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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骨精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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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秀于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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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系工作实际选题要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特别是自身工作实际),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特别鼓励结合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建议立足于本地甚至是本单位的工作进行选题。选题时可以考虑选些与自己工作有关的论题,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使自己的实践工作经验上升为理论,或者以自己通过大学学习所掌握到的理论去分析和解决一些引起实际工作问题。(2)选题适当所谓选题要适当,就是指如何掌握好论题的广度与深度。选题要适当包括有两层意思:一是题目的大小要适当。题目的大小,也就是论题涉及内容的广度。确定题目的大小,要根据自己的写作能力而定。如果题目过大,为了论证好选题,需要组织的内容多,重点不易把握,论述难以深入,加上写作时间有限,最后会因力不胜任,难以完成,导致中途流产或者失败。相反,题目太小了,轻而易举,不费功夫,这样又往往反映不出学员通过几年大学阶段学习所掌握的知识水平,也失去从中锻炼和提高写作能力的机会,同时由于题目较小,难以展开论述,在字数上很难达到规定字数要求。此外,论文题目过小也不利于论文写作,结果为了凑字数,结尾部分东拼西凑,结构十分混乱。二题目的难易程度要适当。题目的难易程度,也就是论题涉及的深度。确定题目的难易,也要根据自己的写作能力而定,量力而为。题目难度过大,学员除了知识结构、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外,资料搜集方面也有局限。这样,就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致使论文写了一半就写不下去了,中途要求另选题目。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的正确态度应该是:既不要脱离实际,好高骛远,去选一些自己不可能写好的论题;又不能贪图轻便,降低要求,去写一些随手可得的论题。(3)选题要新意所谓要有新意,就是要从自己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出发,在研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善于发现新问题,敢于提出前人没有提出过的,或者虽已提出来,但尚未得到定论或者未完全解决的问题。只要自己的论文观点正确鲜明,材料真实充分,论证深刻有力,也可能填补我国理论界对某些方面研究的空白,或者对以前有关学说的不足进行补充、深化和修正。这样,也就使论文具有新意,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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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雨洋依

0、《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独著,4万字。1、《制度建构:两大法系公司检查人选人制度及其借鉴》,《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第一作者,2万字。2、《论公司决议可撤销的适用事由——基于司法适用立场的立法解释》,《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独著,3万字。3、《论股东知情权的权利结构及其立法命题》,《暨南学报》2009年第3期,第一作者,1万字。4、《股东查阅权行使机制的司法政策选择》,《法律科学》2009年第3期,独著,3万字。5、《论法律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与作用定位》,《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5期,独著,2万字。6、《论人格信息财产权——附着于人格要素的经济利益的定位与保护》,《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第一作者,0万字。7、《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在一人公司的适用——以《公司法》第64条为中心》,《求是学刊》2009年第2期。8、《从严格限制到有节制的宽容:规制董事关联交易的制度演进——中国的经验与实践》,《庆熙大学法学研究》(韩国法学季刊),独著,6万字。9、《正确发挥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导向性作用》,《中国司法》2009年第1期,第一作者,9万字。10、《马明哲天价年薪事件的法律命题:公司高管薪酬市场与法律的有限干预》,《证券市场法治评论》第1卷,7万字,法律出版社2008年11月版。11、《美国证券私募发行豁免规则的修正及其启示》,《证券市场导报》2008年第9期,第一作者,1万字。12、《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17期,独著,9万字。13、《论有限公司强制分配股利之诉》,《法律应用》2008年第8期,第一作者,8万字。14、《高管薪酬规范与法律的有限干预》,《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独著,4万字,《中国学术期刊》(英文)全文刊载。15、《公司治理中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及其破解》,《商业经济与管理》2008年第7期,独著,0万字。16、《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类型及其救济体系再构建——以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为中心”,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2008年第2卷(总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17、《法律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一般理论及其政策意义》,《证券法苑》(创刊号),2009年9月。18、《本科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的影响》,《人民法院报》2007年9月12日。19、独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中国发展路径与有限合伙制度》,《证券市场导报》2007年8月号。20、独著:《分清民营企业家的犯罪与原罪》,《公司法评论》第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5月版。21、独著:《公司关联担保规制的制度变迁与政策选择》,载《商事法论集》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22、独著:《尊重规则,敬畏法律》,《公司法评论》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1。23、独著:《论母子公司战略管理与控制机制的关系》,《山西财经大学学报》总第163期,2005,11。24、独著:《论上市公司股东的质询权及其行驶》,《证券市场导报》总第164期,2006,03,人大书报资料中心《投资与证券》2006,06转载。25、《有限公司制度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的立法选择》,《公司法评论》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9。26、独著:《公司制度异化的消解与公司自治 ——兼论公司法规范规定性与选择性的平衡》,《法大民商经济法评论》第2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27、独著:《论董事会的职能定位与职权配置——理论、制度设计与运行》,“中国与世界: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提交论文。28、独著:《论限制公司对外担保能力及其合理性——以公司法第60条第3款为中心》,《法大民商经济法评论》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29、独著:《论我国独立董事职能的定位》,《法大评论》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30、独著:《论法律在公司管理中作用的有限性》,《民商法理论与实践——祝贺赵中孚教授从教五十五周年文集》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31、独著:《论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限制及其合理性》,《证券市场导报》总第138期,2004年1月。32、独著:《论我国独立董事产生机制的重构》,《法律科学》2004年2期。33、合著:《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现代法学》2004年1期。34、独著:《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完善——兼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法学》2004年2期。35、独著:《选择独立董事的正确人选》,《现代管理科学》2004年4期。36、独著:《论我国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完善》,《会计之友》2004年4期。37、独著:《影响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因素研究》,《中国法律评论》2004年3期。38、独著:《论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及其完善》,载《中国软科学》2000年第11期。39、合著:《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载《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12月。40、独著:《论我国一人公司立法问题》,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41、合著:《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国律师》2001年12月。42、独著:《德、美、英固定转售价格的法律规制》,《经济与法》2000年第2期。43、独著:《法国标准合同制度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44、独著:《公平诉讼观与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45、合著:《海峡两岸公司法关于公司监督的比较研究》,《台湾法研究学刊》1998年第5期。46、合著:《论我国确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可行性》,《中国软科学》1998,09。47、合著:《论建立我国律师继续教育制度》,《司法研究》1998年6期。48、合著:《裁判与规范——对司法审判基本矛盾的法哲学分析》,《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5期。49、独著:《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初探》,《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3期。50、独著:《论公司在股东代位诉讼中的地位》,《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6期。51、合著:《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刍议》,《现代法学》1998年3期。52、合著,《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任意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法论》1998年2期。53、独著,《民事诉讼的目的论纲——从宪法基础的角度》,《研究生时代》1999年1期。54、独著:《〈建筑法〉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形式的立法完善》,《法苑》1998年1期。55.第一作者:《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研究》,《民商法论丛》第39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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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佳妮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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