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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落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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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生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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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感想,其中“遥想汉人多少闳放”,“汉唐虽然也有边患,但魄力究竟雄大”等认识,都体现出十分透彻的历史眼光。他由一件文物而涉及历史,涉及时代风格的变迁,涉及近代化,涉及国民性,进行了十分深刻的文化分析。不过,他说“海马葡萄镜”是“汉代的镜子”,却是一种误会。现在考古学者已经明确知道,这种镜是唐代制作。“海马葡萄镜”又称“海兽葡萄镜”,也有“禽兽葡萄镜”、“天马葡萄镜”和“瑞兽葡萄镜”等称呼。 各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人们自立和进取的精神支柱。文物体现了不同国家和民族长期形成的共同的心理倾向、意识风格、生活习俗等。因此,从某种角度可以说,文物是民族文化的一种象征。另外,文物又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也就是说,文物不仅是各个国家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而且也是全人类的共同的文化财富。 现代社会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人为的和自然的破坏和损坏文物的因素显著增长,文物保护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64年6月发起了历时6个月的保护文物古迹的国际运动,要求各成员国充实和改进保护文物的技术和法制措施,同时要求各成员国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使文物的价值观念家喻户晓。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8年11月,第20届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 中国原本就有保护文物的传统。秦始皇曾经派千人打捞沉没在泗水的周鼎。汉武帝得到出土的铜鼎,将年号改为“元鼎”。据《宋书?五行志》记载,西晋的武库中收藏有孔子穿过的鞋子和汉高帝斩白蛇剑。 《吕氏春秋?节丧》中写道,对于盗墓行为,要“以严威重罪禁之”。《淮南子?论》说,当时法律有“发墓者诛”的条文。唐代法律包括制裁盗墓行为的内容,《唐律疏议》卷一九有关于对“发冢”者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 明代法律还规定,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私有土地,凡地下发掘得到的古物,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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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王chichi

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根据我国文物法第一章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可以确定文物工作的是以保护文物为主,在保护文物的前提下抢救第一,然后才是合理运用,加强管理。扩展资料文物法第一章前八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文物法参考资料:官网-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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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气院呆过

后代的事: (1)不可过度开发,文物遗迹所承受的参观能力是一定的,超过了这个能力,文物肯定会有所损毁,这种损毁可能是微小的,、不易察觉的,但等到你发现它的时候,恐怕已失去了补救的可能。 (2)在维修扩建文物古迹时,应保持它的原汁原貌,不可轻易加入现代的元素,最好是能做到“修旧如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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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娃娃豆

在国际上,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大约始于19世纪中叶,从下面几个国家保护文物的立法时间,可以看出几个关键的变化。希腊立法较早,1834年有了第一部保护古迹的法律。法国1840年公布了首批保护建筑567栋。 1887年通过了第一部历史建筑保护法,首次规定了保护文物建筑是公共事业,政府应该干预。 1913年颁布了新的历史建筑保护法,规定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不得拆毁,维修要在“国家建筑师”的指导下进行,由政府资助一部分维修费用。此法一直影响至今。1943年立法规定在历史性建筑周围500米半径范围划定保护区,区内建筑的拆除、维修、新建,都要经过“国家建筑师”的审查,要经过城市政府批准。1962年制订了保护历史性街区的法令,称《马尔罗法》,由此确立了保护历史街区的新概念。现有国家级历史保护区92处。1983年又立法设立“风景、城市、建筑遗产保护区”,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文化遗产与自然景观相关的地区。现有此类保护区300处,另有600处正在调查准备之中。英国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起初只确定21项,主要为古迹遗址。1900年颁布第二部《古迹保护法》,保护范围从古遗址扩大到宅邸、农舍、桥梁等有历史意义的普通建(构)筑物。1944年颁布《城乡规划法》,制定保护名单称“登录建筑”,当时确定了20万项。1953年颁布《古建筑及古迹法》,确定资金补助。1967年颁布《城市文明法》确定保护历史街区。当时确定了保护区3200处。1974年修正《城市文明法》,将保护区纳入城市规划的控制之下。日本1897年制定《古社寺保存法》。1919年制定《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古坟、古城址、古园林及风景地。1929年制定《国宝保存法》。1952年综合以上三个法令为《文物保存法》。1966年制定《古都保存法》,保护目标扩大到京都、奈良、镰仓等古都的历史风貌。1975年修订《文物保存法》,增加了保护“传统建筑群”的内容。1996年又修订《文物保存法》,导入文物登录制度,增强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20世纪60-70年代间,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保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高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组织在此期间通过了一系列宪章和建议,确定保护的原则,推广先进方法,协调各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的主要文件有《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1964年5月,简称《威尼斯宪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巴黎)、《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76年11月,简称《内罗毕建议》)、《保护历史城镇和地区的国际宪章》(1987年10月,简称《华盛顿宪章》)、《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1984年,奈良)。《威尼斯宪章》是关于古迹保护的第一个国际宪章,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它连同《奈良文件》阐述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原则和方法,概括地说有以下几点:(1)真实性,要保存历史遗留的原物,修复要以历史真实性和可靠文献为依据,对遗址保护其完整性,用正确的方式清理开放,不应重建。(2)不可以假乱真,修补要整体和谐又要有所区别,也称可识别的原则。(3)要保护文物古迹在各个时期的叠加物,它们都保存着历史的痕迹,保存了历史的信息。(4)连同环境一体保护,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它所处的环境,除非有特殊的情况,一般不得迁移。这些原则和方法已成为世界的共识,对我国也基本适用,它的主要思想已体现在国家文物局推荐的《中国文物保护准则》之中。国外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是区别对待的。如意大利分为四级,对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建筑艺术精品,保护要求十分严格。级别低一些的外观不可更改,但结构可更新,再低者可改动室内,为合理使用提供方便。英国把“登录建筑”分为三级,一级占2%,二级占4%,三级占94%,对一、二级的保护要求严格,三级的可作内部改动。虽然严格保护的只占6%,比例不大,但其绝对数量仍有3万之多。国外文物建筑的改动和利用,方法巧妙,值得称道。但细究起来,不同国家、不同年代对不同级别文物建筑的改动要求是不同的:法国、意大利较严,美国、加拿大较松;1970年代以前较松,以后稍严,不可一概而论。另外,他们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方案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如法国要经为数不多的“国家建筑师”审查同意,英国要经专门的学会、协会审查,这样就可以顾全保护与利用两个方面。《内罗毕建议》和《华盛顿宪章》是针对历史地段保护的,它们的制定有其历史背景。在二次大战后的经济复苏时期,大量人口涌入城市,需要大规模地建设住宅,当时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区,拓宽马路,盖起新楼房。但是不久人们发现,这样做的结果是建筑改善了,历史环境却被破坏了,城镇的历史联系被割断,特色在消失。人们意识到,除了保护文物建筑之外,还应保存一些成片的历史街区,保留城镇的历史记忆,保持城镇历史的连续性。在历史街区内,单看这里的每栋建筑,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作为文物加以保护,但它们加在一起形成的整体面貌却能反映出城镇历史风貌的特点,从而使价值得到了升华,所以有保护的必要。最早立法保护历史街区的是法国,1962年颁布了《马尔罗法》,规定将有价值的历史街区划定为“历史保护区”,制定保护和继续使用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的范畴严格管理。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维修、改建要经过“国家建筑师”的指导,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国家的资助,并享受若干减免税的优惠。全法国有国家级的保护区92处,地方各级保护区几百处。由于这里保护的对象是一片有生命的、正在使用的街区,所以它的保护政策和保护文物有很大区别。以里昂的保护区为例,1964年被定为国家级的“历史保护区”,区内有250栋文物建筑,还有许多16世纪到19世纪各时期的古老街巷。政府当前的工作主要是整修住房和改善交通,对20世纪初建造的工人住宅,要求原样整修保存其外表,但内部加建厨房、卫生间,改善条件使居民可以继续居住。对老城区的交通,他们有个明确的观点,即道路建设和交通需求永远是矛盾的,而且前者永远赶不上后者。所以他们的规划思想不是拓宽城内道路引车入城,而是在外围修建环路,截流外来交通,只有居住在老城的人才可以开车入城,当然还要辅以改善公共交通、改善交通管理等措施。英国在1967年颁布《城市文明法》,规定要保护“有特殊建筑艺术和历史特征”的地区。首先考虑的是地区的“群体价值”,包括了建筑群体、户外空间、街道形式以至古树。保护区的规模大小不等,有古城中心区、广场,还有传统居住区、街道及村庄等。这个法令要求城市规划部门制定保护规划提出保护规定。保护区内的建筑不能任意拆除,新建改建要事先报送详细方案,其设计要符合该地区的风貌特点。法令还规定不鼓励在这类地区搞各种形式的再开发。由于有这些特殊的保护要求,所以对于其他法规规定的日照、防火、建筑密度等要求,在保护区内可以适当灵活掌握。全英国有保护区约9000个,许多历史古城有相当多的保护区。如伦敦的威斯敏斯特区就有51个保护区,占了该区面积的76%。爱丁堡有18个保护区,占了老城面积的90%。在日本,1975年修订《文物保存法》增加了保护“传统建筑群”的内容。这项制度的建立是由市民自下而上推动的。在1950-1960年代的建设高潮中,普遍的作法是“拆旧建新”,当时的《文物保存法》只能保护单个的文物,成片的历史街区却无法得到保护。后来,他们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是为了人的肌体,保护历史环境却涉及人的心灵,这也应是现代化建设的必要内容,所以促成了《文物保存法》的修改。这里的“传统建筑群”大致相当于欧洲的历史街区,包括传统商业街、传统住宅区、手工业作坊区、近代外国风格的“洋馆”区等。法律规定“传统建筑集中,与周围环境一体形成了历史风貌的地区”应定为“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加以保护,先由地方城市规划部门通过城市规划确定保护范围,然后制定地方的保存条例;国家择其价值较高者定为“重要的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现日本全国共有国家级的“重要的传统建筑群”47处,有800处正在实施调查。日本修改后的《文物保存法》规定,“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中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及改变地形地貌、砍树等活动都要经过批准,要由城市规划部门作保护规划,其内容是:确定保护的对象,列出保护的详细清单,包括构成整体历史风貌的各种要素;制定保护整修的计划,对“传统建筑”进行原样修整,对非“传统建筑”要进行改建或整饰,对有些严重影响风貌的要改造或拆除重建;此外还要做出改善基础设施、治理环境及有关消防安全、旅游展示、交通停车等方面的规划。为保持此类地区历史的风貌,这里基础设施的改善必须要采取特殊的办法,法令规定允许对《建筑基准法》作出某些变通。法令还规定了资金补助的办法,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出资50%补助住户对传统建筑外部的修整费用,每户得到的补助可占到修整费用的50%-90%。每个保护区每年可以有6-8户得到补助,这是一个逐步整治的计划。笔者访问过京都的产宁坂保护区,那里有住户200户,按此进度可能要20年才能修整一遍,此时最早修的那一栋又该修了。那里的人认为,就是应该如此周而复始地修下去,使历史得到延续。1987年通过的《华盛顿宪章》总结了各国的做法与经验,归纳了保护历史地段共同性的问题。文件列举了历史地段应该保护的内容:(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2)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3)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色彩、建筑装饰等;(4)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5)该地段历史上的功能和作用。从这些内容看,历史地段保护更关心的是外部的环境,强调保护延续这里人的生活。所以,关于保护的原则和方法,文件强调要鼓励居民积极参与;要精心建设和改善地段内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适应现代化生活的需要;要控制汽车交通,在城市中拓宽汽车干道时,不得穿越历史地段;要有计划地建设停车场,并注意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和其周边环境;在历史地段安排新建筑的功能要符合传统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现代建筑,但新的建筑在布局、体量、尺度、色彩等方面要与传统特色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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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秀梅+刘洋

《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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