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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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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送审稿

按现行的规定,每次征求社会意见的时间为一个月。1、一个制度或者政策先由政府某个职能部门提出制定的需求,然后召集官员专家和代表,一般为基层人员和利益相关者,比如电价涨一般要问电力公司和用户,实际中国很多时候只有利益相关者没有消费者的代表,这些人组成一个课题组或者叫其他名字,制定具体的文件决定怎么弄,这个文本叫初稿。2、然后上交国务院或者党中央,由决策者商议怎么改改,然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个叫征求意见稿,然后召开民主座谈会,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商量怎么改改,这个叫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然后开党代会或者中委会或者政治局会商量怎么改改,得到草案。3、当然后面这四个程序中如果非常不满意的可以打回去让课题组再改,或者再找个课题组重写,再走一遍流程,到这里就得到草案,基本就定了,然后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会开会表决,理论上可以否决草案,但实际上开国至今没否决过,票数争议最大的是三峡工程当时有600多张反对票400多弃权票,赞成票1000多张,人大表决基本是个形式,因为提前都会沟通,代表团讨论时候会统一意见,有不满意的条款可以先改改,表决时候肯定可以通过。

1、按现行的规定,每次征求社会意见的时间为一个月。  2、一部法律或法律的修改,需要经过三审,每次征求意见都是一个月;  至于征求意见结束后,何时必须进行审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这主要由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再明确。例如,2014年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到了2015年6月底,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才开始二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 2015年7月6日 至 8月5日。而三审稿,对于我们小百姓来讲,还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呢。

根据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一)法律案的提出1.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二是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2.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即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委会提出。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二)法律草案的形成过程1.立项,作出立法决策。自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每年还制定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将需要制定法律的项目列入规划和计划,并列明提出法律草案的大致时间。2.建立起草班子,开展起草工作。3.进行调查研究。开展调查研究,是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重要方面。调查研究的形式包括召开各种座谈会、专题研讨会、到基层调查、收集各方面的资料等。调查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立法事项的规定;二是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三是立法事项的理论研究情况;四是实践中的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五是实际工作部门、专家学者对立法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等。4.形成草案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意见。5.起草条文。起草出来的法律草案,最初一般称“试拟稿”,供在一定范围内研究讨论。“试拟稿”经起草部门或单位初步讨论同意,有的报送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后,形成为“征求意见稿”或“讨论稿”,发各方面征求意见。对于起草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复杂和敏感的问题,起草班子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以作出正确决策和判断。6.征求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稿”或“讨论稿”形成后,通常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征求意见稿或讨论稿印发有关方面书面征求意见,二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7.形成送审稿并对送审稿进行审查。8.由提案机关讨论决定,形成正式的法律案。(三)法律案的审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一是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以便代表进行认真研究,准备意见;二是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三是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小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四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一是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准备意见;二是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由提案人委托的人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三是常委会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四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3.关于三审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一般实行三审制,即一个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才能交付表决。根据实际情况,立法法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一是,如果各方面对法律案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二是,对属于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三是,如果法律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4.关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制度。在立法过程中,除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外,还要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是我国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和基本经验。立法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制度,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几种制度。(四)法律案的表决列人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经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经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常委会进行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五)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法律签署后,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所谓标准文本,就是凡发现各种法律文本之间不一致的,均以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以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正确有效执行刑罚,对非监禁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罪犯,依照本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三条【任务原则】社区矫正坚持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服刑人员义务和权利】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 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对于侵犯其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第五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六条【相关部门】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适用、变更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分别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 公安机关对重新犯罪的、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和应予羁押、追捕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经费保障】国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社区矫正机构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委托,提出对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二)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三)组织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或者提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 (六)提出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变更的建议; (七)解除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第九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机构的人民警察组织执行刑罚,对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配备其他执法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条【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要、收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财物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的; (三)体罚、虐待、侮辱社区服刑人员的; (四)滥用监管措施,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或者执行变更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社会力量】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十三条【特定关系人】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保证人、家庭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落实社区矫正措施。第十四条【矫正场所】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社区矫正场所,保障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的开展。第三章 刑罚执行第十五条【执行地】社区服刑人员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执行社区矫正。第十六条【调查评估】依法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机关,应当核实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对其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也可以委托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提出评估意见。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第十七条【文书送达】适用社区矫正的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社区服刑人员报到】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根据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将其接回居住地。第十九条【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交接】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前已被羁押的,由羁押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移交社区矫正机构;未被羁押的,由社区矫正机构向适用社区矫正的机关接收。第二十条【登记与宣告】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告。第二十一条【考核奖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监督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并根据其表现,依法实施考核奖惩。第二十二条【警告】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二)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违反关于报告、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或者行使政治权利规定的;(四)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较轻的;(五)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六)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对警告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一次。第二十三条【治安处罚】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抄送有关法律文书。第二十四条【撤销缓刑、假释条件】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或者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或者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执行的情形。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撤销缓刑、假释程序】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予以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裁定书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条件】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一)不符合法定条件获取暂予监外执行或者采取自伤自残、欺等手段故意拖延暂予监外执行时间的;(二)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满,或者保外就医期限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五)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程序】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收监执行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经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的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决定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和决定书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二十八条【收监的实施】对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决定收监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其羁押,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社区矫正机构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二)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监狱将罪犯收监执行;(三)公安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由公安机关追捕,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第二十九条【管制不计入刑期情形】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满一个月的,其脱离监管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第三十条【暂予监外执行不计入刑期情形】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被收监之日止,不计入执行刑期。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监执行建议书中说明情况,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决定予以收监的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间;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看守所提请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第三十一条【表扬】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服从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或者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事迹突出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第三十二条【减刑和缩短考验期】社区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受到两次以上表扬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刑、缩短考验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减刑、缩短考验期。第三十三条【减刑和缩短考验期的程序】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应予减刑、缩短考验期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相关建议书和裁定书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第三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假释条件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相关建议书和裁定书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第三十五条【矫正终止】社区服刑人员被决定收监执行、因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被判处监禁刑罚的,或者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第三十六条【死亡处理】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其监护人、保证人、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有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和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第三十七条【解除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期限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公开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有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矫正小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基层组织、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保证人、家庭成员等组成,负责落实相应的社区矫正措施。第三十九条【分类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等情况,实施分类管理。第四十条【报告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的,应当及时报告。第四十一条【会见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接触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接触同案犯等可能诱发其再次犯罪的人,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第四十二条【外出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学习、培训、家庭重要事务等需要离开所居住市、县的,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每次批准离开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超过七日的,到达和离开目的地时,应当向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第四十三条【居住地变更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经过批准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批准的决定通知变更后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四十四条【行使政治权利特别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第四十五条【禁止令特别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被宣告禁止令的,应当严格遵守被依法禁止的事项。进入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第四十六条【保外就医特别规定】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检查、治疗,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病情复查情况。第四十七条【检查了解】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实地查访、通讯核查、电子定位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了解其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必要时,可以责令社区服刑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第四十八条【调查取证】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九条【脱管查找】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或者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条【集中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需要在社区矫正场所进行集中管理:(一)对其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二)有线索表明其有实施再犯罪风险的:(三)有酗酒、吸毒、赌博等行为恶习,需要实施心理干预的;(四)可能妨害重要公共场所以及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公共秩序,尚不构成收监执行条件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管理,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对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管理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第五十一条【制止与带离】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应当予以制止;对违反禁止令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制止无效的,可以将其强制带离。第五十二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执行下列规定:(一)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不对外公开;(二)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三)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活动应当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四)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矫正措施。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适用前款规定。第五章 教育帮扶第五十三条【集体教育】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集体教育活动,增强其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第五十四条【个别教育】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点、日常表现等具体情况,进行个别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五十五条【社区服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和就业、就学等情况,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第五十六条【心理矫治】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采取必要的心理咨询、行为训练等措施,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第五十七条【协调帮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帮助和扶持。第五十八条【就业指导】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就业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培训,开展就业指导。第五十九条【临时居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其在社区矫正场所临时居住。第六十条【部门帮扶】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性救助、社会保险、就业、就学等方面的相关政策。第六十一条【社会帮扶】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公益性帮扶活动。对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等优惠。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居住地】本法所称居住地,是指社区服刑人员能够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县(市、区)。第六十三条【实施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检察院议论文

其实这东西也得看改卷老师口味或者说卡得严不严的,理论上来说策论文也应该是属于议论文,只是策论文偏重解决问题,议论文则是偏向于对某观点进行阐述,重在议。

华图小明提示论点无论是对策型的还是意义型的都不会决定听你的文体,只有中间分论点论证的比例才可以决定。假如说,一个分论点为250字,你的解释分论点写了50字,中间分析部分写了150字,后面对策写了50字,这时你的文章分析远多于对策,结构比例为1:3:1,这时你的文章便是议论文;但是,当一个分论点为250字,你的解释分论点写了50字,中间分析部分写了50字,后面对策写了150字,这时你的文章对策远多于分析,结构比例为1:1:3,这时你的文章便是策论文。案例如下。  议论文分论点形式:  传承文化需自信。(分论点)现如今,国人纷纷奔赴国外抢购外国商品,洋建筑在城市建设中层出不穷,家长以送孩子出国为终身目标。可见国人崇洋媚外,忽视中华文化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是国人对本土文化的不自信,一心认为“外国的月亮比中国圆”,陷入拿来主义怪圈。“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昌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问题描述和分析)因此,若想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使国人重拾、认同、坚守本土文化,树立文化自信意识,务必先行。(对策)  策论文分论点形式:  传承文化需自信。(分论点)现如今,国人崇洋媚外,忽视中华文化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是国人对本土文化的不自信,一心认为“外国的月亮比中国圆”,陷入拿来主义怪圈。“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昌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问题描述和分析)因此,亟需实施文化复兴战略。一是举办各类传统文化活动,用潜移默化的方式熏陶国民,引导国人重拾对本土文化的认可,营造文化自信意识氛围;二是加大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个别地方政府以牺牲文化为代价,发展短命经济;三是与时俱进,创新文化,结合时代特点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创造出新潮且具有意义的新兴优秀文化。(对策)

我看“追星”现象 “追星”如今已成为一种时尚,成为年轻人的标志。其实“追星”并不是一种好现象,但如果适当的,选择好的“星”做为自己学习的榜样,这也不失为一件好事。但许多人却 以夸张、疯狂的态度“追星”,不仅没有好处而且对社会也无益。 那些“明星”和我们一样,也是人,不是神。有些人疯狂到为了得到他们的东西,不惜一切代价。记得电视上报道过,有四个女生太喜欢自己的偶像,但却怕对他不够忠诚、热心 ,并决定要将那偶像永远留在她们“心中”,便活生生地吞掉了那偶像的照片。那样有什么用?这样就在“心中”了吗?到头来还不是一个个的被推进手术室!那照片有用吗?这样疯狂 地崇拜有意义吗?有的甚至为了偶像而要轻生自己。这种做法实在太恐怖了,扰乱了社会秩序,增加了家人的负担。这样子追星到头来还不是一场空。 正因为那些Fans的太过热情,使那些原本和我们一样是工作者的“星”渐渐忘却了自己真正的价值。但有一件事情让我难以忘却。 一次,一个电影明星来到汽车检修站,一位女工接待了他,可那位女工却对他的到来没有任何惊讶和兴奋,这便引起了这位影星的注意,其实那位女工很喜欢他,也爱看他的电影但她却没有像别人那样疯狂、热情。她说:“您有您的成就,我有我的工作,您来修车就是我的顾客,我会热情的招待您,如果您不是明星了,再来修车,我还是一样热情的招待您。”最后她说了一句发人深省的话:“人与人之间不应该是这样吗?”是啊!这就是明星的价值,真正的价值。他们就 和我们一样,为什么我们要放弃掉自己所有的,去盲目的崇拜呢? 可是既然社会上有了“追星”这一现象,所以我们也可以适当的“追星”,选择品德好,有益于我们自己的人作为自己的榜样。其实“追星”有好有坏,但好与坏就在于我们自己的选择了。 像“追星”这一现象的流行,我们需要独立思考,了解它们所具有的意义所包含的价值,避免盲目效仿追随。于“代理家长”有感 前几日,在《钱江晚报》上读到了一篇题为《如果你有足够的爱心,欢迎成为“留守儿童”代理家长》的报道。报道主要讲:“留守儿童”的父母长期在外务工,他们缺少父母关心,所以向社会广招爱心人士做“代理家长”。 不禁,我想起了更远的那个日子在《钱江晚报》上登出的“留守儿童杀母”的报道:一名13岁的“留守儿童”因不满母亲突然加剧的管束,用绳子勒死母亲后抛尸。 从中,我们确实看到,由于长期缺乏父母的管教与关爱,“留守儿童”性格特别叛逆、自卑和自由散漫,与父母的关系也很淡,他们不能体会父母的良苦用心,不明白父母的辛苦;我们也看到,他们确实需要一个人在生活上、情感上、教育上与他们亲密“探讨”,帮助他们解决学习、思想以及生活上遇到的困难。 但是,这“一个人”是不是“代理家长”就有待商榷了。 “代理家长”与“留守儿童”缺少亲情维系,同时因为各自生活圈的限制,只能是偶尔联系,且其中真正的“面对面”的机会恐怕更少。但是,思想教育、情感交流不是一时之事,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代理家长”的工作效果就要受到质疑了,就连“代理家长”本身也可能沦为一种形式。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纵然无私,纵然博爱,除却父母,真的有人可以真正地为这些“留守儿童”考虑、为他们好吗?真的有人可以做到像父母一样无私地训他们、与他们讲人生哲理吗?多数“代理家长”与“留守儿童”之间,有的恐怕是礼貌性的问候、温和的询问吧。或许有语重心长,或许有苦苦规劝,或许有恨铁不成钢的无奈,却始终不会有迫浪子回头的眼泪,不会有迫悬崖勒马的辛酸,不会有心痛的巴掌……为了那一份不属于自己的亲情,何苦与人为难、与自己为难。 退一步讲,假设“代理家长”与“留守儿童”打成一片、亲密无间了,确也使“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了,这又会是对父母与子女的亲情的一次挑战,会让这本已不很浓的血变得更淡。因为,孩子也许会觉得没有父母,自己也可以活得很好,会更加忽视父母存在的价值。这,许不是父母与社会所愿见的结果吧。 所以,我们可以说:要“根治”“留守儿童”的病,还是应该用“父母”、“亲情”这味药。 天下父母,永远向“钱”看是没有尽头的,孩子却只有一个,多花点精力在教育孩子上,多花点时间陪陪他们,经常与他们沟通,得到的,远比钱多。

如何减少“赵作海”案悲剧上演?  相同版本的案件曾发生在与河南省毗邻的湖北省。一位名叫佘祥林的农民因“杀害自己的妻子”在狱中服刑11年后,流落他乡并与他人结婚生子的佘祥林的妻子回到家中。2005年4月1日,被宣布无罪的佘祥林走出监狱。  目前,“赵作海案”的发生,再次引起公众关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赵振裳“复活”后,启动了再审程序。高院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错案。5月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对于这一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对赵作海的国家赔偿程序,已经启动。  目前,商丘市已召开了由公、检、法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按照要求,成立了商丘市处置赵作海案件工作组,对依法纠错、立案调查碎尸案等及时研究;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抓紧依法纠正并主动赔偿;商丘市检察院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案件进行评查,重点评查原办案人员有无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根据调查结果,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据记者了解,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朱培军,现任商丘市公安局行财处处长。案件负责人丁中秋,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案件负责人罗明珠,现在商丘市公安局纪委工作。  商丘市检察院当年出庭支持公诉的两名检察官汪继华和郑磊,已经于数年前先后离开检察院,目前担任律师;商丘市法院当年任该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和审判员胡选民,目前都还在商丘市法院刑一庭工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表示:这起案件有很多疑点,却出现了这样的判决,三家办案机关都是有责任的,是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要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一定要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人民的生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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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的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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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心中都藏有一个梦,有人想成为摄影师,用镜头记录世间美景; 有人想成为运动员,用体能不断挑战超越;有人想成为记者,用笔记录时事民生而我的梦想则是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检察官。2016年夏天,我以一名公益岗法警队员的身份加入到检察大家庭中,虽然现在的我还称不上是一名真正的检察人,但我深知,我离我的梦想又近了一步。初进检察院时,我被安排到政治处工作,每天从事着似乎与检察业务并不相关的工作,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曾一度陷入了困惑与迷茫之中,感到无所适从,然而几个月的工作下来却彻底改变了我的观念。政治处作为检察行政综合部门,承担着检察机关思想政治教育、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检察宣传等各项工作,正是这些繁杂又重要工作,为全院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治与人事保障。那时我明白了,无论在哪一个部门哪一个岗位,只要端正态度,那么每一份付出都是有价值的,这使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选择,坚定了最初的梦想。梦想光荣,使命艰巨。的确,要想成就伟业,除了梦想,更重要的则是行动。记得去年年末,在CCTV2016年度法治人物颁奖典礼现场,一个看似平凡却又不那么平凡的人物深深吸引了我的目光,那便是潘志荣同志。我清楚的记得当时的颁奖词是这样描述的:扎根草原30年,600多起案件无一错案,他是边疆检察的“蒙汉通”,也是群众身边的“一叫通”,顶风冒雪,春风化雨,他是草原牧民的好安达。的确,潘志荣同志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官,一直扎根边疆草原。一年中,他有200多天在基层农牧区奔波,巡访过980多个牧场牧点,走访过3400多户农牧民,用自己的脚丈量了达茂旗草原8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写下了4万多字的《民情日记》。这些数据足以说明他对党对人民对法律的忠诚,以及作为一名检察官对自己职业的尊重。不仅如此,他主动资助贫困牧民子女完成大学学业,自行贷款帮助牧民渡过发展畜牧业的难关。带着对牧民群众深厚的感情他曾谈到:“想要干好工作,就要和群众打成一片,脚下的泥越多,离牧民们就越近,我很享受和牧民在一起的日子,就像是大树的根深埋土地。”老潘同志仿佛是一根标杆,使我在追梦的道路上充满动力。我梦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智慧、勇敢、为民、清廉;我梦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不怕吃苦、勇于进取、兢兢业业;我梦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真正无愧于我们头顶的国徽,无愧于老百姓给予的尊敬和期许。

团队的补充 2010-04-24 11:58 今天上午,市检察院把开展“讲正气、树新风”教育活动和向先进英模人物学习活动结合起来,邀请全国模范检察官白洁先进事迹报告团和全国十佳检察官、河南省检察院主诉检察官蒋汉生为全体干警作了一场生动的先进事迹报告会。 报告会上,白洁事迹报告团的4名检察干警,用大量生动的事例,从《法律和责任重于泰山》、《挑战生命极限的女检察官》等多个角度,讲述了优秀检察官白洁的感人事迹;蒋汉生向大家讲述了他曲折、顽强的抗诉经过和自己多年的办案体会。感人至深处,不少人热泪盈眶,而三门峡市灵宝县检察官白洁平实简朴的话语,更是让雷鸣般的掌声响彻全场。【出现场录音:以后的路还很长,我会牢牢地记着,自己是人民的检察官,我会用忠诚和生命去守护神圣的天职!(掌声)】 英模们的事迹感动着全场的干警,也坚定着大家向英模们学习的决心。市检察院检察官吴传敏【出录音:同是检察官中的一员,他们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学习他们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就像蒋汉生说的,出于公心,不能有私心,执着的这样一个精神。学习他们以人为本的情怀,做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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