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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水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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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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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的本质与和谐社会《法治与和谐(首届中国法治论坛论文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2.论税收国家建设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3.论法的目标与法部门的划分 《社会科学论坛》 2006年第11期4.论法的本质与法学教育的主体性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5.论法程序的本质与经济法程序 《法学家》 2006年第3期6.商业银行接管中的问题与裁判标准 《经济法2006年会论文集》7.论法主体的地位与本质属性 《社会科学论坛》 2006年第4期8.法财产的基本类型与本质属性 《政法论坛》 2006年第1期9.银行存款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法制日报》 2006年3月16日理论版10.“交强险”六万元解决不了大问题 《检察日报》 2006年6月26日11.商标法调整域名争议的实证分析 《人民司法》 2005年第12期12.电子货币性质与发行条件的法律规制 《人民司法》 2005年第11期13.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 《人民司法》 2005年第8期14.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对策 《法律适用》 2005年第10期15.律师见证费该由银行统一承担 《法制日报》 2005年10月26日16.职工持股会采用哪种法律形式更好 《检察日报》 2005年7月22日17.信用货币财产权理论研究—对〈民法典〉草案中相关内容的质疑《法大民商经济法评论》第一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6月18.论经济法的本质与和谐社会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经济法年会专辑》19.法的本质与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法制论坛论文集》20.法边际均衡论-经济法哲学 中国政法大学首届优秀博士论文(全文36万字)21.经济法理论及相关问题的几点思考 《经法论坛》第1期22.论投资调控的经济法律机制 《宏观调控法制文集》 2002年8月 法律出版社23.我国货币制度的形成与几点思考 《中德银行法律制度》 1999年1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4.经济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北京市经济法学会1998-2000年优秀论文25.论投资客体的法律性质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2000年第1期26.经济法的目标与体系研究 《政法论坛》  1999年第3期27.论建立我国投资管理机制的融资约束机制 《宁夏投资管理》 1994年第2期28.论建立我国投资管理机制的风险机制 《山西财经学院学报》 1994年第4期29.论建立我国规模经济投资约束机制  《投资研究》 1994年第5期30.重塑我国投资约束机制的设想  《山西金融》 1994年第6期31.论证券市场价格的宏观理论模型  《山西财税》 1994年第7期32.投资与通货膨胀的总量研究  《金融研究》 1994年第8期33.论建立投融资约束机制  《中国工业经济研究》 1994年第10期34.中央银行与总需求的调控  《财金贸易》  199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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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羽羽

[1] 李美云 会计信息法律问题研究[D] 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硕士), 2002,(01) [2] 向锐 会计监管问题研究[D] 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硕士), 2002,(01) [3] 谢玲琴 会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硕士), 2006,(12) [4] 柳建启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机制的反思与重构[D]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007,(04) [5] 何伟 论会计监管权的正当性与法律定位[D]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007,(04) [6] 高启东 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规制探讨[D]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007,(04) [7] 张鸿 会计师执业法律规制研究[D] 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硕士), 2004,(04) [8] 何进华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D] 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硕士), 2004,(02) [9] 董仁周 会计假帐法律治理研究[D] 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硕士), 2003,(02) [10] 王淼 论完善公司内部财务监督机制的法律问题[D] 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硕士), 2002,(02) -uk/business/444251/444754/252614/?version=1&lang=_e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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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火却

驳论文的驳法有三种:反驳论点、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反驳论证相对于前两者更高了一个层次。议论虽有立论、驳论两种方式,但两者不是完全分开的。驳和立是辨证的统一。在立论性的文章中,有时也要批驳错误论点;在驳论性的文章中,一般也要在批驳错误论点的同时,阐明正确的观点。因此,立论和驳论在议论文中常常是结合起来使用的。直接驳和间接驳的差别①如果直接以论点出发,那就算是直接驳论②如果通过各种论据来反驳论点的算间接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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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男阳光刺眼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  〔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  〔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  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  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  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  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  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  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  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  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  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  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  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  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  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  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  [参考文献]  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  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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