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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

[1] 江伟:《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9页。[2]该定义参考了骆永家的观点,参见骆永家:《证明妨碍》,《月旦法学杂志》,第69期。并见汤维建:《论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3期。[3] [德]莱奥罗森贝克著,庒敬华译:《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4] [日]高桥宏志著 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 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5] 参见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页。[6] 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7] [日]谷口安平著 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4页。[8] [德]拉德布鲁赫著 米健、朱林译:《法学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页。[9] 以下前三种观点参见[日]高桥宏志著 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 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10] 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11] 姜世明:《二00二年德国民事诉讼法改革》,载《月旦法学教室》创刊号。 [12]参见骆永家:《证明妨碍》,《月旦法学杂志》,第69期。[13]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14]参见骆永家:《证明妨碍》,《月旦法学杂志》,第69期。[15]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16] 本文对举证妨碍的构成要件设置,参考了民法中侵权责任要件构成中的一些观点和作法。[17] 参见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130页。[18]于敏著:《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19] 参见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页。[20] 陈界融著:《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21]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22] 高志强:《举证责任倒置实务研究》,人民法院报网上文章,2001年8月24日。[23]陈界融著:《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24] 张卫平著:《证明妨害及对策探讨》,载《证据学论坛》第七卷,第158页。[25]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8-90页。[26] [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 蔡彦敏、徐卉译:《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8页。[27]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页。[28] 王利明、江伟、黄松有主编:《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29页。[29]张卫平著:《证明妨害及对策探讨》,载《证据学论坛》第七卷,第163页。[30][日]高桥宏志著 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 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31][日]高桥宏志著 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 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32] 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71页。[33] 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34] [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 蔡彦敏、徐卉译:《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页。[35]江伟:《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0页。[36] 罗筱琦、陈界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规则”若干问题评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1巻。[37] 详见2001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38]张卫平著:《证明妨害及对策探讨》,载《证据学论坛》第七卷,第158页。[39]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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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共体竞争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独著2、欧共体竞争立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主编3、欧共体竞争法经典判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独著4、欧共体竞争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独著5、国际私法,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主编6、民商法英语学习,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主编其中,前三部著作合称为“欧共体竞争法研究丛书”,共170万字,以欧共体竞争法为依托,从立法、理论与实务三方面全方位阐述反垄断法学科体系,完整阐明了反垄断法的内容,系统揭示了反垄断法的法律与经济分析方法,为我国反垄断法学理论建设做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该丛书于2010年获得湖南省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7、联邦反托拉斯法——竞争法律及其实践,译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4万字。该书为目前美国最权威的反垄断法著作,其翻译历时28个月,本人实际投入4500个小时以上,是所经历过的工作中最艰苦的一项。此外,副主编若干部,参编十余部。 1、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非仲裁地化趋势,《法学评论》1992年第2期2、论最密切联系利弊得失,《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3、经济法科学理论体系的构建,《江汉论坛》1999年第9期4、欧洲共同体竞争法研究,《经济法论丛》1999年第2期5、欧共体竞争法哲学的新发展,《经济法论丛》2001年第5期6、竞争法视角下的公法冲突,《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2年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7、行政垄断并非反垄断法上的特殊问题,《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9期8、欧共体委员会汽车销售协议成批豁免条例,《经济法论丛》2003年第8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9、经济越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后果,《中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人大复印10、欧共体及其成员国竞争法的协调,《江汉论坛》2003年第6期11、论合法垄断,《湖南工学院学报》2003年第9期12、论国际惯例,《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13、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14、限制竞争协议的违法性标准,《经济法论丛》第10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15、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宁夏大学学报》2004所第9期16、合法垄断、适用除外与豁免,《竞争法评论》第1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7、欧共体理事会1/2003条例,《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9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18、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时代法学》2004年第3年19、英国1997年不公平合同条件法,《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9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20、“合理原则”及其立法模式比较研究,《法学评论》2005年第2期21、企业合并的竞争法分析,《时代法学》2006年第1期,人大复印22、论竞争法上的“相关企业”,《湖南大学学报》2006第6期,人大复印23、欧共体竞争法的实施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湘潭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24、欧共体竞争法实施机制的现代化,《中国竞争立法探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25、《反垄断法(草案)》中关于垄断协议诸条款之评析,《反垄断立法热点问题》,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26、论反致的不合理性,《时代法学》2007年第5期,人大复印27、纵向协议的竞争法调整,《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28、竞争法上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比较研究,台湾《月旦财经法杂志》2007年11期29、著作权拒绝许可行为的竞争法调整,《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5期30、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行业协会,《河北法学》2008年第5期31、《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诸条款之评析,《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32、关于《反价格垄断规定(草案)》的修改建议,载《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18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33、《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34、《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35、美国《谢尔曼法》意义上的垄断化,《时代法学》2010年第5期36、知识产权在反垄断法上引起的特殊问题,《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3期37、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法分析,《政法论丛》2011年第4期38、价格歧视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法学杂志》2011年第11期39、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11期40、法律理性之美的探求——《质检法教程》的评价与建议,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21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41、竞争经济学对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影响,《东北亚法研究》(韩国),2012年版42、略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法学评论》2012年第6期 1、中国—欧盟高等教育合作项目:欧共体竞争法研究,20012、教育部留学归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比较研究,20043、湖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竞争法理论体系的构建,20054、湖南省社科基金:限制竞争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2006;项目编号06YB18,结项证书号20120046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垄断协议的法律调整,2007;批准号07JA820037,结项证书编号:2011JXZ12706、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软件产业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认定及其救济,2009;批准号: 09SFB20467、国家社科基金:企业集中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2012;批准号12BFX098

刘剑文,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日中税租法研究会中方主席,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财税法论丛》主编,《月旦财经法杂志》主编,《税法学研究文库》总主编。创设学术网站“中国财税法网”和“中国税法网”。出版个人学术专著5部、二人合著4部、主编27部,共计约50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税务研究》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30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20余项国家级或部级课题。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起草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委托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起草组组长,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起草组顾问。担纲国家税务总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加入WTO后中国税收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中方专家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国开发总署项目一中国税收基本法律研究”专家组组长。研究方向:财税法、国际税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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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法学学士(1996);北京大学法学硕士(2000);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2003) 1996-1997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工作2003-2008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先后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副教授。2005年6月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聘为兼职教授、法律硕士导师;2005年10月被河南大学聘为硕士生导师。2006年3月,调入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同年4月担任民商法教研部主任2006-2008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09年1月至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法国巴黎第二大学访问学者(2004)瑞士弗来堡大学访问学者(2007) 《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法律出版社2007年《不动产登记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物权法之形式主义法律传统的历史解读”,《中外法学》2004年第1期;“论物的损坏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联——一种功能主义的诠释”,《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论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台湾《月旦民商法》第8期;“物权变动规则的体系化——评《物权法草案》第二章”,《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物权法中的权利证明规范”,《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2期;“体系化视角中的物权法定”,《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异议登记的制度建构——法律移植的微观分析”,《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有公法目的之财产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公务悬赏为分析对象”,《财产法暨经济法》第8期,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出版,2006年12月;“论法律行为解释与解释规则”,《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6期;“善意取得的一体化及其限度——一种功能主义的分析视角”,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146期,2007年7月;“民法中的物”,《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法学研究30年:民法学》”,《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不动产登记簿的制度建构”,《法律科学》2009年第5期;“事实行为的基本规范”,《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另一种物权行为理论”,《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定位与展望”,《法学》2010年第5期 《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获第5届“胡绳青年学术奖”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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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法学学士(1996);北京大学法学硕士(2000);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2003) 1996-1997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工作2003-2008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先后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副教授。2005年6月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聘为兼职教授、法律硕士导师;2005年10月被河南大学聘为硕士生导师。2006年3月,调入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同年4月担任民商法教研部主任2006-2008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09年1月至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法国巴黎第二大学访问学者(2004)瑞士弗来堡大学访问学者(2007) 《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法律出版社2007年《不动产登记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物权法之形式主义法律传统的历史解读”,《中外法学》2004年第1期;“论物的损坏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联——一种功能主义的诠释”,《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论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台湾《月旦民商法》第8期;“物权变动规则的体系化——评《物权法草案》第二章”,《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物权法中的权利证明规范”,《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2期;“体系化视角中的物权法定”,《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异议登记的制度建构——法律移植的微观分析”,《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有公法目的之财产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公务悬赏为分析对象”,《财产法暨经济法》第8期,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出版,2006年12月;“论法律行为解释与解释规则”,《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6期;“善意取得的一体化及其限度——一种功能主义的分析视角”,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146期,2007年7月;“民法中的物”,《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法学研究30年:民法学》”,《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不动产登记簿的制度建构”,《法律科学》2009年第5期;“事实行为的基本规范”,《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另一种物权行为理论”,《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定位与展望”,《法学》2010年第5期 《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获第5届“胡绳青年学术奖”提名奖

[1] 江伟:《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9页。[2]该定义参考了骆永家的观点,参见骆永家:《证明妨碍》,《月旦法学杂志》,第69期。并见汤维建:《论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3期。[3] [德]莱奥罗森贝克著,庒敬华译:《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4] [日]高桥宏志著 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 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5] 参见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页。[6] 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7] [日]谷口安平著 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4页。[8] [德]拉德布鲁赫著 米健、朱林译:《法学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页。[9] 以下前三种观点参见[日]高桥宏志著 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 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10] 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11] 姜世明:《二00二年德国民事诉讼法改革》,载《月旦法学教室》创刊号。 [12]参见骆永家:《证明妨碍》,《月旦法学杂志》,第69期。[13]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14]参见骆永家:《证明妨碍》,《月旦法学杂志》,第69期。[15]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16] 本文对举证妨碍的构成要件设置,参考了民法中侵权责任要件构成中的一些观点和作法。[17] 参见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130页。[18]于敏著:《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19] 参见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页。[20] 陈界融著:《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21]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22] 高志强:《举证责任倒置实务研究》,人民法院报网上文章,2001年8月24日。[23]陈界融著:《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24] 张卫平著:《证明妨害及对策探讨》,载《证据学论坛》第七卷,第158页。[25]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8-90页。[26] [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 蔡彦敏、徐卉译:《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8页。[27]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页。[28] 王利明、江伟、黄松有主编:《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29页。[29]张卫平著:《证明妨害及对策探讨》,载《证据学论坛》第七卷,第163页。[30][日]高桥宏志著 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 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31][日]高桥宏志著 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 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32] 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71页。[33] 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34] [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 蔡彦敏、徐卉译:《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页。[35]江伟:《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0页。[36] 罗筱琦、陈界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规则”若干问题评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1巻。[37] 详见2001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38]张卫平著:《证明妨害及对策探讨》,载《证据学论坛》第七卷,第158页。[39]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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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法学学士(1996);北京大学法学硕士(2000);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2003) 1996-1997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工作2003-2008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先后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副教授。2005年6月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聘为兼职教授、法律硕士导师;2005年10月被河南大学聘为硕士生导师。2006年3月,调入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同年4月担任民商法教研部主任2006-2008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09年1月至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法国巴黎第二大学访问学者(2004)瑞士弗来堡大学访问学者(2007) 《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法律出版社2007年《不动产登记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物权法之形式主义法律传统的历史解读”,《中外法学》2004年第1期;“论物的损坏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联——一种功能主义的诠释”,《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论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台湾《月旦民商法》第8期;“物权变动规则的体系化——评《物权法草案》第二章”,《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物权法中的权利证明规范”,《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2期;“体系化视角中的物权法定”,《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异议登记的制度建构——法律移植的微观分析”,《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有公法目的之财产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公务悬赏为分析对象”,《财产法暨经济法》第8期,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出版,2006年12月;“论法律行为解释与解释规则”,《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6期;“善意取得的一体化及其限度——一种功能主义的分析视角”,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146期,2007年7月;“民法中的物”,《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法学研究30年:民法学》”,《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不动产登记簿的制度建构”,《法律科学》2009年第5期;“事实行为的基本规范”,《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另一种物权行为理论”,《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定位与展望”,《法学》2010年第5期 《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获第5届“胡绳青年学术奖”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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