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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律评论文章大全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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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律评论文章大全中文名

意大利刑事古黄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的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该书初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力介罪刑相适应的近代量刑原则。本书问世后立即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声誉,被译为多种文字,它对地俄国、普鲁士以及奥地利等国的刑法改革具有重大的影响。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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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而且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也为后来许多欧洲国家借鉴和效仿。随着拿破仑在欧洲的军事扩张,《拿破仑法典》也被应用到法军所到之处。由于该法典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因而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从而具有了广泛的世界意义,其内在的价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夺目。法典的影响该法典在不少资产阶级国家里有颇大的影响。首先,在1804年原属法国因而自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属于它的效力范围的一些国家中适用,比利时和卢森堡现在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该法典在法国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现行的民法典,部分以该法典为基础,部分以《巴黎习惯法》为基础。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自1825年起采用了该法典,不过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其次,有些国家以该法典为蓝本制定本国的民法典。例如,1838年的《丹麦民法典》是依据该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也是以该法典为范本的 。最后,还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在编纂时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该法典的影响,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

本辑主题研讨死刑问题。自贝卡里亚以降,死刑存废的论争一直是各种社会心理与价值判断之间激烈交锋的场所。而当死刑存废问题在一个国家成为矛盾的焦点时,几乎必定是这个国家的制度与社会观念同人权保障等新兴诉求在新旧交叠之际产生了冲突。21世纪初叶的中国,正是处在了这样一个关节点上。于是一些与死刑相关的刑事案件受到社会舆论的空前关注,决策者应对公众舆论挑战的过程,也许就酝酿着即将到来的巨大变革。这正是我们将站在这个领域最前沿的学者的声音作为本辑主题研讨内容的原因。作为一个不仅仅限于智识领域的社会问题,死刑问题的根本解决取决于学者、民众与决策者在法律、道德、社会情感以及政治生活等领域里的多重博弈,最后达致一个结构复杂的均衡状态。本辑收录的死刑专辑五篇文章揭示出研究这个复杂结构所可能展开的更为丰富和多元化的思路。陈兴良《关于死刑的通信》以书信体的形式展现了专业学者与一个普通公民在死刑问题上的对话与交流。人道与宽容是这篇文章的基调。作者认为死刑的真正废除有赖于政治家的决策,而后者则常常掣肘于民意,因此需要通过宣扬和培育社会宽容来淡化乃至祛除一般民众的复仇心理。该文的有趣之处。不仅在于书信体的写作方式本身,更在于这一次并非是将学者理想赋予虚拟的波斯人,而是来源于一位中国公民的真实来信。这就使得作者的阐述具有了坚实的附着,也成为知识分子在专业话题上参与和影响公众舆论的一次个人实践。陈兴良的另一篇文章《受雇佣为他人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裁量研究》虽然同样源起于一封死囚的来信,但是更具体地着眼于两个具体案例,通过分析裁判理由,对于受雇为他人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提炼出相应的裁判规则。不是单独研究规范或案件,而是从法院公开的司法判决书出发,对所涉及到的相应罪名进行“判例刑法学”研究,是作者近年来值得关注的学术动向,也是我们收录这篇文章的原因之一。此外,文中由毒品案件的死刑适用延伸到死刑复核权上收至最高人民法院的论证,在当下极具现实意义。梁根林的《中国死刑控制论纲》立足于当下具体国情和犯罪态势的现实制约,从十个方面就我国死刑控制的路径选择和制度建构进行了系统的设计。尽管主题和结构使得文章以一种宏大叙事的面目出现,但是作者在把握宏大蓝图的思路与细致的技术论证之间张力上的深厚学术素养,使得该文的内容坚实有力。论文中随处可见作者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良苦用心:在缩小死刑适用范围方面,提出“规限、转让、废止”死刑罪名的三种解决途径;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死刑案件量刑指南;以及对刑罚结构与刑罚环境趋轻的深入分析等等。周光权的《死刑的司法限制》的视角切近更为具体的微观层面,以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几率最大的犯罪为研究对象,寻求限制死刑适用的具体司法措施。目前死刑适用率最高的犯罪当属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其是否适用死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无伤亡结果的出现。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就限制相应犯罪的死刑司法适用问题加以分析,批驳了实务中一旦有被害人死亡,就需要有人“偿命”的习惯性思维和做法,展示出一种在现行刑法规定趋重的条件下限缩死刑适用可能性的务实态度。汪明亮的《死刑量刑法理学模式与社会学模式》提出两种死刑量刑模式:一种是所谓的法理学模式,系指严格依照刑法条文规定,对已有的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加以判定,并据此作出死刑裁量的过程;二是死刑裁量的社会学模式,系指在刑法条文规定之外的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社会结构对刑罚裁量产生影响的过程。文章指出,死刑量刑之社会学模式是导致“同罪异罚”、量刑不平等的原因,进而提出避免该社会学模式发生作用的具体途径。尽管对于死刑问题中所蕴含的社会因素能否予以简单的价值判断以及作者的社会学分析模式是否规范,可能见仁见智,但是在过往以哲学探讨为主的死刑存废问题研究之外,拓展出新的视角和研究路径,作者的探索和努力是值得嘉许的。除了死刑专题的讨论,本辑还收录了一篇犯罪学论文:刘广三和单天水的《犯罪是一种评价》。该文鲜明地提出“犯罪是一种评价”的命题,从国家、社会以及犯罪学学者三种评价主体的角度展开,分别对各个主体内容的评价共性和个性予以评述。该文的视野宽阔,思路清晰,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我国犯罪学理论在价值论方面的研究进程。孙斯坦的名字在中国学界已经不陌生了,他和另外两位作者合作的《法和经济学的行为学方法》是其编辑的同名著作的导论部分。该文应用行为经济学的相关原理对传统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提出了质疑和挑战,并试图建立一种新的法律经济学研究进路,是行为主义法律经济学的纲领性论文,也是西方法律经济学的最新发展。该文同时暗示,法律经济学流派众多,方法并非一成不变,在中国学界刚刚引入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今天,扩展思路、关注理论发展的前沿动向也许是有必要的。本辑刊载的几篇思想史和制度史研究的文章,都从某种历史的演进中发现了以往研究忽视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推进。高全喜的《论宪法政治》是作者一个写作计划中的先导部分,通过对西方思想史的梳理,试图找到一条有别于日常政治的宪法政治的理论路径。作者特别对比分析了施米特与阿克曼德宪法政治思想,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异曲同工之妙。当然,梳理思想史并非最终目的,作者的旨趣在于中国的宪法问题,希望借由这种思想为我们提供一种可资借鉴的新视角。张千帆的《从管制到自由》考察了英美国家处理流浪乞讨问题的历史经验以及迁徙权的宪法保障在美国的历史演进,得出结论:迁徙权是市场经济和人权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在法制统一的国家里,它是公民权的题中应有之意,应当受到宪法保障。迁徙自由的宪法保障不仅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国家统一和公民平等的重要体现。显然,中国问题也是作者思考的立足点所在。劳东燕的《自由的危机:德国“法治国”的内在机理与运作逻辑》一文则通过梳理德国“法治国”概念的流变,发现“法治国”代表者国家结构中将个人主义与国家目的相统合的一种努力,它所固有的注定导致自我毁灭的内在紧张在于:其目标是要促进具体的个人自由和解放,但这种目标却试图借助于抽象的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依靠国家的立法性控制和个人的完全服从来实现。作者还对“法治国”与普通法法治进行了比较,认为两者差异的重要根源之一在于双方为经营自由的事业所凭借的制度技术,即“法治国”的体系性建构方式与普通法法治中实践导向的技艺理性。在上述历史研究之外,赵西巨的《欧盟法中的司法审查制度:对(欧共体条约)第230条的释读》是具体制度研究方面的优秀之作。文章评述了在欧盟司法审查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基于《欧共体条约》第230条的无效行为之诉,着重梳理了欧盟法院司法审查权限的范围,自然人和法人作为非特权申请者在涉及较为广泛公共利益的无效申请之诉中所面临的障碍与困境以及法院司法审查的依据。作者对欧盟法有过专门的深入研究,笔触与视角精准细腻,为我们准确理解欧洲司法审查制度的机理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本辑收录了三篇民法和程序法方面的论文。霍海红的《证明责任:一个功能的视角》是程序法方面不可多得之作。文章对证明责任的功能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界定,试图将人们从举证责任作为提供证据责任这一狭窄的视点中带出,从除了裁判功能以外的效益功能、批判功能、规则功能以及立法技术功能的角度,全面且深入地考察了证明责任在理念和制度上的价值。该文一个突出的特色在于主张并充分论证了证明责任的实体规范属性,认为其预置于实体法中而主要通过诉讼程序得以实现,而证明责任同实体规范的关系在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使得实体规范的目标在法律技术上能够得以实现。丁春艳的《论私法中的优先购买权》对优先购买权作了总论性的梳理和分析。文章的梳理工作非常充分,其分析不仅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而且将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考虑在内,使得论证在十分坚实的基础上展开。该文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其逻辑上的细密和周延,充分考虑了各种可能的情形并给出有说服力的解决方案,作者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素养可见一斑。许德风的《论合同法上信赖利益的概念及对成本费用的损害赔偿》在分析了期待利益存在的缺陷之后,讨论了信赖利益制度。由于信赖利益也存在诸多缺陷,促使作者试图探索一种新的解决方法。文章指出,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核心是净利润、成本与费用的支出两个要素,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关于成本费用损害赔偿的理论。该文主要的贡献在于其对传统概念的努力超越,在一种新的解决问题思路的背后蕴涵着作者另辟蹊径的勇气和智慧。此外,该文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比较法背景,对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均有参考价值。本辑惟一一篇评论是赵晓力的《要命的地方:(秋菊打官司)再解读》。与以往解说该影片的风格和内容不同,他把电影文本分为5个主题,通过对文本全面细致的阐释,试图揭示出台词对话中隐含着的易为观众所忽略的“微言大义”。《秋菊打官司》不仅仅是“法律多元”的问题,也不仅仅是“送法下乡”的问题,它更多表达了对中国乡土社会中一种原始的生命力观念的赞颂。现代的国家法律可以不承认这种生命的本能,但却不能忽视它的力量。同样,我们可以不赞成秋菊,但一定要先理解她的诉求。北大讲坛收录了著名公司法学者约翰·H.法勒(JohnH.Farrar)2004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进行的演讲《寻求比较公司治理恰当的理论视角与方法论》。法勒从社会科学层面为比较公司治理研究与比较法之间的关系这个根本性难题的解决,提供了更为开放的视野。法勒指出,比较法因过于狭隘和混乱而无法为处于复杂变革时期下的比较公司治理提供一个恰当的方法论上的进路,因此有必要超越法律考察自治规则和惯例。值得注意的是,法勒通过对路径依赖和全球化现象的分析,得出全球性的合同概念和自治规则网络可能比公司和民族国家更为重要的结论。比较公司治理的方法论是这个领域研究中最富哲学性和开放性的部分,法勒不仅提供了新的视角,还为反思和领悟比较公司治理学术中的历史偏见及现实发展提供了一条新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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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法和正义的思考西塞罗在法律篇中的第一卷是给我们呈现其自身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西塞罗在其论述的开头,首先从谈论一棵“马略橡树”开始,谈到诗歌和历史,逐渐谈到市民法,但在真正开始对市民法展开探讨之前,提出这一卷的真正主题——法与正义——作为市民法阐述的序言。西塞罗首先指出法律科学——也就是研究法与正义的科学——是怎样推演出来的,他借阿提库斯之口,指出:“法律科学不应如现在多数人所认为的那样从司法官颁布的法令中推演出来,或如同人们习惯认为的那样从十二铜表法中推演出来,而是从哲学的最深层秘密中推演出来的”[1]。西塞罗关于法律科学是从哲学中推演出来的观点,表明他对于法与正义的思考并不是基于一种经验的理解,也就是法与正义并不是从司法和立法中推演出来的,换言之,法和正义是更加根本的事物。只有理解和解释了正义的本质,人们才能真正开始各个民族(包括罗马民族)自身的法律,譬如市民法。那么,什么是正义的本质?西塞罗认为正义的本质是必须在人的本质中寻求的。但西塞罗并没有直接去指出什么是正义或者从人的本质中直接发现正义。他首先指引大家去关注法律和理性:“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这一理性,当它在人类的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并且“法律就是知识,其自然功能就是指挥正确行为并禁止错误行为”。同时,西塞罗还认为,当人们“将公平的观念归于法律这个词时,我们也就给了法律以选择的观念”,而且,如果上述看法是正确的话,西塞罗认为“正义的来源就应在法律中发现,因为法律是一种自然力;它就是聪明人的理智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2]。由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在他的思想中,正义是与法律、理性密切相关联的,而这也是西方法律理念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和观念。其次,西塞罗的法律观当中尤为重要的是他的自然法观念,而且,他也指出寻求或确定正义是什么,必须从最高的法律而不是以文字规定的法律开始,他认为这种最高的法律——也就是自然法——的产生是远远早于任何曾经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经建立过的国家。所以,他认为“我将在大自然中寻求正义的根源,我们的全部讨论必须在大自然的指导下进行”[3]。接着,西塞罗在分析人的理性本质时,指出人和神共同拥有正确的理性,而法就是正确的理性,因而人和神分享法,而且也分享正义。因为他指出“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没有正义”。在西塞罗看来正义和功利必须区分,而且正义不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习惯的事物,否则人们就会以功利取代正义,根据功利的标准制定法律和遵守法律。但如果是这样,正义就被功利所颠覆,也就说正义根本不存在。因此,西塞罗认为正义必须以大自然为其基础,并且体现为人类的自然美德——慷慨、爱国、忠诚或为他人服务。而人类的美德就是得以完全发展的理性——也就是智慧,而且美德是符合自然的,而在生活中坚定、持续地运用理性,就是美德的表现。因此,西塞罗认为“与自然保持一致的生活是最高的善。这表明享用一种基于美德的恰当的生活,或者是遵循大自然并按她的法律生活,如果我可以这样称呼它的话;换言之,只要我们有能力,就应不遗余力地去实现大自然的要求;在这些要求中,大自然希望我们以遵守美德作为我们的法律”[4]。而在西塞罗看来,最大的美德就是智慧,而智慧是所有善事之母,所以,人们应该热爱智慧。虽然在爱智慧——也就是哲学——中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但是西塞罗认为只有当人们“考察了和彻底地检查了自己时,他就会懂得自然为他进入生活准备了何等高贵的配备,懂得他为达到和获得智慧而拥有什么样的各方面的手段”[5]。二、关于宗教的法律西塞罗在法律篇的第二卷首先回顾了第一卷对法和和正义的本质的解释,然后,论述其关于宗教的法律之观点。他指出“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因此,…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为此众神给予人类的法律一直受到正当的赞美;因为法律是适用于指令和禁令的聪明的立法者的理性和心灵”,而理性“来自宇宙的大自然,它督促人们正确行为而不枉为,这理性并非由于形成文字才第一次成为法律,而是理性一存在就成了法律;它是与神的心灵同时出现的。因此,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真正且首要的法律就是至高无上的朱庇特的正确理性”[6]。西塞罗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一个很重要的地方是强调了神,认为法和正义是人和神共同拥有的正确理性。而且在西塞罗的思想里,他认为宗教的“法律指令我们要纯洁地接触众神,这就是心灵的纯洁,因为万物都在其中。…‘应带着虔诚,而将财富留在身后’,这条规则是说,正直诚实令神愉悦,而应避免大量的费用”,因为这样是保证人们在神面前的平等。西塞罗还指出“‘不是人间的法官,而是神他自己,将惩罚不服从’,这一规定看来会由于畏惧即刻的惩罚而强化宗教的力量”。而且,他还认为“崇拜私人的神,无论新的或外来的,会导致宗教的混乱” [7]。总的归纳,西塞罗跟柏拉图、亚理士多德的思想同样也是强调了神的理性和作用。他们都提出了关于宗教祭祀的法律,而这样一种有神论的法律观,在我读到的西塞罗的关于宗教的法律时,使得我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要给宗教立法?这样的宗教法对法律的发展带来什么影响?而西方法在其起源上就如此关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虽然其他非西方的地区或民族也有宗教祭祀的法规或宗教法,但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西方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对这一问题显然不是本文所能回答或解决的。但西方的宗教与法律之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不然,美国的法学家伯尔曼就不会写出《法律与宗教》这样一本书,突出法律的信仰与宗教信仰的纠缠,法律与宗教的共生,提出“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目前中国关于法律宗教学的研究显然仅仅是处于一个政策的思考阶段,尽管有许多人提出法律的信仰问题,并予以论证,但是没有发达的法律宗教学,法律的信仰问题研究也许仅仅是海市蜃楼一般毫无根基。三、关于官吏的法律西塞罗在法律篇的第三卷中主要探讨有关官员的法律,西塞罗认为“官吏的职能是治理,并发布正义、有益且符合法律的指令。由于法律治理着官吏,因此官吏治理着人民,而且可以确切地说,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8]。“事实上,一个共和国的全部特点都是由其对官吏的安排所决定。我们不仅必须告诉官吏他们的管理权限;我们还必须告知公民在什么程度上他们有义务服从官吏。因为实行有效的统治的人昔日必定曾服从过他人,而尽责服从的人看来在以后的什么时候也适合担任统治者。因此一个服从者应当期望在未来成为统治者,而那实行统治的人也应当记住不久他还必须服从”[9]。由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官吏与法律的关系:官吏必须是法律忠实的执行者和公仆。而这是一个国家建设法治的基本前提,因为连法律的执行者都不忠实法律,公民就不可能服从法律的权威!后世的西方法学家都强调官员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或者法治就是首先要求政府遵守法令。另外,有一点很重要的是,统治者必须服从法律,而且在西塞罗思想里,似乎没有谁是终身统治者,每个人都既有可能当统治者,又当被统治者,当然这也是与西塞罗主张共和政体有关。在共和政体中,存在各种不同官职机构相互制衡,不仅有执政官、元老院、保民官和占卜官等,而且,在西塞罗看来这些官职的权力都有一种邪恶的因素。因此,必须通过制衡和妥协的机制来协同各种权力,这也是解救国家的唯一办法[10]。(我在读这一部分时,想到了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在西方古代政体中要有保民官这样一种官职制度?保民官是基于什么因素产生,具有怎样的制度功能?)四、一个读书小结:从柏拉图到西塞罗,西方民族的古代哲思者在思考人类自身生活时,总是在与城邦政体相互关联的意义上阐述伦理学原则或原理对人的城邦生活的建构。在西方整个伦理学起源上,最为基本的伦理学原理是善德原理,这体现在西方古代的哲思者总是追问善德是什么,或者以善德作为任何政法制度建构之前设。西方民族为什么有着这样伦理学(而不尽是伦理的)诉求[11]?我觉得这可能是跟西方民族思想中的理性传统有着密切的关联,因为在西方民族思想源头上三位哲思者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理士多德三人都是坚定的理性主义思想者,我有时觉得他们其实都是西方理性思想传统的原初或最早的奠基者之一,而在前苏格拉底时期的思想家仅是理性思想的萌芽者。那么,什么是理性?或许话语行文至此又必须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但我们认为本文还无法去回答这样一个宏大叙事的思想史问题。然而,“理性”的确是西方思想传统起源的一个原初奠基之原则,我们也许可以认为:若没有“理性”这一概念及西方民族对“理性”之追求,则西方民族是很难建构出或发展出其自身如此蔚为大观的伦理学体系的。我们就自身所读的柏拉图、亚理士多德以及西塞罗的著作,就可以发现在他们的思想中“理性”这一概念都是具有着核心的或原初的思想原则之地位。譬如,柏拉图的理念论思想,亚理士多德所谓人是惟一的语言(即逻各斯、理性)动物,又或西塞罗所主张人“是惟一分享理性和思想的。而有什么——我并不是说只是人心中的,而是天空和大地中的——比理性更神圣呢?”[12]。而且,他们之所以强调理性的力量,不仅是因为在他们看来,理性是作为人的灵魂最高贵的部分统治人的激情和欲望,还在于理性作为人的本质的规定,这是整个政体城邦——人类社会(原初的和)完整形态——的根基所在。因为理性不存在,就无法探讨善德,而人们在善德上的无知或不能按善德而行事的话,则将导致城邦之毁灭或邪恶的城邦之出现,因为优良的城邦或政体是以善德,尤其是正义的原则为指导而逐步建构而成的。因此,西方古代的哲思者对城邦政体的思考始终是围绕着善德、正义而展开的,而其整个思想立论的基点就是理性(无论是人的或神的理性),这一点是西方人思维系统最为突出的特征。但我言说这一论点并非认为古代其他非西方民族就是缺乏理性或无理性的,而是想指出的一点,就是在东西方思想中的理性发展的向度和视域的差异:西方以知识为向度,东方以伦理为向度。因此,在西方思想中伦理最高者是理性(智慧)——如“理念”,相反在中国或东方社会思想中知识最高者是伦理性——如“仁”。(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小问题,就是西方古代的这些哲思者在他们政法哲学理论中,总是首先探讨政体问题,然后才是法律的问题。为什么他们是按这样的顺序运思的呢?我认为这一点对我们思考法律问题很有启发的意义在于,任何法制的运转都必须有一个架构,政体就是这个架构。没有良好的政体,法制的运作是很难良性循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The Law of L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一章总则CHAPTER ONE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CHAPTER TWO OWNERSHIP AND RIGHT OF USE OF LAND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CHAPTER THREE GENERAL PLANS FOR THE UTILIZATION OF LAND第四章耕地保护CHAPTER FOUR PROTECTION OF CULTIVATED LAND第五章建设用地CHAPTER FIVE LAND FOR CONSTRUCTION PURPOSES第六章监督检查CHAPTER SIX SUPERVISION AND EXAMINATION第七章法律责任CHAPTER SEVEN LEGAL RESPONSIBILITIES第八章附则CHAPTER EIGHT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Article 1 The law is formulate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with a view to strengthe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land, safeguarding the socialist public ownership of land, protecting and developing land resources, ensuring a rational use of and giving a real protection to cultivated land to promot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Article 2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sorts to a socialist public ownership an ownership by the whole people and ownerships by collectives, of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In ownership by the whole people, the State Council is empowered to be on behalf of the State to administer the land owned by the S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No unit or individual is allowed to occupy, trade or illegally transfer land by other Land use right may be transferred by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The State may requisition land owned by collectives according to law on public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The State introduces the system of compensated use of land owned by the State except the land has been allocated for use by the State according to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Article 3 To cherish and give a rational use to the land as well as to give a true protection to the cultivated land are seen as a basic principle of land use in the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should manage to make an overall plan for the use of land to strictly administer, protect and develop land resources and stop any illegal occupation of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Article 4 The State is to place a strict control on the usages of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The State shall compile general plans to set usages of land including those of farm or construction use or A strict control is to place on the turning of land for farm use to that for construction use to control the total amount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use and exercise a special protection on cultivated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Land for farm use" refers to land directly used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including cultivated land, wooded land, grassland, land for farmland water conservancy and water surfaces for breeding; "land for construction use" refers to land on which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are put up, including land for urban and rural housing and public facilities, land for industrial and mining use, land for building communications and water conservancy facilities, land for tourism and land for building military The term "land unused" refers to land other than that for agricultural and construction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Land should be used strictly in line with the purposes of land use defined in the general plan for the utilization of the land whether by units or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Article 5 The land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be unifiedly responsibl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land in the whol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The setup and functions of land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f people's governments at and above the county level shall be decided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under the direct jurisdiction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municipalities" for short)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Article 6 Units or individuals shall all be obliged to abide by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rning land administration and have the right to report or prosecute acts of violating land administration law and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Article 7 People's governments shall award units or individuals who have made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in protecting and developing land resources, rational utilization of land and in carrying out research in this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CHAPTER TWO OWNERSHIP AND RIGHT OF USE OF LAND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Article 8 Land in urban districts shall be owned by the S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Land in the rural areas and suburban areas, except otherwise provided for by the State, shall be collectively owned by peasants including land for building houses, land and hills allowed to be retained by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Article 9 Land owned by the State and land collectively owned by peasants may be allocated to be used by units or individuals according to Units or individuals using land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protection, management and a rational use of the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Article 10 In lands collectively owned by peasants those have been allocated to villagers for collective ownership according to law shall be operated and managed by village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or villagers' committee and those have allocated to two or more peasants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of a village, shall be operated and managed jointly by the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of the village or villagers' groups; and those have allocated to township (town) peasant collectives shall be operated and managed by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of the township (town)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Article 11 People's government at the county level shall register and put on record lands collectively owned by peasants and issue certificates to certify the ownership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People's government at the county level shall register and put on record the use of land collectively owned by peasants for non-agricultural construction and issue certificates to certify the right to use the land for construction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People's government at the country level shall register and put on record uses of land owned by the State by units or individuals and issue certificates to certify the right of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designate specific units to register and put on record State-owned land used by central government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Certifications of ownership or use right of wooded land and grassland and the uses or of water surface and beachland for breeding purpose shall be managed according to related provisions of the "Fores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Grassland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Fisherie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Article 12 Changes of owners and usages of land, should go through the land alteration registration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Article 13 The ownership and use right of land registered according to law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and no unit or individual is eligible to infringe upon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Article 14 Land collectively owned by peasant shall be contracted out to members of the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for use in crop farming, forestry, animal husbandry and fisheries production under a term of 30 The contractees should sign a contract with the correspondents contractor to define each other's rights and Peasants who have contracted land for operation are obliged to use the land rationally according to the purposes agreed upon in the The right of operation of land contracted by peasants shall be protected by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Within the validity term of a contract, the adjustment of land contracted by individual contractors should get the consent from over two-thirds majority vote of the villagers' congress or over two-thirds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s and then be submitted to land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f the township (town) people's government and county level people's government for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Article 15 Land owned by the State may be contracted out to units or individuals for farming, forestry, animal husbandry and fisheries Land collectively owned by peasants may be contracted out to units or individuals who are not belonging to the corresponding collectives for farming, forestry, animal husbandry and fisheries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The contractees and contractors should sign land use contracts to define each other's rights and The contraced term for operation is to be agreed upon in the land use Contractors for the land operation are obliged to protect and use the land rationally according to the usages specified in the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Whereas a land collectively owned by peasant is contracted out for operation to ones not belonging to the corresponding collective organizations, a consent should be got from the over two-thirds majority vote of the villagers' congress or over two-thirds of the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s with the resulted contract being submitted to the township (town) people's government for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Article 16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ownership or use right of land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consultation among parties concerned; should consultation fails, the disputes should be handled by people's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Disputes among units shall be handled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at and above the county level; disputes among individuals or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units shall be handled by township level people's government or people's governments at the county level or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Whereas parties concerned refuse to accept the decisions by related people's government the dispute may be brought before the people's court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notification on the decision is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No party shall change the status quo of the land before the disputes over ownership and use right are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CHAPTER THREE GENERAL PLANS FOR THE UTILIZATION OF LAND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Article 17 People's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shall manage to compile general plans for land us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program, requirements of national land consolidation and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nd supply capacity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various construction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The validity term of the general plans for land use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State C第十八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Article 18 General plans for land use at a lower level shall be compiled according to the general plans for the utilization of land at the next higher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The total amount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uses in the general plans of land use compiled by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shall not exceed the controlled targets set in the general plans for land use at the next higher level and the total amount of cultivated land should not be lower than the controlled targets set in the general plans for land use at the next higher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In mapping out the general plans for land use, the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shall ensure than the total amount of cultivated land under their jurisdiction shall not be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Article 19 General plans for land use should be mapped out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Strictly protect the basic farmland and control the occupa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 for nonagricultural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Raise the utilization rate of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Make an overall plan and arrangements about the use of land in various kinds and various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Protect and improve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o ensure a sustainable use of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Keep a balance between cultivated land occupied and cultivated land developed and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Article 20 General plans for land use at the county level should define the areas and purposes of land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General plans for the land use at the township (town) level should define the areas for the utilization of land and define the purpose of each tract of lan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conditions for the use of land and make an

欧洲法律评论文章大全中文版

东华的、帮帮忙蛤、,

一、关于法和正义的思考西塞罗在法律篇中的第一卷是给我们呈现其自身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西塞罗在其论述的开头,首先从谈论一棵“马略橡树”开始,谈到诗歌和历史,逐渐谈到市民法,但在真正开始对市民法展开探讨之前,提出这一卷的真正主题——法与正义——作为市民法阐述的序言。西塞罗首先指出法律科学——也就是研究法与正义的科学——是怎样推演出来的,他借阿提库斯之口,指出:“法律科学不应如现在多数人所认为的那样从司法官颁布的法令中推演出来,或如同人们习惯认为的那样从十二铜表法中推演出来,而是从哲学的最深层秘密中推演出来的”[1]。西塞罗关于法律科学是从哲学中推演出来的观点,表明他对于法与正义的思考并不是基于一种经验的理解,也就是法与正义并不是从司法和立法中推演出来的,换言之,法和正义是更加根本的事物。只有理解和解释了正义的本质,人们才能真正开始各个民族(包括罗马民族)自身的法律,譬如市民法。那么,什么是正义的本质?西塞罗认为正义的本质是必须在人的本质中寻求的。但西塞罗并没有直接去指出什么是正义或者从人的本质中直接发现正义。他首先指引大家去关注法律和理性:“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这一理性,当它在人类的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并且“法律就是知识,其自然功能就是指挥正确行为并禁止错误行为”。同时,西塞罗还认为,当人们“将公平的观念归于法律这个词时,我们也就给了法律以选择的观念”,而且,如果上述看法是正确的话,西塞罗认为“正义的来源就应在法律中发现,因为法律是一种自然力;它就是聪明人的理智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2]。由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在他的思想中,正义是与法律、理性密切相关联的,而这也是西方法律理念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和观念。其次,西塞罗的法律观当中尤为重要的是他的自然法观念,而且,他也指出寻求或确定正义是什么,必须从最高的法律而不是以文字规定的法律开始,他认为这种最高的法律——也就是自然法——的产生是远远早于任何曾经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经建立过的国家。所以,他认为“我将在大自然中寻求正义的根源,我们的全部讨论必须在大自然的指导下进行”[3]。接着,西塞罗在分析人的理性本质时,指出人和神共同拥有正确的理性,而法就是正确的理性,因而人和神分享法,而且也分享正义。因为他指出“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没有正义”。在西塞罗看来正义和功利必须区分,而且正义不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习惯的事物,否则人们就会以功利取代正义,根据功利的标准制定法律和遵守法律。但如果是这样,正义就被功利所颠覆,也就说正义根本不存在。因此,西塞罗认为正义必须以大自然为其基础,并且体现为人类的自然美德——慷慨、爱国、忠诚或为他人服务。而人类的美德就是得以完全发展的理性——也就是智慧,而且美德是符合自然的,而在生活中坚定、持续地运用理性,就是美德的表现。因此,西塞罗认为“与自然保持一致的生活是最高的善。这表明享用一种基于美德的恰当的生活,或者是遵循大自然并按她的法律生活,如果我可以这样称呼它的话;换言之,只要我们有能力,就应不遗余力地去实现大自然的要求;在这些要求中,大自然希望我们以遵守美德作为我们的法律”[4]。而在西塞罗看来,最大的美德就是智慧,而智慧是所有善事之母,所以,人们应该热爱智慧。虽然在爱智慧——也就是哲学——中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但是西塞罗认为只有当人们“考察了和彻底地检查了自己时,他就会懂得自然为他进入生活准备了何等高贵的配备,懂得他为达到和获得智慧而拥有什么样的各方面的手段”[5]。二、关于宗教的法律西塞罗在法律篇的第二卷首先回顾了第一卷对法和和正义的本质的解释,然后,论述其关于宗教的法律之观点。他指出“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因此,…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为此众神给予人类的法律一直受到正当的赞美;因为法律是适用于指令和禁令的聪明的立法者的理性和心灵”,而理性“来自宇宙的大自然,它督促人们正确行为而不枉为,这理性并非由于形成文字才第一次成为法律,而是理性一存在就成了法律;它是与神的心灵同时出现的。因此,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真正且首要的法律就是至高无上的朱庇特的正确理性”[6]。西塞罗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一个很重要的地方是强调了神,认为法和正义是人和神共同拥有的正确理性。而且在西塞罗的思想里,他认为宗教的“法律指令我们要纯洁地接触众神,这就是心灵的纯洁,因为万物都在其中。…‘应带着虔诚,而将财富留在身后’,这条规则是说,正直诚实令神愉悦,而应避免大量的费用”,因为这样是保证人们在神面前的平等。西塞罗还指出“‘不是人间的法官,而是神他自己,将惩罚不服从’,这一规定看来会由于畏惧即刻的惩罚而强化宗教的力量”。而且,他还认为“崇拜私人的神,无论新的或外来的,会导致宗教的混乱” [7]。总的归纳,西塞罗跟柏拉图、亚理士多德的思想同样也是强调了神的理性和作用。他们都提出了关于宗教祭祀的法律,而这样一种有神论的法律观,在我读到的西塞罗的关于宗教的法律时,使得我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要给宗教立法?这样的宗教法对法律的发展带来什么影响?而西方法在其起源上就如此关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虽然其他非西方的地区或民族也有宗教祭祀的法规或宗教法,但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西方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对这一问题显然不是本文所能回答或解决的。但西方的宗教与法律之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不然,美国的法学家伯尔曼就不会写出《法律与宗教》这样一本书,突出法律的信仰与宗教信仰的纠缠,法律与宗教的共生,提出“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目前中国关于法律宗教学的研究显然仅仅是处于一个政策的思考阶段,尽管有许多人提出法律的信仰问题,并予以论证,但是没有发达的法律宗教学,法律的信仰问题研究也许仅仅是海市蜃楼一般毫无根基。三、关于官吏的法律西塞罗在法律篇的第三卷中主要探讨有关官员的法律,西塞罗认为“官吏的职能是治理,并发布正义、有益且符合法律的指令。由于法律治理着官吏,因此官吏治理着人民,而且可以确切地说,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8]。“事实上,一个共和国的全部特点都是由其对官吏的安排所决定。我们不仅必须告诉官吏他们的管理权限;我们还必须告知公民在什么程度上他们有义务服从官吏。因为实行有效的统治的人昔日必定曾服从过他人,而尽责服从的人看来在以后的什么时候也适合担任统治者。因此一个服从者应当期望在未来成为统治者,而那实行统治的人也应当记住不久他还必须服从”[9]。由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官吏与法律的关系:官吏必须是法律忠实的执行者和公仆。而这是一个国家建设法治的基本前提,因为连法律的执行者都不忠实法律,公民就不可能服从法律的权威!后世的西方法学家都强调官员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或者法治就是首先要求政府遵守法令。另外,有一点很重要的是,统治者必须服从法律,而且在西塞罗思想里,似乎没有谁是终身统治者,每个人都既有可能当统治者,又当被统治者,当然这也是与西塞罗主张共和政体有关。在共和政体中,存在各种不同官职机构相互制衡,不仅有执政官、元老院、保民官和占卜官等,而且,在西塞罗看来这些官职的权力都有一种邪恶的因素。因此,必须通过制衡和妥协的机制来协同各种权力,这也是解救国家的唯一办法[10]。(我在读这一部分时,想到了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在西方古代政体中要有保民官这样一种官职制度?保民官是基于什么因素产生,具有怎样的制度功能?)四、一个读书小结:从柏拉图到西塞罗,西方民族的古代哲思者在思考人类自身生活时,总是在与城邦政体相互关联的意义上阐述伦理学原则或原理对人的城邦生活的建构。在西方整个伦理学起源上,最为基本的伦理学原理是善德原理,这体现在西方古代的哲思者总是追问善德是什么,或者以善德作为任何政法制度建构之前设。西方民族为什么有着这样伦理学(而不尽是伦理的)诉求[11]?我觉得这可能是跟西方民族思想中的理性传统有着密切的关联,因为在西方民族思想源头上三位哲思者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理士多德三人都是坚定的理性主义思想者,我有时觉得他们其实都是西方理性思想传统的原初或最早的奠基者之一,而在前苏格拉底时期的思想家仅是理性思想的萌芽者。那么,什么是理性?或许话语行文至此又必须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但我们认为本文还无法去回答这样一个宏大叙事的思想史问题。然而,“理性”的确是西方思想传统起源的一个原初奠基之原则,我们也许可以认为:若没有“理性”这一概念及西方民族对“理性”之追求,则西方民族是很难建构出或发展出其自身如此蔚为大观的伦理学体系的。我们就自身所读的柏拉图、亚理士多德以及西塞罗的著作,就可以发现在他们的思想中“理性”这一概念都是具有着核心的或原初的思想原则之地位。譬如,柏拉图的理念论思想,亚理士多德所谓人是惟一的语言(即逻各斯、理性)动物,又或西塞罗所主张人“是惟一分享理性和思想的。而有什么——我并不是说只是人心中的,而是天空和大地中的——比理性更神圣呢?”[12]。而且,他们之所以强调理性的力量,不仅是因为在他们看来,理性是作为人的灵魂最高贵的部分统治人的激情和欲望,还在于理性作为人的本质的规定,这是整个政体城邦——人类社会(原初的和)完整形态——的根基所在。因为理性不存在,就无法探讨善德,而人们在善德上的无知或不能按善德而行事的话,则将导致城邦之毁灭或邪恶的城邦之出现,因为优良的城邦或政体是以善德,尤其是正义的原则为指导而逐步建构而成的。因此,西方古代的哲思者对城邦政体的思考始终是围绕着善德、正义而展开的,而其整个思想立论的基点就是理性(无论是人的或神的理性),这一点是西方人思维系统最为突出的特征。但我言说这一论点并非认为古代其他非西方民族就是缺乏理性或无理性的,而是想指出的一点,就是在东西方思想中的理性发展的向度和视域的差异:西方以知识为向度,东方以伦理为向度。因此,在西方思想中伦理最高者是理性(智慧)——如“理念”,相反在中国或东方社会思想中知识最高者是伦理性——如“仁”。(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小问题,就是西方古代的这些哲思者在他们政法哲学理论中,总是首先探讨政体问题,然后才是法律的问题。为什么他们是按这样的顺序运思的呢?我认为这一点对我们思考法律问题很有启发的意义在于,任何法制的运转都必须有一个架构,政体就是这个架构。没有良好的政体,法制的运作是很难良性循环。)

真系劲,又稳到一个东华噶。。

乃荣距,,,都系抄书最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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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 Frank was born into a Jewish family in Frankfurt, Germany, on June 12, She lived in Frankfurt with her father, Otto; her mother, Edith; and her older sister, M Then, in 1933, her life in Germany began to The country had a new leader named Adolf H Hitler taught hatred and intolerance toward Jews and all other people who were not of his race or who did not share his Hitler's followers were known as the N Hitler's acts of hatred toward the Jews troubled Anne Frank's father He was worried for his family's well- In 1933 Otto Frank decided to move his wife and daughters to the city of Amsterdam in the N Amsterdam offered the Franks a new business opportunity and a safe place to raise their Anne Frank was not affected much by this change in her She started a new school, made friends, and visited the ocean on In 1940 the Germans invaded the N One year later they began to take Jewish people from their homes and send them to concentration camps, or prisons, in G Otto Frank was ready for this attack on the Jewish population in A While some Jews tried to leave the country, Anne's father prepared a secret hiding place for his On July 5, 1942, the Nazis sent out an order for Margot Frank to be To prevent this, the Franks went into Anne Frank could bring only a few items with her to the hiding She brought pictures of movie stars, books, and a diary her parents had given her on her thirteenth Anne Frank's diary became an important record of the Franks' years in Anne Frank's diary Their hiding place was part of a house attached to M Frank's place of The Secret Annex, as Anne Frank called it in her diary, became home to eight Another Jewish family, the Van Pels, lived there along with the F Later, an older man named Fritz Pfeffer joined the two A few friends and employees of Anne's father provided the people in the Secret Annex with food and news from the For two years the people in the Secret Annex lived in constant fear of being caught by the N During the day, when people were working in the building,they sat quietly and moved very Only at night could they walk around and talk In the end, all their careful ways could not save On August 4, 1944, the families in the Secret Annex were discovered by the N A phone call from an unknown person had given away the Franks' hiding For the next seven months, Anne Frank and her family were moved from one concentration camp to Her mother died at Auschwitz, a concentration camp in P Anne Frank and her sister, Margot, were moved to the concentration camp at Bergen-Belsen in G Many of the prisoners at Bergen-Belsen were dying from With little to eat and only rags to wear in the cold winter, the sisters became Anne and Margot Frank died at Bergen-Belsen in March Margot Frank was 19, and Anne Frank was Anne Frank's father was the only person from the Secret Annex to survive the After his release from Auschwitz, he traveled back to A A friend of the family had rescued a few of the Frank's belongings, including his daughter's In the summer of 1947, Anne's father decided to publish her Anne Frank: The Diary of a Young Girl has given a voice to all the Jewish people who lost their lives during World War II Anne Frank's diary continues to remind readers how important it is to love and respect others and to allow them to lead their lives in 安妮·弗兰克(1929—1945),德国犹太少女。她的家庭原居德国法兰克福市。纳粹兴起后,开始对犹太名族进行迫害,安妮全家迁至荷兰阿姆斯特丹避难。1942年6月12日,安妮生日,她收到的生日礼物中有一本日记本,遂开始写日记。1929年生于德国法兰克福的一个犹太家庭。1933年希特勒上台,开始疯狂地迫害犹太人,弗兰克一家移居荷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不久,德国法西斯占领了荷兰,在这里避难的犹太人同样遭到残酷迫害。为了逃避纳粹的逮捕、监禁和屠杀,弗兰克一家在朋友的帮助下,躲进父亲的公司大楼里一处隐蔽的地方,直到944年8月有人告密,隐匿的8个人被捕并被关进了集中营。到战争结束,只有其父奥托一人生还。他整理了安妮在隐匿期间的日记,出版的引起关注,并被译成多种文字,就是《安妮日记》。看过《安妮日记》的人都不会忘记犹太少女安妮弗兰克在纳粹集中营中的悲惨遭遇。最近纽约犹太人研究中心公开的一系列私人信件显示,弗兰克一家曾想尽办法逃往美国。在落款为1941年4月30日的一封信中,安妮的父亲奥托请求自己的亲密的大学同事纳森斯·图思资助5000美元购买一张护照以逃往美国。“如果情况没有变得更糟,我也不会请求您。”奥托写道。当时,图思是美国联邦住房机构主席,也是富兰克林·罗斯福妻子的朋友。“也许你记得我们有两个女儿。我们主要是考虑到孩子才这么做的,我们的命运并不重要。你是我们唯一可以寻求帮助的人。”除了私人信件外,此次公开的资料中还有一些官方文件,它们在新泽西的一间仓库里放了近30年,在很偶然的情况下才被发现,并于1974年转交到纽约犹太人研究中心。 安妮·弗兰克四岁时,就体验到了人生的残酷。那年,希特勒上台,在全德境内掀起反 犹排犹浪潮。安妮的父亲奥托·弗兰克是个犹太人,为了家人的平安,他带着全家迁居荷 兰。他们在荷兰过了几年平静的日子,但灾难再次降临:1940年5月,荷兰沦陷于纳粹 德国。奥托意识到,他们要么立即迁移,要么赶快找地方躲起来。可是整个欧洲都已卷入了 战争,大半地方沦陷,他们又能逃到哪儿呢?于是他决定躲藏起来。奥托在荷兰的这几年与 丹恩合伙做生意。他们的营业所在阿姆斯特丹一个偏僻的地方,面对运河。营业所楼上有几 间废弃的房间,被称为“附属建筑”。奥托认为躲在那里不太容易发现。 1942年,预料中的厄运终于降临:奥托·弗兰克被勒令立即出境。他没有走,立即 带着全家人住进了“附属建筑”。接着,丹恩一家和一名犹太人医生也住了进来。这样,他 们开始了两年零八个月的“黑人”生活。他们不能大声说话,不能出去散步,不能烤制食 物,更不能有任何社交活动。总之,他们必须对外抹杀自己的存在,不能发出任何声响,晚 上也不能点灯。他们和外界仅有的联系就是奥托的无线电收音机和他的四个正直勇敢的雇 员,他们给奥托等人偷运来食物和书报。 这种偷偷摸摸见不得人的生活无论对谁来说都是一种难以忍受的折磨。压抑、寂寞、苦 闷、忧郁使得“附属建筑”里的居民们神经处于崩溃的边缘。因此,争执与吵架——却又只 能是压低了声音地吵——成了他们日常生活中主要的内容。 大人尚且如此,更何况对于生性活泼、开朗好动的13岁姑娘安妮?安妮是个懂事的孩 子,她当然不会跟父母吵闹着要出去玩,于是她开始写日记。这本日记还是父母送给她的1 4岁生日礼物呢。安妮在日记中记下了她全部的心理活动、她的思想和感受、她的孤独苦闷 心情。当然也包括“附属建筑”中的日常生活,她和这个临时大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关系。 在这些朴实无华的日记中,人们可以看到法西斯主义的恐怖统治如何在一个正在成长的少女 心理上投下了浓重的阴影,可以看到一个少女对纳粹分子摧残、扭曲人性的控拆。“我就像 一只被折去翅膀的小鸟,在一片黑暗中飞翔,却碰在了囚禁她的笼子上。”安妮写道。 同时,人们还可以在日记中看到,安妮是如何从一个天真烂漫的小姑娘变成了一个具有 成熟女性心理的“大人”。青春期的骚动与渴望,心理压抑的郁闷与苦恼,初恋的甜密与颤 栗,都在日记中得到了真实的记载。 这些日记被保存下来并出版,完全是由于一种偶然。安妮的日记写好后,被允许放在父 亲的公文包里。1944年8月4日,当纳粹警察突然搜查并逮捕“附属建筑”的居民们 时,他们只顾抢掠钱和珠宝,日记被弃置在楼板上。几天后,奥托的助手冒险偷偷回了一趟 “附属建筑”。她看见了安妮的日记,决定把它保存起来。 1945年,幸存的奥托·弗兰克回到解放了的阿姆斯特丹,他的助手把安妮的日记交 给了他。奥托读着女儿的日记,不禁老泪纵横。女儿的音容笑貌清楚地浮现在他的脑海里。 过去,他太忽视她了,日记就放在他的公文包里,他却从没想到去读读它,没想到去理解女 儿丰富复杂而纯洁无瑕的内心世界。如今却是物在人亡!他读了一遍又一遍,后来忍不住抄 了一些给母亲和一位密友。没想到这位密友把它推荐给了一位现代史教授。教授立即意识到 了它的价值,在报上撰文推荐和评论它。 在朋友们的催促下,也依照安妮本人的遗愿——她在日记中表示了希望有机会出版日记 的愿望,在朋友的帮助下,题名为《附属楼——安妮·弗兰克日记》终于在阿姆斯特丹出版 了。不久,英文、日文、法文、意大利文和德文版也相继出版。各国读者反响热烈,人们给 奥托写来了信,寄来各种各样的小礼品,在安妮生日时送来许多鲜花。奥托不得不歇业在 家,专门处理各地来信。这些信中,有的对奥托表示同情与慰问,有的对安妮不幸早逝表示 悲伤,更多的人表示了他们对纳粹分子和法西斯主义者制造种族迫害,造成像安妮这样的小 姑娘芳华早谢的愤怒与谴责。 最引人注目的反应来自德国。德国是制造这场人类悲剧的罪魁祸首,战后几年中,德国 政府试图教育国民认识希特勒法西斯主义的罪恶本质,却总是收效甚微。然而,这次,安妮 的日记却使他们大大震动了,他们从中看到了自己过去所犯下的罪行。当根据安妮的日记改 编的剧本《安妮·弗兰克》在德国众多城市上演后,德国陷入了深深的沉思与反省之中。一 位评论家说:“《安妮·弗兰克》一剧之所以获得成功,是因为它使观众理解了历史。我们 观看这出戏就像观看一份用最谦卑而可怜的措辞写的控诉书,控诉那些人丧失人性。没有人 因我们是德国人而谴责我们,我们自己谴责自己。”一位过去的纳粹党员来信说:“我曾是 一个忠实的纳粹党员,但直到那天夜里看这出戏前一直不知道纳粹意味着什么。” 安妮被埋葬在贝尔森集中营的万人坑。这里每天都有人前来举行悼念活动。一位15岁 的中学生的话代表了所有人的思想和感情:“我希望世界上所有的孩子都不会再像安妮那样担进惊受怕,请你们轻轻地上楼,楼上的安妮正在梦中…

你在这里找找吧很大可能是有的_Pope亚历山大·蒲柏(Alexander Pope,1688年5月22日 - 1744年5月30日)是18世纪英国最伟大的诗人。蒲柏出生于一个罗马天主教家庭,由于当时英国法律规定学校要强制推行英国国教圣公会,因此他没有上过学,从小在家中自学,学习了拉丁文、希腊文、法文和意大利文的大量作品。他幼年时期患有结核性脊椎炎,造成驼背,身高没有超过37米,并过早的夭折(56岁去世)。1727年的蒲柏蒲柏从12岁即开始发表诗作,他的第一部重要作品是1711年他23岁时出版的诗体《批评论》,其中许多名句已经成为英语成语。1712年他写作了长篇讽刺诗《夺发记》,1714年又补充了两章。这首诗描写一家男孩偷剪了另一家女孩的一绺金发,因为此事引起两家的争执。蒲柏把此事描写得和《伊利亚特》中特洛伊战争一样壮观,写成了一部英雄史诗。蒲柏之死,月神狄安娜抱着他,弥尔顿、斯宾塞和乔叟迎接他进入天堂1713年起,他着手翻译荷马的史诗《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他并没有准确地进行翻译,而是根据当时英国时代精神进行再创作,他自己说如果荷马生活在18世纪的英国,也一定会这样写作这两部史诗。但是这两种译本在英国大受欢迎,第一部英语词典的编纂者约翰逊博士称赞为“世界前所未见的高贵的诗译作”。依靠这两部书的收入,足以使他的生活不必依靠赞助,并使他稳居英国桂冠诗人的宝座。1725年,他对莎士比亚的作品进行重新编辑,用当时的标准衡量,作了不少改动,受到学者们的批评,他又写了《群愚史诗》,把批评他的人描写成“沉闷女神”的宠儿。 30年代他计划写一部关于人、自然和社会关系的巨著,但只完成一部序论:《人论》(1734年)。1735年,他写作了《致阿巴思诺医生书》,讽刺了身居高位,逍遥法外的道德败坏者。蒲柏还为牛顿写了著名的墓志铭:自然和自然的法则隐藏在黑暗之中。上帝说:让牛顿出世吧,于是一切豁然开朗。牛津语录词典中收录了212条蒲柏的作品精辟语录。如“只有少量知识是危险的”,“人皆有错,难能宽恕”,“正确的学习造就男子汉”等。1719年起,蒲柏在泰晤士河畔的特威克纳姆别墅定居,经常招待朋友,以文会友,并写了一些关于建筑和园林设计的文章。特威克纳姆别墅19世纪对蒲柏的评价不佳,认为他的用词过于造作,韵律过于死板,他的讽刺有点不太人道。但到了20世纪,他的声望又开始提高,有的诗作如《夺发记》和一些讽刺诗被称为讽刺诗的最高境界;但有些诗如《人论》普遍认为并无多少独创的思想;他的《伊利亚特》译本和《群愚史诗》一直受到争议。蒲柏是第一位受到欧洲大陆关注的英国诗人,他的著作把翻译成欧洲许多国家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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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期货市场法律与实务》(合著),山西经济出版社,1999年6月。(2)《欧洲共同体法律制度》(与赵海峰、王玉芳合译专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3) 《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载“南开大学法政学院学术论丛”,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40页以下。(4) 《西欧三国民事强制执行法概况》(与赵海峰、杨燕妮合写),载“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全法法律与经济协会会刊,2001年第2期(5) 《欧洲共同体法院司法诉讼的各种程序》,载“欧洲法通讯(第四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2-54页(6) 《欧洲人权法院的诉讼程序》,载“欧洲法通讯(第五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9-58页(7) 《财产的人权法保护——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载“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全法法律与经济协会会刊,2002年冬季与2003年春季合卷,第96-104页。(8) 《首届比较法和欧洲法研讨会纪要》,载“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全法法律与经济协会会刊,2004年。(9) 《欧洲联盟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法文),巴黎第一大学“欧洲法”大学文凭论文,完成于2001年。(10) 《‘非典’之后中国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研讨会会议综述》(中、法文)载“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全法法律与经济协会会刊,2004年。(11)《欧洲联盟的司法机构》(与赵海峰合写),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7期。(12)《论国际司法机构法官的独立性》(与赵海峰合写),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0期。(13)中欧人权工作网文件译文:《艾滋病的法律问题》,《妇女与健康权》,《平等待遇与社会保障权》,《欧洲的社会保障权利》,《辩护权》,《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人权》,《战争经济,经济活动主体与国际刑法》等,载“中国人权年刊(2004)”。九:韶钢四小高级教师:美术老师 李滨 火炬手

欧盟法广义是指以欧洲作为区域范围的所有欧洲国家的法律规范和欧洲国家所组成的所有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仅限于欧洲的三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

13世纪以后,地方习惯法逐渐被编纂为成文法典。这类编纂工作大都由私人进行,著名的有:法国的《诺曼底大习惯法》和《博韦习惯法集》,德国的《萨克森法典》和《施瓦本法典》等。 严格形式主义逐渐减少。13世纪取消了神明裁判,采用口头或书面证据,但有选择地保留了宣誓作证。被采用的罗马法诉讼程序和教会法诉讼程序,都以书面形式进行,繁琐迟缓,到14世纪才开始简化。在英国以及诺曼底等少数大陆国家已开始实行陪审制度。刑事审判中实行刑讯逼供,极为专横黑暗,到后期表现得更为突出,在宗教法庭中尤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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