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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可爱mmd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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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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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第一,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三、“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行为客体。行为的对象首先是物与人。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三,有责性,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即非难的可能性。“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所谓主观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才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非难。有责性中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故意责任、过失责任。有责性的阻却事由,一、违法性认识错误二、缺乏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有责性。期待可能性的判断问题,是我们考试复习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我国的犯罪构成包含了大陆法系的全部三个要素。因为在我国,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犯罪。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仅仅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作为犯罪类型的该罪在客观要件和主观方面(这里的主观方面,是指故意还是过失,是犯罪类型,与是否承担责任无关)的要件。因此,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同样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能够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这个要件。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将排除违法性的行为包含在理论体系内,在第二步“违法性”中进行判断。我国则将排除犯罪的行为放在理论体系外,单独命名为“排除犯罪的行为”。这使得三阶层体系从体系上看起来更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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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othyear

北师大王牌专业的心理,教育类。当然作为名校刑法也不错。研究生主要看导师,这学校不错。准备的话,最好去学校看看亲自了解下。不过关键的是研究历年考题!!绝对绝对重要的!!!买它推荐的书目。每个考研学校都有推荐书目的!还有就是坚持,考研辛苦但是很多人跟你在一起,大家一起努力呢!!这是今年的招生O(∩_∩)O~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09法学硕士复试线(刑法、诉讼法) 学科专业代码、名称 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政治 外语 业务课一 业务课二 总分 030104刑法学 50 50 100 100 350 O(∩_∩)O~下面是它的具体情况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一、培养目标本学科旨在培养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够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专门人才。要求具有坚实的刑法学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全面的部门法知识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有较强的从事科研以及司法实务工作的能力。 学习年限为三年。 二、专业研究方向及研究生导师 序号 研究方向 主要研究内容 研究生导师 1 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体系以及重点、难点问题研究。 赵秉志、张远煌、 狄世深 2 外国刑法 外国刑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体系等。 赵秉志、狄世深 3 犯罪学 犯罪学的基本理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以及主要犯罪类型的专题研究。 张远煌 4 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 赵秉志 三、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总学分:36学分 其中:公共学位课 3门 8学分 学位基础课 2门 6学分 学位专业课 4门 12学分 选修课 3门 6学分 专业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 必修教学环节 3门 4学分 四、培养方式与考核方式 1.授课:采取系统授课、专题讲座、自学、讨论、导师个别指导、教研室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辅之以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 2.课程考核:考核方式采取口试、笔试、开卷、闭卷、撰写文献综述、学术论文等多种方式。其中,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采取考试方式,选修课采取考查方式。 3.开题报告:学生提交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文献综述,由三名相关专业方向指导教师考核,通过答辩后方能进入学位论文写作。 4.中期筛选考核:一般在第三学期末开展。以下条件同时具备方可通过中期筛选: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良好,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2)通过研究生公共外语考试,学位课程考试合格; (3)参加由3名教师组成的专业基础知识综合考核,成绩合格; (4)开题报告审查合格。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许撰写学位论文,按肄业处理。 五、科研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基本要求通过培养,使学生对刑法学理论有系统深刻的理解,并掌握刑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顺利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有较强的听、说、写能力。有独立的科研能力、扎实的专业功底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学位论文的基本标准刑法学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实践价值,论文撰写必须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做到结构严谨、资料翔实、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语言流畅、注释规范。正文在3万字以内,另附300字左右的内容提要(中、英文)、关键词(3-5个)以及主要参考文献目录。七、课程一览表课程种类 课程名称 安排学期 学分 单计 合计 公共 学位课 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Theory and Practice of Scientific Socialisms 学校安排 第1学期 2 8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 Selected Readings in Marxism Classics 2 硕士生英语 English (for Master Program ) 4 学位 基础课 刑法总论 Pandect of Criminal Law 第1学期 3 6 刑法分论 Specific Theory of Criminal Law 第1学期 3 学位 专业课 大陆刑法 Criminal Law of Continental Law System 第1学期 3 12 英美刑法 Criminal Law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第2学期 3 国际刑法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第2学期 3 犯罪学 Criminology 第2学期 3 专业 选修课 刑事执行法 Criminal Execution Legislation 第2学期 2 16 刑事诉讼程序 Criminal Proceedings 第2学期 2 区际刑法 Interlocal Criminal Law 第3学期 2 刑事政策专题 Special Topics on Criminal Policy 第3学期 2 刑事证据 Criminal Evidence 第3学期 2 刑事法理论前沿 Theoretic Front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第3学期 2 刑事法实务专题 Special Topics in Practice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第3学期 2 刑法案例 Criminal Cases 第3学期 2 公共选修课 由研究生院培养处安排 第2-3学期 — — 必修 教学 环节 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 Document Survey and Thesis Commencement 第3学期末 1 4 学术活动 Academic Activity 第3学期 1 实践活动?? Social Practice (社会实践或教学实践任选一) 第3学期 2八、课程简介:课程名称 内容简介 课程种类 刑法 总论 本课程主要对我国刑法总论中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特别是刑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进行专门探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 一、犯罪论部分: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概念与构成要件,正当行为,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事责任; 二、刑罚论部分:刑罚权与刑罚、刑罚的目的与功能,刑罚体系与种类,刑罚裁量制度,行刑制度。课程教学采用专题讲授与学生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位 基础课 刑法 分论 本课程立足于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对具体个罪认定中的重点疑难问题进行专门探讨。课程主要采用专题讲授和讨论的方式进行。要求学生在掌握我国刑法分则的基本规定和刑法分论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能够理论联系实践,运用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的有关原理和理论分析、解决具体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 大陆 刑法 通过对德国刑法、日本刑法和法国刑法等大陆法系刑法的介绍和讲授,要求学生了解并基本掌握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的基本特征、一般原则、理论和刑罚制度,掌握大陆法系各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发展方向和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课程教学主要采用教师教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位 专业课 英美 刑法 ? 本课程以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为主要教学内容,通过教师介绍和讲授,使学生了解并基本掌握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的基本特点、一般原则、理论和具体制度,了解英美法系各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发展的基本方向和趋势。课程教学主要采用教师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国际 刑法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刑法的渊源、国际刑事管辖原则、国际犯罪制裁原则等总论问题,并对战争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毒品犯罪等国际犯罪、跨国犯罪的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进行探讨。课程教学主要采用教师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全面掌握国际犯罪的基本特征、构成要件、管辖原则与制裁途径等方面的知识,并能够分析、比较这些犯罪与国内同种犯罪的关系及其裁判原则。 犯罪学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是对犯罪学的一些重要理论和知识如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等进行专题探讨,课程教学采用教师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对犯罪现象有深刻的认识,理解并掌握中外犯罪学研究的重要理论,对犯罪学的核心和主干问题——犯罪原因有较全面、多层次的掌握,掌握犯罪对策的有关知识,并对常见类型的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有基本的把握。 刑事执行法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执行法的历史沿革、刑事执行机关、对象、内容、原则、方针以及措施等具体制度。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系统、多角度和多层次地学习刑事执行法学,了解和掌握其基本的原理、概念、程序等知识,为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专业 选修课 刑事 政策 专题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政策的概念、体系、目标、制定、实施等刑事政策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政策热点问题。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刑事政策的概念、体系等有较清晰的理解和把握,了解刑事政策的特点、作用及其发展趋势,开阔专业学习和研究的思路。 区际 刑法 本课程以对中国区际跨境犯罪、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等问题的研究为其主要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我国区际刑法的现状特别是对于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以及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等问题有较清晰的认识和了解。 刑事 诉讼 程序 本课程就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内容进行系统、深入地讲授,主要内容包括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等。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熟悉并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为将来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刑事 证据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证据的概念、分类、证明原则、刑事证据的运用原则等。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对于刑事证据的有关知识有系统、全面的了解,并且能够很好地掌握刑事证据的分类及其运用规则。 刑事法理论 前沿 本课程以刑事法理论的前沿问题为其主要内容,在刑事一体化的框架下,就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等刑事法领域内的前沿问题、热点问题展开探讨。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把握刑事法学科发展的最新动态,并进一步拓展其研究视野。 刑事法实务 专题 本课程以关注刑事司法实务为其主要内容,就刑事司法中的重点、疑难问题、热点问题进行探讨。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将刑事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结合起来,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现实问题、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刑法 案例 本课程着重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结合大量的刑法案例,集中培养、强化学生的应用能力、实战能力即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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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仔滴麻麻

刑法的内容,记住毋庸置疑很重要。想学好的同仁们一定要记住下面关于刑法的6个记忆点。01防卫过当地2个条件“行为过当”+“结果过当”=防卫过当第一、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害,不是防卫过当。实例1:乙正在窃取甲的破旧自行车时,甲向乙开枪,仅造成轻伤。甲的防卫行为过当,但结果不过当,因此不是防卫过当。第二、如果防卫结果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是防卫过当。实例2:乙正在窃取甲的破旧自行车时,甲一掌将乙推往路边,乙倒地后头碰到坚硬物体重伤。甲的防卫结果过当,但行为不过当,因而不是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02特殊盗窃的既遂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是特殊盗窃方式,不必数额较大,即可定罪。但请注意:以特殊方式专门窃取价值低廉的财物,如饥饿难耐偷面包吃,属于“小偷小摸”,情节显著轻微,不是犯罪。以特殊方式意图窃取数额较大财物,但未得逞,或者仅窃取到数额较小财物,情节严重,以盗窃罪未遂处罚。如:在地铁上携带凶器扒窃,混乱中只偷到1元钱,入户窃取孤寡老人财物当场被抓获。以特殊方式实际窃取到数额较大财物,才成立盗窃罪既遂。03教唆犯是对正犯的教唆教唆他人帮助犯罪的,不是教唆犯。因为教唆犯是教唆正犯,教唆帮助就不是教唆犯,而是帮助犯,因为只起到了帮助作用。例如:甲发现乙打算入户盗窃,随即唆使丙和丁搭成“人墙”,让乙顺利翻入院内盗窃,对甲认定为盗窃的帮助犯。04盗窃、抢劫、因为机器故障,用自己的信用卡多取了款,定盗窃(司法判例如许霆案)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在机器上取款,定信用卡(最高检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机器上取款,定盗窃(刑法条文的规定)抢劫他人信用卡后,在机器上取款,定抢劫(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05刑法上的占有和民法上的占有盗窃罪中的“占有”,是指对财物的事实性支配或者管理。不同于民法中的占有概念,在由占有代理人实施的“间接占有”(代理占有)的情形下,由于本人不存在事实性支配,因而其占有不是刑法中的“占有”。06绑架罪数问题最全总结绑架又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人质重伤、死亡,只定绑架罪,法定升格处罚(类似结合犯);绑架又故意伤害人质仅造成轻伤,以绑架罪的基本犯和故意伤害罪(轻伤),数罪并罚;绑架行为本身(如捆绑)过失致人死亡,属于绑架罪基本犯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绑架以外的行为(如殴打)过失致人死亡,以绑架罪基本犯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在绑架中实施抢劫行为的,在绑架罪、抢劫罪中,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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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你会

犯罪构成作为认定具体犯罪的标准和规格,无论对司法实践还是刑法理论,都具有重大意义。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作为法律概念,犯罪构成就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首先,它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只有具备了犯罪构成,才能构成犯罪。其次,犯罪构成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准。各种不同犯罪的独特的特点,反映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因此,认真研究每一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准确定性、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一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基本的依据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有无;具备什么样的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当指出,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是决定刑事责任有无的唯一的依据,但决定刑事责任轻重的因素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外,还包括一些非构成要件的事实,如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因此,是否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首先要查明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只有符合了犯罪构成,才能认定为犯罪,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构成所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贯穿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刑法中的许多理论问题,都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息息相关。研究刑法理论,其关键就是掌握犯罪构成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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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著零食家

法律上,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犯罪构成的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我国刑法学对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其基本理论体系受前苏联犯罪构成模式影响较深,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 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 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 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  作为法律概念,犯罪构成就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首先,它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只有具备了犯罪构成,才能构成犯罪。其次,犯罪构成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准。各种不同犯罪的独特的特点,反映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因此,认真研究每一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准确定性、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本事实根据  一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基本的依据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有无;具备什么样的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当指出,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是决定刑事责任有无的唯一的依据,但决定刑事责任轻重的因素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外,还包括一些非构成要件的事实,如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因此,是否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首先要查明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只有符合了犯罪构成,才能认定为犯罪,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所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贯穿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刑法中的许多理论问题,都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息息相关。研究刑法理论,其关键就是掌握犯罪构成的理论。 对《刑法学》的认识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写论文把我给你贴的选择些自己喜欢的,然后弄到U盘里打印出来就行了祝你愉快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别忘记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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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嘴馋的我

(一)我国刑法中构成犯罪的四要件是指: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生命力。1、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杀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2、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管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如何复杂或具体的危害结果表现形式如何,他们都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3、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4、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是什么?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区分为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一)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例如故意杀人罪,必须具备侵害人的生命权、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这些具体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从刑法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看,有详有略。对于那些犯罪性质较明确,立法者认为不需要对犯罪构成作详细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规定的较为简单,例如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简单。而对某些难以简单的犯罪,则表述得较为详细,例如,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就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也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虽然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将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归纳、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话,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刑法理论上有相当大的分歧:(1)二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行为要件和状态要件;(2)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主体、危害行为、客体;(3)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说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一犯罪构成理论模式虽然存在陈旧、机械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在刑法之中,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要能够起到在犯罪认定的时候作用的,所以分为具体要件和共同的要件还有选择要件。具体的要件一定要是指在法律之中能够认定犯罪罪行的特征,然后要具备犯罪的事实,才可以,所以不同的要件体现的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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