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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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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核心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我国刑法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第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该原则规定在《刑法》的第四条。 第三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规定在《刑法》的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具体说来,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根据本阶级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对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的总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和核心,是刑法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 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具体体现。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在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的核心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四项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民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一是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清洁相适应。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涉及,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刑法的核心原则

刑法的内容,记住毋庸置疑很重要。想学好的同仁们一定要记住下面关于刑法的6个记忆点。01防卫过当地2个条件“行为过当”+“结果过当”=防卫过当第一、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害,不是防卫过当。实例1:乙正在窃取甲的破旧自行车时,甲向乙开枪,仅造成轻伤。甲的防卫行为过当,但结果不过当,因此不是防卫过当。第二、如果防卫结果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是防卫过当。实例2:乙正在窃取甲的破旧自行车时,甲一掌将乙推往路边,乙倒地后头碰到坚硬物体重伤。甲的防卫结果过当,但行为不过当,因而不是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02特殊盗窃的既遂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是特殊盗窃方式,不必数额较大,即可定罪。但请注意:以特殊方式专门窃取价值低廉的财物,如饥饿难耐偷面包吃,属于“小偷小摸”,情节显著轻微,不是犯罪。以特殊方式意图窃取数额较大财物,但未得逞,或者仅窃取到数额较小财物,情节严重,以盗窃罪未遂处罚。如:在地铁上携带凶器扒窃,混乱中只偷到1元钱,入户窃取孤寡老人财物当场被抓获。以特殊方式实际窃取到数额较大财物,才成立盗窃罪既遂。03教唆犯是对正犯的教唆教唆他人帮助犯罪的,不是教唆犯。因为教唆犯是教唆正犯,教唆帮助就不是教唆犯,而是帮助犯,因为只起到了帮助作用。例如:甲发现乙打算入户盗窃,随即唆使丙和丁搭成“人墙”,让乙顺利翻入院内盗窃,对甲认定为盗窃的帮助犯。04盗窃、抢劫、因为机器故障,用自己的信用卡多取了款,定盗窃(司法判例如许霆案)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在机器上取款,定信用卡(最高检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机器上取款,定盗窃(刑法条文的规定)抢劫他人信用卡后,在机器上取款,定抢劫(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05刑法上的占有和民法上的占有盗窃罪中的“占有”,是指对财物的事实性支配或者管理。不同于民法中的占有概念,在由占有代理人实施的“间接占有”(代理占有)的情形下,由于本人不存在事实性支配,因而其占有不是刑法中的“占有”。06绑架罪数问题最全总结绑架又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人质重伤、死亡,只定绑架罪,法定升格处罚(类似结合犯);绑架又故意伤害人质仅造成轻伤,以绑架罪的基本犯和故意伤害罪(轻伤),数罪并罚;绑架行为本身(如捆绑)过失致人死亡,属于绑架罪基本犯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绑架以外的行为(如殴打)过失致人死亡,以绑架罪基本犯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在绑架中实施抢劫行为的,在绑架罪、抢劫罪中,从一重罪处罚。

法律分析: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适用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①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②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③禁止绝对不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1)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2)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1)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与言论权等等。如果宪法法律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楼阁而已。(2)每个人的权利应该受到宪法法律的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受到宪法法律保护的程度应该相同,不应该厚此薄彼,不应该区别对待。(3)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法律不仅平等地保护合法权益,也平等地追究违法行为。不论是谁实施违法行为,不论其职位高低,不论其财富多少,都应当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应法外施刑,也不应法外施恩,决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存在。

法律分析: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内容包括:(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3)禁止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5)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扩展资料:中青报:以罪刑法定原则 消除金融创新的束缚12月17日,《检察日报》发表文章称,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领域案件时,既要依法持续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慎重对待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创新发展。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让公民清楚地知道,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各级检察机关严格坚持这一原则,有助于防止司法权在金融领域遭到滥用,也有助于厘清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边界,让金融工作者做到“心中有数”,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消除对金融创新的束缚。刑法在法律惩罚中处于最严厉的顶层,轻则使得受罚人失去人身自由,重则可能永远剥夺生命。古今中外都对刑罚持审慎态度。我国著名法学家陈兴良甚至将其比喻成“不得已的恶”。他曾经说过:“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之所以要在金融领域专门对各级检察院强调罪刑法定原则,是因为当前金融创新活动频繁、领域广泛,专业性很强。这一领域的法律政策规定较为复杂,同时又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引发了广泛争议。而司法机关也常常进退失据,错抓不该抓的人或错放不该放的人的情况都时有发生。这两年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司法审判中,对于相同的情况,有的定了罪,有的没定罪;有的被认为是经济纠纷、民事纠纷,有的却被视为刑事犯罪。这种现象无疑影响了司法公正,也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对国家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理应得到改变。当然,保护金融创新,决不等于放任金融犯罪。要兼顾两者,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创新发展,最好的办法就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与此同时,也要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外,也要杜绝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法律的边界如果太过模糊,只会让公民无所适从,而在金融领域,必然会遏制创新与发展。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之间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红线”,这是公民与司法机关都必须共同恪守的法律契约。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司法公正与经济发展的共赢。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青报:以罪刑法定原则 消除金融创新的束缚

刑法的核心是什么原则

刑法有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具体说来,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根据本阶级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对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的总和。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 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具体体现。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行政法的核心原则是什么原则

行政法治的核心原则,不是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因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和执行法律,一切行政活动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享有法外的特权,超越其权限的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导致相应的后果,一切行政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法可依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违法必究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键。而行政合理性原则,则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必须受到必要的法律控制,要求行政机关始终为了公众的利益和正当的理由而实施活动。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资料扩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行政法的实然状态的原则,又包括行政法的应然状态的原则。包括以下原则: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不同的定义体现了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体现了其所依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四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义,即对行政法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中,其“指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开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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