和部分可供参考之处。

[17]尹欣,张长青.专车服务与出租汽车市场的法律规制[J].城市交通,2015(4).

 
唐千皓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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