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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期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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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期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家版权局名义单独行使职权。新闻出版工作在建设、传播和发展先进文化,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正式成立。建国初期的出版总署遵循"为人民大众的利益服务"的基本方针,集中力量统一管理全国的出版事业,形成了以国营出版为主体,编印发合理分工,法规制度统一的出版体系。1954年11月出版总署撤消,所有出版行政业务归文化部管理,文化部设置出版事业管理局;1973年7月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出版局)成立;1987年1月成立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署先后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务管理条例》等一整套政策法规,明确了出版者、印刷者、发行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各级出版管理机关的权力和职责,使新闻出版业呈现出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出版了一大批弘扬时代主旋律,反映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优秀出版物。尤其是重点图书、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全国百家期刊、优秀报纸的评选反响强烈,中国的新闻出版事业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生产力和发展,积极体现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2000年,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更名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升格为正部级,并在职能上进行了调整,加强了两项职能:1、全国扫除"黄色"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出版物市场的执法监管,2、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工作;增加了一项职能: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报批,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转变了一项职能:与直接管理的出版、印刷、发行企事业单位脱钩。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内设11个职能司(厅局),主要职能是对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市场等进行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审批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印刷、发行等单位的成立、分工、变更等事项;对新闻出版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草拟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参与起草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国内的执行情况;承办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等。 当前中国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已进入整体推进的新阶段,以集团化建设为龙头,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2002年正式组建了中国出版集团,中国印刷集团也已成立,中国发行集团即将成立。全国已组建试点出版集团7家,发行集团5家,期刊集团1家,报业集团38家。在不断强化监管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有效地净化了文化市场,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使版权贸易有了更大的发展。中国政府和中国新闻出版界在加入WTO以后必将充分发挥中国东方文化和巨大市场的诸多优势,与国外新闻出版界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实现中国新闻出版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推动中国由出版大国向出版强国迈进。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 (一) 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订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指导、推进新闻出版业的改革。 (三) 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核准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在境外设立的类似机构。 (四) 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单位的违规活动。 (五) 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六) 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并指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七) 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八) 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 (九) 负责全国印刷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监督管理。 (十) 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以及教科书和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十一) 管理著作权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十二) 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管理、协调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贸易;组织、推动出版物的出国(境)展览、展销和出口贸易。 (十三) 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四) 编制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进步工作。 (十五) 编制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评奖和表彰活动。 (十六) 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文 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标 题: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内 容: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言源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各省市新闻出版署 省别 通讯地址 邮编 区号 电话 传真 北京市 朝阳区和平街11区甲24号 100013 010 84253627 84251823 天津市 河西区尖山路82号 300211 022 28335388 28308463 河北省 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30号 050061 0311 8641046 7773777 山西省 太原市建设南路15号出版大厦 030012 0351 4922105 4922213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老缸房街15号 010010 0471 4935490 4913873 辽宁省 沈阳市北一马路108号 110001 024 2366788 2325549 吉林省 长春市区人民大街124号 150010 0431 5644763 5642914 黑龙江 哈尔滨市道里区森林街68号 150010 0451 4617319 4614852 上海市 上海市绍兴路5号 200020 021 64339117 64332452 江苏省 南京市高云岭56号 210009 025 6638657 3364921 浙江省 杭州市庆春路标225号西湖时代广场 310006 0571 87163127 87263126 安徽省 合肥市回龙桥路1号 230063 0551 2826708 2822677 福建省 福州市东水路76号 350001 0591 7532008 7559325 江西省 南昌市阳明316号 330008 0791 6895193 6895217 山东省 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综合楼 250011 0531 6061707 6061795 河南省 长沙市展览馆路11号 450002 0371 5721316 5730425 湖北省 武汉市黄鹂路75号 430077 027 86780585 86792613 湖南省 长春市区人民大街124号 410005 0731 4302568 4302566 广东省 广州市东水阴路11号 510075 020 3607420 广 西 南宁市金水湖路53号 530021 0771 5516030 5516031 海南省 海口市海路59号 570204 0898 65373395 65339391 重庆市 重庆观因桥建新东路3号百夜兴大厦17楼 400020 023 67708100 67708123 四川省 成都市大石西路36号 610015 028 87026768 87028958 贵州省 贵阳市中华北路289号 550001 0851 6828624 6800761 云南省 昆明市环城西路36号 650034 0871 4198048 4129428 西 藏 拉萨市林廊北路20号码 850000 0891 6829432 6833591 陕西省 西安市北打街131号 710003 029 7205025 7205004 甘肃省 兰州市庆阳路230号 730030 0931 8455382 84566777 青海省 西宁市同仁路10号 810000 0971 6143402 6141890 宁 夏 银川市解放西街47号 750001 0951 5045582 5046836 新 疆 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15号 830001 0991 2823648 2815715

第十八条 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批准的期刊, 由主办单位持批准文件,向编辑部(编辑部须与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同地)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登记,并填报申请登记表。正式期刊申请登记表经审核无误后,发给编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登记证”;非正式期刊发给“内部报刊准印证”。期刊登记副本,由登记机关于发证后15天内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登记机关在审核批准文件或期刊申请登记表时,如发现有与登记项目不符者、应当发还核批机关重新核批。第十九条 按本规定第十五条批准出版的增刊,由办刊单位持批准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由登记机关发给一次性的“增刊许可证”。第二十条 凡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批准改变名称的期刊,由办刊单位持批准件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新刊登记。有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改变主办单位的,由办刊单位持批准件向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期刊改变登记地的,须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并持注销证明重新报批,经批准后予以登记。第二十一条 每期期刊只许有一种版本。期刊的不问版别、文种均按不同的期刊发给登记证,一刊一号。第二十二条 期刊登记的收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可持登记证向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中国国家中心申请国际标准刊号。第二十四条期刊从批准之日起,办刊单位在3个月之内不办理登记者,批准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经登记后,半年内不出刊的或无故停刊半年的期刊,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不得继续出刊。如要继续办刊或重新出刊,应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重新报批。第二十五条 期刊停刊须由办刊单位持主管部门的证明向期刊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登记机关缴回“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并及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二十六条 期刊每年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况,由各地登记机关汇总后于年底前报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局。第二十七条 正式期刊“报刊登记证”的有效期和换发时间,由新闻出版署规定;非正式期刊的“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有效期和换发时间由省级新闻出版局规定。第二十八条 业经登记的期刊,须按“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登记项目出版。“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为期刊合法出版的凭证,只限经登记的期刊持有使用。严禁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其登记项目也不得擅自涂改。严禁用书号出版期刊或变相出版期刊,也不得用刊号出版图书。第二十九条 期刊必须在封底或目录页上刊载版本记录,包括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或工本费、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编号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编号须印在封底下方。领有国际标准刊号的期刊,同时应刊载此项刊号。正式期刊须在封面上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不得以要目替代刊名。正式期刊出版增刊,除须刊印国内统一刊号外,还须同时刊印一次性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禁止用书号出版增刊。第三十条 各期刊出版后,应按规定及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送缴样本。

贵州省党校学报投稿格式规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文后参考文献与注释体例说明 为在编辑规范等方面尽可能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以达到共享文献信息资源的目的,本刊拟2007年第1期开始,执行200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现在原来执行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技术规范》(CAJ-CD B/T 1-1998)的基础上,对文后参考文献及脚注的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一、 参考文献的版本第1版不必注明,其他版本须用阿拉伯数字注明,序数用缩写形式或其他标示表示。古籍的版本可注明“写本”、“抄本”、“刻本”、“活字本”等。(版本项目著于文献类型标志之后,用“”号与其它项目隔开。)示例一:3版(不用“第三版”标示);示例二:修订版;示例三:5th (不用“Fifth edition”标示) 。有些称作“版”的内容,不是指版本,而是属于副题名,如: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应当按照其他题名信息的方式著录。二、 参考文献出版年度出版年采用公元纪年,并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用冒号将出版年与文献页码隔开,有其他纪年形式时,将原有纪年形式置于“()”内。示例一:1961(昭和三十六年);示例二:1705(康熙四十四年)。出版年无法确定时,可依次选用版本年、印刷年、估计的出版年。估计的出版年需置于方括号内。示例一:c1998(说明:版本年前加小写字母“c”);示例二:1995印刷;示例三:[1936]。三、 参考文献的责任者外国著者不用注明其所属国籍四、参考文献的卷次等其他题名信息卷次属于其他题名信息,可根据外部特征的提示情况决定取舍,包括副题名,说明文字,多卷书的分卷书名、卷次、册次等。示例一:地壳运动假说:从大陆漂移到板块构造;示例二:世界出版业:美国卷;示例三:ECL集成电路:原理与设计;示例四: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示例五:中国科:D辑 地球科学。五、 析出文献从专著或文集中析出有独立著者、独立篇名的文献,先列出析出文献的著者与篇名,然后注明文献类型标示,接着用“//”表示析出文献与源文献的关系。示例:林穗芳美国出版业概况[M]//陆本瑞世界出版概观北京:中国古籍出版社,1991:1-(文献类型标志以被析出文献类型为准,如[M]或者[C],不再用[A]等。期刊文献,应当在刊名之后注明其年份、卷、期、部分号、页码。示例一:张传喜论面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科技期刊编辑知识的积累[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1999,10(2):89- 在无卷次项目时,期号与年份之间无逗号。示例二:2000(1):23-六、 参考文献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参考文献表采取顺序编码制,各篇文献要按正文部分标注的序号依次列出,连续编码,并将序号置于方括号中。(参考文献的页码一般置于参考文献表中,如多次引用同一著者的同一文献,则在正文中标注首次引用文献的序号,并在序号的右上标“[ ]”外注明引文页码,但首次引用的引文页码仍置于参考文献表内,不放在正文内标注。) 示例:主编靠编辑思想,指挥全局已是编辑界的共识[1],然而对编辑思想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故不妨提出一个构架……参与讨论。由于“思想”的内涵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产生的结果”[2],所以,“编辑思想”的内涵就是编辑实践反映在编辑工作者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产生的结果。” ……《中国青年》杂志创办人追求的高格调----理性的成熟与热点的凝聚[3],表明其读者群的文化品位与高层次……“方针”指“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2]354。 ……参考文献:[1]张忠智科技书刊的总编(主编)的角度要求[C]//中国技术期刊编辑学会建会十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北京: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会学术委员会,1997:33-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3]刘彻东中国的青年刊物:个性特色为本[J]中国出版,1998(5):36- ……七、 电子文献的著录格式电文文献(包括专著连续出版物中析出的电子文献)按下列格式著录:主要责任者题名:其它题名信息[文献类型标志/文献载体标志]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更新或修改日期)[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示例略(注:由于示例中会出现网址,但百度不允许在词条内容中出现网址,因此此处之示例无法列出。欲查阅该示例,敬请访问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网站。本编辑已在参考资料中将该网站列出。)八、 转引文献为了更好保护著作权和严格执行学术规范,本刊将转引文献作脚注处理,不列入参考文献表中。九、 脚注本刊实行“参考文献”与“注释”分开排版,“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排印在每页地脚,每页的注释以①②③……的序号单独排序。

我有土木工程学报的期刊论文。可以作为模板。 1 所有来稿均要求网上投稿,在学报主页点击“作者在线投稿”,注册后登录即可开始投稿。来稿要求主题明确、结构严谨、数据可靠、文字简炼。本刊审稿周期6个月,请勿一稿多投。本刊采用“科技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对所有来稿进行检测。 2 署名者应为稿件执笔人或稿件内容的主要责任者,本刊拒绝不当署名行为。文后请附所有作者姓名、出生年、学历、学位、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主要从事技术工作领域、重要学术成就。通信作者的详细联系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等信息请务必填写完整,以便编辑部与作者联系。 3 正文前应列有300~400字的中文摘要、150~200个单词左右的英文摘要及作者单位英译名,并列有中、英文关键词,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英文关键词下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E-mail。摘要写作应符合本刊标准,撰写前请阅读《摘要写作要求》。由于文摘的写作质量关系到Ei收录和检索,请作者务必重视。 4 首页脚注附基金项目及编号、第一作者姓名、学历、职称。 5 来稿包括图、表,一般不超过7000字(约5页印刷页)。稿中所附图及表格应放在正文中,文稿中所有图题、图注、表题均为中、英文对照。表格用三线表。来稿要求为word文档,且文件大小应控制在1M以内,特殊情况可放宽到3M(例如图比较多的情况下)。采用jpg格式的图片可以有效节约文件大小。 6 正文用五号宋字体,双栏打印,每栏23字每页45行。 7 来稿文字、科学名词术语和计量单位符号应符合国家现行方案、规范和标准,国家无规定者应合乎专业习惯。 8 参考文献限于作者亲自阅读、本文明确引用、公开发表或有案可查者。文献全部列于文后,按文内出现的先后次序编号,在文内相应引用位置注明序号。文献著录项目如下: (1)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序号] 主要责任者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页码 (2)连续出版物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 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J]连续出版物题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3)专著、论文集中析出文献 [序号] 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的页码 (4)国际、国家标准 [序号]主要责任者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 (5)专利文献 [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专利国别,专利号[P]公告日期或公开日期 (6)电子文献 [序号] 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类型标识/文献载体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获取和访问路径 外文文献著录规则同上。中国人名字按照姓前名后著录。外国人姓名也按“姓前名后、名用缩写(不加缩写点)”著录,如JCSmith 著录为Smith J C,连姓者如ECBate-Smith著录为Bate-Smith E C。 中文文献后请加英译文,并在最后加注(in Chinese)。如:蓝柳和,谢康和成层软黏土地基黏弹性一维固结半解析解[J]土木工程学报,2003,36(4):105-110(Lan Liuhe, Xie K Semi-analytical solution of one dimension visco-elastic consolidation for layered soft clay[J]China Civil Engineering Journal,2003,36(4):105-110(in Chinese)) 注: ① 文献类型标识代码:M­—普通图书,C—会议录,G—汇编,N—报纸,J—期刊,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DB—数据库,CP—计算机程序,EB—电子公告; ② 电子文献载体类型标识代码:MT—磁带,DK—磁盘,CD—光盘,OL—联机网络。 本刊对刊用稿件有权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不能按本刊意见进行修改的稿件,本刊有权不予采用。 来稿采用与否,均通知作者。审稿期间作者可采用“作者查稿系统”查询稿件当前处理状态。在收到编辑部的录用或者退稿通知之前,请勿就审稿意见提出讨论。本刊审稿流程:收稿→分稿→一审→二审→三审→退修→发录用通知→审英文→待刊,其中在审稿的任何阶段未通过都会及时发退稿通知,以免影响作者另投他刊。 来稿一经刊用,赠第一作者该期学报四份,并按标准一次性支付本文的发表和数据库收录稿酬。 根据中国科协学会部[1988]科协学发字第039号文,我刊对采用的稿件收取一定的版面费,作为办刊经费来源之一。 本刊对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理事和会员以及本刊理事单位成员所投稿件在审稿通过后给予优先考虑,并计划于2008年开始在学会网站免费为学会理事、会员和学报理事提供全文浏览服务。

贵州省委党校学报投稿格式规定

贵州有游记投稿的刊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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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论文管理规定

好像不是很难,我们班转走了5个,好像就是要考试,根据你的成绩决定。不过 不难的,我们班去考的都过了。。。

一般院校都可以转专业,但要一年后,也要根据成绩(全班7-8位前),综合素质等,只要进校后努力,都可以成功转专业。

台州学院2011学年度学生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一、学费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学分制学费,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师范类本、专科3600元/人.学年;非师范类本、专科396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7000元/人.学年。二、住宿费1、临海校区2008-2010级学生按上学期末安排的寝室标准收取(共有1000元、1100元、1200元/人.学年三种收费标准)。2、椒江校区2008-2010级学生按1200元/人.学年标准收取。三、代管费:1200元。扩展资料:台州学院办学源头可上溯至1907年成立的三台中学堂简易师范科,前身是1978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台州师专;1995-2007年间,台州地区教师进修学院、临海师范学校、台州卫生学校、温岭师范学校先后并入。2002年,学校升格为本科高校,并更名为台州学院。截止2020年8月,台州学院共分椒江、临海两地三校区办学,校园总占地面积1670亩,总建筑面积56万平方米,其中椒江校区占地面积1124亩,总建筑面积32.8万平方米,以工、经、管、医、艺为主,在校生约10000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台州学院

学校是公办的相对来说不错的。个人认为学校优秀,主要在几方面1读书环境,相对来说学生一般读书比较认真 ,学风比较好。2寝室环境,寝室采用4人间,独立卫生间,独立阳台。3生活习惯,一般平时消费在校,不会超过16元每天。4师资主要来自教授一级。学校相对上海本科大学,如上海—(长宁)。学院基本上没有区别,就业率业较高。

贵州省期刊

贵州有游记投稿的刊物吗?

从定义入手~!!!省级刊物指省教育厅以及各科中国教育学会主办的机关报刊1 合法期刊与非法期刊 期刊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正式科技期刊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在商定的数额内审批,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办刊申请比较严格,要有一定的办刊实力,主编与副主编必须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对编辑人员的素滞名额都有定的要求,正式期刊有独立的办刊方针。非正式期刊是指通行政部门审核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作为行列内部交流的期刊(一般只限行业内交流不公开发行),但也是合法期刊的一种,一般正式期刊都经历过非正式期刊过程。非法期刊系没有通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批准也没有注册为”内部刊物”的非法出版物,以营利为首要目的,收取高额的版面费,在技术上和政治上不负责任,不能在国内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它们通常是在国外花300元购买一个ISSN刊号来欺教师。 2 期刊刊号问题 凡通过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审批的正式期刊均编入了“国内统一刊号”,正式期刊的刊号是由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两部分组成,“CN”是中国国别代码,缺少“国内统一刊号”或“内部报刊准印证”都可认为是中国国内的非法期刊,国家不认可,也不准在中国国内发行的。 3识别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方法 国内公开发的期刊允许在国内外发行,有国内统一刊号,其刊号结构式为:CN报刊登记号/分类号,只有ISSN国际刊号而无国内统一刊号不允许在国内公开发行,有的虽印有CN(HK)或CNXXX(HK)/R这不是合法的国内统一刊号需注意,正式期刊一般有国内主管单位,并有详细的通信地址和印刷出版地都在国内,除自办发行外大多通过邮局征订和发行,故常常有邮发代码。而非法出版物一般没有国内统一刊号,即使“内部报刊准印证”也没有,没有国内明确的主管单位,通信地址不祥,常常以XXX信箱收稿,印刷出版地都在大陆以外。以便逃避查处,当然不可能有邮发代码了。 综上所述,除在国外正式公开发行的有国别识别码和公众认可有一定影响力的外国期刊杂志发表论文外,论文应选择在国内合法期刊上发表,而非法期刊基本上是“来稿就登”根本没有严格的审稿程序和审稿专家更谈不上学术水平,这类交了版面费就“照登”,发表速度十分惊人的“期刊”对职称评定应该说意义不大,至于如何抵制这些“来稿就登”的“期刊”盛行,一方面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应对这类“期刊”进行严肃查处,阻止合法报刊为这类“期刊”广告外,还要劝告不要上当。 CN刊号标准格式是:CN XX-XXXX,其中前两位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号,其中印有CN(HK)或CNXXX(HK)/R这不是合法的国内统一刊号。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例子:《海南人民日报》就是~

商机贵州》《贵州人民日报》《南方经济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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