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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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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核心原则

WTO九大基本原则 无歧视待遇原则 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 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WTO成员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 国民待遇原则 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透明度原则 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贸易自由化原则 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 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 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互惠原则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 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由WTO总干事来担任

WTO基本原则WTO基本原则,共九种,是世界贸易组织基准总则,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推动保驾护航。这九大基本原则也可归纳为“非歧视性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和“透明度原则”这么“三原则”,简单明了,与市场经济的“三公”原则联系起来了,世界贸易组织是1995年1月1日问世的。从1986年到1994年进行的乌拉圭回合,是最近最大的一个回合,它导致了世界贸易组织的问世。关贸总协定(复关)主要解决货物贸易问题,而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协议现在的使用范围除了货物贸易外,还有服务贸易和可交换的发明创造和设计(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总的准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适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WTO贸易监督的原则是贸易双方应该公平交易

取消贸易障碍/壁垒/限制,在各成员国之间实现完全的自由贸易。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11日电 11日,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指出,中方将继续同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一道,继续推动上诉机构尽早恢复正常运转,坚定维护开放、包容、非歧视等世贸组织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坚定维护自由贸易和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制。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目前WTO上诉机构成员全部离职。外交部对此有何评论?  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来源:外交部官网  华春莹表示,由于美方持续阻挠上诉机构大法官遴选,自2019年12月11日起,本应由7名成员组成的世贸组织上诉机构仅剩1人,无法审理案件,致使上诉机构陷入瘫痪。前几天,11月30日,上诉机构最后一名成员正式任满卸任。至此,上诉机构成员全部离任。上诉机构瘫痪影响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常运转,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了沉重打击。中方对此表示遗憾。  华春莹称,争端解决机制是世贸组织的核心支柱之一,被称为“世贸组织皇冠上的明珠”,对于世贸组织履行职能具有关键作用。中方始终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一直在为恢复上诉机构运转不懈努力。上诉机构瘫痪后,中国和欧盟等119个成员提出提案,要求立即启动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同时,中国联合欧盟等42个成员提交上诉机构改革提案,积极参与世贸组织磋商,为启动遴选创造条件。  华春莹强调,现在上诉机构这颗“明珠”陷入黑暗的危机,但我们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努力不会止步。中方将继续同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一道,继续推动上诉机构尽早恢复正常运转,坚定维护开放、包容、非歧视等世贸组织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坚定维护自由贸易和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制。(中新经纬APP)

WTO的核心原则

(一)自由贸易原则 WTO所制定的贸易规则内容,强调贸易各方应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产品市场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由成本和供求关系决定价格,按比较优势最大限度地利用世界资源。贸易过程中应生产什么及产品价格、质量要求、减让条件等等,完全没有“行政干扰”或“计划生产与配给”的内容。自由竞争是其基本原则。要求在WTO的各成员方之间建立一种互惠、互利、理性、自由的市场贸易环境。当然,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只是限制于关贸总协定框架之内有约定条件的自由。(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WTO要求实行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包括贸易双方在进出口货物及其有关的关税、规费、行政方法、规章程序、销售和运输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内地税和费用、贸易过程采用的全部法令与条例等等,每一成员都要给予任一其他成员以优惠、特权和豁免,都要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成员。这是WTO各成员方之间正常经贸往来最重要的法律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总协定自由贸易规则的核心,其要求一个成员方对来自其他成员方的进口产品应当征收同等水平的关税,采用统一的估价和计费办法,实施统一的进出口规章手续,对任一成员方在贸易利益、优惠、特权、豁免等方面都要求无条件等同,即要求在同一市场上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后,我国丰富的食用菌产品可向145个成员方出口,享受稳定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例如,韩国高达65%的蘑菇进口关税将大幅度下调,日本8%的蘑菇进口关税将下降至4%~5%,这无疑会促进我国的食用菌产业。(三)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又称为“绿色壁垒”。有代表性例子是1995年世贸组织(WTO)制定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所谓贸易技术壁垒,是指商品进口国执行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商品标准和法规形成的贸易障碍,例如有些国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提高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出口国产品生产与出口的难度,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因而《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被称为“非关税壁垒”或“绿色壁垒”。我国加入WTO后,上述“非关税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外贸出口的新障碍。据我国海关调查,目前我国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外贸企业受到贸易技术壁垒的影响,部分产品失去了市场,直接或间接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1.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原则;2.世贸组织成员间互惠互利进行贸易;3.市场准入:通过谈判逐步实现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4.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5.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6.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贸易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可预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程度,主要是对关税的规定;促进公平竞争,致力于建立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自由贸易”环境和规则;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

WTO的基本使命和WTO规则的核心是什么?

一、世贸组织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个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贸易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可预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程度,主要是对关税的规定;促进公平竞争,致力于建立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自由贸易”环境和规则;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扩展资料: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为个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对个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简称为WTO)其宗旨是: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服务;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预算两个委员会总理事会还下设贸易政策核查机构,他监督各个委员会并负责起草国家政策评估报告WTO是一个国际性的贸易组织,其成立的目的就在于要公平,公正的处理各国贸易活动中所发生的争端,建立平等互利的健康国际贸易秩序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基本概念 ●WTO的核心:促进贸易自由化 基本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即不能内外有别,也不能外外有别 ●透明度原则——就是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公布服务贸易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使政策具有可预见性,其他成员能了解该成员方的法律环境 ●公平竞争原则——不允许采取不正当贸易手段(入倾销和补贴等)进行竞争 ●法制统一原则——地方规章要与中央政府的承诺相一致

最惠国待遇原则

非歧视原则

刑法核心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我国刑法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第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该原则规定在《刑法》的第四条。 第三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规定在《刑法》的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具体说来,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根据本阶级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对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的总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和核心,是刑法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 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具体体现。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在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的核心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四项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民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一是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清洁相适应。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涉及,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行政法的核心原则是什么原则

行政法治的核心原则,不是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因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和执行法律,一切行政活动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享有法外的特权,超越其权限的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导致相应的后果,一切行政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法可依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违法必究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键。而行政合理性原则,则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必须受到必要的法律控制,要求行政机关始终为了公众的利益和正当的理由而实施活动。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资料扩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行政法的实然状态的原则,又包括行政法的应然状态的原则。包括以下原则: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不同的定义体现了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体现了其所依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四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义,即对行政法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中,其“指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开的基础。

  • 索引序列
  • WTO核心原则
  • WTO的核心原则
  • WTO的基本使命和WTO规则的核心是什么?
  • 刑法核心原则
  • 行政法的核心原则是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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