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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市域社会治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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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市域社会治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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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正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检察官作为行使国家检察权的群体,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者,深入进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唯如此,才能全面理解依法治国这个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能努力实践执法为民这个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正确把握公平正义这个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和正义;才能勇于担负服务大局这个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才能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通过这一阶段的学习,我们有如下体会: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防民”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我们还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必须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健全监督法制。要树立权力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司法专横主义。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古代法治的根本缺陷在于,普通公民没有成为法治的主体,法治只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工具,“依法治国”演变为“依法治民”,难以跳出人治的范畴。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于,国家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公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法律表达)作为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 今后,我们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在实际工作中,用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社会治理法治化论 肯定

市域社会治理论文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概念: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树立“五大导向”,优化“四大体系”,提升“七大能力”,打造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城市特点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加快推进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三大着力点:1、市域社会治理的治理单位主要以设区的城市为载体。2、市域社会治理强调市级层面的“主导者”角色定位。3、市域社会治理突出“以城区为重点”的空间治理取向。“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提出,就是希望能够将社会治理的工作重点转到城区上来,通过发挥市一级的统筹协调以及资源和技术优势,更为有效地应对城乡区域发展过程中各类新型社会矛盾风险的挑战,从而真正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努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一、明确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原则和思路 社会治理,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题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活动。正确把握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明确改革社会治理体制的基本取向,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基本条件。 一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寓治理于服务之中,实现依法治理、科学治理、人性化治理,使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益得到保障、秩序安全有序、心情更加愉快。 二要坚持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互律作用,使各种社会气力形成推动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协力。 三要坚持统筹兼顾、动态协调。正确反映和协调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阶段的利益诉求和社会矛盾,既要“左顾右盼”,又要“瞻前顾后”,使社会治理能够体现维护公平正义的“刚性”、协调各方利益的“柔性”、应对新情况新题目的“弹性”,促进社会动态平衡,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四要坚持既有秩序、又有活力。把维系社会秩序和激发社会活力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规范运行、调控有力,又要有利于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降低社会运行本钱,进步社会运行效率,从而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五要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政治上风,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作用。同时,树立世界眼光,积极鉴戒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把改革贯串在整个社会治理过程之中,为推进***社会建设提供不竭动力。 根据上述原则,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制,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在思想观念上,要从重经济建设、轻社会治理向更加重视社会治理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转变。努力解决经济建设“一手硬”、社会治理“一手软”的题目,切实把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作为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下大气力统筹推进,不断进步政府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取得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突破,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在治理主体上,要从重政府作用、轻多方参与向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共同治理转变。改变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包揽一切的做法,解决好越位、错位和缺位题目。既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又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更加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尽快从传统治理转向时代发展要求的“治理”。 在治理方式上,要从重管制控制、轻协商协调向更加重视协商协调转变。要改变主要靠行政手段通过管、控、压、罚实施社会治理的方式,更加善于运用群众路线的方式、***的方式、服务的方式,尽可能通过同等的对话、沟通、协商、协调等办法来解决社会题目,化解社会矛盾。 在治理环节上,要从重事后处置、轻源头治理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努力摆脱总是事后应对的被动局面,更多地把工作重心从治标转向治本、从事后救急转向源头治理,更加重视民生和制度建设,使社会治理关口前移,尽可能使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少产生、少转化、少激化。 在治理手段上,要从重行政手段、轻法律道德等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努力改变社会治理手段单一的题目,在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社会治理的同时,更多地运用法律规范、经济调节、道德约束、心理疏导、***引导等手段,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上风,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减少社会题目,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与法治杂志法治中国

一、要深刻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主要内涵法治,简言之,就是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主要依靠法律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规范和规则,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某些习惯和办法,更不是个人包括领导者的意志和看法。强调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就是要求领导干部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推动工作和事业发展时,根据法律规则认识和解决问题。其中,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精神和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的思想认识活动或思想认识过程;法治方式是指在法治思维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过程和工作方式。在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背景下,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必须切实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遇到问题找法的思维方式,养成解决问题用法的工作方式。二要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大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的重要内容。1、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法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要更好凝聚改革共识、确保改革不断推进,就必须在发挥政策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的作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应善于将党的改革主张和人民的改革意愿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制度,以促进和保证改革措施贯彻落实、改革经验和成果得到巩固;善于将改革实践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通过发挥法治的作用和维护法治的权威,提高领导改革和依法执政的能力与水平。2、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法治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等特点,与科学发展有内在联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宝。特别是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领导干部应更多更自觉地用法治眼光审视发展问题、用法治思维谋划发展思路、用法治手段破解发展难题,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法治是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根本依据,也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有效手段。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多发频发的现实,领导干部应更加注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特别是在应对人民群众各种诉求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时,既要注意运用经济、政策、行政等手段,更要注重运用法治手段,确保解决办法和处理结果经得起实践检验,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内涵 “法治中国”的内涵 目前对“法治中国”的内涵主要有五种不同层面和角度的阐释与解读:一是从国家法治、地方法治、行业法治三大重点板块的层面和角度;二是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法治四环节的层面和角度;三是从健全民主、完善法制、制约权力、尊重人权、保障公正的法治五要素的层面和角度;四是从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发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层面和角度;五是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统一的层面和角度,等等。应该说这五种观点各有各的理论优势,但也各有其局限性。含义: 法治国家。即与“警察国家”相对称,要求国家权力必须法治化。其主要标志,一是人权保障,尊重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并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保障;二是良法之治,即“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三是人民主权,依宪确立分权与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依法执政;四是民权保证,切实保护公民的各项权益,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五是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依法执政是法治中国的关键环节。要推进执政党依法执政,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保障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依法明确党与人民代表机关、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确保党的决策、执政行为公开透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依法追究党内腐败和滥用权力行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法治政府。即政府依法行政,将决策、执行及监督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其基本特征,一是有限政府,政府权力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其边界是确定、明晰的;二是责任政府,政府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政府违反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诚信政府,政府必须履行其对公众承诺的责任,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拥护;四是服务政府,政府“以人为本”,明确并履行好其服务的职责;五是阳光政府,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政府信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行政是法治中国的重点环节。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就必须控制政府权力的范围和边界,健全行政权力行使的组织、程序、法制监督和问责机制;加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推进政府廉政、勤政建设。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真正实现,逐步扩大票决民主并发展协商民主。 法治社会。即相对于国家和政府,政党和其他社会共同体(甚至包括市场经济组织)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法治化。其基本要求,一是法律信仰,社会公众对法律均有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二是守法自觉,社会成员自觉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三是社会自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自我管理自治体的公共事务;四是社会监督,公民、社团、舆论自下而上地维护法律秩序、捍卫民主法治权威;五是社会安定,社会呈现运转有序、解纷机制健全、人民安居乐业的状态。 法治社会是法治中国的基础工程。要实现法治社会,就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要依法推进国家公权力向社会转移,做到不越俎代庖、不干预、不包揽取代;要制定社团法,依法保护和规范社会组织、团体,确保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培植和发展更多的社会组织、团体,形成大社会、小政府的机制;要建立健全激励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体制、机制,依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总体布局:建设法治中国的总布局简单地说就是“两个坚持”。 一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的基本准则,这三方面要共同推进,其中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的核心和关键。 二是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国家是主体,主要是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法治政府是重点,和老百姓直接打交道最多的是政府;法治社会是基础,全民都要守法、依法办事。只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都建成了,我们才能说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华夏大地上全面建成了法治中国。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在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得越持久、越深入,其成效就会成倍放大。政法机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执法司法力量,行使的是国家权力,服务的是人民群众,在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进程中发挥着特殊重要作用。扩展资料: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紧紧围绕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重点,切实将加强法治建设贯穿于政法工作全过程,带头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肩负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者、实践者的重任。要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作为基本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要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灵魂,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法律制度,规范执法司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要把促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作为重要目标,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文化,努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社会法治论文

论据是支撑论点的材料,是作者用来证明论点的理由和根据,分为事实论据和理论论据两种。1.事实论据:事实在议论文中论据作用十分明显,分析事实,看出道理,检验它与文章点在逻辑上是否一致。(代表性的事例,确凿的数据,可靠的史实等)。事实论据又包括事例和数据。2.理论论据:作为论据的理论总是读者比较熟悉的,或者是为社会普遍承认的,它们是对大量事实抽象,概括的结果。理论论据又包括名言警句、谚语格言以及作者的说理分析。使用论据的要求:①确凿性。我们必须选择那些确凿的、典型的事实。引用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材料作为论据时,必须注意所引理论本身的精确涵义。②典型性。引用的事例应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这一类事物的普遍特点和一般性质。③论据与论点的统一。论据是为了证明论点的,因此,两者联系应该紧密一致。论证论证是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过程。论证的目的在于揭示出论点和论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一)议论文的论证一般分为立论和驳论两大类型。①立论是对一定的事件或问题从正面阐述作者的见解和主张的论证方法。表明自己的态度时,要注意以下三点:1)这些看法和主张必须是经过认真的思考或者一定的实践,确实是自己所独有的正确的认识和见解,或者是切实能解决实际问题的主张。要使读者感到有新意,增长知识,提高对事物的认识。2)必须围绕所论述的问题和中心论点来进行论证。开篇提出怎样的问题,结篇要归结到这一问题。在论证过程中,不能离题万里,任意发挥,或者任意变换论题。如果有几个分论点,每个分论点都要与中心论点有关联,要从属于中心论点。所有论证都要围绕中心论点进行。这样读者才能清楚地了解分论点和中心论点。议论文的逻辑性很强,论证必须紧扣中心,首尾一致。3)“立”往往建立在“破”的基础之上。在立论的过程中,需要提到一些错误的见解和主张,加以否定和辩驳,以增强说服力,使读者不会误解自己的观点。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本国法学工作者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是一门较新的、基础较为薄弱的学科,因而对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更具有迫切的意义。这个问题不仅对法学基础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和法律院校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直接有关,而且对立法规划、司法实践、法规整理与法规编纂、法学研究规划、法学图书资料分类以及法学工具书的编辑等工作,都具有直接、间接的意义。我国的法律体系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应该从我国实际出发,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当然,在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我们应当借鉴外国的或我国历史上的经验,但决不能盲目照搬。陈守一同志和我于1980年间曾合写《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一文(2),实质上也探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问题。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又取得了重大进展,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有所发展。这篇文章就是以上述论文为基础,试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法律体系的含义体系一词泛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和谐的整体。因而,法律体系一词就成为一个多义词,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都有不同的含义。仅就国内法学界而论,有的指比较完备的法律或法制;有的指宪法、法律、法规等各种成文法法律渊源的体系;有的指各种法律分类的体系;有的更广义地解释为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的体系或“法治系统工程”、“法网”,等等。按照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学基础理论课教学中的传统解释,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各种部门法组成的体系,如《法学辞典》对该词的定义是“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整体。”(3)为了尊重“约定俗成”的原则,本文所讲的“法律体系”也是在最后一种意义上使用的。因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各部门法组成的整体。研究我国法律体系,也即研究如何将我国全部法律分门别类,从而建立起一个由各部门法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不言而喻,一国的法律体系仅指本国仍生效的(加上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国际法或已不生效的国内法。部门法当然离不开成文法的规范性文件(即通常所讲的法规汇编意义上的“法规”),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尽管有些部门法的名称和相应规范性文件名称是一致的,例如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刑法”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刑法》或《刑法典》。有些部门法的名称,例如行政法、经济法等名称,一般来说,只是许多同类的单行的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并没有《行政法》或《经济法》之类的规范性文件。部门法的划分和法律的其他分类(如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等)是有密切联系的,在划分部门法时要考虑到这些分类,但部门法的划分并不等于这些分类。有些法学著作中提出了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之间的区别问题。这里应注意的是:对立法和立法体系二词可以作不同意义的理解。狭义的立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代表机关(在我国还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制定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广义的立法则泛指制定任何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中间意义的立法则指除以上狭义的立法外,还包括根据宪法规定或由最高权力(代表)机关授权,由政府部门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某种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而我国法学界个别文章中所提出的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或西方法学著作中通常所讲的议会立法和授权立法(或委任立法),从字面上讲,就是分别指以上狭义的立法和中间意义的立法。如果从以上狭义的立法来说,法律体系显然不同于立法体系,前者的范围远比后者为广,例如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被公认的独立的部门法之一,但这一部门法中的主要成分是各种行政法规。它们并不是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制定的。如果从广义的或中间意义的立法来讲,这种立法体系又可以指不同含义,例如,它可以是指国家在某一时期的立法规划,而立法规划显然不同于法律体系;它也可以指有关法规整理或法规编纂的结构,但这种意义上的“立法体系”是否等于法律体系,就取决于这一国家的法规整理或法规编纂采取什么形式。如果根据我国50~60年代出版的《法规汇编》形式(将一定时期的法规加以粗线条式的分类编排),或采用《美国联邦法典》的形式(将联邦议会通过的全部现行制定法规定划分为50类)或苏联近年来出版的《法律汇编》的形式(将全苏联的法律划分为关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等7类),那么,这些分类也不等于部门法的分类,因而法律体系也不同于立法体系。如果采用西方国家民法体系(即大陆法系)国家法规编纂形式,如日本的“六法全书”之类的形式,就可以说法律体系大体上等于立法体系。但不论对立法或立法体系的含义如何理解,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

法治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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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我心中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以“法律”作为开端的,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社会将会变得一片狼藉、不堪入目。我们社会主义时期的法制、法律以“有益于人民的是好、有害于人民的是坏”标准作为基础理念建设的。所以无论我们遇到了什么困难、无论我们处在什么惊险的境地,我们都得拿出我们的挡箭牌“法律”来保护我们自己,因为法律就是用来保护和保障每个人的权益的。我经常去书店看一些关于法律的书籍,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对法律有了逐步的认知,法制观念也由此提高。我懂得了在法律范围内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也不能做。还能了解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而假如我们都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就必定是严重的,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我曾经就看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年轻人去公园游玩,可是由于他的到来却让2、3只珍贵的狗熊惨遭厄运。到底是什么情况呢?这个年轻人每次去公园的时候都会带一些化学的物质,而这些化学的物质却恰恰让狗熊导致死亡。终于有一次他被警方逮住了。警方问他:“你为什么要杀死那些狗熊,难道你不知道这些动物很珍贵吗?”年轻人答到:“我喜欢它们还来不及呢,怎么会杀死它们呢!”警方很疑惑:“那你为什么要带化学物质去杀死他们呢?”年轻人回答:“我只是想知道那些化学物质对狗熊会不会引起伤害,可是哪里知道……”警方更加疑惑了:“那你事前就不知道这样做是犯法的吗?”年轻人低下了脑袋:“犯法?唉!如果我知道的话我就不会这样做了。我的前程啊!唉……”看看,这是一个多么年轻的小伙子啊!就是因为对法律一无所知,才会犯下如此的滔天巨祸,才会断送了自己的前程,由此可见,不懂得法律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啊!就是因为它的重要,所以才更要守法。遵守法律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俗语曾经说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须自觉守法。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必定是着眼于公民的利益,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没有理由不遵循,更没有理由背道而驰。虽然我们有追求个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我们能标新立异,无视法律的存在。与法律抗衡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自毁前程。前面的故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我的身边也曾出现过这样的一个关于法律的很真实很具体的事情。我有一个邻居,她是一个9岁的孩子,她的双亲离异,她和奶奶居住在一起。她的妈妈是一个傻子,可她家很有钱,而就是因为钱,孩子的奶奶才和她连亲的。嫁妆是一套房子。可是风有不测风云,一开始说给她们的房子的房产证上的名字却是别人的,从此之后,孩子的奶奶便虐待她,想逼她离婚。终于今年离异了,离婚后得到的财产:100万。其实,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不会刀光剑影,仇恨交加了,我们会依照法律解决一切需要解决的矛盾,化矛盾为友谊。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能自主的生活,大家都深藏法律在心中,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端正的,没有摩擦,就没有战争,我们就有了自由,有了和谐。我们小孩就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做我们自己想要做的事情。法制在我心中,爸爸、妈妈就不再担心我们放学的路上遇到坏人;我们的美丽的家里就可以不再象金丝鸟住的鸟笼,四处都安有防盗窗;我们就可以广交朋友,不再害怕上当。法制在我心中,快乐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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