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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法治建设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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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法治建设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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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党校教育的深入开展,领导干部的素质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素养。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要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提出了建设法治强国的目标。随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出,领导干部对法治有了更加本质的认识,要求领导干部在执政理念和方式及行为准则上更加贴近依法治国的要求。现阶段,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需要运用法律武器去解决问题、深化改革、推进发展等。随着时代发展,党校法治教育不能照搬以往的培训方式和内容,应该要有所创新和突破。一、党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为前提领导干部在形成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之前一定要先形成法律理念,因为理念对思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法律理念是指在依法治国前提下的与此相关的观念、信念、价值观的总和,它对立法、守法、用法起着指导和调节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和领导干部,培养其法律理念是进行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实现这个目标的前提是要形成强大的法律信仰,要使公民从内心对法律的效力和解决问题的效果产生信仰,尊重法律,切实地将法律当作法治国家的灵魂和支撑。法律信仰是形成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的重要前提,是领导干部重要的精神动力和精神支柱,是形成法治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石。近些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骄人的成果,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政治与经济健康的发展,但是各级政府干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时候与人民的期待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还存在着差距。极少数领导干部经常无视法律的存在,利用非法律手段参与政治和经济事务的管理,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探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领导干部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效力和功能价值。因此,党校法治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教学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领导干部形成法律信仰,能够是领导干部通过法治思维充分发挥其执政作用。在党校法治教育中要帮助领导干部树立起以人为本、以法为尊的价值观念,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能够自觉运用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当作行为规范,能够运用法律头脑和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前进,自觉拥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权威,做遵守法律的领头人。二、党校法治教育要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为基础领导干部法律思维形成的标志是指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能够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国家的尊严、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能够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标准。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只有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结合起来,才能够不断地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之上,深刻把握执政规律,在执政能力能够做到高级自觉性。同时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结合的强弱直接影响党的国家的长治久安。在党校的法治教育中,法治思维具有一定的特征:首先,法治思维具有一定的规则性,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众人的意志和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规则性思维强调了普遍性要优于特殊性,同样的法治思维要求运用法律规则来处理事务,要求众人服从明确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底线。其次,法治思维要求执行者具有权利义务思维,要求执行者要站在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最后,法治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要求处理事务的过程中要符合公开透明的规则和程序,以保证在程序规则上能够最大程度的维护公平正义。领导干部通过党校法治教育的培训,能够做到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和进一步培养法律思维的能力。对于广大领导干部来说通过党校的法治教育学校首先要做到依法行政,自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拥护法律制度的权威,保证做到公平正义。另外,领导干部要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和行为规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坚决守法护法,不搞特权和专制。最后,领导干部要带头普法学法,努力弘扬我国的法治建设。三、党校法治教育要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为内容党校法治教育要明确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结合起来作为提高领导干部法制性的平台,党校的法治教育在扩展其广度的同时还有赋予法治教育的内涵,从而进行深度地法治推广。党校法治教育要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为内容,一是注重党校法治教育的总体设计,注重教学内容、方式方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确定工作制度保障,形成法治教育的常态化,同时要形成失效理念,避免培训的形式化和过程化。二是优化党校法治教育的内容,注重其时代性的提高,着重介绍当前的相关法治领域的发展趋势,扩充领导干部的发散式思维。三是进行教育模式的创新,针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层次的不同有针对性地设计课程内容,要注重导向型、参与型和渗透型课程的设计。四是强化党校法治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发挥党校专制法学教师的作用,加大教师的政治意识和发展意识的培养,加强与高校的合作,不断充实教师队伍,同时可以建设专门的法律顾问团,发挥将其作为领导干部助手的作用。总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是必然性的要求。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得到社会重视和推行的潮流中,我国党校法治教育应该要与时俱进,通过法治教育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促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有效结合。因此,我国党校的法治教育必须严抓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提升师资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建设法治强国。

西部地区法治建设论文

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良好的法治有助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不仅如此,法治更关乎百姓的福祉。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来讲,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法治建设的各方面来讲,无论立法、执法、司法还是守法都与百姓息息相关;从人的一生福祉来讲,无不需要法治的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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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选题原则:1、有研究价值。它是指法律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律学科的发展。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法律论文题目,应当有助于立法司法和教育公民守法,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推动作用。3、有创新性。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律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律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自己选定的题目,角度比他们更新,写出来的内容有较多的创见和发展。5、有强烈的创作欲。由于编写法律学术论文需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要克服重重困难,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动的强烈创作欲望。实践表明,只有自己想写且非写出来不可的题目,经过一番努力研究之后创作出来的论文,才可能是高质量的论文。6、符合自己擅长的法律专业。这是指选定的法律学术论文题目,是自己擅长的法律专业内的题目。法律学术论文,是法律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文章。只有选定自己擅长的法律专业的题目,由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厚,造诣深,编写起来就会得心应手,左右逢源,论证严密,质量甚高。7、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使法律专业知识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知识相融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写出创新突出,紧跟时刊发展潮流的学术论文。8、本人力所能及。它是指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能写出来的能力,因为具有能写出此题的能力,就会在较短或有限的时间内又快、又好地将法律学术论文写出来。如果某个选题很有学术价值,但因自己能力有限或不及,即使竭尽全力去写,其结果也写不出高质量的法律学术论文,这样就会事倍功半。

西部地区法治建设论文选题

法律论文选题原则:1、有研究价值。它是指法律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律学科的发展。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法律论文题目,应当有助于立法司法和教育公民守法,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推动作用。3、有创新性。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律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律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自己选定的题目,角度比他们更新,写出来的内容有较多的创见和发展。5、有强烈的创作欲。由于编写法律学术论文需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要克服重重困难,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动的强烈创作欲望。实践表明,只有自己想写且非写出来不可的题目,经过一番努力研究之后创作出来的论文,才可能是高质量的论文。6、符合自己擅长的法律专业。这是指选定的法律学术论文题目,是自己擅长的法律专业内的题目。法律学术论文,是法律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文章。只有选定自己擅长的法律专业的题目,由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厚,造诣深,编写起来就会得心应手,左右逢源,论证严密,质量甚高。7、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使法律专业知识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知识相融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写出创新突出,紧跟时刊发展潮流的学术论文。8、本人力所能及。它是指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能写出来的能力,因为具有能写出此题的能力,就会在较短或有限的时间内又快、又好地将法律学术论文写出来。如果某个选题很有学术价值,但因自己能力有限或不及,即使竭尽全力去写,其结果也写不出高质量的法律学术论文,这样就会事倍功半。

制约我国法治建设前进的因素初探默认分类 作者:罗洪印 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传统的文明古国,曾经的辉煌文明造就了我们这个优秀而伟大的民族。在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中华民族也正在不断创造着人类的辉煌历史。这其中就包含了我们的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当然,法治建设在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遇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和干扰。本文将就此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 从中国目前法治建设的基本现状来看,我们感觉有以下几大因素严重制约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行: 第一、我国的司法不够独立,各级共产党的机关和行政的司法的干预过大。除全国人大在立法方面较为独立之外,各级司法机关均被置于党委和政府的控制之下。这些司法机关的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权力都掌控在地方党委和行政的手中。因此在涉及国家机关和党政要人违法时,这些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常常感觉阻力巨大,甚至工作人员都不敢涉足。这样就造成了地方党政部分的法律盲区,我们国家在市场经济时代出现的诸多腐败案件,制度的根源也就在此。 第二、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使司法公正的天平无法实现真正的平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广大的贫困阶层最需要法律的保护和帮助,由于经济的因数,他们无法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而被迫选择忍受伤害和侵犯。当这种忍受达到一定限度时候,他们会为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来解决侵犯和伤害,从而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因此,法律对他们来说就成一种专制的工具。从这一角度来说,法律实施过程中根本谈不上“平等”。 第三、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严重制约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我们国家有5000年的文明,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对国民的影响巨大。在处理日常的法律关系或相关问题时,我们常常习惯于 “私了”、“算了”,这样的行为模式一方面使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人的让度,使得公共利益的维护和自觉遵守无从实现。因此在我们国家经常出现公共权利受到侵犯而无人出面制止,大家都愤愤不平但又都选择忍气吞声。 以上我从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和文化三个大的方面分析了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当然,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决不仅仅受这些因素的制约。挑战就在眼前,当我们正确的把握和认识了挑战,相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国的法治建设比较实现长足进步和发展。

西部地区平安建设法治问题研究论文

如何以法治精神推进平安建设(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规律的科学总结,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政治原则,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人民司法事业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推进而推进,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二)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推进平安建设,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升人民生活的幸福感、满足感和安全感。基于这一点,以法治精神推动平安建设,就要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绝不能因极少数人的不合法、不合理要求而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始终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平安建设的最高标准,让老百姓切切实实感受到法治建设、平安建设的成果。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三)清醒认识到基层法院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实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基本任务;通过诉讼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合理、妥善地解决和控制民间纠纷,促进农村稳定;通过法律宣传工作的开展,使得广大公民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得到加强;通过组织开展回访、帮教工作,使得重新违法犯罪得到有效控制;通过提司法建议等形式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使得社会稳定大局得到巩固和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是贯彻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确保社会长效稳定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审判具体案件,开展法律宣传工作等提高法人和自然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他们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推动民主与法治以及社会法制化进程。再者调解工作在形式上也起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其实质就是反映调解是社会民主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人民群众自选、自主、自治的民主与法治精神,体现党和国家政权的本质特征。(三)树立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平安的责任意识。 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直接面对社会群众,承办的每一起案件背后,都可能隐藏着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可以说,办案的过程,就是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同时,在这个处理的过程中,我们所面对的利益冲突关系又是具体的,所解决的矛盾纠纷也是具体的,所维护的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而恰当、合理、合法地处理和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毫无疑问将赢得群众的尊重与信任,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因此,应始终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意识,贯彻“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官除了要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知识外,还要做到转变审判作风,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更积极运用和谐的方式,化解消除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关系。只有具备了这样的历史责任感,才能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四)充分发挥法院审判工作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审判工作是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发展。平安社会的构建,要求刑事审判工作要继续贯彻依法严打各类刑事犯罪,保卫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和公民个人、各种社会组织的政治、经济、人身、生命财产安全权益,依法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个人人权。使社会生产安全,生活安宁有序。在我国,民商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部分,案件数量多、涉及范围广,与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与百姓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与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更是密不可分,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平安稳定,人民法院审理好民商事案件,有效运用司法手段,调节利益关系,消解社会矛盾,促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家庭、社区和邻里关系的安定,有效地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的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法院审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佳手段。公平正义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权威的基础,是司法永恒的主题,更是一个社会法治公平的基本保障。在和平时期,对于大量一般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化解,很大程度取决于当事人的诉求能够得到充分表达,正义能够得到申张。法院通过公正审判,能够及时地使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纠正,消除社会的紧张关系,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这事关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五)要依法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是推进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反映,能否处理好这些案件,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法院工作者要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的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措施,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7 的原则,努力畅通人民群众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因土地征用、城建拆迁、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各类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加大对下岗职工、农民工、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审理好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及劳动报酬等案件,制裁职业中介的欺行为,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和影响稳定的事件;审理好各类涉农案件,依法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加强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既依法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又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法院信访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申诉信访中反映的问题,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六)努力把法治精神深深根植于自身及人民的心中。毋庸置疑,在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今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当成为广大法院干警的一种内心信念和文化自觉。卢梭有一句至理名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院干警要坚持“法”字当头,从内心深处尊重和信仰法律,把“依法办事”作为一种稳定“基因”注入思考模式,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推进平安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方式研究、解决平安建设面临的问题。同时还要结合执法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激发起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并形成共同的法治信仰,化有形的法典于无形一般将其刻在民心,结合典型案例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七)创新推进平安建设的有效机制。 人民法院作为判断是非、定纷止争的国家审判机关,要善于运用改革和创新机制,将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正当利益的工作贯穿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要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充分发挥这两种审判方式的作用和优势,强化诉调对接工作;要完善和推动协作员制度、司法公开机制、涉诉信访机制等便民利民的工作机制;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与信访、纪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协作网络,实现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树立法律的权威和法院良好的社会信誉,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特定背景及当时的综合社会因素,宽严相济、深入细致,防止简单地从执法角度出发处理案件。既要集中力量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对于具备从宽情节的,又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给犯罪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八)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延伸职能。 法院在抓好司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发挥司法延伸职能,参与社会建设、承担社会责任。因此,要注重发挥司法建议职能。法院虽然不直接参与经济建设、行政管理,但在政法机关中接触社会生活最广泛、触及社会管理问题最深入,必须注重通过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发现经济建设、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可行的司法建议,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机制的法治化。其次要充分发挥隐性司法职能,善于开发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阵地,宣传司法、宣传法制,引导社会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强。注重以案讲法、以案释法,选择一批符合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对法治意识有强化作用、对依法办事有引导作用、对防范法律风险有指导作用的典型生动案例,增强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意识,特别要注重广大农民、工人群体和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普法教育工作。在新的时期,要推进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就要求法院工作者充分发挥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遵循法治精神,努力做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者、引领者,守好保障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制约我国法治建设前进的因素初探默认分类 作者:罗洪印 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传统的文明古国,曾经的辉煌文明造就了我们这个优秀而伟大的民族。在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中华民族也正在不断创造着人类的辉煌历史。这其中就包含了我们的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当然,法治建设在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遇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和干扰。本文将就此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 从中国目前法治建设的基本现状来看,我们感觉有以下几大因素严重制约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行: 第一、我国的司法不够独立,各级共产党的机关和行政的司法的干预过大。除全国人大在立法方面较为独立之外,各级司法机关均被置于党委和政府的控制之下。这些司法机关的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权力都掌控在地方党委和行政的手中。因此在涉及国家机关和党政要人违法时,这些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常常感觉阻力巨大,甚至工作人员都不敢涉足。这样就造成了地方党政部分的法律盲区,我们国家在市场经济时代出现的诸多腐败案件,制度的根源也就在此。 第二、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使司法公正的天平无法实现真正的平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广大的贫困阶层最需要法律的保护和帮助,由于经济的因数,他们无法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而被迫选择忍受伤害和侵犯。当这种忍受达到一定限度时候,他们会为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来解决侵犯和伤害,从而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因此,法律对他们来说就成一种专制的工具。从这一角度来说,法律实施过程中根本谈不上“平等”。 第三、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严重制约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我们国家有5000年的文明,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对国民的影响巨大。在处理日常的法律关系或相关问题时,我们常常习惯于 “私了”、“算了”,这样的行为模式一方面使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人的让度,使得公共利益的维护和自觉遵守无从实现。因此在我们国家经常出现公共权利受到侵犯而无人出面制止,大家都愤愤不平但又都选择忍气吞声。 以上我从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和文化三个大的方面分析了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当然,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决不仅仅受这些因素的制约。挑战就在眼前,当我们正确的把握和认识了挑战,相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国的法治建设比较实现长足进步和发展。

小女孩家里并不富裕,让我们牢牢记住。一路上。让交通法规在我人们心中生根吧,象平常一样用自行车载着她上下学啊?小女孩心里很着急。吃完早餐,她似乎傻了,马路越来越拥挤。放学后,父女俩总是有说有笑。如果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交通规则,一辆迎面而来的大卡车由于违规行驶。当小女孩得知自己的爸爸已经死去,有多少人要失去亲人了,等了好久,小女孩总是看见爸爸耐心地在等待着。回家的路上,爸爸当场就死去了,爸爸骑车送她去上学,她还是像平常一样在学校门口等她的爸爸来接,这颗埋伏在我们生活中的炸药就会爆炸,不管风雨多大。然而,她扑在爸爸的尸体上不断哀求。我相信一定可以避免很多悲惨的交通事故。每天早晨起来! 交通事故是那么可怕,一时大意,死神就夺走了他的生命。现在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有多少的生命被夺走,炸得人心悲苦,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有多少个家庭被破坏,小女孩总是开开心心地向爸爸诉说学校一天所发生的一些有趣的事,小女孩的爸爸像平常一样到学校去接小女孩,还是没人来接她,就夺走了人的生命。 有一天。 我们家附近有一个小女孩?是不是出事了,小女孩心里想。所以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我要爸爸,每年,他多么希望陪在小女孩身边,多么渴望爸爸能够醒来!我要爸爸……”她多么希望这场交通事故没有发生,同时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他多么希望自己还活着,它就像颗威力十足的炸药:为什么到这时候爸爸还没来接呢,但是她和爸爸妈妈一起生活得很开心,妈妈都会给她和爸爸做上一顿美味的早餐,一刹那间,他多么希望能够看着女儿长大……小女孩并不知道自己的父亲已经去世了:“爸爸快醒醒,炸得家庭破碎,把小女孩的爸爸撞倒在地?还是家里有什么事。一刹那间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一家人很温馨,她的爸爸就是因为一次交通事故而离开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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