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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分析与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战略定位

更新时间:2009-03-28

双边投资协定是两个国际法主体主要就保护、鼓励、促进和保证国际直接投资而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旨在确立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杨卫东:《双边投资协定研究——中国的视角》,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其最初目的是投资者母国寻求凌驾于东道国国内法律之上的投资保护机制,并借此创建长期的法律框架,使东道国必须遵循国际投资法及政策。*Kenneth J. Vandevelde,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History, Policy, and Interpret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p.3.自1959年德国和巴基斯坦签订全球第一个双边投资协定以来,双边投资协定被广泛认为是保护外国投资者最重要且最有效的方式。中国是双边投资协定实践大国,迄今共签订129个双边投资协定,数量仅次于德国。德国在二战后被没收了几乎全部海外投资,且是主要资本输出国之一,对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有特殊强烈意愿。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在本世纪以前尙不具备大规模资本输出能力,青睐双边投资协定实践的动因必然不同于资本输出国。本文将对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体系进行全面梳理,就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动因及其有效性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世界投资格局变化,为中国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战略定位提出建议。

一、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概况

(一)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签署时期和地缘分布

自1982年中国与瑞典签订第一个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以来,迄今中国与外方共签订129个双边投资协定,生效109个。*UNCTA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Navigator,”http://investmentpolicyhub.unctad.org/IIA.不同时期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另一方主体类型及地缘分布状况大致如下(见表1):

 

1 不同时期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状况

  

时间签订数量另一方主体类型另一方主体地缘分布发达经济体发展中经济体欧洲亚洲非洲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大洋洲北美20世纪80年代24177147102020世纪90年代6913561926149102000年迄今521339131021611备注:20世纪90年代与欧洲国家签订19个双边投资协定,其中17个签订于1995年前;与非洲国家签订14个双边投资协定,其中13个签订于1995年后。2000年后与欧洲国家签订13个双边投资协定,其中10个为更新替换原有双边投资协定。

表格为作者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数据自制

可见,早期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相对方主要是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后,与发展中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数量显著增长。从地缘分布来看,早期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相对方以欧洲国家为主,20世纪90年代后逐渐覆盖至亚洲、非洲和拉美等地区。特别是1995年后,与非洲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数量增长十分迅速。

(二)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演进概况

1.第一代中外双边投资协定

施工质量的控制受到钢筋绑扎工艺的影响,这是整个施工最为关键的缓解,对于施工质量有着极大的影响。因此,科学有效地对施工环节质量整个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对建筑高质量施工工程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进行钢筋绑扎操作时,应该对相关质量工作做好控制,确保钢筋材料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对钢筋的加工合理地监督,保证建筑工程的稳定性,以此推进建筑施工工程的有效发展。

20世纪80年代,中国国内经济亟待重建和发展,迫切需要外部资金,实行对外开放。双边投资协定作为配合国家政策的国际法实践,也于此时开启。这一阶段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相对方主要是欧洲发达国家。一方面,欧洲是双边投资协定的起源地,也是双边投资协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1959~1989年间,全球签订的389个双边投资协定中,欧洲发达国家为一方主体的双边投资协定有326个,约占84%;*UNCTA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Navigator,”http://investmentpolicyhub.unctad.org/IIA.另一方面,欧洲发达国家是重要资本输出地,1980年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2245.7亿美元,占全球比重约为46%,仅次于美国的49%。随着日本跨国公司迅速崛起,这一比重相对下降,1989年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7023.74亿美元,占全球比重约为39%,仅次于美国的50%。*UNCTADSTAT,http://unctadstat.unctad.org/wds/TableViewer/tableView.aspx?ReportId=96740.

这一时期中外双边投资协定文本内容十分保守,普遍未授予对方国民待遇*少数中外双边投资协定虽包含国民待遇条款,但通过附加“须符合东道国国内法”限制性条件,事实上使东道国保留采取差别待遇的外资管理权。如中国—英国双边投资协定(1986)第3条第3款、中国—日本双边投资协定(1988)《议定书》第3条。并严格限制仲裁范围。*绝大多数双边投资协定规定投资争端首先应通过外交途径友好协商解决,在一段期间内(通常为6个月)未能解决,也仅允许就征收补偿额的争议提交临时仲裁。有学者指出,未普遍授予国民待遇是因为当时中国国内企业竞争力普遍低下,且仍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对国有、集体和私人企业实行差别待遇,不具备授予外资国民待遇条件。*N. Gallagher & W. Shan, Chinese Investment Treaties: Policies and Prac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pp.165~166.而严格限制仲裁范围是由于中国奉行绝对主权观,对国际仲裁接受度并不高。*C. Congyan, “China-US BIT Negotiations and the Future of Investment Treaty Regime: A Grand Bilateral Bargain with Multilateral Implication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12, No. 2,2009,p.461.

2. 第二代中外双边投资协定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确立市场经济地位,进一步开放本国经济,但囿于经济发展水平,对外投资规模仍十分有限。1991~2000年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233.13亿美元,仅占全球存量0.4%,*UNCTADSTAT, http://unctadstat.unctad.org/wds/TableViewer/tableView.aspx?ReportId=96740.并无强烈的保护本国海外投资需求。与此同时,中国继续扩大双边投资协定实践,签订数量和地理范围进一步拓展。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另一方主体中,增加了许多亚洲发展中国家和东欧国家。较为熟悉的环境是跨国公司早期国际化进程的驱动因素之一,而区域市场和价值链是更关键的驱动因素。通常来说,发展中经济体投资行为大多发生在邻近地区。与大量地理位置较接近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体现出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具有鲜明的实用主义特征。

“模仿”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借助这一过程,新成员模仿团体的行为规范以适应不确定的环境。*江忆恩:《简论国际机制对国家行为的影响》,《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12期,第25页。当时东亚经济模式奇迹促使很多发展中国家采取改革措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市场自由化,以吸引外资和促进出口。双边投资协定作为理想的政策传播机制,是发展中国家对资本输出国创建的国际投资规则的积极回应,承诺愿意提供安全、可预期的良好投资环境。这类双边投资协定很大程度上是发展中国家对美国、*1977年美国启动双边投资协定项目,1982年签订第一个双边投资协定。日本、*1977年日本与埃及签订第一个双边投资协定。西欧等发达国家启动双边投资协定实践的模仿和追随,并不特别注重经济上是否获益,而是担心若不效仿,投资者可能会对该国产生负面评价,影响吸引外资。*Holzinger, Katharina, etc., “Environmental Policy Convergence: The Impact of International Harmonization, Transnational Communication and Regulatory Competit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62, No. 4,2008, p.553.

从文本内容上,随着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批准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ICSID公约),双边投资协定开始以“逐案同意”为主、“有限同意”为辅的方式,允许就投资征收补偿额争端接受ICSID仲裁管辖,*陈安在《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与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一书中提到,中国—韩国双边投资协定(1992)是第一个有此规定的双边投资协定。作者查询文本后发现,中国—巴布亚新几内亚(1991)双边投资协定文本第8条已经有此规定。但在国民待遇上仍未突破,*多数双边投资协定未提供国民待遇,即便提供也仍附加“符合东道国国内法”的限制性条件,如中国—摩洛哥双边投资协定(1995)、中国—沙特双边投资协定(1996)、中国—马其顿双边投资协定(1997)。文本内容依旧保守,在授予国民待遇和接受国际仲裁方面相当谨慎,对外资保护有限。

被调查对象疫苗及安全接种知识均分为(9.46±1.65)分。调查发现,医务人员对疫苗及安全接种一般知识,如疫苗的主要作用(第1题)、接种后留观时间(第4题)等问题的知晓率较高,均为90%以上;但对于接种的异常反应(第10题)、接种储存不当疫苗的后果(第12、13题)等疫苗接种的不良反应及处置问题(第7题)的知晓率较低,均在30%以下。见表2。

3. 第三代中外双边投资协定

随着中国资本输入量、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迅猛增长,*据UNCTAD统计,1990年中国FDI流量为35亿美元,1999年为407亿美元;1989年贸易顺差为87亿美元,1999年为241.8亿美元。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1990年中国外汇储备值约为111亿美元,1999年为1547亿美元。1998年十五届二中全会提出将“走出去”战略作为增强承受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战略之一,鼓励开拓国外投资市场,弥补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内资源和市场的不足,更好地参与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竞争。*《江泽民“走出去”战略的形成及其重要意义》,http://theory.people.com.cn/GB/40557/138172/138202/8311431.html.非洲、中东、中亚、南美等地区国家市场大且资源丰富,国家鼓励在上述地区进行投资。*江泽民: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85页。与此相应,中国与这些地区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数量显著增长,特别是与非洲和拉美国家,表明这一阶段双边投资协定有为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保驾护航的重要意义,受政策层面影响较大。

Srividya Jandhyala等学者认为,这类双边投资协定应被归因于理性效法(rational emulation)或规范串联(norm cascade)。*Srividya Jandhyala, Witold J. Henisz,etc., “Three Waves of BITs: The Global Diffus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Policy,”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Vol. 55, No. 6, 2011, pp.1051~1056.MarthaFinnemore和Kathryn Sikkink也持类似观点,指出这类双边投资协定较少考虑成本和收益,而是追随规则先行者步伐,以一种被认为是合法的、国际社会认可的规范或标准行事,并视此符合自身利益。*Martha Finnemore, Kathryn Sikkink,“International Norm Dynamics and Political Chang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2, No. 4,1998,pp.887~917.按此观点,20世纪90年代大量出现的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间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也是理性追随规则先行者的模仿效应。

从文本内容上看,这一时期双边投资协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自由化”特征。中国—巴巴多斯双边投资协定(1998)首次允许将任何投资争端提交至ISCID仲裁,开启了第三代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实践。与此同时,中国开始接受更普遍意义上的国民待遇。如中国—塞浦路斯双边投资协定(2001)、中国—荷兰双边投资协定(2001)、中国—德国双边投资协定(2003)等文本,国民待遇条款不再出现“须符合东道国法律法规”的限制性用语,改用制定“祖父条款”,对不符措施作出例外规定。*“祖父条款”通常附随于议定书中,多规定国民待遇不适用于:(一)在其领土内任何现存的不符措施;(二)第(一)款所述的不符措施的延续;(三)对第(一)款所述的不符措施的修改,只要这种修改不增加该措施在修改前存在的与有关义务的不符程度。此外,承诺将努力逐渐消除这些不符措施。

4. 第四代中外双边投资协定

进入21世纪后,全球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在内的国际投资条约体系迈入新时期。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不断扩大投资者保护范围,提升保护标准,加上仲裁庭偏重于保护投资者的仲裁思维,以危及东道国经济主权和公共利益,导致“寒蝉效应”。而随着传统的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界限进一步模糊,发达国家也越来越多成为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的被申诉方,*据UNCTAD统计,2014年40%的ISDS案件针对发达国家。截至2014年底,加拿大为26起ISDS的被申诉方,居世界最常见被申诉国的第6位,美国是15起ISDS的被申诉方,和波兰一起位于第10位。ISDS机制合法性引发国际社会强烈质疑。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在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同时,国内和国际政策未相应进行调整,导致发展不平衡加剧,并对环境、人权等产生诸多负面效应。国际投资政策应纳入包容性和可持续发展目标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受上述因素影响,如何在保护投资和促进投资自由化的同时,确保东道国外资管理权,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成为国际投资条约体系改革重点。但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就具体规则分歧巨大,国际投资机制发展呈现出一定摇摆性。

与此同时,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也迈入关键时期。2008年第四轮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正式开启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2013年中国在第五轮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同意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谈判方式,充分反映了中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的决心。中美两国双边投资协定若能达成,必将对全球投资规则产生深远影响。可以肯定的是,中国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将会在促进投资自由化、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有重要突破,也会对可持续发展理念作出重要回应。

二、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动因

(一)配合国家投资政策演变的国际法实践

日本经营之神7-11创始人铃木敏文在《零售的本质》一书中告诉我们:零售的本质,就是彻底地站在用户的角度去思考和实践,通过销售产品、服务,来满足用户的需求。他认为:无论是新零售还是零售新时代、零售新环境下,零售的形式和工具会发生变化,但是零售的本质永远不会发生改变。

(2) 孤石的稳定性受到赋存条件的影响,不同赋存形态使得孤石重心所处位置不同,埋藏在周围岩土体中越少、重心外移越多的孤石稳定性越差,越容易发生滚落,对人们生命财产威胁也越大。但对于部分出露形式的孤石,在考虑落孤石稳定性同时必须还要考虑周围土体的情况,周围土体稳定性直接影响孤石的稳定性。

(二)理性追随规则先行者的模仿效应

双边投资协定最初目的是资本输出国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工具。与此相对应,东道国须承担保护投资者义务。发展中国家普遍资本输出能力有限,为何愿意签订为其施加严格义务的双边投资协定?著名国际投资法学者M. Sornarajah对此诠释为:“许多双边投资协定是在不平等的合作伙伴之间缔结的。通常是一个输出资本的发达国家和一个急欲从该发达国家吸引资本的发展中国家之间商定。”*M. Sornarajah, The International Law on Foreign Investmen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pp.207~208.美国学者Kenneth J. Vandevelde也将双边投资协定保护投资者义务视为发展中国家为吸引投资而付出的主要代价。*Kenneth J. Vandevelde, “Investment Liber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Role of Bilateral Treaties,”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 36, No. 2,1998, p.525.

式(1)中,Dt={1,如果属于第t年;0,其他},εit表示随机误差项,i表示商业银行个数,t表示时间。

但以上诠释未能解释中国与大量发展中国家缔结双边投资协定的动因。例如中国——泰国双边投资协定(1985)签订时,中国吸收FDI流量为19.56亿美元,占全球比重3.5%,输出FDI流量为6.29亿美元,占全球比重1%。泰国吸收FDI流量为1.6亿美元,占全球比重0.2%,输出FDI流量仅为100万美元,几乎可忽略不计。*UNCTADSTAT,http://unctadstat.unctad.org/wds/TableViewer/tableView.aspx?ReportId=96740.与此类似,中国与科威特、斯里兰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保加利亚、加纳等发展中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时,双方资本流动规模都不大。此类经济条件贫弱、彼此间几乎没有双向投资流动潜力的国家间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在很多学者看来是“奇怪的双边投资协定”,必须从其他角度分析动因。

大事记有明确的收录标准和范围。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论述大事的标准是:“专取有关国家兴衰,系民生休戚,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与我们现在说的志书年鉴的资治、教化、存史的作用相类似。具体说,大事记的收录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区划的改动、机构的重大变化;重要政策法令的颁布实施,重要会议,主要干部的更迭;重大改革变革;重大工程建设;著名人物的活动;重要科技发明、科研成果和各条战线上的突出成就;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在本地首次出现的新事物;全国性大事或外地大事对本地区的重大影响等等。

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International Consumer Electronics Show,简称CES),由消费者技术协会(CTA)拥有和生产,它为技术领导者提供了连接、协作和推动消费技术向前发展的最终平台。每年一月在世界著名赌城——拉斯维加斯举办,是世界上最大、影响最为广泛的消费类电子技术年展,也是全球最大的消费技术产业盛会。CES,一直是消费技术创新的展示,多年来,它已成为地球上最大和最具影响力的技术事件。

综上所述,“临时工程”不应计入“待摊投资—临时设施费”,而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在日常会计核算中按施工对象归集,设置会计科目为:一级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二级科目“建筑工程投资”;三级科目“临时工程”;底层明细:导流工程、施工道路、房屋建筑工程、其他大型临时工程。(见 《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范例》),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按交付使用资产的类别将临时工程成本归集到相应的资产项目内。如果临时工程是为两个以上资产项目工程施工而修建的,通过按实际投资额比例分配的方法,将临时工程成本分配归集到相应的资产项目内,再按《规程》规定将“待摊投资”分摊计入资产价值。

(二)加强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现实需要

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并不具备大规模对外投资实力,缺乏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现实需求。21世纪后,中国经济实力进一步提升,逐渐具备大规模资本输出能力。伴随着国家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对外投资迅猛增长,保护本国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第一,亚洲、非洲、拉美一些高风险地区是我国重要对外投资目的地。截至2016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布在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超过八成分布在发展中经济体。亚洲地区投资存量最多,为 9094.5亿美元,占比67%;拉美地区投资存量为2071.5亿美元,占比15.3%;非洲地区投资存量为398.8 亿美元,占比2.9%,虽比重不高,但增势惊人,同比2003年增长超过50倍。*商务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2016年,第19~20页。这些地区自然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下、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但一些国家投资风险巨大。据经济学家情报社的国家风险服务评价,亚洲国家政治风险评级以C级居多,部分甚至达到E级;*商务部:《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14年,第61页。非洲一些地区常年冲突不断,安全风险高居不下;拉美部分国家由于经济衰退导致传统政治格局发生改变,影响经济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投资环境令人担忧。第二,中国在世界投资格局中身份地位发生重大转变。2016年中国吸收FDI流量为1340亿美元,继续位列全球资本输入国前三位。值得关注的是,自2015年我国输出FDI流量首次超越吸收FDI流量后,增速持续领先于后者。2016年,我国输出FDI流量为1830亿美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资本输出国。这一转变,直接关乎中国国际投资规则战略定位的转变。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必须充分重视保护本国投资者海外投资利益。第三,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频繁遭遇政策壁垒和政治干预。特别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在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时,所谓“根本安全”至今未明确定义,常掺杂明显的政治因素,混淆经济竞争和国家安全,刻意扭曲国际投资秩序,给中国企业赴美投资造成诸多困扰。

(四)“以外促内”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全球化使国内法和国际法界限逐渐模糊,突出表现为WTO等国际法规则正持续成为主权国家国内法的一部分。传统国际法往往是由各国惯常实践和法律确信上升为国际法规则,而现代国际法常出现某些国家国内法实践直接上升为国际法规则,再推行至其他主权国家国内法之中。这类国家通常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国际社会中地位举足轻重,拥有国际规则制定权和话语权。*M. Sornarajah, The International Law on Foreign Invest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p.36.例如美国为保护自己国民在拉丁美洲的投资权益,主张提供外国人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该标准很大程度上源自美国国内法。Eduardo Galeano, Open Veins of Latin America: Five Centuries of Pillage of a Continent,Monthly Review Press, 1997.书中指出,霸权国家寻求将其国内法中的关键概念外部化,以维持其自身霸权,是每一时代都存在的历史事实。此类现象对一些须进行内部改革但却遭遇国内阻力的国家而言,有时可以借助外部规则压力,打破改革僵局。中国在加入WTO前后,为履行WTO义务共修改2300个中央法规和19000个地方法规。事实证明,中国当初以开放促改革,于改革中进一步开放,成为全球化主要受益者之一,推动了中国经济取得全面发展。

有递减规律的三种情况:一是区块产量有明显规律,直接拟合递减率;二是区块产量没有明显递减规律,但平均单井产量有明显递减规律的取平均单井产量递减率;三是与开发历史背景及开发方式结合,分阶段、分构成、分开发方式拟合递减规律。

中国投融资管理体制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主要通过国家法律层面的“三资法”和一系列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规章对外资进行管理,实行“逐案审批制”。这种制度在长期执行过程中,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角力、部委间不同利益偏好冲突,导致外资管理体制叠床架屋,管理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脱离项目审批的实际意义。*梁勇、东艳:《中美双边投资谈判协定:制度因素、核心条款与应对策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问题研究系列》2013年第12期,第6页。中央政府层面上,发改委和商务部之间存在外资审批权冲突;外资监管领域中,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监管标准不一,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现象。此外,地方政府为拉动GDP,纷纷出台各自的引资政策,常偏离中央政府管理目标。

通过对冈优725、江优151和中优448等3种杂交水稻在不同含水率下滑动摩擦角的测量知,水稻芽种的最大滑动摩擦角在20°~40°之间,结合种子在种子箱中摩擦力和下滑力之间的关系,种子箱设计如图2所示。其最佳θ角取60°,种子箱最下端倾斜一定角度,便于种子直接充入型孔之中。种子箱低端安装挡片,以便调节播种量。

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议题,不仅是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重要议题,更是涉及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步骤。2015年10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措施,是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第(二)条,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10/19/content_10247.htm.因此,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外部施压,短期内会有所冲击,但若实施得当,有助于加快实现国内改革目标。

(五)提升“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

中国并非仅青睐双边投资协定实践,而是积极参与各类国际机制。1977年,中国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数量是美国的25%、印度的30%,世界平均值的70%左右。到1996年,这一比例分别上升至70%、80%和180%。在总共37个全球性政府间组织中,中国加入30个,美国加入33个,中国加入的数量达到美国的90%。*江忆恩:《中国参与国际组织的若干思考》,《世界经济与政治》1997年第7期,第5页。

总体而言,双边投资协定实践作为配合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和发展战略的一个环节,发展脉络清晰体现了不同时期中国对待外资立场和对外投资布局的变化,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对促进国内体制改革和顺应世界投资格局变化的思考。

各种国际协定的真实本质,就是要限制国家自己的政策选择。因此,国家是否加入国际协定,一般都会基于国家利益,仔细权衡成本收益。从这一时期中国对待各类国际机制的态度可见,中国具有非常强烈的融入国际社会的意愿。江忆恩认为,这一现象是因为“中国认同的改变使其越来越重视在行为方式上与一个‘负责任大国’角色相一致”。“负责任大国”的观点发展于20世纪晚期,是一种“由另一大国应具备的品质(Characteristics)构成的价值观”,这些特征与19世纪传统的大国观是不同的。在“可表示”的品质(“Acceptable” Traits)中就有对国际体制的积极参与、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弱化国家主权以解决某些全球性问题等新内容。*江忆恩:《中国参与国际组织的若干思考》,《世界经济与政治》1997年第7期,第8~10页。现代国际机制中诸如透明度、不使用武力等原则,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支持,拥有更高的合法性。因此,加入国际机制的成本收益有时并非来自于直接的物质层面,而是出自于社会层面。

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国际地位和影响力逐渐提升,但也随之出现对中国国际形象颇为不利的“中国威胁论”。因此,提升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在国际事务中采取更加合作的态度,也一直是中国外交政策的重点。双边投资协定是国际投资领域中最重要的规则体系,作为传统资本输出大国主张的外国投资者保护标准,是衡量一国是否具备“适合投资目的地”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通过ISDS机制解决投资争端,更具公信力。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一些外国投资者因中国意识形态不同于西方,视中国为“高风险”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可改善这种国际形象,增进缔约方间信任感。签约过程也是协商沟通过程,有助于减少彼此误解和不必要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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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的有效性分析

(一)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引资有效性分析

资本输入国(主要为发展中国家)愿意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大抵建立在两个前提判断上:第一,来自发达国家的投资能够有效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第二,与发达国家缔结条约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国投资。*陈安:《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与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然而诸多研究结果认为,双边投资协定与吸引外资之间的关联性并不确定。*例如Mary Hallward-Dreimeier, “Do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Attract FDI? Only a Bit ... and They Could Bite,”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3121, June 2003; Susan Rose-Ackerman and Jennifer Tobin,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Impact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Yale Center for Law, Economics, and Public Policy,2005.还有学者分析指出,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双边投资协定才会对促进投资有正面作用。*Jennifer Tobin and Susan Rose-Ackerman, “When BITs Have Some Bite: The Political-economic Environment for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Th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2003, Vol. 6, No.1. 该文通过对OECD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是否促进后者吸收FDI进行分析,指出这种影响高度取决于东道国的政治和经济环境。积极加入ICSID公约并在投资条约中全面接受ICSID管辖的非洲国家至今仍深陷贫穷,似乎更说明两者之间并无确切关联。*Amazu A. Asouzu,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nd African States Practice, Participation and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p.442~447. UNCTAD报告指出,决定外国直接投资的所有因素中,市场规模、资源和其他生产要素成本或自然资源可获得性等经济因素最为关键。国际投资条约作为外国投资政策框架中的组成部分,只是其中一个因素。*UNCTAD Series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olicies for Development, “The Role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in Attracting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to Developing Countries,”2009,p. XI.以上分析使得双边投资协定引资有效性遭到严重质疑,从而引发发展中国家是否有必要为此作出主权让步的争论。

从上述内容可见,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与国家投资政策演变存在密切关联。开启双边投资协定实践是配合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向外界表明中国主动融入世界经济,愿意承担符合国际标准的保护投资者义务,以更好吸引外资。随着中国逐步融入全球经济,特别是国家提出“走出去”发展战略,积极鼓励中国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双边投资协定实践的空间范围进一步拓展,从欧亚大陆向非洲、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大洋洲、北美延伸,中外双边投资协定文本也逐渐改变以往保守做法,提供更普遍意义上的准入后国民待遇,全面接受ICSID仲裁管辖。这一变化说明中国开始重视发挥双边投资协定保护投资者作用,意图为中国资本走向国外保驾护航。当前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正迈入新阶段,应会在提升投资自由化和便利水平、保护投资者标准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有实质性突破。与此同时,也会更注重东道国外资管理权。这不仅顺应我国在世界投资格局中的身份变化,符合国际投资条约体系改革潮流,更有助于提升市场竞争水平,推进国内改革进程,促进实现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目标。

为分析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引资效果,作者择取世界主要资本输出国作为样本,根据其与中国是否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将样本分为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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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第一组样本19个国家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之后三年对华直接投资数据分析发现,大部分国家并未立即明显提升对华投资规模,其中有部分国家对华投资流量虽有增长,但比重却相对下降。19个国家中,只有西班牙(1992年)、俄罗斯、韩国(1992年)、马来西亚、法国和瑞士(2009年)在签约后,明显扩大对华投资,其中韩国增幅最为明显(见表3*1983~1988年数据来源为《中国商业外经统计资料》。这段期间数据为外商直接投资及其他投资协议(合同)额,与实际外商直接投资数额可能存有差别。1990~2004年数据来源为《中国对外经济统计年鉴》(1994~2005)。2005~2012年数据来源为《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2013年数据来源为《中国商务年鉴》。)。

通过对第二组样本6个国家1984~2013年对华直接投资数据分析后发现,除巴西和爱尔兰,美国、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泰国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明显扩大对华投资(见表4)。这一现象产生一个问题,为何这些国家都在同一时期扩大对华投资?

带着这一问题,作者再对第一组样本19个国家1984~2013年对华直接投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有16个国家存在类似规律,均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提升对华投资规模(见表5)。

以上说明,无论是否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样本中绝大多数国家都几乎于同一时期扩大对华直接投资。这一结果削弱了第一组样本中西班牙、俄罗斯等6国扩大对华投资与签署双边投资协定之间的关联性。此外,对比数据后发现,亚洲国家对华直接投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国家。

早期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主要通过限制准入后国民待遇和谨慎接受ICSID仲裁管辖的方式,来确保东道国外资管理权,较为简单和绝对。但这种方式缺乏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与国际投资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晚期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已不再规定根据东道国国内法的限制性条件,而是采取制定“不符措施”豁免国民待遇义务。与此同时,设定“冻结条款”以限制将来法律法规的歧视程度。另一方面,中国—巴巴多斯双边投资协定(1998)之后,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体系也不再对投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设置限制性条件,开始全面接受ICSID仲裁管辖。就此而言,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逐渐提升投资者保护标准,在保留公共管理空间方面,改变以往简单直接的限制方式,更多采用符合现代双边投资协定原则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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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保护海外投资效力分析

第一,中国并未充分利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ISDS机制。此前述及,双边投资协定之所以能成为保护外国投资者最有效的工具,ISDS机制最为关键。截至2017年1月1日,全球公开的767起ISDS案件中,最常见的申诉方母国为美国,共发起148起申诉,其次为荷兰92起、英国67起、德国55起、加拿大44起。中国投资者提起的申诉案件仅为5起,不到总数1%。近年来中国对外投资规模的迅猛增长并未同时带动中国投资者更多发起ISDS申诉。对于这一现象,有学者认为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对国际仲裁缺乏亲和力”,更倾向于用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另一方面中国对仲裁范围做出严格限制,仅在为数不多的双边投资协定中赋予投资者就所有投资争端可提交ICSID仲裁的权利,而这些双边投资协定相对方吸收中国投资规模不大。*Axel Berger, “China’s New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Program,”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Interest Group 2008 Conference in Washington DC, Nov.2008, p.14.

那高中学生怎么利用元认知策略来提高英语能力和成绩呢?教师可以运用元认知策略理论的具体操作方法,教育学生了解自己认知的能力、特点和基础,激发学生对学习英语的热情;其次,培养学生熟悉认知活动任务,规划好长期学习英语的目的、方向,以及短期学习任务的难度、性质、所需时间长短和难易程度等;再次,为了实现长期学习目的和短期任务,引导学生通过对时间的科学认知和有效管理来提高学习的成效,提高英语学习的成绩;最后,对照规划和目标,要求学生进行认知活动的事后评估、改进和提高。本文主要探讨和研究高中学生学习英语可以采取的一种有效元认知策略—GTD时间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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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现有中外双边投资协定未完全覆盖重要投资目的地。截至2016年底中国对外投资分布的19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29个国家和中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并未完全覆盖重要投资目的地,如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国对外投资存量第2位。、开曼群岛*中国对外投资存量第3位。、美国*中国对外投资存量第4位。。美国从2012年起就是我国第二大投资目的地,近年来CFIUS对中国企业赴美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越来越严苛。特别是现任总统特朗普上任以来,中美经贸摩擦一路升温。与此同时,美国的中美关系定位发生实质性变化。特朗普任内首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将中国界定为“战略竞争对手”,遏制中国崛起已成为华盛顿的战略焦点。2018年以来,CFIUS已接连否决多项中国企业投资。从目前态势来看,未来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将面临更多阻碍。此外,中国正在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倡议,而沿线国中尚未与中国签订或已终止双边投资协定效力的国家有8个,分别是阿富汗、伊拉克、黑山、尼泊尔、不丹、巴勒斯坦、马尔代夫、印度尼西亚。印尼*中国对外投资存量第11位。2014年印尼政府宣布终止该国全部67项双边投资协定,其中包括中国-印尼双边投资协定(1994)。是我国重要的投资目的地之一,但该国反华情绪浓厚,时常发生排华事件,安全风险较大。另有一些国家,中国对其投资存量不大,但增速迅猛。如阿富汗是全球风险系数最高的五个国家之一,在该国所有外国投资中,中国资本占79%。*“外媒:中国超越美国 成为全球最大海外投资国”, http://www.cankaoxiaoxi.com/finance/20160516/1160506.shtml。又如伊拉克在战争之后欠下我国投资者债务,迄今少有归还。至于巴勒斯坦、黑山等地,由于复杂的民族冲突等因素,地区安全状况令人堪忧。与这些国家间尚无双边投资协定,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相当不利。

第三,部分已签订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尚未生效。中国签署的129个双边投资协定中,仍有20个尚未生效,绝大多数相对方是非洲发展中国家,大多政治社会环境动荡,投资风险重大。例如2011年利比亚战乱导致当地基建项目被迫搁浅,中国企业损失合同金额约为188亿美元,而保险赔付金额不足4亿美元。由于中国—利比亚双边投资协定(2010)尚未生效,不在国际投资规则保护框架内,投资者损失只能基于传统外交保护等途径。可见,即便两国间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但只要还未生效,就无法真正发挥保护投资者作用。

第四,已生效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保护标准普遍低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尚未赋予相对方准入前国民待遇;(2)早期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准入后国民待遇普遍施加“须符合东道国国内法”的限制条件;(3)大部分双边投资协定仲裁范围有严格限制。在中国—巴巴多斯双边投资协定(1998)之前,仅同意与征收补偿数额有关的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经作者整理,这样的双边投资协定尚有73个处于生效状态;(4)绝大多数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征收补偿条款、业绩条款、资本转移条款相当简陋,保护标准一般,和我国资本输出大国身份不符;(5)绝大多数中外双边投资协定未就劳务人员入境问题作出规定。当前不少国家指责中国投资并未真正惠及当地,甚至损及就业。一些国家以此为由,阻挠中国劳务人员办理签证,给我国对外投资带来不便。未能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对此加以约束,是当前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另一重要缺陷。

综上,当前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尚未根据中国在世界投资格局中的身份变化及时进行更新,对本国投资者保护不够充分和全面。

(三)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保留外资管理权空间分析

基于此,作者认为:(1)中国在上世纪90年代正式确立市场经济地位,积极参与各类国际协定,推动“复关”谈判,向外界释放中国主动融入世界经济并愿意承担国际社会义务的信号,起到了良好的宣示效应;(2)亚洲国家对华投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国家(自由港除外)的现象说明,地理上较为接近、环境较为熟悉、区域市场和价值链是选择投资目的地的关键驱动因素;(3)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与吸引外资的直接关联性并不明显,但双边投资协定实践作为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和发展战略中的一个环节,配合整体战略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过程中,美国等发达国家不断扩大“投资”定义和投资者保护范围,提升保护标准,使得国家灵活运用政策追求本国发展目标的空间大为缩减。对此,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通过精心设计例外条款,最大程度上确保政府灵活运用管理政策。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向来不重视例外条款,以往被诉风险尚可控是因为限制授予国民待遇和ICSID仲裁管辖权,且投资市场开放度有限。目前中国正处于国内改革的关键时期,将更加强调内外资公平竞争,注重环境和劳工权利保障等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别是中国正逐步加大金融开放力度,金融监管将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若不及时更新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体系,蕴含的被诉风险不容忽视。

第一,绝大多数中外双边投资协定未包含根本安全例外条款。从理论上来说,这些双边投资协定只能援引习惯国际法中的危急情况进行抗辩,但其适用条件较根本安全条款严格,会导致中国在危急情形时的管理空间捉襟见肘。中国与新加坡、新西兰、斯里兰卡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虽然包括该条款,但当时并未预见到阿根廷经济危机中采取管理措施被大量申诉的情形,条款设计过于概况,还特别强调了植物病虫害等危险。这种立法方式反而容易导致仲裁庭作出不利于中国的解释。*中国-新西兰双边投资协定(1988)、中国-新加坡双边投资协定(1985)、中国-斯里兰卡双边投资协定(1986)第11条规定缔约方为保护其国家利益,或为保障公共健康,或为预防动、植物的病虫害,而采用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的权利。

第二,绝大多数中外双边投资协定未包含金融审慎例外条款。WTO中的GATS规定各成员可基于国内金融安全采取审慎措施,但大多数中外双边投资协定都未设置金融审慎例外,由此导致东道国在对“商业存在”服务类型采取此类审慎措施时,虽未违反WTO规则,却可能因违反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或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而被申诉。

第三,绝大多数中外双边投资协定未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不适用于程序事项。1993年之前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不包含ISCID仲裁条款,中国—巴巴多斯双边投资协定(1998)之前仅允许“与征收补偿额相关的争议”提交仲裁。而Maffezini v. Spain案*在 Maffezini v. Spain案中,仲裁庭最终支持申诉方适用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援引被告方与第三国签订的条约中的ISDS条款,来消除本案依据的基础条约中有关仲裁先决要件的规定。及随后的几个案件引发了对最惠国待遇是否可适用于程序性事项的强烈关注。目前只有为数不多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明确将争端解决程序排除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义务之外。*分别是中国—哥伦比亚双边投资协定(2008)、中国—乌兹别克斯坦双边投资协定(2011)、 中国—加拿大双边投资协定(2012)、 中日韩投资协定(2012)、 中国—坦桑尼亚双边投资协定(2013)。若不对此进行更新限制,外国投资者很可能基于该条款扩大仲裁范围,提出针对中国的申诉。

第四,仲裁庭扩大解释仲裁范围风险。中国—巴巴多斯双边投资协定(1998)之前,中国仅同意将“涉及”征收补偿额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但此后国际仲裁实践出现了对“涉及”二字扩大解释的情形,如Tza Yap Shum v. Peru案、Quasar de Valors v. Russia案以及Sanum v. Laos案中,*Tza Yap Shum v. The Republic of Peru, ICSID Case No. ARB/07/6, Decision on Jurisdiction and Competence(Jun. 19, 2009), para.152; Quasar de Valors SICAV S.A. et al. (Formerly Renta 4 S.V.S.A et al.) v. Russian Federation, SCC Case No. 24/2007, Award on Preliminary Objections(March 20,2009), paras.56~59; Sanum Investments Limited v.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PCA Case No.13/2013, Award on Jurisdiction (Dec.13, 2013), paras. 329~342.仲裁庭认为若要对征收补偿额进行确定,必然涉及判断征收是否合法,从而将仲裁范围事实上扩大至征收所有争议。若这种扩大解释进一步得到仲裁庭认可,早期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被诉风险将大幅提升。

(四)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助推国内体制改革效用分析

同所有国际协定一样,双边投资协定通过外部规则,限制国家政策选择权。若运用得当,有助于冲破国内体制改革障碍。2013年中国在第五轮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同意在“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相结合”基础上继续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2015年10月19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对实行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作出了顶层设计,明确了该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并规定2018年起正式试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第(二)条,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10/19/content_10247.htm。

由此可见,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提供了自上而下改革需要的突破口,一致对外的谈判立场容易化解行政部门间的利益冲突。*梁勇、东艳:《中美双边投资谈判协定:制度因素、核心条款与应对策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问题研究系列》2013年第12期,第4页。中国商务部2014年8月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1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都体现了将“核准为主、备案为辅”的管理体制转变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体制,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回应美方在谈判中对我方提出放开市场准入限制的努力,顺应了国际上内外资统一管理的潮流,有助于创建稳定透明的投资环境,推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是深化国内改革的重要举措。此外,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美方特别关注的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原则,补贴规则、环境和劳工保护等议题也将进一步倒逼国内体制改革。

(五)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提升中国国际形象作用分析

尽管双边投资协定直接促进投资的效应并不确定,但对加强投资者保护、改善国内投资环境有积极作用。中国自对外开放以来,为顺应外资管理发展,不断努力改善投资管理体制,给予外资更多的自由和管理控制权,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美国学者Martin Endicott指出,中国外商独资法律正进一步自由化,这些改革体现了中国政府向世界展现他们正非常认真地重新构建一个更加开放的FDI法律体系,提升投资者信心。*Martin Endicott, “China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An Evolving Relationship,” published in Wenhua Shan, China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Twenty Years of ICSID Membership, Brill - Nijhoff,2014,p.221.Axel Berger对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待遇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后认为,中国为外资提供法律保护逐渐遵守国际标准。*Axel Berger, “China’s New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Programm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Interest Group 2008 Conference in Washington DC, Nov.2008, p.13.UNCTAD报告指出,85%的跨国公司和贸易专家将中国视为最吸引人的商业地点。OECD报告对中国近年来简化和下放外商投资审批程序和加强执行等进展表示认可。*OECD Working Papers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hina Investment Policy An Update,”2013, p.8.

从上述评论可见,尽管国外对中国商业环境仍有忧虑,但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有助于向外界释放积极信号,表明中国会致力于促进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创建良好营商环境,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利益。来自双边投资协定的外部规则压力,对倒逼国内体制改革产生一定促进作用。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过程发挥了良好互动作用,一定程度上减轻外国投资者对意识形态、经济体制、文化传统不同于西方的中国的疑虑,增进彼此沟通和了解,帮助提升中国国际形象。

四、中国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的战略定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从打开国门引入外资发展到走出去;从单纯依靠人口红利和中国制造发展到用市场红利和中国资本作为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交融的重要方式。在此过程中,中国国际投资地位发生重要变化,在保持资本输入大国的同时,成长为世界重要资本输出来源地。这意味着中国在全球经济增长贡献率、全球需求来源和资本来源的三个层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经济外交开始迈入新时代。2008年中美启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协定若能达成,不仅对开拓彼此投资合作空间至关重要,也会对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国际投资条约体系的整合产生重要推动力。

美国现任总统特朗普将美国经济实力相对衰弱主要归咎于其所谓的“国家主导经济”运行模式和中美贸易不平衡,以打压不公平竞争为由频繁制造经贸摩擦。美国贸易保护主义逐渐升温,对中美关系定位发生变化,使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前景更加不确定。双方就两国间经贸分歧解决方案达成初步共识之前,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

当前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滞后于现实需求,在保护投资者水平和确保东道国管理空间方面亟待提高。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推进,未来中国对外投资规模会更大,触角会更广。作者认为,开启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实践不应被动等待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取得突破,而应及时反映世界投资格局新变化,立足于中国国情和现实需要,为促进建设中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加以助力,为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作出贡献。中国应尽快对现有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体系进行升级换代,对尚未覆盖的重要投资目的地尽早展开谈判。新一代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应实现以下战略定位:

(一)以开放促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经济结构不平衡已经成为制约中国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调整经济结构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政府在其中应发挥战略管理作用,推进各领域进行深层次改革,实现有效益和有质量的经济增长。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中国投资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关键步骤,有助于创建稳定和透明的投资环境,提升市场竞争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结构转型。但改革一定会冲击固有利益格局,容易因动力不足而导致僵局。

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过程中,美方最关切的议题为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式为前提展开谈判,以外部压力促内部改革,确实对中国体制改革起到了良好的助推作用。习近平主席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19cpcnc/2017-10/27/c_1121867529.htm。2018年中国开始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向新一轮对外开放和内外资平等竞争迈出了一大步。

但我们也应清晰认识到,这仅是新时代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起点,而非终点。中国的运输、旅行、保险、电信、知识产权、个人、文娱服务仍十分缺乏国际竞争力,投资市场准入水平逐步提升后,中国企业将面临更多外资的竞争。但若要建设中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更大的发展目标,除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非竞争性行业,最终必须要直面竞争,于竞争中进一步提升生产力和竞争力。

在课堂上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一直以来都是课堂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而和谐的师生关系必须是建立在平等、沟通和交流的基础之上的。而传统课堂上,师生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教师的地位被提到了学生难以企及的高度之上,师道尊严的课堂教学让学生更多的是惧怕。地位差距的悬殊令学生难以主动地和教师展开有效的交流和沟通,从而影响到课堂上和谐的师生关系的形成。而生活化的课堂教学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应有的尊重,这对于和谐的课堂氛围的形成大有裨益。在良好的课堂氛围中,对于师生之间和谐的关系的形成具有促进作用。

双边投资协定作为国际法层面的投资规则体系,一旦国家签订并生效,便会产生限制国内政策选择的外部压力,有助于打破国内体制改革瓶颈。这并非仅是回应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美方诉求的被动之举,更应该是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的新格局,实现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目标的主动选择。

(二)力求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管理空间的平衡

鉴于中国同时具备全球主要资本输出和输入国的双重身份,如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减少对国家公共管理权限的冲击,确保东道国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当前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对投资者保护过于偏重,而我们无法左右仲裁庭的仲裁过程,也无上诉机构可对裁决进行监督。因此,精心设计双边投资协定文本,构建适当的协调机制,增加东道国的管理权,是重要的现实选择。双边投资协定例外条款可以排除国家义务适用范围和履行,是现代双边投资协定保留东道国管理权限最重要的方式,当前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体系对于例外条款重视远远不足。随着全球化不断深入以及中国正在努力实现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目标,进一步提升市场准入和提供准入前国民待遇已是必然之举。若继续忽视排除东道国义务的例外条款,一旦大幅提升投资者保护标准,极有可能出现外国投资者针对我国的大量申诉风险。在这方面,美国国际投资条约体系确有不少可供我国借鉴的地方。美国一方面坚持提供投资者保护高标准,另一方面通过极其全面和细致的例外条款,真正做到了“留权在手”。比如根本安全例外条款,寥寥数行,在坚持投资自由和便利化的同时,保留了“任意”筛选外资的权利。事实上,2015年美国主导达成的TPP,不仅仅在投资者保护标准方面有很大提升,也充分吸取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在确保东道国管理权方面也有进一步改善,例如改变了以往资金汇兑较为严格的绝对自由立场,增加了因国际收支不平衡、金融审慎安全、宏观经济稳定等因素的例外条款。因此,应客观看待TPP规则,在平衡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公共政策空间方面,可适当借鉴美国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以及TPP中一些好的做法。

(三)在新一轮全球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发挥更积极作用

二战后美国广泛运用规则主导权来构建有利于其收益分配的国际制度体系,并根据自身发展,不断提升贸易和投资标准,垄断霸权利益。近年来,美国主导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国际服务贸易协定谈判,试图通过规则输出,引领新一代贸易和投资规则。与此同时,也使中国在地缘政治经济格局中处于被动地位。目前,中国在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劳工、环境、知识产权等领域,与欧美国家规则存在一定分歧。中国规则制定权的弱势,一方面导致在美国所主导的国际经贸领域难以争取有利谈判地位,容易被边缘化,另一方面也会削弱中国推进全球化、改善全球经济治理的影响力和合法性。

尽早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取得突破,固然是中国在新一轮全球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争取主动地位的良好契机。但另一方面,无论中美间能否达成双边投资协定,中国都将改革投资管理制度,构建更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向世界表明中国进一步提升市场准入,创建更开放、透明和公平的投资营商环境的决心,另一方面也可为改革带来的冲击提前做好应对。开启中国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实践,并非仅是欧美国家倒逼的结果,更是中国主动回应国内改革需求,突破进一步发展制约,实现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

 
柯静
《国际关系研究》 2018年第02期
《国际关系研究》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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