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期刊知识库 > 国际法案例论文

国际法案例论文

发布时间:

国际法案例论文

1答:大陆架划界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2答:大陆架划界公平原则: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关于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政策的第3667号总统公告》指出:"在大陆架延伸至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于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根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自此,公平原则被引入大陆架划界制度。3答:能同时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时自然延伸原则应受到公平原则的调整和制约。

国际公法:《国际法》 邵沙平 人大出版社 中英对照还有“美国法精要”系列,中英版本都有 美国教授出的 翻成中文版本经典原著的中文版也是不错的,比如奥本海的《国际法》,格老秀斯的书,还有德国一位法学家的《国际私法》这些都是我看过觉得比较好的。国际法的权威中译本资料国内还比较少,你可以上当当卓越自己挑选。尽量看英文原版吧,国内翻译的也不一定准确,国外学的时候用英语能理解的,放心吧!实在不行上网查一下就行!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回答补充第二问2、依照“德国法”判决,按照普通法认为(德国适用于普通法)承诺应该像一面镜子一样反照出要约的内容(即像镜一致规则),否则就不是承诺而是反要约。由此可见德国法会判A不构成违约

不需要,因为日方在买卖货物时,并不可能知道会销往意大利而侵犯知识产权,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是可以免责的。但根据中国法律提出的,将会承担责任,因为是基于买方所在地法律,承担侵权责任。不可以撤销,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消的视为可撤销要约,但在国际钢价猛涨之后,同表人开始投标时撤销,显然不是处于合理撤销要约的时间内,所以撤销无效。

正确。中方公司发出要约时说明“以未出售为条件”,即要约的有效承诺(接受)期间为美方公司收到要约至铁钉卖出日期为止。由美方承担。《公约》规定承诺要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1月25日到达的美方的接受已经逾期,并且中方在1月29日在合理的期间内通知美方,告知对方1月10日的发盘已于1月20日失效,履行了告知的义务。

1,适用法律的问题,首先看如果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没有协议,,一般被告法律为准。表示,美国公司对我们的产品不满意,我们的法律应该适用于权的行使;冲突的国际公法,国内法,国际公法为准。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论文

答: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本案中贝佛莱夫人的离婚、再婚无效。国际私法中有“公共秩序保留”一说。公共秩序保留,又称为公共政策,系指一国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根据各国普遍的实践和许多国际私法公约的规定,在一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将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论文

首先,先鄙视楼上的回答,他基本本着不负责任的原则,信口开河。楼主说的这个案例,中方的确不站优势!如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打官司,我想肯定会败的出现这种问题就要援引对方所在国的合同法或者民法仔细研究,如果我作为中方首先我的具备资深的国际司法、国际经济法、和外国法的研究经验。挽回损失的基本方向是这样了。我给楼主的只能是这个case的打法只怪小弟不才呀

(1)A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不能被撤销。 首先,本案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A公司和B公司的营业地分别位于德国和中国香港,两国都是CISG的缔约国,且彩色复印机的销售不属于CISG第2条所排出的六种情况。 其次,根据CISG第16条第2款可知:写明期限的发价(要约)不得撤销。而在本案中,德国A公司11月25日给香港B公司的要约中写明:“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该要约属于写明有效期限的要约,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撤销。 在本案中,A公司在12月15日向B公司发出撤销通知。12月15日还处在12月30日的有限期之内,不得撤销。(2)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CISG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对发价的接受(承诺)生效时订立”。而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件人时生效。” 由上面第一问中的分析可知,A公司不能撤销要约。因此,只要B公司的承诺于要约有效期内到达A公司,合同即有效成立。由题意知:“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该承诺在有效期内到达A公司,合同于12月22日有效成立,A公司必须履行。

V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_百度文库 V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 /view/0657ccc24028915f804d 国际经济法 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小抄

不能撤销,因为其约定了要约有效期存在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

回答补充第二问2、依照“德国法”判决,按照普通法认为(德国适用于普通法)承诺应该像一面镜子一样反照出要约的内容(即像镜一致规则),否则就不是承诺而是反要约。由此可见德国法会判A不构成违约

  • 索引序列
  • 国际法案例论文
  •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论文
  •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论文
  •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