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期刊知识库 > 欧洲法律评论文章大全百度云下载

欧洲法律评论文章大全百度云下载

发布时间:

欧洲法律评论文章大全百度云下载

法律美剧,在线观看免费资源剧名:傲骨贤妻第五季   百度网盘下载观看链接:  提取码:2j8q剧名:波士顿法律第一季   百度网盘下载观看链接:  提取码:29pz剧名:定罪   百度网盘下载观看链接:  提取码:dlbn剧名:傲骨贤妻第七季   百度网盘下载观看链接: 提取码:2dyq剧名:傲骨贤妻第三季   百度网盘下载观看链接:  提取码:3uvy剧名:逍遥法外第一季   百度网盘下载观看链接: 提取码:m80x

《圆圈正义》(罗翔)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资源链接:链接: 密码:iynw书名:圆圈正义作者:罗翔豆瓣评分:1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年份:2019-8-26页数:307内容简介:《圆圈正义》一书共收录作者的49篇随笔文章,分为“圆圈正义”“何谓榜样”“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身负权力 各自珍重”“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生命的尊严”“心怀永恒 活在当下”七大部分,作者在本书中运用特有的坦诚、自省而尖锐的笔调,探讨了法律、正义、道德、权力的理念与现实、分析了如张扣扣案、莫某纵火案等社会热点案件、分享了自身求学经验和对人生的思考。本书不仅启蒙读者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更在于帮助读者理解法律背后更深层次的价值基础。作者简介:作者简介:罗翔,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研究所所长。2008年至今入选历届中国政法大学“*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2018年入选中国政法大学首届研究生心目中的优秀导师。曾在《比较法研究》、《刑事法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政法大学校级青年项目、参与guo家社科、公安部、司法部等多个科研项目。罗翔老师一直在学生中坐拥超高人气,并被封为“刑法小王子”,在学校可谓人气爆棚,也是司考名师,近期因为授课视频意外走红Bilibili,被称为“B站上最火的讲法律的老师”。

欧洲法律评论文章大全百度云

(1)《中国期货市场法律与实务》(合著),山西经济出版社,1999年6月。(2)《欧洲共同体法律制度》(与赵海峰、王玉芳合译专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3) 《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载“南开大学法政学院学术论丛”,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40页以下。(4) 《西欧三国民事强制执行法概况》(与赵海峰、杨燕妮合写),载“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全法法律与经济协会会刊,2001年第2期(5) 《欧洲共同体法院司法诉讼的各种程序》,载“欧洲法通讯(第四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2-54页(6) 《欧洲人权法院的诉讼程序》,载“欧洲法通讯(第五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9-58页(7) 《财产的人权法保护——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载“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全法法律与经济协会会刊,2002年冬季与2003年春季合卷,第96-104页。(8) 《首届比较法和欧洲法研讨会纪要》,载“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全法法律与经济协会会刊,2004年。(9) 《欧洲联盟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法文),巴黎第一大学“欧洲法”大学文凭论文,完成于2001年。(10) 《‘非典’之后中国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研讨会会议综述》(中、法文)载“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全法法律与经济协会会刊,2004年。(11)《欧洲联盟的司法机构》(与赵海峰合写),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7期。(12)《论国际司法机构法官的独立性》(与赵海峰合写),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0期。(13)中欧人权工作网文件译文:《艾滋病的法律问题》,《妇女与健康权》,《平等待遇与社会保障权》,《欧洲的社会保障权利》,《辩护权》,《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人权》,《战争经济,经济活动主体与国际刑法》等,载“中国人权年刊(2004)”。九:韶钢四小高级教师:美术老师 李滨 火炬手

欧盟法广义是指以欧洲作为区域范围的所有欧洲国家的法律规范和欧洲国家所组成的所有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仅限于欧洲的三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

13世纪以后,地方习惯法逐渐被编纂为成文法典。这类编纂工作大都由私人进行,著名的有:法国的《诺曼底大习惯法》和《博韦习惯法集》,德国的《萨克森法典》和《施瓦本法典》等。 严格形式主义逐渐减少。13世纪取消了神明裁判,采用口头或书面证据,但有选择地保留了宣誓作证。被采用的罗马法诉讼程序和教会法诉讼程序,都以书面形式进行,繁琐迟缓,到14世纪才开始简化。在英国以及诺曼底等少数大陆国家已开始实行陪审制度。刑事审判中实行刑讯逼供,极为专横黑暗,到后期表现得更为突出,在宗教法庭中尤其严重。

欧洲法律评论文章大全百度云盘

《西方法学名著述评》(何勤华)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 提取码:shu4书名:西方法学名著述评作者:何勤华豆瓣评分:7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年份:2007-8页数:500内容简介:注重史实:本书涉及的是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的整个历程,其中,最为着力的是30年代前后对西方法的引进和50年代以后对苏联法的移植,而在对这两个时期的论述中,我们注重对原始资料的悼念和运用,有时,甚至就是各种档案史料的摘录和陈述。我们认为,对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的反思,只有在深入解读大量第一手的史料的基础上才能比较好地进行,只有让史实本身来说话,才能帮助读者对这一百年中国法的发展有一个比较客观、公正和全面的了解。设定专题:20世纪中国法的发展与演变,线索错综复杂,内容丰富多彩,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资料,即使写出十卷本的巨著也不算多。为了突出重点,在一本50多万字的著作中,比较清晰和深刻地反映中国移植外国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我们采用了在大体完整之体系下分专题研究的模式,即在每一章下,设几个专题,每个专题就是一篇独立的论文,整部书稿,由28篇论文组成。这种以写专题论文的方式来写菱,可以使我们的研究达到较为深刻的层次。突出反思:本书的主旨是对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的反思。这一主旨,是针对中国学术界在寻找中国法和法学现代化道路方面的困惑和争论而提出。即自从20世纪初清末修律以来,在中国近现代法和法学体系时,到底是以西方法为主,还是以保存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基点,学术界是一直存在着困惑和争论的。即使在一百年之后的今天,中国在移植外国法和法学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起了近现代法和法学体系的情况下,如上所述,我们对移植外国法的利弊得失还是有疑虑的。因此,就非常有必要对已经过去的一百上中国移植外国法作的实践作邮深刻的反思。对此,我们除了专设第六章对移植外国法作出反思之外,还在每篇论文中,适当地作出我们的评论和说明,以使反思能够成为贯穿本书的基本线索。

《你一定爱读的极简欧洲史》(约翰赫斯特(John Hirst))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资源链接:链接:  提取码:ub1j      书名:你一定爱读的极简欧洲史作者:约翰赫斯特(John Hirst)译者:席玉苹豆瓣评分:4出版社:大是文化有限公司出版年份:2010-4-27页数:256内容简介:内容简介◎联合推荐历史评论家/公孙策中山女高历史老师/李彦龙福和国中历史老师/吴瑞元中山女高李彦龙老师6小时一口气读完,所有国中、高中生铁定爱看的历史故事书。弥补条列式资料陈述的不足,把过往强记死背的历史来龙去脉,一次补齐!你知道吗?‧理性思想源自法国,浪漫主义却从德国开始。‧科学,其实是希腊人凭直觉想出来的。‧最早实施民主的一群人,是军队。‧日耳曼蛮族不讲法治、搞酷刑,一件文物出土之後教会才表态不支持。‧英国人的一本书,促成美国闹独立、法国大革命………课本「断简残篇」的编写方式,让你读过还是摸不著头绪吗?厚厚几本欧洲史,你望而生畏吗?从希腊罗马、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宗教纷争到光荣革命,乃至於欧洲各国语言的渊源……赫斯特教授讲的欧洲史超精彩,前因後果妙趣横生,让你知道:为什麼欧洲老是抢第一?欧洲文明,是三大匪夷所思的元素组合而成:古希腊和罗马文化基督教教义(犹太教的一个奇特分支)对罗马帝国进行侵略的日耳曼蛮族战士文化。诸多世纪以来,这个不稳定的组合造就出许多性格截然分明的人物──虔诚的骑士、好斗的教宗、基督宗教的始祖耶稣、雅典哲人蘇格拉底、发现地心引力的牛顿、发现新大陆的哥伦布、领导法国革命的拿破仑,为近代时期的欧洲历史提供了十足动力,建构出一个工业化的都市社会,成为世上第一批享受到繁荣的人类。如果去找哲学、艺术、数学、文学、医学与政治思想的源头,所有这些智识都会把我们带回欧洲。谈到数学,我们在学校做几何,把它当作数学题目来做,但在希腊,几何是引导人类认知宇宙本质的一个途径。说到医学,每个进入医学院的学生都要宣示遵守希波克拉提斯誓词,就是以生於西元前五世纪的雅典市民希波克拉提斯(Hippocrates)为名。提到法律,为各式各样的人为交易,订下公平公正的原则,源头是来自西元第六世纪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大帝下令汇编的《查士丁尼法典》。艺术方面,文艺复兴时代的米开朗基罗的大卫像,更是彻底展现人类的完美裸体比例与线条的典范。世上第一波稳健的经济发展就发生在欧洲,工业革命接踵而至。而其他代表现代的标记,如代议政体和人权观念,也是发轫於欧洲。 「欧洲,为什麼可以抢第一?」 澳洲最知名的历史学家约翰˙赫斯特一场引人入胜的探索,为我们梳理出欧洲这个改变了全世界文明的各种特质。本书共分为八个章节,前面两章勾勒出欧洲的完整历史。接下来的六章,各取一个特定主题,包括政府的形态、语言、百姓生活等,不同主题各自叙述成一个完整而精采的故事。本书以清晰、幽默、发人深省的笔调,叙述了一个不作者简介:■作者简介约翰.赫斯特(John Hirst)澳洲与大英国协最知名的社会暨政治历史学家,和欧洲史专家。目前於墨尔本拉筹伯大学(La Trobe University)历史系任教。赫斯特教授曾是澳洲首相谘询委员会成员,并担任澳大利亚联邦公民教育委员会主席至今,并在澳洲各大报章杂志为文,对公民教育的提升著力甚深。

欧洲法律评论文章大全百度云网盘

在美国法的发展史上,《哈佛法律评论》作用之重要无容置疑,在各个领域,它都为后人留下了值得反复诵读的经典文献。宪法学领域又何尝不是如此。赛尔教授的“美国宪政理论的渊源与范围”一直是宪法学必读的经典,即使是司法审查最积极的拥护者也回避不了他对这项制度的谨慎质疑。威克斯勒教授的“走向宪法的中立原则”在法学论文引用率上一直排行第一,超过了霍姆斯1897年的绝世经典“法律的道路”。这对于法理学“排行老大”的中国来说,也许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   翻译《哈佛法律评论》的经典论文,对帮助中国读者理解美国宪法的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我无须赘言。事实上,这正是这本文集的主要目的所在,也是选择文献的主要标准。毕竟,它所面向的是中国读者,因而要为中国读者服务,帮助中国读者理解美国宪政的渊源、历史和现状。入选这本文集的文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历史地位不可动摇的、对美国宪法发展产生持久影响的经典名作,譬如上述两篇以及切菲教授对言论自由的评论;另一类则是活跃在当今舞台的知名学者对美国宪法(学)发展的相当晚近的概括,其中有的虽然可能仅反映了一家之言,但人们仍然能从中了解到美国宪法在某个方面的最新概况。总的来说,对前者的标准更高一些。时光对人的记忆来说宛如大浪淘沙,不断销蚀着思想的影响。对于一般的论文,年代越久远,影响力越微弱;只有真正的经典才能像一坛陈年老酒那样,借助时间发挥出越来越浓郁的醇香。更晚近的作品究竟属于哪一类,要看我们的眼力和造化了。在我们现在看来,它们代表了这个阶段宪法学说的里程碑,尽管以后也许会被更高的丰碑所遮盖。   哈佛法律评论协会曾在1967年出版过一个宪法的集子,收集了当时比较有代表性的十余篇论文。我们采用了其中四篇。其余的尽管是某个领域的阶段性总结,但似乎对今天的意义已经不那么大了,因而必须为更新的综合(synthesis)所替代。我们主要从Lexis-Nexis网上搜索了宪法几个主要领域的论文,将我们认为有潜力成为经典的(毕竟这是需要时间检验的事情)放到现在的这本文集,构成了目前的八篇文章。 一   这几篇文章都和司法审查有关系。美国是第一个探讨这个问题的国家,其历史至少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开始。在这个里程碑的判例中,马歇尔(CJ Marshall)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在没有宪法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为自己建立了司法审查权。这种做法立刻引发了几乎所有“法律人”参与的争论,这场争论延续至今。赛尔教授在判决90年后发表的“美国宪政理论的渊源与范围”显然不是第一篇质疑和界定这项权力的论文,但无疑是最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一篇。事实上,或许是因为司法审查已经成为既成事实,赛尔并不质疑这项权力的宪法依据,而是在勉强承认其存在的基础上限制这项权力的范围。这也是现代绝大多数怀疑者所采取的思路。毕竟,这项制度已经存在两个世纪之久;除了某些“极端分子”之外,今天已很少有人会断然否认司法审查的正当性。争论的焦点一直是法官应如何并在什么范围内行使这项非同寻常的权力。赛尔的这篇论文系统阐述了宪法的严格解释主义,并使之成为美国司法哲学的一个重要流派。虽然有些判决未必明确引用他的文章,但是从判决思路上显然可以看到这篇论文几乎无处不在的影子。   威克斯勒教授则多少站在另外一边,至少看上去是如此。一开始,他先论证司法审查实际上是有条文依据的。这也和大多数人的信仰不同。大多数人都像汉德法官(J Hand)那样认为,司法审查是宪法没有规定但对于维护宪法权威来说确实是必要的权力。威克斯勒却相当令人信服地证明,虽然宪法没有明确提到司法审查,但是从宪法规定的结构上能逻辑地读出这项内在权力。这么说来,威氏是司法审查的积极拥护者了。其实不然,他接着笔锋一转,转而主张司法审查必须依照某种“中立原则”。宪法授权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但这并不表明法院可以任意行使这项权力,随便将自己的价值、理念和政治主张掺合到宪法文本中去;假如这样做,法官就“越界”了,且威克斯勒举出了美国法官在判决过程中“越界”的许多实例,包括像“校区种族隔离案”(Brown Board of Education)这样的社会影响巨大且至今为民众所称颂的判例。可以不夸张地说,这是一篇迄今为止讨论这个主题的最具建设性的论文,也是这个领域的难以逾越的里程碑。它一方面代表着自马伯里决定以来的学术论辩之总结,另一方面又清晰指明了一个新的起点、新的方向、新的思路。此后,人们对司法审查和司法职能的学术探讨多建立在这篇论文的基础上,因而其引用率那么高,也就不足为奇了。   司法审查这个潘多拉的盒子首先是由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打开的,因而本书如果没有一篇关于他的文章将是不妥当的。法兰克福特大法官的论文专门是为了纪念马歇尔诞辰200周年而作,也是本书惟一的一篇来自司法实务界的文章。对于中国读者来说,法兰克福特并不是一个听起来那么熟悉的名字。如果说马歇尔、霍姆斯、布莱克或道格拉斯等人都是因为标新立异而闻名,那么法兰克福特则是一位以严谨和中庸著称的大法官,严格保持着一位法官所应有的中立和低调。在这个意义上,他比那些家喻户晓的政治化人物更能代表美国法官共同体,他对同行马歇尔的评价也因此而更为公允。尽管在美国的宪政文化之下,司法审查或许是一项迟早都要出现的宪政制度,但是说马歇尔通过马伯里决定改变了美国宪法的历史,应该并不算过誉之词。当然,马伯里案只是一个起点;通过诠释其后的一系列宪法判例史上的里程碑,法兰克福特法官进一步探讨了司法职能的本质,并再次对司法超越界限的可能性发出警告,而这种警告和前面两篇论文的主旋律是相当和谐的。 二   如果以上三篇是专门关于司法审查的论文,本书的其它论文则是从更具体的视角探讨同样的问题。阿克曼教授的文章是要“超越”1938年的卡罗琳产品案,更准确地说是其中的一个脚注——大名鼎鼎的“第四脚注”(Footnote 4)。可别小看它只是一个脚注,它对美国宪法的影响力实在是非同小可。即使美国宪法如此简练,你也可以不知道其中某些不那么重要的条文,但是却不可以不知道这个脚注;如果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不知道这个脚注意味着什么,那么可以肯定他通不过宪法学的期末考试。为什么?因为在这个脚注中,首席大法官斯通(CJ Stone)阐明了法院在什么时候可以或应该对立法加大审查力度。什么时候?在民主和法治“失灵”的时候。斯通法官在“第四脚注”中列举了几种情况,其中一种是“分散和孤立的少数族群” 的利益受到法律上的歧视。我们知道,民主在程序上就意味着多数主义规则:如果民主程序正常进行,那么社会中的多数选民将最能代表自己利益或观点的候选人选入议会;议会代表中的多数通过法律,使之最有效地反映多数人的利益和观点。但是如果多数人的某些利益或观点并不那么无辜——如果他们侵犯了少数人的基本利益,那又该如何呢?在民主和法治国家,除非你能唤起多数人的支持或同情,你是没有希望的;譬如你和你的同类只占这个社会的十分之一,你很可能会发现多数人压在你头上,对你们进行任意的歧视,而且是以神圣的“法律”的名义!在美国历史上,种族歧视正是以法律的形式强加在黑人等有色人种身上,而这些法律都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民主帮不了你的忙,你只有靠法院了,也就是希望由法院宣判这种法律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所有人的平等保护;当然,如果这个社会就是清一色的歧视,法院也不见得帮得了你,但多一个依靠总没有坏处。斯通大法官指的就是这个意思:正是在民主和寻常的法治不能可靠地得到宪法所要求的结果时,法院应该也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应该,是因为歧视的受害者不能依靠议会或总统这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政治机构,因而法院在宪法面前责无旁贷;可以,是因为反正民选机构不能有效发挥其宪法职能,因而法院代行其职并无越位之嫌。注意到卡罗琳产品案宣判于1938年,正值罗斯福总统新政之后,法院的威信跌落到仅次于“蓄奴案”(Dred Scott)的最低点。事实上,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例的判决中明确信奉司法节制主义,全面退出对立法和行政的司法干预。然而,“第四脚注”为司法复兴埋下了伏笔:毕竟,在某些情况下,这个国家还是需要司法干预的。通过这个脚注,斯通法官界定了现代法院在民主社会中的司法职能,进一步发展了美国的政治制衡理论,并为法院日后对取消美国的政治与法律歧视发挥巨大作用做好了理论准备。种族最终被宣判为“嫌疑归类”(suspect classification),法院将以“理论上严格,实际上致命”的眼光来审视涉及种族的立法:一旦涉及任何种族歧视,这部法律就面临“死刑”了。在美国历史上,起到这种作用的判例屈指可数,足见“第四脚注”举足轻重的地位。   当然,“第四脚注”毕竟只是一个脚注,斯通法官不可能在此将所有问题说清楚。这也就引发了阿克曼教授的挑战。他并不质疑“第四脚注”的出发点:司法机构可以在民主政治机构“失灵”的情况下发挥更大的作用,但他质疑脚注表述的准确性:“显明和孤立”的少数群体是否真的在民主社会中无能为力?如果诸如种族等群体在今天并非如此,那么司法继续给予其特殊保护就等于“弄错对象”了,而其他真正需要得到司法保护的群体却受到忽视。通过逐个澄清概念误区,阿克曼指出“第四脚注”的措辞具有误导性: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实不是“显明和孤立”的少数群体,而是“隐性与分散”的少数群体,譬如妇女、穷人和同性恋者——有时甚至是多数群体,因为他们的集体行动面临着组织成本的巨大障碍。通过这篇论文,阿克曼与其说是挑战或“超越”卡罗琳产品案,不如说是更新了“第四脚注”在现代社会的意义。 三   注意上文的全部讨论有一个前提:“如果民主程序正常进行”,但这个前提显然不是自动成立的。如果这个前提不成立又如何?我们知道,在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宣称自己是“民主”的,但民主程序运行良好的国家并不多,不少国家贿选、舞弊现象相当严重。如果徒有纸上的规定,实际上“选”出的议员并不能代表社会上多数人的利益和立场,那么其所制定的法律在社会效果上如何,便可想而知了。如何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保证民主程序依法进行?这又是民主本身无能为力的事情了,因为在选举的那一刻,被选举的那个政治机构其实已经解体了,所以根本无法保证新的人选符合宪法要求。民主过程必须得到法治的保证,否则就注定是虚假的民主;为了保证民主过程的法治化,法院又必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事实上,这是“第四脚注”命题的延续。“第四脚注”也确实提到了这种情况:限制政治程序的立法应受到更严格的司法审查。如果法律禁止某个人群参与选举过程,那么他们肯定不能指望通过选举和立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理由对此类立法进行更严格的审查;法院这么做非但不和民主原则相冲突,反而恰恰是在制度上帮助民主“运转起来”。   皮德斯教授的论文涉及范围更广。选举过程不仅可能受到法律限制(例如美国在大约半个世纪以前对种族的限制),而且还可能受到种种因素的扭曲,例如选区人口分布的不均衡、选区形状的不规则以及法律对竞选资金的规制等等。另外,尽管法律规定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实际操作过程却可能会出现形形色色的问题,如自动识别选票的机器可能误读或忽略某些有效选票等高度技术性问题。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是一个最贴切的例子。如果某个关键的选区在统计选票中有争议,法院应有何作为呢?选举是一个政治过程,但并不是法院所不能插手的“政治问题”(political question)。对于这样的问题,法院可以说是最有资格管了:相对于其它机构(如国会——总统自己显然是不能插手的,尤其是如果他像在2000年大选中那样作为候选人卷入争议的话),法院的独立和公正受到更可靠的保障。问题是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过程中应尊重什么限度,遵循什么原则。如果司法审查的标准不妥当,那么没有什么能保证法官比平常人更公正或客观,所谓的司法判决也就不过是少数几个人按照自己主观意念的投票结果而已。(在2000年总统大选所引发的“戈尔诉布什”判决中,这种情况可能真的发生了。)皮德斯教授对这类问题有深入的研究,早先曾和他人一起主编《民主之法》(The Law of Democracy: Legal Structure of the Political Process)一书,可以说是集这个领域的各种判例与理论之大成。在最近的“民主政治的宪法化”这篇文章中,他梳理、总结和评判了最高法院近年来的判例,进一步阐述了民主通过司法而宪法化(judicial constitutionalization)这个新鲜的主题,并发展了一套鉴别司法审查正当性的标准,读来令人耳目一新。   当然,民主依赖一系列制度保障,只有司法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司法是对民主以及所有宪法权利的最直接也是最后的一道屏障,但如果没有言论和新闻自由,没有充分和自由的辩论与交流,没有选民与候选人的准确信息,我们能指望这样的“民主”能产生什么政府呢?如果等到选举那一天再来关心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只恐怕专制的生米要煮成熟饭了。这是为什么言论与新闻自由对于民主如此重要,同时也是为什么政治言论的自由是如此重要。两者其实反映了同一个命题:言论自由之所以重要,之所以不能受到政府的随意控制和干预,正是因为它对于民主社会发挥着一种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是霍姆斯和布兰代斯(J Brandeis)法官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一系列反对意见中所阐述的伟大思想。联邦宪法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剥夺言论和新闻自由。”这么简短的一句话意味着什么?他们将其理解为,言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受控制的,除非言论将产生“清楚与现存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法院应当严格审查限制言论的法律,防止其对言论自由构成过重的负担。这一思想在切菲教授那里获得了系统化。在1941年的《美国的言论自由》一书中,他为“清楚与现存危险”的宪法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并促使这一标准作为少数意见逐步为多数意见所接受。   然而,“清楚与现存的危险”标准本身就存在着至少两种截然不同的解读。一种解释认为它要求法院平衡言论的种种社会后果,然后决定政府是否可以限制言论。另一种解释则认为“平衡”路径太主观、太不确定、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以至于不可能为这项至关重要的自由提供有效保障;事实上,在两次大战之间及之后一段时期,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正是基于霍姆斯法官的“清楚与现存危险”标准,将被告发表反战言论的自由给“平衡”掉了。因此,为了保证言论自由不受政府的控制或剥夺,法院应该采取“绝对”(categorical)保护路径:凡是属于宪法保护范围内的言论,一律不受政府干涉,就这么简单。虽然只有少数人采取看上去极端的第二种路径,其中亦不乏杰出者。法官中有布莱克(J Black),学者中则有切菲的老师迈克尔约翰教授。后者将言论自由和民主自治紧密相连,系统发展了言论自由的绝对保护理论。但是“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在此收入的这篇短评中,切菲教授为自己和霍姆斯法官辩护,并责怪其师“剑走偏锋”。这是关于言论自由两大门派的交锋。孰是孰非,读者读后自有公断。 四   和皮德斯教授的文章一样,普斯特教授的论文也是对联邦最高法院最近一届开庭期的评判和总结。《哈佛法律评论》每年都会请一位知名学者(一般是宪法学领域)写一篇继往开来的“前言”(Foreword),回顾和梳理过去一年的判例进展,展望新的一年的司法成就。2002年是非同寻常的一年,因为最高法院在这一年以出人意料的方式判决了好几个意义重点的案例,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对州政府侵犯同性恋袖手旁观的态度,并明确肯定了大学校园里的“纠偏行动”(affirmative action)的合宪性。“纠偏行动”有时也被称为“反向歧视”(reverse discrimination):它是一种法律上的“歧视”,不过和一般的歧视正好相反,它“歧视”的不是少数群体或政治上的弱势群体,而正是制定法律政策的强势群体自己,其目的是补偿少数或弱势群体在历史上受到的歧视和不公待遇,并促使他们早日强大起来,足以通过民主政治过程保护自己的利益。譬如加州大学医学院曾明确为非裔或西裔等少数族群保留录取名额,这种做法当然照顾了少数族群的需要,但其显然的后果是损害了部分白人考生的利益。如何对待这种“歧视”?最高法院相当部分的法官至今仍然认为,“反向歧视”和一般歧视没有区别,都属于“嫌疑归类”,因而都适用于严格审查标准。斯通法官假如在世,很可能会反驳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做法,因为“反向歧视”的对象并不是“分散和孤立”的,因而并不需要特别的司法保护。不过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多数法官对纠偏行动的审查标准似乎并不那么严格,一般允许大学为了校园的“多样化”(diversity)而规定有利于少数族群的录取政策,只是不得明确规定限额。但从1970年代中期最高法院首次接触这个问题之后,“多样化”是否能为纠偏行动提供宪法依据,一直是一个未决悬案。2002年,密西根大学的录取政策又惹其社会风波,辩论双方都通过媒体积极造势。最高法院下达了折中判决,继续否定限额制度等纠偏行动的合宪性,但明确肯定“多样化”可以作为纠偏行动的宪法依据。保守派人士没有觉得太“吃亏”,自由派人士则宣称这是一个划时代的“胜利”。   初看起来,这个判决似乎有点意外,因为美国最高法院现在是由保守主义者占多数,年迈的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CJ Rehnquist)是其代表。2000年总统大选案中5:4的判决,清晰显示了共和党略占优势的法院构成。尽管在理论上人们都赞同威克斯勒教授的“中立原则”,因而法官究竟信奉什么意识形态应该是不相关的,但是“应该”归应该,实际上所有人都明白法官是不可能绝对中立的。尤其在涉及政治和政策立场的案例中,法官的判决必然受到其意识形态的影响。这样一来,如何理解2002年自由派在纠偏行动和同性恋诉讼中的重大“胜利”?普斯特教授试图从文化的角度来解释这些看上去不好理解的判决。他认为,法官的解释过程并不是像一般想象的那样独立,而是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和约束。事实上,法官的任务正是诠释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对宪法的理解。正是通过法院的文化解释,抽象的宪法在具体案例中获得了实定法的权威。或许也正是通过文化对法官个人的约束,“中立原则”才成为可能。   最后,却伯教授的论文多少代表了法学领域的“另类”。具有数理功底的他试图用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等近代物理学原理,来昭示司法过程的性质及其社会作用。不错,法院是受社会约束的,但反过来司法活动也积极地改变甚至塑造社会。就和传统物理学割裂了物体和观察者之间的联系那样,传统的法理学也割裂了法院作为审判者和被审判的那部分社会之间的联系。现代量子力学揭示,观察过程将改变被观察的对象,尽管这种变化在宏观是微小的。同样的,司法判决也改变着有待判决的事实本身。法官必须理解,在“弯曲”(而不是像传统认为的那样笔直)的宪法空间中,他的判决将影响他对待决案件本身的认知,并将改变受判决影响的社会。法官必须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和社会“交织于一个复杂的意义网络”,意识到判决不只是一种被动的“观察”,而是主动塑造社会的“行为”。惟有如此,司法过程才能获得其应有的责任感。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本书主要作者简介 序言 前言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略论 第一章 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 第二章 美国宪政法治的捍卫者:最高法院的九尊护法神 第三章 美国宪法的英国普通法渊源 第四章 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 第五章 契约神圣原则与大学自治传统 ——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 第六章 联邦至上原则和宪法默许的权力 ——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819) 第七章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吉本斯诉奥格登案(1824) 第八章 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 ——斯科特诉桑弗特案(1857) 第九章 总统大还是最高法院大? ——从梅里曼诉讼案到米利根诉讼案 第十章 从受害者到胜利者:华人官司对美国法律的贡献 ——益和诉霍普金斯案(1886) 第十一章 20世纪美国反托拉斯垄断的第一枪 ——北方证券公司诉美国案(1904) 第十二章 争取劳工权益的漫漫长路 ——有关劳工权益的几个案子 第十三章 当爱国主义碰上宗教和言论自由 ——有关国旗致敬和《效忠誓词》的三个案子 第十四章 战时的公众自由和种族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裔美国人被拘留案 第十五章 吹响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1954) 第十六章 校园祈祷与“分离之墙” ——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1962) 第十七章 “政治棘丛”中的平等选举权 ——贝克诉卡尔案(1962) 第十八章 公正审判与对穷人的司法援助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1963) 第十九章 对新闻自由的挑战:诽谤还是舆论监督 ——《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1964) 第二十章 不厌其烦的告诫与刑事被告的权利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 第二十一章 选择权与生命权的漫长较量 ——罗诉韦德案(1973) 第二十二章 “帝王总统”的自我弹劾 ——美国诉尼克松案(1974) 第二十三章 如今在美国究竟谁歧视谁? ——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1978) 第二十四章 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 ——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 第二十五章 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两难抉择 ——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1992) 第二十六章 程序公正与“世纪审判” ——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1995) 第二十七章 总统难产引发的司法大战 ——布什诉戈尔案(2000) 第二十八章 美国政府为何总跟微软过不去?

《宽容、狭隘与帝国兴亡》([美]艾米·蔡)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资源链接:链接:-cFtOKupt7NlTa-XdA 提取码:jlfz书名:宽容、狭隘与帝国兴亡作者:[美]艾米·蔡译者:刘海青豆瓣评分:8出版社:重庆出版社内容简介:关于大国兴衰的讨论已经持续了好几个世纪,至今这一话题仍是社会热点。耶鲁大学教授、畅销书作家艾米·蔡研究了历史上的八个超级强国,揭示了这些国家成功的基因以及衰落的根本原因。她指出,尽管这些国家的统治力量各不相同,但是至少有一点是相通的,那就是它们在鼎盛时期都是最为多元化 和宽容的。讽刺的是,每一项多元化的宽容政策从本质上来说都潜藏着衰落的种子。近百年来的国际局势,一直都是由大国关系引领并受大国关系发展影响的。美国作为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强国,是否已经到了“临界点”?复兴的中国如何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和平崛起?……这些问题都是值得人们深入思考的。本书讨论的主题超级强国,并不是一般的强国或者普通的超级大国,而是帝国。这些国家和社会在历史上寥若晨星,但它们拥有巨大的军事和经济实力,几乎统治了整个世界。那么,一个社会是如何发展成为一个强国乃至世界霸主的呢?又是什么样的力量导致了它的衰落?虽然这些国家存在巨大差异,但至少按当时的标准来看,这些虽充满争议但确实获取了全球霸权的超级强国在其兴起到鼎盛时期都表现出了突出的多元化和融合性特征。事实上,无论哪一个超级强国,宽容性都是其获得世界霸权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在衰落时期,这些超级强国都无一例外地表现出狭隘、仇外,实行所谓的种族、宗教或人种的“纯化”政策,而宽容也播下了没落的种子。几乎在每一个超级强国的发展史上,宽容最终都会导致一个临界点,此时它会引发社会冲突、仇恨和暴力。 ——艾米•蔡(本书作者)艾米·蔡很巧妙地将波斯、蒙古、荷兰以及其他超级大国的历史浓缩成一个无可辩驳的论点:大国因宽容而兴盛,因狭隘而衰败。 ——罗伯特·D卡普兰(美国著名作家)艾米·蔡充分证明了获取和维持强大实力的关键是吸引和同化,而不是强迫和威胁。 ——安德鲁·巴塞维奇(《美国新军国主义》作者)作者简介:艾米·蔡(Amy Chua),又译蔡美儿,华裔美国人,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祖籍福建,其祖辈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前往菲律宾谋生。其祖母精明能干,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强生公司生产容器,自此家族开始兴旺起来。其父亲蔡少棠(Leon M Chua)颇有数学天赋,因厌恶家族中的商业氛围,独自前往美国留学,后毕业于麻省理工学院,从1971年开始任教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电机系。蔡少棠是华裔科学家中的翘楚,素有“忆阻器之父”“非线性电路理论之父”“细胞类神经网络之父”的美誉。艾米·蔡是家中长女,其大妹妹现任教于斯坦福大学,最小的妹妹曾获两枚残奥会游泳金牌。1984年以优异成绩毕业于哈佛大学经济系后,艾米·蔡又考入哈佛法学院深造,在校时曾担任《哈佛法律评论》执行主编。1987年毕业后,艾米·蔡就职于华尔街一家律师事务所,并先后任教于杜克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大学以及斯坦福大学,现为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著有《宽容、狭隘与帝国兴亡》(Day of Empire)、《火焰上的世界》(World on Fire)、《虎妈战歌》(Battle Hymn of Tiger Mother)等作品,其中自传体性质的《虎妈战歌》曾引发中西方教育方式的大讨论。2011年,艾米·蔡入选美国《时代》周刊评出的2011年全球最具影响力人物100强。

欧洲法律评论文章大全中文

一、关于法和正义的思考西塞罗在法律篇中的第一卷是给我们呈现其自身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西塞罗在其论述的开头,首先从谈论一棵“马略橡树”开始,谈到诗歌和历史,逐渐谈到市民法,但在真正开始对市民法展开探讨之前,提出这一卷的真正主题——法与正义——作为市民法阐述的序言。西塞罗首先指出法律科学——也就是研究法与正义的科学——是怎样推演出来的,他借阿提库斯之口,指出:“法律科学不应如现在多数人所认为的那样从司法官颁布的法令中推演出来,或如同人们习惯认为的那样从十二铜表法中推演出来,而是从哲学的最深层秘密中推演出来的”[1]。西塞罗关于法律科学是从哲学中推演出来的观点,表明他对于法与正义的思考并不是基于一种经验的理解,也就是法与正义并不是从司法和立法中推演出来的,换言之,法和正义是更加根本的事物。只有理解和解释了正义的本质,人们才能真正开始各个民族(包括罗马民族)自身的法律,譬如市民法。那么,什么是正义的本质?西塞罗认为正义的本质是必须在人的本质中寻求的。但西塞罗并没有直接去指出什么是正义或者从人的本质中直接发现正义。他首先指引大家去关注法律和理性:“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这一理性,当它在人类的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并且“法律就是知识,其自然功能就是指挥正确行为并禁止错误行为”。同时,西塞罗还认为,当人们“将公平的观念归于法律这个词时,我们也就给了法律以选择的观念”,而且,如果上述看法是正确的话,西塞罗认为“正义的来源就应在法律中发现,因为法律是一种自然力;它就是聪明人的理智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2]。由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在他的思想中,正义是与法律、理性密切相关联的,而这也是西方法律理念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和观念。其次,西塞罗的法律观当中尤为重要的是他的自然法观念,而且,他也指出寻求或确定正义是什么,必须从最高的法律而不是以文字规定的法律开始,他认为这种最高的法律——也就是自然法——的产生是远远早于任何曾经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经建立过的国家。所以,他认为“我将在大自然中寻求正义的根源,我们的全部讨论必须在大自然的指导下进行”[3]。接着,西塞罗在分析人的理性本质时,指出人和神共同拥有正确的理性,而法就是正确的理性,因而人和神分享法,而且也分享正义。因为他指出“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没有正义”。在西塞罗看来正义和功利必须区分,而且正义不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习惯的事物,否则人们就会以功利取代正义,根据功利的标准制定法律和遵守法律。但如果是这样,正义就被功利所颠覆,也就说正义根本不存在。因此,西塞罗认为正义必须以大自然为其基础,并且体现为人类的自然美德——慷慨、爱国、忠诚或为他人服务。而人类的美德就是得以完全发展的理性——也就是智慧,而且美德是符合自然的,而在生活中坚定、持续地运用理性,就是美德的表现。因此,西塞罗认为“与自然保持一致的生活是最高的善。这表明享用一种基于美德的恰当的生活,或者是遵循大自然并按她的法律生活,如果我可以这样称呼它的话;换言之,只要我们有能力,就应不遗余力地去实现大自然的要求;在这些要求中,大自然希望我们以遵守美德作为我们的法律”[4]。而在西塞罗看来,最大的美德就是智慧,而智慧是所有善事之母,所以,人们应该热爱智慧。虽然在爱智慧——也就是哲学——中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但是西塞罗认为只有当人们“考察了和彻底地检查了自己时,他就会懂得自然为他进入生活准备了何等高贵的配备,懂得他为达到和获得智慧而拥有什么样的各方面的手段”[5]。二、关于宗教的法律西塞罗在法律篇的第二卷首先回顾了第一卷对法和和正义的本质的解释,然后,论述其关于宗教的法律之观点。他指出“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因此,…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为此众神给予人类的法律一直受到正当的赞美;因为法律是适用于指令和禁令的聪明的立法者的理性和心灵”,而理性“来自宇宙的大自然,它督促人们正确行为而不枉为,这理性并非由于形成文字才第一次成为法律,而是理性一存在就成了法律;它是与神的心灵同时出现的。因此,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真正且首要的法律就是至高无上的朱庇特的正确理性”[6]。西塞罗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一个很重要的地方是强调了神,认为法和正义是人和神共同拥有的正确理性。而且在西塞罗的思想里,他认为宗教的“法律指令我们要纯洁地接触众神,这就是心灵的纯洁,因为万物都在其中。…‘应带着虔诚,而将财富留在身后’,这条规则是说,正直诚实令神愉悦,而应避免大量的费用”,因为这样是保证人们在神面前的平等。西塞罗还指出“‘不是人间的法官,而是神他自己,将惩罚不服从’,这一规定看来会由于畏惧即刻的惩罚而强化宗教的力量”。而且,他还认为“崇拜私人的神,无论新的或外来的,会导致宗教的混乱” [7]。总的归纳,西塞罗跟柏拉图、亚理士多德的思想同样也是强调了神的理性和作用。他们都提出了关于宗教祭祀的法律,而这样一种有神论的法律观,在我读到的西塞罗的关于宗教的法律时,使得我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要给宗教立法?这样的宗教法对法律的发展带来什么影响?而西方法在其起源上就如此关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虽然其他非西方的地区或民族也有宗教祭祀的法规或宗教法,但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西方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对这一问题显然不是本文所能回答或解决的。但西方的宗教与法律之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不然,美国的法学家伯尔曼就不会写出《法律与宗教》这样一本书,突出法律的信仰与宗教信仰的纠缠,法律与宗教的共生,提出“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目前中国关于法律宗教学的研究显然仅仅是处于一个政策的思考阶段,尽管有许多人提出法律的信仰问题,并予以论证,但是没有发达的法律宗教学,法律的信仰问题研究也许仅仅是海市蜃楼一般毫无根基。三、关于官吏的法律西塞罗在法律篇的第三卷中主要探讨有关官员的法律,西塞罗认为“官吏的职能是治理,并发布正义、有益且符合法律的指令。由于法律治理着官吏,因此官吏治理着人民,而且可以确切地说,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8]。“事实上,一个共和国的全部特点都是由其对官吏的安排所决定。我们不仅必须告诉官吏他们的管理权限;我们还必须告知公民在什么程度上他们有义务服从官吏。因为实行有效的统治的人昔日必定曾服从过他人,而尽责服从的人看来在以后的什么时候也适合担任统治者。因此一个服从者应当期望在未来成为统治者,而那实行统治的人也应当记住不久他还必须服从”[9]。由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官吏与法律的关系:官吏必须是法律忠实的执行者和公仆。而这是一个国家建设法治的基本前提,因为连法律的执行者都不忠实法律,公民就不可能服从法律的权威!后世的西方法学家都强调官员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或者法治就是首先要求政府遵守法令。另外,有一点很重要的是,统治者必须服从法律,而且在西塞罗思想里,似乎没有谁是终身统治者,每个人都既有可能当统治者,又当被统治者,当然这也是与西塞罗主张共和政体有关。在共和政体中,存在各种不同官职机构相互制衡,不仅有执政官、元老院、保民官和占卜官等,而且,在西塞罗看来这些官职的权力都有一种邪恶的因素。因此,必须通过制衡和妥协的机制来协同各种权力,这也是解救国家的唯一办法[10]。(我在读这一部分时,想到了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在西方古代政体中要有保民官这样一种官职制度?保民官是基于什么因素产生,具有怎样的制度功能?)四、一个读书小结:从柏拉图到西塞罗,西方民族的古代哲思者在思考人类自身生活时,总是在与城邦政体相互关联的意义上阐述伦理学原则或原理对人的城邦生活的建构。在西方整个伦理学起源上,最为基本的伦理学原理是善德原理,这体现在西方古代的哲思者总是追问善德是什么,或者以善德作为任何政法制度建构之前设。西方民族为什么有着这样伦理学(而不尽是伦理的)诉求[11]?我觉得这可能是跟西方民族思想中的理性传统有着密切的关联,因为在西方民族思想源头上三位哲思者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理士多德三人都是坚定的理性主义思想者,我有时觉得他们其实都是西方理性思想传统的原初或最早的奠基者之一,而在前苏格拉底时期的思想家仅是理性思想的萌芽者。那么,什么是理性?或许话语行文至此又必须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但我们认为本文还无法去回答这样一个宏大叙事的思想史问题。然而,“理性”的确是西方思想传统起源的一个原初奠基之原则,我们也许可以认为:若没有“理性”这一概念及西方民族对“理性”之追求,则西方民族是很难建构出或发展出其自身如此蔚为大观的伦理学体系的。我们就自身所读的柏拉图、亚理士多德以及西塞罗的著作,就可以发现在他们的思想中“理性”这一概念都是具有着核心的或原初的思想原则之地位。譬如,柏拉图的理念论思想,亚理士多德所谓人是惟一的语言(即逻各斯、理性)动物,又或西塞罗所主张人“是惟一分享理性和思想的。而有什么——我并不是说只是人心中的,而是天空和大地中的——比理性更神圣呢?”[12]。而且,他们之所以强调理性的力量,不仅是因为在他们看来,理性是作为人的灵魂最高贵的部分统治人的激情和欲望,还在于理性作为人的本质的规定,这是整个政体城邦——人类社会(原初的和)完整形态——的根基所在。因为理性不存在,就无法探讨善德,而人们在善德上的无知或不能按善德而行事的话,则将导致城邦之毁灭或邪恶的城邦之出现,因为优良的城邦或政体是以善德,尤其是正义的原则为指导而逐步建构而成的。因此,西方古代的哲思者对城邦政体的思考始终是围绕着善德、正义而展开的,而其整个思想立论的基点就是理性(无论是人的或神的理性),这一点是西方人思维系统最为突出的特征。但我言说这一论点并非认为古代其他非西方民族就是缺乏理性或无理性的,而是想指出的一点,就是在东西方思想中的理性发展的向度和视域的差异:西方以知识为向度,东方以伦理为向度。因此,在西方思想中伦理最高者是理性(智慧)——如“理念”,相反在中国或东方社会思想中知识最高者是伦理性——如“仁”。(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小问题,就是西方古代的这些哲思者在他们政法哲学理论中,总是首先探讨政体问题,然后才是法律的问题。为什么他们是按这样的顺序运思的呢?我认为这一点对我们思考法律问题很有启发的意义在于,任何法制的运转都必须有一个架构,政体就是这个架构。没有良好的政体,法制的运作是很难良性循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The Law of L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一章总则CHAPTER ONE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CHAPTER TWO OWNERSHIP AND RIGHT OF USE OF LAND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CHAPTER THREE GENERAL PLANS FOR THE UTILIZATION OF LAND第四章耕地保护CHAPTER FOUR PROTECTION OF CULTIVATED LAND第五章建设用地CHAPTER FIVE LAND FOR CONSTRUCTION PURPOSES第六章监督检查CHAPTER SIX SUPERVISION AND EXAMINATION第七章法律责任CHAPTER SEVEN LEGAL RESPONSIBILITIES第八章附则CHAPTER EIGHT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Article 1 The law is formulate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with a view to strengthe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land, safeguarding the socialist public ownership of land, protecting and developing land resources, ensuring a rational use of and giving a real protection to cultivated land to promot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Article 2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sorts to a socialist public ownership an ownership by the whole people and ownerships by collectives, of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In ownership by the whole people, the State Council is empowered to be on behalf of the State to administer the land owned by the S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No unit or individual is allowed to occupy, trade or illegally transfer land by other Land use right may be transferred by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The State may requisition land owned by collectives according to law on public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The State introduces the system of compensated use of land owned by the State except the land has been allocated for use by the State according to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Article 3 To cherish and give a rational use to the land as well as to give a true protection to the cultivated land are seen as a basic principle of land use in the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should manage to make an overall plan for the use of land to strictly administer, protect and develop land resources and stop any illegal occupation of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Article 4 The State is to place a strict control on the usages of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The State shall compile general plans to set usages of land including those of farm or construction use or A strict control is to place on the turning of land for farm use to that for construction use to control the total amount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use and exercise a special protection on cultivated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Land for farm use" refers to land directly used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including cultivated land, wooded land, grassland, land for farmland water conservancy and water surfaces for breeding; "land for construction use" refers to land on which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are put up, including land for urban and rural housing and public facilities, land for industrial and mining use, land for building communications and water conservancy facilities, land for tourism and land for building military The term "land unused" refers to land other than that for agricultural and construction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Land should be used strictly in line with the purposes of land use defined in the general plan for the utilization of the land whether by units or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Article 5 The land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be unifiedly responsibl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land in the whol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The setup and functions of land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f people's governments at and above the county level shall be decided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under the direct jurisdiction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municipalities" for short)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Article 6 Units or individuals shall all be obliged to abide by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rning land administration and have the right to report or prosecute acts of violating land administration law and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Article 7 People's governments shall award units or individuals who have made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in protecting and developing land resources, rational utilization of land and in carrying out research in this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CHAPTER TWO OWNERSHIP AND RIGHT OF USE OF LAND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Article 8 Land in urban districts shall be owned by the S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Land in the rural areas and suburban areas, except otherwise provided for by the State, shall be collectively owned by peasants including land for building houses, land and hills allowed to be retained by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Article 9 Land owned by the State and land collectively owned by peasants may be allocated to be used by units or individuals according to Units or individuals using land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protection, management and a rational use of the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Article 10 In lands collectively owned by peasants those have been allocated to villagers for collective ownership according to law shall be operated and managed by village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or villagers' committee and those have allocated to two or more peasants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of a village, shall be operated and managed jointly by the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of the village or villagers' groups; and those have allocated to township (town) peasant collectives shall be operated and managed by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of the township (town)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Article 11 People's government at the county level shall register and put on record lands collectively owned by peasants and issue certificates to certify the ownership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People's government at the county level shall register and put on record the use of land collectively owned by peasants for non-agricultural construction and issue certificates to certify the right to use the land for construction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People's government at the country level shall register and put on record uses of land owned by the State by units or individuals and issue certificates to certify the right of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designate specific units to register and put on record State-owned land used by central government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Certifications of ownership or use right of wooded land and grassland and the uses or of water surface and beachland for breeding purpose shall be managed according to related provisions of the "Fores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Grassland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Fisherie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Article 12 Changes of owners and usages of land, should go through the land alteration registration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Article 13 The ownership and use right of land registered according to law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and no unit or individual is eligible to infringe upon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Article 14 Land collectively owned by peasant shall be contracted out to members of the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for use in crop farming, forestry, animal husbandry and fisheries production under a term of 30 The contractees should sign a contract with the correspondents contractor to define each other's rights and Peasants who have contracted land for operation are obliged to use the land rationally according to the purposes agreed upon in the The right of operation of land contracted by peasants shall be protected by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Within the validity term of a contract, the adjustment of land contracted by individual contractors should get the consent from over two-thirds majority vote of the villagers' congress or over two-thirds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s and then be submitted to land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f the township (town) people's government and county level people's government for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Article 15 Land owned by the State may be contracted out to units or individuals for farming, forestry, animal husbandry and fisheries Land collectively owned by peasants may be contracted out to units or individuals who are not belonging to the corresponding collectives for farming, forestry, animal husbandry and fisheries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The contractees and contractors should sign land use contracts to define each other's rights and The contraced term for operation is to be agreed upon in the land use Contractors for the land operation are obliged to protect and use the land rationally according to the usages specified in the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Whereas a land collectively owned by peasant is contracted out for operation to ones not belonging to the corresponding collective organizations, a consent should be got from the over two-thirds majority vote of the villagers' congress or over two-thirds of the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s with the resulted contract being submitted to the township (town) people's government for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Article 16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ownership or use right of land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consultation among parties concerned; should consultation fails, the disputes should be handled by people's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Disputes among units shall be handled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at and above the county level; disputes among individuals or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units shall be handled by township level people's government or people's governments at the county level or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Whereas parties concerned refuse to accept the decisions by related people's government the dispute may be brought before the people's court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notification on the decision is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No party shall change the status quo of the land before the disputes over ownership and use right are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CHAPTER THREE GENERAL PLANS FOR THE UTILIZATION OF LAND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Article 17 People's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shall manage to compile general plans for land us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program, requirements of national land consolidation and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nd supply capacity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various construction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The validity term of the general plans for land use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State C第十八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Article 18 General plans for land use at a lower level shall be compiled according to the general plans for the utilization of land at the next higher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The total amount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uses in the general plans of land use compiled by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shall not exceed the controlled targets set in the general plans for land use at the next higher level and the total amount of cultivated land should not be lower than the controlled targets set in the general plans for land use at the next higher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In mapping out the general plans for land use, the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shall ensure than the total amount of cultivated land under their jurisdiction shall not be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Article 19 General plans for land use should be mapped out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Strictly protect the basic farmland and control the occupa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 for nonagricultural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Raise the utilization rate of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Make an overall plan and arrangements about the use of land in various kinds and various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Protect and improve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o ensure a sustainable use of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Keep a balance between cultivated land occupied and cultivated land developed and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Article 20 General plans for land use at the county level should define the areas and purposes of land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General plans for the land use at the township (town) level should define the areas for the utilization of land and define the purpose of each tract of lan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conditions for the use of land and make an

  • 索引序列
  • 欧洲法律评论文章大全百度云下载
  • 欧洲法律评论文章大全百度云
  • 欧洲法律评论文章大全百度云盘
  • 欧洲法律评论文章大全百度云网盘
  • 欧洲法律评论文章大全中文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