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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dnight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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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精灵he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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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社会创业家(前身是NPO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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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当5188

你好, sindirila。 你的问题挑战性着实为高。 历经千辛万苦~终于成功了~~~花了半个多小时,翻阅杂志官方主页等~值得了!希望能帮得上你的忙。下面提供的两个网址是通过其他非官方网站才得到的杂志全称,你可以论证一下。 《商务和经济统计》杂志 Journal of Business & Economic Statistics 《经济研究评论》 Journal of Economic Psychology 《金融中介》杂志 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金融和推测学》 Finance and Stochastics +finance/journal/780?detailsPage=editorialBoard 《农业经济学》 Agricultural Systems _home/405851/description#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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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柠2015

尽管总的来看,非营利组织已经并正在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就其能够和应当发挥的作用而言,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和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相比,和正在兴起并日趋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相比,和改革开放中社会巨大变迁带来的需求相比,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显得明显的先天弱质、后天困难。它们在获取和运用资源、协调关系、发挥作用等方面都不存在明显的优势。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在政府规制和市场挤压下艰难寻求生存和发展之路,难以展现像我们在国外非营利组织身上看到的勃勃生机。调查显示,4%的非营利组织认为资金缺乏是他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其他相关的重要问题依次是:缺乏活动场所和办公设施 (7%),缺乏人才(9%),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5%),组织内部管理问题(5%)等。具体来说,当前中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资源不足。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资金严重不足,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其中有不少组织处在名存实亡的“休眠状态”;也有一些组织为了维持生存发展,在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与其自身业务不相干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在人力资源方面,绝大多数受到政府支持的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中,基本的工作人员几乎都来自政府机构,其中有许多是从第一线退下来的离退休人员;很多自下而上的非营利组织则没有或几乎没有固定的人才渠道,定员和编制极为有限,主要依靠志愿者开展活动,这导致了普遍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科学、家长制等问题。第二,能力不足。资金、人才等资源不足之所以制约组织的发展,除了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度环境与社会文化方面的限制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能力不足。这里所说的能力是综合来看的,包括一个组织的活动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扩张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来说规模比较小,资金筹措能力比较低,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也就比较弱,加上组织管理不规范、不透明、不民主,又缺乏评估和社会监督,使得它们难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普遍的社会公信,不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能力不足的背后是缺少具有创新能力的领导人。国内外无数成功的经验表明,优秀的领导人是非营利组织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条件,但我国现行组织人事制度限制了优秀人才进入非营利组织,使得其中难以产生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优秀的领导人。第三,缺乏自治。从前述非营利组织的五个特征属性看,无论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还是自治性、志愿性或组织性,在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身上都表现得不鲜明。究其原因,最根本的还在于缺乏自治。中国有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是通过获取自上而下的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们或者由各级党政机构所直接创办,或者本身就从党政机构转变过来,或者由原党政官员及与党政关系密切的知名人士所创办。这些组织,不仅其主要的资源来源于党政机关,且在观念上、组织上、职能上、活动方式上、管理体制上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政府,甚至依然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发挥作用。即使民间自发建立的非营利组织,由于要挂靠在业务主管单位上,也会受到政府各方面的限制和干涉。这种状态随着政府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不仅束缚了自身的手脚,也严重束缚了政府的手脚。解决这种政社不分的问题,需要实现体制的转变和观念上的革命,充分认识到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使其成为真正具有自主性的自治组织。第四,发展不平衡。这表现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不同领域之间,呈现巨大的差距。就区域不平衡来说,不仅东西相比西部发展严重不足,沿海和内地相比内地发展严重不足,而且同为东部和沿海,区域之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有很大差距;就城乡不平衡来说,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非营利组织发展得较快,开展的活动较为集中,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认知和公信度也较高,但是在中小城镇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除了扶贫开发的少数外来的非营利组织之外,真正当地的非营利组织很少,社会对这些组织的关注和支持也很少;就不同领域之间的不平衡来说,非营利组织在那些相对说来政策宽松、易于得到资源而进入门槛较低的领域已经开始出现低水平重复的现象,但那些存在大量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公民参与的领域,包括一些重要的公共政策领域,如失业与就业、社会保障、劳工权益保护、国际区域冲突和外交等领域,却因种种原因极少有非营利组织进入。这对于非营利组织整体部门的发展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欠缺。以上简要概括了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并不是孤立的,不完全是由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管理和能力建设不足所造成的。在这些问题的背后,是处在转型时期的整个中国社会。可以说,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实际上是社会结构变迁的结果,反映了整个社会在转型过程中价值观念、治理模式与体制的根本转变。第一,社会转型中基本价值与制度构建的双重缺陷。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相比社会经济的迅速变迁,制度和文化建设方面出现一定程度的空缺。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而言,首先面对的是来自现行法规和政策上的严格的制度限制。当前我国在民间组织管理上的基本特点是:门槛高、限制多、监管不力。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10]、分级管理原则[11]和非竞争性原则[12],都与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关,它们设置了一个对于普通公民来说高得难以逾越的门槛,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非营利组织通过登记注册来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另一方面,一个组织一旦登记成立,除了象征性地接受财务管理方面的“年检”之外,没有任何日常性的评估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约束,同时也难以落实有关公益事业的减免税待遇。其结果,使得整个第三部门内部良莠皆存,实际上损害了真正的公益组织。近来频频出现的公益腐败现象,包括挪用巨额善款进行非正常投资等问题,其根本原因也在于非营利组织管理上长期存在的制度缺陷。国外一般按照宗旨、收入分配及其开展的活动严格划分营利和非营利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并对不同性质的非营利组织给以不同的税制待遇和相应的管理办法。国内则没有这样的区分和明确规定,比如把本来就包括营利和非营利两种类型的民办学校全部规定为非营利,对基金会不分运作型和资助型统统算作公益组织,在财务管理上更是胡子眉毛一把抓——统统采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这中间存在的巨大制度空间为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方便。同时,在基本的制度建设方面,如理事会制度、社会监督机制、财务公示制度等方面,现行法规和政策上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要求,使得非营利组织各行其是、无所适从。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还面临文化方面的挑战。在中国,非营利组织是一个外来语。西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有着来自文化方面的深厚积淀,包括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普遍的公民意识、自治观念、法制观念、契约精神、公益精神等,而中国缺少这些方面的文化背景。不仅如此,在迅速发生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旧的社会价值体系和道德伦理观念受到巨大冲击,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甚嚣尘上,社会资本体系全面扭曲,使得非营利组织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志愿精神、公益精神和社会公信严重不足。这一切,都成为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无形障碍。法制和文化建设是一个需要时间的过程。其中不仅要有来自政府的自上而下的努力,还要有非营利组织自下而上的积极推动。例如在日本,政府长期以来对国内非营利组织采取的是谨慎和限制的态度,1995年阪神大地震中数以万计的非营利组织在抗震救灾中发挥了政府所发挥不了的积极作用,唤起了整个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重视,政府也改变了观念。在非营利组织的直接参与和大力推动下,日本国会在1998年通过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从根本上改变了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法律环境。第二,非营利组织自身理念的缺乏。理念或使命是非营利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灵魂。著名管理学大师德鲁克认为:非营利组织是使命感、责任感最强的组织,它们以“点化人类”和“改变社会大众”为目的,“以使命为先”[13],没有理念就没有非营利组织。当前中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的诸多问题,除有一定客观因素外,都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动力不足、定位不明确有很大关系,根本在于缺乏理念和使命。换言之,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真正困难,并不在于缺乏资金、人才、管理和专业技术,甚至不在于外部环境的好坏,而在于缺乏明确的理念和强烈的使命感,这使得它们难有拔地而起的能动性、创新性和艰苦创业的自觉性,并从而带来被动、盲目、短视、缺乏坚韧不拔的精神和动力不足,使组织发展难有后劲。因此,非营利组织要提高活动能力和社会作用,首先要提升理念意识,明确自己的定位,继而完善组织的制度化建设和改善环境,从而实现自己的使命。第三,政府改革的滞后效应。在转型时期,非营利组织扮演着承接政府逐步退出并转交给社会的部分社会职能的角色。这个过程并非简单的职能移交,而是反映着整个社会治理结构与观念的根本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政府自始至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转型是一个由政府推动的过程,其中政府自身的改革与相应的社会进程密切相关联。目前,中国的政府改革显然滞后于相应的社会进程。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在观念和认识上的落后,例如对多元治理模式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不明确,对关乎政府职能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认识不足,担心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会危及国家的政治经济基础,等等,这使得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左右摇摆,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无力打击在“非营利”名义下开展的牟利等不法行为。政府改革滞后的第二个表现是制度和政策上的不配套。比如:在机构改革中调整了的政府职能迟迟不能落实到位,在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优惠税制等诸多方面,不仅约束过严,且彼此不配套、不协调、不到位,严重影响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可以认为,不健全的法律政策环境和相应的政府角色异位,是当前制约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从国外的经验看,如日本、韩国等,其非营利组织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兴起,都以法律政策环境的改变为转折点。整个第三部门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强调非营利组织自身的能力建设远远不够,需要通过政策的调整和制度的重建来营造一个有利于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态度越是积极和大度,就越能够抓住时机,减少损失,推动非营利组织走向与政府之间实现合作与互动的良治之道。社会转型期的政府角色是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基于资源优势和权力优势,政府必然在许多方面处于主导地位,从而增加了其对社会转型负有的责任。一个好的和负责任的政府,会通过不断调整自身的定位来积极影响社会进程,同时有意识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有计划地培育公民和非营利组织的自治能力,从而有选择地逐步退出直接控制的社会领域,实现在政府有效治理基础上的社会转型。四、改善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律政策环境的政策建议 尽快出台民间组织基本法并完善专项法规体系在制定有关民间组织的基本法律的基础上,需要修改和进一步完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专项法规体系。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我们建议就基金会、行业协会等经济团体、海外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尽快制定专项法规,并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探讨制定有关公益慈善团体、公共筹款机构等团体的登记管理方面的专项法规。其中,基金会作为非会员制的公益组织和社会团体有着本质的区别,应当从现行的社会团体分类中独立出来,尽快通过制定专项法规来落实对基金会的监督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等经济团体发挥着市场的中介和枢纽的作用,它们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在监督管理上需要专门对待;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越来越多的海外民间组织进入中国,在各个领域开展着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对它们的登记管理也需要有专门的法规;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益慈善团体的作用会越来越突出,筹款活动作为民间组织的重要资金来源也会逐步独立出来,需要在必要的时候制定相关的专项法规来规范和监督管理这些方面的民间组织。 改革有关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是:门槛高、限制多、监管不力。其中最核心的原则是双重管理体制,即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14]和“业务主管单位”[15]双重审核、双重负责、双重监管的原则。由于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属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负责,却并不能从中受益,加之条例中并没有对业务主管单位作明确指定或者必须审批的义务规定,从而导致各业务主管单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申请的非营利组织,尤其民间成立的组织,大多采取推托的态度,使得独立申请的非营利组织很难被批准,不得不转而求助工商登记或者不登记。双重管理体制成为制约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门槛。和双重管理体制并行的制度性规定还包括:分级管理原则、非竞争性原则、限制分支原则[16]等。这些原则均遗留着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社会事务采取行政管理的痕迹,制约了非营利组织的独立发展。对非营利组织严格的登记限制体现了指导思想上的一种保守的观念,就是担心一旦放松登记限制,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会如洪水一般进入登记的门槛,导致管理上的失控。这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思维模式。事实上,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转型的推进,一方面涌现出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另一方面包括政府自身管理在内的整个社会治理结构的变革,使得多元化格局下的社会控制不再是简单的门槛限制就能够奏效的,有效的管理更多地强调过程控制、制度约束、社会规范和组织自律。在登记管理制度上我们可以更多借鉴国际经验,尤其是日本的模式。对学校、医院等实体性公共服务和福利机构,民政部门无力审批管理,登记便失去意义,常常得不到其他部门认可,因而可以指定教育部、卫生部等相关机关登记管理,取消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程序,对于一般性的社团,则将民间组织管理局从民政部独立出来,专门负责这些组织的登记管理,而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程序。这样既打破了双重管理体制的制约,又可以加强管理效果。随着管理体制的理顺,一些限制性的管理原则也可以逐步放开,给予非营利组织更大的生存、发展空间。 尽快落实有关公益捐赠减免税方面的法规政策我国目前尚缺乏一套系统、可行的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一般而言,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非营利组织自身的优惠;二是对面向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方的优惠。我国现行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主要依据1999国税发65号文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此前有199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规定了对社会团体的财政拨款、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会费等方面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社会团体规定标准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等。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又对基金会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做了规定。在对捐赠方的优惠方面,1999年国务院公布《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是涉及捐赠方税收优惠的重要法律。而以美国为例,其税法[17]规定了30余种免税组织[18],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包括所得税优惠、财产税优惠和失业税优惠;另外,向公益型非营利组织捐赠的机构和个人还享有应缴税所得额扣除和财产税、遗产税减免。[19]相比之下,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不明确、不具体、不系统。目前以所得税优惠为主,范围也比较局限;同时在财产税,以及我国主要的税种——商品税中,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的专门规定,尤其缺乏对民间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的优惠措施。如对非营利组织的进出口关税规定尚需明确,[20]在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的条例中均只规定了对“人民团体”[21]的税收优惠,[22]其中许多法规颁布较早,随非营利组织作为与政府、企业相对应的“第三部门”的迅速发展,这些法规需要作出调整。税法中应明确体现出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对不同类型非营利组织减免的税种、减免幅度等具体内容。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我国目前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采取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但事实上,尽管年检工作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面对成千上万个各式各样的非营利组织,有限的管理人员很难通过年检真正达到对非营利组织的有效监督。这样做不仅操作成本很高,而且假借公益名义谋取私利的组织往往并不能被发现,因为仅凭年检报表是不足以判断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和对之实行监督的。从国际经验看,社会监督是一个不可替代的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的首要原则是公开。非营利组织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活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被动公开和主动公开两种形式。前者指任何一个社会公众对有关数据、信息,包括组织的详细财务报表,有权随时索要、查询、置疑并得以答复;后者指每个非营利组织要将上述重要信息定期在简报或者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需要公布信息的信息程度和具体要求一般依据组织规模不同而有所差异,规模越大的组织其需要公开的数据越多、越要求完善。另外,非营利组织由于其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与政府和企业的财务制度有着许多不同之处,如利润计算、报表项目、评价标准等,因而建立非营利组织独立的财务和审计制度,是对其实行监督管理的前提。 加强政府采购对非营利组织的财政支持美国霍布金斯大学在42个国家进行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结果显示,非营利组织的平均收入来源结构为:服务收费49%、政府资助40%和慈善所得11%,其中保健(55%)、教育(47%)和社会服务(45%)领域政府的资助尤其显著。[23]这说明政府的财政支持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我国1999年国务院开始在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24]200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采购法规定了政府[25]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原则,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6种政府采购方式,并指明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尤其公开招标的方式,应是非营利组织获得财政支持的重要渠道,但在目前的实际运行中,大部分非营利组织尚未被纳入采购的对象。因而,在政府采购的进一步实行中,有必要认识到非营利组织是政府采购的重要面向对象,政府采购需要认真贯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样才能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开展。 出台有关非营利组织员工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政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除了需要建设一个良好法律环境外,还需要解决其人事体制的接轨问题。非营利组织难以留住人才是目前非常普遍的现象,这不仅在于工资待遇的差距,更重要的在于人事制度上的不规范。由于非营利组织在编制问题上缺乏与其他部门的衔接,非营利组织的专职就业人员在户口、档案管理、人事流动、职称、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一系列困难,都成为制约非营利组织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重要因素。解决非营利组织员工就业和相关的社会保障等问题,关键在于建立非营利组织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相关的制度规范,并将之纳入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整体的人事、福利、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人才交流中心对非营利组织的档案管理制度,在医疗、退休养老、劳动、失业等保险金的缴纳方面,制定非营利组织相应的标准等。总之,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仍处于营养不良的起步阶段,尤其是构建有效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系统工程。但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大趋势已经不容改变,面对市场经济、多元治理的必然趋势,迫切需要构建和完善相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体系,用良好的制度条件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逐步建立起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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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vefoood

版权定义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使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外国人或者外国在中国国内首次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的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多数重要国家已经和中国一起参加了共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学理,版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定,在美国发生的著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美国的版权法来判定。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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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定义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

    照相机1984 3人参与回答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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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否营利目的,只是侵著作权要件之一,营利是侵权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即使没有营利目的的要件,但有其他侵犯著作权的条件时,也可能会构成侵权。比如,未经允许

    青帝织锦 5人参与回答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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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国法律成立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是非企业法人都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且手续十分复杂,不好审批但我想作为志愿者注办爱心超市这类的事情不一定

    熊熊去哪儿 3人参与回答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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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你一起等消息,你是不是也是要团购这个杂志的

    鸭梨山大痕 7人参与回答 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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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社会创业家(前身是NPO纵横)

    华兰欣子 2人参与回答 202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