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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学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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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学杂志社

郑州大学法学学士(1996);北京大学法学硕士(2000);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2003) 1996-1997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工作2003-2008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先后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副教授。2005年6月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聘为兼职教授、法律硕士导师;2005年10月被河南大学聘为硕士生导师。2006年3月,调入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同年4月担任民商法教研部主任2006-2008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09年1月至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法国巴黎第二大学访问学者(2004)瑞士弗来堡大学访问学者(2007) 《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法律出版社2007年《不动产登记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物权法之形式主义法律传统的历史解读”,《中外法学》2004年第1期;“论物的损坏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联——一种功能主义的诠释”,《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论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台湾《月旦民商法》第8期;“物权变动规则的体系化——评《物权法草案》第二章”,《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物权法中的权利证明规范”,《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2期;“体系化视角中的物权法定”,《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异议登记的制度建构——法律移植的微观分析”,《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有公法目的之财产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公务悬赏为分析对象”,《财产法暨经济法》第8期,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出版,2006年12月;“论法律行为解释与解释规则”,《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6期;“善意取得的一体化及其限度——一种功能主义的分析视角”,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146期,2007年7月;“民法中的物”,《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法学研究30年:民法学》”,《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不动产登记簿的制度建构”,《法律科学》2009年第5期;“事实行为的基本规范”,《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另一种物权行为理论”,《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定位与展望”,《法学》2010年第5期 《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获第5届“胡绳青年学术奖”提名奖

[1] 江伟:《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9页。[2]该定义参考了骆永家的观点,参见骆永家:《证明妨碍》,《月旦法学杂志》,第69期。并见汤维建:《论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3期。[3] [德]莱奥罗森贝克著,庒敬华译:《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4] [日]高桥宏志著 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 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5] 参见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页。[6] 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7] [日]谷口安平著 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4页。[8] [德]拉德布鲁赫著 米健、朱林译:《法学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页。[9] 以下前三种观点参见[日]高桥宏志著 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 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10] 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11] 姜世明:《二00二年德国民事诉讼法改革》,载《月旦法学教室》创刊号。 [12]参见骆永家:《证明妨碍》,《月旦法学杂志》,第69期。[13]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14]参见骆永家:《证明妨碍》,《月旦法学杂志》,第69期。[15]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16] 本文对举证妨碍的构成要件设置,参考了民法中侵权责任要件构成中的一些观点和作法。[17] 参见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130页。[18]于敏著:《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19] 参见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页。[20] 陈界融著:《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21]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22] 高志强:《举证责任倒置实务研究》,人民法院报网上文章,2001年8月24日。[23]陈界融著:《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24] 张卫平著:《证明妨害及对策探讨》,载《证据学论坛》第七卷,第158页。[25]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8-90页。[26] [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 蔡彦敏、徐卉译:《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8页。[27]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页。[28] 王利明、江伟、黄松有主编:《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29页。[29]张卫平著:《证明妨害及对策探讨》,载《证据学论坛》第七卷,第163页。[30][日]高桥宏志著 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 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31][日]高桥宏志著 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 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32] 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71页。[33] 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34] [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 蔡彦敏、徐卉译:《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页。[35]江伟:《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0页。[36] 罗筱琦、陈界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规则”若干问题评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1巻。[37] 详见2001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38]张卫平著:《证明妨害及对策探讨》,载《证据学论坛》第七卷,第158页。[39]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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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法学学士(1996);北京大学法学硕士(2000);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2003) 1996-1997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工作2003-2008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先后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副教授。2005年6月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聘为兼职教授、法律硕士导师;2005年10月被河南大学聘为硕士生导师。2006年3月,调入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同年4月担任民商法教研部主任2006-2008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09年1月至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法国巴黎第二大学访问学者(2004)瑞士弗来堡大学访问学者(2007) 《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法律出版社2007年《不动产登记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物权法之形式主义法律传统的历史解读”,《中外法学》2004年第1期;“论物的损坏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联——一种功能主义的诠释”,《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论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台湾《月旦民商法》第8期;“物权变动规则的体系化——评《物权法草案》第二章”,《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物权法中的权利证明规范”,《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2期;“体系化视角中的物权法定”,《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异议登记的制度建构——法律移植的微观分析”,《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有公法目的之财产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公务悬赏为分析对象”,《财产法暨经济法》第8期,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出版,2006年12月;“论法律行为解释与解释规则”,《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6期;“善意取得的一体化及其限度——一种功能主义的分析视角”,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146期,2007年7月;“民法中的物”,《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法学研究30年:民法学》”,《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不动产登记簿的制度建构”,《法律科学》2009年第5期;“事实行为的基本规范”,《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另一种物权行为理论”,《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定位与展望”,《法学》2010年第5期 《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获第5届“胡绳青年学术奖”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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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学杂志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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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法学学士(1996);北京大学法学硕士(2000);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2003) 1996-1997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工作2003-2008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先后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副教授。2005年6月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聘为兼职教授、法律硕士导师;2005年10月被河南大学聘为硕士生导师。2006年3月,调入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同年4月担任民商法教研部主任2006-2008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09年1月至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法国巴黎第二大学访问学者(2004)瑞士弗来堡大学访问学者(2007) 《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法律出版社2007年《不动产登记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物权法之形式主义法律传统的历史解读”,《中外法学》2004年第1期;“论物的损坏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联——一种功能主义的诠释”,《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论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台湾《月旦民商法》第8期;“物权变动规则的体系化——评《物权法草案》第二章”,《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物权法中的权利证明规范”,《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2期;“体系化视角中的物权法定”,《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异议登记的制度建构——法律移植的微观分析”,《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有公法目的之财产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公务悬赏为分析对象”,《财产法暨经济法》第8期,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出版,2006年12月;“论法律行为解释与解释规则”,《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6期;“善意取得的一体化及其限度——一种功能主义的分析视角”,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146期,2007年7月;“民法中的物”,《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法学研究30年:民法学》”,《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不动产登记簿的制度建构”,《法律科学》2009年第5期;“事实行为的基本规范”,《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另一种物权行为理论”,《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定位与展望”,《法学》2010年第5期 《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获第5届“胡绳青年学术奖”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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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hina: Then and Now”,Co-authored with Professor Cindy Schipany at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Volume 2002,Number LENGTH: 24908 据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2003年9月13日的统计,该文是该网“亚洲法”论文中点击率最高的十篇文章之一。 “Chinese Business and the Internet: The Infrastructure for Trust”,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November,2002,35 VJTransnat'l L Co-authored with P Timothy L Fort at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该文曾在美国商法学会2001年年会上荣获最佳国际商法论文奖拉尔夫·邦奇奖。 “The Perspectives for Tax Law in Hong Kong after 1 July 1997”,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Tax Law in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toward the 21st Century”,held in Leiden,the Netherlands in July 1996 and published by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in “Increasing role of the courts in China”,Law,Development & Socio-Economic Changes in Asia, “The Protection of Social Rights and the Coming Implementation of CESCR in China,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The domestic obligation to implemen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held in Oslo,Norway,in November “The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in China”,Working Paper Series of Norwegian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the University of Oslo, “Approaches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Directors and Managers in China”,presented at the fourth annual conference of Asia Pacific Economic Law Forum,held in Hong Kong in December “Legal reforms in China”,Governance,Decentralization and Reform in China,,India and Russia,Jean-Jacques Dethier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373 – ZEF-Discussion Papers on Development Policy N 13,Center for Development Research (ZEF),Bonn,September See,It was 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eminar of “the Governance on China,India and Russia”,3-4 May 1999,hosted by the Research Center for Development,Bonn U “Overview of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in China”,presented at the “Roundtable Meeting on Law,Development and Socio-Economic Change in Asia (II),held in Bangkok,Thailand,19-20 November, 《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增强企业竞争力》,《理论前沿》, 2009年第5期; 《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创新》,《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3·15应成为企业对消费者的感恩节——论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年第3期; 《一项塑造法官公信力的诚信工程》,《人民法院报》,2009年2月3日,第4版; 《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资本市场法治:以上市公司监管立法为中心》,《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弘扬股东民主理念,激活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2008年第10期; 《制定国有资产法的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论股权平等原则》,《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 《改革开放30年来公司立法的回顾与前瞻》,《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法治工商新品牌》,《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年第3期; 《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法学家》,2007年第6期; 《中国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国际商事法务》(日本),2007年第9期; 《优化事务所内部治理,实现做大做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第6期; 《法律应该向弱者适度倾斜》,《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5期;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问题》,《理论前沿》(中央党校),2007年第22期;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中国的解释与运用》,《中国法律》(香港),2007年第8期; 《一本不平的平话——评<行业协会商会平话> 》,《中国商贸》,2007年第6期; 《优化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资本市场》,2007年第11期; 《法学研究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法学论坛》,2007年第2期; 《价格同盟: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亟待强化》,《人民法院报》,2007年10月16日; 《法律应该向弱者适度倾斜》,《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5期; 《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探析》,《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 《新公司法解读》,《北大商业评论》,2006年第7期; 《新公司法实施中的争点》,《光明日报》(2006年12月26日)第九版整版刊登; 《构建和谐社会与法理念的更新——兼论和谐社会与社会法的完善》,《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5期; 《评<;公司集团基本法律问题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2期; 《从公共服务视角看行政机关的六种服务》,《工商行政管理》,2006年14期;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及其对仲裁实践的影响》,《北京仲裁》,2006年第1期; 《妥善解决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外资股东的难点法律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内参》,2005年第27期。该文被黄菊副总理批阅,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信息一等奖; 《证券法律的制度创新》,《中国金融》,2005年第22期; 《诚信株连的启示》,《新财经》,2005年第11期; 《股改的法律依据何在》,《新财经》,2005年第9期; 《公司社会责任与和谐消费环境的营造》,《法治论丛》,2005年第4期; 《建议尽快纠正对〈联合国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民事权利”的不准确译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1997年第63期。该文被钱其琛副总理批阅,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省部级)优秀信息奖。 《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的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专供信息(国办)》,2004年第21期。该文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年优秀决策信息对策研究类二等奖; 《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9年第6期;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律思考》,《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后载入《商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 《论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的立法和执法协调》,《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该文在2004年7月荣获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期刊协会颁发的优秀论文奖;被收入《中国商法学精萃 2004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关于企业和企业家的维权立法问题》,《当代经济》,2004年第4期; 《论股东累积投票权》,《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1期; 《完善国内仲裁司法监督问题的法学思考》,《北京仲裁》,2004年第1期; 《论新公司法的现代化》,《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冬季号; 《中国公司法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 《一人公司制度难点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6期; 《创新裁判思维,维护金融债权》,《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主办),2006年第1期;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主办),2005年第3期;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月旦财经法学》(中国台湾地区),2006年第3期; 《公司法的修改与解释:以司法权的适度干预为中心》,《法律适用》,2005年第3期。该文获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珠海杯”征文二等奖; 《论政府与人民的法律角色定位》,《法学评论》,1996年第1期;后载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刘海年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 《浅议法人财产权》,《经济研究参考》,1996/ZJ; 《论股东的表决权》,《法律科学》,1995年第6期; 《论不公正的新股发行与股东权的保护》,《河北法学》,1995年第6期; 《公司法修改应着力创新》,《法学》(华东政法学院),2004第7期; 《中国应尽快制定国有资产保护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参阅》,2006年第20期; 《完善证券法,鼓励投资信心》,《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内参》,2005年第28期;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年9月27日第3版; 《创新法律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群言》,2005年第11期; 《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民商法官的裁判思维》,《山东审判》,2005年第3期; 《建立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制度的有关问题》,《中国金融》,2004年第23期; 《公司社会责任与和谐消费环境的构建》,《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5年第4期; 《修改公司法,放宽公司的担保能力》,《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人和企业产权制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2003年第164号; 《倾力打造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提交2003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专题研讨会,收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中国工人出版社,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编,2004年2月第1版;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保护》,《群言》,2003年第7期; 《上市公司分立与小股东权益保护》,《证券法律评论》2003年卷; 《规制政府采购人变相指定供应商的法律思考》,《中国政府采购》,2003年第6期; 《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权益的保护》,《中国政府采购》,2002年第6期; 《论完善证券法律责任的协调实施机制》,《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2003年第4期; 《论独立董事制度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第3期; 《整顿和规范市经济秩序的法律思考》,《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7期; 《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质量万里行》,2003年第3期; 《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监管研究》,5万字,载入《市场监管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7月版;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思考》,《法学论坛》,2002年第6期; 《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权益的保护》,《中国政府采购》,2002年第6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民商审判》,2003年第1卷; 《修改公司法的指导思想》,《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2年12月1日; 《投资基金立法若干争议问题研究》,《中国证券报》2002年3月29日第12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6期转载; 《市场化成熟度标杆——中国投资基金立法若干争议问题研究》,《国际贸易》,2001年第9期; 《民主管理公司——欧盟职工参加公司机关制度的立法过程》,《国际贸易》,2001年第7期; 《论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法学杂志》,1999年第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学者建议稿》,《民商法论丛》第14卷,2000年;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四个法律问题》,《法学》(沪),1996年第3期; 《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商事法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 《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事法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商法学研究述评》,《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必须走向法治化》,《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年第2期;并在《改革内参》第9期、第10期、第11期和第12期全文刊登;后载入《面向21世纪的思考: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20周年回顾与前瞻》,王洛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刘海年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企业改革与管理》,1999年第3期; 《加入WTO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势在必行》,《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1年第12期; 《论社会权的保护及<;经社文公约>;在中国的未来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刘海年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律分析与思考》,《国有企业改革法律报告》,第1卷, 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公司法修改中的重大问题》,《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辑,: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加强公司法解释学研究,积极审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商事审判研究》,2004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依法推进费改税》,《经济与法》,1999年第3期; 《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的比较研究》,《商事法论集》第3卷,王保树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 《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文萃》(1993~1995),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股东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法学》,1995年第8期;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法律机制的研究》,《法学杂志》,1992年第1期; 《这样的“联手”有违法律》,《民主与法制》卷首,1999年第10期; 《中国应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民主与法制》卷首,1999年第14期; 《国际惯例≠真理》,《新华文摘》,2002年第9期; 《股民状告证券商侵权案件的法律启示》,《国际商报》, 1999年7月26日第7版;并被法律之星网站1999年8月11日法制论坛转载; 《挑战股东利益最大化——美国近年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立法研究》,《国际贸易》,2002年第7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10期; 《资本与知本最佳组合:建立有限合伙制度解析》,《国际贸易》,2002年第2期; 《中国公司法的特点》,《法学杂志》,1994年第2期; 《股东权模式的内涵与功能》,《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1994年第2期; 《有关中国公司立法的若干建议》,《中国证券评估杂志》,1993年第6期; 《转换国有大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法学杂志》,1993年第2期; 《股东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法学》(上海),1995年第8期; 《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探讨》,《法制日报》,1996年4月25日理论版,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6年第4期; 《入世后中国经济立法的完善》,《经济时刊》,2000年第1期; 《政府采购立法若干原则研究》,《中国政府采购》,2001年第4期; 《论商事打假行为》,《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年第4期。该文于2001年3月荣获国家工商局、中国工商管理学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12315”面向21世纪消费者权益保护征文一等奖; 《塑造科学消费的良好法治与伦理环境——谈商家、政府职能部门及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在推动科学消费方面的作用》,《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第11期; 《建议尽快纠正对〈联合国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民事权利”的不准确译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1997年7月30日,第63期。1998年2月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信息奖; 《中国签署〈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1997年10月12日,第83期; 《“两权”分离理论失败,立法应取权利本位》,《内参情况》,中国青年报社编,1994年1月8日; 《股份制与合作制不能“捏”在一起》,《内参情况》,中国青年报社编,1994年6月8日;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应限制在五个法律层次》,《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参阅》,1998年第22期; 《人权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A·艾德著),译文,2万字,《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4期; 《加强农村社会稳定的若干法律对策》,《法学杂志》,1998年第4期; 《走向成熟的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6年第2期; 《中国公司法确认股东累积投票权的理论探讨》,《江海学刊》,1996年第3期; 《消费者疑假买假胜诉,经营者知假卖假败诉》,《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6年第6期; 《论股东权保护的渊源》,《法学杂志》,1996年第2期; 《中国公司法的特点》,《法学杂志》,1994年第2期; 《转换国有大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法学杂志》,1993年第2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1993年第4期; 《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和行使》,《政法论坛》,1991年第1期; 《论中国经济法的目标模式》,《江海学刊》,1988年第4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1988年第5期; 《论企业兼并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经济与法》,1988年第10期; 《建议尽快制定私人企业法》,《经济与法律》,1987年第8期; 《有效维权重在加大违法成本》(专访),《人民日报》,2005年3月17日第5版; 《理顺工商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专访),《人民日报》,2003年11月3日; 《完善信用立法,夯实诚信根基》,《人民日报》,2003年6月17日; 《正当竞争应鼓励》(专访),《人民日报》,2002年7月15日; 《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公开化与公正化》,《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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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伟:《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9页。[2]该定义参考了骆永家的观点,参见骆永家:《证明妨碍》,《月旦法学杂志》,第69期。并见汤维建:《论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3期。[3] [德]莱奥罗森贝克著,庒敬华译:《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4] [日]高桥宏志著 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 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5] 参见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页。[6] 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7] [日]谷口安平著 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4页。[8] [德]拉德布鲁赫著 米健、朱林译:《法学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页。[9] 以下前三种观点参见[日]高桥宏志著 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 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10] 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11] 姜世明:《二00二年德国民事诉讼法改革》,载《月旦法学教室》创刊号。 [12]参见骆永家:《证明妨碍》,《月旦法学杂志》,第69期。[13]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14]参见骆永家:《证明妨碍》,《月旦法学杂志》,第69期。[15]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16] 本文对举证妨碍的构成要件设置,参考了民法中侵权责任要件构成中的一些观点和作法。[17] 参见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130页。[18]于敏著:《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19] 参见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页。[20] 陈界融著:《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21]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22] 高志强:《举证责任倒置实务研究》,人民法院报网上文章,2001年8月24日。[23]陈界融著:《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24] 张卫平著:《证明妨害及对策探讨》,载《证据学论坛》第七卷,第158页。[25]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8-90页。[26] [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 蔡彦敏、徐卉译:《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8页。[27]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页。[28] 王利明、江伟、黄松有主编:《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29页。[29]张卫平著:《证明妨害及对策探讨》,载《证据学论坛》第七卷,第163页。[30][日]高桥宏志著 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 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31][日]高桥宏志著 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 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32] 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71页。[33] 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34] [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 蔡彦敏、徐卉译:《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页。[35]江伟:《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0页。[36] 罗筱琦、陈界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规则”若干问题评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1巻。[37] 详见2001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38]张卫平著:《证明妨害及对策探讨》,载《证据学论坛》第七卷,第158页。[39]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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