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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文是对某个问题或某件事进行分析、评论,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态度、看法和主张的一种文体。议论文有三要素,即论点、论据和论证。论点 论点是作者在文章中提出的对某一个问题或某一类事件的看法、观点、主张,它要求要正确、鲜明、有针对性,一般表现在文章题目,或第一句话,或结尾。如《坚持就是胜利》一文的论点就是一个人要想取得学业上或事业上的成功,坚持是一个重要条件。论据 论据是证明论点正确的证据,要想证明论点的正确。首先,论据必须让人觉得真实、可信,能够充分证明论点。其次,论据要具有典型性,能收到“以一当十”的效果。第三,论据要新颖,尽可能寻找一些新鲜的、能给人以新的感受和启示的论据。论证论证就是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过程。议论文的论点是要解决“要证明什么”,论据是要解决“用什么来证明”,而论证是解决“如何进行论证”的问题。论证的目的在于揭示出论点和论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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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一、合法性判断。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真实性判断。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三、关联性判断。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关联性证据包括定罪证据和免罪证据两种。定罪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内在的直接的关系,而免罪证据与事实之间则是外在的间接的关系。例如死刑案证明标准更严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拓展资料: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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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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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地讲,你的问题应该是:复印的借条能否被作为有效证据采信?我认为,这个问题不可一概而论。根据证据学理论,证据应该具备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缺一不可。一般地,作为一张复印的借条,后两性应该没问题的,因此,此不赘述。那么,能否得到采信,关键就看它的真实性了。因为,从技术上讲,复印件是可以伪造的,因此,如以上几为专家所述,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作出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的真实性无法确定。那就是说,三性中少了一性。但我们也注意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强调,无法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那就是说,如果只有一张复印件,再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了,这张复印件将不能被作为有效证据采信。但反过来说,如果有其他的传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包括当时人本人客观可信的陈述等),能与该复印件相互印证,那就是说,形成了证据锁链,这张复印件就有可能被作为有效证据采信。根据法律理论及法律规定,原始证据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直接证据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但实践中,许多案件是缺乏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的,往往只有传来证据或间接证据。但没有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不代表案件的死亡,如果我们能收集一定量的传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且相互印证,完全有可能挽回案件的。我曾打个比方,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好比大人,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好比小孩,一个大人往往一个人能搬动一样东西,而当没有大人的时候,如果有几个小孩,也能把这样东西搬动(比喻如果不恰当,望诸位勿笑。),那就是说,几个传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有可能抵得上一个原始证据或者直接证据的效力因此,当没有原始证据(本案中为借条原件),而只有传来证据(本案中为借条复印件)的时候,你也不要灰心,请你认真考虑,能否收集到以上提到的其他传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以实现你的诉讼目的。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妥之处,望诸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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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真实性: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例如: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双方所指的标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买100吨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泥,虽然这份合同是双方所签,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内容不是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虽然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因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双方就买卖100吨大米达成合意这一待证事实。因此该份证据是不具有真实性的。合法性: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再譬如,一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笔者认为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例如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卖方为原告,原告的诉讼诉求要得到法院支持的话,必须对如下待证事实提供证据: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标的物达成买卖协议。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到付款期限。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份证据可以证明不同的待证事实,几份不同的证据可以证明同一待证事实。
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真实性:指一份证据本身
证据分为广义的证据和狭义的证据,其中狭义的证据就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有法定来源的根据或凭据。所以我认为,要想成为证据的基本条件应该具备该定义所要
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的规定:电子证据,亦称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我国《民
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和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后,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方面,应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特别是应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内
不好意思哈,我不是很擅长写这方面的论文,你看其他人有没有可以帮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