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姣姣D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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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吃的猫猫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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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运用中的认识误区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然而,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在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  所谓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取口供,而一旦获得了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就万事大吉,忽视相应证据的提取。不可否认,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被告人口供往往存在虚假可能性。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翻供是“不老实”的表现  所谓翻供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推翻其以前所作的供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现象明显增多。对于这些翻供尤其是被告人推翻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我们不能一概认为是被告人拒不认罪,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的被告人翻供的确是为了逃避罪责,但也有被告人以前因记忆错误或受刑讯逼供,现在将假的供述翻成真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认为只要被告人翻供就是“不老实”。那种认为被告人翻供就是抗拒法律的思想实质是有罪推定的思想。  司法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收集有罪证据,收集无罪证据是律师的事  有人认为,侦查机关的职责仅限于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至于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则是律师的事了。这是极其错误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任务,他们不是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更不能为了胜诉而不择手段。由其性质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对于不管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要收集,同时这也是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  物证、书证可以随意替代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物品文件有时会出现原物、原件、复制品、复印件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人认为物证、书证是可以随意替代的,因而在办案中不注意对原物、原件的收集、固定和保存,造成原物、原件的丢失,有的甚至图省事干脆拿替代品代替原始的物证、书证。这是错误的。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收集证据应尽可能忠实原物原件,保持证据的本来面貌,做到“原汁原味”。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原物、原件不能获得而不得不采用复印件、复制品等替代时,也应遵守法定的条件,以保证这些复制品、复印件的真实性。  鉴定结论是“科学证据”,无需审查即可直接采纳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照科学原理所作出的,有人便认为其真实性无可怀疑,无需审查即可直接予以采纳。其实,任何证据都无预定的证明力,如同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因主客观的原因也有发生错误的可能,如鉴定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送检材料是否充分、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等等,都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此外,据以作出鉴定的科学原理还有一个准确率的问题,即使是目前认为可靠性极高的DNA检测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也存在发生误差的可能。因此对于鉴定结论应当先予审查才能采纳。  法院庭外调查的证据无需经过质证,可予直接采纳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有时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进行一些必要的庭外调查。对于法官庭外调查所得的证据,有人认为因它是由在审判程序中处于居中裁断的第三者-法官所获取的,一般比较客观真实,因而无需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即可直接采纳,这是错误的。先予质证是庭审认证的前提条件,任何证据都必须经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被采纳,法官依职权调查所得的证据也不例外。之所以如此,一者法官调查所得的证据因主客观原因也可能发生错误,二者证据经控辩双方交叉质证,也是程序公正的一种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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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adisevita

陈光中治学严谨,崇尚科学,倡导创新,注重务实。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密切注视国际研究动向和趋势,几十年来孜孜以求、笔耕不辍,著述等身(出版著作35部、教材19本、论文220多篇),形成了自己系统的学术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诉讼价值观陈光中认为诉讼法的价值可分为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在现代法治国家,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辅相成,不能有主次之分;应当承认,诉讼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自身重要的独立价值。实体法和程序法不是机械的并重而是动态的并重。(2)刑事诉讼目的观陈光中主张法的权利本位观,刑事诉讼在总体上也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打击犯罪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人权。但刑事诉讼直接的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的内涵,狭义上应指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应当是保障的重点。我国传统上重打击轻保障,因此既要讲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又要重点突出保障人权。应当将“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条文。同时,他认为强调人权保障并不意味着放弃惩罚犯罪的价值追求,而是主张在加强人权保障的同时防止削弱打击犯罪,在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同时强化被害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3)刑事诉讼结构观陈光中认为,科学而合理的刑事诉讼结构才能保证实现司法公正,现代法治的刑事诉讼结构应贯彻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审判方居中裁判的原则。他主张,中国刑事诉讼中应当包括两个三角结构:一个是在审判阶段中,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大三角结构。另一个是审前阶段由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以及审批逮捕、审查起诉的中立裁决者组成的三方结构。此外,他还认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这两种诉讼结构各有长短,两者适当结合最有利于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吸收西方两大诉讼结构的长处来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我国刑事诉讼结构近似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应适当吸收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做法,同时又不能完全照搬,应保持法官在庭审中有限的主动性。(4)刑事诉讼效率观在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上,陈光中主张“公正第一,兼顾效率”。他认为,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公正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正当程序查清案情,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以一种和平和非自助的方式解决国家与被告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从而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当然,公正的优先地位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情况下,为了效率,不得不对公正的价值作出适当的牺牲,但是这种牺牲不能过分,否则就会违反司法的基本要求。 (1)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诉讼真实观陈光中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价值论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他不同意否定认识论对证据制度起指导作用的观点。他认为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是要努力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达到诉讼客观真实,即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力求符合案件客观事实。他主张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由于诉讼证明的复杂性,诉讼价值追求的多元性,刑事证明不能只适用一个统一的证明标准,而是要有层次性,如适用推定等,这样就必须适用法律真实原理。但是如果法律真实不与客观真实相结合,必然不同程度地走向主观主义。(2)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事实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诉讼证明方式的演进历史,不应以欧洲大陆为中心,而应扩展至世界范围,将其分为神明裁判、口供裁判和证据裁判三个阶段。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以口供以外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根据。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可采性。定罪证明标准是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其中“事实清楚”是主观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是客观标准。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将其作为证据确实充分的关键条件。但不能照搬西方对排除合理怀疑关于“接近确定性”或“95%”的解释。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应达到结论唯一性,以严防冤案的发生。(3)刑事证明理论陈光中主张,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在广义上,应当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以及他们所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收集、运用证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活动。对于证明责任问题,他主张对举证责任和职务证明责任进行区分,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庭审理阶段,控辩双方对法庭承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而职务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基于职责,在诉讼证明中所应达到的要求,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处理性决定时必须具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责任,它要解决的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犯罪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问题。(4)刑事证据原则和规则的完善陈光中主张为了实现证据制度上科学化、法治化和人性化,根据国际人权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外国的证据法,应当确立以下原则、规则: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传闻证据规则等等。他力主疑罪从无,认为疑罪从轻实质上是有罪推定并且是产生冤假错案的重要成因。1996年刑诉法修改,增加证据不足作无罪处理的重要规定,这与陈光中的努力有关。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陈光中主张建立相对排除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刑讯获取的口供一律排除,不具有证据效力;实物证据则由于其具有不可替代性而应采取裁量排除原则,即根据违法程度、案件的性质、公益的保护等因素综合加以酌量考虑,具有一定的弹性。在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上,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认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为非法取得并提出相关线索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合法取得,其证明标准为确实充分,至少要达到证据明显优势。 (1)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陈光中认为,在当前,刑讯逼供是最大的程序不公,冤枉无辜是最大的实体不公。为了遏制刑讯逼供,陈光中主张,扩大刑讯手段的解释范围,即刑讯不仅指对肉体上的施加暴力,而且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实现看守所中立,并由其进行全程录像或者录音;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相对的沉默权。(2)完善辩护制度陈光中始终认为,辩护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是否民主、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1955年他在《政法研究》上发表的处女作论文中就通过介绍苏联辩护制度主张在新中国建立辩护制度。后又在两次主编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以及发表的文章中,力主不断完善辩护制度。如主张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当以辩护人的身份参加,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有权收集证据等。他是最早主张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学者之一。他认为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全程实行法律援助制度。(3)强化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陈光中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提出应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在上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他主张在加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扩大被害人的权利。经立法部门和学者的共同努力,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被害人列为当事人之一,赋予了他申请回避权和要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从而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当前他又主张制定新法,创建被害人救助制度。(4)腐败犯罪案件侦查手段的完善陈光中认为,在我国的腐败犯罪案件侦查中,检察机关取证能力较为有限,难以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在腐败犯罪案件侦查中可以使用控制下交付、特工行动和电子或者其他监听形式等特殊侦查手段。但我国1996年刑诉法对这些手段均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他建议,修改刑诉法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反腐败侦查部门有使用特殊侦查手段的权力,2012年刑诉法再次修改时吸收了此建议,将特殊侦查手段纳入刑事诉讼法规制范围之内。同时,他特别强调,在强化犯罪侦查能力的同时,加强对检察机关权力的制约也非常必要。(5)二审程序的进一步完善陈光中认为,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权利救济和保障公正方面的功能尚未完全发挥出来。1996年刑诉法修改对二审审判改革力度明显不够。为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功能,刑诉法再修改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改革发回重审制度、创建当事人和解制度。惟有如此,刑事二审程序才能更加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6)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陈光中认为死刑案件人命关天,死刑复核程序是最后一道把关的程序,应当向诉讼化方向进一步完善:第一,法官应当讯问被告人;第二,必须有辩护人参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应当指派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参加。第三,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重要证据要认真细致地核实,必要时可以到当地召开不公开的听审会,通知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到场,对证人、鉴定人等言词证据来源加以质证,以便更有效地判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以上部分主张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采纳。(7)再审程序的改造陈光中认为,我国传统观念上强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单纯追求实体公正,具有片面性。现代化的再审程序必须把既判力理念、禁止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规则、程序安定性与纠正错判结合起来,区别有利于被判决人和不利于被判决人两种情况做不同处理。他认为在再审理念上不能只强调程序终局性而不注意纠正生效裁判实体错误,特别是对无罪错判有罪的已生效裁判任何时候都应当允许申诉,在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后,必须加以改判平反,还无辜者以清白。(8)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程序陈光中认为原刑诉法对未成年人被追诉人的特点关注和权利保障很不够,主张再修改时应专章设立未成年人诉讼程序,规定“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确立全面调查、分案处理和办案人员专业化的制度;实行指定辩护制度,提高逮捕标准,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除制度,并率先提出增设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以上主张大多被2012年刑事诉讼法所吸收。(9)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陈光中认为,近些年来,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和解理念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实务部门通过开展试点,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中国“和为贵”的传统和谐文化,能有效地解决刑事犯罪所带来的各种纠纷和矛盾、有利于提升被害人的程序性主体地位并提高诉讼效率。刑事和解应当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刑事诉讼全过程。同时还应加以规范,使其发挥最大功能,将弊端减少到最低限度。如防止被害人漫天要价以及放纵犯罪或者处罚过轻现象。(10)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陈光中教授就率先关注和倡导建立中国的刑事赔偿制度。他指出,为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应当尽快建立刑事赔偿制度,以使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具体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他建议,享有刑事赔偿请求权的条件,应当包括错误羁押和错判,错判以无罪枉判为限。关于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他认为,我国确立刑事赔偿制度时应当以赔偿经济损失为主,赔偿金应当由国库支付。他还建议,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挟嫌报复、玩忽职守,造成错误羁押,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除了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些建议,后来大多被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所吸收。十多年后,根据法治建设发展,立法机关启动国家赔偿法的修改。陈光中积极参加修改座谈会,还在权威刊物发表论文,对如何改革刑事赔偿制度提出系统建议,其中不少主张为2010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所吸收。 (1)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衔接在联合国司法准则问题的研究上,陈光中率先敏锐地认识到了该问题的重要性,其研究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1998年,陈光中与加拿大刑法改革和刑事政策国际中心合作推出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一书,是国内最早专门探讨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在中国的实施问题的专著。他认为,联合国人权准则是从人类社会共同的要求中概括出来的准则,我们应当予以尊重。对于我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则应当认真、严格地予以遵守,不宜与之发生明显的不协调的现象。他认为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在保护人权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造条件,努力使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内容在我国能真正得以实现,必要时还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与国际条约相接轨。2002年,陈光中主持起草了《关于我国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建议书》,并公开发表在《政法论坛》杂志上,他希望通过该建议书促进我国早日批准和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促使我国人权状况进一步改善,促进我国的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对于我国批准和实施该公约的条件问题,他认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基本具备批准和实施公约的条件。对于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协调问题,他认为,我国宪法没有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将来应当对该问题在法律上加以明确,确立优先适用国际法的原则。对于该公约条款的保留问题,陈光中建议,在批准公约时尽量不保留,把保留和声明的条款减少到最低限度。关于该公约的批准时间问题,他建议,我们应当积极创制条件,认真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以争取尽快批准公约。(2)对外国法制经验的借鉴早在1988年,陈光中主编了《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一书,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法学界第一部系统研究外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专著。在对待外国法治的态度上,陈光中教授认为,西方国家法治的一些内容,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反映了立法、司法活动的共同规律,不能简单地用阶级性予以否定,应当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认真加以借鉴和吸收。特别是从“二战”结束至今的近半个世纪中,世界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有不少变革和发展,其中有些方面反映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向。这些规律和趋向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2004年,陈光中教授又主编出版了《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一书,比较全面地介绍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立法的最新变革动向以及联合国有关刑事诉讼的条约,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及探讨刑事司法发展规律提供重要资讯。但是,陈光中教授从来不盲目相信西方的制度,认为,对外国法的移植和吸收,必须同本国国情相结合。 《刑事证据制度理论》(合著),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第一作者),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主编),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律师学教程》(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中国法律教程》(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第一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初版,1999年再版。 《联合国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第一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 《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审判公正问题研究》(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刑事再审程序与人权保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主编),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修订版)》(副主编,并任其中的“刑事诉讼法”、“司法组织”学科主编),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 《比较与借鉴——从各国经验看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路径》(第一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反腐败公约程序问题研究》(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第一作者),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陈光中法学文选外文卷“Chen Guangzhong:Selected Works on Law”》,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陈光中法学文选》(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中国刑事二审程序改革之研究》(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 《法学概论》(第五版)(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103年版。 《证据法学(修订版)》(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论检察》(独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研究》(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苏联的辩护制度》,载《政法研究》1955年第2期。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类与间接证据的几个问题》(合作),载《政法研究》1956年第2期。 《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简述》,载《政法研究》1963年第4期。 《略论封建法制》,载《法学研究》1979年第1期。 《试论我国封建法制的专制主义特征》(合作),载《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1期。 《应当批判地继承无罪推定原则》,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4期。 《中国古代的上诉、复审和复核制度》,载《法学评论》1983年第3、4期合刊。 《日本的刑事诉讼法——赴日本考察报告》(合作),载《法学研究》1985年第6期。 《刑事损害赔偿制度刍议》(合作),载《中国法学》1987年第1期。 《关于检察制度改革和刑事诉讼法的几个问题》,载《浙江法学》1987年第3期。 《外国刑事诉讼法程序的近期发展趋势》,载《比较法研究》1987年第4期。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形成和特征》,载《中国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第1卷),日本成文堂1989年 版。 《关于中国的判例制度研究》,载《立命馆法律评论》(日本)1989年第4期。 《处理两岸间刑事法律之我见》,载曾宪义等:《大陆法律学者论“海峡两岸关系暂行条例”》,台湾蔚里 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问题新探》(合作),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2期。 《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制度》,载《中国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第2卷),日本成文堂1991年 版。 《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载《中国法制比较研究论文集》(台北)1992年。 《关于反贪污贿赂立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合作),载《立命馆法律评论》(日本)1993年第8 期。 《我国刑事诉讼目的与审判结构之探讨》,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1期。 《世界刑事诉讼法发展趋势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展望(要点)》,载《93’刑事诉讼法学国际研讨会 论文》1994年1月。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展望》(合作),载《刑事法律与犯罪比较研究》(法国·法文)1995年。 《孙中山先生之民权主义法制思想》,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2期。 《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 《刑事诉讼法修改刍议》(合作),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4、5期。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现况及发展趋势》,载《中国法律》(香港)1996年第1期。 《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新篇章》,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立足国情与借鉴外国相结合——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体会》,载 《政法论坛》1996年第6期。 《中国刑事诉讼法之改革》,载《刑事法律与犯罪比较研究》(法国·法文)1998年。 《刑事法制的回顾与展望》,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 《刑事诉讼法学二十年》,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并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合作),载《中国法学》 2001年第1期。 《论刑事诉讼中的“中立”理念》(合作),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追求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英俄近年刑事司法改革述评》(合作),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 第1期。 《中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合作),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关于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看法》(合作),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12期。 《刑诉法再修改之基本理念——兼及若干基本原理之修改》,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改革、完善刑事证据法若干问题之思考》,载《证据法论丛》(第8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 版。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载《澳门检察》2004年第5期。 《试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改革》(合作),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合作),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 《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附条件不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合作),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7期。 《司法、司法机关的中国式解读》(合作),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 《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之探讨》(合作),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若干问题之展望》,载《法学》2008年第6期。 《改革开放30年的刑事诉讼法学》(合作),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1期。 《诉讼真实与证明标准改革》(合作),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 《刑事诉讼立法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 《建国初期司法改革运动评说》(合作),载《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论文集》2009年4月。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合作),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5期。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合作),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再谈刑事和解》,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中国语境下的证明责任问题探讨》(合作),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 《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之探讨——以两院三部<两个证据规定>之公布为视角》,载 《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关于司法权威问题之探讨》(合作),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合作),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 《我国公诉制度改革若干问题之探讨》(合作),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兼谈<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合作),载《法学》2011 年第9期。 《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思考》(合作),载《法学》2012年第11期。 《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载《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2期。 《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载《澳门研究》2013年第1期。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合作),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合作),载《诉讼法学研究》(第十八卷)2013年9月。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10期。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之探讨》(合作),载《中国法律》2013年第5期。 《严防冤案若干问题思考》(合作),载《法学家》2014年第1期。 《应当如何完善人权刑事司法保障》,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期。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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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味一起等

不好意思哈,我不是很擅长写这方面的论文,你看其他人有没有可以帮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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