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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婷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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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风携妻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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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爱情观的哲学思考BY郑雅维 吕 健德国著名诗人歌德在《少年维特的烦恼》一书中写到:青年男子哪个不善钟情?妙龄女子哪个不善怀春?这是人性中的至洁至纯。可以说, 爱情是人类永恒的主题。然而, 台湾著名女作家三毛在谈到爱情时, 曾说过这样一句耐人寻味的话“:爱情犹如佛家的禅, 不可说, 不可说, 一说便是错。”的确, 对爱情进行解剖, 把活生生、充满浪漫遐想的爱情搞得干巴巴, 也许会大煞风景, 但当我们看到有些大学生因为爱情而任岁月在花前月下蹉跎时, 大学生的爱情观就不能不成为我们审视和研究的对象了。一、爱情的实质爱情与人类的历史一样长, 关于爱情有种种说法, 而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则讲了一个意味深长的神话来解释人类特有的爱情现象: 在远古时代, 男女两性合为一体, 圆如车轮, 有四手、四脚、一头和两面。走起路来, 四手四足就向四面张开, 像车轮的辐条一样在地面滚动, 快如旋风。这种变身的人力大无比, 禽兽见了都要躲避。他们在地球上称霸, 还想与万神之神宙斯一决高低。宙斯得知后苦思冥想,终于想出一个好主意: 将他们一分为二, 男女分立, 各成一体。分身后才智体力大为削减的男女两性终日想接肢合体,重温旧梦。“每一半都急切地扑向另一半, 强烈地希望融合为一体”, 这种欲念即谓“爱情”。今天, 我们所说的爱情, 不仅仅是“强烈地希望融合为一体”这种本能的冲动, 更重要的是指一对男女之间互相倾慕, 渴望成为终生伴侣的强烈、持久、专一的感情。它具有以下特点:(一)互爱性。北宋文学家苏轼在《琴诗》中写到“:若言琴上有琴声, 放在匣中何不鸣; 若言声在指头上, 何不于君指上听。”这首诗是说只有主客体相结合, 才能成为艺术。同理, 爱情也是由两颗心灵弹拨出来的和弦。在恋爱的过程中, 双方始终处于平等自由的地位, 真正的爱情是不可强求的, 只能以双方的互爱为前提, 单方面的爱, 不论是轻绵的眼泪, 还是死缠烂打, 都不是真正的爱情。(二)纯洁性。恋爱中, 不应该有其他外来因素或一些附加条件的干扰, 爱情就是爱人, 如果以金钱、门第、权势作为产生爱情的依据, 就是玷污爱情的纯洁, 把神圣高尚的情感庸俗化了。(三)无私性。美国心理学家埃利希?弗洛姆在他的《爱的艺术》一书中指出, 爱是主动地给予, 而不是被动地接受。所以说, 爱一个人, 就意味着为他的幸福甘愿奉献自己的一切, 只有无私的奉献, 才能使爱情更加圣洁和纯真。(四)专一性。爱情是一种高尚的精神生活, 包含着特有的情感和义务, 只能存在于两个人之间。伟大的教育家陶行知曾经形象地说过: 爱情之酒甜而苦, 两人喝是甘露, 三人喝是酸醋, 随便喝要中毒。所以, 男女一旦相爱, 就会要求相互忠贞, 三角恋爱、多角恋爱都是对爱情的一种亵渎。(五)持久性。爱情不是一时的感情冲动, 而是一种持久的感情。爱情的持久性表现在爱情的不断深化、充实和提高上, 恰如莎士比亚所说: 真正的爱, 非环境所能改变; 真正的爱, 非时间所能磨灭; 真正的爱, 给我们带来欢乐和幸福。二、哲学视角下的大学生爱情正是基于对爱情真谛的正确理解, 所以, 大学生的爱情大多是两情相悦、志趣相投的真爱, 但在哲学视角下, 大学生的爱情, 将呈现出多元的立体图像。(一“)持久战与速决战”之说——恋爱中的渐进性与飞跃性在这个讲求速度的年代, 感情的建立与结束也变得“快闪”起来。一些大学生对于传统的、细水长流式的持久战已缺乏足够的耐心, 开始选择“闪恋”。“闪恋”是指两个人认识后迅速建立起亲密的恋爱关系, 这个速度, 甚至快到只有几天。疾如闪电般的恋爱, 虽然满足了他们对感情的即时需求, 却也可能带来新的困惑。由于彼此了解较少, 缺少坚实的感情基础, 所以感情的温度升得急降得也快, 可谓“爱也匆匆, 踹也匆匆”, 最终只落得“无可奈何恋人去, 劳燕分飞泣无声”。其实, 从交往到恋爱, 是需要一个较长过程的。爱情要求生理、心理的共同成熟。恋爱中, 人们会有意无意地把优点展示给对方, 而把阴暗的东西隐藏起来, 而“晕轮效应”也会让我们掩盖缺点, 美化缺点, 甚至把缺点当作优点, 所谓“情人眼里出西施”, 其结果就是无法认识真实的、完整的对方。因此, 这种快餐式的“闪恋”过早地夭折也就不足为奇了。爱情需要一个磨合过程。与恋人确立亲密关系, 需要一个磨合过程, 但很多人害怕这种磨合, 怕磨合期的漫长,也怕“磨而不合”, 甚至“磨”出问题, 所以他们希望快速而简单、不费力气地获得。其实这只是情感需求中的低层次满足, 是爱情实用主义的做法。所以, 要想获得美好的爱情, 就要准备“打持久战”。(二“)天长地久与曾经拥有”之说——恋爱中的过程与结果今天,在一些大学生眼里, 追求天长地久似乎是件很奢侈的事。 有人说大学生的 爱情已 进入了一个全新的 阶段——体验时代, 即在经过了以婚姻为目的的计划爱情时代、从相恋到分手的程序爱情时代之后, 现在已经进入行动至上的体验时代。把“曾经拥有”作为一种目标, 把恋爱只作为一种经历、一种经验的积累, 甚至总结出了情场上的 36计, 恋爱已经变成了“练爱”。这种体验式的爱情其恋爱动机究竟是什么呢?恋爱仅仅是一种需要。自从步入大学校门之日起, 高考带来的沉重负荷便被扔到了九霄云外, 为了过把瘾, 为了 答案补充一次体验, 当然要谈恋爱。有人说: 大学岁月, 不恋白不恋。为了积累经验, 常常采取“打一枪换个地方”的战术, 用他们的说法是“:中华儿女千千万, 这个不行咱再换。”为了填充生活的寂寞。“床前明月光, 人影一双双, 惟我独徘徊, 心里憋得慌。”于是他们总结出了爱情第一定律,即“空虚 + 空虚 = 不空虚”。有人说“:爱情, 我可没感觉到,我们之间不过是组成互助组, 好一块打发无聊的时光罢了。”不难看出, 对于这些同学而言, 恋爱只是一种暂时的情感填空而已。随大流儿。校园恋爱极富感染性, 有的班级一段时间没有人谈, 但过了一段时间, 就有一帮谈的, 有的寝室无人问爱, 有的寝室全在爱中, 如果有人还没开窍, 紧接着众人拾柴, 不过几天, 就会被彻底“点化”。为了证明自己的实力。如果一个学生有很多异性追求者, 说明他(她)有实力, 有魅力, 两个字——走俏, 于是有些学生为了证明自己不是滞销品, 纷纷加入到恋爱的大军中。殊不知, 当恋爱动机不再纯粹时, 爱情也就变得面目全非了。 答案补充(三“)西瓜与芝麻”之说——恋爱中的主次矛盾爱情与学业、友谊并存, 只是大学生的一种理想。事实是, 很多人一旦陷入热恋, 便是“我的眼里只有你”。由于主次不分, 给大学生带来很多问题。影响学业。有人说, 爱情是门选修课, 爱情作为一门选修课, 还没有听说哪个学生因为没修而丢了学分的, 倒是那些因为修得太投入导致荒废学业的学生比比皆是。试想, 整日卿卿我我, 耳鬓厮磨, 学习也就只有靠边站的份了。影响友情。大学生们都渴望爱情与友谊双丰收, 然而环顾校园中的对对情侣, 哪个不是白天“为伊消得人憔悴”, 晚饭后“月上柳梢头, 人约黄昏后”, 夜里“几回梦里记红颜”。两个人关系亲密得针扎不透, 水泼不进, 哪里还容得下朋友?物质投入。大学生的恋爱, 与社会青年的恋爱一样, 是需要成本投入的。 这些成本的投入, 除了非物质因素外, 就是物质因素。非物质因素包括时间、精力、感情、自由, 而物质因素的投入则是各种开销, 一些家境不太好的学生不得不节衣缩食, 日子过得自然是捉襟见肘了。有的学生为此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应该说, 大学生处于颇具进化性与变化性的阶段, 存在着太多的未定因素, 如果这时便草率地踏上爱情路, 留下的恐怕只能像歌里唱的那样“你的脸有几分憔悴, 你的眼有残留的泪, 你的唇美丽中有疲惫”了。鉴于此, 大学生们不妨待到心理发展相对成熟时、社会阅历相对丰富时、经济相对独立时, 再去扣开另一半的心扉, 尽情享受爱情的甘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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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wen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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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李大妈

笔者以***大学的学生调查研究的对象,来研究“大学生异性交往状况”这一问题。从异性交往的广度与深度,异性好朋友之间的依赖程度,以及对异性好朋友的满意度等各个不同的方面进行研究性的描述与分析。在数据分析的过程中,笔者发现现今大学生都不同程度的拥有异性交往活动,并且都大抵对异性朋友持满意态度,至于缺乏异性交往的缘由,大部分大学生认为是交往机会不足。而且几乎所有被调查的大学生都表示有拓宽异性交往圈子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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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威wjw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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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脾氣钚壞0

你好!中国的法律法规一直就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大学生谈恋爱!下面是我在网上搜索的一篇关于大学生谈恋爱中的法律责任,希望能帮助到你!浅析大学生恋爱中的法律责任朱海东摘要:时下,大学生群体中的恋爱现象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反映在这一当时的社会文化当中,法律作为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对此种恋爱关系应起到规范调节作用。笔者从一个大学生的角度出发,从法律这一视角,剖析大学生恋爱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学以致用,来一次探讨大学生恋爱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做到先兵后礼。关键字:大学生恋爱法律责任“不提倡,不禁止”一直是我国高等学校对大学生谈恋爱所持的态度。这种模糊不清的态度或说精神也体现在法律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单独能具体规范恋爱中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是没有的。法律的困境主要在于,很难划清道德约束还是法律制裁,法律似乎不愿过多干预这一古老的恋爱关系,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可操作性不强。据此很多人都会认为这是彼此之间的感情处理方式,个人道德水准和素质问题,很不可思议与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相联系,或者说会一致认为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但是深究则不然,大学情侣在恋爱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以下笔者的探讨中可以看出。因为大学生群体是个特殊群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笔者正处于大学生阶段,对大学生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文从现有的大学生恋爱的社会现象出发结合一些基本法的法律规范探讨一下恋爱中的双方可能发生,导致的若干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一)恋爱关系中的赠与行为问题这就涉及到了情侣之间的双方互相赠与如何划分界定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当双方情感破裂,涉及到一些标的较大的客体时,会出现要求返还自己对某物的所有权。这里就有一个法律探讨的空间存在。有的学者就指出过婚恋关系中互赠财务行为是目的赠与,但并非只要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都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之物。如,B女长期使用其男朋友A君的高档笔记本,当双方感情破裂时A男要求其归还该物,并主张这是一种借债关系。而B女则确认这是A男对其的赠与,虽然A男没有明确承认过(签订合同等)。但依据《民通意见》,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设定为默示。直接带来的法律后果是,A男的这种行为视为对B女的赠与,B女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进一步探讨,很多情形下又不当然适用于默示推定。很多恋爱行为包装着“赠与”,单方行为,披着自愿的外衣,其实是不当得利或者漠视的缔约行为,很多看似合理的求爱行为,其实是违背相对人的意愿或者以欺诈为形式的侵权行为[1]。如在此案例中,A男主张的这是一种借债关系之所以不能成立,是因为的基于恋爱中的道德习惯或常理推知A男是一种实际上的为了追爱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A男当时给予B女这一礼物是确实处于赠与的心态考虑的。(二)大学生的未婚先育问题时下也有很多新闻报导关于大学生未婚先育,进一步的则会产生对所生子女的权利保护的问题。《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明文法律规定也适用于此情形下该子女的法律地位,即也丝毫不影响该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如继承权等。而对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恋爱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身份地位(未婚)更为特别的是都是在校学生的尴尬境地,我们的法律似乎在此领域出现了滞后。尤其突出的表现在08年之前,全国各高等院校都“默契”的达成一个共识: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不然取消学籍,不授予学士学位。这种隐性规范是不是推动了大学生未婚先育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但影响不大。之所以在大学生群体会出现未婚先育的现象,一是从教育上来看我们的大学生性教育不够,二是我们的法律会很情愿的把对这一社会现象的调节归功于道德规范,本身就模棱两可的法律规范造就了大学生不敢越雷池一步。虽说这可能是一种变相的成功,但从法治角度来说则是一种倒退,无形之中对大学生的婚姻权进行了亵渎。而在此种大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的对大学生未婚先育子女的权益保护,笔者认为可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即双方都有对本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并不依赖于有无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也即女方如果把孩子生下来了,虽然双方没有结婚登记,可是孩子的生父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三)恋爱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事实生活中,解除恋爱关系后,一方往往会以自己受到伤害,损害为由索要补偿费,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做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因为从宏观的法律规范角度来说,目前的司法体制并没有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进一步引发了了对大学生恋爱当中出现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但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不能只局限于现今的法律规范,而要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到位的分析。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在认定和处理上应确定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女方以自己的青春损失,贞操权为由索要赔偿是不具有法律根据的。但是,如果一方对另一方采用欺、强迫、威胁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造成其精神上、心理上和感情上的严重创伤,这里的必要前提是双方已经确认了真实有效的恋爱关系,所以此时如果过错一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则应根据民法上保护弱者的基本精神和过错责任原则,使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道义责任,支持受害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上述主要是从从大学生恋爱中或多或少都会发生的三个方面(当然可能程度会表现为不同)来探讨这之间的民事法律责任。其实不难看出囊括于其中的法律规范从量上讲,不多,而且在很多事实方面法律似乎不愿过多干预,希望借以道德的力量。但是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是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希望,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二、刑事责任(一)大学生恋爱关系不稳定,盲目恋爱导致纠纷频发我们的大学生在父母眼中还是孩子,在外人眼中是涉世为深的成年人。这种定位不无道理,因为多数大学生的心智发展并还不是很成熟的。这一观点可以集中表现在恋爱关系之中。李明和小芳是本班公认的一对,并且双方都互相约见过自己的父母。平时他们关系还可以,但是李明后来逐渐移情别恋他人了。有一天,他和他的新女朋友一起散步,恰好被小芳看到,她气愤的冲向李明打了他两个耳光。然后说〃我死给你看〃。随即就向电线竿撞去。李明说“随你便”,拉着自己的新女朋友就走了。小芳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于是小芳的父母把李明告上了法院。如果是陌生人处于危险见死不救,且该危险的造成原因和李明没有关系,那么李明拉着新女友从她身边走过看到不管也没事,这只是道德方面的谴责。我国没有见死不救罪!但在此案例中李明主观造成的对方处于危险之中是出于先行行为,正因为李明主观上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所以李明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严重构成故意杀人。而这一类似的案例生活当中并不少见,由于很多大学生情侣缺乏法律意识并没有认识到这已经构成了一种刑事犯罪,需加以警醒[2]。反之李明事后采取了积极补救行为如拨打120等,法院可以认定李明并不希望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据此李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我们一直强调要加大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简简单单的是因为大学生群体特殊,更重要的是构建法治社会,意味着权公民个体的提供全方位法律保护。(二)致病侵害的刑事责任不同的案例,根据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会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又如恋爱关系中一方明知自己有传染性疾病如性病等,并没有告知对方,随着双方感情的进一步升温,导致情侣另一方也得此传染病。在这种情况下,应对施害方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呢。若单独从传染性类别上来看,似乎属于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但其实不然,笔者注意到此罪并不适用于你情我愿的情侣关系,因为该罪要求当事人实施了卖淫嫖娼等实际行为。而从犯罪主观主观方面和实际侵害的客体来看来看,行为人若放任了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并实施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危害行为(如,有的大学生就是滥情),笔者认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的犯罪客体就应该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进一步探讨,若行为人造成了特定主体的危害,则受害方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以故意或过失伤害罪对其进行起诉。如何是过失呢,可以从具体的案例中具体分析,如可从其主观危险性,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等来加以判定。进一步深究,恋爱关系的确立并非都是造成行为人对此传染性疾病造成传播后果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换言之,从传染性疾病的类别出发,也可以得出不同的法律后果。行为人也可以据此免责。如有的传染病如淋病,梅毒是通过性渠道来传播,这就要求双方发生了实际的性关系。而有的如乙肝等还包括了血液传播,此时的充分必要条件就不仅仅限定于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的举证问题则是另外一回事,笔者就不在此做过多的探讨。(三)性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的身体健康伤害先说堕胎,医学常识告诉我们经常性堕胎不仅会造成习惯性流产还会对女性的身体健康产生极大的伤害。很多新闻报导,随着情侣双方的情感破裂,女方对簿公堂状告男方故意伤害(导致其今后不能正常受孕),索要补偿费等。这一事实结果,属于一般道德性的越轨,偏离了有关社会道德观念和伦理规范,男方不应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因为怀孕只是一个结果,造成这个结果的情况有多种,法律规范的只是造成怀孕过程中非法的行为而已,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他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理[3]。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说也是不成立的,女方应该意识到这一可能对自己造成的损害结果,但其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这就应归类于道德规范来调整。而在民事责任方面从保护妇女权益出发,法律还是应当追加男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要求男方负担一定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再说弃婴,很多恋爱情侣由于社会,生活经验等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会对新生婴儿丢弃,或残忍伤害,这种情形下严重的就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根据刑法规定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且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综上所述,笔者建议高等学校应强化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健康的恋爱观。作为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恋爱不仅仅是可行的,更应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4]。从人生经历的角度来说,大学期间的恋爱都或多或少的影响一个人今后的社会发展和身心健康,社会的和谐构建应从每一个个体的良性发始。从生理学角度看,大学生恋爱是正常的,合理的,关键是看持有什么样的恋爱观[5]。积极健康的恋爱观有益于大学生的成长,促进美好的愿望实现。消极的恋爱观不利于大学生的身心成长,直至使大学生走上犯罪的道路。让他们知道爱的意义,价值是什么,追求爱情要注意法律法规,培养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恋爱与学业,事业,婚姻三者之间的关系,要让大学生们真正懂得,恋爱是培养爱情的过程,要严格区别恋爱与婚姻二者,让恋爱闪烁理智之光。懂得自爱,自重,要有责任感。这也是笔者写作的初衷。参考文献:[1]杜项菲当代大学生恋爱心理浅析华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88-89页[2]胡珍当代大学生的恋爱与择偶中国青年研究2002年版第116页[3]姚利民大学生婚恋观的调查与分析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3年版第29页[4]浙江大学马建青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8年第一期第32-34页[5]戴艳君思想政治教育案例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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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暖自知66暖暖

90后与80后大学生恋爱观比较08公管(2)班沈静一020208224 摘要:在现在的高校中80 后和90后大学生并存分属于不同的年级。作为大三学生同时也是80后我们能够深刻地体会到80后与90 后大学生在日常行为方式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而对于在性心理和性生理上都即将成熟的大学生而言对恋爱的看法和态度无疑是最能体现其群体特点的一个方面。因此把80后和90 后大学生的恋爱观作一比较,目的在于从生理、心理上分别了解和把握他们对恋爱的认识与态度,列举并分析由于不正确的恋爱观而引发的诸多问题,进而分析处于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未来接班人在观念上的变化趋势以及为当代大学生恋爱观恋爱问题的处理及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引导提供参考。本文我们主要回顾国内外恋爱观研究的历史过程,并对其整个发展过程研究方向做一个简要的评述,最后提出我们的研究方向和建议。关键词:恋爱观爱情观80、90后大学生一、对于恋爱观、爱情观、婚恋观的区分1、恋爱观的相关界定:马建青、严立芬L7](1999)认为,婚恋观是人们对恋爱和婚姻基础问题的看法,如对恋爱目的、择偶条件、婚姻幸福的标准、性行为等的认识、观点、见解。李平菊〔10〕(2003)在其硕士论文《在校女研究生婚恋价值观研究—以武汉地区高校为例》中,认为恋爱观是婚恋价值观的核心,将其界定为“主体对恋爱中诸问题所持有的心理评价和态度倾向”。2、婚恋观界定:苏红〔12](2006)将婚恋观定义为:“人们对婚前恋爱、婚姻生活以及婚恋过程中性爱取向的基本看法,它是人们对待婚姻和恋爱的内在标准和主观看法,其不但直接影响个体对配偶的选择,还会影响个体对未来婚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的承担。”杨艳玲〔13」(2007)认为“婚恋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包括婚姻和爱情„„婚恋观是价值观在婚姻、恋爱问题上的重要体现,是指人们对男女两性姻缘关系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它包括人们对爱情的基本观点(恋爱观),人们对爱人的期望,人们对各种婚姻形式及其变异的看法(婚姻观),人们对性行为的态度(性观念)等方面的内容。”3、爱情观的界定:爱情观是人们对爱情问题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它的内容主要包括:什么是爱情,爱情的本质,及爱情在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中的位置,择偶标准,如何对待失恋等。婚恋观是人们对待恋爱、婚姻和家庭的根本看法和态度。从上面对三个不同概念的界定,我们发现:对于恋爱观、婚恋观、爱情观的界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从中可以肯定的是婚恋观包括了恋爱观,而对于爱情观所涉及的范畴则有些模糊,爱情观会涉及到婚恋观、恋爱观,但是他们之间的关系却没有一个很清楚的划分界限。对于大学生恋爱问题的研究中出现的种种概念,一定程度上缺乏明确的操作定义或与其它相似概念的区分,这也是我们所感觉存在的一个问题。90后与80后大学生恋爱观比较08公管(2)班沈静一020208224 摘要:在现在的高校中80 后和90后大学生并存分属于不同的年级。作为大三学生同时也是80后我们能够深刻地体会到80后与90 后大学生在日常行为方式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而对于在性心理和性生理上都即将成熟的大学生而言对恋爱的看法和态度无疑是最能体现其群体特点的一个方面。因此把80后和90 后大学生的恋爱观作一比较,目的在于从生理、心理上分别了解和把握他们对恋爱的认识与态度,列举并分析由于不正确的恋爱观而引发的诸多问题,进而分析处于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未来接班人在观念上的变化趋势以及为当代大学生恋爱观恋爱问题的处理及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引导提供参考。本文我们主要回顾国内外恋爱观研究的历史过程,并对其整个发展过程研究方向做一个简要的评述,最后提出我们的研究方向和建议。关键词:恋爱观爱情观80、90后大学生一、对于恋爱观、爱情观、婚恋观的区分1、恋爱观的相关界定:马建青、严立芬L7](1999)认为,婚恋观是人们对恋爱和婚姻基础问题的看法,如对恋爱目的、择偶条件、婚姻幸福的标准、性行为等的认识、观点、见解。李平菊〔10〕(2003)在其硕士论文《在校女研究生婚恋价值观研究—以武汉地区高校为例》中,认为恋爱观是婚恋价值观的核心,将其界定为“主体对恋爱中诸问题所持有的心理评价和态度倾向”。2、婚恋观界定:苏红〔12](2006)将婚恋观定义为:“人们对婚前恋爱、婚姻生活以及婚恋过程中性爱取向的基本看法,它是人们对待婚姻和恋爱的内在标准和主观看法,其不但直接影响个体对配偶的选择,还会影响个体对未来婚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的承担。”杨艳玲〔13」(2007)认为“婚恋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包括婚姻和爱情„„婚恋观是价值观在婚姻、恋爱问题上的重要体现,是指人们对男女两性姻缘关系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它包括人们对爱情的基本观点(恋爱观),人们对爱人的期望,人们对各种婚姻形式及其变异的看法(婚姻观),人们对性行为的态度(性观念)等方面的内容。”3、爱情观的界定:爱情观是人们对爱情问题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它的内容主要包括:什么是爱情,爱情的本质,及爱情在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中的位置,择偶标准,如何对待失恋等。婚恋观是人们对待恋爱、婚姻和家庭的根本看法和态度。从上面对三个不同概念的界定,我们发现:对于恋爱观、婚恋观、爱情观的界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从中可以肯定的是婚恋观包括了恋爱观,而对于爱情观所涉及的范畴则有些模糊,爱情观会涉及到婚恋观、恋爱观,但是他们之间的关系却没有一个很清楚的划分界限。对于大学生恋爱问题的研究中出现的种种概念,一定程度上缺乏明确的操作定义或与其它相似概念的区分,这也是我们所感觉存在的一个问题。具体 可参考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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