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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念橡皮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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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贱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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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什么都要和你的作品主题相称,别到时,老师看到和你的内容不同,分就低了。要评委一看到题目,就知道你写的是什么内容,那么你就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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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很内涵

WTO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特点及我国的对策--《江苏商论》2008年01期 --------------------------------------------------------------------------------本文献来源中国知网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发企业和个人创新潜能、优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秩序的重要工具,不过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存在着某些缺陷。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利益,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着力营造"保护严密,执法有力、服务便利"的知识产权运行环境,同时大力推进WTO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合理化;企业应当培养灵活运用WTO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能力,同时不断增强自主创新的能力。【作者单位】: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经管系 湖北武汉430205【关键词】:知识产权;WTO规则;特点;对策【分类号】:F743;F204【DOI】:CNKI:SUN:SAHG2008-01-027【正文快照】: 一、WTO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特点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核心制度安排之一,而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发企业和个人创新潜能、优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秩序的重要工具。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新形势、新挑战,我国政府与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此,我们-SAHGhtm?un=em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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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女孩儿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大概时间这样去写,再或者你也可以观察下货参考下,按这些方向去分析和研究应该没什么大问题。业是自主创新的微观主体。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自主创新以集成创新和引进基础上的再创新为主要实现形式。即通过产学研结合的思想融合机制、风险投资机制、行业战略联盟,开创自主品牌的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创新之路。一、自主创新的主体及其自我定位企业是自主创新的微观主体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定位二、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具体模式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三、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路径选择以市场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思想融合之路通过风险投资机制,解决创新投融资难题建立行业战略联盟,化解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市场风险加大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力度,开创自己的品牌企业是自主创新的微观主体。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自主创新以集成创新和引进基础上的再创新为主要实现形式。在借鉴已有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新,借鉴的同时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形成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再引进—再创新的良性循环,从而使自主创新成为一个系统、持续和动态的过程。最终实现企业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核心技术的开发和掌控,对产品和服务的自主定价权,以及市场价值分配过程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在路径选择上,企业将货币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实现思想和资本在企业内部的延伸和对接,最终产生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成果。即通过产学研结合的思想融合机制、风险投资机制、行业战略联盟,开创拥有自主品牌的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创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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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群angela

三、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罪过 刑法学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罪。这是因为:第一,从刑法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犯罪可归入法定犯。法定犯作为一定的社会现象,其本身并不一定蕴含着法律所禁止的性质或为社会所责难的性质,国家之所以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完全是出于某种行政的社会政策的需要。法定犯由于其伦理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较弱,不宜对其主观犯意过于苛责,行为人只有在出于故意的情况下,才宜作为犯罪对待。过失行为则通常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这是刑法人道和刑法谦抑的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第二,从刑事立法来看,考虑到刑事立法以惩罚故意为原则、过失为例外和犯罪故意一般不作规定,过失则明确规定的立法原则,本类犯罪应属故意犯罪无疑。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要素和内容还有不同的认识,尤其表现在对于违法性认识和犯罪目的的看法上。 第一,关于违法性认识。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为故意的要素,各国刑法有不同的规定,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实际部门也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在此问题上持何种立场和态度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第二,关于犯罪目的。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内容,尤其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目前,在刑法学界争议甚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知识产权犯罪在主观上,行为人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这类犯罪的共同主观特征,同时也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14](P.460~461)。 第二种认为: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基于故意;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是基于故意之外,还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犯罪也不需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种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范围限制过窄、过死,建议除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外,考虑到行为人在抄袭、剽窃、假冒他人作品时是以秘密方式进行的,是否可增加“以盗窃他人名誉为目的”或“以诋毁他人名誉为目的”等表述,适度扩大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四、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行为事实只要符合某法定犯罪构成关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的规定,则构成犯罪,这被称为行为犯。但有一些犯罪行为,却要求具备诸如“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条件才成立犯罪,这被称为情节犯或结果犯。为便于研究,我们将前述四个要件称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它们对于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不可缺少;将“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称为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它们对于情节犯、结果犯等的成立不可缺少。由于我国采取犯罪构成的“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这不同于外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作为立法定量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直接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志,其规定是否适当,意义重大。 我国刑法典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描述性要件的规定有以下5种情况: 以“造成重大损失”作为要件,如侵犯商业秘密罪。 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要件,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作为要件,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要件,如侵犯著作权罪。 以“情节严重”作为要件,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 可以预见,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必将面临日益严重和复杂的知识产权犯罪问题。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摆在刑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期待着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进一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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尛尛尛舒

简单来说,最大的区别就是专利的实用性比学术论文大多了,不仅可以用于高校自主招生、加创新学分、保研、出国、创业,而且还可以去申请专利资助补贴,花钱买论文,可能也就只能用那么一次,但专利不仅可以用多次,而且还可以去申请资助,花出去的钱又可以补回来,一方面是在给国家的创新和知识产权这一块做贡献,另一方面自己不仅多了一项优势和资本,而且如果专利申请得好,以后如果一不小心产品投放了市场,那多的都赚回来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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